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际热点问题

国际法与国际热点问题
国际法与国际热点问题

1.丁韪良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西方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的外国人。

2. 主张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取决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这种学说称为宣告说。

3.南森护照——颁发“南森护照”的目的是使难民具有旅行证件,从而使其可以尽快前往第三国,在1922年由国际联盟首任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弗里德约夫·南森首创,并以国际联盟名义颁发。

4. 引渡的罪名特定原则是指请求引渡国只能以请求引渡时的特定罪名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审判和处罚

5.外交职员:广义的外交职员(即通常所说的外交官)包括馆长、武官、参赞、秘书、随员。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家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要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规定的战俘待遇:

战俘不应受侮辱、虐待、报复和杀害;

战俘的衣、食、住应能维持在保持其健康的水平;

医疗应有保障;

战俘的宗教信仰应受尊重;

战俘保有其被俘时的衣、物、财产和民事权利;

战俘应被允许和家庭通信;

战俘拘留所应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

战事停止后战俘应立即释放和遣返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基本制度,包括: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授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国际组织的常设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能:大会,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决策。理事会,最高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大会的决策。秘书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

联合国专门机构:自身是独立的国际组织。在长期的运行中和联合国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业务和法律联系。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

中国认为人权不但是个体权利、政治权利而且还有集体权利、经济权利(更强调集体权利);认为人权领域的迫切问题是解决西方的殖民统治遗留下来的贫困与发展问题;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必须和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人权标准,更坚决反对把西方的标准作为统一标准。可以联系新中国建立以后在人权领域的具体进步作为论据。

国际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形式。由于国家的职能都是通过政府首脑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而国家又是抽象实体,刑罚不能施于国家,但能施于代表国家的个人,所以代表国家制定和实行政策的个人应负国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制度的规定始于一次大战后,真正实践和发展是在二次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活动。

“光华寮案”法理分析

不符合国际法。因为台湾当局已经不是国际法主体,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继承中不存在部分继承的问题,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未被分割。

光华寮由国家出资购置,一直用于公共教育事业,不是“私性财产”,属于政府继承范围。而且“私性财产”这一概念本身就只是被大陆法系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并非世界通行标准。

中日建交条约已对日本国家生效,因此日本的全体国家机构(立法、行政、司法)都应该受其约束。即使在三权分立体制下,立法、行政、司法既相互分立,也相互制约,行政也可以制约司法。

“胡广铁路债券案”法理分析

中国在美国享有绝对的豁免。因为主权平等,两国之间无相互的管辖权,有了豁免才能保证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

外国政府为援助旧政府进行内战和镇压革命而借给的债务属于“恶性债务”,不在继承之列。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义务继承该项债务。

浅谈朝核问题

浅谈朝核问题 朝鲜核问题一直是我们比较关注的国际热点问题,自上世纪90年代美国根据其卫星资料怀疑朝鲜开发核武器以来,朝核问题就接连不断。先是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6年便进行了第一次核试验,2009年进行了第二次核试验,今年2月12日又在其北部地区进行了第三次核试验。 这种情况势必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自第三次核试验以来,各个国家对其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我国对外宣称坚决反对朝鲜核试验;美韩近日展开联合军演;日本则考虑对朝鲜核试验采取单独制裁;13日的安理会进过紧急磋商,对朝鲜核试验提出“强烈谴责”。如此种种,不难看出,朝鲜核试验问题对太平洋周边国家乃至全球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下面我就根据自己的理解谈一下朝鲜核问题产生的原因﹑影响以及我们国家接下来该如何做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朝鲜核问题的产生 我认为朝鲜核问题产生的实质是朝美之间的长期对立。早在冷战后,美国就对朝鲜实行旨在“规制”朝鲜﹑消除“朝鲜威胁”﹑“规制”半岛周边相关大国的半岛政策,对朝鲜在军事﹑政治﹑经济方面全面遏制朝鲜。而且生死拼杀的朝鲜战争给朝鲜带来的伤痛是朝鲜人民不能忘记的。如此种种,朝鲜和美国之间的不信任情绪和敌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美国自1958年开始在朝鲜半岛及其周边临近地区部署了大量的

