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认定工伤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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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认定工伤案例的分析

真实的工伤认定案例,助大家搞懂工伤认定。

1、职工在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再次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胡某系企业职工。2014年5月31日,胡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头部,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14日,胡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脾破裂。

事后,胡某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摔伤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胡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胡某虽然是因工伤住院治疗,但其住院期间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其也未从事任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意外摔伤也并非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职工步行下班途中被路过车辆撞倒的钢筋砸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王某系某公司职工。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左右,王某下班行走至某个路口,他人驾驶面包车撞到施工中的一条施工防护设施,将王某砸伤。当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出具证明:“……经现场勘察,此路段为施工封闭路段。该小型普通客车撞到一根拉着施工线的钢筋,将步行的王某砸伤。后将此案件移交辖区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后出具证明:“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我所接122转警称:……该警情系民事纠纷,告知协商处理。”

事后,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王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虽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受伤,但该事故未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赔偿。

3、在单位组织的拓展训练中受伤,是否算工伤?

案情:黄某系某中学教师。2014年4月20日,黄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考察过程中,在进行拓展训练时不慎摔倒受伤,诊断为:腰肌扭伤,腰椎骨折。

事后,黄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向黄某任教的中学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中学反馈称,认可黄某的受伤经过,但认为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黄某为工伤。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黄某参加单位组织对员工的拓展训练受伤,属于因公外出,因此应该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黄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4、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私人原因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张某系某保险公司分公司职工。2013年11月,张某到另一分公司找朋友时,与该分公司职工冯某发生争执,两人在推搡过程中,张某左眼被冯某打伤。当地派出所在询问笔录中载明:“双方因个人原因发生争执”。

事后,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

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焦点为如何判断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根据警方对张某和冯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案件和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张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与冯某发生冲突并受到暴力伤害,但该伤害与其履行的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5、职工因醉酒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谭某系某物业公司职工。2014年8月5日20时左右,谭某在去单位上夜班途中横穿马路时,被赵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谭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370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因醉酒,丧失了自我辨认和控制力,而赵某因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况,故认定事故双方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事后,谭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谭某为工伤的决定。谭某亲属不服,以谭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谭某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案中,谭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但其在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时处于醉酒状态,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谭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题(1)

案例分析题 1、小李刚参加工作被分配在冷冻库当工人,工作很积极,经常长时间坚持在冷冻库内工作,但几个月后经常出现肌痛和腰痛等病症。请你分析引起小李这些病症的原因。 答题思路:温度低于人体舒适温度的环境称为低温环境。18℃以下的温度即可视为低温,但对人的工作效率有不利影响的低温,通常是在10℃以下。在低温环境下人体中心体温低于35℃时,即处于过冷状态。低温对人体的影响表现为:一是引起局部冻伤,与人在低温环境中暴露时间长短有关;二是产生全身性影响。人体在低温环境暴露时间不长时,能依靠温度调节系统,使人体深部温度保持稳定。但暴露时间较长时,中心体温逐渐降低,就会出现一系列的低温症状:出现呼吸和心率加快,颤抖等,接着出现头痛等不适反应。当中心体温降到30~33℃时,肌肉由颤抖变为僵直,失去产热的作用,将会发生死亡。长期在低温高湿条件下劳动(如冷冻库工人)易引起肌痛、肌炎、神经痛、神经炎、腰痛和风湿性疾患等。 2、一天小周随检查团进行露天安全检查,当天太阳很大,小刘由于走得急,忘了带遮阳用具,刚开始小刘还感觉良好,但过一段时间后就感到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最后竟晕倒在地。请你分析原因。 答题思路:作业环境气温较高时,人员就感到烦闷,直接影响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温度超过舒适温度的环境称为高温环境。29℃以上对人的工作效率有不利影响,可认为是高温。人的中心体温在37℃以上就感到热。高温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高温烫伤、烧伤,人体皮肤温度达41~44℃时即感到痛,超过45℃即可迅速引起皮肤组织损伤;二是全身性高温反应,当局部体温达38℃时,便产生不舒适反应。全身性高温的主要症状为:头晕、头痛、胸闷、恶心、呕吐、视觉障碍(眼花)、癫病样抽搐等。温度过高还会引起虚脱、肢体僵直、大小便失禁、晕厥、烧伤、昏迷、直至死亡。人体耐高温能力比耐低温能力差,当人体深部体温降至27℃时,还可抢救存活,而当深部体温达42℃时,则往往引起死亡。 高温作业中所引起的急性病(中暑)通常分为三种类型:热射病、日射病和热痉挛。 日射病是由于头部受强烈的太阳辐射线(主要是红外线)的直接作用,大量热辐射被头部皮肤及头颅骨吸收,从而使颅内温度升高所致,多发生于夏季露天作业人员。主要症伏为急剧发生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烦燥不安,重者可能有惊厥、昏迷。 3、1999年1月26日,金乐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需要招收工人,刘丽应聘到该公司工作。金乐公司在没有对其进行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即让刘丽及8名新聘工人上岗,并为他们颁布发了上岗证,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当年2月3日下午,因与刘丽同车间的机床操作工张某不在岗,其机床无操作,刘丽想多学些技术,在未经任何人允许和指派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张某的机床。操作时,因电表盒歪了,刘丽用左手去扶,机床将其左手轧成粉碎性骨折,致左手第1、2、3和4指缺损。经鉴定,刘丽左手损伤构成6级伤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金乐公司是否应对这起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请分析。 答题思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场所的安全,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在安全教育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向工人介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而且要根据企业生产特点,介绍企业安全技术知识,如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过程、作业方法、危险设备、危险因素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同时还可结合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对工人进行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 本案例中,刘丽应聘到金乐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为其办理了上岗证,且刘丽已上岗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该公司违反《劳动法》及有关法规,没有对刘丽进行必要的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在实际生产中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刘丽串岗操作而发生事故,造成伤残,应承担刘丽的工伤赔偿责任,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4、深圳市宝安区胜立圣诞饰品有限公司是生产沙滩椅的台商独资企业。该厂将简易仓库改成材料库、成品库和宿舍三位一体,彼此相连。1000米3的宿舍里要住500人,上下铺拥挤不堪,过道需要侧身才能勉强通过。1996年1月1日0时多,到同乡那里过除夕回到宿舍的打工仔刘永明点燃床头的蜡烛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

