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中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的对比分析

欧盟与中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的对比分析
欧盟与中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的对比分析

欧盟与中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的对比分析

【论著】

Contrast on Food Additiv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between EU and China

姚斯洁1,代汉慧2,李杏1,邹志飞3

YAO Si-jie ,DAI Han-hui ,LI Xing ,ZOU Zhi-fei

摘要目的为加强中国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及使用提供技术支持。方法分别从概念、分类、编码、使用品种、范围和限量

等方面对欧盟与中国食品添加剂的法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结果中国食品添加剂在概念、分类、编码、使用品种、范围和

限量标准等方面与欧盟仍有差距。探讨了欧盟与中国食品添加剂标准结构以及色素、

甜味剂、防腐保鲜类品种的使用差异,提出了根据中国食品添加剂在生产、使用和检测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建设,并探讨我国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贸易的对策。结论中国和欧盟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法规存在较大差异,会影响到双方的进出口贸易。

关键词

食品添加剂;中国;欧盟;法规;标准;对比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号:R155.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257(2011)12-1332-07

Subject Contrast on Food Additiv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between EU and China

Authors

YAO Si-jie ,DAI Han-hui ,LI Xing ,ZOU Zhi-fei (Guangdong College of Pharmacy ,Guangzhou ,510310,China )

Abstract [Objective ]To offer technical support for management and use of food additives in China.[Methods ]The differences in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food additives between EU and China from the definition ,functional categories ,coding ,variety ,service-able range ,dose limits were compared and analyzed.[

Results ]There were differences in definition ,functional categories ,coding ,variety ,serviceable range ,dose limits and so on of food additives between EU and China.The paper explored the difference of ad-dictive use between EU and China on standard structure ,and the use of pigment ,sweetener ,preservation class ;put forward the problems which exist in production ,use and detection of addictive ;modified th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and offered some coun-termeasures on food and food addictive which involved in imports and exports in China.[

Conclusion ]There are mor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EU in food additives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which will affect the import and export trade.Key words

Food additives ;China ;EU ;Standard ;Contrast

基金项目: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09IK310);中国检科院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09JK011);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

建设项目(粤科财字[

2010]885)作者简介:姚斯洁,女,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在学。

通讯作者:邹志飞,

E-mail :zouzhifei@126.com 作者单位:1.广东药学院,广东省广州市510310;2.中国检验检疫科学

研究院;3.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添加剂已经越来越多地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中。食品添加剂本身的安全性以及可能对食品产生的影响,引起了世界各国对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过程的重视。在食品进出口贸易日益增长的今天,由于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所造成的贸易损失屡屡发生。欧盟已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直接影响着双方贸易。我们通过对欧盟和中国食品添加剂的对比分析,有助于中国企业掌握欧盟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技术要求,避免由于出口欧盟食品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盲目性所遭遇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为加强中国食品添加剂管理提供参考。1

资料来源与分析方法

欧盟的资料包括①使用规定:欧盟食品添加剂框架指令89/107/EEC 及其修正案94/34/EC 、

292/97/EC 、1333/2008、238/2010、2003/1882/EC ,着色剂指令94/36/EC ,甜味剂指令94/35/EC 及其修正案96/83/EC 、1882/2003、2003/114/EC 、2006/52/EC ,除着色剂和甜味剂外的食品添加剂指令95/2/EC 及其修正案96/85/EC 、98/72/EC 、2001/5/EC 、2003/52/EC 、1882/2003、2003/114/EC 、2006/52/EC 。②食品添加剂产品规格要求:着色剂指令95/45/EC 及其修正案99/75/EC 、2001/50/EC 、2004/47/EC 、2006/33/EC 、2008/128/EC ,甜味剂指令94/31/EC 及其修正案98/66/EC 、2000/51/EC 、2001/52/EC 、2004/46/EC 、2006/128/EC ;除着色剂和甜味剂外的食品添加剂指令96/77/EC 及其修正案98/86/EC 、

2000/63/EC 、2001/30/EC 、2002/82/EC 、2003/95/EC 、2004/45/EC 、2006/129/EC 。③通用标签指令:2000/13/EC

我国的资料包括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②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③中国系列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④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结果

2.1

食品添加剂概况

2.1.1定义根据欧盟指令[1],食品添加剂是指无论是否具有营养价值,通常本身不作为食品,也不用作食品的特征配料的物质,而是为技术目的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制备、处理、包装、运输或储存过程中特意添加到该食品中,从而导致该物质本身或其副产物成为食品的直接或间接成分。欧盟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中国营养强化剂、食品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和加工助剂。

中国的食品添加剂定义: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2]。

2.1.2分类欧盟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6类[1],包括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乳化剂、乳化用盐、增稠剂、胶凝剂、稳定剂(包括泡沫稳定剂)、填充剂/膨松剂、增味剂、酸、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改性淀粉、甜味剂、膨松剂、消泡剂、发泡剂、抛光剂(包括润滑剂)、面粉处理剂、固化剂/硬化剂、水分保持剂、螯合剂、载体、挥发剂/推进剂和包装气体。对于酶制剂则按照作业特点分为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分别对待。

我国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3大类[2]:酸度添加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北门墨迹、水分保持剂、防腐剂、稳定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酶制剂、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及其他。2.1.3编码我国和欧盟对食品添加剂都规定了编码[3],但编码体系不同。欧盟采用的E-number编号系统(European Union Inventory Number,简称E-number,亦称为e-code)是食品添加剂领域最早采用的编号系统。欧盟的编号从E100至E999,采用3位数字。由于容量有限,对同类物有时会用“E???a ”等形式表示(即在编号的右方以a、b、c、d等加以区别)。对改性淀粉则单独采用4位的“E14??”编号,而对食品香料、营养强化剂则没有收编。根据欧盟商标法规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上可以只写出E-number,而不需标示具体名称。目前,E-number收编的食品添加剂约有300多种,其中合成色素25种。欧盟的这一编码体系已经被CAC的国际食品添加剂编码系统(INS)采用,凡是有E-number的食品添加剂大部分与INS 相同。

