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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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06年5月2O日,甲公司总裁A先生打电话给公司董事B先生,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时,B先生正住在某饭店。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他已经获悉了有关公司合并的传闻。他在饭店里

给他的父亲C先生、他的儿子D先生和他的秘书E小姐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除C先生外,D、E都在2006年5月2l至22日,大量买进了甲

公司的股票。2006年5月29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与太平洋公司合并的消息。

问:(1)B先生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

(2)B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

答:(1)B先生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B先生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案中,B先生利用利用

职务之便获悉的内幕信息建议该家属及基经纪人买入该公司的股票,违返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内幕交易。

案例二:

1999年5月,公民甲将自己的两居旧楼房以4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险,保险期为1年。双方依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单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险费,

同意按照背面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该保险单背面保险金额项中规定:“由被保险人根

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保险方不负核证责任。”赔偿处理项中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时,本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甲接受保险单上的上述条款,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合同订立后的同年9月15日,因发生火灾,甲

投保的楼房被全部烧毁。出险后,保险公司确定受损楼房的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根据当地同类房屋造价、旧屋折旧价、市场交易价的综合分析确定按每平方米300元的价格赔偿甲,共计2.73万元。而甲认为,自己投保4万元,应赔4万元。双方争执不下,甲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1.什么是保险金额,我国《保险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2.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答:1.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2.保险公司应当按受损楼房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对甲予以赔偿。本案中,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双方对保险金额产生争议,由于在保险合同赔偿处理项中已明确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

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原告甲也表示接受。因此,本着对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尊重和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按受损楼房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即实际受损面积92平方米与每平方米300元的乘积,共计人民币2.76万元。甲可以得到2.76万元的赔偿。

案例三:

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的贷款于1998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的工程款。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E公司于1998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理由是:

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取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问:⑴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⑵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

⑶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答:1.不能。根据《票据法》之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案中,E公司属善意持票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

2.该票据为有效票据。根据《票据法》之规定可以看出,票据的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权利。

3.该背书无效,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之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本案中D公司的背书是附有条件的,但背书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的效力。

4.E公司可以向其前手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四: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按《担保法》第八至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2、法院先对企业抵押的工具车拍卖或变卖,以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若保证人是B公司,B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五:

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贷,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及信贷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及商场经理。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

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兑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贷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给商场使用。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据。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未填具体交易公司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当天,乙银行即办理票据贴现,

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偿还了600万元贷款本息,甲银行也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

问: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

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但是,甲银行开出的两张汇票并不因各方行为的违法性而无效。根据票据法的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特点。

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所以,本案中各方的违法行为

并不影响票据的有效性。

2.甲银行无权拒绝向乙银行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承兑汇票经承兑后,承兑银行就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

款的责任。本案中,甲银行应该对其出票和承兑行为负责。虽然乙银行对于票据原因违法显然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在票据关系上,汇票经其贴现后,它即成为汇票债权人,甲银行为汇票的债务人。在汇票到期日,甲

银行拒绝付款,违反了票据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因此乙银行有权要求甲银行按照票据金额付款。

3.甲银行无权拒绝向丙银行付款。首先,丙银行经过乙银行的背书转让之后,属于善意的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甲银行作为该票据的承兑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有义务在票据到期日向丙银行

付款。其次,虽然甲银行在开出票据时具有一定的违法因素,但是票据一经开出,就与其原因无关,而是应

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承兑付款的。再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之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辨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甲银行无权拒绝向丙银行付款。

案例六:

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

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

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不承担。没有登记不具有优先权。

案例七:

2000年5月10日,甲公司在乙银行申请开立了结算账户,次日存入人民币500万元,委托乙银行将该500

万元贷给丙公司,期限为6个月,并与乙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书。6个月后,甲公司开具支票要求提款,而此时丙公司尚未归还所贷500万元,于是乙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予以退票。甲公司遂以银行侵犯其财产权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乙银行支付存款。

问:(1)甲公司与乙银行间是什么关系?

(2)乙银行在丙公司逾期不归还贷款时应否对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请说明理由。

(3)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1)甲公司与乙银行间是委托贷款关系。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

收回的贷款。

(2)乙银行在丙公司逾期不归还贷款时不应对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分)因为在委托贷款关系中,银行只是

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而已,并不承担贷款风险。银行虽有义务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但“监督”使用并

非担保贷款按约定使用,“协助”收回也不是银行担保该贷款能收回。

(3)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八:

海峡公司是某市一家期货经纪公司,主要代理客户从事上海有色金属交易所有色金属期货的买卖业务。小王

是该公司的业务经纪人,主要负责联系客户和代客户下单买卖期货。小王的朋友小葛听说“炒期货”很挣钱,决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50万元存款投资期货,但小葛对期货一点也不了解,于是想起了在期货公司工作的朋友小王,他找到小王希望由他全权代理自己买卖期货。小王起初不同意,害怕赔了对不起朋友,但经不住小

葛的再三请求,也就答应了。在小王的介绍下,小葛与海峡公司签订了全权委托协议。协议规定海峡公司全

权接受小葛的委托,代理其从事上海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品种的买卖,并指定由小王具体负责,双方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协议订立后,小葛将50万元人民币存款转入海峡公司资金账户。小王利用该账户为小葛买卖期货。此后一段时间,因交易清淡,海峡公司便在公司内部进行对冲交易,制造假象。此事败露后,被有关

部门查处,小葛50万元资金也无法收回。

问:(1)本案中,小葛对小王的委托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海峡公司在代理小葛的过程中,有哪些地方违背了法律规定?为什么?

(3)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究竟有哪些职能?

