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

全面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
全面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

全面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

摘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马克思的全部经济理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在马克思的整体理论体系中,才能全面地科学地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包含价值实体形成与价值分配、价格决定与形成以及通过价格实现价值分配的完整理论体系。《资本论》一至三卷正是以价值范畴为基础,深入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价值实体的形成和分配、价格决定和形成、以及通过价格决定和形成对价值实体在社会各阶级中实现分配。

关键词:价值实体;价值分配;交换价值;价格

中图分类号:F0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674(2007)02―0001―07

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科学分析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的基础,因此,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对于科学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并根据时代进步不断正确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学术界有一种观点将劳动价值理论仅理解为关于商品价格决定的理论。事实上,这是片面的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一个包含价值实体形成、价值分配以及通过价格实

现价值分配的完整理论体系。具体的说,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是在价值范畴上对财富实体和分配研究,第二方面是在价值范畴上对价格决定和形成研究。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财富的社会实体是价值,其分配是通过价格决定和形成实现的。为了清晰地说明劳动价值理论的这两个方面,本文将两个方面分开来论述。

一、在价值范畴上对财富实体与分配的研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通过价值范畴,对社会财富实体形成和分配进行了科学分析,深刻揭示了商品经济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为此马克思从以下两个层次,即商品价值实体形成和分配与资本主义社会价值实体形成和分配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价值实体的形成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从财富人手开始研究,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财富表现为商品,所以就从商品开始。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

1、价值实体

作为商品的财富,首先必须是具有一些基本性质的使用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商品和货币》中对其性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一,对人类的有用性。马克思认为:“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里“靠自己的属性”体现了商品本身的客观有用性,商品“满足人”体现了在“人本位世界”中对于人而言的商品有用性。第二,社会历史性,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人类而言的商品使用价值范围在

不断变化。马克思认为:“每一种这样的物都是许多属性的总和,因此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有用。发现这些不同的方面,从而发现物的多种使用方式,是历史的事情”。第三,客观性,即使用价值总是以某种物质形式存在。马克思认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

马克思认为,作为商品的财富具有两个因素,即一个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因素,也就是其中包含的自然物质,“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另一个是商品的价值因素,即生产财富所耗费的劳动或者对象化在其中的劳动。马克思说:“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即价值构成了财富的实体。马克思认为,商品两个因

素的原因在于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而这正是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思想基础上所获得的最重要发现,正是因为这个发现使马克思建立了真正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对此马克思说:“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马克思认为劳动二重性和商品二因素之间存在着下面的关系,“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2、价值的量

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构成价值实体的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抽象劳动,因此价值的度量就用抽象劳动本身的度量单位,而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时间来度量,所以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这样,每种商品单位产品的价值量就是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每一类商品的价值量就是该类产品的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整个社会商品价值量就是全社会商品包含的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它等于各种商品价值量的总和。

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由各种不同类型的劳动进行的,它们之间可以进行换算。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它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

既然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劳动的量决定的,那么生产劳动效率的变化必然影响商品的价值量。对于部门生产的商品价值而言,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与该部门同一劳动时间形成的商品价值量无关。对此,马克思说:“生产率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不管生产率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量是相同的”;对于个别企业的商品价值量而言,个别企业单位时间形成的商品价值量与部门单位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同该企业的企业劳动生产率与部门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差额成正比,即如马克思所说:“生产率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对于单位产品价值量而言,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与其呈反比关系,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率成反比”。

3、价值的形成过程

以劳动二重性为基础,在《资本论》第三篇中,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商品的生产过程,认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马克思首先撇开了各种特定的社会形式来考察商品的使用价值生产过程,马克思认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过程消失在产品中。它的产品是使用价值,是经过形式变化而适合人的需要的自然物质。”

