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试卷答案汇编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试卷答案汇编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试卷答案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是罪。(A)

A.受贿

B.贪污

C.侵占

D.滥用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以论处。(D)

A.行贿

B.贪污

C.侵占

D.受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

A.责任人

B.领导

C.行贿人

D.单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罪。(A)

A.行贿

B.贪污

C.侵占

D.受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C)

A.单位行贿

B.介绍贿赂

C.单位受贿

D.对单位行贿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_____罪追究刑事责任。(D)

A.受贿

B.贪污

C.侵占

D.行贿

7.《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D)

A.15

B.20

C.25

D.30

8.《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人以上的,应予立案。(D)

A.4

B.6

C.8

D.10

9.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行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司的集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大厦的商品房。梁某在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如何评价梁某的行

为? (B)

A.因梁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不构成犯罪

B.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际售房全都归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C.梁某侵占的只是各购房户的私人财产,并没有侵占公司的财产,不构成贪污罪

D.各购房户交给梁某的现金没有归梁某所在的公司管理、使用,不是公司的财产

10.何某和蔡某系国有银行营业所会计、出纳,利用职务之便,为私营业主刘某个人账户空存24万元,由刘某利用该账户24万元进行验资注册私人公司。试问本案中,蔡某、何某和刘某的行为构

成:。(B)

A.何某和蔡某构成贪污罪,刘某不构成犯罪

B.何某和蔡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刘某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何某和蔡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刘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D.何某和蔡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刘某构成虚假出资罪

11.王某曾经是国家公务员,辞职后承包了一家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财产占为己有,王某的行为构成:。(A)

A.贪污罪 B.滥用职权罪

C.侵占罪 D.盗窃罪

12.于某系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某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2006年利用负责房产管理所回迁工作之机,采取不下账、少下账的手段,从中套取商品房1户,面积为52.03平方米,价值93000元。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归于某占有使用。对于某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是:。(B)

A.构成侵占罪

B.构成贪污罪,且既遂

C.因房屋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不构成犯罪

D.构成贪污罪,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是未遂

13.甲系某国有水泥厂的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名义先后三次将本单位的资金共182万元以转账方式给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甲从该公司经理处收受、索取5000元面额的贵宾卡4张,无限额的贵宾卡1张。甲的行为:。(C)

A.如果是以单位名义挪用,不构成犯罪

B.如果甲只是挪用,但是并未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犯罪

C.构成挪用公款罪

D.甲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4.甲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信贷股副股长。1993年3月20日,甲受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委派到某村合作基金会任主任。1998年6月,甲将基金会拆借的50万元未入基金会账户,以基金会的名义将该款违规贷给个体工商户连某用于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因连某经营亏损,造成贷款30万元未能收回。(A)

A.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B.甲构成挪用费金罪

C.甲构成玩忽职守罪

D.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15.甲原系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厂征用村里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10万元,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B)

A.侵占罪

B.贪污罪

C.诈骗罪

D.职务侵占罪

16.某村党支部书记贾某,主管本村的生产经营,在房屋开发工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工程承建人人民币10.2万元,并为承建人的工程核算和提取工程款提供方便。贾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

A.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B.构成职务侵占罪

C.构成受贿罪

D.不构成犯罪,可以给予党纪处分

17.2002年3月,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派员到重庆某工地施工,两家公司临时办公室及仓库都设在一处共同使用,双方轮流安排人员值班看管。2002年8月27日晚,甲公司值班员庄某利用自己一人值班之机,用钥匙打开仓库,将乙公司存放的一台价值11300元氩弧焊机盗走。庄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B)

A.构成侵占罪

B.构成职务侵占罪

C.构成贪污罪

D.构成盗窃罪

18.某国有企业工人甲想到外面做生意,同时又不想失去工资收入,于是找到其所在部门的领导乙,双方约定:乙每月做考勤时给甲做满勤,甲每月从所得工资1500元中给乙500元。自此,乙每月给甲做

考勤,甲每月给乙500元钱,共持续5年时间。乙因此获得非法收入3万元。对于本案应当如何认定?。(A)

A.甲乙构成共同贪污罪

B.甲构成行贿罪

C.乙构成受贿罪

D.甲乙构成共同诈骗

19.以下哪些情况构成包庇罪?(B)

