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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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指引物权法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条文指引备注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1、《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

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

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

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

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

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

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

15号)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

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

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

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

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

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

的,裁定中止诉讼。

说明:本条是关于

审查基础关系或确

认权属属于民事诉

讼受案范围的规

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1、《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

确权争议中登记证

明力的规定。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登

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

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

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

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

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主旨:确权争议不

受异议登记失效影

响。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

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

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条是关于预告登

记权利人保护的规

定。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1、《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预告

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

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

2、《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

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

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

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

其他情形。

本条的内容为导致

预告登记失效的

“债权消灭”的认

定。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

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就物权法第二

十四条所称的“善

意第三人”进行解

释。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

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

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

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

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

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

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

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

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

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人民

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

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

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

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

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

以保护。”

于发生物权变动效

力的法律文书。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

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

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

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

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

生效力。

3.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

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

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

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

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5.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

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6.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

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

者消除危险。

7.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

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

换或者恢复原状。

8.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

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

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情形物权的保护。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

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条就物权法第一

百零一条所称的

“转让”进行解释。

第十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

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条的内容是按份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行使时同等条件的

认定。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

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条是关于按份共

有人优先购买权的

行使期间的规定。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

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条的内容是按份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的裁判保护。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

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读:共有人的优

先购买权只在其他

共有人向第三人转

让共有物份额时才

可享有。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相关条文: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经股东同

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

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

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内容是两个以

上按份共有人优先

购买权的保护顺

位。

第十五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

善意的。

【善意取得中受让

人善意的认定】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

善意的。

本条内容为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受让人

非善意的认定。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

善意的。

本条内容为动产善

意取得中受让人重

大过失的认定。

第十八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

善意的。

2.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转让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

付给受让人。

3.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

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

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

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

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

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

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

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条是关于善意取

得中善意的判断时

点的规定。

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2.《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对

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

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

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

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

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

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

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

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

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

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

的高价。

【善意取得中合理

价格的认定】

第二十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1.《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

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转让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

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给受让人。

本条内容为特殊动

产如何适用善意取

得。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

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

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

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

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

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

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

款规定。

本条内容为善意

取得制度适用的排

除。

建筑工地进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一) 编号发布单位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10.01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9.1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2、27-30条,56条适用)1997.3.1 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六章第41条)2000.9.1 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15、16、19、34-37、47条适用) 8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1、2、5条,第三章:第13、15、19、20-22条,第四章:第28-30,32-34条,第五章:第41-42、44-45条,第六章:全部)1989.11.1 9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9届2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适用)1998.9.1 10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8届28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7条,第二章:第18条,第三章:第21、22、30条,第五章:全部)1998.1.1 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7届16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31条适用)1989.12.26 12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06.28 13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 14中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5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文适 用)1996.08.03

售后环节相关法律法规

利益相关者: 相关强度客户员工质管员服务顾问维修工客户 研发人员生产商经销商供应商质量监管局 公司口碑消费者协会保险公司快递公司法庭 大自然社会氛围国家弱 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 总则 (一)本公司为求增进经营效能,加强售后服务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包括总则、服务作业程序、客户意见调整等三章。 (三)各单位服务收入的处理及零件请购,悉依本公司会计制度中"现金收支处理程序"及"存货会计处理程序"办理。 (四)服务部为本公司商品售后的策划单位,其与服务中心及分公司间,应保持直接及密切的联系,对服务工作处理的核定依本公司权责划分办法处理。