马克思指出,“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因此,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商品价值的形成过程。在商品价值的形成过程中,劳动是财富的唯一人类源泉。马克思认为,“劳动过程的不同因素在产品价值的形成上起着不同的作用”。劳动是价值的源泉,抽象劳动形成新的价值,具体劳动转移生产资料的价值。马克思说:“新价值的加进,是由于劳动的单纯的量的追加;生产资料的旧价值在产品中的保存,是由于所追加的劳动的质。同一劳动由于它的二重性造成的这种二重作用,清楚地表现在种种不同的现象上”。

(二)价值分配的依据

在商品的使用价值生产过程中,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构成使用价值的源泉,对此,马克思认为,“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不仅如此,他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但是,生产资料这些非劳动因素在商品价值的形成过程中是生产条件,是劳动借以实现的条件,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当然因为生产过程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进行的,这些非劳动因素总是被一些人所占有,非劳动因素只有在这些人意志的支配下才能进入生产过程,因此,非劳动因素的所有者对商品价值的形成过程就有了举足轻重

的作用,其行为获得了独立于劳动的“主体”地位,成为商品价值形成过程的“主体”。正是因为对非劳动因素所有权而形成的“主体”地位使得各个非劳动因素所有者参与商品价值实现后价值实体的分配。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小商品生产者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所以并不会出现他们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参与价值分配的独立表

现形式。但是随着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所有者的分离,就会出现生产资料所有者参与价值分配的独立表现。

(三)资本主义经济中价值实体的形成和分配

马克思在分析了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实体的形成和分配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价值实体的形成和分配问题。

1、产业资本条件下价值实体的形成和分配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卷和第三卷的一至三篇,马克思首先研究只有资本主义产业资本的条件下商品价值实体的形成和价值分配。

(1)资本主义经济中价值实体的形成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与商品生产中的价值形成过程相比,“价值增值过程不外是超过一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那超过一定点后形成的价值就是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就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程中,由于劳动二重性的决定作用,雇佣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在创造使用价值的同时,转移了生产资料的价值,而雇佣劳动者的抽象劳动则不仅创造了相当于自己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而且创造了一个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程中,以生产资料存在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马克思称其为不变资本;而以劳动力存在的那部分资本,由于劳动力本身的使用。即劳动可以创造出比其自身更大的价值,因而马克思称其为可变资本。因此资本主义社会商品资本包含转移过来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新创造的价值。

马克思还进一步研究了在劳动生产率提高后资本主义

社会价值实体的形成过程。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生产率和商品价值的关系依然在发

挥着作用,并且进一步促进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一篇中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这样,因为它是由商品价值决定的。相反,相对剩余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它随着生产率提高而提高,随着生产率降低而降低”。

(2)新创造价值分为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

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价值实体形成的同时,马克思进一步研究了价值的分配。马克思指出,当商品资本价值实现后,工人因为对自己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而获得相当于自己劳

动力价值的工资,而资本家因为对于资本具有所有权而获得了全部剩余价值。

马克思不仅研究了只有产业资本条件下资本主义社会

价值实体的一次生产和分配过程,而且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第二十三章还进一步研究了资本主义价值实体的再生

产和再分配过程。马克思认为,在产业资本的再生产中。资本家不断的把无偿获得的剩余价值作为积累投人扩大再生产,资本家不仅以原有资本的所有权,而且以对已经无偿获得的剩余价值的所有权来要求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而工人

在再分配过程中只能得到相当于自己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商品经济的所有权规律已经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正如马克思所说:“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

(3)剩余价值分配形成产业平均利润

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认为,“这一卷要揭示和说明资本运动过程中作为整体考察时所产生的各种具体形式”。也就是更加具体深入地考察资本主义社会价值实体的形成和分配过程,从而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在价值实体形成和分配中所存在的资本家阶级各个集团和工人的各种经济关系。

