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14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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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

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

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

第十条国库经收处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在各联次上加盖收(转)讫业务印章的日期必须相同。

第十二条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第十三条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

第十四条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重新办理缴纳手续。

第十五条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以及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违反规定为征收机关设立过渡账户的,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撤销过渡账户,并将预算收入在过渡账户中滋生的利息及罚没款项缴入当地中央国库;预算收入资金按预算级次缴入相关国库。

第十六条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在商业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税的,各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三章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代理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国库工作机构。

代理支库年业务量在30万笔以上或年预算收入3亿元以上的代理行,

必须设立国库科(股)专门办理国库业务。业务量较小、预算收入较少的代理行,经上一级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国库专柜办理国库业务,但至少应配备3名以上人员专职办理国库业务。

第十八条京、津、沪、渝等大城市中,代理支库业务量大且又集中于一家或几家代理行的,人民银行可以要求这些代理行的市分行专门设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下属支行代理支库业务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代理支库的国库主任由代理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第二十条代理行应在现行国库法规和规章框架下,制定代理支库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批准其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人民银行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代理支库应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以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入库、更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等国库业务。

第二十二条代理行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库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办理国库业务。国库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情况应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代理支库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抓敢管,杜绝风险隐患。

第四章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代理支库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根据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以及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

入级次、分成和留解比例,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同级财政机关开立预算存款账户。根据同级财政机关填发的预算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凭财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开具的预算收入退还凭证,审核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四)对各级预算收入和本级预算支出进行会计账务核算;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向上一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有关报表;定期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签证,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五)协助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预算收入,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根据征收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核收滞纳金。按照国家税法协助征收机关扣收屡催不缴纳税人应缴的预算收入。

(六)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处的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办理上级国库交办的与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代理支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有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的情况,以及征收机关所收预算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指定收款国库。

(二)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更财政机关规定的各级预算收入划

分办法、范围和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要求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有权拒绝办理。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预算收入汇总更正的,有权拒绝受理。

(五)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同级财政存款的开户和预算资金的支拨,有权拒绝拨付。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国库报告。

第二十六条同级财政预算资金应存入同级代理支库为财政开立的地方财政预算存款账户,所有的预算支出均通过此账户拨付。

第二十七条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代理支库的经办人员、国库部门负责人(或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主任,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履行审核手续,及时、准确地办理拨款、退付业务。

第二十八条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同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受理: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凭证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不写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与“人民币”字样间留有空白的;

(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预算拨款凭证”第一联及信、电汇凭证的第二联未加盖拨款专用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九)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

(十)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或书面说明的;

(十一)超预算的;

(十二)预算级次有误或所填科目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不符的。

第二十九条代理支库办理预算资金拨付,应于接到拨付指令当日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积压;如当日确实不能办理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拨付的,必须向国库主任(副主任)报告,并在“柜面监督登记簿”的“其他事项”栏中注明,由国库主任(副主任)签字。

第三十条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各级预算收入退付的监督和管理。除按规定加强对退库申请书和预算收入退还书的要素进行审核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不予受理,并将有关凭证退还签发机关:

(一)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

(二)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

(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拒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依据、退库申请书和原缴款凭证复印件的;

(六)超计划又无追加文件要求退库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第三十一条代理支库除做好自身业务工作外,还应持上级人民银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业务检查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辅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执行国库制度的情况。并配合上级国库部门对辖区内在国库业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代理支库应将检查辖区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分别在当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报上一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每年对代理支库检查过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进行抽查。

第五章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代理支库原则上应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未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选择审定,代理支库也可设在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十三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等法规、制度,认真办理各项国库业务。

第三十四条代理支库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支库(代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市××区支库(代理)。

第三十五条代理支库的设立条件。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设立代理支库的审批权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分库审批。已经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代理支库的审批程序。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上一级人民银行审议后,附书面审议意见报分库。

代理申请书中必须包含本商业银行对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对办理国库业务的承诺和内控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必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情况报告;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拟设国库机构负责人或办理国库业务负责人、主要经办人员情况简介。

分库对上述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代理支库条件的,由分库向商业银行颁发“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明确

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业务的有关问题,具体填制内容由各分库确定。分库将上述审批资料按代理行归档保存。

商业银行凭“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和“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办理当年代理支库业务。“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分库留存,一份当地人民银行留存,一份代理行留存。

