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环境与发展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林雪妍

(深圳市宝天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深圳518000)

摘要:环境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本文中分析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现实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就进一步做好公众

参与环境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保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72X(2017)06-0216-01

D〇I:10.16647/https://www.360docs.net/doc/b915769621.html,15-1369/X.2017.06.137

Study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Lin Xueyan

(Shenzhen city in environmental p rotec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imited company, Shenzhen Guangdong 518000,China)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cause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extensive participation of the public.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and puts forward specific solutions to further improv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Key words:Public participatio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nagement;Present situation;Countermeasure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既是其享有良好环境的一项权利,也是保护环境 的义务所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参与渠道较窄,以及 相应的参与保障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众参与环境 管理的实际效果。

1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现实意义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通过立法方式 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足以表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 重要意义,以及国家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1.1有利于管理决策科学化

环境问题直接影响公众的切身利益,政府通过适当方式鼓励和引导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活动中来,拓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渠道和路径,充 分听取普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获得公众对环境管理决策的理解和 支持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能够获得大量一手信息 资源,为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发挥着重要作用。公众的群体性智慧能够矫正相关决策中的不足之处。

1.2有利于环境管理事业发展

环境问题错综复杂,单纯地依靠政府或者社会力量都难以达到预期 效果。例如,政府公共资源的有限性难以完全保证环境管理所需要的人、财、物。因此,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能够让公众帮助政府共同辨析环 境管理中的一些潜在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决策的制定和落实。此外,通 过群众的广泛参与,能够有效监督各项环境政策的落实,弥补单一依靠 政府监督不足的缺陷,减轻相关部门监督负担。公众充分地参与到环境 管理中来,能够让公众近距离地了解环境管理事业的现实状况,有利于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积极性,对于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环境事业的 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1.3环境管理的不可替代性

环境管理作为一项公共事业,公众的广泛参与体现的是民主进步和 法治文明的成熟。公众的受教育程度、参与环境管理的心理预期存在较 大的差异性,因此,相关部门在制定环境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以及制 度设计等难以完全照顾全体公众的诉求表达。一些政策制定者认为高价 值的制度设计往往不为公众所重视,反之,一些政策制定者认为是低价 值的环境管理方面的制度设计却又是公众十分注重的,公众作为环境管理的最直接受益者,对环境有着深刻的体会。因此,公众参与环境管理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其参与的主体地位是其他主体所无法替代 的。

2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现实问题

2.1公众参与的法制不健全

目前,关于《宪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 办法》法律法规都有公众参与的原则性或具体的规定,但公众参与的立 法规定过于分散,执行的可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突出表现在公众 参与的方式、内容更多的是停留在制度层面,缺少必要的操作性规定予 以保障。例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该建 设项目的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但,并未就“单位”或“居民”参 与的具体途径和具体程序,也未明确公众应享有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公众参与”仅停留在一般性规定上,参与的操作性不强,实际执行难 以落实[1]。

2.2公众的事前性参与不足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能够更好地促进环境事业的发展,防止各种环境 问题的发生,降低环境风险,从而降低环境领域事故的发生概率,起到 很好地保护环境效果。但是现实中,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大多是事后性参 与,多是在发生了环境事故之后为了维护自身受损的权益而“被动”的补救性参与[2]。由于环境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制度落实不到位,以及 公众参与意识和主动性不强,真正在事前性参与,即相关决策制定过程 中的参与较少,未能很好地发挥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中的应有效果[3]。2.3公众参与激励机制不健全

环境事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而公众的 广泛参与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作为保障,其中,赋予公众参与环境管 理更多的激励机制是激发公众参与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必要保证。一方面,从立法层面来看,很多的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中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事 业的激励性规定少之又少,大多是原则性规定,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 激励机制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机制还不完善,例 如,公众及其组成的团体作为环境保护主体地位在法律规定中尚未明确,制约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作用的发挥。无论是政府还是相关部门,为公 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的保障力度还有待加强,营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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