核武器,针对朝鲜的意图非常明显。虽然前苏联和中国曾对朝鲜的安全做出过承诺,但是朝鲜更倾向于发展自己的战略武器。所以朝鲜在上世纪50年代末就开始从事核方面的一系列核方面的建设与研究工作。冷战之后的东北亚战略格局失衡,引发了朝鲜前所未有的不安全感,更加强了其拥有核的决心。朝鲜为“谋生存﹑促发展”,走上了开发核武器之路。 当然,朝鲜进行核试验与周边的大环境也是具有很大的关系的。现在朝鲜周边的中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发展的速度都很快,然而朝鲜人民的经济生活一直比较困难,对自身的安全也颇为担心。在2013年的新年献词中,金正恩提出了经济强国建设的目标,认为“急需中国与韩国的经济支援”,然而在国际社会加强和扩大对朝鲜制裁的情况下,很难期待有什么经济支援,朝鲜认为自己生活在一个万般险恶的圈子内,通过核威胁是达到其目的的手段之一,这是其解决国内粮食危机﹑电力紧缺和统治资金的一种手段。 二﹑朝鲜核试验的影响 1.对人及环境的影响:进行核试验必然会有核辐射。核辐射中产生的放射性物质若被人体吸收后会对人的机体造成不可恢复的伤害。核试验对农作物以及水源也会造成很严重的影响,间接地对人和世界上的动物也会造成影响,这无疑对国际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2.对国际局势的影响: 对韩国的影响:最近有报道说“韩国力谏美军留下核武器”。韩国《中央日报》报道称在最近的调查中约有七成的韩国民众支持拥有核武器。韩国目前还没拥有核武器,在朝鲜成功进行第三次核试验之后,韩国明显感到了朝鲜核试验对自己造成的威胁感,同时韩国也不甘示弱,让美国核武器进入半岛,无疑满足了韩国与朝鲜“硬碰硬”的心理。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双方问题的解决,只能使紧张的局势不

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主要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表现为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具体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

国际法案列分析

1.“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3、“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

