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

中组部 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来源:人社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2),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五、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信息化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各地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掌握流动人员的数量、结构、分布、

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意见及中组部的批复(1980年9月8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 的意见及中组部的批复 (1980年9月8日) 中央组织部批复: 同意你们八月二日报来的《关于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意见》,个别地方做了一些文字修改。 根据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现提出各级团委协助党委做好团干部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各级团委干部管理范围 共青团的干部管理,属于中央规定的第二种类型干部管理办法,即以党委管理为主,团组织协助管理。各级团委应按此精神,认真协助同级党委管理本系统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各级团委对协助党委管理的干部,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应积极向党委提出建议。 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范围的划分是:团中央应协助中央管理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书记,全国铁道团委书记,团中央常委、各部部长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并对团省、市、自治区委副书记,团中央委员、候补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团省、市、自治区委应协助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团地、市委书记(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团委书记),团省、市、自治区委副书记、常

委、部长、副部长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并对团地、市委副书记、团省委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团地、市委应协助地、市党委管理团县、市委书记(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团委书记),团地、市委副书记、常委、部长、副部长,并对团县、市委副书记,团地、市委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团县、市委应协助县、市党委管理团区委书记、公社团委书记(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团委书记),团县、团市副书记、党委、部长,并对团县、市委委员进行考察、了解。 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范围,一般都应与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相一致。对同级党委管理以外的一定范围的团干部,应进行一些考察、了解工作,并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尽可能地向主管这些干部的党委提出建议。 二、关于干部管理的经常工作 各级团委管理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培养考察、业务培训;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团的系统领导;努力建设一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青年群众,勤奋学习,熟悉业务,朝气蓬勃,团结一致搞四化的团干部队伍。 (一)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教育团干部端正思想路线,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首创精神,做解放思想的促进派,做安定团结的促进派,做四个现代化的促进

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鉴别 第七条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报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干部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四章档案材料的分类 第十一条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2019年共青团中央

2019年共青团中央 “青少年进展研究”课题 申请书 课题类别 课题名称 课题负责人 填表日期 共青团中央监制 2019年3月

申请人承诺: 我承诺对本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如获准立项,我承诺以本申请书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立项协议,遵守共青团中央的相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共青团中央有权使用本申请书所有数据和资料。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填写《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共青团中央“青少年进展研究”课题治理方法〔试行〕》和本说明。 【二】“课题类别”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申报者依照申报类别填写。 【三】“最终成果形式”只填写课题申请结项时提交鉴定的最终成果形式。 【四】“课题负责人”为从事课题实际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课题实施人员,限填1人。 【五】“课题要紧参加人员”限填10人,并需要本人签字;“课题要紧合作单位”限填5个。 六、“计划完成时间”填写,起始时间从立项之日起开始计算,结题时间自然顺延一年,并请综合考虑经费拨付时间等妨碍因素。 七、申请书报送一式6份,其中1份原件,5份复印件。要求统一用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

【一】课题差不多情况 课题名称 主题词 课题类别 A.重大课题 B.重点课题 研究类型 A.基础研究 B.应用研究 C.综合研究 D.其他研究 最终成果形式A.研究报告B.发表文章或论文C.治理方法、调研报告、制度、出版物、方案、文件、内参等成果材料 计划完 成时间年月日申请金额〔万元〕 【二】课题负责人差不多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 民族 行政职务专业职务最后 学历 最后 学位 研究专长担任导师 工作单位 办公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是否承担过共青团中央科研项目并结项 是否在主流媒体和学术刊物发表理论文章 【三】课题要紧参加人员 主要姓名 出生 年月 专业 职务 研究专长工作单位本人签字

