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公司通讯工具管理办法[120352]

房地产集团公司通讯工具管理办法[120352]
房地产集团公司通讯工具管理办法[120352]

房地产集团公司通讯工具管理办法[120352]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通讯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通讯工具管理,使通讯工具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合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管理部为通讯工具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通讯工具的种类和配置范围

第四条通讯工具的种类:

(一)固定电话

1、单位直线电话

2、单位分机电话

3、住宅电话

(二)传真机

(三)移动电话

第五条通讯工具的配置范围

(一)单位直线电话: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配置的,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二)单位分机电话:全体员工;

(三)住宅电话: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配置的,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四)传真机:经批准的部门和机构

(五)移动电话: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共他人员鼓励配置,但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三章通讯工具的配置程序和标准

第六条通讯工具的配置程序

(一)单位直线电话:

1、由所需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经理签署意见,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由综合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到电信部门办理申请安装手续。

2、拆、移电话也须由所需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由综合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到电信部门申请拆、移。

(二)单位分机电话

1、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当天安装完成。

2、拆、移电话也须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当天拆、移完成。

(三)住宅电话

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或其他经批准的人员需要安装(拆、移)住宅电话,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传真机

由所需部门或机构提出配置申请,经分管综管的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购买,使用部门或机构需在《通讯工具领用登记册》上签收。

(五)移动电话

可配置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综合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自行购买,费用由综合管理部按规定统一报销,使用人需在《通讯工具领用登记册》上签收。

第四章报销标准

第七条通讯工具的报销标准

(一)电话机、传真机购置费:

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购置并全额报销。

(二)手机购置费:

l、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最高限额3000元;

2、其他人员报销50%,最高限额1500元。

第五章通讯工具的费用管理

第八条通讯话费的报销标准

(一)单位电话:全额报销

(二)住宅电话:全额报销

(三)移动电话话费:

l、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全额报销;

2、副总经理最高限额600元/月;

3、总经理助理最高限额500元/月;

4、部门经理最高限额350元/月;

5、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助理最高限额250元/月;

6、部门主管最高限额l 70元/月;

7、部门主管以下员工最高限额1 30元/月。

第九条超出报销限额的移动电话话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前期、销售和工程管理人员及其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移动电话话费超出报销限额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在其规定报销限额上浮50%的范围内酌情审批。

第十条通讯话费的交缴

(一)固定电话话费单位电话和住宅电话的话费由公司通过银行托收方式支付。

(二)移动电话话费:

l、不使用缴费卡的移动电话话费由后勤管理人员填写费用申请单,经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统一交缴或银行托收,超额部分在下月工资中扣除。

2、使用缴费卡的移动电话话费,由使用人先行支付,经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后勤管理人员根据报销标准凭发票统一报销,超额部分由使用人自理。

第十一条通讯话费的登记

(一)固定电话话费每月由综合管理部在电话话费登记本上登记。如有疑问,可去电信部门帐务中心查询。

(二)移动电话话费每月由综合管理部按实际报销金额在移动电话话费交缴登记本上登记备查。

第六章通讯工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单位固定电话开通国际或国内直拨功能,须由部门提出申请,由综合管理部经理签署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单位固定电话机的国内直拨功能平时应锁定,部门负责人应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具有国际直拨功能的单位固定电话机须从严控制,非工作需要一律不得擅自开通。确因工作需要的,开通后应加强管理,任何人员不得私用。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固定电话应长话短说,简明扼要。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单位固定电话拨打声讯台,一经发现,处以通讯话费5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传真机的使用规定与固定电话机相同。

第十八条使用人应爱护单位的电话设施,保持电话机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报销话费的手机一般均应随时保持开机状态,以便工作联系。

第二十条电话机和传真机发生故障,使用部门提出维修

申请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维修。

第二十一条新增员工手机需入虚拟网的,每月25日前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移动电话的折旧年限为3年。员工离开单位时,折旧年限已满3年的,通讯工具归使用人所有;折旧年限未满3年的,须按折旧比例计交使用。剩余年限的费用后,通讯工具归使用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移动电话机遗失的,由使用人自行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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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集团公司签约管理办法

