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2002年11月18日第二次修正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 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当在1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30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30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限期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综合防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处理与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识别标志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安全包装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第二十三条运输污染的防止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贮存污染的防止

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

第二十九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

(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非法经营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污染事故的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法运输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协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2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规章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目的 为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和加强危险废物规化管理,保障集团危险废物规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围 适用鲁南汽车销售属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置、培训等活动。 (三)危险废物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1.金贵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对公司环境防控工作决策统帅。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组长:金贵 副组长:林程 成员:蔡玉现、樊文任、超、王新刚、常朋

*说明:以上人员信息采集时间为2016年1月1日,人员有变动时以人事系统信息为准。 3.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维修事业部对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单位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管理工作中。 4.维修事业部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网络、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5.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防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维修事业部的指导和监督。 6.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6.1 禁止不规倾倒、堆置、储存危险废物。 6.2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6.3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6.4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人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人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正式版

人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 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总经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1.1总经理对公司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公司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建没,指导和监督公司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审查、批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1.2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公司生产安全环保主管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2.1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职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2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控制污染,发展生产。组织开展公司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全档案、台帐。 2.3编制和修定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68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通用 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通 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 范围及术语 1.3.1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暂存、出库、运输、综合利用等活动。 1.3.2术语 (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最严环保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11月1日正式实施了,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济南天章润滑油脂厂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或泥状及液体的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有毒有害废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产生、排放、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第四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积极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建立目标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鼓励和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 (二)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监督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综合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或参与审查治理方案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综合利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推广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 (六)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纠纷和事故。 第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第九条凡建设项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停用。 第三章防治和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逐步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减少和控制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 第十二条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设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堆放场地,并对该堆放场地进行防范性风险评价,采取防渗漏、扬散、流失、自燃等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正在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或监测,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或监测结果;在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内,不得擅自堆放未经批准的其他废物。 任何个人不得在规定的堆放场地外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三条不得侵占、损坏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和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抛撤、倾倒;运输易扬散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措施。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样板(国安)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危险废物管理是环保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废法》,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产生等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保障环境安全制定本责任制。各部门岗位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防治责任制,违反责任者可视造成事故的程度,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章目的 确保公司危险废物(HW08废矿物油)利用后的废水、大气污染物等污染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实施有效措施防止再次造成污染,保障人员身心健康,本责任制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章各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 一、总经理/法人责任 1、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2、对公司环保保护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公司环境保护职能机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 3、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 二、环保部 1、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组织员工

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开展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审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实施。 3、负责制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记录演练过程,总结经验,提出应急预案修改建议。 4、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环保工作,建立管理网络、档案、台账、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监督各环节污染物防治工作。 三、生产技术部 1、负责对利用危险废物各系统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泄漏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老化及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 2、根据三级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加强污染防治观念,对从事危险废物工作人员的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培训。 3、组织审定技术管理标准,编制处置工艺流程,审核处置方案。 4、做好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利用过程等环节的管理。 5、负责对利用危险废物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检修的工作。 6、负责产废环节规范化管理及规范化保管暂存。 四、业务部 1、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产生变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总结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整治 工作整改情况阶段性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对医疗废弃物得管理,防止医疗废弃物对人体健康及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文山州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医疗卫生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卫计监发〔2017〕14号文件)要求,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院长、副院长、科室组长牵头的自查小组,针对我院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及处置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并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出了整改措施,具体自查自纠情况小结如下: 一、做的较好方面 1、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管理,与文山永安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处置合同》,由该公司负责我院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和处置。 2、我院设有医疗废弃物暂存间。 3、我院建立了严格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制定了医疗废弃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成立了医疗废弃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抢救指挥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工作要求。 4、我院医疗废弃物明确专人管理,负责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 5、积极配合各次上级对我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检测等工作。 6、对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处置办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等有详细记录。

7、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均先做毁行处置、消毒,后由文山永安环保有限公司统一进行收集、运送和处置。 8、对传染病人及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及检验室的标本等均先严格消毒后再排放。 9、至今我院无医疗废弃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1、医院部分干部职工对医疗废弃物的相关知识认识不够。 2、从事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差。 3、医疗废弃物暂存间设置并非全部合理,且未设标志牌。 三、整改措施 1、积极对干部职工及相关人员进行对医疗废弃物管理的学习及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弃物治理工作。 2、积极对从事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安全防护等知识的培训。 3、已经实施医疗废弃物暂存间的改造工程,以期达到建设标准,已经落实相关标志牌。