员工工伤案例分析

员工工伤的界定 案例分析 崔某是某公司员工,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外出离开必须得到当班主管签名批准。公司的排班表显示,2013年4月19日,崔某的上班时间为当日20时至20日早上8时。2013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崔某在未向公司主管请假及未取得主管领导批示放行条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当日凌晨4时2分左右,崔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城路口通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崔某被送到广东同江医院医治,诊断结果为:“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要达到本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交通事故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1、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指职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的时间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 2、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则指员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之间的必经路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即对方全责)三种情况。该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定。 本案中,崔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的地点也是在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崔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范围内。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崔某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事发当日的上下班时间为19日晚8点到20日早8点,20日早4点,崔某在距离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还有4小时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并且未向主管请假,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擅自早退,由此可见,崔某离开公司的时间显然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因此,崔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在此还需要提醒HR注意的是,公司只有完善管理制度,才能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的内容,具体内容: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欢迎参考!篇一张某某是苏州吴中区某电子公司员工,在20...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欢迎参考! 篇一 张某某是苏州吴中区某电子公司员工,在2011年8月18日上午9时45分左右在车间内架模具时发生意外,导致左手食指、中环指严重压伤,后送往医院治疗,鉴定为七级工伤。 张某某受伤以后,所在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自己去办理工伤认定,无奈程序复杂繁琐,于是找到了周仲生律师为其处理。周仲生律师分析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是典型的工伤,根据伤残情况判定应为七级。但是程序复杂,没有劳动合同,先要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出来后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出来后再做工伤鉴定,因此耗费时间会比较长。但是案件一旦委托我周仲生律师了,所有法律程序上的事情都由我们律师处理,你们自己必要时协助就可以了,你们也可以回老家,如果顺利有可能很快会拿到赔偿金,但是这种可能性会比较小。 周仲生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迅速与劳动部门联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在周仲生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也立即和我方协商,开始公

