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1985-11-01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八五年六月六日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以下统称合约)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四条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锅炉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重大的监督检验项目,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申请监督检验,并报锅炉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凡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经过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未列入《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备案。未经上述机构监督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出口,未经上述机构监督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在我国安装使用。

凡需要对外出具商检证明的,均由商检机构统一出具商检证书,其中安全性能的检验报告由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供。

第二章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

第六条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可靠性负责。

外贸经营单位在签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合约时,应选派熟悉锅炉、压力容器业务的人员参加谈判,合约或其附加技术条款中必须明确下列各项:

1。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2。产品随机文件中应包括:总图、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安装说明、安全阀和爆破片排量计算书;

3。是否需在制造国进行监造;

4。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外贸经营单位签订合约后,应及时将上述内容报送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条凡列入《种类表》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必须向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报验。货抵安装现场后,由当地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组织检验。

第八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包括:

1。校核第六条第2款所提出的技术文件;

2。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具体检验项目和数量由检验单位提出,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核定;

3。合约中其他需要检验的安全性能项目。

第九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由进口设备安装所在地的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或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检验单位)进行。

第十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后,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交收用货单位。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收用货单位根据检验报告提出索

赔要求,由商检机构审核后,出具商检证书。

第十一条对于进口成套设备中由国内代外商加工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原则上应在产地进行,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确定检验单位。货到安装现场后,可不重复检验。

第三章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应对产品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出口锅炉的设计图纸,必须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批准。承担出口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设计批准书。承担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

第十三条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一律在产地进行。由制造厂所在地的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授权或委托的检验单位按合同规定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标准应按合约规定执行。合约中未作规定的,执行我国现行的规程、

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凡列入《种类表》的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出口前,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指定的检验单位出具并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验。无此报告者,商检机构不接受报验。

第十六条列入《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出口合约规定出具商检证书的,外贸经营单位须持产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合格检定单,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经查验合格,出具商检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由海关监督放行。

第十七条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内容,除合约另有规定外,均按《锅炉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制造厂产品出厂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按照各自分工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外贸经营单位、生产、收用货单位对进出口锅

炉压力容器的质量情况,索赔情况要及时提供给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由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按本办法进行检验时,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商检费和安全性能检验费。

第二十二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在执行检验任务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和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锅炉监察局和国家商检局提申诉,由锅炉监察局和国家商检局共同组织检验,并做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制定,未尽事宜按《商检条例》和《锅炉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和各地商检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A模拟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含答案

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在腐蚀介质环境中使用的气瓶检验周期是() A、每3年一次; B、每2年一次; C、每4年一次; D、每6年一次 你的答案:尚未答题正确答案:B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重大的事故由()组织事故调查。 A、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C、国务院或其授权有关部门 你的答案:尚未答题正确答案:B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安全技术规范; D、标准。

你的答案:尚未答题正确答案:B 4、《特种设备目录》对压力管道按用途分类进行细化:长输管道分为输油和输气管道;公用管道分为燃气和热力管道;工业管道分为()管道、动力和工艺管道。 A、输送 B、应力 C、介质 D、疲劳载荷 你的答案:尚未答题正确答案:A 5、《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规定,监督检验单位对()负责。 A、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B、安装安全质量 C、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 你的答案:尚未答题正确答案:A 6、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A、由地、市、州级质监部门; B、报请省级质监部门;

C、县、市、区质监部门 你的答案:尚未答题正确答案:B 7、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 A、国家质检总局 B、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C、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你的答案:尚未答题正确答案:C 8、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充装液化气体,()瓶对瓶直接倒气。 A、允许 B、不允许 C、可以 你的答案:尚未答题正确答案:B 9、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 A、2

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doc

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号:劳部发[1997]171号 发布日期:1997-5-26 执行日期:1997-5-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数量日益增加,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检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严格检验,把住了进口设备的质量关,也为向外商索赔时提供了技术依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但在工作中发现,国内许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进口合同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基本上是按生产国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由于外国锅炉、压力容器规范、标准与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规程、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规范、标准整体水平低于我国的规程、标准;有的国家规范、标准虽然整体水平不低于我国的规程和标准,但在

