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网点管理办法

回收网点管理办法
回收网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橡胶、废塑料、废轻化工原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是指回收站点、回收亭、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回收站点,是指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商场、超市内,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运、中转的固定回收场所。

回收亭,是指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以亭式简易建筑在社区、工厂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和居民集中区设立的便于交售和回收再生资源的场所。

分拣中心,是指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对再生资源进行集中专业分类、挑选、清洗、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简单加工及处理的固定场所。

集散市场,是指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集中、分拣、加工、交易和仓储、物流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回收网点的设置及标准

第五条回收站点(回收亭):原则上市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点或回收亭,镇(乡)每2,000-2,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点或回收亭。

(1)回收站点:是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独立房屋或独立院子,围墙是不低于2米高度的彩钢板或砖混结构院墙,统一标识,大门不能通透,场地平整,上不露天、下不露土,地面进行硬铺装。

(2)回收亭:采用轻型彩钢板材料全封闭,景观式设计,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实行工厂化生产,现场装配完成,标准回收亭面积为20平方米,工作间为6平方米,仓储室为14平方米。建筑主体材料为金属彩钢复合板材,工作间门窗为双层塑钢门窗,仓储室门为手动卷帘门。

第六条回收站和回收亭可以配备社区流动收购车,每个回收站和回收亭平均配置4—8台以人力三轮车或手推车为主的社区流动收购车,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社区废旧物资回收的登门服务。收购的废旧物资及时运送到所在的回收站、亭,实行流动收购的定态管理,以方便群众交售。

第七条新建居民小区,要按照回收站点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回收站点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新建居民小区的回收站点建设应当与居民楼建设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峻工。

第八条对新建居民小区没有建设回收站点规划的,有关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立项。

第九条分拣中心:分拣中心的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与当地经济、

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选址位置应不忧民、不侵占农业用地,不妨碍正常交通,总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左右,土地使用年限一般在10年以上。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与居民区、生活区、办公区、生产区隔离;固定建筑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加工生产不能露天作业,货物地面硬化道路,符合国家三级道路标准;设置配套的供排水系统、消防设施、供电设施、检测设施、通风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专业机械设备。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配备劳动保护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用于职业病防范、改善劳动条件,并按规定为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无偿提供保健。

第十条集散市场: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其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亩,土地使用年限一般在10年以上。集散交易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信息)中心。其中:商品交易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分拣加工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1)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 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 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 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

工程现场废旧物资(可回收再利用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工程现场废旧物资(可回收再利用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0号线一期工程土建00标工程现场废旧物资(含可回收再利用物资) 处置管理办法 编制人:________ 复核人: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 中国铁建十二局集团徐州城市轨道交通0-0号线 土建000标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

目录 一编制目的 (3) 二适用范围 (3) 三处置权责 (3) 四处置流程 (5) 4.1 废旧物资管理 (5) 4.2 废旧物资出售申请 (5) 4.3废旧物资的分类 (5) 4.4 废旧物资的鉴定 (5) 4.5 废旧物资的出售 (6) 4.6 废旧物资结算 (7) 4.7 废旧物资的出厂(场)管理 (7) 4.8废旧物资的调拨 (8) 五监督检查 (8) 六附则 (8) 附件一物资报废申请单 (1) 附表二: 废旧物资分类表(含可回收再利用物资清单) (2)

工程现场废旧物资(可回收再利用物资)处置管理办法一编制目的 为全面加强项目部废旧物资的处置管理,明确处理流程,节约费用,杜绝浪费,确保资产有效利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现场废旧物资的处置管理工作; 2.2 本办法所指的废旧物资是指经公司批准,同意项目部报废的非固定资产、工程施工废旧物资。 2.3同意报废的非固定资产包括:小型机器设备、工装器具、管理用具、产品、库存物资、废旧钢铁等施工材料、产品包装箱、废旧包装物、施工生产中发生的残次废料、加工产品不能利用的边角余料、钢屑、铁屑、铝屑等有价值的资产实物,处置管理执行本办法。 2.4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置管理办法,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 2.5剩余工程材料处置管理办法,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 三处置权责 3.1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向工程部提出废旧物资报废申请,报废申请附废旧物资清单。 ①工程废旧物资清单,应按宗、品种分类; ②废旧物资报废申请应有项目施工员、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3.2工程部负责审核报废申请后,向公司提出工程材料废旧申报;负责组织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对废旧物资进行判定。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