答:(1)小葛的要求不合法。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

(2)海峡公司在代理小葛的过程中,下列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接受了小葛的全权委托,在委托协议中承诺与

客户分享利益和共担风险;没有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在交易所场外对冲客户委托的交易。所有这

些行为都违反了我国对期货经纪商行为的规定。

(3)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具有以下职能:根据客户指令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

案例九:

陈某系个体经营户。1999年8月16日,陈某与湖北省仙桃市城东编织厂(以下简称编织厂)签订了800米化

纤过滤布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每米单价9.10元,货到付款,按到货实有数汇款(电汇)”。该月19日,编织厂交货700米,价款6370元。陈某收货后,与编织厂来人一同去万源县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取款。陈某自己填写了取款凭条,盖好所留印鉴,交信用社经办人,从其活期存折上支取4000元,付给了编

织厂来人。余欠2370元,陈某与编织厂来人约定,本月23日再付。信用社应编织厂来人的要求,当即以信用社为汇款单位,编织厂为收款单位,办理电汇手续,将4000元货款电汇至湖北省仙桃市农行编织厂的账户,并复制了一张电汇汇款回单交给编织厂来人,以便查询。当天,信用社通过万源县工商银行,工商银行

又通过万源县农业银行,划款电汇。因湖北仙桃市是刚由原沔阳县改名,该市农业银行联行密码尚未公布,

货款无法汇出。8月20日,万源县农业银行将此款退划到万源县工商银行。8月22日,万源县工商银行又

将此款退划到信用社账户,但未将该款退划进账事告知信用社。信用社收到万源县工商银行的兑账单后,也

未查对此款。8月28日,陈某到信用社口头反映购货受骗,并询问电汇之货款能否截住.信用社经办人答复,电汇很快,一般24小时即到。9月4日,编织厂因未收到汇款,派人持电汇回单前来信用社查询,查知此款未汇出,已退划至信用社账户。应编织厂来人要求,信用社将原电汇改为票汇自带。9月7日,陈某又到信

用社汇款时,无意中得知4000元货款几天前才被汇走,即要求信用社追回。但经查询汇入银行,已被编织

厂支取。陈某向万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信用社赔偿。

问:信用社是否有义务予以赔偿?为什么?

答:信用社没有义务予以赔偿。

因为陈某与编织厂自愿签订购货合同,编织厂交货后,陈某去信用社支取了自己的存款以支付货款。根据银

行的结算制度,自办清支款手续后,陈某与信用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信用社电汇的4000元款的

所有权,从汇款业务发生时起已转移给编织厂,编织厂与信用社之间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编织厂未收到

汇款,前来汇出银行查询,办理票汇是行使合法权利。陈某提出购货受骗,是与编织厂的购销合同纠纷,是

另行处理的问题。陈某要求信用社为其截住汇款,按银行规定是不准许的,信用社没有此义务。陈某和信用

社之间,就4000元款项而言,原本是存款法律关系,但在其按规定办理了支取手续后,双方之间已不存在

该笔款项上的任何法律关系,其所有权如何转移,与信用社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编织厂在接受货款并自行

委托信用社办理电汇汇款后,陈某要求信用社办理退汇,就属无权请求,信用社当然不会同意。因属无请求,也就不存在信用社给其造成损失的问题。故在本案中,信用社不存在赔偿责任,陈某要求信用社赔偿,是没

有根据的。

案例十:

1999年9月,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拟决定再次发行股票,其中包括8000万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3000万内资股(A股),发行额度已经由有关部门批准。为保证本次发行符合要求,信达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一份新股发

行方案。该方案要点如下:第一,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将分次发行B股和A股。B股将于2000年1月20日以前发行完毕,A股将于2000年9月30日之前发行完毕。二者发行时间相隔8个月左右。第二,信达股份有

限公司将聘请日本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发行B股的主承销商,由其单独在境外组成承销团进行承销,同时聘

请境内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A股的主承销商,由其视A股预期销售总金额情况决定组成境内承销团进行承销。第三,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B股和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B股以日元标明面值,既可以用外汇也可以用人民币认购买卖。根据本案提供的事实,

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分次发行B股和A股,且前后间隔为8个月左右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拟分别聘请境外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承销B股和A股的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3)本题的第3个要点的表述是否有错误?为什么?

答:(1)符合有关规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发行内资股的间隔可以少于12个月。

(2)这种作法不符合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之一。

(3)存在错误。应以人民币标明面额,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案例十一:

美国某金融财团欲在中国境内设立其独资的银行,拟定该银行的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1996年底,该财团的总资产达到110亿美元;根据该财团设在中国的代表处(成立于1994年)的调查资料和

分析报告,该财团决议于1997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经初步审查后,发给该财团临时

批文,批准其试运营6个月。、由于1997年发生亚洲金融危机,该银行的实收资本由计划中的lO亿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减少到5亿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资金调入中国境内后,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依法办理

登记手续。

问:(1)该财团是否符合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条件?

(2)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该银行的实收资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答:(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金融财团符合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条件,其注册资本lO亿元人民币等值的美

元超过法定的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外币的最低限额。截至申请之日,该金融财团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代表机构已逾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并且该财团所在国家美国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不符合程序规定,初步审查通过后,应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

(3)外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50%,该银行的实收资本符合规定。

案例十二:

2000年1月,A企业由于急需生产经营资金,向B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期限1年,利率10.1%。2001年1月,借款合同到期后,A企业不能还款,B银行屡次催款未果,遂起诉要求还款。经查,当时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最高为5.6%。

问:(1)商业银行可以自己确定存贷款利率吗?