A.司法工作人员甲明知X有罪,而利用职务便利使其逃避刑事追究的

B.乙明知Y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使其逃避刑事追究的

C.丙明知H是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作假证明包庇,使其逃避刑事追究的。

D.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丁向犯罪分子K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20.甲是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局长,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了企业业主加工病死猪肉,多达13吨。在对这13吨肉进行封存处理后,甲建议将查封的“问题肉”发还业主,用作化工原料和饲料。得到上级批准后,甲仅要求业主写出书面保证,未组织执法人员对解封后的过程进行后续监督检查,致使不法商贩将该批病死猪肉偷偷销入食品加工领域。甲的行为构成了。(A)

A.玩忽职守罪

B.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C.商检徇私舞弊罪

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1.甲是某银行办事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80余万元不入账,归个人用于经营汽车运输、赌博、炒股以及购买房子、家具等。贷款期满后,甲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归还了上述80余万元的委托贷款。致使库款与账面不符,出现80余万元的亏空。为了对付上级的财务检查,甲找到乙,请乙以个人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80万元贷款合同,用以冲抵该80万元的亏空。在财务检查时,会计从账面发现办事处尚有乙的8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督促甲收回该笔贷款案发。(D)

A.甲构成贪污罪,贪污金额160万元

B.甲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犯罪金额各80万元

C.甲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160万元

D.甲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80万元

22.甲在邮电局工作期间,经常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拆经手投递的信件和邮包,仅在一年间就累计拆看信件100余封,包裹50余件,从中窃取财物1万余元,造成恶劣影响。对甲应当。(A)

A.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B.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从重处罚

C.以职务侵占罪从重处罚

D.以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罪从重处罚

二、多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ABCD)

A.侵吞

B.窃取

C.骗取

D.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用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ABCD)

A.救灾、抢险

B.防汛、优抚

C.扶贫、移民

D.救济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解释,下列哪些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ABCD)

A.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D.以上情形都是

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贪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ABCD)

A.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B.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情节的

C.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情节的

D.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5.《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受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ABCD)

A.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B.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形的

C.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情形的

D.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强行索取财物情形的

6.《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情节严重的行为。(ABCD)

A.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B.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致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

C.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D.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 ,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ABCD)

A.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以上都是

8.1997年至2000年,陈某担任海关关长期间,为支持某涤纶公司发展,多次批准该公司利用自备码头走私进口原材料及设备,使该公司节省大量的运输费用和通关时间,并逃避国家税收120万元。该公司总经理廖某为感谢陈某的帮忙,多次送给陈某财物,共计39万元。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BCD)

A.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

C.陈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D.陈某的行为应该按照受贿罪一罪定罪处罚

9.2002年年底,朱某与某县食品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租赁食品公司肉联厂(国有企业)的合同,租赁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3年11月,朱某伙同肉联厂的两名副厂长将两台机器及附属设备拆卸后变卖,三人私分卖得的货款两万余元。2004年7月,朱某写信给反贪局供述自己盗卖机器的行为但并没有主动到案,后被抓获归案。朱某的行为:(BCD)

A.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B.构成贪污罪

C.朱某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行为,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D.朱某写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

10.韩某系某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2002年12月个体户薛某要求韩某为其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韩某同意后,指使财务人员在银行办理一份6万元的定期存款,用该存款做质押,薛某从银行贷款6万元。贷款到期后,薛某未归还贷款,银行行使质押权,把6万元的定期存款扣划偿还了贷款。后薛某不知去向,韩某所在的集体企业的6万元至今未追回。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C)

A.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韩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C.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韩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11.关于挪用公款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D)

A.携带公款外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B.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单位经营的需要,根据集体决定的意见,将公款划拨至其他企业使用,没有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C.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D.国有企业管理使用中的职工私人筹集资金应视为公款

12.张某在某市政府拆迁办工作,其妻弟雷某为了在某街道拆迁工作中获得拆迁办使用其铲车的机会,让张某帮忙疏通。张某遂介绍雷某给拆迁办负责人董某认识,雷某为表示心意,送给该负责人大量烟酒,价值12000元,后得到拆迁办使用其铲车的机会。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B)

A.张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B.雷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C.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

13.关于渎职罪主体包括下列哪些人员?(ABCD)