我国食品添加剂分类代码(Chinese number sys-tem,简称CNS),参照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VolⅩⅣ(1983年)文件,采用5位数字表示法,按其功能特征分类,功能分类按英文名称第1个字母的顺序列出,各食品添加剂品种则按其所属主要功能类别任意排列,功能类别编号由和其在该功能类别中的编号两部分组成,前2位数字码代表添加剂功能分类,后3位数字码代表该类目中添加剂品种,中间以黑点分隔。

CNS编码体系虽具有更大的容量,但是与INS编码不同,只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某一种功能赋码,没有反映食品添加剂的多种功能,而且在国际上不通用,不便于国际交流和进行有关的比较研究。

2.2标准体系构成

2.2.1欧盟标准欧盟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主要由一部框架指令89/107/EEC规定食品添加剂的通用要求与规定,以及3项针对特定种类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相关纯度规格指令组成。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变迁见图1。

2.2.1.1着色剂94/36/EC是关于着色剂使用方面的详细规定。并以附录列出:①允许使用食品着色剂的清单;②不得含有着色剂的食品;③仅可以使用某些许可着色剂的食品;④仅可以用于某些用途的着色剂清单;⑤可按适量原则用于食品的着色剂清单。

95/45/EC及其修正案99/75/EC、2001/50/EC、2004/47/EC、2006/33/EC、2008/128/EC是针对着色剂的规格规定。

2.2.1.2甜味剂94/35/EC及其修正案96/83/EC、1882/2003、2003/114/EC、2006/52/EC是关于甜味剂使用方面的详细规定。并以附录列出允许使用的甜味剂的种类、使用范围和限量。

94/31/EC及其修正案98/66/EC、2000/51/EC、2001/52EC、2004/46/EC、2006/128/EC是针对甜味剂的规格规定。

2.2.1.3除着色剂和甜味剂外的食品添加剂95/2/ EC及其修正案96/85/EC、98/72/EC、2001/5/EC、2003/52/EC、1882/2003、2003/114/EC、2006/52/EC是关于除着色剂和甜味剂以外所有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的详细规定。并以附录列出:①允许在食品(除附录II 所列食品)中根据“适量”原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②只允许限量使用附录I中所列添加剂的食品清单;③限条件使用的防腐剂和抗氧化剂清单;其他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清单;④允许使用的载体和载体溶剂清单;⑤允许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

图1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变迁

96/77/EC及其修正案98/86/EC、2000/63/EC、2001/30/EC、2002/82/EC、2003/95/EC、2004/45/EC、2006/129/EC是针对除着色剂和甜味剂以外食品添加剂的规格要求。

欧盟规定,只有列入3个专项指令清单的食品添加剂,欧盟成员国可根据科学或技术发展,临时许可使用该添加剂,但此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含有该添加剂的食品必须带有特殊说明。

根据通用标签指令2000/13/EC,欧盟对食品标签的总体要求是,食品标识不得令消费者对产品的属性产生误解,并规定标识必须按照成分重量的顺序列出所有成分。着包括按配料的名称或E编码或功能分类(如色素、抗氧化剂等)列出食品成分。

2.2.2我国的标准

2.2.2.1使用标准[2]

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我国现行的强制性添加剂使用标准,2008年6月1日生效。标准框架结构基本上采用了CAC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B2760-2007内容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分类系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则、营养强化剂(本标准没有包括该类物质)、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及其配料共10个部分。标准共有6个附录:即4个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D)和2个资料性附录(附录E-附录F)。该标准将食品添加剂分为有使用限量规定的和按生产需要使用的两大类。GB2760-2007及年增补到2010年8月31日,共有约2418种(类)。①表A1从食品添加剂品种出发,按照食品添加剂的汉语拼音排序,共有234种(类),每种物质标注了英文名称、INS、CNS编号和功能类别,详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②表A2从食品类别出发,排列顺序是按照食品分类编号,规定各种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功能和最大使用量(16大类),技术指标内容与表A1完全相同;③表A3规定可以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名单,约有83种(类);④表A4规定了不适用表A3所列添加剂的食品类别,是表A3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例外,原则上该表中的食品类

别不能使用表A3中的是食品添加剂,如果需要使用应符合表A1和A2的规定;⑤列出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1860种、加工助剂110种、酶制剂52种、胶姆糖基础剂55种。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逐步完善,过程如下

全面研究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和开展全国性食品添加剂标准

科研制订工作

内部试行,只有几十种食品添加剂

第1次修订,包括食品添加剂种类、名称、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共列入食品添加剂213种,允许和暂时允许使用的食用香料207种,其中食用香料中允许使用的天然食用香料(包括传统使用的)73种,合成(包括单离)的使用香料110种,

暂时允许使用的香料24种。

第2次修订,共列入食品添加剂21类,883种,其中香料693种。

参照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VolⅩⅣ(1983)年文件对食品添加剂进行

分类和配以代码

1.列出了我国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2.要求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其中,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明具体名称。

第3次修订,采用了GB12493-1990及GB/T14156-1993的分类及代码、编码,并增加FEMA编号,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分为22类

截至2007年12月30日,在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直接使用396种,香料1528种,食品加工助剂104种。

增补到2010年8月31日,共有食品添加剂约2418种(类)。

2.2.2.2产品质量规格标准GB2760-2007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品种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了满足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我国加强了食品添加剂品种国家标准制定的力度和速度。质量指标有外观、含量、纯度(有铝、铬、铜、镉、汞、锌等有害金属物质)、其他(有的还包括微生物和黄曲霉毒素等毒物指标,此外还有干燥失重、灼烧残渣、不溶物、残存溶剂等等指标)。

