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系统标准

六大系统标准
六大系统标准

第二章六大系统实施标准一、监测监控系统实施标准

1、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4、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6、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二、人员定位系统实施标准

、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1.

(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2、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4、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5、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6、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通信联络系统实施标准

1、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2、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

电话互联互通。

3、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4、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5、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6、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7、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四、压风自救系统实施标准

一、隔离式自救器实施标准

1、隔离式自救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建立购置、检查、报废登记台帐,记录隔离式自救器厂家、编号、出厂日期、始用时间等。

2、隔离式自救器有效使用期限:从携带使用之日起计算,单班/日三年,双班/日一年半,三班/日一年,存放期(从制造之日起)

五年。.

3、隔离式自救器的气密性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记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损坏、报废的隔离式自救器要及时注销。报

废或过期的隔离式自救器由专业管理人员统一回收处理。严禁不合格的隔离式自救器投入使用。

4、隔离式自救器的使用数量,应满足下井人员每人一台的需要,并保证有5-10%的备用量。

5、每一名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6、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构造、性能及使用方法,否则不得入井。

7、对入井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隔离式自救器的使用培训,要求能正确熟练使用,否则不得入井。

8、入井前要对自救器进行外观和完好检查,发现损坏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9、下井当班领取的隔离式自救器,上井后立即交给隔离式自救器发放站,以便检查和维修,严禁自己保存。

10、在库房中保管的自救器,应避免阳光直射或其它热源直接辐射,不得和易燃易爆物品放置在一起,库房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

11、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平时不准扳动自救器的开启扳手或任意将自救器打开。只有发生瓦斯、煤尘或火灾等事故时才允许使用自救器。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时间长短都应报废。

12、携带自救器应避免碰撞、跌落、严禁当坐垫用,不允许用尖锐的器具猛砸外壳或药罐,不能接触电源或其它裸露带电物体。

逃生时绝对不不漏气。在使用过程中要将口具与鼻夹戴好,、13.可摘除口具说话,需要联络可以打手势。

14、要防止损坏气囊,佩戴时不要压迫气囊防止氧气损失。

15、万一遇到起动装置不起动,可以向气囊内呼气,当气囊鼓起来时,夹上鼻夹、口具、即可正常呼吸安全逃生。

二、压风自救检修流程

对每组压风自救检修时,应按以下流程操作:

1、检查压风自救装置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单个压风自救袋是否完好,气量是否正常;

3、同时打开每组的全部压风自救袋检查气量是否符合规定。

如果以上内容均合格,说明压风自救完好,否则应进行处理或调节供气量,以达到完好标准。

三、袋式压风自救供气量检查方法

同时打开每组的全部压风自救袋,用双手握住检查压风自救袋下口,一边查数一边观察自救袋是否膨胀,以此判断供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果30秒内压风自救袋全部膨胀,即可判断自救袋供气量符合要求。

四、压风自救完好标准

1、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要求: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每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袋,每组自救袋数量为8个,靠近迎头不少于两组,并保持距迎头25~40m的距离;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m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自救袋数量不少于8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自救袋数量为100m个,向外每隔8.个;放炮撤人地点要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自救袋数量为8个。

2、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面巷道的压缩空气管道上,供气压力为

0.3~0.7 MPa,且在0.3 MPa压力时,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少于0.1m3/min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不得大于85 dB(A)。

3、压风自救装置部件齐全完好,减压阀、阀门手柄、自救袋无缺损,压风自救袋表面清洁无积尘。

4、压风自救袋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按距底板1.2~1.3m,自救袋的安装高度按自救袋的袋底距底板0.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在该区域施工的区队管理维护,丢失照价赔偿。安装压风自救袋时,压风自救袋的支管不少于一处固定,压风自救袋阀门扳手要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压风自救袋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

5、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压风管路每间隔3m吊挂固定一次,岩巷段采用金属托杆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钢丝绳吊挂,连接胶管沿帮顺直吊平,跨巷处沿顶、帮敷设,无杂乱现象;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

6、压风自救装置控制阀门或接头连接处,胶管接头无漏风现象。

7、压风自救装置实行挂牌管理,做到每日巡检,牌板内容填写齐全、正确、清晰。.

