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

(新新)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
(新新)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

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

一、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二、刑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刑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违法犯罪,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四、社区服刑人员到县司法局办理登记后,应当持《社区服刑人员执行通知书》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将给与警告。

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工作各项管理规定,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服刑表现、思想活动情况;按时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社区服刑人员离开住所地出县时,必须按规定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擅自外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与警告: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提请原判机关,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青龙满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 一、为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三、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与普通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四、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与矫正工作人员见面汇报一次,递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2、自觉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范围活动,因就医、探亲等原因暂时离开活动范围,按规定请假,需要迁居的,主动向司法所报告,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 4、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其它相关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自由的权利;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地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2、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 3、离开居住地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3、不得出版、发行书籍和音像制品; 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教授治疗; 2、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或者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根据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 告知书一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生效或决定作出后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日内,持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机构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

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三根据我国刑法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组织或者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不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不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四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流程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流程 一、司法所介绍参加入矫宣告人员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居)民委会成员或所在单位(学校)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或担保人。 二、核实被宣告人身份(书记员协助执行)。 三、书记员宣布宣告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宣告庭的统一指挥,遵守宣告庭纪律; 2、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宣告活动的行为; 3、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宣告庭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区司法局提出; 4、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宣告区; 5、未经宣告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6、对违反宣告庭规则的人,宣告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宣告庭或经上级准许,提请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拘留。 四、全体起立听取社区矫正入矫宣告。 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告以下内容:

(一)、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二)、社区矫正期限;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1、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变更居住地。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地,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司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不得超过一个月。 2、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

社区矫正责任书

篇一:社区矫正责任书 文书5 社区矫正责任书 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责任书 2011 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责任书 2011-09-20 11:29:13 来源:本站原创接收回传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矫正质量,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在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特签订本监管责任书: 一、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村)的驻社区(村)公安民警、社区(村)干部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为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经常与社区矫正人员沟通思想,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 2、协助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该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防止脱管和重新犯罪。 3、督促该社区矫正人员按时到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定期汇报思想,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 4、及时向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生活、交友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不安全苗头或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告。 三、该社区矫正人员违法或犯罪,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有主观过错的,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监管责任书一式四份,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驻社区(村)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村)监管人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监管人各持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至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解除前有效。 驻社区(村)公安民警 (签字) 2011年9月6日 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村)监管人(签字) 2011年9月6日 社区矫正人员亲属 (签字)

社区矫正考试试题45457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及正风肃纪 警示教育专项活动考试试题(补考) 一、单项选择题(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我国和我省社区矫正分别在( )年和( )年试点。 A.2002、2005 B.2009、2010 C.2003、2009 D.2005、2009 2.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不包括( )。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司法行政机关 3.(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A.司法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 4.社区矫正从试点到全面实施,依据相关文件,其适用对象范围发生变化的是( )。 A.被判管制 B.被宣告缓刑 C.被剥夺政治权利 D.暂于监外执行 5.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由( )负责追逃。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6.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动态研判分析会制度描述错误的是( ) A.司法所每半月召开一次 B.县司法局每季度召开一次 C.市州司法局每季度召开一次 D.省司法厅每半年召开一次 7.下列不属于社区矫正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是( ) A.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B.社区服刑人员 进京上访 C.社区服刑人员自杀 D.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 8.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委托后,应当在 ( )个工作日完成评估。 A.5 B.7 C.10 D.15 9.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第一程序是( ) A.组织入矫宣告 B.告知司法所接收 C.核实居住地 D.查验文书和身份 10.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 )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A.3 B.5 C.10 D.15 11.对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认定条件之一是连续居住( )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市、区)。 A.3个月 B.5个月 C.6个月 D.9个月 12.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每( )个月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A.2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个月 13.严管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 )小时。 A.4 B.8 C.12 D.16 装 订 线