共青团中央机关机构及职能

共青团中央机关机构及职能 书记处: 现任书记处名单:陆昊王晓贺军科卢雍正罗梅汪鸿燕周长奎 历届书记处: 十一届胡锦涛、刘延东、李海峰、克尤木〃巴吾东、陈昊苏、何光 十二届宋德福、刘延东、李源潮、张宝顺、李克强、洛桑、刘奇葆、冯军 十三届李克强、刘鹏、袁纯清、吉炳轩、赵实、巴音朝鲁、姜大明 十四届周强、巴音朝鲁、孙金龙、胡春华、黄丹华、崔波、赵勇 十五届周强、赵勇、胡伟、杨岳、尔肯江〃吐拉洪、王晓、张晓兰 办公厅: (一)主要工作任务 协调和承办团中央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团中央机关内外联系,转达和督办书记处交办事宜;负责团中央日常文书的处理;负责书记处会议和全团性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的会务、秘书工作;负责团中央有关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团中央文件的核稿、印发;围绕全团重要工作部署,组织调查研究,收集信息动态和编发内部简报;负责机关文秘文电、机要保密、来信来访、档案图书、安全保卫、值班接待工作;规划、协调和指导团内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财务及职工福利;负责团中央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对团中央直属单位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二)内设机构 内设9个处级机构: 1、书记处办公室负责团内外向团中央的请示、报告、问讯等事宜的转呈、催办和答复;转达和督办书记处交办事宜;负责书记处会议和书记处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发送;负责团中央各类上行文和平行文的核稿、编号和发送;编辑《共青团中央工作周报》;负责团中央印章、机要通讯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团中央机关总值班室的工作。 2、秘书处(对外开展工作可使用“团中央信访办公室”名称)负责机要件的收发、传递和管理;负责机关收发,机要传递和通信;负责团中央保密办的日常工作;负责来信来访的处理、接待和督办。 3、综合处围绕团中央总体工作部署就经济社会及青年方面的有关情况开展综合调研;起草团中央有关重要讲话和团中央有关重要文件;承担协调全团信息报送工作的任务;编发《中国青年动态》、《重要信息》、《信息专报》和《经济与社会动态》。 4、调研处承担全团重点工作调研和信息反馈的工作任务;起草团中央有关重要讲话和团中央有关重要文件;编制调研计划,承担协调全团调研工作、组织团内理论研究的工作任务;编发《全团要讯》。 5、文书与档案处负责团中央各类下行文的核稿、编号和印制;团中央各类文件、文稿、简报及文字材料的印制;团中央重要会议的文书工作;团中央机关档案的接收、鉴定、立卷、保管和使用;团中央机关、直属单位和全团重要及特殊档案的征集和管理;团中央档案信息化建设;《团的文件汇编》的编辑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评选 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中青办发[2010]19号 【发布部门】共青团中央 【发布日期】2010.03.17 【实施日期】2010.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青办发〔2010〕19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0年3月17日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 共青团干部”、“全国五四红旗团委 (团支部)”评选表彰办法 (试行) 一、奖项性质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是共青团中央授予团员和团干部的最高荣誉。“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是共青团中央授予基层团组织的最高荣誉。 二、评选条件 1.全国优秀共青团员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3)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4)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团的活动。 (5)获得过省级团委授予的荣誉称号。 专职团干部不参加评选。 2

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中组发〔2009〕12号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9年7月16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 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

共青团出身高官汇总

共青团出身高官汇总 ——现任书记、省长(市长、主席) 注:在共青团中央工作时,至少担任过团中央的部及以上领导职务;在地方团委工作时,至少担任过地市州盟等团委副书记及以上职务 汪洋:现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 1981-1982年共青团安徽省宿县地委副书记 1982-1983年共青团安徽省委宣传部部长 1983-1984年共青团安徽省委副书记 刘奇葆:现任四川省委书记 1980.06-1982.09共青团安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1982.09-1983.09共青团安徽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兼宣传部部长1983.09-1985.11共青团安徽省委书记、党组书记,中共安徽省委第四届委员(其间:1984.02-1985.10任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1985.11-1993.08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兼机关党委书记(1992.0 2获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宝顺:现任山西省委书记 1979-1982共青团中央青工部干事,副处长,副部长 1982-1985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1985-1991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 1991-1993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兼任全国青联主席。 张庆黎:现任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 1978.6-1979.1借调共青团中央工作 1979.1-1983.1共青团中央工农青年部副处长、处长 1983.1-1986.3共青团中央工农青年部副部长 王乐泉: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区委书记 1982年3月至1986年9月共青团山东省委员会副书记 袁纯清:现任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长 1980年1月—1984年6月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干事、副处长;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 中青联发 [2005]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 2004?16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社团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网络社团增多、跨校活动增多、与社会联系增多等新情况和新趋势。大学生社团在建设中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硬件条件有限、发展还不平衡等问题。在新形势下,各地各高校要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 二、明确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动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积极扶持、规范运作,促进健康发展;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大力促进学生社团发展;切实加强对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三、积极支持大学生社团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支持和引导学生社团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等活动。各地各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优秀社团评比展示、社团文化节、社团活动展演等方式,进一步活跃社团活动,扩大社团在学生中的影响,为学生社团发展注入活力、创造条件、搭建舞台、营造氛围。团中央、教育部将定期组织社团开展交流活动,评选全国优秀学生社团。 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在学生社团发展过程中,要加强工作指导,把握正确方向。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要充分调动专业教师的积极性,选派有专长和责任心强的教师指导学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2、

