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沐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持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延续。

2、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3、设立卫生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每日进行卫生清扫,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痰迹和垃圾。

5、设置专用清洗消毒间,配置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污染物品和清洁物品分开,标识明显,消毒间内不存放个人物品和与消毒无关物品。

6、营业期间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烟味异味,机械通风换气设施正常使用,营业结束后打开门窗充分进行自然通风。

7、保持公共用具清洁,茶具、毛巾、拖鞋、浴衣裤、修脚工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清洗一消毒,消毒方法正确,操作规范;清洁物品与污染物品分开,标识明显,外送清洗消毒物品建立管理台帐。

8、浴池每日营业结束后彻底清洗,经消毒后换水,营业期间每日补充2

次以上新水,补水量达到总水量20%,浴池清扫及补充新水有台帐记录。

9、更衣室、休闲保健区所用垫巾经常更换,保持整洁。

10、空调滤网和电风扇叶片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11、厕所及时清扫保持清洁,做到无污物积留、无异味。

12、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渗出性皮肤病顾客进入浴室就浴,有禁浴标志。

13、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二)沐浴场所内设置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娱乐场所等其它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用语含义 (一)污染源,是指沐浴场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来源,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 (二)公共用品用具,是指沐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浴巾、毛巾、垫巾、浴衣裤、拖鞋、饮具、修脚工具等物品。 (三)卫生管理组织,是指对沐浴场所的卫生证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环境、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等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机构。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沐浴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沐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沐浴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环境卫生 沐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更衣室、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场所应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二)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墙壁和天顶应采用防水、无毒材料覆涂,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三)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使用的锅炉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沐浴场所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风装置。池浴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 (四)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座椅等更衣设施,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应一客一柜。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水材料制造。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0.125平方米,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 (五)浴区四壁及天顶应当用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顶应有相应措施,防止水蒸汽结露。浴区地面应防渗、防滑、

首件检验管理制度

首件检验管理制度 一、目地: 为规范首件作业流程,避免因未做首件出现盲目生产造成批量性质量问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本公司各车间制造过程,均应进行首件检验。 三、定义: 首件检验:是指产品在批量生产之前,或因生产过程中设备、人员等影响产品生产的因素有较大变化时,应对产品所用原材料和所生产出的产品重新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确认;首件品指的是量产前面第一或前几件产品。 四、检验时机: 1. 产品连续批量生产前; 2. 设备模具更换或设备模具损坏维修好以及优化改进后; 3. 工程变更产品首次生产时; 4. 批量生产后中途转做其它产品,重新开始生产时; 五、检验流程: 1. 操作工按照生产计划单依据工艺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自检; 2. 操作工判定生产制作的产品首件符合要求时,填写自检数据并签名,并将首件交互检人员进行确认,互检人员确认合格后签名。 3. 由班组长对首件进行确认; 3. 操作工将该首件提交QC(过程检验员)进行确认. 4. QC(过程检验员)依据依据工艺卡片、图纸等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并对检验的结果作出判定。如判定不合格,应向相应的操作工提出,并要求改善,重新制作首件,直至判定为合格为止,方可以进行量产。 5. 检验人员对首件判定不合格但属于设计问题或生产加工单位暂时无法改善的问题时.由生产车间通知部门主管、品质主管、技术中心进行裁决,必要时通知

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一起进行判定评审,判定合格或临时放行才能进行大批量生产。

六、 首件合格品处理方式: 首件合格样品均由过程检验员放置在过程检验遏制区,并由过程检验员进行钢印标识,待本工序完工后与剩余相同规格的半成品一起流入下道。 七、 责任划分: 1. 对于所有检验项目以检验指导书、工艺卡片及图纸等技术标准为准,检验必须认真对照技术标准确认,不能漏检项目或在不确认是否合格的情况下盲目签字确认。 2. 如因首件检验有误造成产品批量不良返工(报废),组长(班长)、QC (过程检验员)负同等责任。 3. 如首件没有被确认或确认不合格,操作工仍然进行批量生产,则加工出来的不良品由操作工全部负责。 4. 首件检验时效性,,要求30分钟内完成。并由过程检验员向送检操作工作出判定结果。 八.首件作业流程图: 权责部门 流程 表单与注意事项 3、巡检记录单 各加工工序 各工序班组长 检验人员 生产车间 2、巡检记录单 1、巡检记录单

