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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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2017最新)

人身损害赔偿是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由于我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散见于多个法律部门之中,且立法时出于各自不同目的的考虑,虽然同是人身损害赔偿,但各法律部门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大不相同,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在实践中导致操作困难,容易出现适用法律不当、赔偿数额不一等影响审判效果和法律严肃性的现象。对此,笔者进行了分析对比,认为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法》或在今后的民法典中予以统一规范。兹论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相关概念及区别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造成受害人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丧失,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只能是公民,法人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2、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3、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不是人身伤害或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本

身,而是这种损害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

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已得或必得的财产利益的减少,即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伤害后,受害人所必须先行支付的一切财务开支。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综合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直接和间接损失(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15项:

1、医疗费用。指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伤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必须的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医院护理费、会诊费以及必要的整容费、器官移植费、代用器官装饰费(义眼、义齿假肢、假发等)和后期治疗费等。

2、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害在治疗、康复期间用于生活照料的开支以及因伤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在治疗、康复以后所开支的生活照料费用。这项费用与医院护理费有着本质区别,医院护理费是医院从事技术性护理而收取的与治疗相配套的医疗处置费用,而护理费则是专指用于受害人生活照料的费用。

3、交通费。指在救治期间,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救护、陪护人员和家

属因救治、护理需要所花费的交通费用。如车船费、救护车费等。

4、住宿费。指受害人在救治期间,必要的救护、陪护人员和家属因救治、护理需要所花费的旅馆住宿费用或房屋租住费用。

5、营养费。指受害人通过正常的摄入不能达到受损身体康复的要求,需要增加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所开支的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受害人住院期间超过其正常饮食标准的伙食补贴费用。

7、伤残用具费。指因伤致残人员为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参加一般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而配备的必要的辅助用具费用。如购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的费用。

8、丧葬费。指安葬受害人因侵害而死亡的遗体所必须的费用。如丧礼费、火化费、允许实行土葬地区的土葬费、遗体冷冻费、办丧人员的生活费用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与本项费用基本类似。

9、司法费用。指受害人及其家属为保障合法权益而采取或准备采取司法救济所列支的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证据保全费、公证费

等。

10、误工费。指受害人及其救护、陪护人员因伤害和救护、陪护而耽误正常的生产劳动所减少的收入。

11、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指受害人在医疗终结后因身体伤残,劳动能力下降致使经济收入减少,家庭生活困难的补贴费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和《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与本项费用类似。

12、被抚养人生活费。指受害人因伤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而支付给其伤残或死亡前实际抚养的,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

13、死亡补偿费。指受害人因伤致死后支付给其家属的经济补偿费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公亡补助金与《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与本项费用基本类似。

14、精神损害赔偿费。指受害人及其家属因伤害而造成的精神痛苦的补偿费用。

15、其他费用。指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中确与人身损害有关应当予以赔偿的相关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中,1—9项为直接损失,10—15项为间接损失。

二、现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缺陷

目前,比较常用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刑法》、《国家赔偿法》等等。通过对以上几种人身损害赔偿规定分析,我们会发现,现行的赔偿规定具有以下几种缺陷:

(一)、不完全性

表现为相同的损害但赔偿范围不一致。有的法律部门对应当规定的赔偿内容未作规定。《民法通则》是民事的基本法律,在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本法。但由于民法通则制定得较为原则,仅采用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6项内容,对其他如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等却没有明确列举,导致审判实践中无法很好地把握赔偿条件和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企业

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1项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住宿费等未作列举,但专门规定了残疾赔偿金;《产品质量法》未列举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另外规定了抚恤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了一项医疗事故补偿费,其他什么都没规定;《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6项内容,但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却没有规定。无一例外,以上各个法律法规均未将精神损害赔偿费作为一项赔偿内容。《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但仅限于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

(二)、不统一性

表现为相同的赔偿内容但赔偿的标准不一致。有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赔偿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却有不同的规定。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规定“一般应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原则上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20年”,而《国家赔偿法》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20 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到四级残疾按月分等级发放伤残抚恤金,并按本人工资标准发放18至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到十级残疾可由企业安排工作,并享受本人6至1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企业难于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按月发放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从这里可以看出,同样是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国家赔偿法》按照国家年人平工资标准计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按照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四个法律法规出现四种不同的参照系数。此外,在赔偿的期限上,《民法通则》未限定赔偿的期限,也就意味着赔偿到受害人死亡之日,即终生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赔偿20年,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进行加减;《国家赔偿法》规定一次性赔偿,按上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倍赔偿,实际上也就是赔偿10-20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没有提出明确的期限,但对受害人退休之后的生活进行了规定,可以视为终身赔偿,四个法律法规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赔偿期限。