(2)本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商业银行无权自行确定存贷款利率。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因而商业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或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上

下限。

(2)本案借款合同应无效。由于B商业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国家最高利率,是违法的,所以导致合同无效。

(3)A企业返还B银行20万元,利息不受保护,对B银行的违法行为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某商业银行甲银行将其注册资本金额的80%投资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乙银行。乙银行于1998年10月向另一银行丙银行贷款,逾期很久仍未归还,该商业银行的债权人丙银行将乙银行告上法庭。乙银行认为,其属于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应当由甲银行承担。

问:(1)甲银行的做法有何不妥之处?(2)乙银行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9条规定,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但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而甲银行将其注册资本金额的80%拨付给了乙银行,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2)乙银行的辩护理由不成立。虽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只有总行才有法人的地位,分支机构最终的债务债权最后还是由总行来承担的,但是,为了方便银行系统的起诉与被诉,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

人民法院联合作出了银行分支机构诉讼地位的决定。根据该决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总行在各地的人民

法院起诉或应诉,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债权债务。当然,如果债务数额过大时,最终由总行承担责任。

案例十四:

1997年,某高校改用工资卡发放工资,该工资卡写磁金额为每天500元。1998年3月11日,该校胡某持卡提取了1000元,账户还有余额350元。3月14日,胡某家失窃,胡某心想工资卡上只有350元,而且装工资卡的纸袋未丢,因而未加仔细查看。4月4日,胡某想持卡取钱才发现工资卡已被盗走,只有密码条仍在

纸袋里。于是到银行挂失,但发现工资卡已透支8900元。其中,3月15日、16日分别提取500元,3月28日、29日分别提取2000元,4月2日提取3000元,4月3日提取900元。胡某认为,工资卡写明每天提取金额限定为500元,而工资卡多次提取现金超限额。按照规定取款机应吃卡,银行应将此事通知自己,而银

行没有有效控制透支行为,对工资卡透支负有过错,因而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1)什么是信用卡的授权审批制度?

(2)银行是否应赔偿胡某的损失?为什么?

(3)胡某在本案中有无过错?为什么?

答:(1)授权审批制度是指持卡人凭信用卡办理转账结算、支取现金时,如果超过规定限额,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没有获得授权的超额支取为违规透支。

(2)银行应赔偿胡某的损失。因为胡某所持卡写磁金额为每天500元,胡某的工资卡屡次被超限额支取而银行并未发觉,说明银行管理制度上有欠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3)胡某在本案中也有责任。因为胡某没有对信用卡妥善保管(将工资卡与密码条同放一处),失窃后未及时挂失,对因此造成的信用卡透支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案例十五:

美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5年来,经营状况一直很好。现有总资产15000万元,各种负债4500万元(包括前一次发行3000万元债券中尚未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1000万元)。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再一次

发行3000万元债券,期限为5年。公司其他方面均符合法定条件。

问:该公司可否再一次发行?如果可以发行的话,请说明理由及程序。如果不能发行,请说明原因。

答:该公司可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理由是:

(1)主体合格。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2)净资产达到了法定要求人民币3000万元;累计公司债券总额为4000万元,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其他条件均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十六:

某药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从国外进口一条价值32万美元的生产流水线。同时,该厂为使新设备尽快投入生产,又安排了一配套基建工程,并向某商业银行贷款180万元人民币,用于基建投资。双方于1999年8月2日签订了一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以该药厂进口的生产设备作抵押,如到期该公司未能清偿贷款,银行可以拍卖该设备,以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签约后,双方到当地工商局进行了抵

押物登记。1999年年底,该药厂又向当地某信托投资公司贷款70万元人民币,期限半年,以已经设立了抵

押的设备再次抵押。药厂向信托投资公司告知了该设备已抵押的情况。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登记。

商业银行获知此事后,认为药厂在同一抵押物上重复抵押,侵犯了其抵押权,经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确认药厂与信托投资公司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问:(1)药厂能否以已经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再次抵押?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如果药厂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均要行使抵押权,应按何种顺序受偿?

答:(1)药厂能以已经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再次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本案中,药厂以价值32万美元的设备做抵押,从商业银行贷款180万元人民币,担保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额,因此可以再次抵押。商业银行的诉

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够得到支持。

(2)根据《担保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依照以下规定清偿:

①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

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受偿。

本案中先后两次抵押均已登记生效,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商业银行受偿在先,信托投资公司受偿在后。

案例十七:

甲公司为一家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房地产公司。2001年3月,甲公司以开发住宅小区资金不足为由向某建设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该银行经贷款调查,认为其符合贷款条件,遂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其发放了1年期贷款800万元,贷款用途为建造住宅小区。银行在贷后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将其中350万元用于建造住宅,200万元则投资于期货交易。银行遂要求其在15日内筹足资金归还被挪用贷款,但甲公司不但没按银行的要求按期归还贷款,而且又挪用100万元用于股票交易。问:

(1)甲公司在贷款使用中有何不当之处?

(2)银行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1)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业务。本案中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而将部分贷款投资于期货交易,违反了《贷款通则》的规定。

(2)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加收罚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案中,作为借

款人的甲公司违反贷款用途,将贷款挪作他用,而且在贷款人责令归还后,仍继续挪用,情节严重。所以,

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有权对甲公司挪用的贷款加收罚息,并提前收回贷款。

案例十八:

2000年5月12日,美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美家公司)向天诚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期限为一年。双方约定以美家公司在本市C3区块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办

理了抵押物登记。同时,应天诚公司的要求,美家公司商请本市蓝天证券公司作保证人,蓝天证券公司同意,并在合同的保证人一栏中签署了“愿负连带责任”。美家公司获得贷款后,因投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烂盘”,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还款,天诚公司几经催讨未果,欲行使抵押权。而此时美家公司早己将C3区块

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环海公司,事先并未通知天诚公司。于是,天诚公司直接起诉蓝天证券公司偿还欠款

本息。

问:(1)美家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蓝天证券公司应否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1)美家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如果抵押人没有通知抵押权人或

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该转让无效。本案中,美家公司转让抵押物时,并未通知天诚公司,所以该转让无效。(2)蓝天证券公司不应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理由是:根据《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

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在天诚公司1000

万元的债权上同时有两种担保:抵押和保证,即同时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蓝天证券公司作为保证人,只

应对抵押担保以外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十九:

2001年4月,金城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同银宝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宝公司)签订

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规定,金城公司按照银宝公司的要求向山东鲁丰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鲁丰公司)