第三十八条代理支库的年审。每年年度终了后,代理行必须在新年度一月底之前以该行正式文件形式,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年度的代理情况。收到代理行提交的年审材料后,人民银行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对代理行的年审意见。

年审合格的,上一级人民银行批准代理行继续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的,经上一级人民银行颁发新的年度代理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新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后,代理行方可继续办理国库业务。年审期间,不论代理行年审是否合格,在人民银行下发新年度代理资格证书前,其支库业务仍由原代理行办理。

年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国库业务量;

(二)年预算收、支情况;

(三)年内国库业务人员和主管国库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及变动情况;

(四)年内自身国库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内对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检查情况;

(六)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对代理行办理国库业务的书面意见;

(七)年内审计、检查部门的审计、检查结论;

(八)年内国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九)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十)今后改进和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条代理支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年审不合格:

(一)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内部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存在风险隐患的;

(二)发生国库资金挪用、盗窃案件的;

(三)存在严重的税款延解、占压现象的;

(四)对财政、税务等部门签发的拨款、退库凭证审核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有连带责任的;

(五)国库业务核算质量低,屡次发生差错又无改进措施或改进无成效的;

(六)对自身或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发生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第四十条上一级人民银行建立“代理支库年审登记表”,将代理支库上报的年审资料,按年度、附“代理支库年审登记表”后装订存档。并将代理支库的年审情况和违纪、违规、违法情况送人民银行监管部门,记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档案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

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对上述违法、违规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法、违规问题而隐匿不报的,除对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按前条所列标准予以处罚外,对代理行要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四十三条对代理行在办理国库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上一

级人民银行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代理行的上级行应要求代理行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人民银行可对代理行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代理资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国库职责、发挥国库在预算执行中的促进、反映、监督作用的;

(二)违反国库有关规章制度,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

(三)利用代理支库业务之便,截留、占压、挪用、拖欠、转存国库资金的;

(四)擅自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或将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在该行设立的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五)其他违反国库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代理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按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以适当标准计付。具体计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后,由当地财政拨付至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拨付至代理行。

商业银行经收预算收入计付代办业务费的标准、办法,由基层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五条代办业务费主要用于代理行办理国库业务的机器、设备的配置,以及代办人员的培训、奖励等费用的支出。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的罚款收入,应按规定就地缴入中央国

库。

第四十七条代理支库应按规范名称统一对外挂牌。其代理支库业务所用印章,由各分库按规定样式统一刻制。

第四十八条代理支库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领取、下发。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由各分库印制,辖区内统一。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198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发布的《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上帝说:你要什么便取什么,但是要付出相当的代价。

2、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量源泉之一,也是成功的利器之一。没有它,天才会在矛盾无定的迷径中徒劳无功。

3、当你无法从一楼蹦到三楼时,不要忘记走楼梯。要记住伟大的成功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学会分解你的目标,逐步实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第一百一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 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 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 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

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 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 或 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城市商业银行SWOT分析与战略定位

中国城市商业银行SWOT分析与战略定位 蒋蔷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一、城市商业银行SWOT分析 美国管理学家安德鲁斯等人(Andrews)采用 SWOT分析法,即“强势—弱势—机会—威胁”(SWOT)模型,通过对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态等一系列条件的分析判断,帮助决策者在企业内部优势(Strengths)和劣势(Weaknesses),外部环境的机会(Opporiunities)和威胁(Threats)的动态的结合分析中,确定相应的生存和发展战略。作为小型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有着公认的劣势,也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城市银行进行的竞争既有针对所有同时同地开展业务的银行的竞争,也常常针对某一家银行就特定产品、服务或项目开展竞争,因而,准确把握了解自己与每一位竞争对手的优势与劣势,才能扬长避短,保证竞争的效果;在可能及必要的情况下,通过取长补短,甚至合作,改变优势对比及竞争地位,实现战略目标。 1.城市商业银行内部条件分析。(1)优势:城市商业银行属于地方性金融机构,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相应的保护,可充分利用当地的人才和资源,降低经营成本,形成价格竞争优势。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规模较小,资产负债率较低,不良资产比重较少,呆滞账较少,资本充足率较高,历史包袱轻;由于实行股份制,经营机制较为灵活,员工的积极性较高;机构小,人员少,容易采纳先进的经营管理办法和技术。与外资银行相比,对国内市场特别是地方城市市场比较熟悉,与本地工商企业和政府等机构联系较多,关系比较密切,能够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业务人员都是当地人员,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地缘和时效优势,对当地客户的资信状况、经营效果所掌握的情况更详实,有利于银行作出正确选择,增强防风险的能力。(2)劣势:首先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自身资源条件极其薄弱。结构松散,统一的法人体制远未建立起来。人员素质低下,从业人员缺乏现代银行意识与商业银行经营观念,在人才和网络资源方面处于劣势。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防范风险能力差。其次城市商业银行的异地业务(尤其是结算、汇兑)需要通过他行代理,中转环节较多,在途时间长,客户资金成本较高,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存在着大量不公平性,业务创新和中间业务受到制约。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精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