其中第一篇到第三篇继续研究在只有产业资本参与的情况下,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时期价值实体形成和分配中各种关系的变化。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物质技术基础的建立,各个部门资本有机构成出现了差别,因而各个部门生产出了不同的剩余价值量,而在等量资本要求获得等量利润的推动下。社会各个部门形成了一般利润率,于是各个部门的产业资本家按照该部门商品的生产价格完成价值实现,结果在价值分配中,工人因为是劳动力所有者而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各个部门的产业资本家则因为对产业资本的所有权而分配剩余价值获得平均利润。

2、商业资本加入后剩余价值分为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

第三卷第四篇研究了当商业资本加入后价值的分配,虽然商业部门不生产价值,但是也参与资本主义商品资本的价值实现过程,因此,在价值分配中工人只是得到相当于自己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商业资本因为对资本的所有权要求获得平均利润,于是产业部门创造的剩余价值分配为归商业资本家的商业利润和归产业资本家的产业利润。

3、借贷资本加入后剩余价值分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

第三卷第五篇研究借贷资本加入后剩余价值的分配,当货币作为资本商品贷放给职能资本家就形成了借贷资本。在剩余价值分配中借贷资本获得的利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是职能资本家为使用借贷资本而付给借贷资本家的一部分平均利润。职能资本(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家获得的企业主收入表现为资本发挥职能的产物。

4、农业领域剩余价值分为平均利润和地租

在资本主义农业生产领域,农业雇佣工人在农业资本的支配下创造出包含有相当于自己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但在价值分配中,农业雇佣工人只能得到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分为两部分,即农业资本家因为对资本的所有权而取走的平均利润,土地所有者因为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以地租形式(包括绝对地租和相对地租)取得的超额利润。

从《资本论》一至三卷中关于价值实体的形成和价值分配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商品的价值实体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人类劳动,而价值的分配则是对价值实体在各类主体间进行的分配,特别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价值实体的分配,其中工人阶级依靠出卖劳动力以工资形式得到了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活劳动耗费;而资本家依据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剩余价值形式无偿地占有了活劳动耗费的另一部分。具体的说,资本家阶级中不同的集团以不同的形式分割了剩余价值,形成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和利息。大土地所有者依据对土地的所有权,以地租形式在剩余价值中占有了一部分。这就是雇佣劳动与资本制度中,在生产资料私有权基础上的社会三大阶级:工人阶级、资本家阶级和大土地所有者阶级,这也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基本社会结构。马克思在对剩余价值分割为利润、利息和地租进行了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由它决定的分配关系都是过渡的、历史的经济关系。

二、在价值范畴上对价格决定与形成的研究

上述价值实体的分配,不是孤立实现和完成的,而是通过价格决定和形成来实现和完成的。具体的说,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通过商品价格或商品

的交换价值来实现全社会商品价值在各个行业分配和新创

造的价值在社会各个阶级及其内部集团分配。由此,马克思透过商品交换和价格决定与形成,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

(一)交换价值和价格:价值实体分配的实现形式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表现为商品。因为它们中包含着一般人类劳动,即价值或价值量,所以它们就有了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对此,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形式或价值表现由商品价值的本性产生,而不是相反,价值和价值量由它们的作为交换价值的表现方式产生”。正因为如此,价值对象本身要求进行商品交换。因此,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个生产单位生产的直接目的就是交换,其中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换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自己需要的产品;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各个资本家生产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实现

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从整个社会来看,这种交换实际是在一个商品经济社会内部对商品进行的分配方式。这里对商品的分配有两个方面含义:第一个方面是不同使用价值的分配,即不同类型产品分配到社会各个部门、集团和个人之中;第二个方面是商品价值量的分配,即整个社会价值量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到社会各个部门、集团和个人之中。交换既然是社会财富分配的实现过程和形式,那么,交换过程