地产集团公司签约管理办法 地产集团公司签约管理办法提要:部门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对本公司涉及的合同等对外交易进行分类管理,学习相应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对外交易的效率和安全 更多精品:人事 地产集团公司签约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员工对外业务往来中的行为,明确员工在工作中的职责,防止公司蒙受不必要的经济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合同的形式和种类 1、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的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2、本办法所指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纪要、备忘录,签证、联络单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本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远洋城集团公司的房地产经营开发、建设工程、设计、维修;销售、租赁、抵押;采购、借款、保险;广告、促销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三、合同交易框架的拟定 在重大、复杂的合同谈判前,如合作开发合同,公司项目收购合同、融资合同、建设工发包合同等,业务部门须与财务、法律部门就

交易的方式、框架进行会商,确定可能的几种不同交易模式,并据之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适用的条件。 四、合同的起草。 1、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经办人员应争取合同的起草权或使用我公司制定的合同文本。 2、一般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3、国家格式化的合同由经办人按合同纸上的要求填写。 4、我公司制定的格式化合同由经办人按公司的要求填写。 5、重要合同由业务主办部门会同法务部门负责拟稿,或者组织业务、财务、法务部门参加合同的前期准备和谈判工作。 五、合同的流转 1、拟稿完毕后,经办人填写合同流转单,将合同稿一并交部门经理审核。 2、部门经理对合同稿进行审核,同意则转财务部,否决则退回。 3、财务部根据财务制度和资金情况对合同稿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则转法务部门,否决则由经办人根据情况退回,如经办人要求继续流转的,财务部意见予以保留。 4、法务部门根据法律要求对合同稿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则继续流转,重要合同则再转总经理,非重要合同则直接交印章保管人用印。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9 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2年9月6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资金在二百万元以上,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有七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urban real estate management measures 编订:JinTai College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 2、篇章2:2020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新修订)》主要 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 的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 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有土地使用 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 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 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住宅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 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得侵犯。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近年来,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规模日益扩大,集团化步伐加快,因此,科学有序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建立一整套相互协调、整体优化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作为公司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综合管理,即通常含义上的行政办公事务管理,是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中枢和结合点,规范有序的综合管理制度体系在整个公司制度建设中举足轻重,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运作起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 为使本公司以及分、子公司的综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本公司特集中抽调人员按照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对公司现行的综合管理制度分类进行修订、完善;并吸取成功企业管理经验,结合公司管理现状和发展需求,增编了部分管理制度。 综合管理制度共分六篇,分别为:会议管理、文秘档案管理、法律事务管理、资产物品管理、后勤总务管理、综合管理。共编制各类规章制度41项,基本涵盖了本公司综合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综合管理制度体系。各项制度已经公司制度评审会议评审和公司领导审定,现作为试行稿印发公司各单位、部门。 由于编制时间紧,编制人员自身也有一个学习的过程,其中的不当之处、疏漏之处敬请指正。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篇会议管理一、股东会会议制度二、董事会会议制度三、监事会会议制度四、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五、员工大会管理办法六、评审会议管理制度七、项目公司工作会议制度八、会议室管理制度第二篇文秘档案管理一、公文处理办法二、文件格式规定三、专职秘书管理工作规定四、文印工作管理规定五、印信管理办法六、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七、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八、特种档案管理办法九、报刊资料管理规定第三篇法律事务管理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规定二、合同审核管理规定三、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四、商标事务管理办法.五、经济纠纷处理规定第四篇资产物品管理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二、车辆管理规定三、通讯工具管理办法四、办公用品管理制度五、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第五篇后勤总务管理一、办公区域环境管理办法二、办公区域安全管理办法三、员工用餐管理办法四、员工宿舍管理办法五、总机话务工作管理办法六、邮件寄发管理办法七、内部通讯录管理规定第六篇综合管理一、投资管理办法二、出差管理制度三、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四、业务招待管理办法五、信息管理制度六、保密管理制度股东会会议制度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会议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以及会议程序和决议有效、合法,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四条会议由全体股东参加,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明确授权范围。 非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上级目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予以登 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 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返回目录