据初步统计,截止2010年8月31日,我国已制修订和发布的直接使用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约有190种,香料53种。这些标准包括国家标准(GB)、化工行业标准(HG)、轻工行业标准(QB)、医药行业标准(YY)、林业行业标准(LY)等标准。

我国还有一些标准,虽然没有冠以“食品添加剂”的前缀,但也与食品添加剂标准所起的作用类似。例如GB/T20886-2007《食品加工用酵母》、GB/T23527-2009《蛋白酶制剂》、GB/T23533-2009《固定化葡萄糖异构酶制剂》、QB/T2008-1995《食品工业用助滤剂硅藻土》、GB/T24395-2009《食品工业用吸附树脂》、GB15179-1994《食品机械润滑脂》、GB/T12494-1990《食品机械专业白油》。这些酶制剂标准由于标准起草的归口而没有冠以“食品添加剂”。我国还有86种主要以轻工行业标准颁布的香料标准。虽然这些标准在名称前没有冠以“食品添加剂”,但这些标准中许多就是参考采用食品添加剂专业委员会(JEC-FA)的标准制定的。例如QB/T1793-2006《天然薄荷脑》的技术要求就是按照JECFA《天然薄荷脑》(代号JECFA427)制定的,也符合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要求。还有部分标准直接指明是作为食品添加剂香料食用的,如QB/T2642-2004《麦芽酚》

2.2.2.3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用标签,标签应当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着色剂、甜味剂、防腐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添加剂可仅表示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2种或2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规定的代码。

2.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中国与欧盟的食品进出口贸易中,在色素、甜味剂和防腐保鲜类食品添加剂超标违规的事件较多,故这3类食品添加剂在使用方面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2.3.1色素[5]

2.3.1.1欧盟在89/107/EEC指令基础上,于1994年6月30日,颁布了关于食品中色素使用的指令94/ 36/EC,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批准的色素目录中对所有焦油色素都限定了最大用量。94/36/EC指令对“天然”、“与天然等同”和“合成”的区别没有进行规定。也就是对食用色素无论其来源,考虑的主要是其本身的安全性。该指令就规定色素添加剂许可方法分为5个附件。欧盟允许使用的色素如下:

焦油色素(16种):柠檬黄、喹啉黄、日落黄、偶氮玉红、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诱惑红、专利蓝V、靛蓝、亮蓝、绿色S、亮黑PN、棕色FK、棕色HT和立索玉红。

天然及其他色素(32种):姜黄素、核黄素、核黄素5'-磷酸酯、胭脂虫红及胭脂红酸、胭脂红、叶绿素和叶绿酸,叶绿素,叶绿酸,叶绿素铜和叶绿酸铜络合物(叶绿素铜络合物、叶绿酸铜络合物)、普通焦糖,苛性亚硫酸盐焦糖,氨法焦糖,亚硫酸铵焦糖、木炭黑、胡萝卜素(混合胡萝卜素)、β-胡萝卜素、胭脂树橙、红木素,降红木素、辣椒提取物,辣椒红素,辣椒玉红素、番茄红素、β-阿朴-8'-胡萝卜素醛、β-阿朴-8'-胡萝卜酸乙酯、叶黄素、斑蝥黄、甜菜红、花色苷、碳酸钙、二氧化钛、氧化铁和氢氧化铁、铝、银和金。

2.3.1.2中国[6]焦油色素(11种):柠檬黄、喹啉黄、日落黄、偶氮玉红、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诱惑红、靛蓝、亮蓝和新红。

天然及其他色素(55种):茶黄色素,茶绿色素、多穗柯棕、二氧化钛、柑橘黄、黑豆红、黑加仑红、红花黄、红米红、红曲米、红曲红、花生衣红、姜黄,姜黄素、焦糖色(普通法),焦糖色(加氨生产),焦糖色(亚硫酸铵法)、金樱子棕、菊花黄浸膏、可可壳色、辣椒橙,辣椒红、蓝锭果红、萝卜红、落葵红、玫瑰茄红、密蒙黄、葡萄皮红、桑椹红、沙棘黄、酸枣色、天然苋菜红、橡子壳棕、胭脂虫红、胭脂树橙(红木素,降红木素)、氧化铁黒,氧化铁红、叶绿素铜钠盐,叶绿素铜钾盐、玉米黄、越桔红、藻蓝(淡、海水)、栀子黄,栀子蓝、植物炭黒、紫草红、紫胶红、杨梅红、叶黄素、番茄红、番茄红素、β-胡萝卜素、高梁红、甜菜红、天然胡萝卜素。

2.3.2甜味剂[7]

2.3.2.1欧盟欧盟以89/107/EEC食品添加剂纲领指令为基础,于1994年6月3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94/35/EC及随后的修正指令,对甜味剂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允许的甜味剂包括赤藓糖醇、甘露醇、木糖醇、山梨糖醇(山梨糖醇,山梨醇糖浆)、异麦芽糖醇、乙酰磺胺酸钾、阿斯巴甜、环己基氨基磺酸及钠盐和钙盐、糖精及钠盐,钾盐和钙盐、三氯蔗糖、索马甜、新橘皮苷和阿斯巴甜—乙酰磺胺酸盐。

2.3.2.2中国我国允许使用的甜味剂包括赤藓糖醇、甘草、甘草酸铵、甘草酸一钾及三钾、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钙、三氯蔗糖、甜菊糖苷、乙酰磺胺酸钾、异麦芽酮糖、D-甘露糖醇、山梨糖醇(液)、麦芽糖醇、糖精钠、纽甜、罗汉果甜苷、木糖醇、乳糖醇和阿斯巴甜。

