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天津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各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应实施细则,并向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评估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国家级学分可以替代天津市级学分,天津市级学分不能替代国家及学分。

第六条I类学分包括: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第七条Ⅱ类学分包括:

1、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并撰写综述;

3、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4、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6、出版学术著作;

7、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8、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9、外出进修;

10、科研立项。

第三章学分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

l、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其中三级

医院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要求Ⅰ类学分不少于5分。

2、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各类学分比例要求具体见表:

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最低应取得学分数

学分类别单位级别

I类学分

Ⅱ类

学分国家级

项目

省市级

项目

三级医院 4 8 13 三级以下医院及其他单位 2 8 15

第四章学分授予标准

第九条I类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 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经考核合格,按项目的所属等级、学分类别(Ⅰ类或Ⅱ类)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亦按该项目级别授予相应学

分。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通过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所取得的学分数,每年不能超过10学分。

第十条 Ⅱ类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学员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1学时授予1学分。

2、自学并撰写综述: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每年度撰写综述一篇,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优秀”、“良好”者授予6学分,评为“合格”者授予3 学分,“否”者不得分;以上授予学分仅限于第一作者。本年度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综述,授分参照5。其它学分均不能代替综述学分,综述成绩不足3分者年度继教不合格。

3、完成计划内的科研课题后,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认定),按该科研课题的级别授予学分:

学分记录在成果鉴定(认证)的年度内 成员排

课题级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国家级课题

8 7 6 5 4 市部级课题

6 5 4 3 2 厅局级课题 5 4 3 3 1

4、参加学术会议,并在大会宣读论文,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作者排序会议类别第一

作者

第二

作者

第三

作者

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6 5 4 行政区会议 5 4 3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作者排序刊物类别

第一作者

(通讯作者)

第二

作者

第三

作者

国外期刊(ISSN)8 7 6

核心期刊 6 5 4

专业期刊 5 4 3

内部刊物 4 3 2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 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字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 字授予1学分。

9、编写医学教材或讲义,每4000 字授予1学分。

10、出版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1、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

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以及临床病例讨论会、大查房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每次授予0.5学分,主讲人每次授予2学分。

12、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本单位统一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本单位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十一条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年度考试及格者)、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在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同一年度内6个月及其以上或者跨年度连续6个月,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培训结束当年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去外单位短期进修不足6个月,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Ⅱ类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第十二条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在培训期间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第五章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三条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数。

第十四条参加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

第十五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学习的人员,由所在地区、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

第六章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六条在本市举办的市级以上继教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在举办现场POS机刷卡计分。

第十七条在本市举办的市级以上继教项目,项目主办单位需要在项目举办前2周,将项目举办通知报送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10%的举办项目进行现场抽查。项目举办单位在举办地点现场POS机刷卡,并在项目举办后两周内向天津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项目举办的现场照片(包括带有项目标题会标的会场照片、参会人员合影或者会场全景照片和每个项目教师的授课照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使用情

况简介表》,经过天津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学分录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

第十八条在本市举办的外省市继教项目,需要接受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发放项目举办通知之前填写《异地在天津市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加盖公章报送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对天津学员采用POS机刷卡计分,并接受天津市学分登记制度的管理(参照第十九条);对外埠学员发放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第十九条参加外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需经单位批准,提供单位派出证明、会议通知或者邀请函、差旅费凭证复印件和完整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培训课时、授予学分级别和学分数的学分证书作为登记学分的凭证,并留档备查。

第二十条学分审核时间:获取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各单位须于次年1月8日之前将全年的学分审核结果报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次年的1月份进行年度学分审核,合格者颁发年度继教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凡弄虚作假、乱授学分

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天津市卫生局发布的《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

2018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 2018年我们要以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和“二甲”医院相关标准为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继续教育力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新的医学发展的需要,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2018年继续医学教育计划。 一、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及实施细则的学习,使每个医务人员熟悉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并积极参与继续教育管理,院科两人相应的学分,年终总结每个同志的年度学分,要求每个同志每年度学分不低于25分。 二、合理安排本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今年,我们要抓住医改的机会,安排省级医院各位老师、各位专家组织全院或相关科室学术讲座,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我们要将医学“三基”知识和医疗专业技能的进一步培训作为重点项目,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处方书写规范及电子病历和新的病案首页、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传染病防治知识、中医临床路径、病种质量控制等相关知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普及教育等列入继续医学教育的必修项目进行培训,同时安排各位科主任、高级或副高人员、进行相应的专科学术讲座。 三、督导职工积学习,鼓励职工积极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继续医学教 项目或参加网上继续教育项目。 四、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师资人员培训 一支高素质的继续医学教育师资队伍,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师资规定为科主任及副高及以上人员,并给他们安排外出提高的机会,今年将临床路径管理和病种质量控制作为其继续教育的重点,要求其不断学习新知识。

