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豫政〔2011〕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1.基本原则。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和激发办园活力的办法和途径,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改进保教方法,加强卫生保健,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2.发展目标。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和保教质量,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办园条件达标的学前教育网络,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的格局。

———到2013年年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1%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7%以上,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70%以上的幼儿园基本达到办园标准;幼儿教师全部具备教师资格并达到规定学历标准,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70%以上。

———到2015年,全省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经济发达地方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7%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8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办园标准,幼儿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全省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经济发达地方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

率达到90%以上;所有幼儿园全部达到办园标准,幼儿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95%以上。

二、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3.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化进程、人口出生情况和变化趋势,依据城市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和区域布局。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千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大村和新型农民社区独立办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在园幼儿较少的农村地区也可由当地小学(教学点)举办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住区)学前教育网络。幼儿园选址应本着方便群众接送的原则,靠近居民区。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幼儿园建设要着力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入园。

4.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加快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农村原则上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至少举办2所、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至少举办1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

5.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改扩建民办幼儿园给予优惠。制订各类幼儿园办学标准,建立并严格实行兴办幼儿园准入制度。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政策。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财政进行奖补,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对民办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经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用水、用电、用气比照公办幼儿园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管办分离、委托办学、民办公助试点。

6.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结合国家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的实施,支持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重点要改善

农村幼儿园园舍,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使其达到基本办园标准。开展优质幼儿园在农村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改革实验。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倡导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在办园理念、教育管理、保教方式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水平。

7.切实搞好城镇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城镇小区要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用地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规划中明确的配套幼儿园位置、建设规模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小区没有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由所在地政府督促开发商补建或补交相应的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8.构建早期教育服务体系。积极扶持开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扩大早期教育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教育向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延伸,构建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体系。

三、建立完善师资队伍保障机制

9.建立幼儿教师准入和补充机制。认真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探索改革公办幼儿园财政经费保障办法,原则上按在园幼儿数量核拨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教职工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大中专学前(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充实幼儿园教师队伍;引导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学前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后担任幼儿教师。从中小学富余教师中选择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教师,经培训合格后转入学前教育。

10.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重视农村幼儿教师骨干队伍建设。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在工资待遇、职务评审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11.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体系。办好一批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支持建设幼儿师范专科学校,鼓励高等师

范院校开设学前教育专业。积极开展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改革。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满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需求。深化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教育实习实践环节,强化教学基本功训练,培养合格的学前教育师资。

12.完善幼儿教师培训制度。把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分别纳入中小学校长和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工程和名师培育工程。建立五年一个周期的学前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从2011年起,五年内把现有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育人员轮训一遍。全面实行幼儿园教师、保健员、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持相关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上岗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幼儿园要积极开展基本培训和岗位研修,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育人能力和水平。

13.加强园长队伍建设。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园长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并经园长岗位培训合格的骨干教师担任。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审核备案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任职。强化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提升其办园理念和管理水平。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明确园长岗位职责,建立园长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对园长的管理。

四、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4.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今后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幼儿教育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和教职工工资待遇。从2011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支持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和改善办园条件,并向农村地区倾斜。各地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学前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15.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学前教育。建立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及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各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五、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16.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园许可。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各类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和规范管理办法。严把安全关、设施关、师资关,确保具备开展幼儿保育和教育的基本条件。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未获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无证幼儿园,要进行全面排查,根据不同情况分类治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达到办园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基本标准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17.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切实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健全幼儿园各项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方面、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18.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价格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严格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

19.加强幼儿园质量管理。坚持保教并重、科学保教,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以幼儿为本,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省、市级示范幼儿园要通过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经验交流、示范性教学、教师培训等形式,帮助其他幼儿园提高管理和教育水平,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共同提高。重视学前教育教研工作,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积极探索学前教育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建立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制度。

六、加强领导,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0.建立省、省辖市统筹,以县(市、区)为主,县、乡镇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是发展学

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省和省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和统筹力度,扶持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建设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健全覆盖县域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审批和管理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将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协调幼儿园土地征用及乡镇、村幼儿园建设,做好幼儿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学前教育。

21.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完善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现有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幼儿园作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重点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居住区(含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防治、计划免疫等卫生保健工作。民政、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饮食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人口计生、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积极开展有关优生优育、家庭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22.启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列入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要把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个年度,落实到各县(市、区)。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23.加强学前教育督导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24.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开展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对学前教育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在全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后,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着

