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南京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南京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南京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

南京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3)

1.1 编制目的 (3)

1.2 编制依据 (3)

1.3 适用范围 (3)

1.4 地震事件 (3)

1.4.1 地震灾害事件 (3)

1.4.2 其它地震事件 (4)

1.5 工作原则 (5)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5)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5)

2.1.1 地震应急指挥部 (6)

2.1.2 地震现场指挥部 (6)

2.1.3 地震现场工作组 (7)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8)

2.2.1 市地震局应急工作机构 (8)

2.2.2 县(区)地震部门 (9)

3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10)

3.1 震情应急响应 (11)

3.2 临震应急响应 (11)

3.3 应急结束或转化 (11)

3.4 震后应急响应 (11)

3.4.1 应急期开始 (11)

3.4.2I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12)

3.4.3 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17)

3.4.4 应急期结束 (17)

3.4.5 市外地震及区域联动应急响应 (17)

4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17)

4.1 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17)

4.1.1 市地震局各应急工作组 (17)

4.1.2 县(区)地震部门 (19)

4.1.3 有感地震应急结束或转化 (20)

4.2 地震谣传应急处置 (20)

4.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20)

5 附则 (20)

5.1 总结 (20)

5.2 预案管理 (20)

5.2.1 预案实施 (20)

5.2.2 预案演练 (21)

5.2.3 预案备案 (21)

5.2.4 预案修订 (21)

5.3 预案实施时间 (2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履行南京市地震局在本市地震应急响应中的职责,协调、有序、高效应对突发地震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和《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京市地震局和县(区)地震部门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地震事件

1.4.1 地震灾害事件

依据《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根据灾害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共分四级。凡在我市发生的地震符合下列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判定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该级地震灾害事件:

1.4.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300人(含300人)以上人员死亡的地震;

(2)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地区生产总值5% 以上的地震;

(3)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含)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4.1.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50人(含50人)以上、30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地震;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3)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4.0级(含)以上、其他地区5.0级以上、周边地区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4.1.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20人(含2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员伤亡的地震;

(2)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

(3)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

震灾害。

1.4.1.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20人以下人员伤亡的地震;

(2)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

(3)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0-4.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4.2 其它地震事件

(1)有感地震事件

本市受显著地震影响,烈度在III度~V度(局部有感至强烈有感),有较大社会影响但未造成破坏的地震。

(2)地震谣言事件

我市范围及周边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谣言事件。

1.5 工作原则

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和有关县(区)地震部门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市政府领导实施市级地震应急,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在市政府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县(区)政府领导实施灾区地震应急,县(区)地震部门履行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对有感地震、地震谣传等其他地震事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及有感地震、地震谣传等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工作。

按照市地震局的部署,各应急工作组和灾区县(区)地震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视震情和灾情的需要,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地震应急联防协作区成员单位和全市地震系统力量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并实行统一管理。

上级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时,执行上级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地震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组成。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系统地震应急工作;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负责指挥、协调和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

应对其他地震事件,视情启动应急指挥部,或向事发地派遣现场工作组。

2.1.1 地震应急指挥部

组成:

指挥长由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应急救援处(震害防御处)、办公室、科技监测处负责人组成。

职责:

(1)统一领导市、县(区)地震部门地震应急工作;

(2)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

(3)提请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应急工作,提出地震应急对策建议;

(5)通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分工,协调市有关部门紧急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2.1.2 地震现场指挥部

组成:

指挥长由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应急处和灾区县(区)地震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地震局现场工作组成员和灾区地震部门的其他同志组成。

职责:

(1)指挥和协调市地震局、县(区)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2)向应急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适时汇报地震现场工作情况;

(3)协助灾区县(区)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提出地震应急对策建议;

(4)领导地震现场工作组、灾区县(区)地震部门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5)配合上级地震部门或协调其他地震部门到灾区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2.1.3 地震局现场工作组

当地震引起的灾情较小,社会影响不大或其他地震事件发生时,可派出现场工作组, 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组成:

组长由应急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县(区)地震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和县(区)地震部门地震现场工作组人员组成。

职责:

(1)领导、协调和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2)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现场应急工作,提出地震应急对策建议;

(3)向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适时汇报地震现场工作情况;

(4)指导县(区)地震部门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2.1 市地震局应急工作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三个工作组:震情监测预报组、地震现场工作组、社会工作及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见应急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图)。

2.2.1.1 震情监测预报组

(1) 做好数字地震台网和地震前兆观测设备的检查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各类观测数据连续、准确、可靠,并及时上报。