房地产开发报建的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系统各地区公司地产项目的开发管理,在开发报建业务方面保证集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系统下属地区公司。 第二条各地区公司地产项目的开发报建业务由各地区公司开发部负责,由集团公司开发中心对各开发部进行专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统筹管理。 第三条各开发部按月度制定各项目的开发报建工作计划,每月28日前将当月计划完成情况和下月计划报集团开发中心审核。集团开发中心负责将主要的报建工作节点计划报集团管理中心。 第四条各地区公司在取得新项目后,应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开发建设、经营融资节点计划制定开发报建计划,并报集团开发中心备案。 第五条各地区公司在开发报建工作中应遵循“时间第一、优化成本、提前介入、穿插进行”的原则,在保证按时间目标完成集团计划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开发报建成本。 第二章建设用地手续办理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取得项目用地后,应尽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使用年限等内容必须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一致;如须办理临时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应按时办理延期或变更正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手续。 第八条各地区公司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尽快完成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收地时应注意用地红线及用地面积的准确核定。 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在取得项目用地的同时应收集当地有关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政策资源,降低开发成本。 第三章规划报建 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在取得项目用地的同时应收集当地有关政策法规、设计规范、城市总体规划、项目所在地控制性规划、地上地下管线、地形地质等资料,连同项目资料报送集团建筑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并与建筑设计院保持充分沟通,确保开发项

房地产集团制度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制度管理,实现依法治企,使公司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修订、废止和备案等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度即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暂行规定)、办法以及指导意见等正式下发的文件。 第四条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业务管理类以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为划分依据。 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制度类和公司系统制度类。 第二章制度的制订与下发 第五条起草、修改、审核、发布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三)坚持注重实效,能够确保有效执行; (四)坚持与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制度的制订,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制度制订、修订计划(见附表),并将制度制订、修订计划报送法律合同部,由法律合同部汇总后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所属公司没有设立专门法律部门的,一般应由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负责公司制度制订计划的汇总。 第七条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制度的目的;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八条列入公司计划的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明确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承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 日期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制度的起草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规定有损公 司合法权益的事项。 承办部门在起草制度前,应做出充分调查研究,结合公司实际提出制度 草案,制订的制度应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拟订出制度草案后,应征求公司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制度内 容涉及到所属公司的,一并征求所属公司的意见。承办部门应认真考虑公司 其他部门、所属公司的反馈意见,采纳合理意见、建议。 公司重大制度草案拟订后,应由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召开 专题会议,进行讨论研究,经过充分协商后,对制度草案内容达成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

附件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工程建设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工程部为工程建设的责任部门。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竣工标准: 1、毛坯竣工标准: 工程全面完工(含外墙装修),建设工程用地红线(或该栋建筑物相邻30米)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含屋面)按照批复的总规要求全面完工(含地下室及地下机械停车库),所有临时建筑、构筑物拆除完毕。 主体工程完工后90天内,须达到上述工程竣工标准。否则,每超一天,扣罚工程部经理100元、开发部经理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2、豪装竣工标准: 在毛坯竣工的基础上,室内装饰工程全部完工。 主体工程完工后150天内,须达到上述工程竣工标准。否则,每超一天,扣罚工程部经理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三条建设工程交楼标准: 各项工程全面完工,在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前完成相关验收并取得以下验收合格证书或意见书(根据当地文件要求需要):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质量监督意见书; 3、人防验收备案表; 4、消防验收意见书; 5、环保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交楼许可证。 主体工程完工后180天内,须达到上述工程交楼标准。否则,每超一天,扣罚工程部经理100元、开发部经理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二节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第四条新开发项目在详规批复一周内、开工前,由工程部牵头,

