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创新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创新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创新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创新的意见

(讨论稿)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创新,是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的客观要求;是打造农特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推进十堰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效益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是将农村土地承包权价值化、资本化、市场化,实现生产要素宽范围、大规模优化配臵的必由之路。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三化同步”、“两增同步”为目标,以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为着力点,以是否有利于提升现代农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形成农民长效增收机制、是否让农民满意为标准,以探索更力口协调的利益分配机制、更加充分的市场运作机制、更加高效的规模经营机制、更加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更加完善的政策激励机制为抓手,“积极、有序、务实”地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创新的步伐,推动全市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

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3、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与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引导,又要禁止不顾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各级政府一方面要通过政策激励、管理服务进行引导推进,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培育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

4、坚持管理、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强化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流转市场建设,规范合同的签订、登记,及时解决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流转行为规范有序。

二、突出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

(一)做好农村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落实和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前提,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础性王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抓紧抓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落实到户的,要尽快落实到户,妥善解决承包地块四至不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不完整和登记簿不健全等遗留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制度,推进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

(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形市场。各县、乡镇要以经管局、财政所(经管站)为依托,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网络服务体系:

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综合服务大厅,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流转信息的发布、合同的管理;乡(镇)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大厅,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子显示屏等硬件设备,负责提供信息发布、资格认定、土地收益评估、规范交易、合同鉴证、交易备案、政策咨询等服务;各行政村要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定时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大厅提供各种流转信息,并做好土地流转的协调工作。搭建起“村乡交易、县市监管”的数字化、网络化高效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基准价格评估制度,由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土地等级及粮食正常单产水平,制定土地流转的基准价格。各种流转行为的交易价格可在此基础上按供求关系及其他条件上下浮动,一般不得低于基准价(或粮食正常生产水平)的70%。建立土地流转收益保值增值机制,土地流转的价格一般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实物(粮食)支付,流转三年以上的应分段约定流转价格或定期增长比例。

(四)多种形式流转农村土地。支持农户以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鼓励引导农户集中连片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五)依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山林开发和设施农业项目可适当放宽。流转期限在1年以上的土地,都必须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流转方式、期限、价格和价格增长机制,风险防范及处臵措施,确认对违约和违规行为的纠正措施。涉及多个农户成片流转的,必须有每个承包农户的签字,由承包农户委托代理人流转的项目,必须有承包农户签字的委托书,也可由

承包农户在正式合同上签字认可。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规范合同实施鉴证,要确认流转的经营权是否确地确权,经营范围和方式是否合规合法,流转是否经过转出方的充分认同。经规模整治后的新增耕地在“增减挂钩”后的溢价收入应有相应比重返还农户。县(市、区)、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监管,及时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人为压低流转价格、长期低价一次性流转农民承包地的行为;严格查处变相“圈地”、擅自改变农地用途和经营方向、掠夺性开发等违反法规的行为;引导双方自觉遵守合同,依法规办事,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经营和相关权益不受侵害。

(六)加强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要安排专门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加强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和乡镇(街道)调解庭的仲裁、调解作用,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完善调解仲裁程序、调解仲裁方法和调解仲裁制度,依法有序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

(七)完善流转合同档案管理。根据国家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要求,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登记造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确保流转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为合同履行

和妥善解决流转纠纷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因地制宜,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市场主体

(一)鼓励探索多种规模经营模式。通过示范引导、政策扶持,积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高效规模经营模式流转,稳步提高规

模经营比重。

1、大力培育种养大户。引导农业科技示范户、种田能手,或者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取土地经营权,开展集中连片生产经营。

2、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建设。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休闲农业。积极引导各类专业生产大户兴办或升级为家庭农场。

3、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也可以采用租赁、招标和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农村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4、鼓励涉农企业流转土地发展高效农业。一是支持企业以租赁、招标等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建设高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规模生产。二是引导农民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订购销服务合同,实行“企业订购、分户生产”,开展订单生产,实现生产标准化、规模化。

5、着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作用,以服务为手段,把入社农民组织起来,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生产在户、服务在社”的规模经营。实行统一相关服务、统一产品销售、分户经营管理,促进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