又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民法通则》规定得很灵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以满足被抚养人生活、就学、就医等基本需要为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比较严格,即以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并按被抚养人的年龄进行加减,《企业职工工

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按受害人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而《国家赔偿法》则按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同样是四个法律法规出现四种不同的参照系数。其他如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等规定不相统一之处参见附表。

(三)、不平等性

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不一致,决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平等性。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设定这样一个分析模型:在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下,假定有四个基本情况完全一样的二级残疾人,分别因故意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国家司法行为致残,并且他们都有完全的理由和依据获得赔偿。在这四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分别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国家赔偿法》,剔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可比因素较差的项目,仅就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来看,由于适用的法律和依据的标准不一样,他们获得的赔偿数额也明显不一。同样的伤残等级,仅仅因为伤残的原因不同就导致获得赔偿的不同,这不仅不合情理而且不合法理。从各个案件本身来说,四个案件都严格按照各自适用的法律进行赔偿,不存在有失公平、公正之处,但相互间一比较,就可以发现其间明显的不平等性。赔偿是针对受害人的受伤害程度给与相适应的经济补偿,其根本点和出发点在于受伤害的程度,而不是受伤害的原因,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却偏偏来了个本末倒置。

由于在立法中过多地考虑所立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而忽视了与同类法律部门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和相互统一,以至出现顾此失彼、各自为政的非正常法律现象。这是目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最大的纰漏所在。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统一

由于民法通则和其他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规定上各不一致,且民法通则规定较为原则和灵活,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把握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相比较之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得较为严密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而在审判实务中大多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但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在法律文书中一般不直接引用其条款而引用民法通则的条款,造成实际适用与引用的法律不相一致。此外,在伤害、医疗事故、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赔偿案件中,直接引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款也不适宜,会让人产生不伦不类和适用法律错误的认识,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在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参照系数的不同是造成赔偿案件不公的主要因素。尽管赔偿案件的类型可以多种多样,但赔偿所涉及的生活费标准、收入额等则应该有一个共同的、统一的标准,不能因为人身损害事由的不同而产生和适用不同的赔偿参照系数。在积极实施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法律的制定不仅仅表现为全面具体,而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协调

统一。基本法与部门法之间、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以及法律与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一致、相辅相成是良好法治秩序的要求,是成熟法律体制的表现。在积极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的完善已经超过了法律制定的需要,将现有的法律进行补充、调整、修改是完善法律体制、规范法律秩序、推进依法治国的当务之急。

(一)、限定统一的赔偿范围

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其基本含义有以下四点:1、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不能采用刑事责任的确定方法。即不能以过错的程度、危害的程度和认识态度来做为赔偿范围的依据,而应依照民事赔偿责任和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范围。2、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加害人既要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进行赔偿,又要对正常情况下实际可得利益的丧失进行赔偿。3、全部赔偿的前提是予以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合理的损失。4、不论加害人是否受到或应该受到何种刑事、行政制裁,都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这一原则,本文第一部分归纳的15项基本内容都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之列,应当分别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部赔偿。应当特别提出的是,《刑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里所指的经济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赔偿因为加害人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应当承担全部经

济损失,只应赔偿直接损失。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刑法》第36条的实质是一个转承条款,是与《刑事诉讼法》第77条相配合的、由刑事处理转为民事处理的一个转折点,在法律适用上,既要引用《刑法》第36条进行转承,又要引用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实体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两个诉的合并审理,对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的审理必须依照民事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按照全部赔偿的原则,加害人的刑事处罚并不能抵销其民事赔偿责任,因而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仅赔偿直接损失是不合理的。

在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下,并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一项与人身损害有关的精神赔偿费用,名为精神抚慰费。所谓精神抚慰费,系指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而支付的精神安抚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里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实际上就是赔偿精神抚慰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抚慰费仅限于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损害是一致的。那么,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后,能否得到类似精神抚慰费的精神损害赔偿呢?笔者认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同属于人本身,两者具有不可分离性,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同时也伴随着精神痛苦、