洗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1、营业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4、卫生专干负责对场所内的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检查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5、营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等,墙面、挂图、壁灯干净无尘。 6、对公共卫生区域每天彻底消毒,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 7、场所内的卫生间机械通风良好,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洁净,便池、马桶、面盆随时清理干净,台面、镜面、烘手机干净无尘。 8、营业场所内及客房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备并做好记录,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 9、浴室入口处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的标记,并标志明显。 10、浴室的更衣箱应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消毒宜采用84 消毒液进行擦拭(消毒液的配制比例参照产品说明书)。 11、公共浴室休息厅内要安排合理的床位占地面积,防止室内人 员拥挤

1、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从事浴足的工作人员,每客浴足前、后其双手应用75%酒精擦拭,防止交叉污染及工作人员自身感染。 3、洗浴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掌握一定鉴别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常识,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就浴顾客,应立即劝阻其就浴。

洗浴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浴室配备毛巾、擦背巾、内裤、剃须刀、牙刷必须为一次性使用,不得回收再利用。擦背巾、内裤使用完后就地毁形,杜绝向外流失。 二、浴室使用的浴巾、浴服、被罩、床单、枕套等物品一客一用一清洗一消毒,消毒时物品类别必须分开;外送清洗者应保留清洗合同及每次交接记录。 三、供客人使用的梳子、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清洗一消毒。梳子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柜进行消毒,拖鞋消毒采用有效的84 消毒液浸泡消毒3 0 分钟(消毒液的配制比例参照产品说明书),并建立详细完整的消毒记录。 四、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卫生要求,公共用具用品、化妆品和消毒剂有验收制度和记录。 五、浴足盆使用一次性塑料套膜,做到一客一换。浴足药水一客一换不得重复使用。 六、修脚工具使用75%酒精擦拭,然后在酒精灯火焰上通过几次达到消毒目的;或采用热力消毒柜进行消毒。 七、浴池每晚要进行一次彻底清洗,经消毒后再换水,用0.1% 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浴盆一客一用一清洗一消毒,同样使用0.1% 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并有详细的消毒记录。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卫生部商务部文件卫监督发〔2007〕221号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宿业、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住宿业卫生规范》、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 3 个卫生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宿业卫生规范 .doc 2.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doc 3.美容美发场所卫 生规范.doc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三条用语含义 (一)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二)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 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 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 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三)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 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 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 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 置消毒设备。 (五)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 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第六条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设施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20200522205905)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状态标识、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员的考核标准等规定。 一、质检的基本职责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4、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首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5、检验信息传递和可追溯性。要求原始记录齐全,填写清晰、整洁,保存完整;统计报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及时报送。 二、检验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按标准、图纸、工艺技术要求、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 2,按公司的规定做好检验状态的标识。 3,做好检验记录。 4,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按规定发送有关部门。 5,对返修,返工后产品进行再检验,并重新进行检验状态的标识。 6,做好不合格率的统计,并参与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参与跟踪落实。 7,对操作人员执行工艺进行监督,参加工艺纪律的考察。

8,努力学习,积极运用检验的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检验成本。 8,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降低错检和漏检率。 三、原材料、外购件进厂检验: 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 并将检验结果通知采购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 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 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 5、原材料、外购件代用,应由采购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研究所长签 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 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四、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 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 单交生产部门返修,废品或不是操作者原因导致的废品开具不合格处置单上报技术 质量部处理。 2、成熟的产品和工艺出现批量不合格品或废品时,应24内以书面形式报技术质量部。 3、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终检”。 (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 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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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营业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4、卫生专干负责对场所内的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检查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5、营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等,墙面、挂图、壁灯干净无尘。 6、对公共卫生区域每天彻底消毒,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 7、场所内的卫生间机械通风良好,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洁净,便池、马桶、面盆随时清理干净,台面、镜面、烘手机干净无尘。 8、营业场所内及客房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备并做好记录,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 9、浴室入口处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的标记,并标志明显。