8、箱式压风自救箱体表面整洁,各口具阀门、压力表、风管完好,摆放整齐,固定牢固,不漏气。

9、压风自救装置左右2m范围内平整清洁,无材料、设备存放,无杂物、积水现象。

10、压风自救系统的压风管路安装规格为:副立井主管路为φ273㎜,南翼压风管路为φ150㎜,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管路为φ100㎜,煤巷掘进工作面支管路为φ80㎜。

11、各采掘队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内压风自救系统完好性和安装的规范化,压风自救系统不得有无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现象。12、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可自由调节每个供风装置的风量,以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为宜;严禁管路沿线上加载任何形式负重。

13、压风自救系统不能有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无减压阀等)、出气量大小不一(检测标准为:手握自救袋下出气口,打开进气阀门,7~10秒钟内气袋充满为合格)及压风自救系统下面的水沟必须有盖板且盖板齐全等。

五、空压机的检修标准

1、空气滤清器

吸入空气中的灰尘被阻隔在滤清器中,以避免压缩机被过早的磨损和油分离器被阻塞,通常在运转1000个小时或一年后,要更换滤芯,在多灰尘地区,则更换时间间隔要缩短。滤清器维修时必须停机,为了减少停车时间,建议换上一个新的或已清洁过的备用滤芯。

清洁滤芯步骤如下:

a. 对着一个平面轮流轻敲滤芯的两端面,以除去绝大部分重而干的灰沙。

b. 用小于0.28MPa的干燥空气沿与吸入空气相反的方向吹,喷嘴与折叠纸少相距25毫米,并沿其长度方向上、下吹。

c. 如果滤芯上有油脂,则应在溶有无泡沫洗涤剂的温水中洗,在此温水中至少将滤芯浸渍15分钟,并用软管中的干净水拎洗,不要用加热方法使其加速干燥,一只滤芯可洗5次,然后丢弃不可再用。

d. 滤芯内放一灯进行检查,如发现变薄,针孔或破损之处应废弃不用。

2、压力调节器的整定

卸载压力用上的调节螺栓来进行调整,将螺栓顺时针旋转,卸载压力提高,逆时针旋转卸载压力降低。

3、冷却器

冷却器的管子内,外表面要特别留意决对保持清洁,否则将降低冷却效果,因此应根据工作条件,定期清洁。

4、储气罐/油气分离器

储气罐/油气分离器按压力容器标准制造和验收,不得任意修改,如果修改后果将十分严重。

5、安全阀

装于储气罐/油气分离器上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调整安全阀要有专业人负责进行,每三个月至少要拉松一下杠杆一次,使阀开启

否则会影响安全阀正常工作。,和关闭一次.

检验步骤如下:

a. 关闭供气阀;

b. 接通水源;

c. 启动机组;

d. 一面观察工作压力,一面慢慢地顺时针方向旋转压力调节器的调节螺栓,当压力达到规定数值时,安全阀还未打开或达至规定值前已打开,则必须调整之。

调整步骤如下:

a. 卸下帽盖和铅封;

b. 如果阀开启过早,则松开锁紧螺母并旋紧定位螺栓半圈,如果阀开得过迟则松开锁

紧螺母约一圈并松开定位螺栓半圈。

c. 重复检测步骤,如果安全阀在规定压力值时,仍不能打开,则再次调整之。

6、数显温度计的实验

数显温度计的检验方法是将其热电偶与一支可靠的温度计一起放在油浴内,若温度偏差大于或等于±5%,则应更换此温度计。

7、电机过载继电器

继电器在正常情况下,触点应是闭合的,当电流超过额定值时打开,切断电机电源。

六、压风管路

应涂红色防锈漆,风管不能被挤压变形,且快速接头不能漏气。.七、检修要求

由施工队组安排人员负责日常检修与维护,做到每日巡查维护,并填写压风自救管理牌板、空压机检修和保养记录。

六、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实施标准

一、供水施救系统要求:

1、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

1020-200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2、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3、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

4、地面永久性水池每季度检查一次,根据情况及时清挖,要安装过滤和净化设施,水质要达到饮用水标准;还要有防冻和防杂物掉入及中性化处理的措施。

5、井下所有供水管路必须保持24小时供水。

6、供水施救系统必须安设入井前、采区、工作面等多级水质过滤器,进入采掘工作面前的管路上装备高质量的水质过滤装置,过滤器有反水清杂装置并每月检查清理一次。

7、采区及以上巷道中的供水施救系统要安设内径不小于150mm的管路,其余所有巷道中的供水施救系统安设内径不小于的管路,管路要吊挂平直、不拐死弯,接头阀门不花接不漏100mm

水(成线)。

8、所有巷道内的供水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

9、所有供水管路三通阀门必须齐全、规格为6分、统一编号管理,

手把灵活。

10、采掘巷道管路安设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大于50米。

11、阀门方向必须一致:所有6分供水三通阀门一律垂直向下或统一下偏一个角度,在同一条巷道内成一条直线。

12、供水系统主、支网管应安设有流量、压力等仪器仪表。

13、供水系统中的水管、三通、阀门及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耐压不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

14、每个采掘作业点、人员集中点都必须配置饮水设施,以保证灾变时使用。

15、供水点前后2米范围内无材料、杂物、积水现象,宜设置排水沟。

16、供水管路中的水必须定期进行排放水,保持饮水质量。

17、供水施救系统实行挂牌管理,明确维护人员进行检查。

18、周检时要检查阀门是否灵活、流速是否达到要求、供水管路是否有跑、冒、滴、漏等现象。

二、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通风队要定期检查高位静压水池及其附属装置,保证24小时连续供水。

、施工单位通风队必须指定专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供水管路2.进行检查,对不合格、失效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3、施工单位要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供水管路进行编号挂牌管理,标明责任队组、责任人。

4、施工单位通风队对各地点的系统管网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三定处理,同时要对责任人和责任队组进行处理。

5、施工单位通风队要保证系统管网涉及管路、仪器仪表、消防栓、净化器等附属装置的合格和备用数量的充足。

6、在管路安设过程中数量不够时,需要有新管入井或者报废管路需要升井,必须经施工单位通风队审批。

7、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管网、阀门及三通,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

8、责任区域划分:各采掘工作面由施工单位采掘队组负责设置与管理;辅运巷道、主运输系统巷道、主回风系统巷道由施工单位通风队负责设置与管理;

三、考核办法:

1、永久性水池水量不足井下连续2小时用水,且没有提前采取任何措施,或者备用水池水量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2、永久性水池中水质不达饮用水标准,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元罚款。200、供水管路有拐死弯、花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4、供水管路三通距离超过规定时,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5、所属管网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6、供水管网管路有破损未及时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

7、供水管路不按规定进行编号挂牌管理的,发现一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8、供水管网附属装置和饮水设施有破损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9、对未经施工单位通风队批准更改管网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10、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隐患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发现一次对队长、跟班队长、和当班班长各处以100元罚款。

四、安装地点和技术方案

1、营养液入口(专用三通)安设地点

营养液入口安设在从联合加压泵房引出的供水给养管路进入(主井)

井口处,并在联合加压泵房出口处供水给养管路上安设一闸阀,在静压消防用水防尘管路进入(主井)井口处安设一闸阀,然后供水给养管路与防尘管路在井口处汇合引入井下合并为同一管路。

2、掘进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有主水仓、副水仓、南翼轨道运输石门、南翼轨道运.输大巷、2#回风措施巷、1#集中回风巷西翼、1#进风石门、1#集中回风巷东翼、2#集中回风巷、1#与3#回风联络巷,在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各设1处施救站(施救站施工是在原有防尘洒水管路上接入甩头,甩头下引出一根6分的管路,再接上饮水嘴并配置饮水设施。