(2) 开展地震趋势会商,核实、确认地震前兆异常;地震发生后,根据地震活动性和前兆资料指标综合分析,提出地震类型和地震趋势判定初步意见。

(3) 及时了解国家和省有关地震监视工作和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根据实际,提出我市加强震情跟踪意见和实施方案。

(4) 负责《地震工作简报》、《震情速报》的汇总拟稿,并及时交指挥长审定印发。

2.2.1.2 地震现场工作组

(1) 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强有感地震造成局部地区秩序慌乱,根据指挥长发布的指令,赴地震现场开展应急处置、震害调查和协助当地做好稳定民心工作。

(2) 负责地震宏观资料(烈度)和地震现场调查资料(有感范围、灾害情况)的收集、核实、汇总,进行震灾快速评估,参与震害调查评估工作。

(3) 负责应急设备的保管与维护,以及《地震现场科学考察指南》、《地震灾害损失评估规定》、《地震现场工作规定》、震害评估表格、宏观烈度调查表格等应急资料的准备。

(4) 负责收集、保存、整理地震应急工作材料,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编写上报地震应急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六)。

2.2.1.3 社会工作及后勤保障组

(1) 协助正、副指挥长做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2) 及时将地震信息、地震对我市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以及我局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情况(见附件五)上报市政府、省地震局。

(3) 根据市委宣传部和市应急办要求,接待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统一管理。编发新闻通稿(见附件三),及时公布地震信息(见附件二)和地震应急工作简报(见附件四)。

(4) 负责应急期间地震局的电话值班、会议记录,传真、原始材料和资料的收发,相关文件起草印发等,处理单位及群众的来电来访工作。

(5) 负责准备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地震基本知识、自救互救知识、市监测预报体系建设等地震宣传资料。

(6) 为全局地震应急工作提供后勤保障工作,视情况需要及时提供应急车辆、经费、饮用水、食品等应急现场工作条件。

(7) 做好全局安全保卫工作。

2.2.2 县(区)地震部门

(1)在当地政府和市地震局领导下,按照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应急工作。

(2)向县(区)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震后趋势判断等信息。

(3)派出地震应急工作组,先期开展地震灾区应急工作。

(4)核实地震短临异常,开展宏观异常的调查、收集与上报工作。

(5)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抢险队伍实施紧急救援。

(6)负责与当地政府协调,为上级地震部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工作队伍提供应急保障和工作条件。

3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1震情应急响应

发现重大短临地震异常情况,并经核实确认,由指挥长宣布全局进入震情应急状态,并将预测意见及时上报市政府。

(1)震情监测预报组及时组织各县(区)地震监测人员和测报点技术人员进行震情会商,将会商意见通报省地震局。

(2)震情监测预报组加强对地震异常的跟踪、加密震情会商、加强台网值班工作,通知出现异常所在县(区)地震部门加密异常观测、关注异常发展变化、及时传送资料,确保观测仪器运转正常、数据连续可靠、通信网络畅通。遇有地震异常发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

3.2临震应急响应

当中国地震局或省地震局决定建议省政府正式发布破坏性地震短临预报,其范围含有南京市行政辖区的或者南京市周边地区的,由指

挥长宣布全局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1)将震情跟踪和地震短临预报意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在省政府发布地震短临预报后,召开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情况、部署应急准备工作;

(2)市局和各县(区)地震部门全体人员立即取消出差和休假,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3)震情监测预报组在短临预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震情跟踪,做好地震异常落实工作。要求全市各监测点的资料每天上报,及时分析处理,加密会商,并及时向正、副指挥长汇报震情发展变化情况;

(4)地震现场工作组准备好应急设备、通讯器材、震害评估表格、宏观烈度调查表格等应急装备和材料,做好随时赶赴地震现场开展应急工作的准备;

(5)社会工作及后勤保障组负责部署在地震预报区适时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强化宣传工作,重点宣传防震避震以及自救互救知识。负责本局安全保卫及应急交通工具、资金、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6)预报区内县(区)地震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市地震局的协调、指导下,强化震情跟踪、加密观测、会商,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对预报区的各种基础设施、重

大生命线工程和易发次生灾害源等进行危险评估和震害预测工作。

3.3 应急结束或转化

(1)若在预报期内没有发生预期地震,地震预报意见由省政府宣布撤消,临震应急响应终止。

(2)若在预报期发生了预期地震,自动启动本预案相应的地震应急响应。

3.4 震后应急响应

3.4.1 应急期开始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全局进入应急状态,宣布震后应急期开始。根据地震灾害级别,进行应急响应。

