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限制(唐昭红)

论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限制(唐昭红)
论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限制(唐昭红)

论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限制

唐昭红

上传时间:2004-9-25

【内容提要】由于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不可分离,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成为著作权领域的特殊问题——美术作品著作权必须面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我国目前相关著作权理论与实践存在严重误区,由此导致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发达国家立法例提供了如下启示:我国著作权领域应树立以著作权限制物权的规范意识,为美术作品著作权提供更为完善的保护。

【关键词】美术作品、原件、著作权、所有权、展览权、物权

一、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

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的重要保护对象之一。《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g项列举“素描、颜料画、建筑、雕塑、版刻和石印作品”为美术作品的基本范围。(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第34-73页。)一般认为,该条款既提出了保护美术作品的要求,匡定了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基本范围,也为各国著作权立法提供了范式。然而,究竟何为美术作品,上述列举却不足以彰显立法解释所应有之法律内涵,从而也未能明示著作权人于美术作品之上的利益支点。与《伯尔尼公约》不同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将美术作品概括为:“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该定义一则揭示了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内涵(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一则凸显其审美价值。为什么该司法解释于界定美术作品内涵之外,还要着力张扬其审美意义呢?或许我们可以从《中国美术辞典》对“美术”一词的诠释中获得启示:“美术又称造型艺术或空间艺术、视觉艺术、静态艺术。它是指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占据空间,制作静态可视的平面、浮雕或立体的形象,显示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诱使与视觉发生密切关系的一种艺术。通常指绘画、雕塑以及建筑艺术和实用艺术,在东方还涉及书法和篆刻艺术。”(注: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第56页。)由此看来,美术作品的功能价值正在于它传递给人们的视觉感受,而审美意义则是这一功能价值实现的结果,即视觉感受的结果。无怪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6年12月的一份文件中认为,传统使用的英文Fine Arts已不能确切地概括美术作品,另一个词组Worksof Visual Art(视觉艺术作品)应当引入版权法中。(注:参见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众所周知,美术作品的创作具有一过性、不可回复性,作者的灵感、作者的个性于彼时彼地通过作者的笔触一次性地凝结于其画稿之上,由此完成美术作品的创作并形成美术作品的原始载体——美术作品原件。因此,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不可分离。同时,美术作品原件因其承载着作品全部的视觉信息而产生了绝对意义上的特定性,它不能为任何复制品甚或其他相同主题的再创作所替代。缘其如此,著作权人就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利益便不单纯依赖于作品的表达方式(线条、色彩),它还维系于作品原件与视觉感受间的关系。所以,在著

作权法领域,美术作品原件与美术作品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

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属性有别,前者为无形的智力成果,后者为有形的物。在前者之上的权利为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后者之上的权利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依据《伯尔尼公约》,美术作品著作权主要包括以下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1)署名权;(2)保护作品完整权;

(3)复制权;(4)播放权;(5)电影摄制权。另外,公约还规定各成员国可选择规定“追续权”。凭追续权,作者对美术作品原件首次转让后的任何一次转售,均享有不可转让的分享其中收益的权利。(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第34-73页。)而根据物权法原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则表现为所有权人于法律限制之范围内全面支配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由于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内容有别,所以两者可以并存。

在推崇人格价值观的作者权法系,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原则上为作者。《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著作权卷》第L.111-1条第1款规定:“智力作品的作者,仅仅基于其创作的事实,就该作品享有独占的及可对抗一切他人的无形财产权。”(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黄晖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页,第3页,第16页。)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分为三种情形:(1)作者依其创作的事实行为对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此为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2)作者接受委托创作美术作品,该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从约定,无约定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3)作者依职务创作美术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继受取得,则因为著作权具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内容,且著作财产权拥有多项权能,加之著作权转让的地域性,而往往是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注: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所以,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归依仍然是作者。当然,发生继承的情形不在此列。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般基于生产。作者在完成美术作品创作的同时即完成了美术作品原件的生产,通常情况下,作者此时既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又是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但是,由于美术品市场的存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往往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离化,这种离化可以是原始离化也可以是后来离化。原始离化主要因定作美术作品原件而起,由于定作美术作品原件,定作人与作者(承揽人)之间便发生了承揽合同关系,依据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该合同的标的即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定作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后来离化则主要缘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让。