地区公司负责人主持召开项目开发建设综合策划方案审查会,参加人员为总工室、当地建筑设计院、综合计划部、工程技术部、招投标部、开发部、合同管理部、营销部、物业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查通过后三天内报管理中心备案。 未按时召开会议的,扣罚工程部经理500元;综合策划方案未经审定即开工的,扣罚工程部经理500元;综合策划方案出现漏编、错编的,每项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项目开发建设综合策划方案审查会的内容(附:开发建设综合策划方案会签审批表): 1、施工给水系统:给水管道走向规划、管道管径、用水量及用水计量等。 2、施工排水系统:排水管道走向规划、管道管径、排水量等。 3、施工用电系统:施工用电线路走向规划、用电总容量、用电计量等。 4、施工道路系统: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文明施工需要、与永久规划路的关系等。 5、施工场地划分、围蔽及临时设施的规划:满足安全文明施工需要、满足销售需要等。 6、施工场地的土方平衡:考虑场地的竖向布置及标高协调、挖方与填方尽量平衡等。 7、制定主体总包及各类专业分包合同提交计划。 8、制定甲供材料采购供应计划。 9、制定项目各期开发建设计划及分批销售计划。 10、制定项目各期分批移交物业管理计划。 11、小区的公用工程(供水、供电、供煤气、备用电源、电信、消防、供暖、污水处理等)的建设是否能满足首期交楼的使用要求。 第五条在工程开工前及开工后,每月召开一次由工程部经理组织全体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以上参加的工程建设交流会。未召开的,每次扣罚工程部经理500元。工程技术部考核。 工程建设交流会内容: 1、工程部和施工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联系方式; 2、工程部介绍公司的运作模式、验收程序及进度、签证、结算申报流程等;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03-05]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它县(市)、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计划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其中,县(市)、区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审定后,还须报市领导小组同意。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下达的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的处理方式。第五条列入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二)金州区、旅顺口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其它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三)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与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其它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前,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会同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相关部门就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在与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签订《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履约保证书》(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书》)后,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发给《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2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后,到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自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

万科房地产集团公司全套管理制度及流程

万科房地产集团公司全套管理制度及流程 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一、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结构 1、垂直化管理组织结构图 2、项目前期部组织结构及责权 3、设计管理部组织结构及责权 4、商务部组织结构及责权 5、工程管理部组织结构及责权 6、销售部组织结构及责权 7、办公室部组织结构及责权 二、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位说明书 1. 高层管理类 (1)总经理职位说明书 (2)副总经理(分管经营)职位说明书 (3)副总经理(分管营销)职位说明书 (4)总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2.项目前期部 (1)项目前期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2)投资发展主管职位说明书 (3)项目开发主管职位说明书 (4)项目规划主管职位说明书 3.设计管理部 (1)设计管理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2)结构设计师职位说明书 (3)图纸审核员职位说明书 (4)资料管理员职位说明书 4. 商务部 (1)商务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2)造价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3)合同主管职位说明书 5. 工程管理部

(1)工程管理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2)土建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3)水电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4)市政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6. 销售部 销售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7. 办公室 (1)办公室主任职位说明书 (2)人力资源主管职位说明书 (3)行政主管职位说明书 (4)档案主管职位说明书 三、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及开发管理 1、项目投资及开发管理制度设计 (1)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2)企业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2、项目投资及开发管理操作工具 (1)项目阶段投资回收分析表 (2)企业年度总体经营计划书 (3)投资项目竞争分析调研表 (4)项目开发成本费用估算 3、项目投资及开发管理管理工作流程 (1)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流程 (2)年度经营计划编制流程 4. 项目投资及开发管理方案设计 (1)年度经营计划方案 (2)项目投资分析方案 (3)项目拆迁安置方案 四.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管理 1.设计管理制度设计 (1)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2)设计图纸自审制度

(2009)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

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出借、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 (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的申请、核定、变更、注销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制度 编制说明 一、本制度是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施的基础管理文件,旨在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 关业务活动。 二、本制度由公司负责编制、发放、修改与管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 公司,以便及时补充和修改。 三、本制度作为公司内部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外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一、项目管理管理框图 二、岗位职责 1 .总经办 2 .总经理助理(策化) 3 .总经理助理(工程) 4 .总经理助理(行政) 5 .总工程师 6 .行政办公室 7 .办公室主任 8 .人事管理

9 .文秘管理 10 .行政后勤 11 .前期部 12 .前期部经理 13 .项目策化师 14 .销售部经理 15 .工程部 16 .工程部经理 17 .土建工程师 18 .水暖工程师 19 .电气工程师 20 .技术档案管理员 21 .合同预算部 22 .合同预算部经理 23 .合同管理员岗位职责 24 .预算员 三、行政后勤管理制度 1 .公文管理细则 2 .档案管理办法 3 .办公用品及设备管理规定 4 .办公区域管理规定 5 .考勤管理制度

6 .休、请假管理制度 7 .离职管理制度 8 .保密细则 9 .惩戒细则 四、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1 .现场管理会议制度 2 .合同管理制度 3 .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4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5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6 .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办法 7 .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8 .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9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办法 10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11 .工程进度付款管理办法 12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13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14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15 .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职位名称:总经办(集体负责制) 所属部门: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360docs.net/doc/b110789979.html, 2001年09月21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