力发掘培育典型,创新体制机制,推广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机构级)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系统介绍 (1) 第1章前言 (1) 第2章系统建设背景 (1) 第3章系统概况 (1) 第4章系统总体说明 (2) 4.1 机构管理流程图 (2) 4.2 幼儿学籍管理流程图 (3) 4.3 问题学籍处理流程图 (4) 4.4 用户权限说明 (6) 第二部分系统操作介绍 (8) 第5章系统登录 (8) 第6章机构管理 (10) 6.1 基本信息管理 (10) 6.2 办学条件信息管理 (15) 6.3 班级信息管理 (24) 6.4 保教人员管理 (29) 6.5 教职工信息查询 (33) 6.6 财务信息管理 (35) 第7章幼儿管理 (40) 7.1 新建幼儿学籍 (40) 7.2 幼儿学籍审核 (50) 7.3 问题学籍处理 (53) 7.4 关键信息变更 (59) 7.5 幼儿离园管理 (62) 7.6 幼儿调转管理 (72) 7.7 家庭成员信息管理 (77) 7.8 幼儿信息维护 (89)

7.9 幼儿调班升级 (95) 7.10 幼儿信息查询 (104) 7.11 幼儿电子履历查询 (108) 7.12 强制离园管理 (110) 第8章业务管理 (115) 8.1 重要事项申报 (115) 8.2 公示公告查询 (120) 8.3 数据恢复申请 (122) 第9章机构在园幼儿情况 (128) 第10章数据质量管理 (130) 10.1 质量分析报告 (130) 第11章系统管理 (130) 11.1 密码修改 (130) 11.2 待办事项管理 (13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3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1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 加强应急、督查、信息等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十)负责全省政务信息采编和分析,指导协调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6.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考勤台账;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实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

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各地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97号令)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比 选 办 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 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 2002年3月1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 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 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 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学前教育行政与--整理资料

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 绪论 第一节学前教育与管理 一,学前教育的特点与管理 学前教育的特点:1,保育性2,启蒙性3,综合性 二,学前教育的发展和管理 学前教育的发展:1,国际化2,多样化3,科学化4,整体化5,规范化 学前教育管理学以学前教育管理现象和学前教育管理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研究范围与研究任务 学前教育管理的现象:1、学前教育管理活动。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研究学前教育管理学现象的重要途径。从层次上看,它可以分为宏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中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和微观的学前教育活动。 宏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指管理全国的学前教育活动。通过制定教育方针,并根据教育方针制定学前教育的政策。(国家) 中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或政府对某一层次和某一方面进行的教育管理活动。(地方政府) (幼儿园)微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指学前教育行政机构内部和园所内部的教育管理活动。 2、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是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规范的结合统一体,它包括学前教育行政体制和园所管理体制两个部分。 3、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4、学前教育管理观念。 学前教育管理的规律:1、学前教育管理活动的规律是指学前教育管理活动的各因素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2、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律是指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各因素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3、学前教育管理机制的规律是指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因素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要按照教育管理机制的规律进行管理,尤其要处理好层次机制。形式机制与功能机制之间的关系,同时只有充分发挥教育管理机制的作用,才能充分调动人在管理中的方动性与积极性。 4、学前教育管理观念的规律是指教育管理各种观念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在管理工作中要注意教育管理观念的选择和教育工作,要使教育管理观念的选择和教育不断适应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学前教育管理的研究任务:1、研究学前教育管理的客观规律,总结学前教育管理的实践经验,形成我国学前教育管理的理论体系。2、借鉴国外学前教育管理和先进思想和理论,研究学前教育管理的内容,方法及其运行规律,把握学前教育管理的发展趋势。3、通过对学前教育管理实践的理论研究,用科学的教育管理理论和先进的教育管理方法指导学前教育管理实践,不断地提高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管理水平。4、通过对学前教育管理基本理论的研究,为国家和政府部门制定学前教育管理的政策,制定学前教育管理改革的思路,采取有关的教育管理措施,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与策略思想。 第三节学习与研究的意义 一,学习的意义 1,社会发展的需要 2,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 3,更新管理观念的需要 二,研究的意义 1,一体化地研究学前教育 2,全方位地研究学前教育 第一章园所管理的基本任务 第一节,园所管理的有关概念 学前教育管理:它具体包括学前教育管理机构与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管理,是属于一般层面的管理。 园所管理是学前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属于微观层面的管理,具体是指幼儿园与托儿所机构本身的管理,它是从属于学前教育管理的,并受到学前教育管理的制约。 园所管理是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 园所教育管理是指管理者在园这种特定的教育机构中,对园所保教工作进行的各种管理活