当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归于同一主体时,两项权利之间的冲突因未外化而无须寻求法律规制。而一旦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离化,两者之间的矛盾便呈现出来。一方面,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均为绝对权、对世权,另一方面,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无法分离,因此,两项权利的分别行使定会相互遏制。这种不和谐必须依赖良法疏浚。不言而喻,在著作权领域,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物权的限制。

三、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利益的立法例

对于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限制这一问题的回应在各国著作权立法上产生了丰富的立法例。

(一)作者发表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制衡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著作权卷》第L.111-3条规定:“L.111-1条规定的无形财产权与作品原件的财产所有权相独立。作品原件取得人,不因取得原件本身获得本法典规定的任何权利。这些权利只属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本人,但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不得要求原件所有人交出原件供其行使权利之用。但原件所有人明显滥用权利妨碍发表权的行使时,大审法院可根据L.121-3条的规定采取一切适当之措施。”(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黄晖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页,第3页,第16页。)该条款对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作了泾渭分明的划分,由于立法者考虑到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不可分离,故以发表权制衡物权来调和两项权利间的冲突。发表权是著作权中处于首位的精神权利,发表权的行使如果遇到阻碍,作者的其他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便无从实现。禁止原件所有人滥用权利以维护发表权的行使可以达到维护著作权人的其他利益并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

另外,对于美术作品作者而言,其实现经济价值的途径有二:行使著作财产权以实现经济价值及将美术作品原件作为艺术品转让以实现经济价值。因此,为了保护职业美术家的利益,该法典还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追续权。其第L.122-8条规定:“尽管作品原件已转让,平面及立体作品的作者,对拍卖或通过中间商转卖该作品所得收益有不可剥夺的分享权。”(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黄晖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页,第3页,第16页。)追续权虽是作者基于其创作者身分获得的具有著作权意义的权利,但究其实质,此项权利仍是所有权的收益权能的实现,即是作者(作品原件原始所有人)因转让美术作品原件所得收益的延续。

(二)特别赋予作者以美术作品原件展出其作品的权利

日本1970年《著作权法》超越《伯尔尼公约》的框架,特别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一项财产权——展览权。(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就美术作品而言,“展览权”应包括作者或其他版权人享有作品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的展出控制权——在展览会上,在其他公共场所,在电影或电视中。)该法第25条规定:“对美术作品……按照其原作进行公开展览的权利属作者专有。”(注:北京天安亿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事务支持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bc3146461.html,。)展览权的赋予确认了作者在美术作品原件上的利益。因此,日本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有两个支撑点,一为美术作品,一为美术作品原件。需要说明的是,日本《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同时作了如下规定:“在下列场合,推定作者已同意各项所列举的行为……转让尚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原件时,通过展览原作的方法将这些作品提供给公众……”显然,此条款意在解决美术作品的发表权问题,但据其言下之意,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享有展览权当无疑义。依法理分析,美术作品作者依其著作权展览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依其所有权展览美术作品原件,两者各行其道,并无妨碍。然而,两者展出的毕竟是同一对象,那么,当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时,作者如何行使展览权?而当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两者需同时行使展览权时,孰者为优?日本《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

