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1. 引言

1.1为加强对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与信誉,根据CNAS—GC01:2006《认证证书管理实施指南》和GB/T 27027-2008 《认证机构对误用其认证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指南》,制定本办法。

1.2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CAEPI)在认证活动中,对通过认证的产品使用专用的标志。

1.3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境保护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1.4 CCAEPI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具有所有权,凡获证单位均应按本规定要求,规范使用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2. 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2.1认证证书由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2.2 认证证书,镶嵌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标志图形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

2.3认证证书包括证书编号、持证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要求、认证模式、证书有效期、发证机构名称等信息。

2.4 认证证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

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5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

2.6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2.7认证证书一般为中文版本,中英文对照版本解释以中文为准。

3. 标志及使用规定

3.1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统一规定认证标志的使用。

3.2 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场所恰当使用认证标志。

3.3 认证标志可按标准图形等比例缩放,不得变形使用。

4 认证证书标志的更换、暂停使用和撤消

4.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

(1) 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2) 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可满足有关认证中标准的要求;

(3) 认证产品的标准变更,经确认可满足变更后的标准要求。

4.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使用认证证书:

(1)不能保持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稳定合格;

(2)监督性检查时,发现认证的产品及生产条件已不符合认证要求;

(3)用户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提出投诉,并经查实确有严重质量问题

的;

(4)认证证书或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4.3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CAEPI注销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 由于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变更,达不到变更后的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再申请认证的;

(2) 认证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认证中心重新申请认证的。

4.4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CAEPI撤销认证证书,禁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l)年度工厂监督检查或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

(2)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3) 认证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

(4)因持证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当地环保部门处罚;

(5) 转让认证证书,不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6)拒不交纳年检费用或年金;

(7)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工厂监督性检查的。

4.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6 认证证书持有者应按《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

规定向认证中心交纳年度监督检查费和标志使用费(年金)。

5 附则

本规定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 定 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 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 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 术语与定义 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 4 管理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4.2 质管部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 4.3 储运车辆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 4.4 生产部负责中间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标注标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包装管理 5.1.1 产品必须用合格的包装物(二氧化碳专用气瓶或二氧化碳专用槽车)包装,采购部负责按包装物标准要求采购包装物,并负责验收、发放和保管。 5.1.2 生产部或储运车辆负责产品包装并填写包装(充装)记录。 页脚内容1

5.1.3 包装环境条件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外界杂质污染产品,包装所用的材质要适宜,不与所接触的产品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并保持干净。 5.1.4 包装前生产部或储运车辆必须对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凡气瓶、储罐、汽车、罐车等若有余液、腐蚀严重、杂物或阀门安全附件不全者等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 5.1.5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产品内在质量。改装的包装容器,必须更换产品标志,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 包装(充装)时,不允许掺杂不同的产品和不合格的厂品。包装结束后,检查容器密封是否完好,有无泄漏的情况。气瓶充装的产品额定重量进行抽查。 5.2 产品标识管理 5.2.1 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要求。包装物上必须有明显的图形标志,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号、毛重、净重、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还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还应向顾客发放《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 5.2.2 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 5.2.3 进厂化工原料经质管部检验后,储运装置按质管部出据的原料质量分析检验单对入库原料进行正确标记、存放。 5.2.4 生产必须使用带有合格标记的原料。没有合格标记的原料不准投入生产。 5.2.5 产品标识应按《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统一制定。按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 5.2.6 最终产品在包装(充装)时,生产部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贴警示标签和产品标识 页脚内容2

CSP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 GA 标志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由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SPSH)制定本办法,规范产品认证标志的申请、批准、制作、发放和标志使用的监督。 1.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CSPSH 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GA ”标志)。 经CSPSH 认证合格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标志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2 GA 标志基本信息 2.1 GA 标志基本图案如下图,底色为白色,图案为蓝色。 盾形外框形状应符合GA 244-2000标准的相关要求。图形比例为:B/A=1.22,B/B1=2.20,A/A1=1.76 2.2含义: 图案由盾形外框及字符“GA ”组成。 “GA ”既是“公共安全”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也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代号。 2.3 标志的种类和规格 2.3.1 GA 标志种类 GA 标志分为标准、专用和非标准3种GA 标志。 通常,CSPSH 负责制作标准和专用GA 标志,获证组织负责制作非标准GA 标志。 2.3.2 标准GA 标志 2.3.2.1标准GA 标志是指CSPSH 按照标准规格统一印制的GA 标志。 2.3.2.2标准GA 标志有5种规格,尺寸见下表: B B1 A1 A