购买特定设备一套,并租给银宝公司使用,约定租赁期满,该设备由银宝公司取得所有权。合同生效后,金

城公司向鲁丰公司要求定做该特定设备,鲁丰公司称无法制造,但告之另一家公司可以制造,金城公司同鲁

丰公司约定好,名义上仍为鲁丰公司供货,由鲁丰公司同该另一家公司签订委托制造合同,制造该特定设各,鲁丰公司将合同价款的5%以回扣的形式付给金城公司,银宝公司并不知情。该特定设备制造出来以后,如

期交付银宝公司使用,由于鲁丰公司压价,使得制造该设备的公司使用的原材料为低档和劣质材料,银宝公

司使用该设备制造出的产品均为废品,造成较大损失。银宝公司要求金城公司予以赔偿,遂诉之法院。由于

合同未明确规定管辖,银宝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问:(1)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2)银宝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应当由出租人金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金城公司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鲁丰公司,当租赁物质量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

量一般不承担责任,而且在本案中,金城公司同鲁丰公司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银宝公司可以诉求确

认该合同无效,也可以要求金城公司违约赔偿。

(2)银宝公司选择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是合法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因此,银宝公司可以选

择其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案例二十:

1998年3月21日,吴华到某商场购买服装。吴华看中一套价值700元的服装,遂到收银台交款。收款员点钞、验钞后称吴华所交的7张lOO元人民币中有两张系假钞,,于是以商场的名义开出没收收据。收款员称,没收假钞,人人有责,并将没收的两张百元假钞当众销毁。吴华认为商场无权没收假钞,找到商场经理要求

赔偿,商场拒赔。吴华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问:(1)什么是假人民币?

(2)商场是否有权没收和销毁假人民币?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假人民币是指伪造的人民币和变造的人民币。伪造的人民币,是指通过机制、拓印、刻印、照相、描绘等手段制作的假人民币。变造人民币,是指将人民币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各种方法以达到以少

制多目的的人民币。

(2)商场无权没收和销毁假人民币。依据法律规定,假人民币的没收由金融机构进行,销毁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商场、邮局等发现假币后可以先行扣留,然后送往银行或储蓄所鉴别。

(3)由于商场违反法律没收吴华的人民币给吴华造成损失,商场应当赔偿吴华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十一:

英国某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其首席代表詹姆斯来自瑞士,此前从事国际海运10年,詹姆斯同时还担任中德合资北京的一家电器制造公司的常务董事和英国某船务公司的董事长。2002年,詹姆斯以代表处名义同该电器制造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协议,由代表处筹资购买该公司所急需的设备并租赁给该公司使用,合同期lO年。后来发生争议。

问:(1)该银行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2)詹姆斯是否符合首席代表任职资格,其行为是否符合有关人员管理规定?

(3)该融资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答:(1)设立代表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申请者是由其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成员;申请者合法经营,享有良好

声誉并在过去3年内连续盈利。

(2)詹姆斯不符合担任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根据我国规定,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应具有

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历,詹姆斯不符合该规定。同时,詹姆斯的行为不符合有关管理人员的规定。作为首席代表,詹姆斯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机构兼职,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所代表

的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3)该融资租赁协议无效。出租人该代表处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的范围。

案例二十二:

陈某1998年3月从台湾某出版公司获得稿酬3000美元。陈某因急需人民币,因而决定将美元换成人民币。3月18日陈某正在以高于国家外汇牌价的兑换价与刘某交易时被人发现举报,让有关部门抓住。经查,刘某以倒卖外汇为职业。

问:(1)陈某、刘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对陈某、刘某应如何处理?

答:(1)陈某、刘某的行为属于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陈某与刘某的交易行为属于私相买卖外汇,刘某则属于倒卖外汇。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二者均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私相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十三:

2001年3月,某商业银行甲银行向该商业银行某董事的配偶所在的某房地产公司总公司A公司提供了3000

万元的信用贷款,该董事的配偶在A公司担任总经理,其贷款余额与甲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为7%。随后,

对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B公司提供信用贷款,B公司贷款余额与甲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为4%,并同时向A

公司的另一个房地产子公司C公司投资。

问:(1)甲银行的做法有何不妥?

(2)应如何采取补救措施?

答:(1)该商业银行的做法有三点不妥:

①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1分)A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B公司在法律上视同“同一借款人”,这样,该商业银行对A公司的贷

款余额与商业银行的资本余额的比例达到了11%,超过了10%的规定。

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其中,“关系人”是包括:(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

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本案中,该商业银行董事的配偶属于“关系人”,而A公司又属于其配偶任高级管理职务——经理的公司,因此,违反了上述规定。

③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案中,该商业银行投资于房地产公司的子公司,其行为属于向企业投资,违反了上述规定。

(2)该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①减少对A或B公司的贷款;②改变其信用贷款的性质,让其提供担保;③撤回对C公司的投资。

案例二十四:

1998年7月26日上午,刘某在A购物商场购物时,发现随身携带的信用卡和本人身份证一同被窃,于是急

忙向商场保卫部门报案。并于当日下午到某银行信用卡部办理了信用卡挂失手续,信用卡部未及时向特约商

场发送紧急止付通知,而是将刘某的姓名登在本月30目向特约商场发送的信用卡止付名单上。此后,刘某得知其信用卡于26日上午、27日下午分别被人冒领领2400元和2600元。刘某以银行没有及时发送紧急支付通知、特约商场没有履行审查义务为由,要求银行和特约商场共同赔偿其损失5000元。

问:(1)如何办理挂失信用卡?

(2)银行和特约商场是否应赔偿刘某损失?为什么?