10、浴室的更衣箱应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消毒宜采用84消毒液进行擦拭(消毒液的配制比例参照产品说明书)。 11、公共浴室休息厅内要安排合理的床位占地面积,防止室内人员拥挤。 12、从事浴足的工作人员,每客浴足前、后其双手应用75%酒精擦拭,防止交叉污染及工作人员自身感染。 13、洗浴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掌握一定鉴别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常识,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就浴顾客,应立即劝阻其就浴。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浴室配备毛巾、擦背巾、内裤、剃须刀、牙刷必须为一次性使用,不得回收再利用。擦背巾、内裤使用完后就地毁形,杜绝向外流失。 2、浴室使用的浴巾、浴服、被罩、床单、枕套等物品一客一用一清洗一消毒,消毒时物品类别必须分开;外送清洗者应保留清洗合同及每次交接记录。 3、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卫生要求,公共用具用品、化妆品和消毒剂有验收制度和记录。 4、浴足盆使用一次性塑料套膜,做到一客一换。浴足药水一客一换不得重复使用。

住宿业卫生规范.doc

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宿业、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3个卫生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住宿业卫生规范.doc 2.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doc 3.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doc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住宿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住宿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住宿场所。 第三条用语含义 (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三)储藏间,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 (四)工作车,是指用于转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 (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给顾客使用的各种用品、用具、设备和设施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拖鞋等。 (六)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住宿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

首件检验管理制度

首件检验管理制度 苏州市新大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Suzhou City Xindadi Hardware Co., Ltd. 文件编号:XDD-C-PB-015 制定日期:20XX-08-15 版本号: A/1 制定部门:品保部 核准:审核:制定: 苏州市新大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标题制定部门 1. 目的: 为规范首件作业流程,避免因未做首件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 范围: 本公司各制造单位生产制造过程,均应进行首件检验 3. 定义: 首件检验:是指产品在连续批量生产之前,或生产过程中设备、人员等影响产品生产的因素有较大变更时,应对产品所用原材料和所生产出的产品重新进行全方位的检测的检验. 4. 检验时机: 零件产品连续批量生产前; 设备模治具更换或设备模治具损坏维修好以及优化改进后;工程变更产品首次生产时; 批量生产后中途转做其它产品,重新开始生产时;更

换产品型号时; 5.检验流程: 生产加工单位依据工艺以及图纸进行调试,并进行自检. 生产加工单位判定生产的产品符合要求时,将该首件提交PQC或通知相关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PQC检验人员依据图纸以及标准,对首件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验的结果作出判断。如判定NG,应向相应的生产加工单位提出,并要求改善,重新制作首件,直至判定为合格为止;判定OK,则反之。 检验人员对首件直接判定OK后,PQC对首件进行合格标识,通知生产加工单位进行批量生产,并填写《首件检验报告》. 检验人员对首件判定不合格但属于设计问题或生产加工单位暂时无法改善的问题时.检验人员及时通知检验主管进行裁决,检验主管必要时通知相关的设计工程师一起进行判定,判定合格或放行才能进行大批量生产. 6.首件合格品处理方式: 首件合格样品在本工序生产结束后,操作工将《首件合格样品》标签取下后,与同批次合格产品一起进入下一工序。 Suzhou City Xindadi Hardware Co., Ltd. 编号XDD-C-PB-015 品保部页版次 A/1 页次 1/2 苏州市新大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标题制定部门 Suzhou City Xindadi Hardware Co.,

公共浴室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浴室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场所(馆)卫生管理制度] 1、营业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4、卫生专干负责对场所内的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检查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5、营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等,墙面、挂图、壁灯干净无尘。 6、对公共卫生区域每天彻底消毒,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 7、场所内的卫生间机械通风良好,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洁净,便池、马桶、面盆随时清理干净,台面、镜面、烘手机干净无尘。 8、营业场所内及客房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备并做好记录,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 9、浴室入口处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的标记,并标志明显。 10、浴室的更衣箱应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消毒宜采用84消毒液进行擦拭(消毒液的配制比例参照产品说明书)。

11、公共浴室休息厅内要安排合理的床位占地面积,防止室内人员拥挤。

公共浴室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从事浴足的工作人员,每客浴足前、后其双手应用75%酒精擦拭,防止交叉污染及工作人员自身感染。 3、洗浴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掌握一定鉴别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常识,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就浴顾客,应立即劝阻其就浴。