(二)大力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加大技术和设施投入,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实现标准化生产,走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道路。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在农田基本建设投资、科技推广应用、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奖励和支持力度。支持规模经营主体立足主业,发展加工、农机、植保、营销等社

会化专业服务。要把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与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特色产业基地、推进高产农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结合起来,引导土地向“四百万工程”倾斜,努力形成农业基地化、基地特色化、特色优质化的格局。

(三)完善规模经营的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市场体系,强化市场信息、检测、交易、流通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化服务。支持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直接与大型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发展农产品从基地直接到超市的流通方式,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培育从事农产品流通的经纪人及其组织。

四、加大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通过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为扶持“三农”的突出重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流转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工作,主要用于培育和推广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流转土地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模式;建设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农产品加工营销技能培训;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配臵信息设备,开展流转服务。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50亩以上,经营模式高效、带动农民增收并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经营主体,每亩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要积极推动各类财政支农资金向优势区域和主导产业的规模经营整合。对面积较大、投资较多、带动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经营主体,各级发改、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优先安排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和农业科

技入户、农机补贴等专项补助项目,改善其基础设施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三)实行信贷保险倾斜。要把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充分抵押、担保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对普通规模主体,比照小额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予以适度信贷支持。积极探索规模经营主体以联合担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各地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受让主体以受让经营权担保贷款。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优先安排土地流出户农民的就业培训与推荐,各类规模经营主体要优先聘用土地流出户的农民务工。对承包土地全部转出的农民,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要“应保尽保”。完善进城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土地流转农户的后顾之忧。

五、落实责任,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创新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完善措施,统筹各部门力量,明确责任和分工,加强分类指导,大胆探索创新。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经管部门要配备专门人员和力量开展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建立起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宣传引导,注重调查研究,强化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和群众创造的好典型、好经验、好模式,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创新持续健康推进。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Sample of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transfer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前言: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市场调查与预测,选定产品发展方向,制定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的过程。本文档根据经营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2、篇章2: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 __________组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 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 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农办经[2012]1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按照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工作规程(试行) 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方负责。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 (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1.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见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如下。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 历史沿革 作者:秦英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

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两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提案,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提案

两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提案,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提案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两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提案,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提案》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两会上,代表委员亦在热议城镇化将带来的土地新机遇,而在地方,相关的试点也早已在全国各个省份推广开来。在3月6日,政协“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提案办理协商会上,国土部亦透露了新进展。 本报获得的当日会议材料显示,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表示,目前,大概已经有10个省已经出台,或者正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章制度。而国土部正在研究制订国家层面可以执行的政策,促

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并希望尽快能出台。 胡存智说,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总量是城市集体建设用地总量的一倍,布局比较散,效率低,因此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大有可为。在现行的制度模式内,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最多只能在乡镇村集体范围内流转。突破政策的藩篱,成为多方利益主体共同的动力。 记者获得两会民革中央提案也显示,其希望以农村建设用地上市改革作为重点,在不违背土地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记者获悉,此份提案正也成为国土部督办的重点提案。 多方思路推进建设用地入市 上述的提案办理协商会,国家发改委、国土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均有高层前来参加,与会的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表示,国家发改委在调研的基础上正在抓紧编制《城镇化发展规划》和《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这些大政规划,正是框定了城镇化进程中呈现的新的土地发展格局。 全国政协委员、宝龙集团董事局主席许健康提供本报其了解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建制镇19683个,乡12395个,镇乡合计32078个。如果通过土地整理置换流转,集约土地,为农村发展二、三产业提供建设用地,能大大推动城镇化的建设。 协商会上,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也尤其提醒,在城镇化建设中必须节约集约用地,防止大拆大建。 两会上,政协与人大诸多提案议案均围绕城镇化土地市场发展,许多已经分配到各个部委及相关部门推进协商。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透露,民革中央在“两会”期间提出的编号为0301“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化”的提案,是今年两会国土资源部重点督办的两个提案之一。 本报获得的民革中央在一份提案中了解,民革中央认为,农村闲置的住房和