尊严受损、名誉下降等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是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但伴随着的精神性人格权受到的伤害甚至更为严重,如强奸、伤害致人面容损毁、伤害致人高度残疾和死亡等,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来说,其精神痛苦远远大于肉体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仅保护受害人的物质性人格权是远远不够的。因而,随着现代社会人性的觉醒和恢复,对精神性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已成为势在必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已经予以了回应,出现大量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在实践已经超越立法的现实下,理应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77 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受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则司法机关只能保护其物质损失,而对其精神痛苦等非物质损失不予保护;如果受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通过民事诉讼,则受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都能够得到保护。这样,同样的案件事实,通过不同的司法救济可以得到不同的司法效果,有违法律的公正和严肃。现代医学已经证实,生理与心理具有相互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生理伤痛会导致心理的恶化,心理的恶化会导致生理机能的下降,不良的生理和心理状态都会导致工作能力和效能的下降,进而导致所得利益的下降和丧失。如故意毁容的伤害案受害人,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根本没有勇气出去寻找工作机会,必然导致所得利益的丧失,对此不予法律救

济明显违背法律的宗旨。因而,本条规定明显过于保守且不尽合理,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中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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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4月前夫生子前妻获精神损害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77.html

?关于举证倒置与举证责任的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76.html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75.html

?怎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74.html

?河北保定近70名患者接受肌肉注射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73.html

?专利侵权行为 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72.html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71.html

?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70.html

?审理医疗侵权案件不宜使用公平责任原则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69.html

?原发病灶未切除导致再手术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68.html

?医疗侵权赔偿案审理的误区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67.html

?雇佣关系适用过失相抵吗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66.html

?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构成要件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65.html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鉴定程序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64.html

?丧儿夫妇与梁臣诊所达成调解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63.html

?质疑尸检报告完整性死者家属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62.html

?论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61.html

?人身伤害等级鉴定 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60.html ?医疗事故精神赔偿的计算方法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59.html

?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破坏了https://www.360docs.net/doc/b911494139.html,/l/pc/564458.html

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 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 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 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 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 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实用版

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北京) 一般伤情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北京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为7706*3=23118元);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北京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7706*60%=4623.6元)。 工伤造成伤残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北京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为7706*3=23118元);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北京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7706*60%=4623.6元)。 北京市上年度(即2016)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 工伤造成死亡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北京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为7706*3=23118元);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北京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7706*60%=4623.6元)。 北京市上年度(即2016)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 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我国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 解注意的。 第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 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 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 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 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第四、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直接约定有难度,也可以约定:“如发生 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经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最新收入准则解析和实务操作-练习题集

第 1 部分 判断题
题号:QHX019932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8.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 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题号:QHX019933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9.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 解析: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 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 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题号:QHX019934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6. 依据收入准则,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即使预计能 够得到补偿的,企业不应当确认收入。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题号:QHX019935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13.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合同约定预期收取对价金额。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题号:QHX019936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4.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 格。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 价格。 题号:QHX019937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1.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4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17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课后练习题

2017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课后练习 第1部分判断题 1.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A、对 B、错 2.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A、对 B、错 3. 依据收入准则,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即使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不应当确认收入。 A、对 B、错 4.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合同约定预期收取对价金额。 A、对 B、错 5.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A、对 B、错 6.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账面价值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A、对 B、错 7.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处理。 A、对 B、错 8. 依据收入准则,单独售价就是指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 A、对 B、错 9. 依据收入准则,单独售价就是指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 A、对 B、错 10.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A、对 B、错

11. 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A、对 B、错 12.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追溯调整以前期间的收入。 A、对 B、错 13.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A、对 B、错 14.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A、对 B、错 15.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A、对 B、错 16.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2017年最新郑州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最新郑州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的项目包括了很多内容,但是许多人都不能一次性的把它列举完。律伴小编针对这一情况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最新郑州市九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2016年郑州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享受因工医疗待遇,这些费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但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本市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29条的规定: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二、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法规政策: 根据财会2017年22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xx 年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案例说明: 【案例1】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为A企业生产并安装两台电梯,合同

价款为600万元,按合同规定,A企业在金君洋公司交付商品前预付价款的30%,其余价款将在金君洋公司将商品运抵A企业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才予以支付。金君洋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将生产完成的电梯运抵A企业,至2018年12月31日估计已完成电梯安装任务的50%,预计于2019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成。 问:新收入准则下金君洋公司2018年要确认收入吗?现行收入准则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税收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 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根据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是否履行义务,应该在2018年确认电梯的销售收入,同时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安装的部分收入。 现行收入准则下: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风险是否转移,不应该在2018年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 现行税收下: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是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2018年不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确认的