五、加强与上级单位的联系,以拓宽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与上级其它单位的联系,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的形式开展学习和交流,以拓宽我们的继续教育基地。 平鲁区中医医院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学分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4、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上海市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二)II类学分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五)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doc

2015 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现代医学发展的要求,继续落实我院“科教兴 院,人才强院”的方针,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卫生技术 人员的整体素质, 2014 年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将以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学分档案的管理、 产儿科选派进修学习管理等工作将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 形式的方法,切实地开展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现制定2014 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员继续医学教 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 讲求实效的原则,从单纯技术型向提高人文素质型转变,培 养融创新能力、医学技术、人文素质为一体,综合素质全面 发展的医务人员。 二、总体目标 2015 年度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将实行“请进来”(请专家讲学、手术、会诊),“送出去” (外出进修学习、参加 院内、外各类学术活动及培训班)的形式,积极开展院内专 题学术讲座,组织科主任(护士长)查房、科室定期业务学 习,鼓励个人自考、自学或参加函授教育。通过举办各种形 式的师资培训活动,提高授课教师、临床带教教师的教学水 平,规范临床教学,培养合格医学人才。

三、实施方案 (一)、认真做好继教项目的学习工作。各科室要认真 研究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参加本专业继教项目学习。 (二)、本年度将选送 1 名助产士技术骨干到省妇幼保健院进修学习, 1 名妇产科医生和 1 名新生儿科医生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要求进修学习人员签属协议并回院后做好带教工作。 (三)、有计划的安排各学科主任、护士长及业务骨干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及短期培训班等,为培养学科带头人奠定良好基础。 (四)、鼓励医务人员通过自学、自考、函授等形式 取得高层次学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继续鼓励医务人 员提高学历层次,改善学历结构。 (五)、鼓励并支持医务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撰 写、发表学术论文。 (六)、鼓励各学科及个人引进、开发、应用新技术 项目,对确实能给医院带来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科 和个人 , 医院年终评议并给予奖励。 (七)、努力促进医院的对外交流工作,加强同院外医 疗机构和知名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合作,扩大我院的学术影 响。 (八)、积极开展院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以学术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低于10学分,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 (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五年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市、县(区)提供不少于60学分的面对面培训;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计算办法和标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结业证中书既有学时又有学分规定的以学分计算。 第六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等,凭有关证明材料,按每天1学分计算。 第七条在县级以上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结对帮扶、教育志愿者、下乡送教等义务支教活动,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均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是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为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素质,以人为本,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增强我院核心竞争力及卫生技术人员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医疗卫生事业作出贡献,以创建“学习型”医院为工作目标,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学规定》、《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制定如下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教育毕业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为从事医疗、医技、护理的初级以上职称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组织管理 1、由医务科、护理部具体负责组织本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制定本院继续教育计划、实施方法。 2、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科主任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

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四、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 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以科室为单位,每月组织一次以上的业务学习。 4、以科室为单位,每月进行一次业务闭卷考试或技能考核。 5、医务科、护理部等科室每季度组织三基闭卷考试或技能考核。 6、医务科、护理部、感控科组织的业务学习。 7、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医务科、护理部根据综述质量授予自学分。 8、继续教育采用参加各种短期或较长期的专业培训、进修学习、研修班、学术进座、学术会议、案例分析、临床病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网络教育等形式。 9、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必须经医务科、护理部同意;科主任安排好本科室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10、取得各类学分证书后,一周内交医务科、护理部放入个人档案。 11、鼓励在职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成人医学教育学习。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 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 (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临床医师(含中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内进行的继续教育用学分的形式给予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和试用期内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 选修课是教师本人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所列科目选修的课程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组织开展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八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学分计算 第九条继续教育周期内合格学分为36分,其中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26学分。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第十条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的计算标准: 1.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原则上按10学时折合1学分; 2.市、县教育局组织的报告会、专题讲座1小时折合0.1学分,最高累计2学分; 3.参加县、市、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分别计5、8、10、12学分。多次参训者,不重复记分,只取最高层次培训记一次学分; 4.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学历(学位)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计15学分; 5.高中教师参加经市教育局批准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计12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参考模板)

番禺东涌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卫生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加速医学人才的培养,建立连贯性医学教育的完整体系,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基本教育之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由之路。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的最高层次。主要目的是使在职的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知识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加深,从而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使继续教育和晋升、聘用、职业注册紧密结合起来,作为职称评审、执业资格再注册等申报必备材料。形成培训、考核、晋升一条龙的管理模式,逐步使卫生技术人员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真正把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转变成自觉行动。把开展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范围和对象 凡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初、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对参加继续医学教

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实行学分审验制度。 二、内容和形式 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丰富,专业层次繁杂,为做到系统性、连续性、实用性,继续教育的内容要突出