也就是社会不同种商品的分配过程,根本上也就是商品价值量的分配过程。正是因为这种交换反映了人们在社会产品分配中的相互社会关系。进而反映了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相互社会关系,因而马克思将其作为劳动价值论的重要内容,作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既然商品分配是通过商品交换实现的,因此,商品价值,即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就构成商品经济交换的实体。对此,马克思说:“只要商品不是卖不出去,就总会发生商品的形式变换,尽管在这种形式变换中,实体――价值量――可能在不正常的场合亏损或增加”。尽管价值是社会交换的实体,但它并不是直接进行价值分配,决定商品价格运动、对价值实体进行分配的是交换价值。

那么交换价值为什么能作为价值分配形式而成为一个

独立经济范畴?事实上,交换价值作为一个经济范畴而被独立化。具有其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我们知道,一定社会的产品是需要在整个社会进行分配的,而社会产品的分配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生产的两个方面――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所以,凝结在社会产品中的人类劳动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也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的。社会物化劳动必须按一定比例在生产部门之间分配,以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正常进行,因此,它首先由社会生产的比例规律决定。其次,社会物化劳动的分配由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

所决定,并据此,按一定的比例在社会各集团和个人之间分配。这样可以看出,由社会生产所决定的应分配到各个生产部门或各个生产者的物化劳动。同该生产部门或生产者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是有差别、不相等的。因此它们分别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进行理论研究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

既然在商品经济中,社会产品的分配是通过商品交换实现的,那么,社会总物化劳动的分配也是通过商品交换实现的。社会各生产部门应分配的社会物化劳动是通过该生产部门生产的商品换回的物化劳动实现的。因此,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个生产部门应分得的社会物化劳动就表现为各个生产部门生产的商品应换回的社会物化劳动。因为每个生产部门换回的物化劳动是通过该生产部门的单个商品换回的物化劳动实现的,故而各个生产部门应换回的物化劳动就首先表现为单个商品应换回的物化劳动。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物化劳动以价值形式表现,因此,“各个生产部门应分配的物化劳动”就表现为“单个商品换回一定量的物化劳动”或者“单个商品换回一定量的价值量”这个特殊范畴。马克思认为,“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由此可见,

商品的交换价值正是换回一定量物化劳动或价值量这一范畴。而这又表现为商品本身的属性或能力,即商品交换价值以商品换回一定量其他商品的属性表现出来的,或者说表现为换回一定量其他商品的能力。马克思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了交换价值的概念。他说:“从那时起,一方面,物满足直接需要的效用和物用于交换的效用的分离固定下来了。它们的使用价值同它们的交换价值分离开来”。这里,马克思把交换价值等同于交换的效用或能力。而商品换回一定量其他商品的能力或效用又是通过商品与一定量其他具体商品的交换表现的。这样,商品换回一定量其他商品的能力又以一种商品同其他一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比例表现出来。这正是马克思所说的,“交换价值,初看起来,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关系或比例。”

在金取得了一般等价物的地位时,“商品在金上的价值表现――x量商品A=y量货币商品――是商品的货币形式或它的价格”,即交换价值表现为它的特殊形式――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价值,或价格形式。这时,货币虽然充当交换媒介,但它也是商品,因此直接决定货币和商品交换比例的也是货币的交换价值,而不是货币的价值;同样,货币的交换价值量也不与其价值量相等,所以商品换回的货币所包含的价值量并不等于商品本身的交换价值量,商品的交换价值可能没有实现。但是,因为在商品流通中,货币只是起到媒介

的作用,它的出现“只是为了马上又消失”,货币这个“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独立表现只是转瞬即逝的要素。它马上又会被别的商品代替”。所以在交换价值取得价格形式后,在长期的商品交换中,并不影响商品交换价值的实现。事实上,价格形式不仅不影响,反而还能更好的实现交换价值,因为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货币在质上可以代表任何一种商品,在量上与实际的价值量分离,只是价值量的代表或者价值符号。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流通手段的金同作为价格标准的金偏离了,因此,金在实现商品的价格时不再是该商品的真正等价物。……流通过程的自然倾向是要把铸币的金存在变为金假象,或把铸币变为它的法定金属含量的象征”。所以,在流通中,货币可以代表与本身交换价值量相等的价值量,通过与商品交换而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即实现社会价值量在各个部门、集团和个人的分配。