以经典现实主义视角从朝美双方浅谈朝核问题

以经典现实主义视角从朝美双方浅谈朝核问题 杨世新(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国际政治系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朝核问题是当前国际政治领域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用经典现实主义的观点从朝美的角度浅析朝核问题,并指出面临的一些问题。 Abstract:The North Korean Nuclear Issue is a current international politics domain important question.This article attempts with the classics realism viewpoint from North Korea and US's angle brief analysis North Korean Nuclear Issue,and points out faced with some questions. 关键词:朝核经典现实主义朝鲜美国 key words:Korean nucleus classics realism North Korea US 【中图分类号】D8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0)-01-0021-01 对外开放政治 2009年5月25日,朝鲜进行了第二次核试验,再一次给东北亚的地区增加了紧张。对于经典现实主义者来说,朝鲜的行为应当用以”权力”为定义的利益标准进行系统性考虑。 一、朝鲜需求的砝码 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朝鲜失去了它四十年来一直的依靠;如何在一个共产主义运动受到巨大挫折和西方民主化浪潮兴起的时代中保持朝鲜的独立和政治的稳定成为了平壤的优先议题。 朝鲜处在世界上地缘政治最为敏感的地区之一。这样的客观环境影响了朝鲜的外交政策—— —在厌恶美国式的资本主义同时也不愿意学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道路;金日成在这样的情况下创造了“主体思想”来指导朝鲜的发展。具体来讲,通过一项发展核武的计划来实现以“权力”为核心的国家利益在朝鲜的决策者中是具有吸引力的。核武器是朝鲜需求的砝码。 一些观察家把朝鲜的核计划看成“外交讹诈”。朝鲜的行为给人造成这样一种印象:为了确保经济援助和与周边国家及西方国家的特别贸易协定,平壤正在制造核武器。朝鲜公然进行的核计划甚至引起了传统友好国家的不满。[1]摩根索认为:“现实主义关于国际政治的一种理论会反驳了两种非常普遍的错误,一种是关注于国家行为的动机,另外一种是关注于意识形态的偏好选择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2]。朝核问题恰恰印证了摩根索的说法。在对美国方面,也常常能看到非意识形态化的态度(如为解决美记者被拘押问题,朝鲜希望克林顿访问平壤而不是以意识形态相对抗);在对中国方面,朝中虽有传统的友好关系,不过平壤经常公开要求撇开中国直接与美国对话。 二、美国的利益和目的 冷战结束后,美国的外交政策属于摩根索定义的第三类—“证明权力”。在美国将自己的影响力辐射到了全球的各个角落—— —在世界范围内兜售自由和民主。美国利益的发展因为朝鲜在东亚受到了限制。朝鲜半岛的无核化是美国努力的目标。[3] 改变东亚政治军事力量对比的朝鲜核计划与美国的地区利益相互冲突。对均势平衡的细微甚至是局部的改变都是能够被处于主导地位国家所容忍的,但一种企图彻底打破已经建立的国际政治秩序的行为必然会遭到既得利益国家的反对。华盛顿正通过努力试图遏制朝鲜的核计划。1994年的《朝美核框架协议》尝试用轻水反应堆来换取朝鲜放弃核计划。然而,克林顿政府却没预料到朝 鲜会暗地进行浓缩铀计划。现实主义的一个解释可能是这样:在国际社会中,国家追求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表面的口号;因此,核计划不过是一张牌而不是终极目标,为了追求国家利益朝鲜改变出牌规矩也成为自然。911后,布什政府将朝鲜列为“邪恶轴心”,使本来就已近处于低谷中的美朝关系更加复杂。2002年之后,出现了朝鲜退出《核不扩散条约》、朝鲜核爆等严重影响东北亚和平和稳定的事件。现实使美国回到了现实主义的道路:寻求在六方会谈框架内与朝鲜的对话和沟通。[4] 三、经典现实主义的困境 当前,新的问题常常超过了现实主义的解释范畴。朝核问题中,一些重要问题经典现实主义者无法或者是很难完全回答。首先,由于经典现实主义的理论是建立在国家行为是建立理性这一假设的基础上,而朝鲜的行为(如对日本人的绑架、制造假币)看似是非理性的。另外,为什么美国在关注朝鲜问题的同时也非常强调朝鲜的人权状况?人权仅仅是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吗?单一简单化的肯定回答会忽略了新形势下的新状况。不论是经典现实主义还是新现实主义都无法很好诠释这系列的问题。意识形态对朝核问题有没有结构性影响仍然值得讨论。为什么是中国而不是俄罗斯是朝鲜的最愿意合作的伙伴?更远一点,为什么是苏联而不是美国成为朝鲜在冷战中的盟友?这些问题给我们留下了深思。 注释: [1]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2006年10月10日说:“...朝鲜无 视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悍然进行核试验,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见https://www.360docs.net/doc/b615965726.html,/chn/pds/gjhdq/gj/yz/1206_7/fyrygth/ t275579.htm [2]Hans Morgenthau,Politics Among Nations: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Sixth Edition(New Delhi:Kalyani Publishers)2007, P.5 [3]美国国务院发言人Ian Kelly在2009年10月6日说:“… all of our efforts are really put behind that goal of the denucleariza-tion of the Korean Peninsula.”见https://www.360docs.net/doc/b615965726.html,/r/pa/prs/dpb/ 2009/oct/130308.htm#northkorea [4]Ian Kelly也曾提到:“And our policy is very clear,that we would support a bilateral dialogue that is within the context of the Six-Party Talks…”见同上链接 21 --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关系紧密,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相互影响。究其原因,无论是国际法学者,还是国际关系学者,他们都具有相同的视野,即在传统上共同关注以国家为中心的和平与发展问题,晚近又同时面对国家与非国家主体,诸如全球化、“国际治理”等全新课题。而进行学科交叉研究,一方面是各个领域的学者对自己所研究的学科范围之外,但紧密相关的领域的研究成果的必然反应;另一方面也是各个领域的学者保持自身领域研究的动态发展的需要。这些特性决定了两个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结,并对各自学科的发展大有裨益。一、国际关系及国际法概述国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国际关系是指主权国家之间的一切互动关系既包括政治、外交、军事方面的关系,也包括文化、科技和法律方面的关系;既包括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民间的关系。而狭义国际关系仅指主权国家、政府间的官方政治外交关系,即国际政治关系。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国际关系日益呈现出地域上的全球性,内容上的经济政治文化互动性,层次上的复合性以及变迁的有序性等特征。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时所应遵循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传统国际法仅认同对狭义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但在当今国际关系呈纵横扩展的情况下,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一案臼,日益关注其他层面复杂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属于国际社会事实层面的内容,具有先在性和客观性等属性;而国际法则属于其价值层面的内容,带有反映性和主观性。