(五)本办法呈请总经理核准公布后施行,修正时同。 □ 维护与保养作业程序 (六)本公司售后服务的作业分为下列四项: 1.有费服务(A)-凡为客户保养或维护本公司出售的商品,而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者属予此类。 2.合同服务(B)-凡为客户保养或修护本公司出售的商品,依本公司与客户所订立商品保养合同书的规定,而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者属于此类。 3.免费服务(C)-凡为客户保养或维护本公司出售的商品,在免费保证期间内,免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者属于此类。 4.一般行政工作(D)-凡与服务有关之内部一般行政工作,如工作检查、零件管理、设备工具维护、短期在职训练及其他不属前三项的工作均属于此类一般行政工作。 (七)有关服务作业所应用的表单(表14.6.1)规定如下: (八)服务中心或各分公司服务组,于接到客户之叫修电话或文件时,该单位业务员应即将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商品型号等,登记于"叫修登记簿"上,并在该客户资料袋内,将该商品型号的"服务凭证"抽出,送请主任派工。 (九)技术人员持"服务凭证"前往客户现场服务,凡可当场处理完妥者即请客户于服务凭证上签字,携回交于业务员于"叫修登记簿"上注销,并将服务凭证归档。 (十)凡属有费服务,其费用较低者,应由技术人员当场向户收费,将款交于会计员,凭以补寄发票,否则应于当天凭"服务凭证"至会计员处开具发票,以便另行前往收费。 (十一)凡一项服务现场不能处理妥善者,应由技术员将商品携回修护,除由技术员开立"客户商品领取收据"交与客户外,并要求客户于其"服务凭证"上签认,后将商品携回交与业务员,登录"客户商品进出登记簿"上,并填具"修护卡"以凭施工修护。 (十二)每一填妥的'修护卡'应挂于该一商品上,技术员应将实际修护使用时间及配换零件详填其上,商品修妥经主任验讫后在"客户商品进出登记簿"上注明还商品日期,然后将该商品同"服务凭证",送请客户签章,同时取回技术员原交客户的收据并予以作废,并将"服务凭证"归档。 (十三)上项携回修护的商品,如系有费修护,技术员应于还商品当天凭"服务凭证",至会计员处开具发票,以便收费。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

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 1办事处及专业的运维中心 本投标人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设有专门的办事处,保证为本项目提供最优质最及时的售后服务。地址在乌市新华北路16号红山新世纪大厦34楼G6室。办事处负责人:陈红洁。 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驻乌鲁木齐办事处备案证书如下: 此外本公司常年设有ITS运维中心专门负责全国各地项目的运维管理及售后服务。 ITS运维中心是本公司下属的一个专业化的ITS运行维护保障机构,是上海市最早从事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隧道、信息增值服务等智能交通将用领域四大系统的专业养护、维修、抢修的部门。 作为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队伍,我们给业主提供的是正规的、有技术含量的、及时的维修、抢修和养护服务,以提高机电系统养护和维修服务质量,降低系统故障率并充分发挥系统的使用功能,降低营运部门的管理成本,最大程度减轻营运部门的后顾之忧。ITS运维中心依托企业强大的技术支持和工程系统集成能力,近年来还开展承接工程扩建和工程改造项目业务,为业主提供系统性延续的工程改造升级服务。

依托公司多专业的技术优势和雄厚的技术力 量,本公司已经先后出色地完成了数十项高速公 路、城市道路的交通机电工程和市政建设重大交通机电工程项目的运营管理、养护、维修项目。在上海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电系统的养护、维修上赢得了业主好评。

2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 1、本投标人承诺本工程系统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开始日期为用户出具系统工程初验合格证书日期,试用期满后,业主组织专家进行终验。 2、保修期(保修期是指除人为因素外,所有设备(含软件)任何维护或维修费用全部由本投标人承担)为12个月,用户出具工程终验合格证书之日为保修期开始日期。 本投标人承诺在保修期内,本投标人将提供免费维修、更换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的零件。本投标人将提供12个月的免费保修服务,7×24小时服务,24小时到故障现场,48小时恢复正常工作。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维修,本投标人则将提供相同的替代品使用或者冗余服务。 保修期保修期满后,投标人以优惠的价格提供终身维护。 3、本投标人在乌鲁木齐市常设法定售后服务机构。本投标人承诺接到报修消息后一般半小时内给予电话响应;电话指导不能解决问题的,本投标人将派维护工程师在4小时内赶赴现场;承诺一般故障24小时内解决问题;24小时内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将与业主商议处理期限。 4、本投标人在乌鲁木齐市设立常规维修备件库,确保维修配件的供应;指定专职工程师负责本项目的快速维修响应服务并在24小时内恢复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如不能修复,则提供替代设备修复。保修期内外维修所需零备件供应,常规零配件的供应在2小时内到位,非常规备件到位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同时排故、恢复系统运行。本投标人将对保修期内的所有设备(含消耗品)提供足够的备品,无条件满足系统在保修期内的正常工作需求,如不提供数量及报价或数量及报价不足够时,将被视为投标人在保修期内免费为业主提供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所有设备的备品数量。 5、系统试用期及保修期共24个月内,本投标人将派专职工程师在现场值班作技术保障。 6、在缺陷责任期后将为业主按原价终生提供备品备件、易损件、特殊工具,仅收取手续费,并提供业主所需要的服务。 7、缺陷责任期后,本投标人提供终生免费技术咨询; 8、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我们对所供设备将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回访;

环保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 环保管理制度 目录 环境保护培训管理制 度 ........................................... 环境因素识别管理制 度 ........................................... 废气排放管理制 度 ...............................................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 度 ............................................. 安全环保部 月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 度 .......................................