(完整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__(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 (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__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篇调研文章初稿,请大家多提修改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xx司法所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还规定,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将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既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又给予了农民行使承包经营权的灵活性。通过几年的实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一是私下流转,不申请、不备案。《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在许多农民看来,“田分给我了就是我的,我愿给谁就给谁,别人管不着”。在这种观点的趋使下,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是在农民私下进行,根本不向发包方备案或申请,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少数国家所有土地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发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审批权(对于转让)、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荡然无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在缺乏监督的无序状态,发包方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二是不按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不超过一年的除外)。许多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或者是图简单,或者出于“相互信任”碍于面子,要么就是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要么就是书面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法定的项目叙述不明,日后一旦出现分歧,无法明辨是非。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因流转没有书面合同和合同叙述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占一半以上。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本文通过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法律关系分析后认为,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定位是一个较为次要的问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重点在于更加公平、更加合理地明确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法律的天平向承包方利益倾斜,以纠正目前该制度中主体不明确、权利义务模糊、合同关系不稳定以及双方地位失衡的制度困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制度变迁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

深化农村土地改革 全面助推乡村振兴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73871297.html, 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全面助推乡村振兴 作者:王磊 来源:《资源导刊》2018年第11期 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全国33个试点地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作为试点县之一,4年来,长垣县坚持以土地制度改革引领农村综合改革,努力实现“一举多效”的效果,推动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实现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的全面提升,探索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细化措施助力试点改革蹄疾步稳 强化组织领导。把试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历史使命,成立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长为常务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一名副县级干部专职牵头,抽调9个单位骨干力量脱离原岗位集中办公,建立县四大班子包乡包村推进、定期分析研判、周例会、周安排、周通报等工作机制。 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多次召开由县、乡、村三级千名干部参加的动员大会和培训会,县电视台全天候滚动播放改革内容,村广播循环播放介绍改革的音频,进村入户发放宣传手册,使全县上下对改革工作有了全面的认识,调动了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明确改革方向。开展“征地和人市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等专题研究,系统设计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体系,出台改革配套文件42个;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形成2018年“改革作战图”。 改革审批制度。改革土地征收审批流程,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县政府直报省政府进行审查,履行审批手续;改革农转用审批程序,充分利用试点期间享受的省辖市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改革“增减挂”审批程序,县政府享有复垦验收和调整入市审批权,大幅提高 了审批效率。 强化系统保障。开展“多规合一”村级编制工作,设立50亿元宅基地退出、复垦专项开发基金;投资3800多万元,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交易平台。 创新制度探索改革发展新模式 该县坚持以土地制度改革引领农村综合改革,全面助力实现激活土地市场价值,撬动乡村振兴、助推脱贫攻坚、实施环境污染治理、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承包制度在全国推行后,农村承包经营者(在当时主要是指农民)的承包权可否由继承人继承即引起法学界激烈的争论。1985年国家制定继承法时,对农村承包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仍存意见分歧。故在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继承法里,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未作确定性的规定,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而在继承法颁布实施时,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可见,当时国家未对农村承包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下定论。 (一)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的观点及理由 在20世纪80年代,不少研究继承法的学者认为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主要理由是: 1.农村承包权的标的即农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问题。 2.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在农村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终止,根本就不发生继承。 3.承包权不能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 4.农村承包绝大多数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中的个别成员(多为长辈)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发包方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包方撕毁合同,承包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从而维护承包制的稳定性。因此,那种只有承认承包权的继承才能稳定承包制的观点不成立。 (二)农村承包权可以继承的观点及理由 1.理论依据。(1)农村承包权是物权。按照现在比较通行的观点,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农村承包经营关系中:第一,承包地具有特定性。在农村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土质都是特定的,甲的承包地与乙的承包地是绝对不相同的。由此可见,承包地具有特定性。第二,承包人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直接支配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即对承包土地享有直接的管理、占有、使用的权利。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享有的直接支配权,是任何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不享有的。任何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住所: 乙方(承租方):,住所: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从事使用。该土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经实际丈量总面积亩,经实际丈量东西宽度约米。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按土地现状(土地平整,适宜种植小麦、玉米、花生、大豆、谷子等农作物)交付乙方,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现状承租。 三、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元( 元),每年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元整(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租金,以后乙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年度的租金。收取租金后,甲方开具普通收款收据(或者收条)给乙方作为收款凭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付约定出租的土地。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不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出租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不属甲方违约,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6、甲方有权在出租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所发生各项生产经营收益、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不得用承租的土地抵偿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流转给第三人,否则,即属乙方违约。 5、在租赁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夏[XX:土承字01号发包人(甲方): 1.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2.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 3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承包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甲方将集体所有制农用土地经营权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甲、乙双方就有关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并经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议” 程序议定,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发包标的物,承包用途: 1. 甲方各村委会作为共同发包人将分别属于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亩发包给乙方。土地四至为东至,西至,南 至,北至。土地交接时,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 标的物地上现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时双方制作签 署的交接单为准。乙方仅与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异议均由甲方予以解决,解决不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 3. 乙方承包之地作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种植其它农作物,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改变为非农用土地性质。不得改变为诸如各类