因此,它们之间既存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关联,又含有现实矛盾,并不能预期二者达成完全和谐的关系状态。故此,承认关联并解析二者的矛盾才是推进其良性互动的根本。二、国际关系同国际法三次联结早期的国际关系著作充斥着对国际法研究成果与方法的运用,甚至可以说它们是从法学研究中脱胎而出。在理想主义理论中这一点尤为明显。一战把维也纳会议以来靠大国均势政策而維持的欧洲百年和平局面打得粉碎,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一些国际关系学者把目光转向当时已成为哲学世界主导思潮的乌托邦主义。无疑,自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以来,国家之间始终遵循着权力与利益至上的法则,这决定了理想主义不切实际的理念注定要破产,但这个时期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紧密联结(也是两个领域所实现的第一次联结),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冷战开始后,现实主义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突然变得疏远。至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界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蔚然成风,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在国际关系学界,重新拾起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联结纽带的正是国际机制理论。从国际机制的定义看,国际机制与国际法实际是相近的概念。虽然对于国际机制的定义,学者们尚有分歧。另一方面,从国际机制的特征与功能看,国际法具备国际机制学者所强调的国际机制所应具备的各种特征与功能。冷战结束后,建构主义理论迅速崛起,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提起了很大的挑战。该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把国际关系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的人,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 利益维护问题探讨 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 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 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 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于此不同的是,在国际社会,订立契约的国家间并不能区分哪一方的力量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国家间不管大小强弱,都有其存在并抗拒他国意志任意行使的能力,因为当一个国家不具备保留自身意志能力的时候,这个国家将很快不复存在,沦为殖民地或被吞并。这是基于国家间这种利益的冲突和力量的制衡双重因素的作用,才导致了国与国之间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依照某一国的意志,这就产生了妥协。这种妥协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家实力的变迁而变化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历经岁月变迁,从《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到WTO条约,每一项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背后都是国家利益与国家力量间妥协的不断运动。 (三)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实施保障

国际法基本问题综述

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综述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性质问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国际法的渊源问题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等等。 一、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性质问题首先涉及到国际法是否是法律?由此出现了“国际法否定论”、“国际法弱法论”、“国际法无用论”等。 “国际法否定论”的早期代表是17世纪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他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唯一的根据,在这个自然国际法之外,并不存在具有真实法律效力的国际意志法或实在法,“此外别无通行之公法,唯有性法,可令万国钦佩”(【美】惠顿. 【美】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世纪,奥斯汀主张,“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J.Austine,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 London:Weidenfeld&Nichoson,1954,p.184.) “国际法弱法论”。进入现代国际法时期,特别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之后,国际法的效用不再完全取决于国家实力的强弱。“国际法否定论”在国际法学界逐渐退出市场。奥本海认为,“必须承认,目前可供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方法不足——特别包括在司法解决争端方面,没有真正的强制性安排——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及其可供强制执行的方法相比较,在这方面,肯定是两者之中较弱的一个。”(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

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7.) “国际法无用论”。无论是“否定论”或是“弱法论”,都可能衍生出国际法无用的结论。“国际法虚无主义”认为,现实国际社会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分权的无政府状态,不但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和执行机关。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国际法不仅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而且软弱无力、毫无用处。(刘志云.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法律科学.2006(2).)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王铁崖认为,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靠国际本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际礼让有区别。(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解决的是国际法为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国际法上有各种不同的理论。 自然法学派以维多利亚、苏亚利兹和德国的普芬道夫为代表。该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自然法,如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这种观点脱离了国际社会现实,把国际法抽象化了。实在法学派以宾刻舒克和英国学者霍尔为代表,实在法学派否定从自然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认为现实的国家同意或共