6分的水管,饮水嘴均为镀锌材料。),每隔100米设一三通及闸阀,所在掘进面每隔200米设一供水施救站。

3、回风巷每隔100米设一三通及闸阀,运输巷每隔50米设一三通及闸阀。

4、候车室、各硐室及人员集中地段,每处设置一施救站。

5、机电硐室、炸药库、消防器材库、水泵房等有岗位工作业的地方必须设三通及闸阀。

6、安装要求

(1)安装位置应尽可能接近工作场地,最远不超过50米,保证井下工作人员在发生灾害时有足够的时间进入并开启施救装置,真正起到救灾防护的作用。

(2)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时,安要求的地点及数量进行安装。宜考虑在压风施救就地供水。

(3)单独供水施救系统,一般主管选用DN50,支管选用DN25。(4)供水管道阀门高度:距巷道底板一般1.2-1.5m以上。

(5)供水施救管路水平、牢固,安装。

(6)供水施救部件齐全完好,阀门手柄方向一致,且与主管平行。.(7)供水点前后2m范围无材料、杂物、积水现象。宜设置排水沟。

7、调试及使用:

安装完成后,要进行供水和调试,并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

(1)按照要求安装后,要检查各连接部件是否牢固可靠,连接外的密封是否严密,管路有无跑、冒、滴、漏等现象,开关把手是否灵活

可靠,位置方向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要及时纠正。

(2)确认安装无误后进行调试,供水后开启水压、流速是否达到要求。

(3)当井下发生冒顶或爆炸后,工作人员被空在某个区域内,现场工作人员要是长时间被控,就近找到供水施救装置进行饮水,待救灾人员赶来救出避灾人员。

8、保养与维修:

供水施救装置是为避灾而设置,所以要必须百分之百的完好可靠,因此需要经常维护和保养,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每个区域内的工作人员或专职人员在进入本工作区域后,不管使用与否,首先应检查施救站的所有施救装置是否完好,附件顶板、两帮是否存在隐患,防止施救装置被砸破或刺破。

(2)明确维护人员进行周检;

(3)周检供水管是否跑、冒、滴、漏等现象。

(4)周检阀门开关是否灵活等;

)需定期排放水,保持饮水质量。5(.

(6)可以利用技术等手段定时检查

)做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相应的处理。7(.

矿井六大系统标准

矿井六大系统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六大系统建设规划方案

罗平县阿岗镇树冲煤矿 六 大 系 统 建 设 规 划 方 案 单位:罗平县阿岗镇树冲煤矿 编制人:钱红波 审核人:张永兵 编制时间:2011年11月5日

加快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重要举措,根据(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的要求,现结合我我矿实际成了“六大系统”建设实施小组。组长一名,副组长二名,组员十名。 组长:杨永 副组长:张永兵、钱红波 组员:刘永孝、刘谷忠、顾保健、李留涛、贺炳明、曹元霸、尚超、梁永祥、毛彦冬、李建龙 一、煤矿监测监控系统 我矿建于2002年,2004年正式投入生产,现我矿属于改扩建矿井,生产井于2008年安装了KJ78监测监控系统,现技改井也使用的是KJ78监测监控系统。各个地点都相应的安装了各类传感器,并正常使用,定期进行调校、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档系统发出警报、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县局联网。 二、压风自救系统 1.我矿已于2010年7月生产井安装并完善了压风自救系统,空压机设置在工业广场旁边,空压机型号为JG75HA,1 2.5m3/min

的压风量,压风管的直接为200mm。空压机能正常、有效的压风供气到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已在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 2.技改井于2010年3月开工建设,安装并完善了压风自救系统,空压机设置在工业广场旁边,空压机型号为JG110HA,20m 3/min的压风量,压风管的直接为250mm。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已在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 三、供水施救系统 我矿已建立完善井下供水施救系统,水源来自地面消防水池,地面消防水池可容纳400m3水。井下供水管路铺设到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包括,中央水仓,采掘作业地点,机电硐室、刮板机机头机尾、各装运转载点、在回风巷、区段回风巷等。在所有采掘工作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和防尘喷头设施,能够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的应急供水要求及洒水降尘工作。 四、通讯系统 我矿已建立完善矿井通信系统,电话型号为:KTH102型远程防爆电话。在地面调度室、井口把钩房、主井绞车房、井底车场、水泵房,和采掘工作面都安设了电话,所有电话都接通了地面调度室,煤矿通过手机或座机能够直接以矿外联系。井下通信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是《规范》全文: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 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AQ2031-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2011-07-15发布? 2011-09-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50026-2007?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AQ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 AQ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 EJ 378-1989? 铀矿山空气中氡及氡子体测定方法 3术语和定义 监测监控系统? monitoring and supervision system 由主机、传输接口、传输线缆、分站、传感器等设备及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具有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和声光报警功能,用于监测金属