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烟草专卖局、水利站、房管所等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合同制、聘用制人员等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4.A公司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甲,明知乙提供的报关单、提货单、发票及业务合同全是伪造和变造的,仍以A公司的名义,代理B 公司与香港C公司签订虚假进口化工原料合同共10份。并在M银行购汇共计50亿元港币。A公司从中共收取代理费600万元人民币。此外,甲有19.7万美元的收入,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甲还指使公司出纳丙提取公司购汇业务款20万元私分,其中甲分得12万元,丙某分8万元。(ABCD)

A.A公司犯骗购外汇罪,对A公司应当判处罚金,对甲应当以骗购外汇罪追究刑事责任

B.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甲构成贪污罪

D.对甲应当以骗购外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数罪并罚

15.某银行办事处出纳甲,在该办事处工作人员下班回家之后,携带作案工具进入办事处工作厅,用托升桌面、拉开抽屉等方法先后从该办事处主任、出纳等人的办公桌抽屉内盗出库房的两串钥匙,然后用钥匙打开库门,撬开钱箱,盗出102余万元。关于此案下列哪种说法正确?(BD)

A.甲属于监守自盗。构成贪污罪

B.甲构成盗窃罪

C.对甲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D.对甲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16.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的情形是:(BC)

A.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

B.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

C.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携款潜逃的

D.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归还的

17.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是:(AC)

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B.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D.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18.甲是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A因涉嫌诈骗被公安局逮捕。A的妻子B托乙(某市委统战部民主党派管理处副主任)找到甲,乙要求甲帮助疏通关系,将A取保候审,并称A的亲属将给好处费。甲为此多次向该市公安局预审科科长丙说情。后B按照乙的要求,将1O万元交给甲。A被取保候审后,甲送给丙4万元,分给乙2万元,自留4万元。甲、乙、丙分别构成何罪?(ACD)

A.甲构成行贿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B.甲构成介绍贿赂罪

C.乙构成行贿罪

D.丙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择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19.甲为某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村土地征用费中的50万元单独存入H银行办事处,定期2年。次日,甲伪造村委会证明,用该5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在H银行办事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手续,质押贷款4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无法归还。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AD)

A.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B.甲构成挪用资金罪

C.甲构成贷款诈骗罪

D.犯罪金额50万元

20.甲是某林业站站长,其弟乙从某村承包经营管理某片山林,随即对该片山林进行砍伐,甲明知该山林不能安排砍伐计划,却不予制止。甲得知乙等人无证滥伐量达到100多立方米时,无视达到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数额规定,仅向上级负责人汇报,建议作罚款处理,并减少罚款1000元。乙等人被罚款4000元后,继续砍伐,造成严重滥伐林木的后果。(AB)

A.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B.乙构成滥伐林木罪

C.甲构成溢伐林木罪的共犯

D.甲构成玩忽职守罪

21.警察甲为完成上级规定的破案任务,找特勤乙提供线索。乙没有线索,提议找几个人做一个案子,甲同意。乙找到丙丁,唆使二人抢劫妇女戊。丙丁二人拦路抢劫戊。乙鼓动戊报案。然后带领甲将丙丁二人抓获归案。甲乙丙丁构成何罪?(ACD)

A.甲滥用职权罪

B.乙诬告陷害罪

C.丙丁抢劫罪

D.乙抢劫罪

22.甲担任某海关出口审单工作,收受乙给与的10万元钱,对乙提供的出口报关的产品不经核查就在海关登记手册上加盖验讫章,予以通过。致使乙利用来料加工名义假出口化工原料3000吨,偷逃应缴税额120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ACD)

A.受贿罪

B.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共犯)

C.放纵走私罪

D.数罪并罚

23.甲是某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某建筑承包商X找到甲的“情人”乙,请乙在承包某路段的工程上帮忙,并表示可以按照工程款的5%共100万元提成给乙,乙满口答应。乙将此事告诉甲,甲利用职务便利帮

助X承揽到该路段工程。X如约付给乙lOO万元提成款。甲乙各分得50万元。甲、乙的行为构成下列何罪?(AB)

A.甲构成受贿罪

B.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C.乙构成介绍贿赂罪

D.乙构成行贿罪共犯

2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下列哪些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ABCD)

A.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

B.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C.由请托人出资进行“合作”投资或以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的

D.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

25.下列关于贿赂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B.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C.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D.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房屋未变更权属登记,或受贿后有关人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26.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