(二)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的决定和形成

在《资本论》第一卷的《商品和货币》篇,马克思详细地研究了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的决定以及如何实现价值实体的分配。

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各个部门主要都是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价值量和生产者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量之比相差不大,各个部门在社会生产中创造的

价值量变化很小,这样,各个部门应该从社会分配的价值量就等于该部门生产的价值量。各个商品生产者所分配的价值量,也就是该商品生产者本身生产的价值量。对此,马克思说:“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至少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因为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由劳动创造的”。因此,各个部门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该部门生产的价值量决定,各个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该商品生产时凝结的价值量决定。

在交换价值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即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和一般的价值形式中,各种商品交换价值始终是由该类商品生产部门生产的价值量决定。当金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后,商品交换价值表现为商品的价格。这时,因为社会生产的技术基础仍然是手工劳动,生产条件变化不大,因此各个部门应分配的价值量仍然等于该部门生产的价值量,商品的价格由该部门商品的价值量决定。在交换价值取得价格形式后,价值实体的分配也取得了用价格的形式,正是通过价格的这种特殊形式来实现对整个社会价值实体在各个行业的分配。

(三)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的决定和形成

马克思不仅研究了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的决定和

形成及实现商品价值分配,而且进一步研究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价格的形成及如何实现价值分配的,从而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

1、产业资本条件下价格和生产价格的决定和形成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二卷研究了只有产业资本情况下,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时期商品价格的决定和形成及其对价值的分配。这种研究符合历史的发展过程,体现了逻辑和历史的统一。因为在资本主义的工场手工业时期,“就生产方式本身来说,例如初期的工场手工业,除了同一资本同时雇用的工人较多而外,和行会手工业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所以此时各个生产部门资本有机构成基本相等,各个行业商品交换价值等于该行业商品的价值量,商品的价格仍然由该行业商品的价值决定,并且通过价格实现各个行业商品中新创造的价值量分为工资和剩余价值。

马克思说:“我们在第一卷和第二卷只是研究了商品的价值,现在,一方面,成本价格作为这个价值的一部分而分离出来了,另一方面,商品的生产价格作为价值的一个转化形式而发展起来”,即接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篇继续研究只有产业资本的情况下,在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时期商品生产价格的决定及其对社会价值的分配。由于这个时期生产资料大规模的增加,资本有机构成的差别扩大,而资本受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支配在各

个行业流动,从而出现各个部门的利润率在整个社会的平均化,因此,商品价值转换为生产价格。所谓生产价格,即如马克思所说:“求出不同生产部门的不同利润率的平均数,把这个平均数加到不同生产部门的成本价格上,由此形成的价格,就是生产价格。”此时,尽管由于资本有机构成不相等,各个部门的剩余价值量和平均利润不相等,交换价值量即生产价格和价值量不相等。不过,马克思认为,“一切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的总和,必然等于剩余价值的总和;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必然等于它的价值的总和”。正是通过生产价格,即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交换价值,实现整个社会价值量在各个部门的分配,实现全社会的剩余价值量在各个部门分配为平均利润。

2、商业资本进入后商业价格的决定和形成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的第四篇研究了当商业资本加入的条件下商业价格的决定及实现价值分配。

当商业资本加入后,尽管商业部门劳动只是实现价值,并不创造新的价值,但是,商业资本也要按照它在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参与利润的平均化过程。于是通过资本在产业部门和商业部门的竞争和流动,实现两大部门利润率趋于平均。这时,商品价格或者可称为商业价格已经不是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而是成本价格、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之和,正如马克思所说:“全部商品资本的实际价值或实际生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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