司给的钱并不多,经过不断协商,公司同意给付275000元,周仲生律师要求张某某立即同意。随即周仲生律师与对方签署了赔偿协议,张某某于昨天拿到了275000元赔偿金。周仲生律师内心很高兴,没想到案件会进展的这么快。 篇二 张某是咸阳市北部山区的一个农民,家中人多地少,主要靠在陕北打工养活妻儿老小。2012年11月,张某进入陕西某建筑公司位于神木县一工地干活,11月某日晚8点左右,其在工作过程中摔伤。第二日下午1时,张某被送入神木县某医院,入院诊断为:1、脾破裂;2、失血性休克;3、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后进行脾脏切除术。2012年12月初,张某被转入西安市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陕西某建筑公司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张某无奈办理出院。在治疗过程中,由于事发时张某休克,工地地项目部一方谎报陈某姓名为韩某,企图伪造病历骗取保险。所以,张某出院时拿到的住院病历患者姓名并非是陈某自己,而是另有其人。 出院后,张某及家属多次找到陕西某建筑公司索要赔偿被拒绝,陕西某建筑公司表示其旗下子公司及项目部众多,在具体施工中都会采取将工程发包给劳务公司的形式,建筑公司不会直接和农民工发生关系,该工程已经发包给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所以应该由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建筑公司无关。无奈之下,张某及家属近日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余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张某受伤属于工伤事故,脾脏切除已经构成七级伤残,应该按照七级工伤赔偿。但目前张某的用人

工伤认定相关因素的界定与分析实用版

YF-ED-J215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工伤认定相关因素的界定与分析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工伤认定相关因素的界定与分析 实用版 提示: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三种视同 工作的情形,这三种法定情形构成了工伤认定 的相关因素。在此,仅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 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情形进行界定与分析。对 此情形认定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工作 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此,如果职工在工作时 间内突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认定为工 伤或视同工伤;如果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或

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是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也不能视同工伤。这很容易导致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被排除在外,侵害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利益。 如,职工老王是某巴士公司即将退休的司机,在公共汽车到站时,利用乘客上车时间抽空去了趟车站卫生间,如厕完毕起身时突然晕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痊愈后经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老王既不符合该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严格意义上讲,车站厕所虽属于广义的“工作场所”范畴,但不是职工老王的“工作岗位”,也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这一地点条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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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

工伤认定相关因素的界定与分析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753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工伤认定相关因素的界定 与分析详细版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工伤认定相关因素的界定与分析详 细版 提示语:本解决方案文件适合使用于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作的情形,这三种法定情形构成了工伤认定的相关因素。在此,仅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情形进行界定与分析。对此情形认定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此,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如果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是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也不能视同工伤。这很容易导致应当视同工伤的

情形被排除在外,侵害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利益。 如,职工老王是某巴士公司即将退休的司机,在公共汽车到站时,利用乘客上车时间抽空去了趟车站卫生间,如厕完毕起身时突然晕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痊愈后经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老王既不符合该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严格意义上讲,车站厕所虽属于广义的“工作场所”范畴,但不是职工老王的“工作岗位”,也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这一地点条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对此不认定工伤似乎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质是对劳动者工伤保险利益的侵犯。有的学者甚至指出,该项规定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家属拼命埋活人(放弃)治疗,单位使劲救死人(对没有生存希望的病人进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在现实用工当中,由于情况千差万别,如做广播操摔成骨折能否算工伤、单位组织旅游摔伤是否工伤、加班开会后失踪算不算工伤、驾车途中被打致伤是否工伤,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往往存在较大争议。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案件争议的案例分析,提供给大家参阅。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2012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2013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

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 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我国工伤认定问题浅析[1].55doc

福建农林大学人文学院 学年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工伤认定行为 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年级:法学专业2007级 学号: 071520045 姓名:陈巍 指导教师、职称:池桂钦讲师 2010年 5月20日

浅析我国工伤认定行为 法学专业2007级,07150045,陈巍 摘要:工伤认定是工伤待遇给付的前置程序,在我国,工伤认定行为被界定为了行政确认行为,从而对其实施以行政救济,这样一来就导致了一个结果——工伤认定程序繁琐、漫长,不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的工伤认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以提出改进的方法,完善我国的工伤人都行为。关键词:工伤认定流程;工伤认定缺陷;完善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包括因工作过程中突发事故导致的工伤和因工作环境和条件原因长时间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工伤认定是工伤待遇给付的前置程序,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与非工伤设定了截然不同的待遇: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医疗费、生活费等都有了比较充分的保障。而认定为非工伤,那么职工只能按劳动法规定在法定医疗期内享受基本的保障。因此,工伤认定涉及我国数亿职工潜在或现实的重要利益。而作为工伤认定的核心问题之一的工伤认定标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在此做一些思考,对工伤认定程序改革进行探讨。 一、工伤认定的一般流程 我国的工伤认定流程气味烦琐,但为了方便认识,一下做简单的介绍 首先,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证明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或者是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