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机构版)

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学前教育机构级) 二〇一四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系统介绍 (1) 第1章.前言 (1) 第2章.系统建设背景 (1) 第3章.系统概况 (2) 第4章系统总体说明 (3) 4.1机构管理流程图 (3) 4.2幼儿学籍管理流程图 (4) 4.3问题学籍处理流程图 (6) 第二部分系统操作介绍 (8) 第5章系统登录 (8) 第6章机构管理 (10) 6.1 基本信息管理 (10) 6.2 办学条件信息管理 (15) 6.3 班级信息管理 (20) 6.4 任课教师信息管理 (24) 第7章幼儿管理 (27) 7.1 新建幼儿学籍 (27) 7.2 幼儿学籍审核 (39) 7.3 问题学籍处理 (42) 7.4 关键信息变更 (48) 7.5 幼儿离园管理 (50) 7.6 幼儿调转管理 (58) 7.7 幼儿信息维护 (58) 7.8 幼儿调班升级 (63) 7.9 幼儿信息查询 (71) 第8章一期数据导入 (73) 8.1 幼儿数据导入 (73) 8.2 教职工数据导入 (74)

第一部分系统介绍 第1章.前言 本文档用来指导学前教育机构业务人员学习、使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用户在使用时,可在本文档的指导下,录入机构(幼儿园)数据。 第2章.系统建设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监测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和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教育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落实《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了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对未来十年学前教育的改革发展进行了规划和部署。总书记、总理在201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对发展学前教育提出了专门要求,多次批示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下决心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入园难”问题。2010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制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实施国家学前教育项目提供支持。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若干意见》,未来几年,国家将启动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三)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工作分工 (一)省政府督查室(督查处)负责办理的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3.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 4.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 5.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批示件;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 7.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 8.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2.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批示件; 3.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 4.副省长批示件; 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 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公文拟办意见中明确的分管副秘书长的对口处室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的督办处室。秘书处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在将省政府领导批示转交督办处室的同时,将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督办处室要及时按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0?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标准,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要制定企业主体责任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落实。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

全工程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省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和单位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执法力度。要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并分类分级建档。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设立重大隐患曝光台,建立

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00884

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00884 绪论 第一节学前教育与管理 1、学前教育的特点:保育性学前教育具有福利与教育的双重性质,学前教育的保育性是区别于其他教育的根本特点。启蒙行学前教育的启蒙行特点决定了学前教育管理的特点是一种非学校化管理。综合性决定了学前教育非学科化管理的特点。 2、学前教育的发展国际化现代社会学前教育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决定了现代学前教育管理的社会化与合作化的特征。多样化现代学前教育管理具有灵活性、针对性与动态性的特征。科学化学前教育科学化,是指利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参与学前教育的研究工作,用科学研究成果指导学前教育的实践工作,用科学的方法开展教育工作。整体化完整儿童是指身体的、认知的、情感的、社会性的和人格整合性发展的儿童。规范化 3、本学科的研究范围:学前教育管理现象和学前教育管理规律 学前教育管理活动:宏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指管理全国的学前教育活动。中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或政府对某一层次和某一方面进行的教育管理活动。微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指学前教育行政机构内部和院所内部的教育管理活动。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是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规范的结合体和统一体,它包括学前教育行政体制和园所管理体制两个部分。 学前教育管理机制:是指学前教育管理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运作方式。 学前教育管理观念:是人们在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对学前教育管理的一种系统的理性认识。 4、学前教育管理学的研究任务:(1)研究学前教育管理的客观规律,总结学前教育管理的实践经验,形成我国学前教育管理的理论体系。(2)借鉴国外学前教育管理的先进思想与理论,研究学前教育管理内容、方法及运行规律,把握学前教育管理的发展趋势。(3)通过对学前教育管理实践的理论研究,用科学的教育管理理论和先进的教育管理方法来指导学前教育管理实践,不断地提高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管理水平。(4)通过对学前教育管理基本理论的研究,为国家和政府部门制定学前教育管理的政策,制定学前教育管理改革的思路,采取有关的教育管理措施,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与策略思想。 5、学习的意义:(1)社会发展的需要(2)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3)更新管理观念的需要 6、研究的意义:(1)一体化地研究学前教育(2)全方位地研究学前教育 第一章园所管理的基本任务