某些具体要求上低于我国的规定。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在我国国内的安全使用。为了严格执行我国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防止质量低劣的锅炉、压力容器进入我国,现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后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国内进口单位不得与未取得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的外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商及其代理商签定进口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制造厂商未取得我国进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一般应以我国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如果外商以我国规程、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有困难时,可以按下列任意一个国家的规范或标准做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美国规范:ASME第Ⅰ卷《动力锅炉建造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doc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 2. 承压热水锅炉; 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 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 度正式版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单位其资质、安装许可证必须满足相应要求。 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及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 3、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4、使用压力容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归档。

5、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 6、对运行的锅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查。 7、锅炉最大负荷不得超过锅炉额定容量; 8、锅炉的各部位压力不超过规定的允许压力; 9、热水锅炉经常注意压力和温度不超过允许规定数值、并根据室外气温的变化随时调整热水温度。 10、锅炉、压力容器的各种表盘应整洁、刻度清晰,各种检验合格证上的有效日期应完整、易辩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 INMETRO

The Working Procedure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Manufacturer Licensing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机构,办理本地区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的提出 1 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

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2 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3 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 1 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表(见附录1、附录2和附录3)一式三份; 2 工厂概况说明; 3 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4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资源表(见附录4、附录5); 5 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6 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7 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 8 工厂质量手册; 9 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六条负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 │级│制造锅炉范围│ │别││ ├─┼─────────────────────────────────┤ │ A│不限│ ├─┼─────────────────────────────────┤ │ B│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 │ C│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 │ D│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 注: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 级及其 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 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 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 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新版) 1.企业内部的各种型号的热口锅炉,蒸汽锅炉、均按本制度执行。 2.企业使用的锅炉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的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追查领导责任。 3.企业不准擅自安装新锅炉和修炉(锅炉本体部分)。如果需要安装新炉,和锅炉本体,必须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如锅炉使用说明书、锅炉安装图纸、质量说明书及新装和修炉理由书。安全部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修理。 4.锅炉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凡是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的热水、蒸汽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应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领导负责。 6.司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

司炉操作证方可操作;无证司炉人员,一律不准操作。 7.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规章制度都必须张贴上墙。 8.做好炉外水质处理和炉内加药水质处理工作。 9.锅炉房重地,无关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和逗留。 10.严禁在锅炉房内喝酒、娱乐、洗晾衣物。 11.当班司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锅炉房。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行业资料:________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3 页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是承载压力的密闭设备,发生事故的后果严重,往往产生爆炸,造成人身伤亡与设备损坏。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把锅炉、压力容器列入特种设备监察范围。 1锅炉的基本构成与分类 锅炉是利用燃料释放的热能将工质(水或其他流体)加热到一定参数的机构设备。 锅炉包括“锅”和“炉”两部分。现代工业上使用的锅炉,已不是简单的“锅”和“炉”,而是具备复杂的汽水系统和炉内系统;汽水系统是使水受热变成水蒸气的管道和容器,通常也叫汽水系统;炉内系统是进行燃烧和热交换的系统,通常也叫燃烧系统或风煤烟系统。锅炉就是汽水系统和燃烧系统的统一体。 锅炉的种类很多,分类和命名方法也各式各样,通常可按其容量和压力来分类。 按容器分类有:大型锅炉(≥100t/h)、中型锅炉(20t/h~100t/h)和小型锅炉(≤20t/h); 按锅炉出口蒸汽压力分类有:低压锅炉、中压锅炉、高压锅炉、超高压锅炉、亚临界压力锅炉和超临界压力锅炉。 2锅炉事故的原因与种类 造成锅炉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设计制造方面:结构不合理,材质不符合要求,焊接质量不好,受压元件强度不够,以及其他设计制造不良方面的原因。 第 2 页共 13 页