浅谈我对国际法的认识

谈谈我对国际法的认识 在学习国际法之前,我对国际法有一点偏见,潜意识里觉得国际法其实没什么用,在强国面前,它起不了什么作用,是大国用来限制小国的东西。因为现实中某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频频违背国际法,而其他国家对其只能谴责或是表示遗憾,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其实际效力要小得多,所以在学习这门课之前对国际法的知识并不是很重视。 以前是没有接触国际法的,对国际新闻的关注很欠缺。第一堂课感触挺深的。老师通过热点问题把有些枯燥的政治问题讲得生动有趣,男生们如同政治家侃侃而谈。这次课似乎是为我打开了一道门,不得不承认,有些东西我是需要恶补一下。虽说对国际法的接触不多,但是,我通过查阅资料对这门课也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首先,国际法给了我一个研究国际政治的切入点和一个全新的视角——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政治,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国际上各国的政治行为,如何更有效的把世界纳入到一个法制的体系当中,如何用国际法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发展,实现和谐世界,如何运用国际法分析国际冲突,如何运用国际法维护自己国家的国家利益,争取自己的权利.....面对国际问题时,应该多一种一种思维方式,多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 其次,如果想从事外交外事工作,国际法会是一个标杆。国际法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种行为规范,只有更好的学习了国际法,才能在将来的工作中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捍卫自己的利益,做一名“国际人”。随着国际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中国正越来越积极的融入到世界体系和世界秩序中,这为我们将来从事外交外事工作提供了很到的一个契机,而了解国际法则显得越来越重要,不了解国际法的人是无法胜任外事工作的。 我认为作为普通大学生,研究国际法有助于你形成一种好的国际观念,了解各国之间的关系。虽然说,国际法遭到破坏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也确实有很大一部分受到遵守。首先,研究国际法有助于你了解国际关系。例如现在国外非常流行的中国威胁论,其实是可以从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以中国加入WTO为例:WTO规则是一套西方规则,完全是以西方的价值以及法律体系进行构建的。当初中国为了加入WTO,放弃了很多权利,现在我们却能够玩转WTO规则。中国作为一个东方社会主义国家,在一个西方的体制下,由最初的削减了脑袋进来,变成了一个“圈内人”,将会拥有更多的主动性,因此,西方国家就非常担心中国会随着自己在全球化中越来越有自己的一席之地而开始与西方的体系进行抗衡。这便是从法律上解释为何西方会觉得自己受到中国的威胁。另外,研究国际法,有利于你理解中国现在在国际社会所受到的各种待遇,以及一些国家的行为受到接受,或者受到诟病的原因,从而帮助你形成一个更加全面的关于国际社会的观点。 由于并未接受系统的法理和法律学习,很多法学基础的东西还很薄弱,面对有些法律只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这些困难我相信会克服的。今后在这门课的学习中,我希望在难得的国际法课上能够通过这“法学的冰山一角”了解更多的法律体系的知识。

国际法学习题第1部分 国际法基本理论

《国际法学》习题 第一部分国际法基础理论(教材第一、二、三章) 一、判断题 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 1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 12.《联合国宪章》是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它本身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今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 14.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具有强行性质的原则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 15.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其他原则都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 16.国家必须受国际法的约束,因而必须交出一部分主权,这才可以实现国际合作。( ) 17.一国根据国内法作出的行为,不论是否符合国际法,都属于它的内政。( ) 18.国家主权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但其政治地位或经济地位是可能不平等的。( ) 19.国家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但可以在外国法院起诉,外国法院可以接受对该国的反诉。( ) 20.民族自决原则是指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 二、单项选择题 1、国际法是_______的。( ) A、国际组织颁布 B、联合国大会制定 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 D、国际法学者编著 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 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 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 D、国家立法的草案 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 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 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 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 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 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 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 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 A、宾刻舒克 B、劳特派特 C、格老秀斯 D、凯尔逊