池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八条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21671170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21671170 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管理办法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行为,促进公司增收节支工作,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适用范围及职责 1)定义:积压两年以上的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工程剩余且不可利用的材料、废旧钢铁、废旧周转料具,机械设备维修更换下的废旧机械配件,报废钢丝绳,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废旧小型机具等。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工程处(厂)、专业承包部、项目部。 3、管理职责: 3.1 资产管理部是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范围内废旧物资的处置工作; 3.2财务部是废旧物资回收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废旧物资的处理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督; 3.3经营部是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废旧物资的处理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督; 3.4工程管理部是废旧物资处置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鉴定。 3.5各单位负责废旧物资回收、贮存保管、建账、协助公司办理处置工作。 4、处置程序 4.1申报 4.1.1产生废旧物资的单位首先向公司资产部提交废旧物资处置申请报告,填写《废旧物资处置审批表》(见附表)

4.1.2由资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经营部组织对拟处置的物资进行现场鉴定,对于有利用价值的、或经过修复仍有利用价值的物资进行内部调剂,无利用价值的进行处置。 4.2处置 4.2.1资产管理部组织各单位通过招标或比价的方式进行竟标定价,价格报资产管理部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价值超过10万元的执行上海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管理办法》 4.2.2与中标单位签定购销合同。上海地区的由公司资产管理部组织合同签订,上海以外地区的根据处置的价值,由公司资产管理部参与或委任申报单位与中标方签定合同,合同报资产部、财务部、经营部备案。 4.2.3处置收入交公司财务,财务部抵销各单位经营成本。 4.2.4各单位将处置的见证性资料归档,并建立台帐。 5、工作纪律 5.1各单位及个人未经公司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废旧物资。对擅自处置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各单位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对当事人处以经济损失2倍以上罚款。 本规定2009年7月15日起执行,资产管理部负责释疑 废旧物资处置工作流程图 物资使用单位 申请处置报告 鉴定资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经营部 有修复价值无利用价值的经修复后 内部进行调剂处置申请 资产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 公司经理

《生活废品回收管理办法》

《生活废品回收管理办法》 按公司原则,各项目服务中心及外判单位一律不应享有承揽收集、出售项目现场所产生的生活废品。项目应将生活废品的收集、清运、出售进行管控,基于人文关怀考虑,把此项收入按比例作为环境人员的福利补贴,统一管理,平均分配。具体如下: 1.总则 1.1为引导环境人员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杜绝员工之间因生活废品起纷争、恶性竞争等现象,公司拟对项目的生活废品收集、贮存、出售过程进行加强管理,促进项目环境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从而进一步提升现场服务质量,特拟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述生活废品指。纸皮、易拉罐、矿泉水瓶、泡沫塑料、玻璃、水泥袋等固状可回收出售的生活废品。不包括业主装修后的废金属、工业金属废品、电脑器材等贵重物品。凡是临将报废的设施设备,项目应严格按公司报废手续进行报废。 2.废品回收管理办法 2.1任何环境(保洁绿化)人员在当值工作时间内,见“可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品或物品”均应以本职工作为重,不得不得在岗位上私自暗藏、长时间分类整理或“自产自售”而影响工作。当天下班应及时收集清运到临时贮存点(废品房)存放,统一存放,统一管理。 2.2可疑废品处理。保洁员在履行保洁服务工作过程中,遇有“可疑生活废品”难以判断辨别时,不得擅自决定拆开、收集整理,应立即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通知管理员,由管理员处理。