(税务规划)工伤案例分析

1.某男孩在造船厂上班的时候被钢板砸到,后来经过治疗大概伤残可以评为4级!男孩当时未满18周岁,也没和老板签订任何合同!而造船厂是将工程承包给这个私人老板的! 既然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情,那这个男孩的赔偿与医疗费到底应该谁来承担呢?造船厂和私人老板各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认定为工伤。劳动法律关系:某男与造般厂之间。《劳动合同法》第94条。 2.员工工伤单位免责如此约定违法无效 2009 年7月份,临沂某乡镇农民金某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公司提供的招工表上注明“如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2009年11月15日,金某在工地施工时不幸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某建筑公司只同意付医疗费,而不同意给其他赔偿,理由是双方已约定“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无奈之下,金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某建筑公司应支付金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1.85万元。 3.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 分析: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但应该注意,如果精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 4 案例: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 分析: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故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5 案例: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分析:应该认定为工伤,受理该案的法院认为甲与某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

工伤典型案例汇总

《工伤案例》 目录 001 个体工商户都得参加工伤保险? (2) 002 冒用他人身份证工作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 003 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按照工伤处理?不能的话怎么办? (2) 004 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 005 装卸工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 006 上班时间提前开溜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2) 007 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何举证? (3) 008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到伤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须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 (3) 009 “串岗”中受到伤害是工伤吗? (3) 010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算工伤? (4) 011 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者碰上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 (4) 012 在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4) 013 陪领导游玩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5) 014 职工因工作积劳成疾算不算工伤? (5) 015 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6) 016 工作时间在厕所滑到致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6) 017 单位司机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而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6) 018 企业职工参加单位的集体活动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6) 019 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算是工伤? (7) 020 工作中受到精神伤害,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7)

001 个体工商户都得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所以有雇工的个体商户也需要参加。 002 冒用他人身份证工作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冒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存在影响劳动关系效力的其他因素,如法定劳动年龄、法定资质等,不影响工伤认定。 003 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按照工伤处理?不能的话怎么办? 在校实习生不算正式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确立实质的劳动关系,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会受理。只能依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004 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适用该条款,应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判断职工某一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这里所说的消极条件指第16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情形:“职工因故意犯罪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作为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违法行为”应限定在受伤职工“故意犯罪的“,如果因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伤害的,当然不能作为禁止理由。 就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而言,要判定工作的暴力等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因素,是看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我们判断某一受伤行为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应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出发进行分析。具体而言,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履行职责相关,是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履行职责和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履行工作职责,指的是根据劳动合同及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履行职务义务而遭受意外损坏,则符合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 005 装卸工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应认定。因为,装卸工的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保持体力,为继续工作做准备的必要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此次工作尚未完成,在整个过程的时间和装修场所都应属于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工伤的认定是不考虑职工的过程问题的,即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006 上班时间提前开溜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王某,一家单位驾驶员,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中午有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单位的管理制度明确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凡请假外出的人员,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一天下午,王某4:30骑自行车离开单位,4:50在回家路上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导致受伤。事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其是在下班途中

工伤经典案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因工作类型、工作场所的变化,使得受到的伤害也在不断变化,“工伤”的类型也在突破者人们的认识。诸如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等是否属于“新型工伤”?如何获得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纠纷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律又是怎样看待职业病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解析。 案例1:酒后死在岗位上算工伤吗? 张先生是一名电工,一天晚上,他在上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的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 事发后,张先生所在的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张先生为醉酒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张先生的家人认为张先生的死亡应该构成工伤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人社部门行政行为不合法,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人社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确认刘先生不构成工伤。 解析: 是否构成工伤到底谁说了算?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伤害后,单位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与否的结论。如果单位不主动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对于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待遇,对于认为待遇不足以补偿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重新认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的对象是行政部门,法院主要审查的是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的合法性。 一个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张先生的死,不能认定为工伤。一般而言,因醉酒引发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并非只要喝酒就不是工伤,只有达成醉酒标准导致的伤亡才不符合工伤认定。 案例2:孕妇工作时流产算工伤吗? 阿红是一家陶瓷厂的员工。去年4月,阿红前往医院检查时,被发现已经怀孕12周,而当时阿红还戴着节育器。 4月29日,阿红在公司展厅样板间整理样板时突感身体不适,经送院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住院数天后,阿红病情暂稳并要求出院。一周后,阿红因流血再次前往医院救治,但胎儿未能保住。阿红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需要蹲着整理样板砖而导致流产,应属工伤,于是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然而人社局认定阿红不属工伤认定范围,阿红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也被驳回,