社区矫正教育

第十章社区矫正教育 一.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社区矫正教育相关内容,识记社区矫正教育的概念.性质及其功能,把握社区矫正教育的种类,并针到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灵活运用不同类型的教育方式,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课时分配:3学时 二.教学重点:社区矫正教育的概念.性质及其功能,社区矫正教育的种类。 三.教学难点:社区矫正教育方式的灵活运用。 四.教学方法:讲授.组织讨论 五.教学用具:多媒体课件 六.教学主要内容: 社区矫正教育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整个社区矫正活动成败的关键。社区矫正的最终目标是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将其转化为守法公民,并最终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要实现这一目标,仅仅靠严格的监管措施是远远不够的,监管措施只是基础,教育才是关键。只有在完善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的基础上,依靠完善的社区矫正教育措施才能实现社区矫正的最终目标。 第一节社区矫正教育概述 一.社区矫正教育的概念 社区矫正教育,是指社区矫正机关对依法被处以社区矫正刑罚的罪犯,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以教育矫正为目标,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通过社会化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以灵活多样的形式,结合法律强制规定的教育内容,努力转变罪犯犯罪思想,矫正行为恶习的系统教育活动的总称。 社区矫正教育包括主体.对象和内容三要素。 社区矫正教育的主体,是指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教育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社区矫正教育的主体不仅包括社区矫正机关,而且包括社区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等社区资源。社区矫正机关在社区矫正教育活动中不仅直接对社区服刑人员员实施教育,而且还要负责对教育活动进行组织和监督。 社区矫正教育的对象,是指在社区矫正活动中接受教育的人,仅指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只有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教育,才能逐渐矫正自己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最终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教育的内容,是指社区矫正教育主体对社区矫正教育对象实施矫正教育活动的具体内容及方式.方法。社区矫正教育的内容是否符合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是决定整个矫正教育活动成败纠关键。 社区矫正教育是改造罪犯的三大改造手段之一,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 二.社区矫正教育的性质 社区矫正教育是教育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与普通教育不同。普通教育是以整理.传承和创新知识为主要目的的活动,也是个体社会化的最主要方式;而社区矫正教育则是以矫

社区矫正人员谈话笔录doc资料

社区矫正人员走访谈话记录 走访时间:年月日时至时 走访地点: 调查人:记录人: 被调查人:性别:年龄: 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 单位及职务: 住址及电话: 调查主要内容: 您好,我们是方顺桥司法所工作人员(出示证件),现在按照相关规定对您进行例行家访,请您不要有什么心理压力,我们就是对您最近一个月的各种情况进行一下了解,希望您能够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实事求是的回答我们的问题。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没听清 问:您最近的身体状况怎么样? 答:□较好□一般□较差 问:您最近在干什么? 答:□打工□务农□在家赋闲 问:您这个月的收入来源是什么? 答:□工资收入□经营收入□卖农产品收入 □和亲朋好友借钱□没有收入 问:您最近对生活期望值有哪些?(可多选) 答:□家庭美满□衣食无忧□生活富裕 □安于现状□健康平安□没有希望

问:您最近现在的婚姻状况怎样吗? 答:□较好□一般□有危机 □未婚□已离异或丧偶 问:您最近目前经常同谁居住在一起? 答:□配偶、子女、父母或亲戚□同学、同事或朋友□与陌生人合租居住□一个人居住 问:目前家庭成员对您的关心程度怎么样? 答:□很关心□一般□不怎么过问 问:您的孩子或家庭成员最近学习或工作状况情况怎么样? 答:□较好□一般□较差 问:出现家庭矛盾时,您一般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法?(可多选) 答:□谁也不找、自己忍着□积极与对方沟通□找邻居□有暴力解决倾向□找亲属□这个月没有矛盾问:您最近家庭成员和别人发生纠纷情况解决情况如何? 答:□已经解决□正在解决□没有解决 □这个月没有纠纷 问:您最近家庭环境对您有过不良影响吗? 答:□有□没有 问:您的家庭成员受歧视的情况怎么样? 答:□没有歧视□有点歧视□非常歧视 问:目前的家庭成员对您的矫正工作帮助程度怎么样? 答:□帮助很大□帮助一般□没有帮助 问:您最近对家庭生活状况总体感觉怎么样? 答:□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 问:您最近居住地周边治安有何变化? 答:□治安较好□打架斗殴现象增多□流动人口增多□入室盗窃现象增多□其它