(三)以修改权对抗物权来保存美术作品原件

过去,在标榜财产价值观的英美国家,版权保护仅限于财产权的保护。加入《伯尔尼公约》后,英美国家开始接受公约的保护标准,赋予作者以精神权利,美国1976年《版权法》即授予作者修改权以对抗作品原件所有人的物权,从而达到禁止物权人滥用权利的目的。该法第113条d款规定:“(1)假如:(A)视觉艺术作品以这样的方式体现在或已成为某建筑物的一部分致使从该建筑物中移走该作品将导致第106条之二(a)款第(3)项所述之对作品的毁坏、曲解、篡改或其他更改,以及(B)作者在《1990年视觉艺术家权利法》第610条(a)款所规定的生效日前,或在该生效日或之后与该建筑物所有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中,同意将作品安置于该建筑物中,且该文件规定作品安置后因作品移动可以毁坏、曲解、篡改或对作品作其他修改,则第106条之二(a)款第(2)项和第(3)项所赋予之权利不予适用。(2)如果建筑物的所有人希望移走已成为该建筑物一部分的视觉艺术作品,且该作品可以移走而不会造成第106条之二(a)款第(3)项所述之对作品的毁坏、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则作者依第106条之二(a)款第(2)项和第(3)项所享有的权利应予适用,但以下情形除外:(A)所有人已尽了审慎、善意之努力,但未能通知到作者其影响该视觉艺术作品的预计行为的,或(B)所有人确实作了书面通知,但通知接收者在收到该通知90日之内,未移走该作品或未为移走支付费用的。就(A)目而言,如果建筑物的所有人将通知挂号寄往依第(3)项已在版权局备案的作者的新地址,则应推定该所有人已尽了审慎、善意通知之努力。作品由作者支付费用移走的,则该作品的复制品的所有权应认为仍属于作者。(3)版权局应建立备案制度,据此任何其作品包含在或已成为建筑物一部分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将其身分和地址向版权局备案其尽力遵守本款的证据的程序。”(注:《美国版权法》,孙新强、于改之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分析该条款,可知,美国《版权法》对于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的利益的保护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保护对象仅限于附着于建筑物上的美术作品原件;其次,未严格区分作品与作品原件,将毁坏(destruction)美术作品原件的行为等同于曲解(distortion)、篡改(multilation)、更改(modification)美术作品的行为;再次,以禁止修改权对抗物权来达到保存美术作品原件的目的,并划定了该项禁止修改权行使的范围,即以作品原件可以移走(保存)且物权人主观存在恶意为限;最后,由版权局建立备案制度帮助实现保护美术作品原件的目的。

上述三种立法例都将作者的利益与美术作品原件作了某种连接,它们或者以美术作品著作权限制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如法国立法例、美国立法例),或者直接将作者利益建立在美术作品原件之上(如日本立法例)。不可否认,这些立法例各有优劣,尚不完善。就法国著作权法而言,其法理清晰的权利归属划分值得称道,但仅以发表权制约物权尚不足以保障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发表权以外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实现,尤其是对于因所有人的原因毁损美术作品原件的情形,法国著作权法没有提供任何对应措施。美国《版权法》虽对保存附着于建筑物上的美术作品原件作了详尽规定,但终因未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性条款而失之偏颇。日本《著作权法》另辟蹊径,将著作权直接根植于美术作品原件之上,赋予著作权人以美术作品原件展览美术作品的权利,由此在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之间建立了强有力的纽带关系,然而,这种立法例在法理逻辑上却不够严密。综上所述,对于美术作品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利益的保护,应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1)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

人滥用权利,保障著作权人行使发表权;(2)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恶意毁损美术作品原件,保障著作权人基于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一切权利;(3)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追续权,鼓励创作;(4)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美术作品原件展览美术作品的权利,同时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可以要求作者支付使用费,当美术作品作者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览权相冲突时,作者展览权优先。

四、对我国美术作品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检视

考察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论与实践,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上,立法和学理对作品原件所有人利益的保护多有注重,如修改权不得对抗物权说,(注: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第56页。)再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关于作品原件展览权归作品原件所有人的规定,又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关于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身分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的规定,以及该条例第17条关于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生前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的规定。至于作者就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著作权对于物权的限制,学者与立法者却语焉不详。可以认为,正是由于根深蒂固的所有权观念的侵扰,我国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理论与实践丧失了自己的立场——保护作者利益。

(一)对所有权神圣观念的反思

所有权神圣观念源于资产阶级革命,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将所有权视为一切政治社会均须尊重的四项特权之一。然而,所有权的理论基础取决于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而这些条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各有不同。事实上,除却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背景,个人所有权必须与社会共存是一条亘古不变的法则——“所有权须受限制是罗马法以来之一项确定不移的原则。”(注: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5页。)因此,“甚至在1804年,由大革命的狂热所浇铸的所有权的神圣光环也有所减弱。当时,对所有权的限制问题已被立法者予以注意”,(注: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页。)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无限制地用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注:《拿破仑法典》,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72页。)19世纪末,由于资本主义经济转型,加之法社会学的导入,所有权社会化成为立法上的重要表现。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注:参见《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页。)而综观当今各国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更是已经形成成熟的公法限制与私法限制制度,前者如所有权的征收、征用制度,后者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