2.3.3防腐保鲜

2.3.3.1欧盟欧盟颁布了95/2/EC除色素和甜味剂以外所有食品添加剂,于2006年进行了整合更新。该指令对包括防腐保鲜剂在内的食品添加剂进行了详细规定。

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山梨酸、山梨酸钾、山梨酸钙、苯甲酸、苯甲酸钠、苯甲酸钾、苯甲酸钙、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钠、对羟基苯甲酸甲酯、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二氧化硫、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钙、亚硫酸氢钙、亚硫酸氢钾和乳酸链球菌素。

防腐剂:游霉素、六亚甲基四胺、二甲基二碳酸盐、硼酸、四硼酸钠、亚硝酸钾、亚硝酸钠、硝酸钾、硝酸钠和溶菌酶解酵素。

抗氧化剂:没食子酸丙酯、没食子酸辛酯、没食子酸十二酯、特丁基对苯二酚、BHA、BHT、异抗坏血酸、异抗坏血酸钠和4-己基间苯二酚。

其他相关品种:乙酸、乙酸钾、乙酸钠类(乙酸钠、乙酸氢钠)、乙酸钙、二氧化碳、抗坏血酸、L-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钙、抗坏血酸的脂肪酸酯(抗坏血酸棕榈酸酯、抗坏血酸硬脂酸酯、L-抗坏血酸棕榈酸酯)、α-生育酚、γ-生育酚、δ-生育酚、卵磷脂、乳酸[只有L(+)一种形式]、乳酸钠(只有L(+)一种形式)、乳酸钾(只有L(+)一种形式)、乳酸钙、柠檬酸、柠檬酸钠类(柠檬酸一钠、柠檬酸二钠、柠檬酸三钠)、柠檬酸钾类(柠檬酸一钾,柠檬酸三钾)、柠檬酸钙、酒石酸钠类(酒石酸一钠,酒石酸二钠)、L(+)-酒石酸钾;酒石酸钾类(酒石酸一钾,酒石酸二钾,,酒石酸钾钠)、EDTA二钠钙;酒石酸硬酯、氯化亚锡、葡萄糖酸亚铁、乳酸亚铁和L-半胱氨酸。

2.3.3.2中国防腐剂:2,4-二氯苯氧乙酸、2-苯基苯酚钠盐、4-苯基苯酚、苯甲酸及其钠盐、丙酸及其钠盐、钙盐、单辛酸甘油酯、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及其钠盐,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及其钠盐)、二甲基二碳酸盐、二氧化碳、液体二氧化碳(煤气化法)、桂醛、联苯醚、纳他霉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稳定态二氧化氯、双乙酸钠、硝酸钠,硝酸钾、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乙萘酚、乙氧基喹、仲丁胺、乳酸链球菌素、噻苯咪唑、山梨酸及其钾盐和硫磺。

抗氧化剂:4-己基间苯二酚、D-异抗坏血酸及其钠盐、茶多酚、BHA、BHT、甘草抗氧物、抗坏血酸、抗坏血酸棕榈酸酯、硫代二丙酸二月桂酯、没食子酸丙酯、迷迭香提取物、植酸,植酸钠、竹叶抗氧化物、羟基硬脂精(氧化硬脂精)、维生素E,TBHQ和磷脂。

漂白剂和面粉处理剂: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L-半胱氨酸盐酸盐、碳酸镁、偶氮甲酰胺和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

3讨论

3.1标准结构与内容特点欧盟以指令形式发布,分为3项特定指令管理食品添加剂。欧盟食品添加剂立法采取“混合体系”,即通过科学评价和协商,制定出能为全体成员国接受的食品添加剂法规,以肯定的形式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使用特定条件及在某类食品中的最高限量等。欧盟仅提供了技术指标参数,但没有配备相应的检测方法。中国GB2760-2007的附录A按食品添加剂的字母顺序混排,附录B 按食品分类排列,没有像欧盟那样按食品添加剂功能集中列出。当使用2种或2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时查找和监管有不便之处。中国的食品添加剂编码在国家上并不通用。中国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缺乏。现已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000多种(包括香料),已制定了品种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数量不到总数的10%。如果以去除香料的600多种食品添加剂(包括助剂)为基数统计,已制定品种标准的物质也仅有约30%。

3.2品种使用差异

3.2.1色素欧盟以独立质量管理色素,指令对色素使用的规定划分得很详细,从允许使用色素的食品、33种不得含有色素的食品、仅可以使用某些许可色素的食品、可按适量原则和规定色素最大允许量的食品等多个层面阐述了色素的使用。中国GB2760-2007规定了某类食品及其亚类允许使用的色素品种及限量,虽然没有禁止使用的范围,但实际上没有申明允许使用的领域就是默认的禁用范围。欧盟与中国允许使用的色素品种、范围和限量差异较大。原因:①同一色素对不同染色食品基质的染着性不同,不同色素对同一染色基质的染着性也不一样,如赤藓红对蛋白质基质的染着性较好,而柠檬黄则较差。②由于人对各种食品摄入量的不同也决定了某一色素在不同食品中的使用量不同。③对色素,特别是焦油色素使用态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故对输往欧盟的产品在注意允许使用品