384-社区服刑人员个别教育记录簿

社区服刑人员个别教育记录簿 说明:1、“内容”依据入矫教育、常规教育、解矫教育三阶段的教育内容简要记录。2、记录人和被教育人要求亲笔签名。3、个别教育按管理级别落实并进行计次。

走访笔录薄 第页共页━━━━━━━━━━━━━━━━━━━━━━━━━━━━━━━━━━━━━━━ 事由:_ 走访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被走访人:___________ 被走访人与服刑人员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走访地点:被走访人联系方式: 走访人:、、、记录人:___我们是、、的工作人员、、、今天我们根据《山西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就的有关情况进行走访,请予以配合。 走访记录: 实性的意见如“以上笔录我看过,陈述情况属实”,并签字或者按指纹。笔录走访人、被走访人应在走访笔录上逐页签字。 走访人签字:、、、 被走访人签字:

走访笔录薄(副页) 第页共页 实性的意见如“以上笔录我看过,陈述情况属实”,并签字或者按指纹。笔录走访人、被走访人应在走访笔录上逐页签字。 走访人签字:、、、 被走访人签字:

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心得体会 说明:社区服刑人员要按照管理级别,依托个别教育、集中教育活动,根据入矫、常规、解矫不同阶段的教育内容,提交学习心得体会。

家访记录薄 记录人

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必不可少的辅助力量。 一、社区矫正志愿者。 1、志愿参与村居(社区)的矫正帮教工作,与建立“一帮一”的矫正帮教关系,帮教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主要工作内容: ⑴每月与矫正帮教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沟通联系,有针对性对矫正帮教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矫正教育或心理矫治; ⑵参与对矫正帮教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评议; 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矫正帮教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问题或实际困难,积极争取帮困扶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每月要主动与社区矫正志愿者沟通,共同研究解决矫正帮教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三、社区服刑人员。要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志愿者的社区矫正帮教。 社区矫正志愿者签名:社区服刑人员签名:社区矫正责任人签名:年月日

社区矫正执行方案

附件: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目录 1、判决书 2、起诉书副本 3、结案登记表 4、执行通知书 5、宣告缓刑犯罪执行告知书 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7、社区矫正宣告书 8、社区矫正告知书 9、社区矫正保证人承诺书 10、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 11、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 12、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帮教协议书 13、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 14、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15、矫正方案 16、社区矫正工作者月走访登记簿 17、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 18、社区矫正对象季度考察表 19、集中教育学习情况记载 20、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21、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22、违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23、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24、送达回证

25、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表 26、违规违纪及奖惩情况 27、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批表 28、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29、社区矫正期满审批表 30、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告知书 根据中宁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 在社区矫正期间由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矫正类别:,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主要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地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市社区矫正办批准; 5、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市社区矫正办批准;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市社区矫正办批准;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履行的手续及必须参加的活动 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按规定接受初次谈话教育。