环境污染设施管理制 度 ........................................... 环境保护监测制 度 ...............................................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 度 ........................................... 环境保护奖惩管理制 度 ........................................... 环境保护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公司员工环境保护知识的不断提高,增强员工环境保护观念,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确保环保培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提高环境意识和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系统(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培训、环境保护宣传和环保活动等工作。 (二)本制度适用于新入厂员工,实习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在职工作人员的环保教育。 (三)对外包单位的环保培训教育,由外包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保知识培训教育,安全环保部对外包单位的培训教育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条职责 (一)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制定。 (二)安全环保部对各系统的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第四条引用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条工作程序 (一)新入厂员工、试用人员、长期实习人员(三个月以上)在接受公司、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时,同时接受环境保护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4售后服务管理规定

MR/XS/004/10售后服务管理规定 北京***有限公司

1.目的 对医疗器械批发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状况进行有效控制,以满足顾客的需求。 2.范围 适用于所有经销商的售后管理 3.职责 销售部 4.程序 4.1 分销代理 a)分销代理是指公司通过授权或代理合同,由区域代理经销商与当地医院沟通,获取订单需求信息并负责向医院供货,开展售后及质量跟踪服务。销售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分销商的行为,协助顾客反馈及退换货处理。 b)分销商的选择 分销商应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销售部应将分销商的上述资质证明材料归入分销商档案中保存。分销商应诚实守信,经营作风稳健,严格信守代理合同,维护本公司声誉。 4.2分销商的培训及支持 分销商代理授权合同签订后,由销售部组织对分销商进行培训,并填写《售后服务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服务人员、日期、服务情况概要、客户意见等。《售后服务记录》由销售部负责保存。 销售部负责向分销商提供产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宣传资料。分销商的宣传和推销活动应符合本公司的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司的信誉。 4.3分销商的管理 销售部应负责和分销商签订区域代理合同或区域授权,建立《代理商-经销商-客户档案》,监管分销商的宣传、营销和服务活动。如果分销商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代理或授权合同条款,或者在经营中有损害公司的形象和声誉的行为与活动,销售部应及时终止与分销商的合同,取消授权及分销商的代理资格,必要时,应追究分销商的法律责任。代理合同或区域授权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在合同或授权中应明确要求经营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分销商应建立并保持分销记录,并定期反馈给销售部。 4.4分销商产品交付程序 在本公司授权区域代理的地区,由分销商与医院建立供货关系,分销商综合负责区域医院的订货需求并以《销售合同》等形式向销售部提出产品订单需求,销售部按照要求向分销商供货。 5. 相关文件 无

环境法律法规汇总

环境法律法规名录大全 国际公约 1人类环境宣言1972-6-5 2内罗毕宣言1982-5-18 321世纪议程1992-4-3 4国际清洁生产宣言1998-9-29 5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1992-6-10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12-10 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0-7-23 8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9-11 9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0生物多样性公约 1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82-3-12 12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5-1 13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5-9-22 14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15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 16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11-23 17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 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2003-11-11 18京都议定书

环保综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99-3-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9-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 6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8-3 7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1990-11-5 8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1997- 9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10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7-8 11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1990-7-10 12铁路环境保护规定1997- 1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1991-5-1 14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0-12-21 15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6-12-2 16电子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6-18 17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0-6-1 18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1986-2- 19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4-1-1 20轻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暂行条例1981-6-4 21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22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10-1 23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试题答案 部门:姓名:成绩: 一、选择题(每空3分,共30分) 1.李某,某药店执业药师,欲变更执业地区,相关的变更申请材料应交与( A ) A.新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原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原执业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新执业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取得博士学历的药学专业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考试要求的最低的相关工作年限为( A ) A.直接参加,无需相关工作经验 B.1 年 C.3 年 D.5 年 3.根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与《国家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的要求,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的年份为( D ) A.2012 年 B.2013 年 C.2014 年 D.2015 年 4.主要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的部门是( D )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B.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D.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5.根据 GSP,以下关于药品收货与验收做法错误的是( B ) A.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如果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B.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必须开箱检查 C.验收地产中药材时,如果对到货中药材存在质量疑问,应当将实物与企业中药样品室(柜)中收集的相应样品进行比对,确认后方可收货 D.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 6.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 A.企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 B.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及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可以继续销售 C.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D.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拆零销售,说法错误的是( B ) A.应做好拆零销售记录 B.必须提供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C.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 D.拆零销售期间,应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售后服务体系管理制度