罚?(ABD)

A.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B.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C.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的

D.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2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现役军人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B.国家工作人员乙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可按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C.丙故意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故意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D.现役军人丁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8.某镇党委副书记黄某分管土地。1999年至2000年间,某镇土地管理所私自设立“小金库”,以虚假餐费发票等名义套取或直接截留资金36万多元。黄某授意某镇土地管理所所长陈某、副所长李某将钱分掉。在黄某的主持下,土地管理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以发年终奖金、加班费等名义将钱分给全所职工,并由所长陈某、副所长李某制作分款清单,经黄某在清单上签字同意将“小金库”资金24万元发放给全所

职工,黄某个人分得21000多元。关于本案各人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BCD)

A.黄某不属于土地所的人员,不构成犯罪主体,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B.黄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陈某、李某作为本案责任人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三人共同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9.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的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就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C.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D.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30.沈某系武汉某国有钢铁公司法律顾问处的工作人员,2008年2月,沈某受该国有钢铁公司指派担任非国有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沈某与对方当事人勾结,偷盖该非国有公司的印章,致使原有的借贷法律关系发生改变。事后,沈某收受对方当事人给的感谢费人民币5万元。下列选项分析正确的是:(ABCD)

A.沈某的诉讼代理活动是一种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公务活动

B.沈某收受对方当事人5万元感谢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C.沈某帮助对方当事人伪造证据,造成原有的借贷法律关系发生改变,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D.对沈某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

31.关于挪用公款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下级单位人员受上级单位的领导指使挪用公款,不一定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如果下级单位人员与上级单位领导共谋,给上级领导挪用公款出谋划策,帮助完成挪用公款的,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C.如果下级单位不知道上级单位领导划拨款项的真实意图,仅仅出于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而办理划拨手续的,下级单位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D.如果上级领导将挪用公款的意图告诉了下级单位人员,下级单位人员仍然帮其办理划拨手续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32.李某是当地有名的恶霸,为垄断附近的烟酒生意,其为某区工商分局购买了轿车2辆,空调24台。在以后的工商检查中,该区工商

分局对李某多有照顾,致使李某得以逃避各项工商管理款项计214万元。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BCD)

A.李某的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B.该区工商管理分局构成单位受贿罪

C.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单位,但是对单位行贿的单位应当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三、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A)

A.正确

B.错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A)

A.正确

B.错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A)

A.正确

B.错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A)

A.正确

B.错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A)

A.正确

B.错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A)

A.正确

B.错误

7.《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A)

A.正确

B.错误

8.《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强行索取财物情形的,应予立案。(A)

A.正确

B.错误

9.《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B)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0.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A)

A.正确

B.错误

1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A)

A.正确

B.错误

12.《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A)

A.正确

B.错误

13.《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A)

A.正确

B.错误

1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A)

A.正确

B.错误

15.《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A)

A.正确

B.错误

16.《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A)

A.正确

B.错误

17.《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A)

A.正确

B.错误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A)

A.正确

B.错误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一)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一) 关键词:刑法;司法解释;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实践依据 内容提要:刑法规定的局限性、刑法规范的应用性和刑法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在我国,由法定主体制定和发布刑法司法解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任何否定刑法司法解释合法性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我国悠久的司法解释历史传统和刑法典的不完备性,使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现实合理性,而我国目前法官的素质较低,是法官独享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一大障碍。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司法解释在我国被单列为一种权力,一种相对于法律制定权、法律实施权和决定权的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1]220而有权进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不断有人对其提出诘难。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全国通行的司法解释,貌似可以满足“统一司法”的目标,但其初衷是否能够实现,大可质疑。因为:(1)司法解释既然要统一全国的司法活动,就必然具有抽象性、普遍性,这种解释就具有立法的性质,导致司法权和立法权关系混淆,司法解释随时有冲击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2)司法解释必然缺乏针对性,仍然需要进一步解释。(3)司法解释的存在会抑制法官自身探索刑法学真谛的冲动,使得法官的独立裁判显得多余。(4)司法解释会使理论探讨的价值大打折扣,对于刑法学理论发展并无好处。2]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不仅是必要的、不可替代的,而且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长期存在。本文拟就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 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实际上也就是解决刑法司法解释的必要性问题。在刑法理论发展史上,对于是否有必要对刑法进行解释的问题,曾经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话题。 在奉行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时代,启蒙思想家们从“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学说出发,反对法官解释法律。他们强调法官必须以法律的文字作为审案定谳的唯一根据,严格禁止法官解释法律。他们认为,“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法官“就有可能对法律做有害于该公民的解释”。3]主张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刑事古典学派,更是绝对禁止法官对刑法进行解释。被誉为“刑法之父”的贝卡里亚对此曾有过非常精辟的论述:“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4]10“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4]12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由于“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所以,“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4]13刑事古典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费尔巴哈也竭力主张,法官应当受制定法严格且直接的文字规定的拘束;法官的事务应当仅仅在于对于现实的个案以法律规定的文字加以比较。正因为如此,他甚至还禁止人们对他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进行解释。5]144 然而“,我们的时代已不再有人相信这一点。谁在起草法律时就能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找法网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只有致他人轻伤或者以上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 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新刑事诉讼法题库及解析(司考必备)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2.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2【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

