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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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的通知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标[1999]76号

发布日期:1999-6-1

执行日期:1999-6-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与泰国于2003年6月18日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泰蔬菜水果协议》)。为保证10月1日《中泰蔬菜水果协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项下的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项下的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泰蔬菜水果协议》)进口蔬菜水果货物的中泰协议税率,正确确定《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泰国进口《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产品(产品清单详见附表)。

第三条适用中泰协议税率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应按以下规则确定:从泰国进口在其领土收获、采摘或采集的《协调制度》第七章、第八章所列的蔬菜和水果产品,且符合直接运输的规定时,应被视为在泰国原产。

第四条享受中泰协议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由泰国直接运输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下列情况应被认定为从泰国直接运输:

电机绕组温度与温升的国家规定允许标准

电机绕组温度与温升的国家规定允许标准大家都知道衡量电机发热程度是用“温升”而不是用“温度”来衡 量的,当“温升”突然增大或超过最高工作温度时,说明电机已发生故障。下面就一些基本概念给出基本说明。 1 绝缘材料的绝缘等级 绝缘材料按耐热能力分为Y、A、E、B、F、H、C7个等级,其极限工作温度分别为90、105、120、130、155、180℃、及180℃以上。 所谓绝缘材料的极限工作温度,系指电机在设计预期寿命内,运行时绕组绝缘中最热点的温度。根据经验,A级材料在105℃、B级材料在130℃的情况下寿命可达10年,但在实际情况下环境温度和温升均不会长期达设计值,因此一般寿命在15~20年。如果运行温度长期超过材料的极限工作温度,则绝缘的老化加剧,寿命大大缩短。所以电机在运行中,温度是影响绕组使用寿命的主要因素之一。 2 温升 温升是电机与环境的温度差,是由电机发热引起的。运行中的电机铁芯处在交变磁场中会产生铁损,绕组通电后会产生铜损,还有其它杂散损耗等。这些都会使电机温度升高。另一方面电机也会散热。当发热与散热相等时即达到平衡状态,温度不再上升而稳定在一个水平上。当发热增加或散热减少时就会破坏平

衡,使温度继续上升,扩大温差,则增加散热,在另一个较高的温度下达到新的平衡。但这时的温差即温升已比以前增大了,所以说温升是电机设计及运行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标志着电机的发热程度,在运行中,如电机温升突然增大,说明电机有故障,或风道阻塞或负荷太重。 3 温升与气温等因素的关系 对于正常运行的电机,理论上在额定负荷下其温升应与环境温度的高低无关,但实际上还是受环境温度等因素影响的。 (1) 当气温下降时,正常电机的温升会稍许减少。这是因为绕组电阻R下降,铜耗减少。温度每降1℃,R约降0.4%。 (2) 对自冷电机,环境温度每增10℃,则温升增加1.5~3℃。这是因为绕组铜损随气温上升而增加。所以气温变化对大型电机和封闭电机影响较大。 (3) 空气湿度每高10%,因导热改善,温升可降0.07~0.38℃,平均为0.19℃。 (4) 海拔以1 000 m为标准,每升100 m,温升增加温升极限值的1%。 4 极限工作温度与最高允许工作温度 通常说A级的极限工作温度为105℃,A级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是90℃。那么,极限工作温度与最高允许工作温度有何不同?其实,这与测量方法有关,不同的测量方法,其反映出的数值不同,含义也不一样。

最新住宅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5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的编制说明 一、对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进行修编的必要性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已有7年,对爆破行业的规范化和快速发展,对保障爆破作业安全,减少爆破事故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得到广泛的好评。在这七年间,随着以人为本、治理国家理念的贯彻,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一些与爆破安全工作有关的条例、办法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引用的一些国家标准先后进行了修编、发布,包括: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 2)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是《爆破安全规程》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于2007年进行了修编,并于当年8月1日起实施; 3)GB50154《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于2009年进行了修编,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该国标也是《爆破安全规程》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4)公安部已发布和即将发布的部颁标准,要求有: ①GA837-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于2009年颁布实施; ②GA838-2009《小型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于2009年颁布实施; ③《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已完成送审稿,审批后即将发布实施。 与这些近年来修编和新发布的标准、条例、办法、要求相对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已有不少内容不适用,或与新发布的规范有矛盾,需要修改、删节、补充、完善,有必要与正在执行的有关规定、标准统一起来。 2.爆破安全规程6722-2003实施以来的7年,是我国各项事业蒸蒸日上,科技发展突飞猛进的七年,七年来我国爆破行业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钻、爆机具得到较为广泛的,普遍的应用,主体钻孔机、混装车已很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这是促进爆破行业发展的基础; 2)由于钻、爆机具的广泛应用,一些传统的爆破工艺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例如药壶爆破已被明令禁示,露天裸露爆破也面临被禁用之例,作为我国爆破界的光辉典范,为国民经济发展立下汗马功劳的硐室爆破工艺,近几年无论从使用频率还是