(2)运行管理方面: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设备失修、超过检验周期,没有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不懂技术;无水质处理设施,或水质处理不好,其他运行管理不善方面的原因。 (3)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灵。 (4)安装、改造、检修质量不好,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 2.2锅炉事故的种类 2.2.1锅炉爆炸事故 锅炉爆炸总是在受压元件最薄弱的失效部位,然后由汽、水剧烈膨胀引起锅内大量的水发生水锤冲击使裂口扩大。 立式锅炉破裂,多数在下脚圈处,大量蒸汽从裂口喷出,就象火箭腾空飞起,可能飞离几十到几百米远。 卧式锅炉的爆炸,易发生在锅筒下腹高温辐射区或者内燃炉膛上方高温辐射区,由于在炉膛内部,锅炉本体最可能是前后平行飞动。 锅炉爆炸的原因: (1)先天性缺陷设计失误:结构受力、热补偿、水循环、用材、强度计算、安全设施等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制造失误:用错材料、不按图施工、焊接质量低劣、热处理、水压试验等工艺规范错误等。 (2)超压破裂锅炉运行压力超过最高许可工作压力,使元件应力超过材料的极限应力。超压工况常因安全泄放装置失灵、压力表失准、超压报警装置失灵、严重缺水事故而处理不当引起。 (3)过热失效钢板过热烧坏,强度降低而致元件破坏。通常因锅炉缺水干烧,结垢太厚,锅水中有油脂或锅筒内掉入石棉橡胶板等异物原因引起。 (4)爆纹和起槽元件受交变应力作用,产生疲劳裂纹,又由腐蚀 第 3 页共 13 页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方法分析与研究 张为涛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方法分析与研究张为涛 发表时间:2019-09-21T21:08:54.43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8期作者:张为涛 [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社会生产也取得了巨大进步。 新疆塔城地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新疆塔城 8347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社会生产也取得了巨大进步。能源的利用与转换、物料的生产与储存都与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息息相关。然而,锅炉、压力容器在各自特定使用环境中承载着高压、高温、低温、易燃、易爆、剧毒或腐蚀介质,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往往并发火灾、中毒等灾难性事故,将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给社会经济、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损失和危害,直接影响社会安定。鉴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内容与方法,然后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常用的无损检测技术进行了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方法;无损检测技术 1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内容和方法 1.1检验宗旨 检验的实质就是掌握每台设备的缺陷情况,了解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法规与标准允许存在一定范围内的缺陷,这些缺陷在日后的使用过程中在外界条件引诱下发生了扩展,而成为超标缺陷,降低设备安全性能,产生安全隐患。同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果使用条件超出了其承载能力,或受外部损伤、环境影响,则使用设备可能丧失应有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也会引发不良后果。因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在用检验是及时了解、控制其安全性能的有效手段之一。锅炉、压力容器在用检验依据是“法规”和“技术”,是检验工作的两个主要支撑点。法规是检验工作的准则,是安全的基本保证,需要始终贯彻,严格遵守。掌握有关知识和技术是正确理解和应用法规的前提,检验人员只有熟知法规、掌握技能,才能发挥自身的职责,肩负起应有的社会安全责任。 1.2检验内容 锅炉的定期检验,是指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外部检验着重点是锅炉管理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否完善、合理,相关人员配置是否规范,锅炉运行状态下各部位运行是否平稳,各控制系统功能是否齐全、可靠,人员操作技能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对锅炉的运行能否熟练掌控;内部检验侧重设备的各部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依然安全可靠;水压试验是对锅炉本体的整体强度的验证,状况是否满足标准要求及其密封性能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压力容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从而判定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是否能继续使用,是否还能运行到下一个检验周期。 1.3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方法 锅炉与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方法,在程序和项目有相近之处,但因各自结构与性能的区别,又有不同之处和各自的特别要求。锅炉的内部检验是根据锅炉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宏观检(抽)查、壁厚测量、几何尺寸测量、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垢样分析和强度校核等方法进行;外部检验一般采用资料审查、宏观检(抽)查、见证功能试验等方法进行。压力容器以金属类压力容器为主,定期检验项目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缺陷检测、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增加埋藏缺陷检测、材料分析、密封紧固件检验、强度校核、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项目。 2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技术的实际运用 2.1射线检测技术的有效运用 在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无损检测的过程中,射线检测属于一种运用物质辐射性质的技术类型,主要是对被检测的锅炉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射线透入,通过射线所反馈回来不同程度的射线吸收率,对锅炉压力容器内部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大致判断。在实际使用过程当中,主要是运用碳素钢、铝合金以及铜合金等相关材料,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环缝、纵缝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测,主要是向容器连接部分产生缺陷的部分进行射线检测,射线检测的主要原理在于,使用强度比较均匀的射线对材料内部进行照射,有效的分析出射线反馈出的信息,同时在橡胶片上形成一种感光的反应,通过这种方式有效检查出了缺陷产生类型、大小以及在锅炉压力容器内部的具体分布情况等。这种射线检测方式主要的优势在于,对一些存体积比较小的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过程中,具有比较强的灵敏度,可以充分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 2.2超声检测技术的有效运用 在锅炉压力容器的超声检测过程中,其中超声检测技术主要是运用超声波,在被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当中进行传播,并且超声波会逐渐的产生衰减的现象,在遇到了障碍界面的时候,会产生反射波反馈到检验系统中,在遇到界面上所产生的反射性质进行有效检验。超声检测的主要原理是发射超声比的形式,在锅炉压力容器的材料上避免产生反射、折射或者是散射等问题,超声波与接收器本身形成一种相对运用,形成了一种定性的物理反射性质,在受到了这些反射信号之后,可以有效的判断出锅炉压力容器材料出现问题部分的具体状态,并且超声检测方式具有比较高的检出比,这种检测的方式主要被使用在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缝部分,或者是在焊接缝部分产生的缺陷部分,同时对比较复杂或者是粗糙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表面也有着重要作用。 2.3渗透检测技术的运用 渗透检测技术主要是在毛细管现象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一种非多孔固体材料表面存在缺陷问题的方式,主要是将液体渗漏过程中,在渗透体的表面存在开口的问题上,在渗透检测工作当中主要是运用黄绿色的荧光渗透液,或者是红色着色渗透液对缝隙内部进行检测,这种检测方式具有比较良好的渗透性,通过渗透、清理、清洗以及最后的显像的方式,在材料的表面上形成了相应的痕迹,通过观察工件表面上存在的痕迹尺寸,做出了准确的评价方式。在除去了其中多余的渗透液体之后,使用渗透检测的方式可以有效的显示出存在缺陷的主要问题,这种检测技术可以被有效的运用到刚性锅炉压力容器、有色金属以及陶瓷和塑料等材料的检验工作中。 2.4磁粉检测技术运用 磁粉检测技术方式,主要是在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缺陷的部分,进行磁场泄露和磁粉相互之间的有效作用,有效现实出了铁磁材料上和存在缺陷问题的区域,等到钢铁材料中的磁性材料完全被磁化之后,使用磁力线上所表现出来的凹陷状态进行有效分析,通过对磁粉所产生的吸附性原理进行了有效运用,对磁体表面所产生的缺陷性问题进行了准确检测。磁粉检测的主要优势在于,对对钢铁型材料或者是磁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逬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 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K玫压蒸汽锅炉; 2、以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IMPa (农压),且圧力与容积的乘积人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人于及等于0. 2MPa (农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人于及等于L OMPa - 1的盛装气体、 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爭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0. 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贵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贵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和集团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和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分别按以下规程、条例执行: 1.3.1《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3.2《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3.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5《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6《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1.3.7《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问答》; 第 2 页共 2 页