种的同时,还要充分理解允许使用的范围和限量,中国对进口食品的色素的监管重点则应放在焦油色素、无机盐和几种着色金属上[5]。

欧盟禁止使用新红,而允许使用的焦油色素专利蓝V、绿色S、亮黑PN、棕色FK、棕色HT、立索玉红在中国没有被批准使用。但中国允许使用的天然色素种类比欧盟多。天然色素多来自动、植物组织,目前允许使用的天然色素中还有部分属于人工合成天然等同物。欧盟没有制度区别“天然的”、“与天然等同的”和“合成的”的规定,中国则注明了天然或人工合成天然等同物的区别。日落黄、亮蓝和柠檬黄在欧盟与我国都允许使用,但使用差别却很大。日落黄和亮蓝在中国使用限量范围是0.025 0.5g/kg;而柠檬黄在我国允许使用的剂量范围为0.05 0.5g/kg,而欧盟在部分饮料中的规定多数为100mg/L,在其他规定了限量的食品中的限量范围是0.1 0.5g/kg。3.2.2甜味剂欧盟以独立指令管理甜味剂。我国与欧盟批准使用的天然甜味剂品种有差别。如我国允许使用的甜菊糖甙、甘草、甘草酸铵、甘草酸一钾及三钾、罗汉果甜甙等,而欧盟没有批准使用。在出口食品中应特别注意天然甜味剂及其衍生物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使用。欧盟对大多数食品甜味剂都有一定的使用限量,没有规定使用限量的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使用量应为不高于达到预期目的所必须的最大用量。其中赤藓糖醇、甘露醇、木糖醇、山梨糖醇(山梨糖醇、山梨醇糖浆)、麦芽糖醇(麦芽糖醇、麦芽糖醇糖浆和异麦芽糖醇列出了适量使用的食品清单,而乙酰磺胺酸钾、阿斯巴甜、环己基氨基磺酸及钠盐和钙盐、糖精及钠盐钾盐和钙盐、三氯蔗糖、索马甜、新橘皮苷和阿斯巴甜—乙酰磺胺酸盐都规定相应食品的最大使用量。我国对合成甜味剂也都规定了使用食品范围和限量,但对阿斯巴甜未规定最大使用量,对天然甜味剂则允许按生产需要使用。

3.2.3防腐保鲜类添加剂由于防腐保鲜类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众多、使用频率高等因素,在进出口贸易中应特别注意相关的规定。这些食品添加剂在欧盟与中国的使用范围差异较大。例如对于对羟基苯甲酸盐类在中国允许使用的食品品种在欧盟几乎全部禁用。欧盟对于2种或2种以上防腐剂的联合使用提出了限量要求,规定了山梨酸盐、苯甲酸盐和对-羟基苯甲酸单独或组合使用时的最大使用量。我国GB2760-2007规定了最大使用量,少数规定了残留量,或以备注的形式注明该物质最大使用量以残留量计。例如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虽然列表只是对同种类(该添加剂及其盐类)添加剂的限量做出了规定,但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4进出口贸易的对策

加快和完善我国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建设,科学合理地使用食品添加剂。借鉴国外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的经验,加强国际和国外食品添加剂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跟踪研究,进一步完善食品分类与编码系统、使用范围和限量标准的制(修)订,同时对于特殊膳食例如婴幼儿食品的使用条件应有更详细的说明。加快目前缺乏的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建设。借鉴国际上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的经验,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工作内容,根据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特点,对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和监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鉴定水平,及早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加强我国与欧盟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数据库建设和差异研究,我国出口欧盟食品企业应正确了解欧盟等贸易国家的食品添加剂规定,掌握贸易国家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更新动态,按照贸易国家规定和标准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积极应对,取得主动地位。中国进口欧盟食品也应加强欧盟与中国使用标准差异比对研究,对我国不允许使用的品种和使用范围应严格监管,以保障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健康。

5参考文献

[1]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Council directive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concerning food additives authorized for use in foodstuffs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Z].1988-12-21.[2]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S].

[3]戴宇欣.欧盟与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对比研究[J].上海标准化,2005,24(7):47-51.

[4]Additives in the European Union[OB/DL].http://www.reading.ac.uk/foodlaw/index.htm.2007.

[5]邹志飞,蒲民,李建军,等.各国(地区)食用色素的使用现况与比对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0,22(2):112-121.

[6]邹志飞,蒲民,李建军,等.世界各国和地区甜味剂的使用现况与比对研究[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10,11(3):318-322.

[7]邹志飞,蒲民,李建军,等.各国(地区)防腐保鲜类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比对研究[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0,17(2):157-165.

[8]崔媛媛,张立实.欧盟与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差异与对策研究[J].现代预防医学,2009,36(9):1622-1623.

(收稿:2011-01-07)

(本文编辑:方弘)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 对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 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2、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2 3、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3 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4 5、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5-6 6、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7 7、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8-11 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12 9、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13 10、废弃物处置制度14-16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7-18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⑴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⑵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⑷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食品添加剂欧盟编码纯中文版