解析国标图集_常用电机控制电路图_

BUILDING ELECTRICITY 2011年 第期 Jun.2011Vol.30No.6 6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子课题,课题名称:村镇小康住宅规划设计成套技术研究(课题任务书编号:2006BAJ04A01),子课 题名称:村镇住宅设备与设施设计技术集成及软件开发(子课题任务书编号:2006BAJ04A01-3)。Xu Lingxian Sun Lan (China Institute of Building Standard Design &Research ,Beijing 100048,China ) 徐玲献 孙 兰(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 100048) Explanation and Analysis of 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Collective Drawings Control Circuit Diagrams of Common Electric Machines * 解析国标图集《常用电机控制电路图》摘 要 对多年来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10D303-2~3《常用电机控制电路图》(2010年合订本,已修编出版发行)使用中遇到的疑问进行汇总、解析,以加深读者对10D303-2~3的理解。 关键词信号灯端子标志消防控制室的监控消防风机消防水泵 过负荷 水源水池水位 双 速风机 0引言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0D303-2~3《常用电 机控制电路图》 (2010年合订本) (以下简称 10D303)适用于民用及一般工业建筑内3/N /PE ~220/380V 50Hz 系统中常用风机和水泵的控制,是对99D303-2《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和01D303-3《常用水泵控制电路图》的修编。根据现行的国家标 准,对图集中涉及到的项目分类代码和图形符号进行了修改,并在原图集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用单速风机、平时用双速风机、射流风机联动排风机及冷冻(冷却)水泵控制电路图。根据节能环保的要求,增加了YDT 型双速风机的控制方案。并根据电气产品的发展,增加了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 )和电机控制器的控制方案,供设计人员直接选用。 10D303从立项调研、修编到送印,历经两年多的时间,期间收到了不少反馈意见和建议,为图集的编制提供了宝贵的建议,在此答谢。 《常用电机控制电路图》 (2002年合订本)发行 十余年中一直受到读者青睐,使用者涉及设计、生产和建造等多领域,通过国标热线和其他途径咨询问题的读者很多。问题中除风机和水泵的控制电路外,经常牵涉到现行的国家标准、制图要求和电气设计技术等多方面的内容,有些问题无法通过修编图集 10D303直接解决,因此借助《建筑电气》平台,把《常用电机控制电路图》经常咨询的问题归纳汇总、解析,以利于读者更好使用和理解10D303图集。 1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和制图要求的问题 1.1指示器(信号灯)和操作器(按钮)的颜色 标识 10D303中有关信号灯和按钮的颜色标识是依据国家标准GB /T 4025-2003/IEC 60073:1996《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 指示器和 作者信息 徐玲献,女,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主任工程师。 孙兰,女,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院副总工程师。 Abstract The collective drawings of national building standard design 10D303-2~3Control Circuit Diagrams of Common Electric Machines (2010bound volume )has been revised and published.This paper summarizes and analyzes the questions encountered during use over the years so as to deepen the readers 'understanding of the collective drawings. Key words Signal light Terminal symbol Fire control room monitoring Fire fan Fire pump Overload Water level of the water tank of water source Two -speed fans * 34 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

【通用文档】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doc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一、总则 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2、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13、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14、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15、壁柜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中间层middle- 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49号)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 5.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 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本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等。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实际检查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 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 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 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对不同进场时间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资料,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 进场复验报告是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并作为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机振动测定方法GB 本标准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机振动测定方法 GB 2807-81 本标准适用于轴中心"为45毫米至630毫米,转速为600转/分至3600转/分的单台电机,在稳态运行时振动速度(有效值)的测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安装在使用地点的电机,水轮发电机和微型驱动(直流、同步)电机、微型控制电机。 *对立式电机为电机直径的一半。 1. 测量仪器 1.1 仪器要求:振动速度的测量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频率响应范围应为10赫兹至1000赫兹(或1000赫兹以上)。在此频率范围内的相对灵敏度以80&127;赫兹的相对灵敏度为基准,其他频率的相对灵敏度应在基准灵敏度的+1 0%至-20%的以内。 (2)测量误差应小于±10%。 1.2 仪器的检定:测量仪器应按有关标准规定定期检定。 2.电机的安装要求 2.1 弹性安装 对轴中心高"为400毫米及以下的电机,应采用弹性安装。此时,弹性悬吊系统的拉伸量或弹性支撑系统的压缩量(&)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电机安装后弹性系统的实际变形量,毫米;

n--电机的转速,rpm; K--弹性材料线性系数,对乳胶海绵K=0.4; Z--弹性系统被压缩前的自由高度,毫米。 为保证弹性垫受压均匀,被试电机应先置于有足够刚性的过渡板(如硬塑板、层压板)上,然后再置于弹性垫上。电机底脚平面与水平面的轴向倾斜角应不大于5°。弹性支撑系统的总重应不超过电机重量的1/10。 当刚性过渡板会产生附加振动时,允许将电机直接置于弹性垫上。 *对立式电机为电机直径的一半。 2.2 刚性安装 对轴中心高"超过400毫米的电机,应采用刚性安装,此时安装平台、基础和地基三者应刚性联结,如基础有隔振措施或与地基无刚性联结,则基础和安装平台的总重量应大于被试电机重量的10倍,安装平台和基础应不产生附加振动或电机共振。在安装平台上测得的振动速度有效值应小于被测电机 国家标准总局发布 1982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提出 一机部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一机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哈尔滨大电机研究所起草 最大振动速度有效值的10%。 注:*对立式电机为电机直径的一半。 3.电机在测定时的运行状态

成都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 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 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 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 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 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

2011.1.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住宅设计规范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地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 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5.4.4 卫生间不应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

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及开敞阳台应做防水措施。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雨0.90m。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该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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