答:(1)挂失信用卡,持卡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就近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

(2)银行和特约商场对刘某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为刘某的损失部分(2400元)发生在信用卡挂失前,部分发生在挂失后。对挂失前的损失,银行和特约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挂失后的损失,由于银行存在未

及时止付,特约商场存在审查不严之过错,因而对刘某挂失的2600元损失负共同赔偿责任。

案例二十五:

199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甲银行向某商业银行乙银行提供了一笔贷款。1997年5月,乙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由于该商业银行利用该笔贷款发放出去的商业贷款迟迟不能收回,运营资金出现了短缺,

于1999年5月向甲银行透支了3000万元人民币。随后,甲银行做担保,乙银行从另外一家银行贷款以争取时间改良该银行的不良资产。

问:(1)甲银行的做法有何不妥?

(2)该两业银行的做法有何不妥?

答:(1)甲银行的做法有以下不妥:①我国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只能对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可本案的甲银行却于1996年11月对尚未开户的乙银行提供了贷款。

②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不能透支,以防止通货膨胀。当商业银行资金短缺时,可以通过再贴现的方式,

从中国人民银行获得贷款。本案的甲银行违规向乙银行透支。

③中国人民银行不是经营单位,没有商业客户,只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参与商业

银行的担保活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明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案中,甲银行违规为乙银行提供了担保。

(2)该商业银行的做法违反了我国有关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法律规定。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的不足,中国人民银行禁止商业银行用这种贷款发放商业贷款。而本

案中,乙银行将其从中国人民银行贷得的款项用于商业贷款,违反了上述规定。

案例二十六:

甲、乙公司均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上市较早,5月11日,其通过股市交易持有乙公司股票份额的3.85%,乙公司股价较低,但其产品前景看好。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通过股市持有乙公司股票的1.15%。5月12目,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相互举资大量购入乙公司股票。随后,甲、丙、丁三公司共同持有乙公司4.85%股份,丁公司单独持有乙公司股份达7.43%。同日,甲公司、丁公司举行记者招待会,宣布其股份已超过5%。次日,甲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散发传单,发出收购要约,收购期限自5月14日至9月l5日。经证监会调查,甲公司持有丙公司股份30%,为丙公司的控股公司。问:甲公司的收购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甲公司的收购行为不合法。

(1)在5月11日,甲公司已直接或间接地持有乙公司股份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得再自行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而不是举行记者招待会并大量购入。

(2)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收购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应在报送上市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案例二十七:

2002年9月中旬,赵某与山西省平陆冶金矿产公司业务员朱某签订一份生铁购销合同后在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湖滨支行花坛储蓄所开户,不久,赵某又汇入该帐户15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并将该存折交给朱某,但未告知朱某该存折密码。此后,朱某诱使赵某将自己的身份证以传真的方式传给朱某,9月26日,朱某持伪造的赵某的身份证在该储蓄所代理办理了密码挂失。10月3日,朱某到工行湖滨支行重置了密码后,分别于10月3日、4日、5日分三次从工行三门峡分行营业部将15万元取出。后朱某被法院判处刑罚,追赃款

及赃物总价值97058.5元,其余款项被挥霍未能追回。赵某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中

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严重违规操作,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兑付原告银行

存款15万元及同期存款利息,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法院应判令被告兑付原告银行存款15万元及同期存款利息,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因为本案原告的本金利息损失及经济损失2000元全部是由被告的违法操作所致,被告负有完全过错,依法应当赔偿

全部损失。同时原告没有过错,原告不负任何责任。

(1)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存折密码挂失允许代理,但仅限于代理挂失申请,而重置新密码与支取款项则禁止代理,而本案被告则违反法律规定允许朱某代理原告重置新密码并支取款项,直接导致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违法有过错。

(2)根据商业银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义务的要求,被告负有审查朱某提交的原告身份证真实性的义务,但本案被告未能审查出朱某提交的原告身份证系伪告而成,并允放朱某代理密码挂失,进而造成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负有过错。

案例二十八:

2003年9月,某租赁公司按照电视机厂与某实业公司协商的条件与实业公司签定了购货合同,该合同规定,货物质量保证、设备验收等直接由实业公司向电视机厂负责。电视机厂也在该合同签字。同年12月,租赁公司与该电视机厂签订了以该设备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某实业公司直接向电视机厂交付设备,交

付之日为租金起算日;若发生设备质量问题,则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由电视机厂向某实业公司索赔,租赁

公司协助。该设备于2004年1月交付,但电视机厂进行验收、安装调试,发现该设备未达到设计标准。为此,租赁公司会同电视机厂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处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片状电阻生产线设备由电视机厂

负责修整,某实业公司向电视机厂赔偿15万元。后来,租赁公司因电视机厂拖欠租金索要未果,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租金,电视机厂辩称:租赁公司交付的租赁物未达到设计标准,而租赁公司又未及时索赔,

故拒绝支付租金。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法院应判令电视机厂如数向原告支付全部租金。因为:(1)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方向出租方近约支付租金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故本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租金。

(2)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而且本案租赁合同也明确约定“若发生设备质量问题,则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故电视机厂辩称租赁公司交付的租赁物

未达到设计标准而拒绝支付租金的主张不成立。

(3)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应当协助,本案租赁合同也明确约定“若发生设备质量问题,则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由电视机厂向某实业公司索赔,租赁公司协助”。故电视机厂辩称租赁公司又未及时索赔,故拒绝支付租金

的主张不成立。

(4)事实上,租赁公司曾会同电视机厂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处理协议书并约定:片状电阻生产线设备由电视机厂负责修整,某实业公司向电视机厂赔偿15万元。故租赁公司已经尽到了协助索赔义务,所谓的设备质量问题应当由电视机厂自己负责。

案例二十九:

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甲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

(1)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资产总

额为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2003年度至2005年

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

(2)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

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

(3)公司债券拟由丁承销商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丁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丁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公司债券2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根据上述内容,

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2)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和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公司债券发行后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1)甲公司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所有公司均可以发行债券。

(2)甲公司的净资产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根据证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本题中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6000-8000=18000万,故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发行债券,其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题中,甲公司最近三年的可

