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入门实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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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一般公司签订的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公司遇见的比较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线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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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合同需要具体的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5.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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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6、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期限定下后,试用期期限有哪些规定呢?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7.试用期薪资有什么要求呢?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专项培训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保密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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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后,需要领导签字盖公章以及骑缝章。再次强调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8.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非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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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0.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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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劳动合同解除,双方义务

用人单位义务: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义务:

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经济补偿:

一般补偿

工作年限=1年补偿=1个月工资

6个月≤工作年限≤1年补偿=1个月工资

工作年限≤6个月补偿=0.5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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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收入者双限高:

劳动者月工资≥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

金额上限标准: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市平均工资*3)

期限上限标准:十二年为限(市平均工资*3*12)

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2倍补偿)支付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实施条例》第27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每月的货币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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