食品添加剂欧盟编码中文版 E 数字 为数学常数看见: E (数学常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数字是简易格式定义为食品添加剂和通常被发现在食物标签。' E ' 前缀表明添加剂是批准用于欧共体。 E 被编号的添加剂的加法对食品是持续的健康忧虑的问题许多年。许多这样添加剂应该与混乱连接包括过敏、紧张的疾病、肠混乱、癌症、心脏病和关节炎。在最近岁月许多这些添加剂也许是基因上修改过的进一步关心提出了(GM) 起源。一些E 被编号的添加剂也许并且认为是不合适的为halal, 素食主义者或素食主义者饮食。 ("E605" 不是E 数字; 它代表对硫酮, 非常致死的杀虫药。这明显地不是食品添加剂; "E" 在这种情况下代表为Entwicklungsnummer (德语为发展数字), 不是欧洲。) 参见: 食品添加剂名单, 有机食物 简称被利用在这项条款里 ? 同水准- 可能的过敏反应 ? LGM - 可能是从基因上修改过的有机体 ? AO - 动物起源 E100-e199 ? E100 姜黄素, 姜黄着色 ? E101 核黄素(维生素B2), 以前叫做lactoflavin (维生素G) 着色LGM ? E101a 核黄素5' 磷酸盐着色LGM ? E102 酒石磺, FD&C 黄色5 上色同水准 ? E103 Chrysoine 间苯二酚着色 ?E104 喹啉黄色着色同水准 ? E105 斋戒黄色AB 着色 ? E106 核黄素5 钠磷酸盐着色 ? E107 黄色2G 着色同水准 ? E110 日落黄色FCF, 橙黄色S, FD&C 黄色6 上色同水准 ? E111 橙色GGN 着色 ? E120 胭脂红, Carminic 酸, Carmines, 自然红色4 上色同水准AO ? E121 苔红素, 石蕊地衣着色 ? E122 Carmoisine, Azorubine 着色同水准 ? E123 白苋, FD&C 红色2 上色同水准 ? E124 Ponceau 4R, 胭脂红红色A, 精采猩红色4R 着色同水准 ? E125 猩红色GN 着色 ? E126 Ponceau 6R 着色 ? E127 赤藓红, FD&C 红色3 上色同水准 ? E128 红色2G 着色同水准 ? E129 Allura 红色AC, FD&C 红色40 上色同水准 ? E130 Indanthrene 蓝色RS 着色 ? E131 专利蓝色V 着色同水准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经验和启示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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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经验和启示 作者:徐成德 作者单位: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北京,100125 刊名: 中国食物与营养 英文刊名:FOOD AND NUTRITION IN CHINA 年,卷(期):2009,(4)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5条) 1.陈锡文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 2004 2.郭红卫营养与食品安全 2005 3.冒乃和.刘波中国和德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比较研究[期刊论文]-农业经济问题 2003(10) 4.薜庆根美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期刊论文]-经济纵横 2006(02) 5.李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期刊论文]-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5(01)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张悦我国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差距对比-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0(9) 本文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科研检测等四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现状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差距所在,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有一定的启发. 2.期刊论文李爱君.LI Aijun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及其启示-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8(1) 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发达国家监管体制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环节,并且分工合理、制度严明、管理协调、发展配套;其法律法规体系亦涵盖食品产业各个环节、数量繁多且完备.由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从构建科学统一的管理体系、整合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安全标准体系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方面着手. 3.期刊论文兰萍.Lan Ping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政策及启示-科技创业月刊2008(12) 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体系及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政策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借鉴和启发意义. 4.学位论文王欣发达国家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及对策研究2005 食品作为基本必需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人类对食品安全、卫生意识的增强,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风险评估等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食品技术壁垒严重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出口,我国在加入WTO后出口食品和农产品也面临了更加严峻的挑战。本文首先分析了发达国家在食品贸易领域设置甚至是滥用技术壁垒的背景和原因,主要包括(1)农业保护主义传统;(2)贸易自由化趋势使贸易壁垒由传统的关税壁垒向技术壁垒倾斜;(3)世界范围内频频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使各国对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非常重视。本文接着从介绍WTO协议框架下与食品贸易密切相关的两个协议——“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的目的、原则和内容及二者间的关系入手,用大量案例对发达国家在食品贸易中经常采用的技术壁垒方式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出口食品现状和遭到发达国家食品技术壁垒限制的情况进行了描述;并对我国在应对发达国家食品技术壁垒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针对这些问题从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其他中介组织三个层面提出了相应对策。 5.期刊论文唐云华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能的整合-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5)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涉及了诸多部门,一定程度存在着部门职能交叉、法规重复和矛盾的现象.笔者介绍了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探索食品安全管理的新模式,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有所启示. 6.学位论文岳宁基于食品贸易发展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研究2010 我国是食品消费和贸易大国。近年来,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以安全、卫生、健康和防止疫病疫情传入为由,打着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健康、维护工农业生产安全的旗号,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数量越来越多,我国出口食品产品遭拒时常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同样严峻。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频频报告进口食品中检出农药、兽药、致病微生物和重金属等危害物质。鉴于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安全日益关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WTO/SPS通报量逐年增加,在食品安全性的提高是以科技发展为基础的共识下,基于风险和科学的贸易要求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间尤其是发达国家集团纷纷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和发展战略的研究,以期科学指导其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并进而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取得主动地位。
本研究首先对我国近年来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展开了较为系统、深入地分析,主要以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和欧盟食品安全的新法规为主要案例,分析研究了国际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并以我国茶叶贸易作为研究对象,利用引力模型,实证分析了欧盟茶叶标准的变化对中国茶叶贸易的影响。揭示了我国积极而有效地发展食品国际贸易的根本路径就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性的未来趋势展开了研究,认为未来我国对进口食品需求量的扩大将进一步诱发安全性问题,而由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影响食品质的安全问题,以及重大食品安全技术的关键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未来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面临巨大考验。
其次,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技术构成入手,研究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科技支撑体系的关系,探讨了主要食品贸易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技术发展态势,强调了科学的风险评估技术、检测监测技术、溯源预警技术以及食品全程控制技术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接着,总结了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论述了部分发达国家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体系的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分析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发展演化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构成、特点进行了阐述,并以残留检测技术为例,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需求与国际食品安全新要求之间的匹配性问题。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进行了评价。认为我国必须积极追踪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科技发展动态;针对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确定关键技术领域,优先发展食源性危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进一步发展更加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加快发展食品中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发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与运输过程中安全性控制技术;这是形成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体系的基础。
之后,本研究在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出口食品安全隐患的机制,检验检疫设备与实际需求间反差等四个层次上展开了分析,为完善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政策框架提供支撑。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概况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研究 摘要:欧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该体系以颁布技术法规为主,辅之以技术标准的制定。欧盟制定果蔬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机构有欧盟委员会、欧共体理事会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果蔬食品卫生标准,果蔬食品试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果蔬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果蔬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特定食品产品标准。 关键词: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欧盟对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有着自己的一套较为有效、严密的体系。一方面,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食品的法律,涵盖了食品安全方方面面的内容,十分繁杂、详细。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具体规定是很不相同的。另一方面,欧盟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下,并达到了完善阶段,在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下,标准已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准入、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产品检验、质量体系认证等的基本依据。在当今全球化的市场中,欧洲标准已得到了世界的认同。因此,欧盟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使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相关机构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2个方面的内容。欧共体指令是欧共体技术法规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1985年前,欧共体的政策是通过发布欧共体的统一规定(即指令)来协调各国的不同规定,而欧共体指令涉及所有的细节问题,又要得到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所以协调工作进展缓慢。为简化并加快欧洲各国的协调过程,欧共体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简称《新方法》),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只有涉及产品安全、工作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指令中只写出基本要求,具体要求由技术标准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上层为欧共体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要求内容、厂商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组成的2层结构的欧共体指令和技术标准体系。该体系有效地消除了欧共体内部市场的贸易障碍,但欧共体同时规定,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共体市场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不许流通。这一规定对欧共体以外的国家,常常增加了贸易障碍。而技术标准则是自愿执行的。 上述体系中,与欧共体新方法指令相互联系,依照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标准称为协调标准,CEN、CENELEC和ETSI均为协调标准的制定组织。协调标准被给予与其他欧洲标准统一的标准编号。因此,从标准编号等表面特征看,协调标准与欧洲标准中的其他标准没有区别,没有单独列为一类,均为自愿执行的欧洲标准。但协调标准的特殊之处在于,凡是符合协调标准要求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共体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从而可以在欧共体市场内自由流通。 1.1 欧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 欧盟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政府立法构构。其对于食品安全控制方面的职权分得十分明确。 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与制定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关食品化学污染和残留的32002R221—委员会法规No221/2002;还有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体现欧盟食品最高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