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

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如副市长分管工业调整为分管农业,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答: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在任期计算时按同一职位掌握。 6、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答: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血系血

共青团中央历任书记

共青团中央历任书记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2年5月)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高尚德(君宇)、方国昌(施存统)、张椿年(太雷)、蔡和森、俞秀松为中央执行委员;方国昌(施存统)为书记。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1923年8月)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邓中夏、施存统、刘仁静、夏曦、卜世奇、林育南、李少白为中央执行委员;恽代英、梁鹏云、李求实、张秋人为候补委员;施存统为书记。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1925年1月)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张太雷、任弼时、恽代英、贺昌、刘尔稿、张秋人、夏曦、涂正禁、刘伯庄为中央执行委员;张太雷、任弼时、恽代英、贺昌、张秋人为中央局成员;张太雷为总书记。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1927年5月)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弼时、李求实、杨善南、卓恺泽为中央执行委员;任弼时为书记。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1928年7月)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向应、李求实、华少锋(华岗)、李子芬、顾作霖为中央委员;关向应为书记。 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六次)

全国代表大会(1949年4月)选举冯文彬为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廖承志、蒋南翔为副书记。一届二中全会(1951年11月)增补李昌、荣高棠、宋一平为书记处书记。一届三中全会(1952年9月)增补胡耀邦、刘导生、罗毅、许世平为书记;高扬文、杨述、区棠亮、胡克实、章泽为候补书记。 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二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1953年7月)选举胡耀邦、廖承志、刘导生、罗毅、王宗槐、荣高棠、区棠亮、章泽、胡克实为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三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1957年5月)选举胡耀邦为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刘西元、罗毅、胡克实、王伟、梁步庭、项南为书记处书记。三届六中全会(1960年3月)增选杨海波、张超、李琦涛、王照华为书记处书记;增选路金栋、曾德林为书记处候补书记。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1964年6月)选举胡耀邦为书记处第一书记;胡克实、王伟、杨海波、张超、王照华、路金栋、王道义、惠庶昌为书记处书记;张德华、李淑铮、徐惟成、胡启立为书记处候补书记。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1978年10月)选举韩英为书记处第一书记;胡启立、王敏生、胡德华、刘维明、周鹏程、高占祥、李海峰为书记处书记。十届二中全

中国共青团组织机构

中国共青团组织机构 本文是关于中国共青团组织机构,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中国共青团组织机构 共青团中央机关构成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书记处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办公厅 书记处办公室、秘书处、综合处、调研处、文书与档案处、信息与技术处、财务处、资产管理与审计处、保卫处 组织部 干部一处、干部二处、组织处、干部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 宣传部 思想教育处、新闻报刊处、理论宣传处、文体处、网络宣传处 城市青年工作部 企业处、机关事业处、青年企业家工作处、社区工作处 农村青年工作部 农村发展处、生态环境处、农村青年中心建设指导处 学校部 大学处、中学中专处、全国学联办公室 少年部 宣传教育处、组织培训处、校外教育处 统战部 青联办公室、社团和民族宗教工作处、港澳工作处、台湾工作处、科技与海外学人工作处 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法制工作处、维权工作处、协调督导处 国际联络部 办公室、一处、二处、三处、四处、综合处

机关党委 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文明办、工会办公室、团委团中央直属单位 团中央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 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志愿者工作部) 团中央实业发展中心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中国青年报社 中国青年出版(总)社 团中央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华儿女报刊社 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 中国国际青少年交流中心 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 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 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 中国青年实业发展总公司 中国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地方组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市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北省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省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团费缴纳标准