1.3.8《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1.3.9《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 1.3.10《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 1.3.11《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 1.4职责 1.4.1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化工中心) 1.4.1.1协调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 1.4.1.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专项管理; 1.4.1.3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1.4.1.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1.5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1.6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工作,负责对外联络; 1.4.1.7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4.1.8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 第 2 页共 2 页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规章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规章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单位领导对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其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到锅炉房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 2、锅炉房管理人员每周至少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现场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 3、司炉人员应持有效的《司炉操作证》操作锅炉,其职责如下: a、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安全规定和锅炉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b、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 c、认真按时填写运行记录,保持运行记录簿的完整清洁。 d、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操作,有权拒绝执行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e、锅炉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锅炉主管负责人。 f、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二)交接班制度 1、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对锅炉及附属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对环境卫生进行清扫,接班人员未到不得离开锅炉房。 2、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 3、接班人员在听取交班情况介绍后,查阅各项记录,在交班人员陪同下进行全面检查,经核对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正常,工具齐全方可进行接班,并在接班记录上签字。 4、交接班前或交接班时发生事故,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事故未处理完之前不得进行交班。 5、在交接班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可疑情况,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应向主管领导汇报。 6、交接班结束后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交接班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三)巡回检查制度 1、锅炉房负责人和锅炉操作人员均有责任对锅炉及附属设备按规定路线和内容进行巡回检查。 2、巡回检查至少每小时进行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增加检查次数。 3、巡回检查的路线一般由炉前到炉后、炉下到炉上、由仪表、附件到管道,由锅炉间到辅机和附属设备间。附属设备的巡回检查按照汽水系统、燃烧系统、烟风系统的顺序,从头到尾进行检查。