2019-社区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精选word文档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社区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一: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冯云 通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心灵受到了一次洗礼。作为一名普通干部,我认为, 不偏离人生坐标,最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心态和品质,要具备履职要求的个人 良知、理性以及合乎道德的情感。 一、常怀敬畏之心,努力学法守法。敬畏可以励志,守法可以担责。这是一 种精神境界,也是一种价值追求。一个人如果失去敬畏之心,为人处世就可能 变得狂妄自大、肆无忌惮,甚至贪得无厌、无法无天,最终吞下自酿的苦果。 常怀敬畏之心,就是充分尊重党纪国法的权威与尊严,自觉接受法律和纪律的 约束,时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正确人生航向;常 怀敬畏之心,就是要严于律己,谨慎从事,廉洁从政,干净干事。切实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 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常怀敬畏之心,就是要时刻不忘肩负的责 任和使命,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业绩。夯实廉洁从政的思 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依法办事、秉公用权。 二、常念感恩之情,学会智慧生活。一个懂得感恩和回报的人,会生活得轻松 而满足,能够从为他人创造的快乐中享受给予的乐趣。感恩是一种生存智慧。 感恩,是一种内心情感,也是一 种外在行为,只有学会感恩,才能尊重每一份平凡的劳动,在未来的生活中少 一些怨天尤人,多一份发自内心的满足与快乐。我们要感恩时代,物质生活的 极大丰富,我们要感念时代的赐予,珍惜现在的拥有,增强奉献意识和社会责 任意识,懂得回报社会;我们要感恩组织,感恩集体中的每一个人给予自己的 关心、帮助和支持,珍惜团体共有的每一份荣誉和成功;我们要感恩父母,感 念父母对我们生命的赐予,感谢父母的无私付出和养育之恩。 三、常修为人之德,不为名利所困。许多人走上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道路, 往往是从贪图安逸、追求享乐开始的。他们大都位高权重,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房子、车子、票子样样不缺,但是贪心仍无止境。对欲望过分的迷恋,使人失

最新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企划文案】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化名),男,1996年2月出生,广州市南沙区人。2016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9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由东涌镇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局接收陈某后,由驻区司法警察对其进行首次训诫谈话,根据其所犯罪名,开展针对性教育,从法治、道德层面进行教育;也结合当前陈某情况进行警示教育,使其接受社区服刑人员身份。 (二)依托心理测评及访谈,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状态,对其开展心理辅导,协助其树立自信 陈某在报到当天,在心理咨询师指导下进行了《入矫初始测评》《症状自评量表(SCL-90)》量表测量及访谈。后经过综合分析,陈某重新犯罪风险等级为中风险。在陈某的个案跟进过程中,以广州市司法局心理干预项目派出心理咨询师为指导、社区矫正中心心理咨询师为协助共同为陈某开展心理咨询、使用心理服务技巧,协助他释放压抑及不良情绪,减低自卑感,树立其融入社会的信心。 (三)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个案管理,协助其定制专属职业生涯规划 司法社工与陈某在个案跟进过程中,遵循平等、接纳原则,采用“个案管理”形式,整合相关资源,协助陈某提高自我竞争力。陈某目前仅处于高中学历,他十分担心自己以后出来社会是否能立足。陈某被现实情况压迫出现焦虑情况。司法社工邀请“职业生涯规划师”协助陈某梳理自我职业规划及期待,根据陈某实际情况,先从易到难罗列出目标。在社区服刑期间,陈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参与了职业培训,并通过师徒制教学,成功入职企业。 (四)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陈某经历了二年半的监狱生活,隔断了陈某的人际关系及交往,造成了社会支持系统相对弱。假释后,陈某在村里、朋辈中,受到标签化,使陈某的内心十分难受,难以释怀。司法社工了解到该情况,安排陈某前往敬老院为老人清洁卫生及参与交通执勤岗等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其奉献社会意识,树立其正确的劳动

社区矫正内容

No 责令书 姓名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你自接到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主)的乡镇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接收社区矫正。 单位 (盖章) 年月日(此责令书一式三份,宣判机关、司法所、被责令人各一份)

社区矫正告知书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你在社会服刑期间,由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 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你将在自治区县(市、区)街道(乡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于年月日之前,持《社区矫正保证书》和《》到司法所报到。 在此,向你告知以下事项: 一、社区矫正是对判处管制、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管理监督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矫正制度,服从司法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写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保证书。 二、社区矫正对象是在社区内采取非监禁的方式进行服刑。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刑罚执行工作,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 三、社区矫正对象在刑事判决或批准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劳动。 五、社区矫正对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六、在宣告之日起,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始考察监督。 特此告知。 被告知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本人假释(缓刑、判处管制、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到社区后,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保证做到:1、保证在法律文书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3、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保证在接受矫正期间,在规定区域内活动;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努力适应社会生活,做守法公民。 保证人: 年月日(此责令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司法所,保证人各持一份)