(农商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银企对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银企对账管理工作,规范对账流程,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现和处置账户资金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与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企对账,是指农村信用社与单位客户按照规定或约定,就单位客户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内存款账户账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相互核对、确认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及时性、连续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需覆盖单位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存款账户,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转为久悬户,验资、单位卡、财政零余额、国土竞拍等特殊单位存款账户,以及经批准不对账的单位存款账户(以下简称账户)除外。 重要性原则,是指农村信用社将单位存款账户实行分类,对余额大且活动频繁的重点账户,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进

行重点管理和服务。 及时性原则,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 连续性原则,是指单位存款账户存续期间,农村信用社与客户都应按照规定或约定,保持定期连续对账,不违反规定或约定中断对账。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是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的管理部门,运营管理服务中心下的风险监控中心具体负责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与指导农村信用社的银企对账工作; (二)制订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负责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培训、检查、评价和考核; (四)负责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的监测、统计、分析和报告; (五)负责银企对账系统建设及优化; (六)负责具体处理银企对账系统自动对账不成功的对账单,及总体对账工作的统计分析、日常督办管理等工作; (七)其他银企对账工作职责。 第五条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是辖内营业网点银企对账工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179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 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本行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入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始于1995年,199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决定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取名为“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3月,统一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2006年到2010年,城商行数量持续增增加,至2010年达到最大(147家)。 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补充资本金、计提拨备,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信息系统,城商行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逐渐成为国内银行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下面就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与现状作简要分析。 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来源于原城市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城市企业和居民投资入股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由众多法人机构合并形成的一级法人单位,是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1995年7月,以深圳城市合作银行正式成立为起点,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在中国金融舞台上开始了它的历程。截至2011年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总计144家,城商行资产总额为9.98万亿元,较2010年增长21.7%;负债

总额为9.32万亿元,较2010年增长26.5%;所有者权益总额为0.66万亿元,较2010年增长37.7%(图1、图2、图3)。这期间,城市商业银行既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又背负了沉重负担,暴露出诸多问题。从功能上讲,城市商业银行是商业性金融服务机构,因此,它首先应该具备商业银行的一般特点。同时,由于自身独特的发展过程,城市商业银行又有它自己独有的特点,这就是: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是地方性商业银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 图1:2003-2011年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及其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比重 图2:2003-2011年城市商业银行负债总额及其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比重

农商银行银企对账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银企对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以下简称本行)对账管理工作,规范对账流程,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现和处置账户资金风险,保障本行与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试运行版)》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公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对账。 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本行与对公客户按照规定或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客户就某一时点的存款账户余额或某一时段内存款交易明细等账务信息,在银企对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对账系统)进行相互核对、确认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辖内营业网点。 第四条对账工作遵循重要性、及时性、连续性、全面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本行将对公账户实行分类,对余额大、活动频繁的重点账户,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 及时性原则,是指本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发送对账单据

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 连续性原则,是指客户账户存续期间,本行应按照规定或约定,保持定期对账的连续性,不得违反规定或约定中断对账。 全面性原则,是指本行对账工作需覆盖所有对公存款账户,除特殊原因经审批不对账之外,都应进行对账。 第二章对账组织体系及岗位职责 第五条运营管理部是本行辖内营业网点对账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辖内网点开展对账工作; (二)监控辖内网点对账工作落实情况,并及时处理; (三)建立并落实对账工作交接登记制度; (四)负责网点对账岗的业务指导、培训、检查、评价和考核; (五)其他对账工作职责。 第六条本行在运营管理部门内设立对账管理岗、对账审核岗,各网点对账操作岗原则上由会计主管兼岗。 第七条对账岗位职责 (一)运营管理部门的对账岗位职责: 1、落实辖内对账工作组织、管理、与指导; 2、规范建立辖内对账人员工作责任制; 3、监测辖内对账工作完成情况,督办或处理对账过程中发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6页word文档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9〕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19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9〕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9〕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9〕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通过引导自然人股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

