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境外公司的作用

设立境外公司的作用
设立境外公司的作用

设立境外公司的作用

PART1境外公司四大功能

1、免税境外公司,一般功能。

2、低税境外公司,双重税务功能。

3、有限责任在海外的功能。

4、盈余可无限期递延在海外功能。

1.免税境外公司, 一般功能免税公司是一般个人及公司在海外投资所最常用的, 占所有境外免税公司90%的量, 一般我们所设的公司型态都叫IBC (Int'l Business Company), Exempt Company 或叫LLC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当地国设了境外公司后, 不会在当地国有人员实际运作营业的公司(No Physical Presence & Management), 可在当地开立户头, 收入均得源自海外。或以此境外公司到香港, 新加坡或台湾开立所谓的Non Resident A/C, External A/C及OBU A/C. 因此得以在各地都能够取得免税的身份。这一类公司以Brunei, BVI, Bahamas, Bermuda, Belize,Cayman,HK, Panama, Samoa最具代表性, 台商主要用来到大陆投资设厂, 设办事处以及到保税区设立贸易公司, 另外就是用来设立海外贸易公司, 从事转口的三四角贸易。

2.低税境外公司, 双重税务功能通常是中大型公司或上市上柜的这些公司会运用到这类规划, 因为牵涉到金额都很大, 而且各国投资(含境外公司)都需公开帐目, 需要有资深的财会人员或会计师背景的大型公司财务长比较容易了解其架构与差异, 这类大型公司是比较容易从中取得税务利得空间。一般个人或中小型有限公司的海外或大陆设厂, 由于做帐方式的不同, 大都以第一类免税公司执行就算了, 尤其像台湾个人运用境外公司在大陆的投资设厂, 基本上就不会做帐了。在每个本国以外的海外国家投资所得或顾问所得, 其股利股息或顾问费权利金汇出时, 都需缴交一笔暂扣缴税(Withholding Tax), 其中以美国最高为30%, 台湾及大陆为20%, 这是一般如果你的国家与这些国家没有双重税务协议(DTT -Double Tax Treaty)时, 你就得按照上述的30%及20%缴交, 假设有DTT的话, 其暂扣缴税可低至10%, 5%或0%, 所以选择一处低税率(约3%)的国家做为投资方或顾问公司的发票方, 就显得非常重要, 这方面最著名的有马来西亚的直

辖市纳闽岛(Labuan), 已加入欧盟(EU)的赛浦路斯(Cyprus)及葡萄牙的曼得利亚岛(Maderia), 另外由于模里西斯(Mauritius)可适用DTT双重税务法条的GBC1公司则因近来当地国修正法条日趋繁杂, 已少有人申办, 即使是她的GBC2 (IBC) 境外公司也快绝迹了。马来西亚的纳闽岛由于是APEC亚太经合会成员, 所以与亚洲各国几乎都订有DTT, 内含中国与台湾, 其中以韩国客户运用DTT优势, 使用纳闽公司为最大宗。赛浦路斯则与东欧及苏联等国签有DTT, 较适用于东欧为主国家, 上述三个地区均与中国签有DTT。以纳闽公司为例, 以此公司到其它国家(如中国)做固体投资(如设厂)非交易利得(Non Trading)是免税的, 但假如用来收交易利得(Trading), 如贸易价差, 权利金或顾问费这类液体收入时, 得在纳闽缴交净利3%或20,000马币(约5,400美金, 18万台币), 两者选一, 也就是最高缴18万台币。一般的会计师或顾问公司由于在这方面涉猎不深, 又没做过帐, 通常是不敢也不知道这类公司安排的, 他们会选择不需要花脑筋的BVI或Belize。并不是Labuan 或Cyprus有什么问题, 能触及这类规划的都是顶级税务顾问, 一般普通的税务顾问是没有办法得知其Tax Return的签证及DTT的安排过程。即使像动点这样的在纳闽岛有办公室管理的公司, 也需要副总经理级以上少数几个人才算懂得全部实务流程, 知道个中道理的很多, 真正办过的人少之又少, 顶多有的就是卖一家Labuan公司给你, 实际操作经验零. 所以说这个位阶的税务规划就如汽车中劳斯来斯或奔驰级的层次, 或像外科手术中的脑部及心脏开刀级别。99%地区型的会计师或顾问公司仅能处理第一型的免税公司做一般用途, 不到1%个中专家才可处理这类案件。国内有名的使用纳闽公司的有明碁, 统一及中华映管。