所有权神圣观念对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可谓春风拂面,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因而对所有权的绝对性倍加推崇,这种所有权至上的理念甚至使其他的私权深感自卑。我国著作权领域即罹患了这种自卑症。2002年,著名画家蔡迪安、田少鹏等因其为武汉晴川饭店宴会厅创作的具有极高艺术价值的大型壁画《赤壁之战》(注:该壁画已被载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壁画卷》。)毁于酒店装修,而成为壁画官司的“吃螃蟹者”。《赤壁之战》是一副可拆卸壁画,作品原件所有人在完全可以保全壁画的情况下,漠视著作权的存在,将壁画任意毁坏。

著名美学家王朝闻先生发表评论说:“并非苟且拼凑而是精心制作的壁画被当作一次性消费品来对待,实在是不明智的行为。”(注:黄小驹:《我们为什么打这场官司》,《中国文化报》2002年12月24日,第2版。)此评论道出了美术作品著作权面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尴尬境地。然而,美术作品及其著作权果然卑微得如同一次性消费品吗?众所周知,作为文化遗存,优秀的美术作品无论是经济价值还是社会意义都不会低于一般的物。而同为绝对性财产权,著作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独占的排他性。因此,基于保护著作权的立场,我们应反思所有权神圣观念的侵扰及其负面影响,在著作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坚持以著作权限制物权。

(二)对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展览权规定的质疑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赋予美术作品及摄影作品作者以展览权,并将展览权解释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不难发现上述条文展现的法律关系是混乱的:依《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展览权为一项著作财产权,其客体是美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而非美术作品;依《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展览权虽为著作财产权,但其客体为美术作品原件,其主体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出现以上混乱的原因有二:

首先,立法者混淆了著作权意义上的展览权与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就与美术作品相关的展览而言,实际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为作者展览其美术作品,呈现其创作风格;另一则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览其视觉艺术品,为人们提供视觉享受。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展览权为著作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它是作者展出美术作品原件所承载的美术作品的权利,此项权利专属于美术作品作者,其客体只能是美术作品,而非美术作品原件。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的展览权为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它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出其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此项权利与其说是著作权,不如说是物权。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与著作权发生关联之处在于:(1)对于未发表的美术作品,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发表权之间存在冲突;(2)由于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不可分离,美术作品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之间存在冲突。因此,著作权法面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所要回答的即是对上述冲突的调适,余者则是纯粹的物权问题。

其次,立法者不自觉地受到所有权至上观念的侵扰,将著作权意义上的展览权让渡给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并将物权规范纳入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将与美术作品相关的展览权归结为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第18条则将展览权完全归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这样著作权人的利益就让渡给了所有权人,而第18条则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用以保护所有权人利益的物权规范。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重新界定著作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同时,剔除无关联的物权规范。

(原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美术作品)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甲方(许可方): 证件名称 及: 通讯地址及邮 编: 联系(甲方为自然人时填 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联系: 乙方(被许可 方):

证件名称 及: 通讯地址及邮 编: 联系(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 系: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 位: 通讯地址:,联 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作品相关权利的有关事宜,依法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循。 第一条许可使用的作品 1.1作品信息 作品名 称:

完成时 间: 是否发表:,发表时 间: 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时 间: 作品其他信 息: 1.2 权利来源及依据 甲方权利来源方式为:(根据下列序号选择一项填写)。 (1)原始取得;(2)继承取得;(3)受让取得;(4)其他方式取 得: (2)甲方权利来源的依据为: (3)本依据复印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1甲方授权许可乙方行使作品下述第项权利(根据下列序号选择一项或多项填写)。

(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 (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 (13)其他权 利: 2.2乙方行使前款取得权利的具体形式(可以参考选用的使用形式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在报刊、杂志等纸质媒体上使用;出版发行DVD 、VCD、CD等音像制品;在飞机、列车、广场、楼宇等公共场所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上使用;广告宣传、教材使用,等等。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三条许可使用的方式 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使用其作品的方式 为:(根据下述序号选择一项填写)。 (1)专有使用权许可(在本合同约定许可的时间和围,乙方有权排除任何第三方及甲方以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