首件检验规定

首件检验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首件检验规定 1目的 规范和管理品质检验工作,防止不合格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确保总装产品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质量管理工作首件检测活动。 3术语 检验: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质量检验:就是对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进行观察、测量、试验,并将结果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质量特性合格情况的技术性检查活动; 不合格:未满足要求. 4职责 品管部是检验和试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工艺技术部负责提供产品检验和试验所需的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等技术资料;品管部负责组织编制首件检验和试验规范或检验作业指导书;负责对检验数据的记录和保存,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并形成报表,并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反馈,责成供货方进行整改;生产单位负责生产物料的接收、确认和报检,作好状态标识,以及将首件样品交品质部确认并填写(首件质量确认报告)表。 检验人员负责对生单位送检之产品的检测、判定、隔离和标识; 品管部主管负责部分重要零部件的检验和试验; 5补充说明 生产用物料接收和检验通知

物料从仓库料出后,由生产组长依生产计划单对所到物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生产产品型号规格等进行确认; 如果所生产的物料为客户要求试做样品,生产组长需在样品及《生产计划单》上注明“样品”标识。新样品由工艺技术部进行测试,品管部协助。 如物料为客户加急订单,生产组长应在《首件质量报告》表上注明为“加急订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检; 物料报检应在领料后的半个小时内完成。 物料检验 检验责任部门在收到首件检验通知后,区分是否为急需用料,如是急料,应在接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内安排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告知生产部和品管部。如不能及时完成,应立刻与工艺技术部和生产部协商解决。 检验员收到送检通知后,依据对应的图纸及检验指导书规定的检验内容逐项检验。对有经确认检验样品的零部件,需参照样品的质量水平进行对比检验。无检测手段的可采用上机测试的方法进行验证; 每种物料检验的抽样比例按《物料检验抽样规范》中的规定执行,无抽样比例的与品管部门协商决定; 一般物料检验部门应按报检先后顺序进行检验,原则上在接到《首件检验通知单》的半个小时内完成。 检验完毕后,检验人员应及时填写检验记录并存档; 各部门检验后的记录应及时交由品管部存档和统计分析;将填写好的《首件检验通知单》过程质量管理看板上。 不合格品处置 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检验人员和及时做出隔离、标识,避免混用;检验人员判定不合格的零件,在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向品管部报告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或数据;

足浴场所卫生规范

##市足浴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足浴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广大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从事经营足浴服务场所,包括足浴店和在宾馆、酒店、桑拿等场所兼营足浴经营服务的。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三条足浴场所应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第四条足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足浴场所应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部门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组织定期自查。足浴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自身卫生检查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等卫生管理制度,确定本单位足浴设施、用品用具等更换、洗涤、消毒、保洁方法及操作规程,制度和规程必须在相应区域上墙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五条足浴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护理品、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

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购臵的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顾客使用的护肤类、指(趾)甲类、芳香类用品对人体不应有毒有害并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七条足浴场所设有食品经营项目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足浴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专项档案,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三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九条足浴经营者应当查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第十条从业人员患有下列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一)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业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二)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 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 (三)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三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产品首件检验管理制度

验制度

总则 制定目的 为确保生产品质,避免出现批量性品质问 题,特制 定本规章。 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制造单位的生产加工过程,均应 进行首件 检验,并依本规章执行。 权责单位 1) 品管部负责本规章制定、 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首件检验规定 定义 1. 1.1 . 1.2 . 1.3 . 2.

本规章所称的首件是指制造单位各工程加工生产的 产品,经自我调试确认,判定合乎要求后,拟进行 批量生产前的第一个(台)产品(半成品、成品) 。 首件检验时机 1) 新产品第一次量产时的首件产品。 2) 每一制造命令(订单)开始生产的首件产品。 新产品首件检验 检验流程 1) 制造单位依工艺流程加工调试,并进行自检。 2) 品管 PQC 人员在制造单位加工调试时, 应调出各 相关检验依据文件或样品,并从旁协助,同时就 外观等易于判定之特性予以确认。 3) 制造单位认定生产之产品合乎要求时,将该首件 交 PQC 进一步检验。 4) PQC 人员依据检验文件、规范,对首件进行全面 的检查,如判定不合格,应向制造单位提出,并 要求改善,直到判定合格为止 2.2. 2.3. 2.3.1