分配利润(1200+1600+2000)÷3=1600,大于债券的利息8000×4%=320,故符合法律的规定。

(3)公司发行债券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

本题中,甲公司发行8000万的债券,8000/18000=44.4%,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甲公司募集资金的用

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和非生产性支出。本题中,甲公司所募集的债券中,有1000万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

支出,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甲公司的债券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上市,其债券的期限

应当为1年以上,本题中甲公司的债券的期限为3年。

(4)甲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只有丁一家承销商进行承销。公司债券的承销期

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而本题中,丁承销商的包销期限为120天。丁公司包销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案例三十:

国华公司是OLC公司化妆品在江苏地区的代理销售商。1996年国华公司以购买OLC化妆品为由,先后对OLC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OLC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国华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

一致。国华公司将OLC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OLC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OLC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OLC公司诉称:被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被告承兑,到期应无条

件支付。被告作为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向我公司支付拒付的汇票,并承担利息。国华公司

辩称,原告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退回我公司开出的汇票。我公司作为票据

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我公司拒绝履行票据

义务是合理的。

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2)OLC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国华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国华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

5)什么是票据抗辩?

6)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答:1)①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②前者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

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关系。③后者是指由民法规范来调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

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2)《票据法》的两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原因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

3)可以成立。《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OLC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OLC公司又是直接接受汇票的一方,因此,国华公司在本案中具备

了法定的抗辩事由。

4)不能。

5)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6)区别: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排除相对人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请求权的一种权利。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否

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

金融法案例分析

一、据查,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在2011年主要从事了以下几项业务。 (1)2011年3月,甲分行向该市人民政府工业局发放贷款25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并为该市某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10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2)2011年4月,甲分行向该市农业银行分行发放贷款35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3)2011年6月,甲分行要求甲市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还要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材料,以实现甲分行对上述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上的监管。 (4)2011年7月,甲分行向其行开立账户的农业银行再贴现100万元人民币。 (5)2011年9月,甲分行发现该市某印刷厂在所印制的挂历中采用了以扩大的新版100万元人民币的图案作为背景,色彩尺寸与100万元人民币的票面相同甚至号码也一样,便对该印刷厂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印刷销售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销毁已经印刷的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成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规定。 请问: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的上述业务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2)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3)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但无权要求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资料,因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上享有法定监管责权,只有银监会才有权力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经营管理资料。(4)合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其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5)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所以本案中当地人民银行对甲印刷厂做出10万元的罚款是违法的。 二、某市商业银行决定在该市甲区设立甲区分行,在研究甲区分行的办公分行、主要管理人员及营运资金后,依法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申请书等材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了经营许可证,该商业银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然而领取营业执照后,甲区分行一直没有开业经营,主要原因是甲区分行行长李某携该分行巨额营运资金潜逃。经查,李某一年前个人就已欠下巨额债务,于是挪用甲区分行银行营运资金抵债。后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甲区分行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事项,且超过6个月未开业为由吊销了甲区分行的营业许可证。 请问:(1)依《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提供那些材料 (2)甲区分行的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要点:(1)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甲区分行设立过程存在违法事项,即市商行没有依法审慎审查甲区分行行长李某的任职资格。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李某背负巨额债务,显然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正确合法的。依《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取得发行资格,该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后该公司经董事会同意,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请问:(1)该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该公司能否再公开发行新股 答案要点:(1)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显然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案例中公司经董事会同意就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显然是违法的,若该公司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则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 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 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文件中作了一些 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所获得的4500万资金用于项目设备的引进,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的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能出现的亏损。 根据上述事实:(1)甲公司能否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为什么?(2)甲公司发债资金的用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 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 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 文件中作了一些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 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 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 文件中作了一些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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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蓄存款案例 案例一:存款被盗取时赔偿责任的承担 身处上海,银行卡也在身边,可相小姐账户里的6万余元存款竟通过一台位于广东的取款机被人取走。这笔钱究竟被谁取走警方始终没有定论。为挽回损失,相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案情回放】2013年1月31日上午11点07分,相小姐收到银行短信,称其账户内的款项被他人支取或转帐,总计68882元。相小姐十分不解,因为当时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边,自己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过网银操作。她立即赶到银行进行查询,结果更让她匪夷所思。 原来,这几笔交易都发生在该银行位于广东的一台ATM取款机,工作人员告诉相小姐,她的账户可能是通过伪卡进行了操作,并建议她立即报警。当天11点58分,相小姐向警方报案。此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银行对相小姐这笔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没有说法。 相小姐认为,由于银行设备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用伪卡取钱成功,银行对此应当承担所有责任。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68882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银行提出因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银行辩称,取款和转帐都必须以知道该卡的密码为前提条件,相小姐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密码保管不当,使存款被他人划走,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银行还指出,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本案中由于案外人知道了相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才认定该交易指令是持卡人本人发出,因此银行并没有违约。 1问: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推断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进行交易。银行ATM机未能识别伪卡致使犯罪得逞,说明银行未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其次,相小 姐在发现银行卡被盗用后立即与银行进行联系并报案,作为持卡人已尽到注意义 务。第三,银行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小姐泄漏了该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无法 证明相小姐在资金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银行应全额赔偿相小姐的损失。 2问:交易时密码相符是否可以免除银行对银行卡真伪的审查义务? 答:在银行卡交易中,银行对持卡人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括密码、银行卡所载帐户信息和银行卡本身的真伪。虽然在银行卡的章程中大多规定有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 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的条款,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持卡 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消费,因此银行依据上述条款而免除其对银行卡真实性审查 义务的辩称意见并不能得到法院的采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案例二:补领挂失存单 2000年3月29日,宁某在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存入36万元,存期3个月,并设置了密码。同年5月29日,宁某之妻金某持存款单、宁某及自己的身份证来到银行,以遗忘密码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6月7日,金某从该银行取款26万元,其余10万元仍以宁某的名义重新存入。宁某认为,是银行的过错行为致使其26万元存款被妻子冒领,从而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偿付其26万元及利息。银行方面则不同意原告的诉