市场、农家乐、农业旅游用地等非农用土地性质。 4. 承包期间,允许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临时建筑性质的库房,允许进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水利、电力配套设备建设,但不得破坏或改变现有水利、电力设施,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对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宾馆市场、物流仓储地等与苗圃经营无关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许,对苗圃经营有关的临时搭建库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设建筑物前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建筑方案,写明建筑的面积、用途、预算,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开工建设,对因政府性征用拆迁时不予任何经济等形式的补偿。乙方所报批之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批准。 5. 本合同签订后10 日内,甲方将标的物土地交付与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围,双方清点地上有价值之附着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记在册。交接手续办妥后,乙方即有权进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 权。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1. 承包经营期间为十五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承包经营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经营权。 2. 承包费标准为1500 元/亩,每年租金总计为元。乙 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XX年足额缴纳两年的XX年――XX年的土地承包费,从XX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额将承包费缴纳至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出具收款收据并视为乙方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凭据。乙方迟延缴纳的,须依照应缴未交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 承问题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继承。法条规定并不明确,下文将从法理角度阐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是公民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可以成为遗产,此外我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当然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应当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在民法上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仍有争议,且在实际发包时,主要的依据仍是每户人数的多少,承包地仍是地随人走,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数次出现承包人字样,且提到承包利益的可继承性,充分说明自然人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即使认

可农户作为非法人组织,它也并不是权利主体,只是为了实际操作的便捷,将农户作为签订发包协议的承包方,由户主签署发包合同可以认为是一种代理行为,把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看作是家庭共有财产是适合的。 确定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后,才有继承的条件,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范围内只有自然人之间才存在继承。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身份权或成员权问题 身份权或者成员权毫无疑问是无法继承的,

2020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方案工作报告

2020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方案工作报告《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聚焦的5大农村改革领域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被摆在首位,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更是被放在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位。 该方案旨在提高农村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产业研究室主任张元红看来,《方案》重在部署农村的综合改革,而土地制度影响深远,财政补贴、价格支持等政策,短期可能会有变化,但一旦定下来,就会在较长时间内不变。同时,农村土地制度也是农业经营体制、农业支持政策等的基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告诉早报记者,xx届三中全会后,在农村改革上,发了很多改革意见和方案,后面还会有意见方案出台,此次方案是起综合性指导作用的。 叶兴庆强调,农村单项改革很有必要,但农村改革一些共性问题,共同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需予以明确。 完善宅基地制度 张元红表示,相比此前的一些文件,《方案》在两方面提得更明确:一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界定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产权主体。二是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以及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 《方案》指出,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

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三块地”改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村土地征收如何推进?哪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宅基地怎样流转?《方案》也明确了方向。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三块地”改革试点 明年结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设计书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xxxxx 二○一四年x月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编写单位:长春伟业测绘有限公司 网址: 总经理:xx 总工程师: 编写者:王彪 审查者: 编写日期: 二○一四年x月

目录 一、概述 (66) (一)项目区概况 (66) (二)主要工作内容 (66) 二、作业依据 (66) (一)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据 (66) (二)技术依据 (77) 三、主要技术要求 (88) (一)数学基础 (88) (二)主要精度要求 (99) 四、设计方案 (1010) (一)工艺流程 (1010) (二)前期工作准备及人员准备 (1010) (三)调查底图与调查表的制作 (1111) (四)外业入户权属调查 (1212) 1.调查内容 (1212) 2.实地权属调查 (1515) 3.调查成果确认 (1515) 4.调查成果移交 (1616) (五)内业矢量化及属性信息上图 (1616) 1.图形矢量化及调查属性上图 (1616) 2.外业权属调查表录入 (1616) 3.调查图、表排错 (1616) 4.入库前的准备 (1616) (六)成果审核公示 (1717)