2.3废品处理方式。易拉罐、饮料瓶应倒出里面的液体,用脚踩扁;报纸、纸皮箱应拆开折叠、捆绑;装修材料(如油漆桶)等废品容器内的液体,不得随意倾倒于洗手间、垃圾桶或绿化带、明沟、下水道等位置,包括天那水、腐蚀性液体铁桶等废品,应第一时间报告管理员,寻求方法(通过掩埋等方式)解决处理。 2.4对岗位上临时堆积的生活废品,不得藏于楼梯底、地下室、绿化带等死角位置过夜堆放,应在8小时内将其清运离岗位,下班时一律清运到垃圾中转站的临时贮存点(房)贮存,有可封闭式的贮存点(房),应上锁专人管理钥匙。 2.5废品贮存点(房)周边环境应道路通畅及整洁,必要时应配备消防瓶,并定期检查消防瓶确保其有效和可靠。 2.6废品贮存点(房)严禁人员睡觉、逗留、抽烟和明火作业,杜绝火灾隐患。 2.7出售生活废品,须先征得部门及项目领导同意,落实出售时间,并有专人监护及做好各项防范措施后方可操作。 2.8环境(保洁绿化)人员上下班提倡固定在某个出口进入,稍微成列队状,推车走出大门方可骑车离去,尽量不要一下班就呼朋引伴、四处飞奔。 2.9任何员工离开现场时,除携带生活必需品之外,不得携带过多的私人物品(如手袋、肩包等)上岗作业,下班离开项目现场时,自觉打开袋子,配合接受礼宾员的有关检查。 2.10任何员工不得私自出售生活废品及将废品带离项目现场,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再生资源回收规章制度 第一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的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五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六条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条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 5、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

材料回收复用管理办法

材料回收复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井下材料的回收复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职工的成本意识、节约意识,特制定材料回收复用管理办法,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1.主要回收材料范围:锚杆、锚杆垫板、螺母、轨道、枕木、道扣件、撑木、铁棚、锚索、锚索垫板、锁具、风水管、电缆钩、遗留的水泥、混合料、回弹料、风门、板闭、点柱、瓦石、锚索机钻杆、风锤钻杆、钢筋、大板、2寸管子、一坡三档设施及其他机电加工件等。 2.回收站设在避难硐室(二),矿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按照回收材料类别划分堆放区域:锚杆区、锚索区、U型棚、轨道、钢管、电缆、通风设施、钻杆、机电加工件等。 3.废旧锚网、钢带装车升井前由质标办、安监科、总工办鉴定后方可升井,否则严禁升井。 4.回收的材料由回收单位及时交回回收站,由回收站负责分类、整理、上帐,经修复后,能复用的材料,由总工办、安监科进行现场检验,合格后,出具证明,由回收站发放给用料单位使用。 5.回收后能直接复用的材料,由用料单位出具复用申请,并写清楚复用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技术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进行复用。 6.复用材料的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不能影响到支护的强度及安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如损坏或材质差的材料)严禁复用。 7.回收站与复用单位必须建立材料复用台帐,要求账目清楚,写清材料的复用名称、用途、规格、数量,并于每月25日前由回收站和复用单位分别 - 1 -

将复用明细表交回总工办核实并给予考核,总工办、回收站分别对每月各队组复用材料进行汇总。 8.根据井下实际生产条件,对可回收的材料实行强制回收,对不积极回收的单位下达回收通知单,仍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回收的单位,给予材料原价值进行处罚。 9.如因地质条件、瓦斯等因素变化,回收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核定回收材料的数量,以通知单形式通知回收单位,按照回收单数量及回收率对回收单位进行月度考核。 10.实行一月一考核,坚持多劳多得、多回收多奖励、谁回收谁管理奖励谁的原则,本着“科学、公平、公正”的宗旨,切实贯彻责任到人,奖罚到人。 - 2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日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

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旧物资回收管理方案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旧物资的管理,规范旧物资管理行为,综合资源管理,合理开源节流,促进公司增收节支工作,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定义、适用范围及职责 一、定义: 1、可回收再利用物料包含: A、生产及仓储供应链使用的卡板、天板、护角。 B、分纸剩余表膜不良纸张。 C、快递吹膜充机废料、剩余塑胶料(废料)。 D、生产剩余节约物料。 2、报废不可再利用物料 A、机械设备以及车辆维修更换下的废旧机械配件、废旧材料、废旧轮胎、废机油;废旧设备(废阀门、废电机、废器具、废铁、废办公用品及其配件等);废金属材料、废旧钢铁; B、、积压三年以上的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废品(塑料制品、编制品、五金配件、废PS版、废橡皮布、废电缆等)。 C、生产剩余废料(纸碎、生产不良品、生产消耗品等等)。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荣华印刷公司所有消耗及管理部门。 三、管理职责: 1 、供应链仓储运输部门负责回收出去可回收物料,包括胶框、卡板、卷芯、天板、护角等等。行政部负责组织公司范围内辅助用品废旧物资的处置工作,包括生产剩余纸碎其他废品(塑料制品、编制品、五金配件、废PS版、废橡皮布、废电缆等),机械设备以及车辆维修更换下的废旧机械配件、废旧材料、