请回避。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4.【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C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D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5.【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园林花卉学试题一及答案

园林花卉学试题一及答案 一、选择题(20分,每题1分) 1.凤梨科植物要求的pH值( A ) A. 4.0 B. 4.5~5.0 C. 5.5~6.0 D. 6 2.瓜叶菊要求的腐叶土、培养土、园土比例( B ) A. 4﹕4﹕2 B. 5﹕3.5﹕1.5 C. 5﹕2﹕3 D. 3﹕5﹕2 3.微量元素占植物体重() A. 0.1~0.2% B.3.6~4.5% C. 0.001~0.0001% D. 一半以上 4.形成灰分的矿物质元素有(a ) A. N. P. K. Ca. Mg B. N. P. K. Ca C. P. K. S. Ca. Mg. Fe D. D. O2. H2 5.叶暗绿色,生长延缓,下部叶的叶脉间黄化,表明缺( b )的表现。 A. N B. P C. Na D. Fe 6.低温温室温度应保持在() A. 3~8℃之间 B. 4~10℃之间 C. 8~15℃之间 D. 15℃以上 7.不等屋面温室两屋面宽度比( A ) A. 4﹕3 B. 5﹕2 C. 6﹕5 D. 3﹕1 8.当温室为东西延长时,南北两排温室间的距离通常为温室高度的( C )。 A. 3倍 B. 1倍 C. 2倍 D. 4倍 9.温室布置以()投射角为宜。 A. 450 B. 600 C. 90 0 D. 300 10.秋菊适宜生长温度( a )。 A. 20℃ B. 21℃ C. 40℃ D. 30℃ 11.调节繁殖期的栽培期,采用( d )等措施可有效调节花期。 A. 修剪 B. 摘心 C. 施肥 D. 控制水分 12.温度催延花期的主要作用( b ) A. 打破休眠 B. 花芽分化 C. 春化作用于 D. 影响花茎的伸长 13.催延花期的主要途径( d ) A. 温度处理 B. 加速生长 C. 日照处理 D. 药剂处理 14.菊花平瓣类有( a ) A. 宽带型 B. 平盘型 C. 雀舌型 D. 芍药型[ 15.菊花有抗( c )等毒气的功能。 A. SO2 B. HF C. HCl D. Cl2 16.瓜叶菊是花品种在8月播种,于11月以后增加人工光照,给予()光照,12月可开花。 A. 10小时以下 B. 15~15.5S C. 15.5~16S D. 16S以上 17.唐菖蒲别名(abc ) A. 菖兰 B. 剑兰 C. 扁竹莲 D. 水薄荷 18.催延花期包括(ab ) A. 促成开花栽培 B. 抑制栽培 C. 打破休眠 D. 春化作用 19.实生苗和扦插苗的培养土比例() A. 3﹕5﹕2 B. 5﹕3﹕2 C. 8﹕3﹕5 D. 4﹕4﹕2 20.缺铁表现( B ) A. 病斑不常出现 B. 叶脉间黄化 C. 严重时叶缘及叶尖干枯

两高司法解释(694)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17日 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 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针对社会各种犯罪现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降低和防止公民的犯罪行为,虽然没有完全防止但是也有了一些明显的效果,而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的一个存在,那么2017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