“三性”、“四新”,即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且按照初、中、高三个层次进行。 1、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为两部分,一是新毕业生或具有师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参照卫生部关于规范化培训等有关规定,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标准为目标,进行以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的继续教育内容;二是士级职称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由单位根据师级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及“注册”要求,结合本岗位实际需要制定继续教育内容。 2、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应以副高职专业技术标准为目标,以学习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四新”知识为内容,注意针对性、先进性的实用性,积极学习旨直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3、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以本专业、本学科先进水平为目标,开展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内容有:本专业的综述,以“四新”为内容的学术专题讲座、报告、科学研究、出版著作等。 4、继续教育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专题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学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疑难病例讨论、临床病理讨论、技术操作示教、长期或短期专业培训班、研讨班,引进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发表论文,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15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015-06-11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

2015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

大城县医院医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要求, 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良好效果,总结如下: 一、建立并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我们制定了本院《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明确 了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政策、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成立了继续医学 教育领导小组,由医务科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使我院的继续医学 教育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二、对继续医学教育认识程度有所提高 在如何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医 学教育的认识和重视上,不断创新思路,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作为工 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强化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认识和重视,使他们在工作中不断加强自身 的业务知识的学习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以达到医院整体医疗水平的提 高。 三、继教管理步入正规,科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继续医学教育面广、量大,层次多,形式多样,规范管理既是工 作重点也是工作难点。我们不断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更新手段,在 规范管理上做文章。

一、是依据卫生局有关文件,制定了本院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配套规定,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 二、是依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自己的实际,实行了院内继续学分制、实行签到制,掌握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定期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医院大多数人员熟悉和掌握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三、是业务学习落实到位,学习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实名签到制,避免了以前业务学习流于形式的松散,学习结束发放学分卡,有利于掌握每个人的业务学习情况。 四、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活动有所加强 为满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我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使卫生技术人员学有渠道、学有所获、学有所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频率和质量较往年有所增加和提高。 (一)是加强了重点传染病知识的培训,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了禽流感.结核病,手足口病,麻疹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专科医疗护理技术培训。主办讲座30次,培训共有1000余人,合格率为100%。通过培训,提高了卫生技术人员对传染病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使卫生人员掌握了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聘请外院知名专家、教授进行业务知识的讲座,加强本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附件2 申请代码: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远程项目) 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申报单位(盖章)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项目的申请代码系网上申报时自动生成。 二、项目网上申报后,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打印生成纸表(授课 教师需在纸表的授课教师签字栏签字),纸表也需按相关要求逐级上报。 三、本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本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必填项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2.填写思路: ⑴体现本申报项目在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上的新颖性; ⑵分析本申报项目的培训需求; ⑶介绍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的具体考核方法。 3.项目学术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新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4.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继续教育对象的要求。 5.学分计算方式: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及有关学(协)会等单位代码 代码名称代码名称 01 北京市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2 天津市 31 重庆市 03 上海市 32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 04 河北省 3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5 山西省 34 北京医院 06 内蒙古自治区 35 中日友好医院 07 辽宁省 36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08 吉林省 37 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 09 黑龙江省 38 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10 江苏省 39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11 浙江省 40 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 12 安徽省 41 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 13 福建省 42 中华医学会 14 江西省 43 中华护理学会 15 山东省 44 中华口腔医学会 16 河南省 45 中华预防医学会 17 湖北省 46 中国医院协会 18 湖南省 47 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 19 广东省 48 中国医师协会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9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21 海南省 50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2 四川省 5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3 贵州省 52 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 24 云南省 53 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 25 西藏自治区 54 北京双卫医学技术培训中心 26 陕西省 55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27 甘肃省 56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28 青海省 57 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58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ⅩⅩ旗人民医院 ⅩⅩ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及医院综合服务能力,适应现代化医学发展的要求,我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教兴院,人才强院”的方针,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要求,特制定ⅩⅩ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医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巴彦淖尔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多层次继续医学教育,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医务人员,切实地开展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医院专门成立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和工作职责如下: 组长:崔忠义 副组长:贾剑锋 成员:刘巧灵、杨晓旭、樊帅、王娟、刘磊 工作职责:医务科负责组织院内培训;各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室内职工开展科室培训;医务科根据院内和科室内实际培训学习情况(课件、参训签到册、授课影像资料、记录等)