EN Consolidated TEXT produced by the CONSLEG system of the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NSLEG:1995L0002—29/01/2004 Number of pages:53 <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This document is meant purely as a documentation tool and the institutions do not assume any liability for its contents ?B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No95/2/EC of20February1995 on food additives other than colours and sweeteners (OJ L61,18.3.1995,p.1) Amended by: Official Journal No page date ?M1Directive96/8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19 L86428.3.1997 December1996 ?M2Directive98/7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15 L29518 4.11.1998 October1998 ?M3Directive2001/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L555924.2.2001 12February2001 ?M4Directive2003/5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L1782317.7.2003 18June2003 ?M5Regulation(EC)No1882/2003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L284131.10.2003 Council of29September2003 ?M6Directive2003/11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L245829.1.2004 22December2003 Corrected by: ?C1Corrigendum,OJ L248,14.10.1995,p.60(95/2/EC)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第2期政法论丛 N o .2 2010年4月 Z h e n g F a L u n C o n g A p r .10,2010 【文章编号】1002—6274(2010)02—094—07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廉恩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内容摘要】欧盟经过近50年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善而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及第178/2002(E C )号法规即《食品基本法》是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同时欧盟还制定有大量具体的食品安全法规及指令以及完整而详细的技术标准体系。欧盟对食品链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最近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对于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关键词】欧盟 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 借鉴【中图分类号】D F 4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廉恩臣(1970-),男,山东汶上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 欧盟的农业和食品产业在欧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欧盟成立后不久,便开始了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活动,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欧盟针对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开始增加和完善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并逐步形成了十分完善而且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切实保障了食品的安全与质量。 一、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法、德、意、荷、卢、比六国于1957年签订《罗马条约》,欧盟的前身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当时处于战后经济恢复期,农业生产的主要目标是尽可能提供充足的粮食和食品,而对食品安全问题则极少关注。但由于口蹄疫、禽流感等流行性疾病的出现,从20世纪60年代起,欧盟开始制定一些法规确保动物的健康以避免感染疾病,并且要求动物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标准。1964年,欧盟颁布了第一部食品卫生法规,但仅仅针对鲜肉做了规定,随后针对其他食品如鸡蛋、乳制品、禽肉、鱼类产品和野味等也制定和实施了卫生法规 [1]P 1-2 。 进入20世纪70年代,欧盟的农业生产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食品供应短缺现象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食品数量安全已完全不再是问题。但在农业高速增长 的背后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为提高产量,化肥和杀虫剂被广泛使用,食品生产过程中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化学添加剂,人类的食品安全受到很大威胁,消费者开始更多地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这种情形,欧盟开始加强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1972年的巴黎欧洲会议初步提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1976年欧盟制定了关于杀虫剂的第一部法规,规定了水果和蔬菜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1]P 7 ;1987年 《单一欧洲法令》的颁布改变了以往片面强调农业产量的做法,把“环境保护必须成为欧共体其他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写入了《罗马条约》,要求欧盟委员会在做出有关健康、安全、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的提案时应当设立一条高标准的保护基线 [2]P 113 。这一时期欧 盟虽然已经开始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政策,各成员国各自执行本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 20世纪90年代,欧洲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危机事件(如疯牛病、二恶英污染等)给欧盟各国带来巨大损失,公众开始质疑和谴责欧盟的食品安全政策。为恢复消费者对欧盟食品的信心,当时的桑特委员会承诺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建立新的共同体食品调控机制,并且首次提出创建独立的欧洲食品机构 [3]P 11 。欧 洲委员会于1997发布了关于欧盟食品法律基本原理

最新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版食品安全管 理制度

文档仅供参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七、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 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理制度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十一、投诉受理制度 十二、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而且做到: ⑴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⑵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⑷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2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食品添加剂欧盟编码纯英文版

食品添加剂欧盟编码 ?E100 Curcumin ?E101 (i) Riboflavin (ii) Riboflavin-5'-phosphate ?E102 Tartrazine ?E104 Quinoline Yellow ?E110 Sunset Yellow FCF, Orange Yellow S ?E120 Cochineal, Carminic acid, Carmines ?E122 Azorubine, Carmoisine ?E123 Amaranth ?E124 Ponceau 4R, Cochineal Red A ?E127 Erythrosine ?E128 Red 2G ?E129 Allura Red AC ?E131 Patent Blue V ?E132 Indigotine, Indigo carmine ?E133 Brilliant Blue FCF ?E140 Chlorophylis and Chlorophyllins: (i) Chlorophylls (ii) Chlorophyllins ?E141 Copper complexes of chlorophylls and chlorophyllins (i) Copper complexes of chlorophylls (ii) Copper complexes of chlorophyllins ?E142 Greens S