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六条本行的股权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股比例高于35%,且有3-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法人大股东。 (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超过5%的需事先报银监部门批准。 (三)内部职工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原则上单个职工持股比例控制在股本总额的0.5%以内。单个领导班子成员持股与普通员工(除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以外的员工)平均持股的倍比应适度,原则上最高比例不超过10 倍(交流的领导班子人员含原任职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 第七条自然人作为本行股东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现状

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现状 1.城商行发展历史 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初形式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创立的城市信用社。早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的城市信用社,是以集体经济和个体工商户为主建立的。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我国的城市信用社发展到3000多家,但是城市信用社并没有像想象的那样,在非公有制的控制之下发展得更好,相反,当时的城市信用社隐含了很大的风险。于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决定改组城市信用社,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城市商业银行。 1.1第一次变革—城市信用社组建为城市合作银行 1995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决定自1995年起在撤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在大中城市分期分批组建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的地方股份制性质的城市合作银行,并选择京、津、沪、深和石家庄五城市作为试点。1996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在35个大中城市和60个地级城市中全面展开。1997年12月,根据95个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进程,国务院又批准在东莞等58个地级城市继续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 1.2第二次变革—由城市合作银行到城市商业银行 1998年3月13日,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将城市合作银行统一更名城市商业银行。此后,城市信用社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直到2012年4月,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成为最后一家被改制成功的城市信用社。 城商行通过深化改革,推进落实创新驱动战略,整体业务指标也保持了中高速发展势头,同时部分业绩指标高于全国银行业平均水平,相关业务板块呈现出独有的行业亮点。截至2015年末,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发展到133家。资产总额从不足5000亿元壮大到22.68万亿元,年度利润从10亿元攀升到1993.6亿元,不良贷款率从34%下降到1.4%,资本充足率从负数增加到12.59%。 2.城商行发展现状 2.1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总体财务分析 财务状况是指一定时期的企业经营活动体现在财务上的资金筹集与资金运用状况,它是企业一定期间内经济活动过程及其结果的综合反映。由于银监会和许多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官网上公布了一定的财务报表,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看出其发展现状。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以及盈利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账工作管理,保障本行及客户资金安全,提升对账风险防范水平和对账效率,根据《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对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长期不动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管理部门和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与客户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工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客户与本行就某一具体日期双方结算账户的账面余额,或以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的工作。 第四条本行对账工作坚持“质量为先,风险为重,效率第一”的指导思想,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对账结果真实反映会计核算、业务过程和处理结果的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对账单,协助和督促客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 (三)风险重要性原则:利用对账系统数据分析,实现风险账户分类,对余额较大,风险系统较高的重点账户,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及对账后续工作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 (四)独立性原则:对账机构设置与业务经办部门、基层网点分离。按照岗位不相容要求,不得由业务经办、复核人员进行对账工作,应换人核对。 (五)动态性原则: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对账数据上下衔接,对账工作应连续、周期性进行。

(六)合作原则:对账工作应上下联动,各基层网点及总行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负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对账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制订本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各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二)负责制订对账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协调全行的对账工作; (三)对辖内对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各基层网点及各对账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六条本行设立对账中心,隶属于财务会计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本行对账工作质量; (二)负责打印、封装纸质对账单,对收回的对账回执进行扫描、验印、核对、对账单回执识别,对对账协议、对账单据回执等对账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归档;进行对账统计,对对账不符的进行重新核对; (三)负责向客户发送电子对账信息和电子对账全过程的跟踪; (四)做好客户对账回访,了解客户对账需求; (五)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务会计部书面上报对账工作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对账工作开展情况、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存在的问题、工作措施与建议等; (六)遇有对账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按内部控制流程向财务会计部报告; (七)揭示对账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并提出加强经营管理的建议。 第七条对账中心岗位设置及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账中心负责人。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五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承认本行股东章程,承担股东义务的,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入股,成为本行的股东? 第六条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七条本行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入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直接向本行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九条本行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第十条本行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四章股金管理 第十一条本行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3?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7?本行终止和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行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行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4?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6?服从和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本行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本行当年亏损不对股东分配红利? 第十五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金,经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金证管理