3.有限责任在海外的功能通常我们在中国或海外各国投资之前, 会先行到大陆去勘察市调, 甚而签订厂(房)租, 投资意向书, 买卖合约或其它各类合约, 如果此时以台湾个人或台湾公司随意签下任何不知轻重的约定, 一旦随后投资有变或对我方利益有重大折损时, 此时台湾个人就需负无限责任, 台湾公司则要负完全海外诉讼责任。如果之前是透过境外公司去签订的话, 基本上境外公司是一家空转的虚体单位, 在具体责任上是不需要付出经济代价的, 顶多只有名誉上不具体的折损。甚而如海外对方是蓄意诈欺或用巧计合约故意误导来引诱你成瓮中之鳖时, 境外公司刚好是你可引用的金蝉脱壳之最后防御工具。不管在投资前

或投资后的实质运作, 都必需有这些考量规划空间, 才不会因不了解台湾以外的中国或海外商业上有关的民事刑事规定, 而致误蹈法网时有抽身不及之憾。一艘航空母舰发现个别敌意攻击目标前, 会先行派出战斗机去勘察并摧毁目标, 即使被毁也无损整艘航母战力, 战斗机就如一家境外公司的独立于母舰之外, 就如帮我们先行探勘及捕捉猎物的米格鲁猎犬, 为我们提前及事后进行中的事件承担一切风险, 境外公司是我们在海外投资时隔离不明险境及迷离陷阱时的最佳绝缘体。

4.盈余可无限期递延在海外几乎100%这些境外公司地点登记国家对于所得盈余保留没有递延的限期规定, 而主要的国家中也对境外公司保留盈余采取不课税原则。直到前几年, 台湾也才规定国内公司如果要保留盈余课征10%的税, 境外则无此规定。美国是对这个问题第一个搬到总统级竞选政见中层次的国家, 一般的国家要探讨这个问题点可能是10年20年后的事。按照美国总统候选人凯利先生(John Kerry)在今年税务政见提出的意见表示, 以后美国本土公司在海(境)外公司CFC(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盈余不得保留在外, 全部需汇回美国本土缴税, 因此而得的国家税收, 将用来降低美国国内公司营所税从35%减低1.75% 至33.25%. 美国目前在海外的保留盈余从1999年的4,030亿美元增加到2002年的6,390亿美金, 举世无双。同时也加入几个但书, 如属美国在外国开拓卖给当地市场用户的, 如上海别克Buick或东莞沃尔玛Wal-Mart则不在此限。如果是到印度、菲律宾开设Call Center客服中心或在国外开设汽车厂再卖回美国国内的, 都受此类规定海外利得必需汇回美国缴税, 那些设在百慕达或开曼的美国公司更不用讲了. 凯利政见中也给了这些海外利得有一年的税务特赦Tax Holiday, 如果这些海外利得汇回美国重新投资创造就业机会的话, 将只课税10%。当然这些政见付诸实行之前, 必要条件是凯利能够击败总统布什顺利当选, 当选后还要真能修改法案实行, 这中间可能都还有很多变量。对照如此美国情况, 应该庆幸我们还有的税务宽广空间, 再加上台湾个人在海外利得不用课税的如虎添翼之助, 加倍了台湾人在国际海外投资无可匹敌傲然于世的竞争力, 更容易有回旋运用的空间, 而我们相信这份海外利得最后也将如鲑鱼般的回归至出生地台湾。

PART2境外公司十大用途

01、海外投资设厂,间接投资用。

02、从事海外三/ 四贸易用。

03、从事海外(子)分公司/办事处。

04、海外上市上柜之控股公司。

05、持有海外房地产。

06、海外购买股票/ 基金。

07、海外持有商标/ 专利公司。

08、海外权利金/ 顾问费用公司。

09、海外持有登记船舶/ 飞机。

10、盈海外购买保险。

1.海外投资设厂, 间接投资用以台湾客户为主的客户, 设立境外控股公司之目的主要用在大陆投资设厂, 设立中国代表处及保税区的贸易公司, 目的如前所述有:

(1) 免税境外公司: 台湾个人可免除大陆及海外的所得。台湾公司则将免税的境外公司做完帐后, 在台湾合并报表做税签或财签的选择。

(2) 低税境外公司: 使用如马来西亚的纳闽公司(Labuan), 在国外从事设厂及非设厂服务性公司(权利金/顾问费), 享受马国与58个国家的双重税务优势。

(3) 有限责任在海外: 把一切权利义务阻绝于境外, 以免波及台湾个人台湾公司的无限及有限责任, 完全切断涉及海外的民事刑事纠纷。

(4) 盈余无限期递延: 如以台湾公司名义设立境外公司间接投资设厂的, 可自行决定最佳时机将国外利得汇回台湾, 如果是台湾个人无做帐困扰, 任何时刻将海外利得汇回台湾时均为免税。

2.从事海外三/ 四角贸易用使用境外公司第二个最大的用途就是用来从事海外三/ 四角贸易, 并不是每家公司都可使用境外公司从事三/ 四角贸易, 例如台湾国内的意大利餐厅及7-11便利商店, 因为买卖对象都在台湾境内, 就不在适

用范围内。只有在跨两国跨三国的国际买卖才可运用到。尤其现在像台湾或香港的贸易商, 本身可能在其本国已经没有实质买卖了, 买货都是从中国或越南采购, 间接再卖到美国及日本, 此时就需要一家免税的境外贸易公司做中间商做出Invoice & Packing List, 藉以加强其在国际间价格的竞争力, 用的就是免税的境外公司做为发票公司。

3.成立海外子(分)公司/ 办事处使用境外公司到海外设立子公司, 分公司及办事处, 而非设厂, 这是近年来才有的观念, 以前很多人都以台湾公司到美国, 日本, 新加坡....设子公司, 分公司, 这是不对的, 尤其像在美国有将近100万位有牌照的律师要生存的生态环境下, 极度讲究法律合约执行力, 你有时候可能被吃尽抹干被告死都不自知, 要攻击一个独立目标, 派一架战斗机去就可以执行, 不要把整艘航母捧过去近距离跟人家对干, 到最后被粉身碎骨你可能都还不知道反应。在海外经营公司型态(非工厂)的贸易及服务业, 不像身处台湾, 各阶层都有同学, 亲友或民意代表织成的互助网络可以帮你讨回公道, 相反的是在海外经营公司, 处处有危机, 时时有陷阱, 增强敌情意识是你成功经营的不二法门, 使用境外公司而非母公司到海外设立子公司, 分公司或办事处, 在绝处时是你断尾求生的最后生机。近来在海外有成的台商公司, 甚而也使用境外公司回台湾设立子公司, 分公司及办事处, 在税务上有不小的优势值得你细心探讨的。

4.海外上市上柜之控股公司设在开曼或百幕达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很容易在亚洲的香港或新加坡境外板上市的, 因为这些国家的境外板上市规则都是参考开曼, 百慕达的上市规矩, 亚洲目前有香港, 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纳闽)三地可供境外控股公司做境外板上市之用。由于这三国主动促销能力的个别差异, 其中以香港最有名, 新加坡次之, 马来西亚殿后。马来西亚的纳闽境外板上市条件其实是最优惠的, 由吉隆坡股票交易中心(KLSE) 100% 转投资的子公司LFX (Labuan Int'l Finacial Exchange) 主办, 以美元交易, 应备财报一年以上, 最低要求市值为200万美金(约台币6,800万), 股东人数250人以上, 经营时期2年以上, 每年收取上市管理费用5,000美元, 文件在备齐状况下, 三星期即可完成审核。除开亚洲境外板, 也可至美国NASDAQ上市, 台湾有关当局也在修法让这些境外控股公司可回台上市。

5.持有海外房地产目前最多人使用境外公司持有房地产的是香港人, 香港

客户不仅在海外如加拿大或澳洲的房地产以境外公司持有, 即使他们在本地的香港地产也以境外公司持有。这个用法有何税务优惠呢? 譬如你在新加坡, 香港或中国的房产如以境外公司持有的话, 当你做买卖时, 是以在境外公司的股份完成买卖, 法定代表人更改就好了。100%境外操作, 不像如以台湾个人或台湾公司在中港星三地持有的话, 一旦要卖出时, 当地的各类费用随之出笼, 认证手续既繁杂, 利得价差税又奇高, 所以说以境外公司在境外完成买卖是最经济简便的安排, 同时又具有隐密性的匿名功能, 对于公共知名人物, 具有绝对的私密保护作用。