共青团中央 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 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为了适应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团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度,参照党费交纳办法,决定修订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自行废止。 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 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现将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关于团费的交纳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 资收人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 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 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 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 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 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积极大胆地做好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积极大胆地做好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11804 【发布部门】a05 【发布日期】1992.11.03 【实施日期】1992.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积极 大胆地做好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通知 (1992年11月3日)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强领导集体,必须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大批优秀年轻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这是保证党的路线的连续性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也是当前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迫切需要。目前,在各级领导班子中,年轻干部数量偏少,不少班子尚未形成梯次年龄结构;今明两年换届时,将有不少干部因达到退(离)休年龄而退出领导岗位;到本世纪末,现班子成员也将有大部分退下来。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充分认识选拔年轻干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

迫感,不失时机地积极做好选拔年轻干部的工作。 二、选拔年轻干部,要按照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全面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衡量干部的德和才,主要看他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表现。在选拔领导干部时,一要看他听不听党的话,是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能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没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二要看他有没有必需的知识和才能。对于那些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勇于改革、开拓创新、政绩突出、廉洁务实、群众信任的优秀年轻干部,要委以重任,大胆地选拔进各级领导班子;对于那些不胜任现职或不负责任甚至以权谋私的干部,要果断地调整下来。对个人主义严重、伸手要官的人,绝不能提拔重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要同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紧密结合起来。目前,要结合换届和领导班子调整,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形成合理的梯次年龄结构。50岁以下的干部,在省区市党委领导班子中,一般要有3名,

中组部 中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中组部中编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中央编办发〔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 领导职数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巩固国家政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领导职数。经中央同意,2014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下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进行整改消化,总体情况向好,但违规核定领导职数并配备干部的问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管理范围。纳入本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具体范围是:各级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内

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为依据。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坚持从严管理。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坚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规范核定领导职数 (三)领导职务名称。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四)领导职务层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层次应当与机构规格一致。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另有规定外,正部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下同)正职为厅局级正职,副部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正职为厅局级级副职,正厅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

中组部2015年12号文件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 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组发〔2015〕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

中组部201021号关于换届的文件

中组发…2010?21号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从2011年开始,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区、旗)和乡镇四级党委进行换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换届选举工作也将陆续展开。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搞好新一轮换届,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实现‘‘十二五"规划,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换届期间往往是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易发多发期。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保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是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对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检验。要严明纪律、警示在前,全程监督、综合治理,惩防并举、严格问责,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有力的措施同用人上不正之风进行战斗,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明纪律,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要严格执行换届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法规.针对换届中容易出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严禁拉票贿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严禁买官卖官。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严禁跑官要官。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

组通字〔2006〕4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组通字〔2006〕4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组通字〔200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公安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下发后,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干部更改出生日期事宜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保证干部日常管理特别是退(离)休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和领导班子的年轻化,现在干部队伍中绝大多数同志是建国以后出生的,具有规范的干部档案和户籍登记,一般不存在因历史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遗忘或记载不准确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户籍与居民身份证的登记、核对和管理工作。对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干部变更出生日期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处理。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即行废止。 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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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号
3 号字体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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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汉滨区委组织部 关于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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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层标题(用 3 号黑体字) (一)第二层标题(用 3 号楷体字) 。 1.第三层标题“1.”和第四层标题“ (1) ”均用 3 号仿宋体 字,可越级使用。注意事项: (1)首页必须显示正文(特殊情况, 可以将主送放在版记中、调整行距等方法) ; (2)正文按 3 号字体排列,每页 22 行,每行 28 字,推测 行距为固定值 28.9 磅;
- 1 4 号半 角 宋 体,版 心 下 边 缘 7mm 处 设 置 页 码,奇 数 页 页 码 右 空 一字

(3)正文若无特殊说明,均用 3 号仿宋; (4)A4 纸型,双面印刷。
在正文 下空一 行、 左空 二字编 排。
附件:1.
(附件名称后 不加标点,回行时,同上行首字对齐)
2.
(附件内容另页编排, “附件”二字 及顺序号用3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 一行,如: “附件 1” ,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 三行,在版记之前。若附件与正文不一起装订, 则在附件页左顶格标注公文发文字号加“附件 ” ,如: “汉办发〔2012〕1 号 附件 1” )
印 章 顶 端 应 距 正 文 或 附 件 说 明 一 行 之 内。
印制样式 印章样式 中共汉滨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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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X 月 X 日 (此件发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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