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常见问题20141013

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常见问题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月

目录 1.常见问题(机构级) (1) 1.1机构管理 (1) 1.1.1基本信息管理 (1) 1.1.2班级信息管理 (1) 1.2幼儿管理 (1) 1.2.1新建幼儿学籍 (1) 1.2.2问题学籍处理 (2) 1.2.3幼儿学籍审核 (3) 1.2.4分班调班升级 (4) 1.3其他功能问题 (5) 2.常见问题(区县级) (5) 2.1机构管理 (5) 2.1.1申请自定义行政区划 (5) 2.2幼儿管理 (6) 2.2.1基本信息查询 (6) 2.3业务管理 (6) 2.3.1基本信息审核 (6) 2.3.2建筑信息审核 (6) 2.3.3问题学籍审核 (7) 2.3.4问题学籍仲裁 (7) 2.4其他功能问题 (7)

1.常见问题(机构级) 1.1 机构管理 1.1.1 基本信息管理 1.附设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基本信息如何填报? 答:附设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建筑信息表可以选填。 1.1.2 班级信息管理 1.请问班级中存在教师,这样的班级可以删除吗? 答:可以。只有班级中存在幼儿时,是不可以删除的。 1.2 幼儿管理 1.2.1 新建幼儿学籍 1.幼儿信息模板导入,提示导入成功,但是在“新建幼儿学籍”与“幼儿信息查询”处均看不到相关幼儿信息,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产生一般是因为导入模板格式被修改。首先请确定导入模板的格式一定没有被做任何修改,模板不可直接粘贴其他电子数据表(Excel)的数据,您可以在粘贴时选择“选择性粘贴——>数值”,这样不会将模板格式改变。 2.请问无身份证怎么录入? 答:在身份证类别里选“其他证件类型”或者“其他”,选择“其他”时证件号码可以为空。 3.请问出生地和户口所在地的编号在哪查,查找有快键方式吗?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07?81号)精神,特制定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林业生态省的重大决策,以确保如期实现我省森林资源“双增”(森林面积、森林蓄积

量增加)目标为核心,以森林资源培育为重点,以林业生态县建设为载体,强化措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圆满完成林业生态省年度建设任务,为建设中原经济区提供坚实生态屏障。 二、建设任务 (一)营造林。全省安排造林任务421.1万亩。其中:国家预安排我省造林任务190.2万亩,我省安排造林任务230.9万亩(含飞播造林20万亩);森林抚育和改造114.5万亩。 (二)育苗。全省安排育苗计划25万亩,其中:择优扶持优质种苗基地1.5万亩,培育优质苗木4000万株。 三、安排原则 (一)营造林计划。2011年全省营造林规模按《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41%安排,生态工程新造林、更新造林、林业产业工程分别按《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55%、10%、33%安排,全面实施规划的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林业产业工程。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中的生态移民工程按照退耕还林后续专项(生态移民)工程由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安排,城市林业生态建设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8]6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0 【实施日期】200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 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豫政办[2008]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二)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三)研究、审核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四)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五)抓好应急管理,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六)督促检查对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省长、副省长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报告。(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搞好政务信息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提供情况和政策性建议。(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针对重大及全局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性建议。(九)组织值班工作,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反映的问题。(十)负责办公厅机关的管理,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十二)办理省长、副省长交办事项及其他工作。 二、工作制度 (一)实行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

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土地复垦: (一)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生产活动造成地表挖损、塌陷的土地; (二)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场、污水池、垃圾场等; (三)修路筑堤对地表挖损而破坏的土地,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废弃的宅基地和基建用地; (四)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已经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自行复垦。不能自行复垦的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复垦的土地,有关部门已向土地的破坏者征收治理费的,应当负责土地复垦。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复垦费。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抗灾抢险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复垦。 第五条198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破坏的土地,按下列办理复垦: (一)可以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定,限期复垦。 (二)无法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或原单位撤销的(不包括企业兼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享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群众复垦;属于国有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复垦后的国有土地,可以有偿划拨或出让给需要用地的单位使用。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根据“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多途径、多渠道组织复垦。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

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7 【实施日期】1999.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1999年6月7日)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自考本大纲整理-清晰版