园林花卉学试题及答案上课讲义

花卉资料简答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4小题,共计12分) 1.露地花卉:在当地的自然环境条件下能完成其全部的生长发育过程而不需要其他的保护措施。 2.水生花卉:在水中或沼泽地生长的花卉,包括湿生、沼生和两栖植物。 3.旱生花卉:这类花卉耐旱性强,能忍受较长期空气或土壤的干燥而继续生长。 4.湿生花卉:该类花卉抗旱性弱,生长期间要求经常有大量水分存在或有饱和水的土壤和空气,它们 的根茎叶内多有通气组织的气腔与外界相互通气,吸收氧气以供给根系需要。 5.岩生花卉:指耐旱性强,适合在岩石园栽培的花卉。 6.春播花卉:在一个生长季内完成生活史的植物。 7.秋播花卉:又叫二年生花卉,指在两个生长季内完成生活史的植物。 8.春植球根花卉:春季种植,春夏开花,秋冬地上部分枯死,地下根茎为球星或块状的多年生花卉, 喜较高的温度,不耐寒冷。 9.秋植球根花卉:秋季栽植,春季开花,夏季休眠度过高温,地下根茎变态成为球形或块状的多年生 花卉,较耐寒冷。 10.宿根花卉:地下部分的形态正常,不发生变态的多年生花卉。 11.温室花卉:在当地需要在温室中栽培,提供保护方能完成整个生长发育过程的花卉。 12.春化作用:某些植物个体发育过程中要求必须通过一个低温周期,才能获得成花的能力,这个低温 周期就是春化作用,也叫植物的感温性。 13.光周期:指以日中日出日落的时数(一天的光照长度)或指一日中明暗交替的时数。 14.光照强度:单位面积上接受可见光的能量。 15.光质:即为照射光中包含的不同波长的光,不同波长的的光对植物生长发育的作用不同。 16.年周期:植物在一年内其植株个体所经历的休眠、萌发、生长、开花、结实的过程。 17.生命周期:植物从种子萌发时起,经过营养生长变成植株,然后经历生殖发育阶段(开花、结果或贮 藏器官形成),最后死亡的全过程成为植物的生命周期。 18.景天植物代谢途径:一些旱生植物夜间气孔开放吸收二氧化碳,白天关闭气孔,并利用夜间吸收和固 定在苹果酸内的二氧化碳进行光合作用以减少水分损失。由于这种代谢方式最早在景天科植物中发现,所以叫景天植物代谢途径。 19.有效积温:每种植物都有其生长的下限温度,当温度高于下限温度时,植物才能生长发育;对植物生 长发育其有效作用的高出的温度值称作有效积温,是植物在生个生育期的有效温度的总和。光补偿点: 20.光饱和点:当光照强度增加到某一点时,再增加光照强度也不会提高植物的光合强度,这一点的光照 强度称为光饱和点。 21.花芽分化:当植物生长到一定阶段,在外界环境满足其生理要求植物由营养到生殖生长的整个过程。 22.分株:将根际或地下茎发生萌蘖切下栽培使其形成独立的植株。 23.扦插:利用植物营养器官(根、茎、叶)的再生能力或分生机能将其从母体上切取,在适宜条件下, 促使其发生不定芽和不定根,成为新植株的繁殖方法。 24.压条:将接近地面的枝条,在其基部堆土或将其下部压入土中;较高的枝条则采用高压法,即以湿 润土壤或青苔包围被切伤枝条部分,给予生根的环境条件,待生根后剪离,重新栽植成独立植株。 25.嫁接:将植物的一部分(接穗)嫁接到另外一个植物体(砧木)上,其组织相互愈合后,培养成独 立个体的繁殖方法。 26.有性繁殖:又称种子繁殖,是雌雄两配子结合形成种子,再用种子繁殖得到新的个体的方法。 27.营养繁殖:又称无性繁殖,利用花卉植物体(根、茎、叶、芽)的一部分进行繁殖,培育成新的植 物体的方法。 28.组织培养:是指在无菌条件下,分离植物体的一部分(外植体),接种到人工配制的培养基上,在人 工控制的环境条件下,将其产生完整植株的过程。 29.吸芽:某些植物根际或地上茎与叶腋间自然发生的缩短,肥厚星莲座状的短枝。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解.

