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高焰民

《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高焰民
《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高焰民

《非法持有毒品案经典辩护词》高焰民

一、非法持有毒品案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XX日XX许,被告人JXX在广州市越秀区XXXX14号门前被警察盘问,当场从其携带的手袋里查获毒品一批(经鉴定,其中:1、白色固体净重XX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白色晶体净重XX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红色药丸净重XX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人员当场将被告人JXX抓获归案,并将缴获的上述毒品扣押在案。

二、非法持有毒品案辩护:非法持有毒品案经典辩护词

J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JXX的委托,指派高焰民律师担任J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提请法庭予以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持有的冰毒属于数量较大,但尚未流入社会,不会造成社会危害

被告人持有的冰毒 50克以下,属于数量较大,这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还要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另一方面,被告人持有的冰毒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和收缴,不会造成社会危害,因此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而言,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辩护人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理。

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

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在被查获、抓捕过程中没有任何逃跑或抗拒的行为。被告人自被公安机关抓获,直至今天法庭审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多次供述稳定、一致,积极认罪、悔罪,认罪态度非常好,真诚悔罪。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表示会牢牢记住此次的深刻教训,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67条第3款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的身体有胃病、骨膜炎等多种疾病,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涉案毒品麻古成分复杂,所含的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成瘾性不明显,毒性较小

本案中麻古有148粒,另外还有4小包。麻古是一种混合物,里面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以及其他成分。起诉书中所指的毒品重量并不是纯甲基苯丙胺的重量,而是指含有混合物麻古的重量。由于麻古相对于海洛因、冰毒等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数量等级的毒品来说,毒性比较小,成瘾性相对较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依据2015年5月《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麻古是以甲基苯丙胺为主要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其甲基苯丙胺含量相对较低,危害性较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毒品案件尚未进行纯度折算和含量鉴定。对非法持有麻古、摇头丸等掺有毒品成份的混合物,应以所含毒品的名称和该混合物的数量认定,不以纯度折算。但在量刑时,辩护人恳请法庭应当根据其

含量较低,在法定刑内,对被告人相应减轻或从轻处罚,才更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不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不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

被告人以前从没有过犯罪行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是初犯、偶犯。与累犯、惯犯、毒品再犯相比,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六、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自己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持有而触犯刑法,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七、关于本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

《刑法》348条对于非法持有冰毒超过10克不满50克的,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即一般情节和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被告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依据《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结合本案的证据、事实来看,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且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悔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不可能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等情节,依据2015年5月《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应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罪行较轻的毒品犯罪分子,要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达到刑罚的感化、教育功效。建议对JXX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重视并采纳!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二零一五年X月XX日

三、判决

本案判决结果,采纳广州资深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

(2015)穗X法刑初字第10XX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JX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J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四、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修正):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律师评析

该案是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对本案被告人J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的成功案例。广州资深辩护律师成功辩护经验是:

1、被告人涉案毒品有多种,广州辩护律师高律师充分说明了毒品麻古毒性较小,公诉人、法官均不否认。

2、办案律师在本案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人JXX在本案中能够从轻减轻的情节。使本案被告JXX获得了法院公平的判决,充分保障了被告人JXX的合法权益最大化,获得了被告人及家属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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