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 学前教育的特点:1、保育性。2、启蒙性。3、综合性。 学前教育的发展与管理:1、国际化(趋势)2多样化。3、科学化。4、整体化。5、规范化。学前教育管理学以学前教育管理现象和学前教育管理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学前教育管理的现象: 1、学前教育管理活动。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研究学前教育管理学现象的重要途径。从层次上看,它可以分为宏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中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和微观的学前教育活动。 宏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指管理全国的学前教育活动。通过制定教育方针,并根据教育方针制定学前教育的政策。(国家) 中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或政府对某一层次和某一方面进行的教育管理活动。(地方政府) 微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指学前教育行政机构内部和园所内部的教育管理活动。(幼儿园)2、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是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规范的结合统一体,它包括学前教育行政体制和园所管理体制两个部分。 3、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4、学前教育管理观念。 学前教育管理的规律: 1、学前教育管理活动的规律是指学前教育管理活动的各因素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 2、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律是指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各因素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 3、学前教育管理机制的规律是指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因素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要按照教育管理机制的规律进行管理,尤其要处理好层次机制。形式机制与功能机制之间的关系,同

时只有充分发挥教育管理机制的作用,才能充分调动人在管理中的方动性与积极性。 4、学前教育管理观念的规律是指教育管理各种观念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在管理工作中要注意教育管理观念的选择和教育工作,要使教育管理观念的选择和教育不断适应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学前教育管理的研究任务: 1、研究学前教育管理的客观规律,总结学前教育管理的实践经验,形成我国学前教育管理的理论体系。 2、借鉴国外学前教育管理和先进思想和理论,研究学前教育管理的内容,方法及其运行规律,把握学前教育管理的发展趋势。 3、通过对学前教育管理实践的理论研究,用科学的教育管理理论和先进的教育管理方法指导学前教育管理实践,不断地提高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管理水平。 4、通过对学前教育管理基本理论的研究,为国家和政府部门制定学前教育管理的政策,制定学前教育管理改革的思路,采取有关的教育管理措施,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与策略思想。 学习的意义:1、社会发展的需要。2、学前教育事业的需要。3、更新管理观念的需要。 一、学前教育管理与园所管理 学前教育管理:它具体包括学前教育管理机构与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管理,是属于一般层面的管理。 园所管理是学前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属于微观层面的管理,具体是指幼儿园与托儿所机构本身的管理,它是从属于学前教育管理的,并受到学前教育管理的制约。 园所管理是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 园所教育管理是指管理者在园这种特定的教育机构中,对园所保教工作进行的各种管理活动。

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常见的问题

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常见的问题

目录 1.常见问题(机构级) (1) 1.1机构管理 (1) 1.1.1基本信息管理 (1) 1.1.2班级信息管理 (1) 1.2幼儿管理 (1) 1.2.1新建幼儿学籍 (1) 1.2.2问题学籍处理 (2) 1.2.3幼儿学籍审核 (3) 1.2.4分班调班升级 (4) 1.3其他功能问题 (4) 2.常见问题(区县级) (5) 2.1机构管理 (5) 2.1.1申请自定义行政区划 (5) 2.2幼儿管理 (6) 2.2.1基本信息查询 (6) 2.3业务管理 (6) 2.3.1基本信息审核 (6) 2.3.2建筑信息审核 (6) 2.3.3问题学籍审核 (7) 2.3.4问题学籍仲裁 (7) 2.4其他功能问题 (7)

1.常见问题(机构级) 1.1 机构管理 1.1.1 基本信息管理 1.附设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基本信息如何填报? 答:附设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建筑信息表可以选填。 1.1.2 班级信息管理 1.请问班级中存在教师,这样的班级可以删除吗? 答:可以。只有班级中存在幼儿时,是不可以删除的。 1.2 幼儿管理 1.2.1 新建幼儿学籍 1.幼儿信息模板导入,提示导入成功,但是在“新建幼儿学籍”与“幼儿信息查询”处均看不到相关幼儿信息,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产生一般是因为导入模板格式被修改。首先请确定导入模板的格式一定没有被做任何修改,模板不可直接粘贴其他电子数据表(Excel)的数据,您可以在粘贴时选择“选择性粘贴——>数值”,这样不会将模板格式改变。 2.请问无身份证怎么录入? 答:在身份证类别里选“其他证件类型”或者“其他”,选择“其他”时证件号码可以为空。 3.请问出生地和户口所在地的编号在哪查,查找有快键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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