深圳市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电厂污染防治 第四章其他固定燃烧设施污染控制 第五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六章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 第七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八章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第九章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章其他污染防治 第十一章大气污染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深圳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持续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政府对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制定并定期修订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发展和产业布局,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各区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责,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能源发展规划,推广清洁能源,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和收费制度。 市经贸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 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或淘汰目录,机动车燃油品质升级,淘汰重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推进清洁生产。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定促进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利于机动车及港口、船舶废气污染防治的行业规划及政策,推广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全市营运行业清洁能源车辆数量。 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环境保护特区技术规范和修订工作,禁止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特区技术规范的产品销售。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市灰霾天气观测、预测、预警和研究,实现部门间大气环境相关数据共享。 市住房建设、建筑工务、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和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情况监督。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车辆管理,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路检工作,加强对在用车超标排放的管理,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依法实施限行。 第五条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各区和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各区和各部门每年一月底前应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报告。市政府每年二月底前组织对全市各区、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各区和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政府应加强与周边各城市的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建立重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二、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危险废物防治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公司危险废物管理组织机构图如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 副组长:** 员:第二章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尤** 罗** 李** 、安全环保部 1、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档案,委派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台帐、档案收集和整理,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污染物防治情况; 2、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和抽查全公司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3、参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新、扩、改建项目试生产报审工作; 4、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组织污染事故调查; 5、编制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及时考核; 6、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保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文件、条例和决议,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7 、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和引导生产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的防范措施,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8、负责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行动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二、生产部 1、按照“安全环保服务于生产,生产依托于安全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必须与生产管理同时调度安排; 2、对生产系统开、停车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排放要采取有效防范、应急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当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生产安排要服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把没有污染防治措施的工序或产品转移给其它企业。 3、废物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程序,制定相应的、与动力、运行设备指标一致的考核指标,严格监督执行,减少跑、冒、滴、漏;对各类设备检修、大修,要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检修质量,为生产经营服务。 4、确保污染物治理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

2016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绿色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企业法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向萍马辉 副组长:向军付强夏天友 成员:范志久李坤全黄兵 四、安全环保部是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废物。 2、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3、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废物识别标志。 九、公司应当制定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全环保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一、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十二、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8217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Hazardous waste pollution preven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公司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理,保障环境安全。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公司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节。 第三章术语 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贮存场所: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场所 第四章各级人员环保职责 董事长环保职责 1、对公司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 2、根据本公司环境保护现状,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危废管理制度、文件。 3、主持本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意。 4、参加重大污染事故处理,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者;表彰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护先进部门和个人。 副总环保职责 1、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环保日常工作,对董事长负责。组织本公司员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保保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试题

2016年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试题1 1、《大气污染防治法》自( B )起施行。 A、2015年8月29日 B、2016年1月1日 C、2015年1月1日 D、2014年4月24日 2、( C )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 C )。 A、大气环境保护权利 B、大气环境保护职责 C、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D、大气环境保护责任 4、( B )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A、县级政府 B、国家 C、市级政府 D、省级政府 5、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 B )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A、建设 B、规划 C、治理 D、政策 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A )。 A、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B、环保验收

C、治污 D、申报 7、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 A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A、新建 B、改建 C、扩建 D、乱建 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 D ),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A、建设 B、管理 C、运行 D、选址 9、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 C )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严格审批 B、禁止审批 C、暂停审批 D、允许审批 10.依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经( D )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国务院备案 D、国务院批准 1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 C )以上。

人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示范文本

人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人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总经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1.1总经理对公司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 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公司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建没,指 导和监督公司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 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审查、批准公司环境 保护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1.2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对 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 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 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公司生产安全环保主管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2.1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职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2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控制污染,发展生产。组织开展公司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全档案、台帐。 2.3编制和修定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2.4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 2.5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4061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1、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3、安全环保部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4、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规范生产工艺流程,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 5、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责任 5.1.第一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危废管理稳步向前发展。 5.2.危险废物管理小组 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管理小组,对公司的各项危废管理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5.3.危险废物管理小组职责: 5.3.1组长:总经理 ①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小组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指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资料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2基础防渗层为粘土层的,其厚度应在1米以上,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厘米/秒;基础防渗层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0厘米/秒; 3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4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 5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 6衬层上需建有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径流疏导系统、雨水收集池。 7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危险废物焚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医院临床废物和含多氯联苯废物除外);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须满足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时,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层;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为1.0×10-7-1.0×10-6厘米/秒时,可选用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米;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厘米/秒时,须采用双

2020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

2020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 解读 防治大气污染对我们人类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法律条文增加了近一倍。该法修改按照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完善: 一、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二、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一是明确坚持

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二是明确制定燃煤、石焦油、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函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及过滤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三是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三、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完善相关制度。新增“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章节并前置,规范大气污染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行为,以及标准运用和落实。 四、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燃煤、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问题。实现了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协同控制,从末端治理项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的转变。在第四章“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中,对加强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在加强燃煤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要求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二是明确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量、高灰分煤炭的开采。三是明确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燃煤。四是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五是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 制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危险废物管理是环保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产生等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保障环境安全制定本责任制。各部门岗位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防治责任制,违反责任者可视造成事故的程度,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章目的 确保公司危险废物利用后的工业废水、大气污染物、二次废渣等污染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实施有效措施防止再次造成污染,保障人员身心健康,本责任制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章各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 一、总经理责任 1、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2、对公司环保保护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公司环境保护职能机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 3、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 二、环保业务部 1、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组织员工

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开展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产生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控制污染。 3、审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实施。 4、负责制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记录演练过程,总结经验,提出应急预案修改建议。 5、全面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环保工作,建立管理网络、档案、台账、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监督各环节污染物防治工作。 三、生产技术部 1、负责对利用危险废物各系统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泄漏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老化及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加强污染防治观念,对从事危险废物工作人员的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培训。 3、组织审定技术管理标准,编制处置工艺流程,审核处置方案。 4、做好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利用等环节的管理。 5、负责对利用危险废物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检修的工作。 四、其他部门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企业法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办公室是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部门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和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过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相关要求。 1、禁止向非贮存环境倾倒、堆置医疗废物。 2、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 装物。 3、医疗废物存放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 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九、公司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在紧急处理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有效地处理好危险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一、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档案、资料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依照国家节能减排和相关政策要求,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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