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2008-11-11 14:38:51) 标签:法律美术作品所有权著作权修改权文化分类:著作权案例案例: 画家钱某卖给名画收藏家张某一副国画。后来张某想用他收藏的所有名画,举办一次收藏画展。钱某得知后,认为自己所画的国画笔锋不够有力,还缺少一点神韵,怕画展出后,影响自己的声誉,要求加以修改。而张某认为这幅画已完美无缺,并以画的所有权归自己左右为由,不让钱某修改。钱某认为张某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侵权吗? 律师解析: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互分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行使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他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限的,著作权人应在界限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版本 版本(edition或version):一种书籍经过多次传抄、刻印或以其他方式而形成的各种不同本子。版本过去大多指书籍的雕版印本。后来版本含义扩大,包括影印本、铅印本等。一部书,无论是经抄写、刻印或其他方法制成,由于时代、地区、条件、写刻人等有所不同,各种本子之间必然产生差异,而具有不同的特征,如:写或印的形式、年代、版次、字体、行款、纸张墨色、装订;内容的增删、修改、变化,以及一书在流传过程中形成而留存于书上的题跋、识语、批校、藏章印记等等。这种特征即构成一书的不同版本。研究书籍版本特征,辨其真伪优劣的学科则成为版本学。 有的书一出版就有几种形式;有的书在出版后,由于进行修改,再印时改变了原来的版本。 开本 开本指书刊幅面的规格大小,即一张全开的印刷用纸裁切成多少页。常见的有三十二开(多用于一般书籍)、十六开(多用于杂志)、六十四开(多用于中小型字典、连环画)。 开本与纸张的规格 【一、】开数与开本的概念通常把一张按国家标准分切好的平板原纸称为全开纸。在以不浪费纸张、便于印刷和装订生产作业为前提下,把全开纸裁切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小张称之为多少开数;将它们装订成

美术作品如何进行版权登记

版权又称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最佳最经济的选择就是版权登记,美术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对象之一,想要获得法律的保护也需要进行版权登记。通常美术作品包括书法绘画作品、LOGO商标图案、纺织花样设计、卡通动漫设计、产品外包装设计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成为人们表达和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而这些都离不开美术作品。不论线上还是线下,美术作品都是不可或缺的,美术作品的价值日益凸显,美术作品版权的保护成为必然。而美术作品被大量使用,著作权人却收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背后所代表的是人们对于美术作品版权的意识淡薄以及美术版权作品侵权的严重。 美术作品与视频、音乐等版权的保护相比,人们的版权意识也相对薄弱。一方面有些美术作品作者的版权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另一方面使用者从网络中选取来源不明的美术作品,擅自修改使用,甚至用于商业活动中。互联网平台的传播范围广,往往会造成著作者被侵权也浑然不知的情况。当权利人完成某一美术作品时,不仅要注意保留作品的设计原稿、委托设计合同及其他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还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减轻后续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难度。著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作品进行侵权时,采取有利的保护措施,制止别人的侵权行为。 (一)申请美术作品登记人 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

(二)美术作品版权申请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四)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美术作品版权作者都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笑赢知产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说明书》实例

最新实例告诉你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说明书》怎么写 作者:杏林职苑 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拥有自己的品牌,媒体人也越来越重视自己品牌LOGO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保护措施就是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规定,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第5项《作品说明书》是证明作品原创的最重要的材料,需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 如何写好《作品说明书》?本文提供最新实例供参考—— 作 品 说 明 书 一、创作目的

为了更有效地宣传推广网站平台、APP及产品,本人欲设计此作品用于网站、APP及产品的LOGO,作为该平台、APP及产品独特的标识使用,以方便消费者在使用该平台、APP及产品时能够更准确的将其区别于其他同类或近似的平台、APP 或产品。 二、创作过程 本作品于2020年8月14日开始构思,着手创作,历经8次修改,于2020年8月21日在北京市创作完成。 本作品整幅图案由异形的“F”、和两条类似波浪的曲线等两大部分构成。采用自创“三圆构图法”绘制,大圆直径是中圆的两倍,中圆直径是小圆的两倍。截取大圆的一段弧线异形的“F”的竖线部分,截取中圆的两段长度不相同的弧线,通过特殊排列,构成异形的“F”的两条横线部分,异形的“F”像船帆。截取小圆的四段弧线,通过特殊排列,构成“波浪”形状。 本作品在Excel中绘制而成,绘制过程如下图所示:

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 说课稿

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 尊敬的各位老师,大家好! 我说课的内容是人教版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美术鉴赏第7课《是什么使美术作品如此的千姿百态?——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我主要从教材分析、教学难点与重点、学法指导和教学过程演示四个步骤加以阐述: 一、教材分析 本节课主要的内容的解析艺术家创作艺术作品的内心因素,对于学生更进一步的了解艺术创作的过程和影响艺术创作的因素非常重要。这也为下一课教授学生进行艺术作品的价值判断做了前导和铺垫。 二、教学目标 根据上述教材结构与内容分析,考虑到学生已有的认知结构、心理特征,制定如下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到艺术家创作的心理因素和创作意图,以及怎么样在作品中进行体现,从而理解纷繁复杂的艺术显现。 2 、能力目标:在了解和把握艺术家创作艺术作品的思想过程后,对以后的艺术作品欣赏具有重要作用。学生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艺术品背后作者倾注的思想和要所表达的内容。 3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调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和审美水平,并可以学习艺术家的表达方式来表达自我的感觉和情感。 三、教学重点、难点 本着课程标准,在吃透教材、了解学生知识结构和认知特点的基础上,我确立了如下的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艺术作品都表现了艺术家的某种创作意图,不同的美术类型表现意图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本节课的重点是使学生了解创作意图的来源、影响艺术家创作意图的因素以及怎么样在作品中体现作者的创作意图。 教学难点:艺术家创作意图是属于艺术思想内核和深层精神的方面,每个艺术家创作作品都具有复杂的想法,这也给学生的理解带来难度。 四、教法 1.任务型教学法 这篇文章内容较难理解,我设计了一些有关艺术家创作作品过程的故事让学生对此课内容感兴趣。再通过讲解与比较艺术家创作意图的几个要点,从而完成教学任务。 2.多媒体教学法 这一课主要利用多媒体展示影片相关图片和录相,让学生直观和形象生动地看到艺术家创作作品的过程,让学生在脑海里形成印象。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印象。 3. 问答式教学法 提出有关问题,然后通过观看图片回答问题。有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有目的的去观看,效果更佳。 五、学法 老师教得再好,要学生能够接受才是根本目的。所以,我将主要通过引导学生使学生鉴赏课本、仔细观察、独立思维、充分想象等掌握本课知识。 六、教学过程: 一、课堂导入:由罗丹的雕塑作品《巴尔扎克》导入。提出问题:你心中的巴尔扎克形象是这样的吗?2.罗丹为什么要把雕像的手砍去?学生回答问题,可以互相之间讨论,得到较准确的答案,从而提高成就感。教师再引出对这幅作品作介绍,引出艺术家的创作意图。

什么是美术作品的形式

什么是美术作品的形式? 美术作品的形式,就是作品内容的存在方式。它包含两种紧密联系的基本因素:一是作品内容诸因素的组织结构,即在一定主题的指导下,把题材形象等各种因素组织起来的内部结构,它是作品的内部形式,称“组织结构”;二是作品形象呈现的外在形态,即美术家用一定的手段和工具材料使艺术内容获得的外部形式,也称为“艺术语言”。 作品的“组织结构”,在美术理论中也称为“构图”、“布局”或“经营位置”。它是作品的整体结构,即是从各个部分的相互联系这一方面来把握内容的。更具体地说,它关心的是题材、形象及其相关的明暗、光线、色彩、线条等在作品中的位置及其相互联系。因此,它是美术创作的内容向其存在方式推移的第一步。 美术作品的内容向其存在方式推移的第二步,是美术作品的“艺术语言”,它使美术作品的内容与组织结构具体化、物态化。美术语言的内在构成可以分为几个相互联系又依次递进的层次:第一层次可以称为“媒材语汇”。不同的美术种类其所使用的创造材料是不同的,这些物质材料特定的物质特性在人们的感受中又是各不相同的,它构成了美术语言的生理和心理基础(也构成了不同美术种类,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定语言特征的客观基础)。当然,这种媒介特性只有与作品中的其它表现因素相结合时,才具有具体的语言意义。第二层次可称为“手法语汇”。它是构成美术作品形式的“抽象”语汇,如色彩的冷暖,明暗的深浅,墨色的浓淡,笔触的厚薄,线条的粗细等等。“手发语汇”中有一些是被程式化、规范化了的,如“人物十八描”、各种皴法等等。在这个层面中的语汇必须与作品中的表现形象相结合,才能获得确定的意义。第三层次可以称为“形象语汇”,如具体的人物、山水、树木、动物形象等,也包括抽象的三角形、矩形、圆形等规则形和各类不规则形。这一层次的美术语言既包容了前面两个层次的语言特征,但又必须和作品组织结构相结合,才具有特定的表现意义。由此可见,从美术作品的整体看,美术语言中不同层次的“语汇”只有联系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参与到作品的组织结构中,即准确、生动地表现作品的内容时,才能最终获得确定的意义。 也应该看到,美术语言中不同层次的“语汇”自身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美感意味。这就使美术语言在物质材料及其结构方式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审美特性和形式规范,即一般的形式美因素。形式美在美术创作中具有不可代替的地位和作用,它与美术作品的意义、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即艺术语言)都有关系。一些基本的形式美法则,如对称、平衡、秩序、比例、和谐、变化与统一等,还具有超越具体的形式美形态的普遍性。