最新金融法——信托法案例及答案

金融法——信托法案例及答案 信托法案例案例 1. 甲公司与乙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乙负责将甲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主要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收益的70%归甲公司,30%为乙所有,期限为3年,信托终止时本金归还甲方。合同签订后的1年内,乙公司将其中的1000万元用于向本市企业发放贷款,但效益不明显。此时,乙了解到股票市场行情较好,于是向甲请示将剩余1000万元投向股市,但甲接到通知后未予答复。在之后的6个月内,乙用剩余1000万元买卖股票进行短线操作,但损失300万余元,但此时对企业的贷款获利100万元。甲知道乙股票投资损失后异常生气,要求解除信托,并要乙赔偿因股票买卖给自己造成的损

失,而乙认为甲已经默认了投资股市的提议,损失不应乙来承担。请问:甲能否委托乙发放贷款,甲乙之间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乙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是否为有效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该损失应谁来承担?甲是否有权解除信托,后果如何?案例2、王某原系甲村村民,近年在外经营致富,于是出钱一笔,打算长期资助本村贫困学生上学,但苦于没有时间管理这笔资金,遂与村委会签订信托协议,村委会负责这笔存款的管理,并将所得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设立后第三年,村里修路时急需资金,于是将这笔资金的1/3用于修路,王某知道后没有表示异议。但于资金被挪用,致使当年符合条件的5名儿童无法获利资助。请问:王某设立的信托性质如何,是否有效成立?本案中,村委会改变此信托财产用途的行为是否合法?5名儿童能否要求村委会返还信托财产,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案例3、2001年5

月15日某公司财务部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财务部将100万元自有资金委托银行放贷,期限6个月。放贷资金银行落实具体客户,财务部不与借款人发生关系,期满后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催款,并将本利一次归还财务部。签约后,银行将财务部之100万元借给某针织厂,但合同到期后贷款未能收回,银行遂不能将100万元返还财务部。该财务部所属的某公司即向法院提起诉讼。问:财务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委托贷款合同还是信托贷款合同?为什么?财务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为什么?对财务部的100万元资金银行是否负有偿还义务案例4、A股份有限公司与B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一笔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交B公司管理运用,期限3年,受益人A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与D公司。两年后,A 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告破产,A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将该笔财产列为清算财产,

金融法规案例题

一、2000年3月.湖北武汉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上发现一种叫做“滑滑蛋”的儿童食品。其外包装是用与人民币图案一模一样的塑胶纸拼台成的,分贰角、五角、赣元、贰元4种,色彩、尺寸与等额人民币的票面相同,与此同时等额人民币上的号码也一样。该食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全无。3月17日,工商所对有关经营户进行了查处,对出售“滑滑蛋”的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没收了千余袋用“人民币”包装的“滑滑蛋”。工商所称“滑滑蛋”是用“人民币”作包装的“三无”产品,其生产者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性质非常恶劣.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1.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侵犯人民币图样专有权的行为,它不但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著作权,而且事关国家货币权威,所以不容他人染指。 2.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商业包装品。凡是凡是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出版和销售印有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宣传品和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查封并就地销毁。 - 二、甲在为其丈夫洗衣服时不小心将 藏在上衣兜中的一张100元钞票洗 坏。经过甲夫妻俩的努力拼接,仍缺 损了近四分之一。夫妻俩非常焦急, 于是到附近的某商业银行乙储蓄所 要求其回收。乙储蓄所的储蓄员拒绝 甲夫妻的回收要求,并解释说他们是 商业银行无权回收残缺的人民币,建 议甲夫妻到省城的中国人民银行处 理这残缺的一百元钱。于是甲与乙储 蓄所的这位储蓄员发生争吵并有肢 体冲突。后双方被闻讯而来的警察带 到附近的派出所询问。 1.什么是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纸币? 根据《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 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 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 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泼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残缺、污损 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 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颤 色变化。图案不清晰,舫伪特征受损, 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2.有权回残缺污损的金融机构是否 仅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有权收回残缺污损 的人民币纸币的机关只有中国人民 银行,但是根据“在同一法律位阶,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其后 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中国人民银行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规 定还包括“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 金融机构”。所以乙储蓄所的那位储 蓄员的解释是于法不合的,应当回收 甲夫妇的残缺一百元人民币纸币。 3.本案中乙储蓄所应该如何处理甲 夫妻的残损的一百元人民币纸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 兑换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纸 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 面额的一半兑换”乙储蓄所应当收回 甲的残损币并兑换50元的完整币给 甲夫妇.之后将残缺币交存当地的中 国人民银行。 ------------------------------- -------------------- (一)某公司 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 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支票由王 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 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 栏授权萧某填写。这一切有支票存根 上记录为证。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 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 样品。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 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 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 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 暂时周转。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 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 观不露痕迹。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 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 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 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 款。 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 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答:萧某的行为是变造票据属于票据 诈骗罪。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 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 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 据变造行为。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首先,根据在变造之 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 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 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 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 任。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 给某公司。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 公司承担被追索20万元的义务。再 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 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 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 责任。 ------------------------------- -------------------- (二)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上海B 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 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 票)。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 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 杭州A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 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 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 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王某将 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 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 杭州D公司持过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

金融法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2

案例分析题 1.“懒得理你”公司向“不高兴”公司签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懒得理你”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不高兴”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不高兴”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不高兴”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负责人知悉D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 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 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10分)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10分) (3)D公司能否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10分) (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10分) (5)G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10分) 参考答案: (1)C公司不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D公司可以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D公司可以基于该抗辩事由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4)F 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