2.3.3 专用GA标志 2.3.3.1 专用GA标志是指CSPSH为特定的认证产品定制的GA标志。 2.3.3.2 专用GA标志的规格根据特定认证产品的具体情况设计定制。专用GA标志中必须体现GA 标志的基本图案,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放大或缩小。 例: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专用GA标志 1) 采用二维码可识读标志,如下图: 2) 认证标志尺寸 整个标志外形尺寸25mm(高) ×22mm(宽),其中:二维码部分为18mm×18mm;“GA”图案面积尺寸不小于6mm(高)×6mm(宽),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缩放。 3) 认证标志二维码所含信息包括:GA产品认证、14位认证标志唯一编码、查询网址等。 2.3.4 非标准GA标志 2.3.4.1 非标准GA标志是为方便获证产品加施GA标志,由CSPSH批准获证企业在获证产品上加施的GA标志。可采用印刷、模压、丝印、蚀刻等方式,由获证企业制作。 2.4 标志编码 每枚GA标志对应CSPSH给定的唯一编码,按照编码规则进行排序。 2.4.1 标准GA标志的编码 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8位数字码,×××××××× 首位为1-5数字,对应代表1-5号规格,后7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2专用GA标志的编码 专用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产品实施认证的开始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3非标准GA标志的编码 非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标志授权使用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中国水网水行业专业门户网站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 CCAEPI-GK-301-2005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A版) 2005年1月1日颁布2005年1月1日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1 引言 1.1 为保证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CCAEP)I 开展环境保护产品(以下简称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加强环保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环保产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是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环保产品认证、获取环保产品认证应遵守和满足的通用要求。 1.3 本指南供认证中心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时使用,也供境内外企业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时使用。 1.4 本指南包括环保产品认证申请、受理、认证实施、发证、认证后监督管理及复评等内容。 1.5 环保产品认证模式一般采用“产品检验+工厂(现场)检查+认证后监督”。 2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图(见图2-1 ) 3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 3.1 认证申请条件和材料 3.1.1 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法律地位明确,持有合法的法人执照证书; (2)申请方(受检查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符合CCAEPI-GK-305-2009《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3)产品属国家推行的或CCAEPI推行的幵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产品种类目录范围;

(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 售后服 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产品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可满足 C CAEPI 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 术要求。 (8)产品介绍材料,包括: (5) 3.1.2 申请方(受检查方)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包括: (1)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方 (2) 图J2-1 产品认证程序 营业执照副本及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4) (5) 已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产品企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6) (7) 的产品,应附 应有国家批准的制造计量器具 关批准文厂"(如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及联系方式,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属国家强制 许可证 );

CQC标志管理办法

CQC标志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标志发放和使用监督,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标志种类包括CQC产品认证通用及其系列标志、质量环保认证标志、农食产品认证标志和太阳能产品认证标志等。 此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及有机产品转换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等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其标志式样均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但对上述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监督等,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等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标志式样、标注及颜色 2.1产品认证通用标志的基本图案 2.1.1图一基本图案图例

基本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2.1.2 标注 a.认证种类标注位置: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正下方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中文或英文单词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ROHS”代表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认证等。 b.组合认证标注方法:组合认证是指同一产品分别通过不同种类的认证,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等。标注位置与“a”款要求相同,标注代表多个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中间以“&”符 号连接,例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组合,则标注形式为“S&E”。 c. 图一基本图案适用于除已公布的带有产品认证类别标 注外的其余所有产品认证类别。 2.1.3 标志的颜色 a. 生态纺织品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颜色为绿色 (C80 M10 Y100 K0),其余标志标准颜色均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C0 M0 Y0 K100); 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有关记录。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并指导对CCC标志实施的监督管理。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对获证企业加施CCC标志提出如下要求。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CCC标志。 二、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认证标志的规格 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和非标准规格CCC标志。CCC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具体图形比例如图一所示。

图一 四、CCC标志的颜色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五、CCC标志的加施位置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六、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要求 (一)印刷/模压CCC标志基本式样的加施要求 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特殊式样的加施要求

CCC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 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 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 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 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 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 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本文是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体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最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一章总则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qc-cp010-2002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CP010-200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 标志的式样 2.1 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 (一)基本图案如图 (二)标注 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mm 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 标志的颜色 (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 标志使用的申请 5.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 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 标志的使用 6.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环保认证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环保产品认证的模式: 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认证后监督++ 二、流程. 三、环保产品认证程序 认证申请条件和材料 3.1 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3.1.1 ()申请单位法律地位明确,持有合法的法人执照证书;1 ()申请方(受检查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符合《环境保护2CCAEPI-GK-305-2009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产品属国家推行的或推行的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产品种类目录范围;CCAEPI3 ()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服务和备4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产品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可满足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5CCAEPI 申请方(受检查方)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包括: 3.1.2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注:境内企业产品认证申请书(版)本申请书使用条C1件、本申请书只针对中国境内的企业申报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时使用;、申报单位须是12: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受理经代理机构或咨询机构的代理申报) ()营业执照副本及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