1.初步调查成果审核 (1717) 2.制作公示成果 (1717) 3.成果公示确认 (1717) 4.成果修正 (1717) 5.第二次公示 (1717) (七)制作宗地图并颁证 (1818) 1.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1818) 2.申请 (1818) 3.制作承包地宗地图 (1818) 4.建立登记薄,制作经营权证书 (1818) 5.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818) (八)建立数据库及面积汇总 (1818) 1.与周边各标段数据的接边 (1818) 2.再入库 (1919) 3.检查完善数据库 (1919) 4.量算面积及面积汇总 (1919) (九)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 (2020) (十)验收 (2020) (十一)资料归档 (2121) 五、质量管理 (2121) (一)质量目标 (2121) (二)质量保证措施 (2121) 六、人员设备配置及工作计划 (2424) (一)建立项目部 (2424) (二)人员配置及职能 (2424) (三)设备配置 (2525) (四)分阶段工作安排及工期 (2525) 七、安全措施 (2626) 八、成果资料 (2626)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程序问题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程序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2010-03-20 00:13:11阅读99评论0字号:大中小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程序问题 (个人观点) 家庭成员之间因为结婚分家立户、离婚夫妻分户等原因引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分割的纠纷时有出现,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笔者以为: 一、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经营户,而非家庭成员个人,也就是家庭成员个人并没有承包经营权;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家庭承包户,即家庭成员个人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 二、此类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在2003 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再次对该项权利进行重申。如果认真审阅,就能够发现,承包方是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不是每一名成员就相对应某块田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家庭成员的土地分配,均未作出明文规定,所解决的纠纷是以一方为承包经营户为主体的矛盾。在上述两部法律中,没有对承包经营户以外的主体,如家庭成员之间土地分配作出规定。也可以这样理解,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土地划分进行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此外,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法院审理中,如果遇到承包的土地划分,应当尽量采取调解方法,调解成功后,可由当事人凭据调解协议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确实无法调解,不宜由法院来决定土地田块的归属。从事实和情理上分析,当初发包土地时,发包方是按照每一户的人数分配土地的,而不是按照每一个成员对应某块田地去分配。分配过程中,综合考虑多方情况,如地块的肥沃与贫瘠,距离村庄的远与近,是水田还是旱田,交通和水利等多种因素。法官不是农业方面专家,无法确认上述情况,自己心中无底,又无法律依据,如何能够作出正确而又让人信服的判决结果呢!法院确实不能拒绝裁判,但这不是审判权需要或能够解决的法律问题。但是,如果拒绝对土地分配作出判决,当事人又应当怎么主张自己权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由此知之,个人(当含家庭成员之间)土地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孙淑云 冯瑞琳)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孙淑云冯瑞琳 上传时间:2006-11-10 【内容提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物权法(草案)》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作深入分析,并就相关规定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摘要题】理论?思考 【英文摘要】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the core of rural land system. Definiting the legal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not only good at protection of presents' right, but also have a far-reaching mea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The text began with Real Right Law to analyse the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At the same time, I gave my own different views about the concerned stipulation.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物权/债权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Real Right Law/Real rights/Credit rights 【正文】 [中图分类号]D922. 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896(2005)04-0044-0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为解放农村生产力,赋予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依法保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基石。1986年我国的《民法通则》就对土地承包权做出专门规定,奠定了土地承包权的无可置疑的合法性。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的各项主要内容,强化了土地承包权的效力及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是该法因为并没有将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导致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依然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与尊重,进而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和经营效率的提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人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在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其理论依据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而确立的。[1]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物权,其理论依据是承包人一经承包农村土地,就使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从所有权这一典型物权中脱离出来,具有排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这正好符合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根本性质。[2] 要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首先要辨明债权和物权的含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其设立具有任意性、无排他性。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根据物权设置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又可将物权分为用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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