朝核问题论文

浅谈中国在朝核问题中的作用 朝核问题的几次六方会谈早已经落下帷幕。尽管其前景仍充满许多不确定因素,但毕竟使各方加深了了解,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奠定了基础。中国在会谈中起到纽带作用,已经并且仍会对朝核问题的解决发挥作用。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性质促使中国采取积极务实的外交策略,中国日益增长的实力是中国能够在国际舞台发挥重要作用的强大支撑。展望未来,中国会在朝核问题的解决中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朝核问题由来已久,各种关系错综复杂。作为朝鲜半岛相邻的国家,我们一直关注事态的发展。最近一段时期朝核问题发生了新的变化,当事国举行了几次多边会谈并取得了一些进展。中国积极斡旋,多方奔走,为朝鲜半岛局势的缓和起到了核心作用。 一、中国积极斡旋于朝核问题中 对于朝核问题,中国一直都比较关注,最近的这次更为积极。对此,可用一句话概括:实力与自信同在,风险与受益并存。毫无疑问,中国最近几年频频出击,外交成果斐然,中国已越来越以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穿梭在国际舞台上。中国在这次复杂的会谈过程中,从四个方面凸显出不可替代的建设性作用:朝美之间的“调停者”。朝鲜寻求的是国家安全,而战争与有核化都不会给它带来真正的安全;美国虽拥有超强军事实力,且正加紧推行霸权战略,但目前,美国对伊战争后,其陷进伊拉克的泥潭中难以自拔。它虽然不愿看到朝鲜拥有核武器,但也不想陷入同朝鲜的战争。 然而,朝美之间芥蒂之深使得双方很难直接沟通和协商。特别是美国国内有一些政治势力从本集团利益出发,试图使美国政府采用强硬政策来解决危机,从而使朝美双方更加缺少互信。此时非常需要一个“调停者”,劝说双方先将挥舞着的拳头放下。而中国最适合扮演这个角色:朝鲜是中国的友好邻邦,美国是中国的“建设性合作”伙伴,中国有资格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来调停朝美冲突。 抑制朝美冲突升级的“缓冲器”。如果将朝美核危机和伊拉克危机相比,会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虽然美国将伊拉克和朝鲜都定为“邪恶轴心”,但对两者却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和政策;伊拉克和朝鲜面对美国的压力,也采取了截然相反的态度。即,自称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接受联合国武器核查的伊拉克遭到了美国的军事打击,公开宣称自己已拥有核武器的朝鲜却受到美国的“特殊关照”。 这其中自然有美国全球战略考虑的因素,也有美国顾及盟友特别是韩国态度的原因,但是,中国的作用显然是有目共睹的。作为亚太地区大国,中国的立场和利益绝对不容忽视。中国坚持和平解决危机的立场,无疑有助于软化冲突双方的强硬态度,对冲突之车滑向战争的边缘起到了抑制作用。中国这种特殊作用的发挥,既反映了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和国家实力的增长,更体现了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是一个维护地区安全与和平的重要力量。 形成各方共识的推动者。中国推动六方会谈的召开,大大有利于六方在共同利益上形成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 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可以分为理想主义、现实主义、革命主义。 理想主义: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以解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控制和限制战争的无能是对格劳秀斯和康德等理想主义外事哲学传统的直接继承和发展。被视为是第一个国际关系的理论。代表人物中最著名的是美国总统威尔逊。 背景:1889年,威氏发表了《国家论》,提出应当使国家和世界民主化,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实现道德理想。1918年,“一战”结束后,他制定了十四点和平计划,诸如公开外交、集体安全、国际法律、民族自决等等,被称为“威尔逊主义。”在威氏的倡导下,西方国家在1919年成立了国际联盟。后来法、美等国又在1929年签定了“非战公约。” 理想主义的理论前提是道义和法律,其基本主张是: 1.实现欧洲政治上的民族自决是消除战争的主要条件。 2.秘密外交是导致敌对结盟和冲突的根源,而公开的协议则是避免战争的途径。 3.摒弃传统的均势体系,代之以集体安全体系。 4.建立普遍的安全机构—国际联盟。 5.诉诸公众舆论,因为公众舆论是维持世界秩序的强大武器。 6.强调人的价值,认为人性本善,可通过建立和巩固国际合作实现人性善良的一面,人类在进步过程中可逐步消除战争思想。 实质:在帝国主义时代用自由资本主义的价值观观察和处理国际问题。 缺陷:一种超脱现实和世纪的政治理念,缺乏实证的精确的研究,没有提出世纪的理论分析方法,忽视历史经验。 现实主义: 现实主义主张权力政治,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的状态,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霍布斯”文化,对现实主义者来说,政治就是过激行为体为了权力、声望、影响和安全而不间断地进行的斗争。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对人性的悲观看法,对权力的关注,对政治是由利益冲突所决定的,是对权力的争夺和分配的观点,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历史和哲学基础。而主权国家中心论,则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现实主义分为: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进攻现实主义;防御现实主义;新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的主要观点:权力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国家最终关心的是安全。 革命主义: 是指一系列强调人类社会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国际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出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分野仅仅是表面现象,隐藏在国家分野背后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形态。革命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就其本质而言,应该是和谐的,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远远没有达到和谐的状态。在革命主义理论思想传统的视野下,我们的现实世界是被一分为二的,即“坏人”(异教徒、专制者、压迫阶级等)对于“好人”(选民、公民、被压迫者等)进行统治。因而,人有权利与责任来推翻这种邪恶的现状。而能够代表这种普遍利益的唯一代表,或者说人类利益的唯一代言人则是革命主义者自身。 典型特征: 首先,所有的革命主义思想都具有革命权利思想,认为“好人”有革命的权利。 其次,大凡革命主义者都是从道德主义原则、自我中心出发,具有极为独特的思想方法和精神风貌; 第三,革命主义者具有看轻理智,崇尚激情的特征。