2017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2017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前言 2 0 1 7 年 3 月3 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 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 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 4 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作为全球财经教育领导者,高顿预计,财政部将相继对收入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进行重大修订。结合目前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 4 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1 6 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均已出台多时,鉴于收入准则也将对绝大多数企业产生深远影响,高顿研究院基于对金融工具准则的深入研究,结合对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等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的理解,权威发布《 2 0 1 7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报告汇总解读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修订意见稿,结合案例研究分析四大类准则变化点及在企业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注意: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内容,具体应以最终文件为准。 ) 2 0 1 7 年 0 5 月 0 6 日

目录 第一部分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解读 .............................................................................................. 1 .1 修订背景 (4) 1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4) 1 .3 金融资产分类原则 (6) 1 .3 .1 金融资产分类标准................................................................................................ 1 .3 . 2 金融资产的“三分类” ........................................................................................... 1 .3 .3 金融资产分类示例................................................................................................. 1 .4 金融负债的最新变化...................................................................................................................... 1 1 1 .5 嵌入衍生工具的简化处理............................................................................................................. 1 1 1 .6 金融工具减值—以“预期损失模型”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 1 2 1 .7 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判断原则及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1 8 1 .8 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联系更紧密 ........................................................................ 1 9 1 .9 新准则执行时间............................................................................................................................... 2 1 第二部分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2 .1 修订背景.............................................................................................................................................. 2 2 2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 2 3 2 . 3 适用范围.............................................................................................................................................. 2 3 2 .4 收入确认“新模型” ....................................................................................................................... 2 4 2 .4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 .4 . 3 确定交易价格....................................................................................................... 2 .4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 2 9 2 .4 .5 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3 0 2 .5 细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 3 1 2 .6 预计实施时间 ................................................................................................................................. 3 1 2 .7 预计对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 3 1 第三部分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 3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2 3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2 第四部分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3 4 4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4 4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4

习题-2017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8.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9.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追溯调整以前期间的收入。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10. 依据收入准则,单独售价就是指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单独售价就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11.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12.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合同约定预期收取对价金额。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13. 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不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14. 企业收取了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应当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收入。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企业收取了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该初始费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15.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账面价值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A、 对 B、 错

2018年开封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开封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开封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年开封工伤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 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 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 补助费。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 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 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 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 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

[实用参考]2018年颁布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2017年颁布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摘要: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弥补了旧准则内容的缺陷,使企业在实际业务处理上更加规范。本文以房地产业为切入点,讨论了2017年颁布新收入准则对此类企业的影响。首先,文章阐述了新收入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然后讨论了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影响关键点;最后,基于新收入准则提出了几点有关于房地产企业管理的完善措施,促进房地产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准则,进而提升相关业务处理效率。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房地产业;影响 20PP年我国财政部为了能够规范会计业务处理,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新颁布的两项准则的内容与当时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一致性。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步伐的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的业务模式变化加快。现阶段,20PP年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够完全满足企业收入业务处理需要,存在着应用解释和核算规范上的缺陷,直接影响了财务信息质量。鉴于此,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在旧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新收入准则,这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相关业务处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新收入准则修订内容主要表现在构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明确了合同处理方式,明确某些特定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等四个方面。 (一)构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旧收入准则对于一些事项的规定还不够明确,经常出现一些相似业务收入确认方法选择不同的情况。而新收入准则将所有的收入统一纳入一个确认模式,对于一段时间内的确认条件在后续进行判断。相比之下,新收入准则构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不仅使企业的收入确认方法得到了规范,而且还省去了原先需要选择相应准则的麻烦,促进了房地产企业财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 (二)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相对于旧收入准则来说,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虽然房地产企业大部分交易事项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存在着一致性,但是在某些交易项下可能产生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的偏离。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统一,收入确认时间将变为交货时点确认。 (三)明确了合同处理方式 旧收入准则对于合同履约义务内容以及交易价格如何在各项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配指引不够明确。而新收入准则对于合同履约义务内容、交易价格如何在各项履约义务之间分配指引等一些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对于合同履约义务内容新准则将内容细化为产品和服务两个方面,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对于交易价格在各履约义务之间的分配,新收入准则根据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相对单独售价分摊交易价格,在相对单独售价无法直接

2017年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吉林工伤赔偿内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吉林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吉林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017年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7年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工亡工伤赔偿标准完整版

工亡工伤赔偿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018最新工亡、工伤赔偿标准(附认定流程及标准)2018-01-26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1月18日公布的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增长%,这个数据,直接影响职工工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相比上年度的672320元,增加了5560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770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706元×6=4623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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