17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作业指导书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 作业指导书 版本号:C版 发布日期:2010.09.08 文件编号:BJQS31005170 编写人:检验处 审核人:法综处通关处 批准人:杨金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BEIJING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 A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作业指导书 1.目的 规范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实施检验、鉴定的基本程序及一般检验、鉴定要求,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消防器材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以外的所有承压锅炉和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及机电仪中配套的锅炉压力容器。 3.职责 3.1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由检验监管处统一负责。 3.2施检部门负责实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鉴定工作。 3.3施检部门专职人员负责从检务部门接单、初步分单、将拟制完毕的单证审核完毕后返还检务部门。 3.4科长(或授权人员)负责分单、对单证证稿和记录的审核,并协调相关问题。 3.5施检部门负责人(授权人员)负责对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进行审核、签发,并协调相关问题。 3.6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负责审单、检验、拟制证稿和记录、计算机录入以及统计和质量分析等工作。 4.术语 4.1锅炉 4.1.1蒸汽锅炉:指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1MW,水容量大于等

于30L的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4.1.2热水锅炉:指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1MW的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 4.1.3有机热载体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是以烟煤、轻油、重油、可燃性气体、废木料、砂光粉为燃料,导热油或熔盐为热载体,通过循环泵强路液循环将热能输送给用热设备,继后返回加热炉再加热的直流式特种工业锅炉。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锅炉(包括壁挂锅炉、常(无)压锅炉、真空锅炉等)不适用本作业指导书,其检验监管工作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4.2压力容器 4.2.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4.2.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5.工作要点 5.1审单 5.1.1审核所附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单证是否有效,单证是否一致。 5.1.2应附商务文件可包括:外贸合同、外贸发票、提(运)单、装箱单、制造许可证,检验人员也可根据需要索要技术文件等资料。 5.1.3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全套的产品随机技术资料,包括:总图、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材料元素成分及机械性能报告、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 2. 承压热水锅炉; 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 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 4个制造许可级别。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2021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2021版)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单位其资质、安装许可证必须满足相应要求。 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及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 3、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4、使用压力容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归档。 5、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 6、对运行的锅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查。 7、锅炉最大负荷不得超过锅炉额定容量; 8、锅炉的各部位压力不超过规定的允许压力; 9、热水锅炉经常注意压力和温度不超过允许规定数值、并根据室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范流程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设备制造、安装、在役等三个阶段检验工作的容和相应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干3.8MPa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围部件的检验: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围管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锅炉主要承重结构; e)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 f)主蒸汽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50 钢制压力容器 GBl51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GB/T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电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DL/T441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 DL/T515 电站弯管 DL/T561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T61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 DL/T677 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 DL/T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DL/T820 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 DL/T821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 DL/T869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DL/T5054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T5190.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第五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JB/T1609 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JB3375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 SDJJ03—1988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水电部[83]水电电生字第47号火力发电厂高压加热器运行维护守则能源部机电部能源安保[1991]709号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电力部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总则 3.1 为加强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在制造、安装阶段设备与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3.2 本标准对其适用围的设备,在制造、安装、在役三个阶段中的检验项目、要求、方法、程序、人员资格、质量标准、检验周期、记录保存、报告格式、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检验结论及处理建议作出规定,有关设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和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 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的热水锅炉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 a) 注:1. 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 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 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 材质、品种等。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 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 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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