城市商业银行的差异化发展

第一章绪论 城市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最具活力的金融板块之一,在供应区域金融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中小金融体系乃至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今银行体系中,城市商业银行是指除了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外、由城市信用社组建而来的中小商业银行。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末,全国共有的城市商业银行145家,营业网点近万个,遍及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经历十几年的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已经逐渐成熟。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壮大,一是扩大了银行业的竞争主体,促进了银行业的市场竞争和效率的提高;二是推动了利率差异化;三是增强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问题,并推动了金融创新,促进了银行业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四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了渠道,从而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地区金融的多样化需求。 在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也面临不少问题,主要有表现为市场定位不清晰,人才和技术薄弱,创新能力不强,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政府干预较多等问题。银行没有以自身核心竞争力为基础进行战略规划,缺少差异化发展理念和战略,使得城市商业银行走上与其它类型商业银行相同的发展道路,并导致城市商业银行竞争力低下、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银行未能根据自身特色,发掘不同于其他银行的优势,确定自身差异化的市场定位,是造成商业银行同业化竞争的原因。必须对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存在的问题充分了解后针对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得出相应结论。建立特色组织构架,保持高效管理,选择差异化市场定位开辟新的盈利模式,开发差别性金融服务产品,占领市场等。只有在立足于自身机制、市场与区域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差别化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才能确立自身市场竞争优势,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好发挥在我国银行业的作用,巩固自身优势。

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

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资本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附件—— 附件1:资本定义 一、核心资本 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和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二、附属资本 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一般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附件2: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项目权重 a.现金类资产 aa.库存现金 0% ab.黄金 0% ac.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0% b.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ba.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0% bb.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0% bc.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0% bd.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00% c.对公用企业的债权(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 ca.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50% cb.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100% cc.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50% cd. 对其他公用企业的债权100% d.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年第号令修正)相关条款规定: 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亿美元; (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计算方式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类本次划转股权价值)÷净资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目录)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ⅩⅩ银行对账工作管理,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ⅩⅩⅩⅩ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ⅩⅩ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ⅩⅩ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结算账户,以及ⅩⅩ银行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资金往来账户之间的对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ⅩⅩ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本、外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含银行卡账户及存折类账户)。 本办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与ⅩⅩ银行之间因资金清算或代理结算需要而开立结算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ⅩⅩ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就某一具体日期双方结算账户的账面余额,以及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ⅩⅩ银行各级管理机构与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目录) 第四条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重要性原则:实行账户分类,对余额较大、活动频繁的重点账户,ⅩⅩ银行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 及时性原则:ⅩⅩ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

连续性原则:结算账户存续期间,ⅩⅩ银行都与其对账。 全面性原则:结算账户无论余额大小、明细发生额多少,ⅩⅩ银行都与其对账。 第五条对账工作由各级对账中心按照分级组织、集中开展、专业运作、协调配合的方式,统一管理、集中实施。 第六条ⅩⅩ银行要与存款人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 第七条发出的对账单据,ⅩⅩ银行要加盖对账专用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对账专用章由一级分行统一刻制,各级对账中心负责保管、使用。 第八条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存款人应加盖约定的专门用于对账的相关印鉴。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目录) 第九条二级分行成立对账中心,其中,未设二级分行的,一级分行成立对账中心。县级支行可根据需要成立对账中心,县级支行以下单位不设立对账中心。 对账中心挂靠同级运营管理部门。后台中心建立后,对账中心纳入监控中心管理。 第十条对账工作由对账中心、营业机构、客户部门及科技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对账工作;对辖内对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受理客户对账查询;负责对账工作档案管理。 营业机构负责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收集、整理、规范、保存账户信息;配合对账中心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受理客户对账查询;及时发送账户明细对账单。 客户部门协助营业机构做好账户信息的整理、完善,以及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配合对账中心做好上门对账工作;协助对账中心发送、回收对账单据与回执,对逾期未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催收。 科技部门根据对账要求,及时提取、分发对账数据,并负责对账管理系统的开发、升级以及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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