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房地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房地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发展,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规范投资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减少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投资是指公司利用现有的品牌、资金、人才等资源,在境内外以全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开发经营项目、开办新企业,从而直接取得权利、收益和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资的原则是:安全性、盈利性,公益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企业发展部为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市场调查、可行性研究、投资的建议意见、参与投资决策,负责投资决策的实施和对投资的管理等;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方向 第六条公司投资方向应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自身资源状况选择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类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一般包括公寓、别墅、写字楼、商铺等。 (二)房地产延伸产业开发经营项目。一般包括规划设计、景观设计、建筑、安装、建筑材料、X化、设备、装潢、物业管理等与房地产相关的产业。 (三)其他产业的开发经营项目。一般包括教育、体育、文化、旅游休闲、酒店及公司具有一定资源优势的产业。 第三章投资决策 第七条公司投资决策前,企业发展部应组织好拟投资项目的投资环境分析、市场调查、投资机会研究、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经济评估等各项与决策有关联的工作。 第八条信息收集与筛选 企业发展部应利用各种渠道、方法对投资信息进行收集,范围包括社会、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领域,以及自然、基础设施、经济、产业结构、具体项目的基础情况等方面的投资信息。并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资源现状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公司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市场调查 (一)企业发展部应在日常信息收集工作的基础上,整理出有效信息,并根据

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针对本公司危险性作业多,人员构成复杂,管理疏漏等情况,建立健全各各类的安全 规章制度是确保建立施工安全的基本保证。 二、建立完善和细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在优化管理流程,精简管理层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等方面,能够产生一定的管理绩效。 三、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严格安全生产要求的需要,时 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的需要。 四、安全管理要变为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则必须实现安全管理的四个凡事,即凡事有章 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人负责。要明确事前如何预防,事中如何控制, 时候如何处理。 五、为确保安全管理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度化建设必须实行动态管理,要实时分析生 产作业流程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随时捕捉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信息,结合情况,客观分析存在 的问题并及时修订或拟定可行的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而有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安全生产条例》和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并结合我公 司房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望公司部门及各单位务必遵照执 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加强特殊时段的安全防护检查和举措,全面提升公司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减少损害,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本预案适用的范围 (一)房屋结构性安全防护。 (二)供暖设备的生产安全。 (三)住宅楼及办公经营性用房的用电和防火安全。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上述各项工作所涉及的安全突发事件和其他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版)

张家口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 (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

(管理制度)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壹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且经批准立项。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且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壹)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运营方式等。 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壹。

万科房地产集团公司全套管理制度及流程

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一、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结构 1、垂直化管理组织结构图 2、项目前期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3、设计管理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4、商务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5、工程管理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6、销售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7、办公室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二、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位说明书 1. 高层管理类 (1)总经理职位说明书 (2)副总经理(分管经营)职位说明书 (3)副总经理(分管营销)职位说明书 (4)总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2.项目前期部 (1)项目前期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2)投资发展主管职位说明书 (3)项目开发主管职位说明书 (4)项目规划主管职位说明书

3.设计管理部 (1)设计管理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2)结构设计师职位说明书 (3)图纸审核员职位说明书 (4)资料管理员职位说明书 4. 商务部 (1)商务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2)造价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3)合同主管职位说明书 5. 工程管理部 (1)工程管理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2)土建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3)水电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4)市政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6. 销售部 销售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7. 办公室 (1)办公室主任职位说明书 (2)人力资源主管职位说明书 (3)行政主管职位说明书 (4)档案主管职位说明书 三、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与开发管理

1、项目投资与开发管理制度设计 (1)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2)企业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2、项目投资与开发管理操作工具 (1)项目阶段投资回收分析表 (2)企业年度总体经营计划书 (3)投资项目竞争分析调研表 (4)项目开发成本费用估算 3、项目投资与开发管理管理工作流程 (1)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流程 (2)年度经营计划编制流程 4. 项目投资与开发管理方案设计 (1)年度经营计划方案 (2)项目投资分析方案 (3)项目拆迁安置方案 四.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管理 1.设计管理制度设计 (1)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2)设计图纸自审制度 2. 设计管理操作工具 (1)工程项目设计任务单 (2)设计任务修改审批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8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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