进行统计确认,每季度以简报形式通知;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和监督。 三、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 1、加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鼓励开展多学科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各科室要根据《巴彦淖尔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要求,认真研究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组织、申报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时将本专业继教项目上报医务科, 医务科严格把关,按规范要求申报高水平、高质量的继教项目,提高中标率。 2、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师资培训活动,提高授课教师、临床带教教师的教学水平,规范临床教学,培养合格医学人才。本年度拟选送5名以上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到省内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并要求进修学习归来人员,必须向医院交一篇进修心得,做一次与进修相关的专题讲座,学成后要求独立完成本专业日常诊疗工作,独立或在上级医师指导(数次)下完成1-2项新技术、新项目。各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及业务骨干参加省内外学术会议及短期培训班等,为培养学科带头人奠定良好基础。支持各级各类人员在国内学术团体与医疗质量控制机构任职。 3、鼓励医务人员通过自学、自考、函授等形式取得高层次学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医务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撰写、发表学术论文,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奖励。要求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发表1篇文章。加强与核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19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06年) [生效日期]:2006-11-01 [发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京卫科教字[2006]75号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岳普湖县二小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教师继续教育功在教育,为全面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不断推进我校教育改革的新进程,特订立如下管理制度,望广大教师配合实施: 一、继续教育管理目标 以师德教育为根本,以现代教育理论和技术的运用为重点,构建和全面提高教师德、能素质的继续教育内容体系。同时,学校划拨专项师培经费,以评估和激励制度为重点,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体系。 1、师德建设管理目标 严格贯彻国家教委《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行为十不准”。模范律己,激发和宏扬教师的敬业精神与奉献精神。 2、学历培训目标 为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做出如下规定:男45岁以下,女4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必须参加高学历进修,高学历每年递增。 3、职务培训管理目标 (1)所有专任教师都要在年内完成规范性培训100学时。 (2)按省、市、区教师培训意见,与教师个人相关专业培训必须人人参与,人人过关。 (3)加强对学校后备干部、中青年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定期培训。 二、继续教育管理措施 1、加强宣传力度,让我校每一位教师都认识到教师继续教育是利及社会、学校、学生、个人的大事。

2、建立继续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教研组长为组员。副校长负责全面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3、落实经费投入,我校按教师培训需要下拨专项资金,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经常性费用。 4、明确校本培训继续教育学习管理制度:我校实行每期每月一次集中学习和暑期集中学习制度(按上级规定),实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制度,教师晋职评优挂钩制度。 三、继续教育学习纪律 1、凡应参学的教师必须做到准时参加各级组织的集中学习,不可有任何理由和借口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2、凡是参学者必须做到人到心到,不做任何与学习无关的事,不闲谈任何与学习无关的话,不影响别人的正常学习,尊重教者的讲课。 3、每次参学时,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有事有并先请假,经批准后再离开。 4、学习时要认真听老师辅导,并做好必要的记录不懂就问,相互学习,互相取长补短。 5、学习期间要自觉遵守秩序,爱护学习场地的环境卫生,做严于律己的楷模。 .

2018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

2018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总4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卫生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加速医学人才的培养,建立连贯性医学教育的完整体系,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管理,根据“宜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印发《宜宾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基本教育之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由之路。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的最高层次。主要目的是使在职的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知识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加深,从而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使继续教育和晋升、聘用、职业注册紧密结合起来,作为职称评审、执业资格再注册等申报必备材料。形成培训、考核、晋升一条龙的管理模式,逐步使卫生技术人员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真正把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转变成自觉行动。把开展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范围和对象 凡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初、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实行学分审验制度。 三、内容和形式 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丰富,专业层次繁杂,为做到系统性、连续性、实用性,继续教育的内容要突出“三性”、“四新”,即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且按照初、中、高三个层次进行。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06-8-9 [浏览次数] 878 继续医学教育是指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医学领域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教育形式。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随着我省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逐步完善,并将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晋升等与继续医学教育挂钩,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具体体现在省卫生厅陆续颁发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中,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有关制度并完成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任务,我们对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进行初步的解读。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一)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初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按照相应的培训方法执行)及具有初、中、高级职称的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本省《条例》提出的要求参加相应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 (二)内容与形式 并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如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以及远程教育、通讯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 (三)学分累积制度

1、学分要求 根据《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继教实行学分累积制。继教对象参加继教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如达不到每年最低学分数,按未达标年数顺延晋级年限。按照继教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Ⅰ类学分又细分为国家级Ⅰ类学分和省级Ⅰ类学分,其中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省立医院属于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细则》的规定,省级医疗卫生单位须获得的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年,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年,在每一任职周期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2.学分授予范围 2.1 Ⅰ类学分授予范围 2.1.1国家级继教项目,包括全国继教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与国家级继教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1.2省级继教项目,包括国家人事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省继教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中华”牌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并向全国继教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项目及学术活动、经省继教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项目、省继教基地举办,由省继教委员会公布的项目、被国际刊物(SCI 或MEDLINE数据库)收录的刊物上或一级学会主办的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经国家科技部、省(政府)部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获国家科技部、省政府授予的科技进步奖、省卫生厅批准举办的医药卫生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学习班及由省继教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学术讲座等12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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