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期末复习重点

宪法期末复习重点
宪法期末复习重点

第三章/同步练习/宪法的制定

第三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制宪权范畴的是()。

A.修宪权B.立法权C.质询权D.违宪审查权

2.下列选项中最早系统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的学者是()。

A.亚里斯多德B.卢梭C.布丹D.西哀耶士

3.自然法学派一般认为宪法制定权是()。

A.始原的创造性权力B.国家权力

C.主权权力的体现D.统治阶级的最高决定权

4.下列选项中宪法制定权曾受国际法制约的是()。

A.1954年制定的中国宪法B.1946年制定的日本宪法

C.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D.1936年制定的苏联宪法

5.现代各国宪法普遍将制宪权主体规定为()。

A.国民B.国王C.政府D.制宪机构

6.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具有以下哪些特征?()

A.它享有宪法制定权B.它是制定宪法的具体工作机关

C.它是制宪权主体D.它的权力来源于《共同纲领》

7.我国宪法制定唯一一次行使了制宪权的是()。

A.《共同纲领》B.1954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8.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

A.《共同纲领》B.1954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9.下列宪法中没有要求宪法必须获得国家立法机关成员2/3或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的是()。

A.1787年美国宪法B.1936苏联宪法C.1954年中国宪法D.1958年法国宪法

第三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

2.简述制宪权的性质。

3.简述宪法制定的一般程序。

4.简述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同步练习/辨析题

1.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2.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第三章/同步练习/论述题答案

试阐述制宪权的界限。

第三章/同步练习/材料分析

材料1: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自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求助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惟有国民拥有制宪权。([法]西哀耶士:《第三等级是什么?》)材料2:用不着说,人民就是主权者,主权属于人民的,只有人民才有权制定或者委托别人制定社会公约、宪法和各种法律;任何一个个人、一个家庭或者一个阶级妄图充当人民的主人,在我们这里是根本不可想像的。([法]埃蒂耶纳?卡贝:《伊加利亚旅行记》)

材料3: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因此不仅必须扩大、减少或重新确定政府权力,而且在任何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既定权力时,求助于统一原始权似乎是完全符合共和政体的理论的。([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

问题:结合以上材料分析宪法制定权的来源。

第三章/同步练习答案/宪法的制定

第三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

1.(A)。2.(D)3.(A)4.是(B)5.(A)6.(B)7.(B)8.(A)9.(A)。

第三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

答:西哀耶士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他最早系统地提出了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其主要观点见诸《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他认为,在自由国家惟有国民才享有制宪权,并特别强调国民意志的权威性,提出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

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与其宪法观存在着密切联系。在他看来,宪法是既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和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的根本法,但从根本上说,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法,国民意志永远高于宪法。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对德国宪法学以及后来的宪政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2.简述制宪权的性质。

答: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3.简述宪法制定的一般程序。

答:由于历史背景、民族传统不同,立宪的理念也有差异,因而各国的立宪程序存在很大不同。但制定宪法一般来说都要经过以下程序:(1)设立制宪机关;(2)提出宪法草案;(3)讨论宪法草案;(4)通过宪法草案;(5)公布宪法。当然,各国的统治者在制定宪法时并不限于以上的程序步骤,有些国家的要求还更加严格,比如增加复决程序等,而有些国家(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则与普通立法无异等。

4.简述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答:一般认为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有:(1)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2)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在特定的社会发展中,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宪法作为人类治国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客观上反映着社会职能,具有公共性。(3)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在存在形态上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不能转让。(4)制宪权的自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

第三章/同步练习/辨析题

1.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主要区别在于:(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2.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从而具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它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因而具有政治性。

第三章/同步练习/论述题答案

试阐述制宪权的界限。

答:制宪权是指创造具体的制度化的国家权力之权,这些具体权力无疑都受到宪法的制约,因而创造这些权力的制宪权是否存在界限也就成为了宪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1.在西哀耶士看来,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决定国家权力的“始原的”力量,具有根本的性质。制宪权可以不受任何原理和制度的制约。而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制宪权的正当性是法学之外的事情,超出了法学研究的范围。

2.实际上,制宪权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界限,是一种受到制约的权力,主要表现在:(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宪法的作用在于为共同的社会生活确立一般规则,而这一规则的本质则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立宪目的。(2)受法理念的制约。立宪是一种立法活动,自然会受到法的原理的制约。(3)受自然法的制约。自然法确认人权的基本内容,而保障人权也是宪法的基本价值。(4)受国际法的制约。在一定条件下,国际法也能制约制宪权,例如1946年日本宪法、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三章/同步练习/材料分析

问题:结合以上材料分析宪法制定权的来源。

答:西哀耶士认为制宪权属于国民;埃蒂耶纳?卡贝认为制宪权来源于人民;汉密尔顿等人也认为制宪权应当归人民所有。西哀耶士认为制宪权是国民意志的体现,国民的制宪权是不受限制的,是最高的权力。埃蒂耶纳?卡贝则从人民主权原理出发,认为制宪权是主权的反映。制宪权来源于主权,是主权的体现;汉密尔顿也认为制宪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制宪权通过宪法创造各项国家权力。制宪权是具有“原创性”的权力。

我们认为,制宪权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它是国家统治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通过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来巩固统治关系。因此制宪权来源于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它区别于由其创造的组织化了的国家权力。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