废旧轮胎、废机油;废旧设备(废阀门、废电机、废器具、废铁、废办公用品及其配件;废金属材料、废旧钢铁等等)。计划部负责跟踪生产剩余物料再次使用,生产不良品报废程序,积压三年以上的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处理工作。 2、财务部是废旧物回收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废旧物资的处理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督。 3、行政部是废旧物料回收处置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废旧物料的处理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督。 4、工程部和品质部是废旧物资处置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回收的废旧物料进行鉴定。 5、各部门负责废旧物料回收、贮存保管、使用、协助公司办理处置工作。 处置程序 一、不可再次利用物料申报 1、负责处理物资的部门首先向行政部门提交废旧物资处置申请报告,填写《报废申请表》,由行政部、品质部、计划部、工程部、生产运行部组织对拟处置的物料进行现场鉴定,对于有利用价值的、或经过修复仍有利用价值的物资进行内部调剂,无利用价值的进行处置。 2、处置收入交公司财务,财务部抵销各单位经营成本。 3、各部门将处置的见证性资料归档,并建立档案并保留。 二、可以再次利用回收物料的管理 1、仓库主管负责送货使用的卡板、天板和护角回收工作,运输人员每回收高露洁卡板一块公司补贴1.2元,回收好来化工卡板一块公司补贴1元,回收天板一块公司补贴0.8元,回收一个护角补贴0.1元。卡板回公司必须在公司门口登记数量,便于监督数据。 2、计划部主管剩余物料的优先使用顺序。分纸剩余表膜不良纸张及快递部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工程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随着公司各单位改建、扩建、维修工程逐步增加,原建筑物拆除下来的废旧物资量也越来越大。为加强对原有构筑物维修、改扩建拆除后产生的废旧物资及设备的利用和回收和处理,减少浪费、节约建设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废旧物资主要指维修、改扩建工程对原建筑物拆除后产生的废旧物资和设备,如:暖气、门窗、电线、电缆、钢筋、灯具、管路、型材、门、锁、铁件等仍具有价值的物资,设备为原有系统拆除的设备。 第三条规划发展部、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公司、项目使用单位在确定项目维修、改扩建方案和设计时应本着“能旧勿新,先旧后新”的原则,对原有建筑能利用的或库存可调剂的回收物资、设备在设计方案中明确利用方案。 第四条相关单位职责: (一)、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施工单位对原有建筑物的拆除、废旧物资保护方案及现场施工管理;并对拆除下来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清点、保管和建立台账; (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废旧设备的验收保管、修理复用、出入库和废品处置; (三)、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工程建设废旧物资的回收及利用进行协调和指导; (四)、财务部负责废旧物资的折价和固定资产的划拨、

处置。 第五条工程拆除之前,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物资数量,施工单位报拆除方案,双方明确物资拆除后的完好程度,待拆除后按照双方约定进行验收。 第六条对有重复利用价值的,但本项目中确实不能使用的旧物资,由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保管,并建立台帐,做到帐、卡、物统一。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对回收复用的物资要单独建立台帐,加强管理,将回收使用情况纳入工程报表中每月报工程管理部。 第八条对于确实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可按照类似物资拍卖价格折价给施工单位,结算时从施工单位工程造价中扣除本部分费用;施工单位不需要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统一移交设备维修三厂分类保管,并开据接收单,最终由财务部按照公司相关废品管理规定统一拍卖处理。 第九条废旧物资处置流程(附件一)。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废旧物资处置流程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用版

YF-ED-J812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 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 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