()已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产品企业标准;4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5 ()申请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及联系方式,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6 ()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应附相关批准文件如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应有国家批准7(的制 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产品介绍材料,包括:8 )工作原理及产品结构图;1 )关键元器件和主要原材料清单及说明;2 )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护手册;3 )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4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5 ()其他需要的文件。9 认证申请指南等公开文件的索取 3.1.3 凡有意申请环保产品认证的单位,可向认证中心或认证中心设在各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办事机构索取下列公开文件,或通过相关网站(或)https://www.360docs.net/doc/b32807110.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b32807110.html,查询或下载。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1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文件申请书;认证变更申请书;认证扩项申请书;境外企业(2申请书)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3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4.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评审报告;5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收费办法;6 ()环保产品认证合同;7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保密规定;8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简介;服务方针;公正性声明。9 认证申请与受理 3.2 认证申请 3.2.1 申请单位按照本指南要求向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条要求的材 3.1.2CCAEPI/料,各办事机构对报送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确认,符合要求的同时通知申CCAEPI/请单位向缴纳申请(含文件审核)费。CCAEPI 确认申报材料 3.2.2 对企业所填报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型式审查,并对申请认证CCAEPI 3.2.2.1产品是否属于开展认证范围进行确认。CCAEPI 对产品明示标准的确认 3.2.2.2 ()依照发布的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目录中所确定的产品标准,对申请CCAEPI1/方提交的产品明示标准进行确认。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第五条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认证标志样式如图: 第六条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见图a)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b)。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 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 第十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 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一条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证标志样式,按比例放大或缩小。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如图1、图2、图3。 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应当遵守相应认证委员会的规定。

环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环保产品认证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发布环保产品标志图形式样。授权中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对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环 保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环保标志是表示环保产品已经符合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要求的图形标识。环保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环保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凡获证企业均应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第六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一)认证证书由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认证机构统一印制。 (二)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认证证书镶嵌环保标志图形、认可委标志图形及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证书内容应包括: a.认证证书编号 b.申请认证企业名称 c.申请认证企业注册地址 d.申请认证企业生产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 地址) e.认证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 f.通过认证产品名称 h.发证日期 i.证书有效期 j.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

(管理制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CCAP/QSG3.2.1版本4发布日期:2010年1月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保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包括强制性认证产品和CCAP标志认证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CC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于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壹)认证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附件信息(如有); (十)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壹)CCAP标志、CNAS认可标识; (十二)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三)签发人签章; (十四)证书编号;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壹)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工厂代码;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十)附件信息(如有); (十壹)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二)CCC标志、CCAP标识、CNAS认可标识; (十三)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四)签发人签章; (十五)证书编号; 第七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壹)证书名称; (二)获准认证组织(包括注册地和生产地不于同壹地址的情况)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规定。欢迎阅读!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

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府予以标注: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防 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和 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批; 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负 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安 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技术研发部 认证标志使用 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1 目的 1.1 为规范公司取得的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确保所有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取得的所有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 3 职责与权限 3.1 技术研发部负责编写及修改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文件。企划部负责对公司所有外来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管控, 3.2 企划部、总经理工作部、质量管理部负责合理使用认证标志。 3.3 其他部门使用标志时必须到企划部报备后方可使用。 4 认证标示的使用 4.1 公司获得的认证标志 4.1.1 产品认证标志,即TUV认证标志、CQC认证标志、CE认证标志、CCC认证标志及后续UL认证等; 4.1.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4.2 认证标志的使用。 4.2.1 公司所取得的“CE”、“TUV”、“CQC”及“CCC”认证标志在公司的各种宣传品上、产品标签、包装箱、公司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等可以使用。 4.2.2 “CE”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箱的显著位置。 4.2.3 “CCC”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4.3 认证标志尺寸要求 4.3.1 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具体的规格、尺寸和形式按所需比例缩放,但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 4.3.2 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各标示LOGO之间间距视标识尺寸而定。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 4.3.3 各种标志LOGO的颜色必须按照认证机构标准颜色执行,若需要复印标示LOGO时,则不具备完整法律效应,标示为复印件只能具备参考价值。 4.4 标志使用的监督 企划部对公司的认证标志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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