5)PQC 判定合格,或判定不合格但属设计问题或制 造单位无法改善之问题时,由PQC 填写《首件检验报告》一式三联,呈主管审核。 6)经品管主管审核之《首件检验报告》及首件产品 由PQC 人员直接送往开发部门,交具体开发该产品之技术人员作检验。 7)开发部技术人员经检验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 判定,并填入《首件检验报告》中。 8)开发部、品管部均判定合格后,《首件检验报 告》一联由品管部保留,一联由开发部保留,一联转制造部,制造单位可以正式量产。 9)开发部、品管部判定不合格时,如属制造单位原 因时,应由制造单位改善、调试直到合格为止; 如属设计原因时,应停止生产,由开发部负责拟出对策加以改善后,方可恢复生产,并需重新作首件确认。

洗浴场所安全管理制度(2)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5235 洗浴场所安全管理制度(2)标准 范本 In order to make the rules open, maintain the collective coordination,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so as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power of the group, and realize the legal basis of management. (规章制度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洗浴场所安全管理制度(2)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规章制度文件适合在管理中,为使规则公开化,让所有人保持集体的协调,维护集体的利益,从而充分发挥团体的力量,实现管理有法可依,内部运行有规则保障。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洗浴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二) 安全守则 所有员工均须有安全意识,为正常经营和宾客的安全尽职尽责,遇到火警,须采取以下措施: 1、保持镇静,呼唤同事协助,并通知119,讲明着火地点及火情。 2、火警消除后,保护现场以被调查。 3、如有不慎,意外致伤,应立即派人送往医院。 4、如发现不安全的设备,足以引起意外发生的,应立即向领导汇报

5、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加设危险标志或警告客人不要接近。 6、员工不得将包带进营业区内。带包出酒店大门要主动打开包接受门卫检查。 经营部防盗措施 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预防盗窃事件的发生,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针对内盗和外盗特制定以下措施: 前台 1、前台值班员如发现进店客人有形迹可疑的举动,应及时通知各班主管和值班经理,加以预防; 2、前台现金必须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完善主收款制度; 3、每日营业款及时上交财务,中班营

沐浴业各项规章制度

沐浴业各项规章制度 篇一:最新沐浴业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沐浴业管理办法全文 作者:羊皮卷一卷 20XX年10月12日,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规范沐浴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沐浴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沐浴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正试图将所有性病、艾滋病患者杜绝在公共浴室门外。该《办法》明确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人员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一条为规范沐浴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沐浴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沐浴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沐浴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沐浴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沐浴业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沐浴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沐浴行业组织依照其章程负责本行业协调、服务、引导、促进和自律等工作。

第四条沐浴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守职业道德,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五条沐浴企业基本要求: (一)有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沐浴专业设施设备; (四)符合城市(镇)商业网点(或沐浴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有取得沐浴行业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六)认真遵守国家公安部、卫生部、环保部、质检总局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七)沐浴业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投诉电话。 第六条沐浴经营者应当执行本行业的专业技术条件、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沐浴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 第八条沐浴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提供住宿服务的,应遵守旅馆业有关规定。

产品首件检验管理制度

产品首件检验管理制度 总则 制定目的 为确保生产品质,幸免显现批量性品质咨询题,特制定本规章。适用范畴

本公司各制造单位的生产加工过程,均应进行首件检验,并依本规章执行。 权责单位 品管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首件检验规定 定义 本规章所称的首件是指制造单位各工程加工生产的产品,经自我调试确认,判定合乎要求后,拟进行批量生产前的第一个(台)产品(半成品、成品)。 首件检验时机 新产品第一次量产时的首件产品。 每一制造命令(订单)开始生产的首件产品。 新产品首件检验 检验流程 制造单位依工艺流程加工调试,并进行自检。 品管PQC人员在制造单位加工调试时,应调出各有关检验依据文件或样品,并从旁协助,同时就外观等易于判定之特性予以确认。 制造单位认定生产之产品合乎要求时,将该首件交PQC进一步检验。 PQC人员依据检验文件、规范,对首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如判定不合格,应向制造单位提出,并要求改善,直到判定合格为止。 PQC判定合格,或判定不合格但属设计咨询题或制造单位无法改善之咨询题时,由PQC填写《首件检验报告》一式三联,呈主管审核。 经品管主管审核之《首件检验报告》及首件产品由PQC人员直截了当送往开发部门,交具体开发该产品之技术人员作检验。 开发部技术人员经检验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并填入《首件检验报告》中。 开发部、品管部均判定合格后,《首件检验报告》一联由品管部保留,一联由开发部保留,一联转制造部,制造单位能够正式量产。