金融法案例分析

金融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6年5月2O日,甲公司总裁A先生打电话给公司董事B先生,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时,B先生正住在某饭店。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他已经获悉了有关公司合并的传闻。他在饭店里 给他的父亲C先生、他的儿子D先生和他的秘书E小姐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除C先生外,D、E都在2006年5月2l至22日,大量买进了甲 公司的股票。2006年5月29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与太平洋公司合并的消息。 问:(1)B先生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 (2)B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 答:(1)B先生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B先生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案中,B先生利用利用 职务之便获悉的内幕信息建议该家属及基经纪人买入该公司的股票,违返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内幕交易。 案例二: 1999年5月,公民甲将自己的两居旧楼房以4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险,保险期为1年。双方依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单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险费, 同意按照背面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该保险单背面保险金额项中规定:“由被保险人根 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保险方不负核证责任。”赔偿处理项中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时,本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甲接受保险单上的上述条款,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合同订立后的同年9月15日,因发生火灾,甲 投保的楼房被全部烧毁。出险后,保险公司确定受损楼房的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根据当地同类房屋造价、旧屋折旧价、市场交易价的综合分析确定按每平方米300元的价格赔偿甲,共计2.73万元。而甲认为,自己投保4万元,应赔4万元。双方争执不下,甲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1.什么是保险金额,我国《保险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2.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答:1.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2.保险公司应当按受损楼房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对甲予以赔偿。本案中,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双方对保险金额产生争议,由于在保险合同赔偿处理项中已明确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

《金融法》测试试卷附答案

《金融法》测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6分) 1、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B) A、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丙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15万元保证责任,因丙对甲和乙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2、下列哪种类型是中期贷款的贷款期限?(A) A、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 B、2年以以上(不含2年)5年以下 C、1年以上(不含1年)6年以下(含6年) D、2年以以上(不含2年)5年以下 3、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还,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C )。 A、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4、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是( D) A、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B、发行股票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C、为该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中介机构 D、该上市公司中从事技术研发的一般员工 5、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正确?( A )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乙银行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告知乙银行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乙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6、下列哪一项属于政策性银行?(A) A、国家开发银行 B、民生银行 C、中国农业银行 D、中国银行 7、人民币的发行机关是(A) A、中国人民银行 B、政策性银行 C、商业银行 D、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8、海天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因出现法定情形被暂停上市。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暂停上市的规定?( C ) A、海天公司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B、海天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C、海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D、海天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9、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以其一处房产作抵押并登记,同时提出保证人丙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为其担保。贷款到期后,甲企业不能履行债务,则:(B) A、首先由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以房产作价给付 B、首先以房产作价偿付,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金融法规案例参考二

票据法 案例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1997年2月20日,甲服装厂与乙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甲服装厂向乙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乙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在建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乙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甲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问题:1、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2、本案将如何处理? 答:1、工商局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乙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乙布料厂与甲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依照我国《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及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甲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市分行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五:票据抗辩及其原因 甲公司是乙公司化妆品在某地区的代理销售商。1996年甲公司以购买乙化妆品为由,先后对乙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乙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甲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甲公司将乙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乙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乙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乙公司诉称:被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被告承兑,到期应无条件支付。被告作为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向我公司支付拒付的汇票,并承担利息。 甲公司辩称,原告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退回我公司开出的汇票。我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我公司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是合理的。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2、乙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甲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 5、什么是票据抗辩? 6、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答:1、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前者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关系;后者是指由民法规范来调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2、《票据法》的两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原因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 3、甲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可以成立。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乙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又是直接接受汇票的一方,因此,甲公司在本案中具备了法定的抗辩事由。 4、不能。 5、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6、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排除相对人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请求权的一种权利。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否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

金融法案例分析

金融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年月日,甲公司总裁先生打电话给公司董事先生,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时,先生正住在 某饭店.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他已经获悉了有关公司合并地传闻.他在饭店里给他地父亲先生、他地 儿子先生和他地秘书小姐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地经纪人关注甲公司地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 公司地股票.除先生外,、都在年月至日,大量买进了甲公司地股票.年月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与 太平洋公司合并地消息. 问:()先生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地知情人员,为什么? ()先生地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 答:()先生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地知情人员. 根据《证券法》地规定以下人员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地知情人: (一)发行人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地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地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地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地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地发行、交易进行管理地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地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地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地其他人. ()先生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证券法》第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地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地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 者卖出所持有地该公司地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案中先生利用利用职务之 便获悉地内幕信息建议该家属及基经纪人买入该公司地股票,违返证券法地相关规定,已构成内幕交易. 案例二: 年月,公民甲将自己地两居旧楼房以万元地保险金额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险,保险期为年.双 方依照保险公司提供地保险单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单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险费,同意按照背面 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地规定承担责任.”该保险单背面保险金额项中规定:“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实际 价值自行确定,保险方不负核证责任.”赔偿处理项中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地损失时,本公司根 据保险财产地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地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甲接受保险单上地 上述条款,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合同订立后地同年月日,因发生火灾,甲投保地楼房被全部烧毁.出 险后,保险公司确定受损楼房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根据当地同类房屋造价、旧屋折旧价、市场交易价地综 合分析确定按每平方米元地价格赔偿甲,共计.万元.而甲认为,自己投保万元,应赔万元.双方争执不下, 甲于同年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什么是保险金额,我国《保险法》对此是如何规定地? .本案中地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答:.按照我国《保险法》地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地最高限额.在财产保 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地部分无效. .保险公司应当按受损楼房地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对甲予以赔偿.本案中,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双方对 保险金额产生争议,由于在保险合同赔偿处理项中已明确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地损失时,本公 司根据保险财产地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地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原告甲也表示 接受.因此,本着对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地尊重和依据法律地规定,应当按受损楼房地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即实际受损面积平方米与每平方米元地乘积,共计人民币.万元.甲可以得到.万元地赔偿. 案例三: 公司为支付所欠公司地贷款于年月日开出一张万元地商业承兑汇票.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公司以购买 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公司发现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公司支付款.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地工程款.公司用此汇票向公司购买一批 钢材,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公司于年月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理由是: 公司以欺诈行为从公司获取票据地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公司. 问:⑴公司开出地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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