售后服务体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为整合并优化现有的售后服务部资源,完善管理体系,加大管理力度,使每 位员工都能明确各自岗位职能及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售后服务部职能 1、搜集、接收和受理客户对公司产品的咨询与意见; 2、处理各类客户投诉及市场投诉,第一时间反馈; 3、负责客户回访与开展重点客户关怀计划,了解客户需求; 4、保存客户基本资料,并进行整理、分类与更新; 5、向相关部门反馈客户意见及建议; 6、受理办事处的产品退货、换货。 二、售后服务部主要工作说明 1、搜集客户意见、建议 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对公司发展有益的意见及建议,比如热线、网站、邮箱等,好的建议及意见及时反馈给各相关部门。各办事处也积极搜集客户信息反馈,并及时发回公司,便于公司做出适于市场的调整。

2、开展客户关怀、维系计划 企业重点客户群是企业赖以生存及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重点客户的回访与沟通,逐步完善客户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了解各地区客户对我们产品及服务工作的反馈,以便适时的发现各区域市场中的问题并及时解决,提高服务的主动性。 3、建立售后服务标准,规范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是对企业信誉和品牌形象的持久维护,公司要向自主品牌方向发展,售后服务更要朝向专业化、统一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真正满足各区域消费者的服务需求。 公司办事处是公司服务与形象的延伸,公司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后,与各办事处统一执行,并对其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督。 4、及时快速的处理投诉 所有投诉信息需及时反馈到公司的售后服务部,由售后服务部整理、过滤、检查、跟踪事件的进展,确保每个投诉案件都得到妥善解决,并认真分析总结造成客户投诉的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预防同类投诉的再次发生。 5、开展客户满意度、忠诚度调查 顾客满意度调查可以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同时从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当中寻找解决顾客不满的针对性的方案。通过网络,电话、现场走访等各种方法,及时、高效地发现及满足客户需求,从而最大程度上提高客户满意

法律法规清单汇编

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清单 识别渠道:“中国环境网”、“中国环保网”、“国家安全识别日期:2014.1.22 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网站及安徽、合肥政府网站等。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4月24日修 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6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日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 5.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1日 (2006年10月21日修 订)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日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办法 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1日 9.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7年3月1日 1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1日(2008 年12月20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4月1日 1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7月1日 15.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1日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 1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1日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 20.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 2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1月1日(2013 年10月31日)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8月1日(2008 年6月6日) 23.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2003年8月1日 24.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保局2011年5月1日 2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2月1日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员会等1986年3月26日 29.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1998年1月1日 30.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年1月1日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资料 一、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自2000年7月1日施行。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自2000年11月16日施行。 5、《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药品经营企业证照 1、必须获得区级或者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区药监局颁发,有效期5年。 2、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市药监局颁发,有效期5年。 3、《营业执照》每年需到当地工商部门年审一次。 4、药品经营企业成立3个月内向药监理所部门申请GSP认证,通过认证的,由药监部门颁发《GS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一般药品经营范围 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特殊管理药品。 四、经营方式 1、药品批发企业只能进行批发业务,不能进行药品零售业务。 2、药品零售企业只能进行药品零售,不能进行批发业务。 五、人员要求 1、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2、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销售工作的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4、企业应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六、药品采购 1、企业应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购进控制程序”。 2、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管部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3、企业应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确保购进的药品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4、企业进货应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5、采购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下列资料: ①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GMP或GSP证书、当年年审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②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上岗证。 ③首营品种相关资料:生产批文、质量标准、包装审批件、药品市售包装、说明书原件、物价批文、商品条码证书、广告批文等复印件。 ④与供货商签定质量保证协议和购销合同。 6、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质管部审核通过后才能购进。