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废品回收管理规定

第B版(06.9.1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采供-3A-15-005 废品回收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废品回收是公司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1.2 废品回收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人员对各分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铁屑、铝屑、铜屑以及料头、报废产品、废油、机修报废器件等进行分类处理回收利用,达到挖掘潜力、降低成本的目的。 2 废旧物资的回收 2.1 凡属以旧换新的物资,在领发料时,一律按规定办事,不交旧物,不发新物。 2.2 各分厂(分公司)应加强管理,设立废品箱,做好废料件的分类存放,对有色金属的屑末不许混杂归并而影响回收利用。 2.3 金属加工制造产生的料头、边角料及报废的金属材料、产品零件等物品,由物资供应部门派专人定期到生产现场组织回收,金属切削屑末则由分厂送交废品库。 2.4 凡被淘汰可回收利用的办公桌椅等低值易耗类废旧物资,由有关分厂(部门)送交基建仓库。基建可回收利用废料、设备包装箱木料等,由基建仓库保管人员集中回收在基建仓库,及时处理。 2.5 报废的机电产品、五金件、橡胶件及塑料制品等物资,由相关仓库回收后转交废品库处理,废油交油化库回收处理。 2.6 废纸箱回收,由分厂(部门)集中收集,送物资供应部门统一处理。 2.7 凡物资供应部门归口管理的废旧物料,各部门、各分厂不准擅自对外处理。 3 废旧物资的利用 3.1 对回收在库贮存的废旧物资,必须予以分类整理,做到有账有物,堆放整齐,场地整洁,管理有序。 3.2 对标有企业商标记号的报废产品零件,一律按照规定进行化学腐蚀处理,不经处理,绝对不准外流,违者必予追究。 3.3 对于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金属废旧残料及屑末,应按市场价格(由财务定价)出售,一般废旧物资则由当地金属回收公司收购或对外销售。 4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奖励 具体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相关部门奖励办法,由财务部门指订,或由主要牵头部门制订,财务部门批准后实施。 制订部门:采供处审核:章子侃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共1页第1页

余料回收管理制度

余料回收管理制度 1.确保项目生产的各种余料、废料的处置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术语与定义 2.1余料:施工生产剩余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括边角料、包装材料等,分为有可用价值和无可用价值两种余料,本规定中专指有可用价值的余料。 2.2废料:在施工生产中无可用价值的余料。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项目部负责项目余料、废料的回收,商务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确认废料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是否可再利用。 3.2材料使用者必须退交余料,对拒交、故意抛洒、毁坏、掩埋材料者,由所在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3施工余料的处理一般在项目结束后的收尾阶段进行,废料则根据工程的进展按月、按季度定期进行。 3.4变卖处理余料、废料必须按规定进行请示,严禁先斩后奏,化整为零。 3.5属于顾客提供的材料的余料应按顾客的要求处理。 3.6余料处理 3.6.1余料应在施工中及时尽可能利用或集中堆放,统一清理处置。禁止将余料随意倾倒在边坡、路边,造成污染。 3.6.2有条件转场使用的必须转场使用,转场时按内部调拨处

理,必要时可由商务部进行协调。 3.6.3没有条件转场时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与供货商协商,由供货商进行回收; 变卖处理。 3.6.4需要处理时由项目组向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部经理批准后才能进行。处理须在商务部、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所得收入必须按财务规定入账。 3.7废料处理 3.7.1经项目部技术人员确认边角料、包装材料等无用时可视为废料、拆除临时设施回收的材料等不能再次利用的也按废料处理。 3.7.2所有废料必须当天及时归类清理,集中统一堆放,对于危险品废料要有具专业资质的部门回收,严禁将其随意变卖。 3.7.3废料的处理方式为: 社会上有回收单位的,进行变卖处理; 社会上无回收单位的,按废弃物处理。 3.7.3变卖处理废料由项目组向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部经理批准后才能进行。处理须在商务部、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所得收入必须按财务规定入账。 3.7.4废弃物处理的具体操作执行《施工环境运行管理程序》。 3.8财务部门及时对项目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要求整改。 北航沙河校区公共实验楼组团3工程项目经理部 20xx年12月12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3.27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7年第8号)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 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公安部部长:***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 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 (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