模拟联合国朝核问题决议草案(英美韩)

决议草案1.1 委员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议题:建立关于制裁朝鲜核试验和核武器的有效措施 起草国:美国、英国、韩国 附议国: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相关决议,包括第825(1993)、第1540(2004)、第1695(2006)、 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1887(2009)和第2087(2013)号决议,以及2006年10 月6 日(S/PRST/2006/41)、2009 年4 月13 日(S/PRST/2009/7)和2012 年4月16 日(S/PRST/2012/13)的主席声明, 重申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严重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声称已于2013年2月12日进行三次核武器试验,这一试验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旨在加强防止核武器扩散全球机制的国际努力构成的挑战,以及对该区域内外的和平与稳定造成的危险, 关切朝鲜正在滥用《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赋予的特权和豁免权, 表示坚信应该维护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机制,并回顾,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朝鲜不能具有核武器国家的地位,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根据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 1. 最严厉谴责朝鲜违反并公然无视安理会的相关决议于2013 年2 月12 日(当地时间)进行的核试验; 2. 决定朝鲜不应使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进一步发射,不应进行核试验或进一步挑衅; 3. 要求朝鲜立即收回其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宣告; 4. 还要求朝鲜早日重返《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铭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均需继续履行其条约义务; 5. 重申安理会关于朝鲜应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其他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弹道导弹计划的决定; 6.决定协助规避制裁或违反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

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意义

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意义 摘要: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它解决了国际法理论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困惑,是国际法研究的新范式。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法诠释意义 国际法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与频繁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框架,具有重要的解释功能,它可以诠释国际法的产生、效力依据等问题,从而消除了国际法理论中的一些困惑。 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 1.对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诠释。首先,理想主义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并规范国家行为。在此推动下,战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并成立了国际联盟,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其次,新自由主义主张国际机制、规则、制度是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有效手段,强调经济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并且注重国际制度,促成了国际经济立法的繁荣,WTO的成立,各种经济合作协定的制定都与此有关。再次,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属于一种规范,即社会认同,该理论把国际法上升到观念的高度,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从而使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的国际地位被广泛接受。 2.对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的诠释。理想主义理论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把国际法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地位来看待,这带来了战后国际立法的繁荣。建构主义理论提升了国际法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国