售后服务协议

售后服务协议 XXX售后服务中心 2018年6月 目录 售后服务协议 甲方:XXX电气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甲方产品用户,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省市 区(县)地区特约服务商,负责甲方在本协议书所列授权产品的售后服务,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协议宗旨及范围 1.本协议系关于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协议指定区域内为购买甲方制造的“XXX”品牌系列产品的用户提供特约服务所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2.本协议所载条款构成甲乙双方间关于委托服务事宜之完整契约,如有任何补充约定均应以甲乙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并经盖章确认的补充协议为准。 二、指定服务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协议期内为甲方制造的“XXX”品牌产品的用户提供如下服务:(在从事的项目类别上打“√”,不从事的项目类别上打“×”) 2.本协议期内,乙方的服务任务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统一安排,乙方应予服从和接受,且无异议。 三、乙方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1.在本协议期内,乙方必须合法存续,具备完善、合法有效的工商、税务注册和登记文件,具有属于乙方的独立的银行账户和账号,乙方的银行开户帐户名称必须和乙方单位名称一致,并且必须通过甲方关于服务商服务资格评审程序,甲方有权对此不定时进行审核。 2. 根据甲方委托乙方从事的服务类型,乙方服务人员的上岗资质必须通过甲方审核并颁发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服务工作。如从事XXX产品安装维修服务的,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必须具有当地XXX管理处或相关部门颁发的XXX资质证。

四、甲方责任 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指定人员提供有关安装、维修、保养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产品改进与技术更新信息以及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 2. 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结算服务费用。 3. 甲方对工具包等辅助标准物品进行统一规定和制作,由乙方按甲方的价格标准进行订购,服务工装必须穿XXX集团下辖项目公司统一服装。 4. 甲方制定有关零配件的供价标准和维修收费标准,并根据乙方实际需要有偿提供各类零配件、维修收费手册和服务工单。 五、乙方责任 1. 乙方及其所有服务人员和内部其它员工(简称“乙方人员”)必须自觉履行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通知所规定的应尽的责任及义务,如乙方与乙方人员产生劳务、安全等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2. 乙方为甲方产品的用户提供服务时,必须严格遵照甲方的服务规范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收费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收费凭证。 3. 乙方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用户参与服务实施过程,从而造成用户的潜在风险。如由于乙方服务原因导致甲方产品损坏和甲方用户的人身与财产损失,乃至对甲方用户相邻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造成甲方任何不利影响的,乙方应向甲方、用户及相关第三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协议中所约定全部赔偿责任包含直接损失赔偿责任与间接损失赔偿责任)

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更新)

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 4.《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二、行业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 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三、国家标准 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四、行业标准 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 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 《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 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

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试题

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试题 岗位:姓名成绩考试日期: 一、填空题(共30分)(每题2分) 1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b、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c、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d、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和经营、使用,和监 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4、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5、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6、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出库复核检查管理制度。 7、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 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9、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 10、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药品经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12、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13、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格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15、首营企业是指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二、选择题(共30分)(每题5分) 1、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实施的质量管理规范是:(B) A、GMP B、GSP C GVP D、GMP和GSP 2、《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C) A、用法、用量 B、用法、用量和不良反应 C、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D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 3、按照《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的分类,体外诊断试剂应该属于哪一项:(K) A、中药材 B、中药饮片 C、中成药D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E、抗生素 F、生化药品G放射性药品H血清I、疫苗J、血液制品K、诊断药品。 4、《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定义是:(C)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

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

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 一、销售管理制度 1、医疗器械的销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 2、销售人员须经培训合格上岗,销售医疗器械应选择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 3、销售产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并按规定建立购销记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其内容应有:销售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等。 4、凡经质管部检查确认或按上级药监部门通知的不合格医疗器械,一律不 得开票销售,已销售的应及时通知收回,并按不合格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执行。 5、在销售医疗器械商品时,应对客户的经营资格和商业信誉,进行调查,以 保证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6、销售产品时应正确介绍产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7、定期不定期上门征求或函询顾客意见,认真协助质管部处理顾客投诉和质 量问题,及时进行质量改进。 二、售后服务制度 1、目的:为了更好地为顾客服务,提高公司经营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服务制度。 2、坚持“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经营思想,将售后服务工作,提高到与产品质量要求同步。 3、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时,同时约定由供货方对医疗器械的维修条款。 4、公司建立顾客访问制度,采取不定期上门访问、书面征求意见或利用各种机会等方式广泛征求顾客对本公司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做好记录。对顾客反映的意见应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领导,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5、对顾客来信、来电、来访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接待处理工作,做到态度热情虚心,处理及时公正。不管顾客提出的意见正确与否,都应虚心听取,沟通和加强与顾客之间的联系,并做好相关记录。 6、公司建立客户档案卡,认真处理客户来信、来访。每件来函、复函、编号,按产品分别归档管理。 7、对顾客在商品质量方面的反馈意见,应及时分析研究处理,认真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同时将处理意见上报质量管理部门。

2020年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安全文化

XX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手册 (1.0版) 制订: 审批: 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6) 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83)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8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6)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18)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6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7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00)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7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79)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8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1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19) 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30)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34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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