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 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本案例中刘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经医院诊断,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

工伤认定争议多江山市三个典型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争议多江山市三个典型案例分析在生产车间,职工因违规操作,受伤了;在上班途中,员工为充值话费,遭遇交通事故;在施工工地,工人因新旧伤交织,伤情加重――上述情形都能认定为工伤吗? 今年上半年,在江山市人民法院陆续受理的5起由企业提起诉讼的工伤行政案件中,企业对于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工伤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间的竞合关系等内容,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对此,江山法院行政庭庭长周公良认为,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应该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来理解、适用现行法律。要首先保障工伤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兼顾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功能。 而从长远角度来看,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才是正题。企业应提高加强安全保护的导向理念,只有早日建立预防、康复、补偿良性发展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才能有效减少企业的用工风险和经济损失。

案例一 学习安全知识的同时,更应学会应用安全知识 2008年6月10日早上6时40分,江山某木业制品厂车间,女 职工郑某在压刨机运转时,因直接用手去疏通,导致右手大拇指被 压刨带卷进毁损。2008年10月7日,郑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构成工伤。今年3月,该木业制品厂提出诉讼,认为郑某构成工伤不符合 客观事实。提出郑某的受伤时间,不在厂方明确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且厂方对工人操作规程有严格规定,郑某受伤,系因自己不遵守操 作规程所致。 法官解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郑某违反了车间操作规定,本人有一定的 责任,但她是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而引起的伤害,应当认定 为工伤。

工伤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伤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作: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典型案例:业务员吴某因公被派到外地出差,但途中遇到了车祸,且受伤较重。 专家点评:正常情况下,吴某受伤是因公派遣,即使未达到目的地,也可按工伤处

理。但如果吴某在途中顺便回家探亲,且在探亲途中受伤,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典型案例:从周先生家中到工作单位,正常情况下需要20分钟时间,但他每天需在上下班途中顺带骑摩托车到幼儿园接送孩子。一天在途中他被一辆汽车撞伤。 专家点评:周先生虽然顺带接送小孩,但根据规定仍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畴,因此,一旦遭受到机动车伤害,且交管部门已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则可做为工伤认定。但如果周先生无照驾车在先,且两证不全或持无效证件,那么即使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也不能按工伤处理,因为他已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工伤经典案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因工作类型、工作场所的变化,使得受到的伤害也在不断变化,“工伤”的类型也在突破者人们的认识。诸如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等就是否属于“新型工伤”?如何获得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纠纷就是民事诉讼还就是行政诉讼?法律又就是怎样瞧待职业病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解析。 案例1:酒后死在岗位上算工伤不? 张先生就是一名电工,一天晚上,她在上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的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 事发后,张先生所在的公司为她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张先生为醉酒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张先生的家人认为张先生的死亡应该构成工伤于就是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人社部门行政行为不合法,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人社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确认刘先生不构成工伤。 解析: 就是否构成工伤到底谁说了算?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伤害后,单位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与否的结论。如果单位不主动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对于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待遇,对于认为待遇不足以补偿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

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重新认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的对象就是行政部门,法院主要审查的就是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的合法性。 一个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张先生的死,不能认定为工伤。一般而言,因醉酒引发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并非只要喝酒就不就是工伤,只有达成醉酒标准导致的伤亡才不符合工伤认定。 案例2:孕妇工作时流产算工伤不? 阿红就是一家陶瓷厂的员工。去年4月,阿红前往医院检查时,被发现已经怀孕12周,而当时阿红还戴着节育器。 4月29日,阿红在公司展厅样板间整理样板时突感身体不适,经送院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住院数天后,阿红病情暂稳并要求出院。一周后,阿红因流血再次前往医院救治,但胎儿未能保住。阿红认为,自己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需要蹲着整理样板砖而导致流产,应属工伤,于就是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然而人社局认定阿红不属工伤认定范围,阿红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也被驳回,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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