际法属于各国共同意志的表达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会规范”,它将对各国的国际行为模式与价值选择产生一定的强制性效果。各国对国际法的观念和意识,属于“文化”范畴,是具有权威效果的非物质力量,应充分重视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建构主义将国际法视为观念,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使国际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3.对国际法发展动力问题的诠释。国际法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秩序的需要。但诸如观念、利益等国际因素也可能促进国际法的发展。新自由主义认为观念因素能对外交政策产生影响,观念帮助治理世界,原则化观念指导国际法的具体领域的制度建构,可见,观念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一种理念性的动力作用,国际法就是由观念上升而来的。任何一项国际制度首先都是一种观念,当它被国际社会接受后,上升为制度,才成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可见,利用理想主义、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来分析国际法的一些宏观问题,可以使人们对国际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具体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对国际法的诠释 1.博弈论诠释了国际法的产生过程。博弈论是研究利益冲突的双方在竞争中制定最优化策略的理论。博弈论认为国际法是各国博弈后所达成的一致,关键在于各方的利益能否均得到平衡。如果能够达到平衡,国际法便确立;如果不能达到平衡,国际法无法确立。这在WTO 国际立法中显得比较明显。各方在每一回合的讨价还价,如果最终达成一致,则可以消减关税以及各种补贴等;而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国

浅析朝核问题和国家安全

浅析朝核问题和国家安全 摘要:朝核问题不仅是近二十年来东亚地区的热点问题,也是国际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朝核问题直接影响到朝鲜半岛乃至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安宁,中国作为朝鲜的邻国,又有着特殊的历史联系,同时又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与朝核问题利益攸关,国家安全在朝核问题中首当其冲的收到威胁影响。中国应坚决反对朝鲜发展核武器,但面对中朝之间独特微妙的关系,中国还应同时继续保持中朝传统友谊,采取灵活的对朝政策,进一步加强对朝政治决策的影响力,以维护国家安全。 关键词:朝核问题国家安全中朝关系中美关系 一、朝核问题对中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一)中朝唇齿相依,有共同的安全利益 中国与朝鲜山水相连,拥有1300多公里共同边境,与中国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成属于同一类型,自古以来双方就保持着密切而稳定的联系,且有一种唇齿相依的战略关系。近代以来,朝鲜半岛多次成为列强入侵或觊觎中国的战略通道,其局势对于我国东北以及首都北京乃至整个北部沿海地区的防卫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美国颠覆并占领朝鲜,将使中国丧失400千米的安全防线,美日联盟军事也会推进鸭绿江。届时,中国东北地区将面临空前的安全威胁,需要加强东北地区的军事力量以防美日的攻击,军事压力随之加

重,不利于为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因此,和平解决朝核问题,维护朝鲜半岛的稳定,对中国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朝核问题不仅仅是表面上的针对美日那样简单 朝鲜的导弹和核武器能威胁讹诈美日,也能威胁讹诈中国;能打到美日,更能打到北京,在这点上其决定作用的是地理空间,只要朝鲜有核武器,就是对北京、对中国的威胁,是实质性的威胁,如同将国家安全暴露于核弹之下,所以中国就必须要防范。并且当中国发展进入瓶颈期的关键时期被迫在对朝鲜的防御上将付出巨大的成本。 二)朝核问题可能会引发核竞赛,严重威胁中国国家安全对中国来而言,朝鲜半岛无核化对中国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从近期来看,朝鲜为了远离美韩控制区域,确保实验秘密性,其核试验的选址北移,越来越靠近中朝边境,朝核试验有可能引发的核污染和“难民潮”可能会严重影响中国东北三省和平与发展的现状。同时,朝核试验将引发周边国家研制核武器等一系列连锁反应,日本和韩国很可能会跟进,危及东北亚地区乃至整个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严重破坏中国的良好周边环境。日本本来就一直宣称要成为一个“正常国家”,并已经为此作了很多的努力。目前以日本的技术、资金和核材料等而言,制造出核武器是轻而易举的事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但对于国际惯例,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王铁崖先生于1995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中指出, 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或者可能包括‘国际习惯’在内”。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书中他又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它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是‘国际习惯’。”结合《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王铁崖先生在该书中继续推定此条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从这条规定看,条约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照理而言,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也应该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故中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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