非金属地下矿山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通风机开停状态、地压等。 主机? host 用于接收监测信号,并具有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等功能的计算机装置。 分站? substation 监测监控系统中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的装置。 传感器? transducer 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deleterious harmful gas transducer 连续监测地下矿山环境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装置。 开停传感器? on off status transducer 连续监测地下矿山中机电设备“开”或“停”工作状态的装置。 监测监控设备? mine monitoring equipment 矿山井下用于监测监控的传感器、分站及线缆等的总称。

六大系统文件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发文号: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0-10-09 https://www.360docs.net/doc/ac14506091.html,/Laws/Trade/Coal/201010/153169.shtml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 (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②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③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④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 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2)风速传感器设置。 ①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②矿井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 2.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

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

煤矿六大系统验收办法及评分标准

农六师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师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六师管辖的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农六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 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 第五条检查验收程序:矿井完成“六大系统”1个子系统→煤矿自检(合格后)→向所在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专家组,在申请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验收合格的,由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文件 - 1 -

形式(附验收表复印件)报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系统实际得分。 3.矿井单项系统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否决项中全部符合规定要求的,该系统为合格;总分小于80分或否决项中有1项达不到要求,该系统即为不合格。 4.检查标准及验收评分表详见附表1—附表6。 - 2 -

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简介

燕煤公司程庄煤矿“六大系统” 建设完成情况 程庄煤矿 2013年12月

燕煤公司程庄煤矿六大安全避险系统 建设完成情况 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以及《推进全省煤矿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晋煤救字【2010】1644号)的要求,煤矿必须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目前程庄矿六大系统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具体情况如下: 1、监测监控系统 我矿现装备的瓦斯监控系统型号为重庆煤科院研发生产的KJ90NB监控系统。2007年10月底开始对全矿井监控进行升级改造,由原来的KJ38系统升级为KJ90NB系统,2009年11月12日前对矿井监控系统改造全部完成。 目前,地面中心站主控软件、网络终端软件、图形工作站及联网上传功能完善。程庄煤矿KJ90NB监控系统经过几年时间的调试及试运行,对系统性能特点及功能得以全面考核表明,系统性能稳定可靠,各项功能和技术指标达到原设计要求,与传统监控系统比较,在快速反应、系统容量、通讯稳定性、兼容及扩

展、软件功能等方面体现出宽带监控系统的强大优势,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KJ90NB监控系统及设备具备合格有效的标志证书.能与市局联网。具备风电、瓦斯电和故障闭锁功能。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上岗人员经培训且取得相关证件。 2、人员定位系统 我矿现装备的人员定位系统重庆煤科院研发生产的型号为KJ251A煤矿人员监控系统。 KJ251A煤矿人员监控系统于2006年12月正式启用,系统具有图形显示功能,人员跟踪功能、员工考勤功能、中断取数功能、门禁功能、报警功能等。 KJ251A人员定位考勤管理系统平时进行日常的考勤,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到位。井下发生异常情况时,可以知道人员的分布位置及数量,及时找到被困人员。发生事故后,可为事故调查提供参考依据。人员定位系统软件采用三层架构体系。数据采集与分析、存储、应用表示三部分既相对独立又是有机融合。 2010年由重庆煤科院对系统进行升级,由原来的KJ251升级为KJ251A人员定位系统。 3、通讯联络系统 燕煤公司通讯系统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矿用IP网络广播对讲系统。三个系统均已通过验收,目前运行正常。具体情况简介如下:

煤矿六大系统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1、 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大系统完善规范(试行)

六大系统完善规范(试 行)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发文号: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1-03-21 实施日期:2011-03-21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

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印发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要求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

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

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

大系统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 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

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中平…2011?234号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原煤生产单位、建工集团,安监局,机关各业务保安处室:《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集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以下简称“四系统”,“六大系统”中另外两系统实施办法已行文下发)的建设完善、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四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集团煤矿单位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单位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责任主体。 各原煤生产和基建矿井行政正职负责解决“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完善“四系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负

安全监管责任;分管技术负责人对“四系统”的建设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分管开掘、机电负责人对相关井巷工程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装等工程负责。 第五条集团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平煤股份、许平煤业通风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压风自救(地面)系统、通讯联络(地面)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调度室、机电处和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矿井通讯联络(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安监局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办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审查“六大系统”的相关工程设计;平煤股份开拓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负责组织施工“六大系统”的相关设施及井巷工程;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财务处负责根据各单位“六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安排资金,分年度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六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

国家局六大系统建设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

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7.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

煤矿六大系统建设方案

关于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总体规划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实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快建立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完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和单独保留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公司“六大系统”建设目标如期按标准建设到位,特对我公司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做出总体规划如下: 一、成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小组成员: “六大系统”建设完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任办公室主任,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每周向“六大系统”建设完善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办公室主任及时把反映的问题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六大系统”建设完善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协调解决,确保如期完成。 二、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方案 1、监测监控系统 主管领导:

具体负责人:建设完善标准及时间要求:严格对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进行排查,针对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在2010年6月15日前整改到位。 (1)目前状况: 各类传感器的安装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各类传感器的安装到位。 甲烷传感器的安装地点符合要求,采煤工作面安装位置:采煤工作面(采面回风巷距采煤工作面5至10米范围内)、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煤工作面回风流(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外此距回风上下山10至15米处)、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回风巷中部增加一个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安装位置:掘进工作面窝头5米范围内、掘进工作面回风流(掘进工作面外侧距采区回风巷10至15米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掘进巷道中部增加一个甲烷传感器;采煤机、掘进机;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内;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 其它地点传感器的安装位置: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测风站内分别安装一个甲烷传感器,采区绞车处安装一个甲烷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安装到位:采区进、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内、

六大系统技术规范标准

附件: 成庄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技术规(试行) 1.围 1.1本规规定了成庄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技术要求。 1.2 本规适用于成庄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与维护。 2.监测监控系统 2.1规性引用文件 2010年版《煤矿安全规程》 AQ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 晋煤集通字【2008】602号《“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晋煤集机字【2005】96号文《晋煤集团监测监控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及考核评级办法》 MT/T899-2000 《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 煤业集团矿井安全监探系统传感器设置规 2.2术语和定义 2.2.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来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

度、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窗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 2.2.2矿用甲烷传感器 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气体中甲烷浓度的装置,一般具有显示及声光报警功能。 2.2.3矿用风速传感器 连续监测矿井通风巷道中风速大小的装置。 2.2.4矿用风压传感器 连续监测矿井通风机、风门、密闭巷道、通风巷道等地通风压力的装置。2.2.5矿用温度传感器 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温度高低的装置。 2.2.6矿用风门开关传感器 连续监测矿井风门开关的装置。 2.2.7矿用馈电传感器 连续监测矿井中馈电开关或电磁起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的装置。 2.2.8甲烷断电仪 井下甲烷浓度超限时,能自动切断被控制设备电源的装置。 2.2.9传输接口 接收分站远距离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传输接口还具有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系统自检等功能。 2.2.10主机:

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河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 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 —1 —

第五条检查验收程序:矿井完成“六大系统”1个子系统→煤矿自检(合格后)→向所在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矿隶属二级公司,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验收合格的,由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附验收表复印件)报省煤炭安管局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系统实际得分。 3.矿井单项系统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否决项中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该系统为合格;总分小于80分或否决项中有1项达不到要求,该系统即为不合格。 4.检查标准及验收评分表详见附表1—附表6。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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