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育 《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成人教育 《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成人教育 《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总论复习题A

一、名词解释

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2.犯罪的直接客体

3.犯罪过失

4.紧急避险

5.立功

6. 刑法基本原则

7. 犯罪客体

8. 直接故意

二、简答题

1.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根据是什么2.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3.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4.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5.简述教唆犯的特征

6. 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三、论述题

1.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2.试论自首的成立条件

3. 试论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四、案例分析

1.1996年7月3日,被告人陈先贵(男,1944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农民)与成都金阳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项目工地员工。同年12月,陈先贵到达科威特工地,先期任工段负责人,后从事一般管理工作。因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陈先贵对金阳建筑公司科威特228项目工段经理部不满,遂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在外出乘车时,与吕治兵(另案处理)等工地员工商量欲采取行动,讨个说法。当晚,吕治兵因与工人打架到项目经理部要该部经理王衍清交出凶手,引起上百人围观、起哄,陈先贵乘机煽动工人闹事。后吕治兵持砖刀殴打王衍清,并率众将王强行带往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途中先后引来300余人围观,被当地警察阻止。次日,228项目工地工人不上工,并成立“工会”。陈先贵借工人对工资、生活待遇等方面有意见,煽动工人不满情绪,激化工人与项目经理部的矛盾,导致工人砸坏工地小食堂的财物。陈先贵还与吕治兵等人起草了“申诉书”,编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策划、组织工人签名。当公司总部为平息事件将《告228项目工地全体员工公开信》张贴出来时,陈先贵向围观群众散布谎言,歪曲事实,阻止工人上工。此次事件给成都金阳建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陈先贵回国后,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提起公诉,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陈先贵不服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试分析我国司法机关对本案管辖的根据。

2.被告人付某,女,28岁,农民。自1995年5月起,被告人付某在农民潘某开办的个体水泥预制厂做工。因被告人与潘的关系较好,吃住都在潘家,后两人勾搭成奸。1995年6月,因外界因素的影响,水泥预制厂的生产不景气,产品大量积压,欠

外债达6万余元。作为厂主的潘某为此心情焦虑、闷闷不乐。为稳定人心,潘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付某也不知晓。同年8月9日中午,潘某与妻子巩某、潘的朋友高某以及被告人在潘家同桌吃饭喝酒。在互相劝酒过程中,被告人拿起一瓶啤酒往潘的碗里倒了一碗,潘妻见状便阻拦说:“老潘不会喝酒。”说着便将潘碗内的啤酒倒到自己碗里一半。这时潘即说:“别说喝点啤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便开玩笑地问道:“你家有‘1059’吗?”潘说:“有。”被告人又问道:“在哪儿?”潘说:“在西屋地上。”被告人便到西屋拿来一瓶‘1059’农药倒入潘某只剩一半啤酒的碗内一部分。然后对潘说:“你喝啊!”潘即端起酒碗向妻子问道:“我喝啦?”其妻巩某也开玩笑地说:“你喝吧!”于是潘某端起就喝了一口。被告人根本没料到潘真会喝,见此情景不禁吓呆了。潘的妻子巩某见状急忙打掉潘手中的酒碗,掀翻了桌子,并用手抠潘的喉咙,想让潘把药酒吐出来,但未奏效。潘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中毒死亡。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付某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付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并且主动拿来一瓶

‘1059’农药,亲手倒进潘的酒碗里,并激潘某喝下。当潘端碗喝时也不予阻拦,是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潘喝后中毒死亡。

问:被告人付某的主观心态是属于间接故意?抑或是过失?还是无罪过?

3.被告人管某,原系某乡办集体企业水泥厂厂长、供销社主任。1987年1月至1994年8月期间,被告人管某利用自己担任水泥厂厂长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差旅费、高价销售水泥、低价做帐等方法,侵吞公款15万元:1994年9月至1995年1月期间,被告人管某利用自己担任乡供销社主任之职务便利,又先后骗取、盗窃本单位公款20余万元。1999年2月案发,公诉机关根据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

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对管某提起公诉,法院根据《补充规定》判处被告人管某无期徒刑。

请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刑法总论试题A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是以适用效力为标准对刑法所作的一种分类。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2、犯罪的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3、犯罪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4、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5、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因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具有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属性,或者对国家、社会有利的行为。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的准则、规则。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