3.4.2 I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依照《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分别实施I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启动市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向灾区派遣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

各应急工作组和相关县(区)地震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3.4.2.1 台网值班人员

(1)根据省、市地震台网资料初定地震三要素,在15分钟内按以下次序报告震情:指挥长、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公室、110指挥中心;

视情采用书面报告(见附件一)传真至市应急办公室;经指挥长同意后,向市应急办公室建议通过市委宣传部要求有关部门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震情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内容传真至市应急办公室(见附件二);

(2)认真接听市民电话,做好解释工作和电话记录,汇总地震对我市的影响范围,分析影响程度,特别要关注保密电话动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正、副指挥长。

3.4.2.2 地震应急指挥部

(1)在本市影响烈度已达VI度或VI度以上时,则由指挥长向市政府建议启动《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

(2)向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情况;

(3)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应急工作对策建议,承担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成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派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视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提请省及周边城市应急救援队伍来灾区开展救援工作;

(5)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现场工作组,赴地震灾区开展地震应

急处置工作。

3.4.2.3 地震现场指挥部

(1)指挥和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2)向地震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

(3)协助灾区县(区)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意见;

(4)组织领导地震现场工作组、灾区县(区)地震部门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5)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协调灾害现场的各级地震应急队伍、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的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地震应急协作联防区、外地地震应急队伍到灾区开展地震现场工作。

3.4.2.4 震情监测预报组

(1)震后1小时内,进一步核定本市的烈度影响及具体范围,并根据震型地理分布图对未来地震趋势进行初步估计。在核定本市影响烈度已达VI度或以上时,立即将有关人员伤亡和破坏情况报告指挥长;

(2)震后1-6小时,根据余震序列衰减特征、地震震型地理分布图等确定地震类型;召开全市震情趋势紧急会商,对地震趋势及其对本市影响烈度作出明确判定;及时编发《地震工作简报》、《地震速

报》;

(3)严密监视震情的发展变化,随时与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和预报中心保持联系。通知县(区)地震部门加密观测、及时传送资料,分析会商,提出震后趋势判断初步意见,并上报市局指挥部;

(4)在震后应急期内,根据震情召开震情会商会,综合省地震局的意见和地震现场灾情调查结果,及时编报《震情简报》、《震情通报》。

3.4.2.5 地震现场工作组

(1)由指挥长发布指令,1小时内赶赴地震现场;迅速了解收集当地地震破坏、人员伤亡情况及震感范围、社会影响等,做好灾情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2)在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震害调查和地震考察,核实、汇总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市地震局应急指挥部;

(3)关注社会动态,根据市局指挥部安排,统一宣传口径,接受新闻部门采访,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渠道和手段,稳定社会和民心,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4)及时收集、保存、整理地震应急工作各类材料,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编写上报地震应急工作总结报告。

3.4.2.6 社会工作及后勤保障组

(1)协助指挥长通知全局人员迅速到岗,保持与市政府、省地震局和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的通讯联络畅通;做好信息发布统一管理,根据提供的速报结果,落实新闻通稿(见附件三),并在网上公布地震信息(见附件二);

(2)协助指挥长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震情信息、灾情信息和地震应急工作动态;做好应急指挥部与市政府各部门的联络助手工作;

(3)及时安排地震现场工作应急车辆、资金及生活必需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4)负责在全市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由指挥长统一审定的震情、灾情、震后趋势判定、应急处置等信息,解答记者提问;

(5)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文件与应急期间市地震局的一切文件起草、传真记录和有关资料的打印发放保管存档;做好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处理各单位及群众的来电来访。

3.4.2.7 灾区县(区)地震部门

(1)向当地政府、市地震局速报地震参数,适时续报震情、灾情、社情和震后趋势判断等信息;

(2)启动县(区)地震部门地震应急指挥部,提请县(区)政府

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成立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派出地震应急工作组,先期开展地震灾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为上级地震部门的现场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5)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灾害救援队伍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6)县(区)地震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流程图

3.4.3 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视震情、灾害程度、灾区救灾能力、人口疏密情况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建议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3.4.4 应急期结束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基本完成,震情形势基本趋于稳定,灾情基本得到控制,宣布本部门震后应急期结束。

3.4.5 市外地震及区域联动应急响应

(1)毗邻省、市震灾应急响应

毗邻省、市发生地震,对我市境内造成影响,但未造成破坏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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