开发部、品管部判定不合格时,如属制造单位缘故时,应由制造单位改善、调试直到合格为止;如属设计缘故时,应停止生产,由开发部负责拟出计策加以改善后,方可复原生产,并需重新作首件确认。 注意事项 某些品质特性之判定无法在短时刻内得出结论(如寿命试验等),这些特性于新产品试制时应进行检测,在首件检验时,可先不检验这些项目。 品管部应在量产开始后,依规范随机抽样,就未进行检验的项目实施检验,发觉咨询题及时反馈计策。 某些检验需要不止一个产品时,可要求制造单位生产足数之“首件”。 首件检验讲究时效,以幸免制造单位停工时刻太长。 应将合格之首件产品,作为样品由品管部储存。 订单首件检验 检验流程 参照新产品之首件检验流程进行。 因不属新产品,在客户没有技术修改变更之一样状况下,只要品管部判定合格即可生产,不必送开发部检验。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辖区内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饭馆:指营业面积在200 m2以上且安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施的就餐场所。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 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 专间。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沐浴企业等级划分技术要求

沐浴企业等级划分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 本标准规定了沐浴业经营基本条件以及等级划分条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制家具有害物质限量 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9002 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0,neq ISO 7001:1990)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T10001.2-2002,neq ISO 7001:1990) 1999年5月11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007年7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沐浴场所 Bathing place 指为消费者提供淋浴、盆浴、池浴、药浴、桑拿、温泉、SPA等沐浴设施,并提供搓澡、足浴、保健按摩、修脚、餐饮等配套服务项目的企业。按服务功能可分为浴场、桑拿中心、浴室、温泉浴。 3.2 桑拿 sauna 蒸气浴,一种利用蒸汽排汗去污的沐浴方式。 3.3 SPA (拉丁文 Solus Par Aqua)

首件鉴定管理规定

首件鉴定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编号:版本号:V1.0 首件鉴定管理制度 编制:日期:2017年10月29日 审核:日期:2017年10月29日 批准:日期: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10月30日发布2017年11月1日实施

变更记录 注:对该文件内容增加、删除或修改均需填写此记录,详细记载变更信息,以保证其可追溯性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产品首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满足产品要求,以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 2.范围 公司应对能代表首批生产的产品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的范围应包括: A)试制产品; B)在生产工艺定型前试生产中首次生产的新的零(组)件,但不包括标准件、借用件; C)在批生产中产品或生产过程发生了重大变更之后首次加工的零(组)件,如:一一产品设计图样中有关关键和重要特性以及影响产品的配合、形状和功能的重大更改; 一一生产过程工艺方法、数控加工软件、工装或材料方面的重大更改; 一一产品转厂生产; 一一停产两年以上(含)两年等。 D)顾客在合同中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 3.职责 3.1.品质管理部负责组织成立和管理首件鉴定小组,是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3.2.首件鉴定组长负责首件鉴定报告审核及输出鉴定结论。 4.首件鉴定的制度 4.1.成立首件鉴定小组 品质管理部组织成立首件鉴定小组:由研发中心、品质管理部、生产部门、中试部门组成,必要时应邀请顾客代表参加首件鉴定会。 4.2.确定首件鉴定范围 对于A、B、C类中需要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首件鉴定目录》由工艺技术部门编制并经品质管理部会签。 对于D类的鉴定项目,《首件鉴定目录》由品质管理部编制,经顾客会签。 4.3.标识 应对首件鉴定零组件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有关文件进行标识,确保对首件鉴定的零组件的可追溯性。适用时,标识的范围应包括: 1、生产过程使用的作业文件上作“首件鉴定”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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