浅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浅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近年来,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如何有效地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目前,我市共有9名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通过调查发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具有文化程度低、农村人员多、以侵权为目的的暴力犯罪突出、团伙作案比例较大、出现了新型犯罪苗头,而且有着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严峻的社会问题,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家庭教育不力,缺乏对孩子正确的引导。父母忽视对子女的教育,要么溺爱,要么放任,要么是粗暴管教。溺爱型家庭容易使孩子任性娇纵、我行我素;放任型家庭使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必要的管束,容易受到不良诱惑;粗暴型家庭会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或者自暴自弃。这种缺乏对孩子的管教和引导,促成孩子不良习惯的养成。 二是家庭结构失衡,家庭不和睦。家庭是每个人的生活起点,对每个人的身体发育、知识取得和道德品质的陶冶都起着重要作用。父母的离异,破坏了家庭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1

对儿女缺少爱抚和管教,削弱了家庭对子女受教育的职能,这就不同程度地使他们的人格和行为发生了扭曲。 三是家庭缺乏正确的引导。有的家长迫于生存压力,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好自己的子女,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和教育纠正子女的不良行为,甚至对子女的越轨行为即便是有所觉察也放任不管,导致子女放任自流,一步步地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四是家庭成员的不良影响。一些家长把自己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带入家庭生活,自身言行不端、品行不正、素质低下,影响了孩子的言行,对子女的成长产生误导。更有甚者公然唆使子女违法犯罪。 五是有少数学校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认识不足。学校是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而一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重智轻德,法制教育流于表面化、形式化,这使得青少年错过了接受法制教育、培养法制观念的最佳时期。 六是社会不良文化教育的影响。随着网络影视业等文化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一些不健康的黄色书刊、影像制品等泛滥成灾,低级文化演出涉足城乡,非法电子游戏厅屡禁不止等等,这些不良现象直接腐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灵,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成长产生着严重影响。 七是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拉大,受攀比心理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影响,少数未成年人物欲膨胀,心理失衡,容易产生极端心理。 八是社会环境的影响。目前,社会上赌博、贩毒吸毒、卖淫 2

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安全监管 警示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要求和年初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服刑人员主动接受矫治,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报经领导同意,决定在12月份开展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月活动。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 通过警示教育月活动,全面查找当前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帮助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及措施,为下一步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提升矫正质量,使服刑人员在刑意识进一步提高,全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刑罚执行理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 二、活动内容 1、区矫正局于12月5日召开全区安区安全监管警示教育大会,通报2014年社区矫正人员惩处情况,深入剖析案例,学习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社区矫正监管安全警示教育。 2、矫正局、各司法所对今年以来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严防脱漏管和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3、认真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社区矫正处罚规定,强化在刑意识、遵章守纪意识,开展教育帮扶,珍惜监外服刑机会,认真改造。 三、活动范围 教育对象是全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各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并提倡和鼓励社区民警、村居工作人员、社会志愿者参加警示教育活动。 四:活动安排 1、组织学习,查摆剖析 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采取专题辅导、集中学习讨论、个人学习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省条例》、《流程》、《监管办法》,加强工作人员、村居和社会志愿者的业务培训,提升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结合收监、处罚情况开展矫正安全警示教育。通过剖析社区服刑人员刑事犯罪、违规违纪和重新犯罪以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案例,将警示教育活动与处罚、收监相结合,开展相关集中学习教育。组织开展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习,将集中学习教育与提高矫正执法业务水平、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规范相结合,有效维护我区社区矫正安全稳定。 2.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各活动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查摆社区矫正队伍中存在的刑罚执行理念不强、安全稳定意识欠缺,廉洁自律意识薄弱和执法工作不规范、规章制度不落实、工作精力不集中等突出问题。在查摆剖析过程中,做到六对照,六查摆:一是对照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性要求,查摆是否存在法制观念淡薄,刑罚执行理念不强问题;二是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八条禁令等规定,查摆是否存在乱收费、接受礼品、礼金和宴请等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对照近三年来我省发生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例,查摆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四是对照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要求,查摆在监管过程中是否存在手机定位形同虚设,平台数据虚假、录入滞后,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是对照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查摆是否存在规章制度不完善、监管不落实的问题;六是对照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要求,查摆是否存在组织不健全,人员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问题。在对照问题,查摆剖析的基础上,各所认真撰写剖析材料,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四章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练习