6.购买海外股票/ 基金/ 债券对一家文莱(Brunei)或维京(BVI)公司来讲, 香港, 台湾, 中国, 美国, 泰国或日本都叫海外, 如要购买这些国家的股票(基金/ 债券), 均可透过在香港或新加坡的国际性投资机构如美林证券或香港元大证券这一类的公司, 委托他们完成买下你指定的各国股票, 基本上每个国家均有QFII (Qualified Foreign Investment Institution) 制度, 台湾在最近更进一步取消QFII限制, 让外资专业机构更好操作。为什么需要境外公司呢? 跟房地产一样不以个人出现, 除隐密性外, 并免除各国对外国居民的税务及开户限制, 也没有税务问题, 更不必担心私人买卖资料曝光。

7.海外商标/ 专利/ 权利金公司以境外公司在海外持有的商标/ 专利/ 权利金的公司, 除了所得免税功能外, 还有较不易受到母公司任何法律税务纠纷困扰, 另外可以登记在类似马来西亚纳闽岛的运用DTT双重税务国家, 享受收取费用时, 暂扣缴税(Withholding)得以减半或更低的税务优势。

8.海外经纪/ 顾问费用公司现在各种不同类型顾问公司或各类表演团体及艺人, 跟台商一样, 无法轻易的只在本国地区营运, 在跨国际的海外经营或表演, 假使持有境外公司签约, 加上个人境外所得免税回旋的空间, 同时运用DTT 双重税务优势收取费用, 将可取得最高效益。

9.海外持有登记船舶/飞机这方面运用的最好的应该是国内的长荣海运(Evergreen), 把大量的船舶登记在有名的免税天堂巴拿马, 为的是每艘船舶的固定年费与境外公司一样非常低廉, 另外可以航行全世界而不受政治干扰, 加上利得免税, 可以说第一个运用到境外公司好处的就是海运公司, 现在的我们所谈的各类运作境外公司例子, 都是遵行这套原则在运作而已。

10.海外购买保险有很多在海外经营时碰到的保险, 台湾的保险公司是没有提供的, 做为已经是跨国经营的公司, 有些由海外反向为整个集团购买保险, 反而是方便又便宜, 百慕达及开曼另一大宗服务生意就是很多国际性保险公司, 专门就在提供有关奇特少有及价廉物美的环球保险服务。

国际工程公司海外办事处的建立意义和流程

国际工程公司海外办事处的建立意义和流程 前言: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最早的工程承包企业走出国门;如今已有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加入国际工程承包的行列。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统计,2012 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166亿美元,同比增长12.7 %;新签合同额1565.3亿美元,同比增长10 %;截至2012 年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6556亿美元,签订合同额9981亿美元。 在拓展海外工程市场的过程中,项目信息的获得显得尤为重要,而肩负公司经营任务的一个重要组织机构——海外办事处,在其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它不仅负责完成各项经营任务和生产任务,对于企业在当地的纵深发展、建立广泛的人际关系、属地化经营、公司在当地社会形象的建立和维护等方面,也体现了自身特殊的价值和贡献。例如某些大型海外工程的央企,在全球的办事处已经超过40家,海外代表处已经超过60家。其中超过78.2%的海外经营任务由办事处主导完成,66%的生产任务由海外办事处主导或配合完成。 本文主要分析了海外办事处的意义、操作流程和办事处的一般性工作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意义 近年来,受全球经济形势低迷的影响,国内基础设施领域投资持续减少,各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院、施工单位及设备生产厂家纷纷提出自身的海外发展战略,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提高海外业务在公司经营性收入的比重。同时,国内各种市场体系完善,产能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过剩,也从客观上要求企业走出去,加大海外市场的开发力度。另外,国内公司的同质竞争严重,导致国内下游企业的利润率不断下降,而解决类似的问题较为快捷的方法就是直接和国外客户发生关系,建立一定的销售渠道。基于以上考虑,有大量的中国企业建立海外办事处,在竞争中取得了优势地位;后来者则更需要加快发展速度,进行强有力的办事处扩张。 海外办事处不同于企业在国内各个省会城市建立的办事处。国内办事处由于所处文化和环境基本相同,只需要负责一定的经营任务或开发工作,内容较为简单;而海外办事处由于目标所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通常与中国大相径庭,首先要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各种沟通工作,建立一定的客户渠道,充分了解所在国包括税务、劳动保护、工程承包市场、未来国家发展战略等所有与工程承包项目相关的情况,工作量大。 具体来说,第一,由于海外办事处地处目标所在国,承担任务多,重、杂,需要办事处