?E150a Plain caramel ?E150b Caustic sulphite caramel ?E150c Ammonia caramel ?E150d Sulphite ammonia caramel ?E151 Brilliant Black BN, Black PN ?E153 Vegetable carbon ?E154 Brown FK ?E155 Brown HT ?E160a Carotenes: (i) Mixed carotenes (ii) Beta-carotene ?E160b Annatto, bixin, norbixin ?E160c Paprika extract, capsanthin, capsorubin ?E160d Lycopene ?E160e Beta-apo-8'-carotenal (C 30) ?E160f Ethyl ester of beta-apo-8'-carotenic acid (C 30) ?E161b Lutein ?E161g Canthaxanthin ?E162 Beetroot Red, betanin ?E163 Anthocyanins ?E170 Calcium carbonates ?E171 Titanium dioxide ?E172 Iron oxides and hydroxides ?E173 Aluminium

2020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 可以由企业总部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04

理事会指令89/107/EEC 使各成员国食品添加剂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OJ L40,11.2.1989,P.27) Ml的生效日期为:1994年9月10日。 M2的生效日期为:2003年11月20日。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提案, 为与欧洲议会合作(OJ No C 99,13.4.1987,p.65和OJ No C 12,16.1.1989),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OJ No C 328,22.12.1986,p.5), 鉴于各国食品添加剂的法律和使用条件的差异阻碍了食品的自由流通; 鉴于这些差异可能会为不公平的竞争创造条件,进而会对共同市场的建立或机能产生直接影响; 鉴于有必要使这些法律趋于一致; 鉴于这些要求应包含在一项全面综合性的指令中,而该指令有必要分阶段起草; 鉴于一个指令所涵盖的食品添加剂种类的清单,根据条约第100a条规定的程序,是由理事会做出决定; 鉴于属于上述种类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只有建立在与理事会规定的科学技术标准一致的基础上,才应被批准; 鉴于在起草食品添加剂清单和它们的使用条件时,在采用很可能会影响公众健康的规定之前,应与依据委员会74/234/EEC(OJ No L 136,20.5.1974,p.1),决议成立的食品科学委员会磋商; 鉴于采用认可的添加剂清单必须就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言是可行的;有鉴于此,除了条约规定程序的规则外,为了寻求共同体的解决方法,通过采用临时的国家措施来建立允许各成员国发挥作用的体制也可能是适当的; 鉴于上述食品添加剂纯度标准的测定以及分析和取样方法的制定都是委托委员会处理的技术问题; 鉴于任何情况下理事会都会授权委员会实施有关食品的规则,应制订条款规范个成员国与委员会间就食品常务委员会依据委员会决议69/414/EEC(OJ No L 29l,19.11.1969,p.9)设立)业务范围内紧密合作的程序;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1.本指令应适用于附录中列出的、在食品加工或制备过程中用作或打算用作配料且在最终产品中仍然存在(尽管改,变了存在的形式)的各种食品添加剂。下文简称“食品添加剂”。 2.就本指令的目的而言“食品添加剂“是指本身通常不作为食品消费,也不是食品的特有成分的任何物质,而不论其是否具有营养价值。它们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制备、处理、包装、运输或存储的过程中,由于技术的目的有意加入食品中会成为或者可合理地预期这些物质或其副产物会直接或间接地成为食品的组成部分。 3.本指令不应适用于: (a)加工助剂(就本指令的目的而言,“加工助剂”是指本身不作为食品成分消费,而是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 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全球最完备的食品安全体系之一,其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垂范的标准。 简而言之,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由“一份白皮书、官方主管机构、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法规法令、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5个部分构成,其中:“一份白皮书”是指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的《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这是欧洲现行食品安全体系构建的路线图式章程,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例如建立统一的安全机构,动物福利,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等都是后续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方机构”即欧洲主管食物安全的相应机构,这里包含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及其下属但相对独立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以及食品安全局(EFSA),EFSA依据欧洲法令178/2002(Ec)建立,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官方的食品安全机构。FVO为欧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率属于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主要职责为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 “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指欧盟遵循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其中,欧盟标准已经和CAC的食品标准基本统一化。这些标准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运行的技术基础。 “统一的法规法令”是指欧盟基于食品安全主题所发布的一系列法规、指令、建议,诸如: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78/2002(Ec)号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52/2004/EC号关于食品卫生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Ec号关于

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EC号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细则的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82/2004/EC号关于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实行官方控制的法规。” “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是指欧盟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 ”、“可追溯制度”、“食品或饲料从业者承担责任制度”,以“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例: 该制度欧盟食品安全局的一项职责,即对欧盟食品环境出现的未被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所规定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后者即为(RASSF)。该预警系统的建立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了交流的有效途径。任何一个成员国发现任何与食品及饲料安全有关的信息都可上报欧委会,欧委会在进行相关调查后,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该类食品进口。 以下将对以上述几个方面对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做相关阐述。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标志着欧洲国家的食品安全进入新的时期---朝着统一化的方向构建欧洲大陆的食品安全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核心,现行的欧盟食品安全体系依照该白皮书所设定的路线图实施运行。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如1999年的二恶英事件,表明了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和独立的监管机构。因此,欧盟在《食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DG SANCO是欧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250位职员在布鲁塞尔工作,使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及时更新。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从农场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的管理;生物和化学风险的管理;残留、食品饲料添加剂、接触材料;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动物健康和福利、动物饲料安全;食品标签;成员国和第三国食品法规的检查和监控;快速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代表欧盟履行国际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务等。 (2)食品兽医办公室(F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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