第四章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练习 一、社区服刑人员包括哪些? 社区服刑人员包括: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五类人员确定的依据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请具体分析社区服刑人员的类型: 社区服刑人员是指适用以下五种刑罚方法或措施的人员: (一)管制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这是在刑法教科书对“管制”具有“通说”地位的定义,目前已有变化。在社区矫正试点的省市,对管制的监管,司法行政部门也参与其中。实践中,我国管制的适用率很低。 (二)缓刑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所占比例最大。 (三)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服刑人,具有法定的三种特殊情形:(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还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至于危害社会的;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法的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在社区中矫正是基于某种特殊的原因,在实践中运用的最少。 (四)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现在,假释的人数有增长的趋势。 (五)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一定社会政治生活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可以是附加,也可以是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社区矫正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四、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

矫正人员报道笔录

文峰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初次报到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 被谈话人:性别:出生日期:籍贯:文化程度: 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监护人(亲属)信息: 问:你今天来都匀市司法局文峰司法所(以下简称司法所)报到,要如实回答有关社区矫正的问题,不得隐瞒和虚构,能做到吗? 答: 问:你是何时由何地释放回来的?你知道要在离开监所7天时间以内到司法所报到吗?答: 问:请简要讲述下你的罪行和被判处的情况? 答: 问:社区矫正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改造的执行刑罚活动,你是否接受社区矫正? 答: 问:社区矫正对象除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还必须要遵守司法所的如下管理:1、每月至少向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作书面思想汇报。2、每季度接受司法所的考察谈话。3、接受司法所的随时电话联系。4、必须在司法所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谈话、学习、参加公益劳动和其他的矫正活动。5、外出离开居住地一周以内的,必须并经司法所所长书面同意;外出离开居住地一周以上的,必须书面申请,经司法所审核后,报市司法局批准才能离开。6、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不得与有劣迹的人员来往。7、在文峰辖区内变更居场所的,须经本人申请,报司法所批准;迁居离开文峰辖区范围内的,需经本人申请,报司法所审核同意,并经市司法局批准后,可办理手续迁居。如果不遵守以上规定,将会被处于警告、记过、拘留、收监执行的处罚。对积极接受改造、有突出表现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表扬、提请减刑的奖励,你听清楚没有? 答: 问:你变更联系电话必须24小时内告知司法所所长,否则我们找不到你将按脱逃人员上报,你将面临抓捕收监执行的措施,你听清楚没有? 答: 问:你有什么要补充说明的吗? 答: 签收《社区矫正管理书面告知书》:被谈话人: 年月日