设备、配件、材料回收管理规定

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强项目部 设备、配件领用/回收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我矿井下各巷道、采掘工作面的设备、配件的回收率、复用率,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谁受益的原则,杜绝损坏丢失现象的发生,提高矿生产经济效益,实行材料、配件、设备使用的严格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二、机电科的主要职责 1、对各单位使用的设备、配件建帐、统计。 2、日常跟踪管理,并随时掌握各队设备、配件的使用、闲置、调用等工作。 3、各单位设备使用的管理过程监督及结束时的回收、修复统计、考核工作。 三、管理办法 1、各单位材料管理员必须建立本单位完整的设备、配件领用台账,机电科每月核对一次台账,对台账不完整的罚材料管理员100元。单位1000元。 2、各单位材料管理员填写《设备出入库单》,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型号、使用地点、使用时间等,否则综采库管理员有权不发设备物资。 3、各单位回撤的设备、配件升井后报机电科验收、清点、充消台账,按库管指定的位置分类整齐摆放,由双方填写《设备、配件入库单》。对升井的设备物资不及时派人卸车并入库按类摆放的,逾期罚材料管理员50元/天,责任单位200元/天。如机电科派人卸车,所发生的人工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4、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设备、配件,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对更换下的旧设备、配件必须及时升井入库,不按期入库办理手续的,罚材料管理员50元/天,责任单位200元/天。 5、对整个综采面的设备物资(如单体、管道、道轨、道木、电缆、皮带上下托辊、H架等)矿都有领用的台账,综采队必须全部把回撤下的设备、配件及时升井入库,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撤的,必须报机电科审核,矿领导审批。否则发现丢失设备及配件罚责任单位300元,并按原价扣罚。 6、各单位领用的完好设备及配件工程完工后必须检修完好入库,如不修理入库,机电科派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7、各单位领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机电科人员签名的入井防暴检查合格证,否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间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

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本包装:指用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危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井下材料回收管理规定

井下材料回收管理规定 本着勤俭节约,降低矿井生产成本的目的,根据瑶山煤矿2011年度主井、副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材料承包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一、主副井材料承包范围 (一)、主井材料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火工材料、油料、风筒、矿灯、截面积4mm2以下的电缆、电线、放炮器、溜槽、铁锹、风镐、三角扒、扒箕、灯头、灯泡、电话线、电话机、枕木(不包括工程岩巷)、夹板、道钉、螺丝、圆钉、抓钉、板车轮及配件、板车架、氧气、乙炔、电焊条、钎头、钎杆、凿岩机配件、风管、水管(待工程结束后清点折价核补)、接头、三通、闸刀、铁丝、地滚、5.5kw及以下电机维修、钢丝绳以及所交井口使用的设备、设施维修、维护用的材料,壁式采煤工作面所用矿笆、木棍、上下支撑板、支柱等生产用工具及材料等。 2、承包单价 总单价14.40元/吨,其中仓库材料4元/吨,油料0.3元/吨,修理费用1.5元/吨,火工品1.6元/吨,木材7元/吨。工程岩巷材料费另补。 (二)、副井材料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火工材料、油料、风筒、矿灯、截面积4mm2以下的电缆、电线、放炮器、溜槽、铁锹、风镐、三角扒、扒箕、灯头、灯泡、电话线、电话机、枕木(不包括工程岩巷)、夹板、道钉、螺丝、圆钉、抓钉、板车轮及配件、板车架、氧气、乙炔、电焊条、钎头、钎杆、凿岩机配件、风管、水管(待工程结束后清点折价核补)、接头、三通、闸刀、铁丝、地滚、5.5kw及以下电机维修、钢丝绳以及所交井口使用的设备、设施维修、维护用的材料,壁式采煤工作面所用矿笆、木棍、上下支撑板、支柱等生产用工具及材料等。 2、承包单价 总单价12.7元/吨,其中仓库材料3.9元/吨,油料0.3元/吨,修理费用1.2元/吨,火工品1.8元/吨,木材5.5元/吨。工程岩巷材料费另补。 一、主副井材料使用、管理奖惩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 1、上下风巷材料回收 包括工字钢棚、轨道、道枕、道夹板、道钉、螺丝螺母、木材、风水管等,具体奖惩规定见下表:

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经资源〔2009〕7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城管局、环保(分)局、建设(分)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维护治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好我市全国24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与自治区经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经资源[2007]52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维护治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与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者)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污染废物以及进口废物的回收管理,国家另有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麻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化肥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建筑废弃物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和报废设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