设立境外子公司备案流程

设立境外子公司备案流程 第一步:商务部备案 按国家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企业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按要求填写并 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d o cx,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境外投资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以下情形: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摘自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务部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d o c 。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将不予备案。 第二部:外汇管理局备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件,企业境外投资外管局备案由银行按通知审核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银行办理外汇管理局备案所需资料(以中国银行为例): 1,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复印件(三证合一);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有限公司概况; 6,有限公司境外投资地项目概况; 7,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表5)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doc 。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第4条需要公司正式的委托书,需盖法人签字章。 将所有资料递交银行后,银行按企业所提供资料录入外管局备案系统,并打印业务登记回单。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图1.1 遇到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的涉税问题时的简单分析思路 一、法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流转税分析 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接下来,就需要根据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判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是营业税应税行为还是增值税应税行为。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营业税将逐渐退出舞台,我们需要关注财税[2013]106号(注2)附件一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其中明确了“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接下来我就以涉及较多的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依据财税[2013]106号(注2),咨询服务已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并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2.如果境内企业取得的是一张净额结算票据,即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税额由境内企业承担,应先将不含税金额换算成含税金额,应扣缴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并上报《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另外还需要根据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申报和缴纳相关附加税。 如果抵扣要用,除了取得银行缴完税的回单,还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三、企业所得税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第二阶段是工商登记手续。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他手续。 一、审批阶段 : 颁发《批准证书》 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 : 申请文件 不同的审批机关对于设立外企办事处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一般地说,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 原件 ) 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 原件 ) 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帐号; (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 原件 )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4. 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准备简历时应当注意,简历所列的时间必须连贯。简历不一定要列印在申请公司的信纸上。 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公司在华设立办事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最新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精品文档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 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外汇管理部)、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门(“外管局”、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1 资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2、商务部(厅)投资证书;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 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审批权 限1 )核准(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依照现行规定,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10中方投资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其中,中方投资额20 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内乱等国家发生战争、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2)备案(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其中,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国家发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投资项目、3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 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 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外经贸政发第230号1997年5月4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国际信托投资机构,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现将《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建议,请及进向外经贸部(发展司)反映。 附件:如文

附件一 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及国际化经营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 为贯彻大经贸战略,推动外经贸企业和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增加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现对我国企业在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审批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申请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资格 (一)具有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外经贸经营权。外经贸公司须从事对外经贸业务3年以上;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自获得经营权后,须从事对外经贸业务1年以上;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 (三)有相应的人才、资本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二、企业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须事先征求我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意见。 三、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名单附后)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并在形成决定之日起30天内,由企业经向外经贸部备案登记,领取批准证书:(一)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总额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 (二)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 (三)对拟设立公司或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额连续3年在300万

个人同时取得境内外工资性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

个人同时取得境内外工资性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 当前,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流普遍,异国就职或者兼职已经很常见。我国从业者年内既有在国内企业工作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又有国外的异国企业取得工资性收入的状况并不鲜见。一般,每一个国家对于从本国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均有征收(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同时取得国内外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呢? 一、国内取得工资性收入的个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规定,个人对于在国内企业按月取得工资性收入的,按月由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前缴纳入库。但对于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所谓全员扣缴申报,通俗地说,就是每一次发放工资性收入时按照每人的具体扣缴情况申报明细清单。通过全员扣缴申报,税务机关可以获取个人在多个单位取得工资性收入的情况,可以合并计算年度个人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国内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性收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目前的政策,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月准予扣除3500的额度后作为所得税,然后选择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至45%不等。

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即使是一处取得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通过全员扣缴申报,对于合并后适用更高税率后计算出的差额部分需要进行补缴入库。 对于个税的计算虽然看似比较麻烦,实际可以根据速算计算应该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后续案例说明,假设2016年度中,一叶税舟在国内从国内A公司中取得工资性收入***万元,从M国B公司取得工资性收入30万元,从N国C公司取得工资性收入20万元。假设国内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已经按照最高适用税率4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后面从国外取得的收入部分计算国内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45%计算即可。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从境外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在国内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一般,每个国家对于从本国取得工资性收入的外国公民按照本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上例中假设M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0%,扣缴个人所得税30×50%=15万元。N过个人所得税税率40%,扣缴个人所得税20×40%=8万元。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均取得规定的税收完税凭证原件。 1.境内外所得合并申报的要求:

境外设立分、子公司的流程(参考)

外资企业注册分、子公司所需文件 1-国外之注册公司的英文名字 2-国外母公司的所有注册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和相关资质、法人授权委托书(各公证版英文3份)和法人彩色护照复印件,带有1年的居留商务签证、国外联络地址和法人照片4cm * 6cm 八张。 3-公司法人在取得商务部的营业执照后,须到本地任何一家银行,由银行发函开户证明。 4-公司在柬埔寨营业地址附上当地公安派出所备书认证的租约和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暂住居留住户登记证明。 5-法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税务局拍照、按指纹。 申办公司执照包括: 1.公司的商务部营业执照(7个工作日完成,从文件齐全算起) 2.商务部确认盖章之公司章程及印章(7个工作日完成,从文件齐全 算起) 3.税务登记证和增值税证(或进出口许可证)30-60个工作日完成 *备注:至于对应所能开的发票,是要根据公司的营业项目有关的业务,如:建筑类型的公司,只能开与建筑有关的发票;普通贸易公司,也只能开与其业务相关的贸易发票。

付款方式: 1.先预付美金$100.00元。 2.文件资料收集齐全后,待我司把所有的申办文件、批文经商务批准备,签署 好所有的申办文件主,再付余额美元$2200.00。 3.所有子、分公司都归总局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的费用都比新成立的公司要 费用要大将近500美元(普通程序大约2个月完成,若要加急则需加500美元,15个工作日完成) 4.若是工程、设计、勘察、装修等项目公司,则必须再办理相关资质,办理手 续与费用不在以上报价内。 5.办理相关资质文件需要:国内建筑或装修图文、画册,相关项目的合同, (还要再翻译成柬语版)建造总价不低于500万美元、本地银行10万存款证明。 6.甲级费用:7000美元乙级费用:6000美元丙级费用:4000美元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稽查风险

问:公司的外籍员工(派遣员工)工资按照约定由境内的子公司承担,但是每月先由境外的母公司垫付给员工个人,然 后境内子公司再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母公司。根据现行税法,向境外支付代垫工资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营业税?需要 认定常设机构吗? 答:根据问题所述,此项业务实质为境外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内子公司工作,境外公司按成本价(该派遣员工工资额)收取劳务费。 1、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规定,服务业,是指 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境外公司派遣员工到中国境内工作收取劳务费,属于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业,应按5%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 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在境内也没有代理人的,该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取得劳务费所得 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 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外国企业通过其雇员在中国境内为某项目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其源自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该常设 机构的利润并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支付劳务费的境内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另外,境外公司向境内子公司按成本价收取劳务费,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为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按《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营业额,计算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合理方法调整,确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稽查风险 2009-8-31 14:52 【大中小】【打印】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旨在增加税收、防止逃税避税的税收政策。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 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2009]103 号)(以下简称“103 号文”)的下发,引起了业内人士和广大纳税人的极大关注。该文件的下发,表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 薪酬税收问题。

境外企业设立审核指南

境外企业设立审核指南 一、申请在国外设立企业或机构的审核 (一)、申请在非热点国家设立企业(机构)或在热点国家设立非贸易类企业(机构)的审核 1.审核依据 (1)《关于加强海外项目管理的意见》(国发[1991]13号)。 (2)《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1997]外经政发第230号) (3)《广东省境外投资审核试点改革实施方案》(粤外经贸合字[2003]16号) 2.审核条件 1.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2.开办贸易性公司(机构),必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办经营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机构),必须享有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相应业务的经营权,并在拟投资国家或地区有一定的经营业绩。 3. 对外进行技术投资的,该技术必须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技术。 3.上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合作各方名称、境外投资目的、拟设境外企业的中外文名称、注册国家(地区)、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拟建项目总投资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中方股本额、出资方式、自有资金金额、资金来源构成;合作期限、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应承担的责任;项目市场分析、年经营规模、投资利润预测等)。 (2)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 (3)境外企业(机构)章程 (4)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设立企业可免) (5)境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外方合资合作合同(独资可免) (6)境外企业中方各企业间协议(中方独资可免)