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解 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作为国家的主人,自然而然要遵守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同时,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刑事诉讼法对于我们来说十分重要,因为当我们的自身利益被侵犯,一旦牵扯到了刑事案件,必然会用到此种法律。 诉讼,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是一种专门性法律活动,它主要有5个特征:它产生于社会冲突;它是一种“三方组合”;它有一套法定的程序;是一个运作过程;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以诉讼的方式,由诉讼机关来解决社会冲突问题的主张和实际做法,在诉讼法理上被称为“诉讼主义”。 刑事诉讼,是以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为使命的诉讼形式,既具有各类刑诉的共同本质,又具有刑事诉讼的特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它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概念仅指起诉的诉讼程序。广义的是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其程序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在刑事诉讼的基础上产生了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确认的,规范执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判例是刑事诉讼法的法

律渊源,只存在于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它的基本内容包括:对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尤其是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方式和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和审判的方式和程序,对一审判决有异议而提出上诉或抗诉以及第二审审判的程序,对已决犯执行刑罚的程序等。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单指国家指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十分复杂,为了让其有序的运行,人们制定了各种程序,我们必须遵守这些程序。例如在解决刑事纠纷案件时,就要运用相应的法律来解决,在进行诉讼时,就要遵照刑事诉讼的程序,因为刑事诉讼关系到社会最重要的价值——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剥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尖锐的对抗和各种复杂的情况。正是因为这样,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程序作为一种手段体系,体现一定的价值目标,具有深刻的实质性内容。 刑事诉讼是控、辩、审三方共同活动的过程。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我对此有如下理解。 它的基础理论中有谈到刑事诉讼的目的,它是指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它的目的是整个诉讼程序的灵魂,目的不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的利益侧重点不同,体现出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上的相互关系不同。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共同目的。 总而言之,刑事诉讼法致力于保障我们的人权,与我们的生活

2012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

刑诉法223条规定内容释义

刑诉法223条规定内容释义 在这个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时都是实行三审 终审制,我国由于国情特殊,刑事讼诉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按照常理来说,二审应当和一审一样,实行开庭审理。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需要二审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是非常少的。对于这些少的案件中,哪些应该需要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呢?我们来看下刑诉法223条规定。 根据刑诉法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

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抗诉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是例外。但实践中,二审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是很少的。 法院不开庭的理由很简单: 1、法官工作量太大。 2、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律师对这种局面意见很大,二审不开庭,怎么判断事实是否清楚?二审不开庭新的证据证明质证? 田文昌、陈瑞华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建议将此条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但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一致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2013年实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没有完全接受律师的意见,只做出了部分修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二

刑法司法解释汇编(一)

刑法司法解释汇编(一)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孙中伟评】胡云腾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 【孙中伟律师评论】说得很好的一部司法解释,希望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已经于2012年12 月25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与此前的司法解释相比,确有很多亮点和特点。 刑诉法解释荟萃了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 刑诉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一个浩大的工程,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就是总结审判经验、凝聚社会各界司法智慧和共识的过程 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重要机制和裁判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有的来自社会各界的司法智慧,有的来自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刑诉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一个浩大的工程,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就是总结审判经验、凝聚社会各界司法智慧和共识的过程。 从渊源上看,刑诉法解释是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起草的,并吸收、整合了其他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关于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解释、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关于死刑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等等。我们对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有价值的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全面吸收,可以说是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系统总结和整合。 从时间上看,刑诉法解释集中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法院的刑事司法智慧和刑事审判经验,是一个长期实践不断积累的产物。从1980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很注意总结刑事审判经验,汇聚刑事司法智慧,并适时将经验和智慧转化为普遍的指导意见,用来指导全国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司法解释的很多内容,都是广大法官实践经验和理念创新的结果,例如,刑诉法解释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多数都来自少年法庭审判实践开拓创新的成熟经验和科学理念。印证了法治是慢慢生长、逐渐积累的客观规律。 从起草过程看,刑诉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也是集中全国法院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的过程。部分初稿还是分别委托8个高级法院代拟的,这些高级法院在起草司法解释代拟稿的过程中,也认真总结了当地乃至全国各地的经验和做法。稿子形成以后,起草小组的同志们先后进行了难以计数的讨论,仅分管院领导就带领起草小组的同志讨论了多次。形成初稿后,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范围内还组织了多次讨论,充分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的意见。形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金融诈骗罪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金融诈骗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 之一,实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 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信用 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实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实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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