服刑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现身说法

服刑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现身说法 本报讯(张仲东赫天中)“我身为罪犯,却未曾踏入监狱的大门,万分幸运。今天,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自由的可贵。我一定会珍惜党和政府给予我的这一次宝贵机会,带着感恩的心接受管理,约束自己,好好改造,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近日,在参观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监狱监管工作后,社区矫正人员马某发出了如此的感慨。 为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转化工作,吴忠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与司法部门进行了深入交流,提出让监狱内罪犯以自身在狱内服刑接受改造的实际感受,向社区矫正人员现身说法,达到自觉服罪、促进改造转化、重新做人的目的,为此,两家单位集中辖区内的48名社区矫正人员完成了一次监狱之行。 在吴忠监狱,检察干警带领社区矫正人员参观了罪犯改造的生产、生活等场所,通过眼见、耳闻、现场感受等多角度、多层面的方式,使之从内心深处更加珍视自己所面临的宽松的改造机会。在吴忠监狱二监区,一位28岁的服刑罪犯结合自己的生活、思想和情感,向社区矫正人员讲述了自己的改造情况,表达了对自由的认识和渴望,对家庭生活的向往,恳切的言辞,对在场的社区矫正人员产生了强烈的震撼。 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结束后,部分社区矫正人员谈了自己的感受。社区矫正人员周某在发言时泪流满面地说,今天的监狱之行,终身难忘,也使自己在内心深处意识到作为一名罪犯的耻辱。生活中的这一次失足,将是人生中的一个界桩,是过去与未来的分界,它会激励自己走好今后的路。 据了解,这次活动是该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管理、教育、转化工作方法的一次积极探索,也是该院对社区矫正工作手段、措施的一次有益尝试。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社区矫正人员初次谈话笔录(提纲)

社区矫正人员初次谈话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谈话人:工作单位: 谈话人:工作单位: 记录人:工作单位: 社区矫正人员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罪名:刑期: 刑期起止: 户籍所在地: 现住详址: 工作单位: 本人电话:联系亲属:电话: 我们是奎文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出示证件)。问:今天你到这里报到,由我们跟你进行第一次谈话,主要是让你了解社区矫正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度规范等,同时我们也要了解你本人的基本情况,你清楚了吧? 答: 问: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进行的一项执法工作。现在这项工作由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因此,从今天开始你就是我们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对象,这些你清楚了吗? 答: 问:在这期间,你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和监督,接受教育改造。要求你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和活动情况,每季度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汇报本季度的思想情况、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进行社区服务以及社会活动等有关情况,并接受司法所的教育考察;对司法所和社区组织的集体学习和社区服务要按时参加,每月必须要完成教育学习时间8小时和社区服务时间8小时;在社区矫正期间原则上要在本市区范围内活动,包括找工作应尽量在本市区范围内。确需离开或迁居时,要提前向司法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离开;会客要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时,应向司法所请示,会客后要及时汇报情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 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以上这些规定已在宣告时进行了宣告,在这里再重复一遍,就是要求你必须遵守和做到的,你明白吗? 答: 问:在此期间如果在生活、工作等方面有什么困难,可以向我们反映,我们会尽力帮助。你在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有辩护、申诉、检举等权利。以

司法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专项活动方案措施

司法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专项活动方案措 施 警示教育活动一直都在开展,为了让每个人心中有个度,知道有些事能做,有些事不能做。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司法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专项活动方案措施。 一、集中警示教育禁令重申,法规重学。各司法所于9月18日至9月21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胜利司法所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开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再学习再传达;金星司法所邀请禁毒专干为社区服刑人员讲解禁毒知识,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观看禁毒警示教育片;郭家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观看扫黑除恶相关新闻报道,详细解读黑恶势力犯罪打击重点,引导服刑人员积极检举揭发身边存在的黑恶势力;马莲渠、郭家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学法知识考试,检验社区服刑人员近期学法效果。 二、重点人员走访到位,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各所工作人员联合社区矫正警察及时对辖区内监外执行、假释、以及涉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重点谈话,重点走访,通过与其监督人、本人谈心谈话,进一步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近期思想动态、矫正表现、活动轨迹、社会交往、家庭关系等情况,及时把握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状态,减少不稳定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三、组织开展队列训练,磨炼社区服刑人员意志。板桥司法所、金积司法所、古城司法所、郭家桥司法所、金星司法所等组

织社区服刑人员列队参加队列训练,主要包括立正、稍息、左右看齐、报数、停止间转法、齐步走等内容。通过队列训练有效的规范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行为,促进教育改造,提升了社区矫正教育改造质量。 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树立服务社会意识。板桥司法所、金积司法所、上桥司法所、高闸司法所、郭家桥司法所等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服务,告知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监管,增强自身约束力,使他们从思想上树立服务社会的意识,体会到劳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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