(7)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独资可免) (8)投资主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设立非贸易性企业可免),《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设立非外经企业可免)。 (9)其它需要上报的材料 注:设立非贸易类企业的,须将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四份)在我局备案 4.审核程序 区(县级市)属企业——区(县级市)外经贸局 (含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市外经贸局(征求我国驻投资项目所在 市属国有企业——市直属主管企业(部门) 国使领馆意见) ——省外经贸厅——市外经贸局转发有关批文 企业接到批文后填写《境外企业、境外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经省外经贸厅盖章后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批准证书》。领取证书后,请于6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汇出手续,其他国内有关部门所需手续于1年内办理。 5.办理时限及经办人 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上报上级单位。 承办处室:对外经济合作处 经办人: 在亚洲设立企业(机构),主办人:阮志良81070579 协办人:赵红星88902836 在美洲、大洋洲设立企业(机构),主办人:曾艳萍88902290 协办人:赵红星88902836 在欧洲、非洲设立企业(机构),主办人:赵红星88902836 协办人:曾艳萍88902290 传真:81097657 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12楼1209室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简述境内企业接收境外机构提供服务的税务及付汇处理

简述境内企业接收境外机构提供服务的税务及付汇处理 张清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包括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等相关服务业务。这些服务发生的地点有些在境外,有些在境内(境外企业派人员)。在代扣代缴税务申报上,有些服务是免税的、有些服务是不予征税、有些服务是要征税的。在税种上,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些税种又分别由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和地税局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国内企业只有在代扣代缴了这些税后才能向国地两税局申请售付汇(或免税、不予征税)证明,有了国地税的这些证明才能到银行付款到境外公司。下面我就该项业务的所涉及的税种、税款计算、税务程序简介如下: 一、涉及的主要税种 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和印花税,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征收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另外,有些地方税务局还对服务金额征收一些附加费,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按服务金额征收堤围防护费等。 以上税种的税率按《营业税条例》和《印花税条例》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25%执行。 二、税款计算 (一)需要交纳的地税的税款计算 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款主要是营业税。判断是否需要帮境外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关键是看服务发生的地点,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外则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不需要在境内交纳营业税,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内则需要在境内交纳营业税。各种服务的营业税税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应代扣代缴的税款等于合同金额乘以营业税税率,计算公式:应交营业税=合同金额(如合同是外币计量应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营业税税率。 (二)需要交纳的国税的税款计算 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款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判断是否需要帮境外代扣代缴企业的关键是看服务发生的地点,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外则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不需要在境内交纳,属于不予征税范畴;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内则需要在境内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执行。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款等于合同金额乘以收入利润率后再乘以所得税税率,计算公式:应交企业所得税=合同金额(如合同是外币计量应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定所得税征收率×所得税税率。 三、税务处理程序 (一)地税方面 境外企业给境内提供服务业务涉及到需要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主要流程及其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供的资料为:

关于设立境外公司的几点建议

关于设立境外公司的几点建议 一、境外设立公司报批流程 2009年3月国家商务部第5号令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5月上海市商务委颁布《上海市关于境外投资核准工作实施细则》,最新规定大量下放对外投资的核准权限,核准程序也大大简化。 根据新管理办法,地方企业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属一般核准类境外投资,由市商务委一般核准。 企业需提交材料包括: 1、加盖公章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3、投资项目情况材料 4、《境外投资申请表》打印件 5、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 (2009年8月1日后不需要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具体报批流程如下: 1、先在网上报送 (https://www.360docs.net/doc/b018217283.html,咨询电话:63518610) 2、而后携上述材料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沪闵路6588号321室,咨询电话:64122551) 3、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转报 4、市商务委核准后,颁发《证书》,企业持证书办理外汇、银 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 (具体操作为:获得证书后先到外管局登记备案;而后去银行办理购汇、转汇

等;如有货物出口还需去海关办理相关通关手续;最后在境外企业注册完成后 还需去相应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登记报到。) 审批时间: 1、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境外投资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 日之内完成一般核准类项目的信息核对和初审转报; 2、市商务委一般核准的境外投资事项,市商务委收到申请材料 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 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总计6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二、公司架构设计首推方案 我们认为如果公司以后想加大境外业务开拓力度,则最好有一个合法合规又能兼顾业务拓展的较为完善的境外架构。该架构可以由公司先在香港设立一个控股子公司XXXX(香港)有限责任公司,再由XXXX(香港)有限责任公司在境外各地设立控股子公司。 推荐理由:

集团公司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方案书(修改稿)

****集团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方案书 (修改稿)

目录 一、背景分析 (3) 1、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背景 (3) 2、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目的及作用 (3) 二、****集团**产品产品出口数据介绍 (4) 1、历史销售量 (4) 2、预期销售量 (4) 3、图示说明 (5) 三、海外分支机构设立类型之优劣比较 (5) 1、海外分支机构的类型 (5) 2、优劣势比较 (6) 四、海外分支机构的营运模式 (6) 1、目标市场 (6) 2、分支机构类型的选择 (6) 3、拟开展的业务(履行的职责) (7) 五、目标市场概况 (8) 1、目标市场国家概况 (8) 2、主要客户情况表 (8) 3、主要浮法厂线情况 (10) 六、海外分支机构设立工作步骤及分工 (11) 七、设立分支机构效益测算 (11) 八、环境及潜在风险 (11) 1、环境分析 (11) 2、潜在风险 (12) 九、建议 (125)

一、背景分析 1、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背景 ****集团经近几年的飞速发展,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浮法产能已跃居第一。但相对发展迅猛的国市场,海外市场目前尚停留在起步阶段,很多海外客户并不了解******产品,****品牌在海外的影响力十分有限,为树立经典品牌,打造百年企业,分散经营风险,拓展海外渠道,有必要探讨****集团在海外(新加坡或马来西亚)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并就相关工作做深入的探讨,形成一致性意见并决策后予以执行,为****集团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化做好准备。 2、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目的及作用 2.1拓展外销渠道,推广****品牌; 2.2收集海外市场信息,了解目标区域政经环境、投资环境及人文秩序、文化习惯等; 2.3依托大陆工厂产能、产品优势等,进行**产品原片及衍生产品的贸易; 2.4对比企业大宗原燃料国外采购成本,适时从国外进口相关原燃料,为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公司效益; 2.5为集团逐步深入地走向国际化,做好人才储备并进行相关经验积累。

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境内企业符合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企业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业应按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境外账户收支情况。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 (一)资格管理 1、申请条件要求: (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游复合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无危房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制定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存放境外业务类型:单一型、集团型主办、集团型成员。 (二)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首次开户登记 1、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首次申请时,还应说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见附近8)(以下简称《业务登记表》); (3)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见附近9)(以下简称《协议》); (4)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账户管理、存放境外资金使用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权限管理、信息

报送及档案管理); (5)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须提交成员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成员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 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交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见附件10)(由成员公司持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情况说明、内控制度、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等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 境外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要求: 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具体信息包括:境外开户银行代码(SWIFT CODE或银行标识码)、境外开户银行名称、境外账户户名、境外开户国别或地区、境外开户银行地址、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境外账户账号和币种信息。 (三)后续开户登记 1.后续开户前,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2)境外开户行与之前开户提交的《协议》签订主体不一致的,提交新签订《协议》;境外开户行未发生变更的,提交原《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新开账户适用原《协议》;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企业设立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公司章 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Partnership 注册地址:************************* 第三条投资方名称、法定地址; 1、投资方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 2、投资方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 第四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本公司为哈萨克斯坦国的企业法人,受哈萨克斯坦国法律管 辖及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哈萨克斯坦国的法律、法令有关条例 规定,同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三章股权结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本公司是*******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合资新设成 立。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约合********万美元。

本公司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投资分期情况见后续说明) 本公司股权比例:******有限公司持有80%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0%股份。 第八条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投资方同意后,并报原审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条本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十条本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人。 第十一条总经理组织领导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本公司经营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以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五章财会会计 第十三条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对公司财务会计有关的规定。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四条本公司的一切凭证、账本、报表,可以用外文书写,但也需同时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制作相关报表。 第十五条本公司可采用坚戈及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六条本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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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标 签】外国公司,外国公司船舶,船舶运输收入,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1﹞139号 【发文日期】2001-12-04 【实施时间】2001-12-0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8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以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三条所称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向《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包括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对外支付运费前,以对外支付运费总额为应纳税收入总额,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运费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向地方税务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如主管税务机关无特别要求,可不再报送《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报送的报表。 三、扣缴义务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纳税人支付运费时,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境外船运公司发票和提单(或副本),提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完税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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