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十八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所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纵观各国的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

人美版高中美术鉴赏《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导学案

《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导学案 学习目标打破学生美术神秘的观念,了解艺术家的创作都不是任意的,而是表达了某种意图的。 学习重点艺术作品都表现了艺术家的某种创作意图,不同的美术类型表现意图的方式也不同。 课前导读 在巴黎艺术馆里,陈列着艺术大师罗丹的一尊巴尔扎克 雕像。雕像身披宽袖长袍,头部微仰,双唇轻闭,额纹紧蹙,目 光深邃,仿佛正在构思一部新作,酝酿一个细节,捕捉一个确 切的词语。可是仔细一看,会发现雕像没有手。其实,罗丹 最初雕塑这个作品时,雕像的双手是完好的。只是因为这双手 雕塑得太出色了,以至转移了人们应该注意的视线——这尊 雕像的脸部,因为罗丹的创作意图是为了表现巴尔扎克深思 的神态。因此,当罗丹在雕像完成后,听到他的学生对这双手 发出的赞扬声:“只有上帝才能创造出这双手,它们简直像活 了一样!”“老师,如果您不再创造别的,单凭这双手也足以使您永垂不朽了。”听了这些,罗丹不但不感到高兴,相反却怒气冲冲地抡起大斧,把“这双举世无双的完美的手”砍了下来。他严肃的告诉学生们说:“这双手太突出了,它们已经有了自己的生命,它们已经不属于这个雕像的整体了,所以我不能不把它们砍掉。”任何艺术品都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它每一部分的布局,都必须服从整体的需要,服从整个创作意图的需要。罗丹雕塑的这双手固然美,但它却冲淡了巴尔扎克雕像整体的意图,喧宾夺主,砍掉它是不足惜的。 新知探究 1、创作意图 即艺术家想要在作品中表达的主题、内容和思想。应该说每一件美术作品都有其创作意图,只不过可能有的意图明显,而有的不明显,即意图是隐藏在作品的形象或情节、形式之中。 2、艺术家神秘吗?艺术家的创作意图来自哪里?

美术作品的形式美

美术作品的形式美 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内容和形式,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作为视觉艺术、造型艺术或空间艺术的美术,总是通过一定的艺术形式如线条、色彩、空间、构图和材质等形式要素及其组合关系构成的形式美作用于人的感观,使人们透过艺术作品的形式认识其内容,获得审美的感受。如果说美术创作过程是从内容到形式,那么美术鉴赏则是一个逆向过程,即从形式到内容,前者的终点成为后者的起点。美术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历史性与时代性,它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时代和生活内容的变化,美术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在继承、借鉴旧有形式的基础上产生出新的艺术形式。 那么,什么是作品的形式呢?形式,是指构成事物诸要素的结构和显现方式。“形”即称“原形”,包括原始形、自然形;“式”指“法式”、“法则”。“形”是自然的,“式”是人为的。“形式”是指将自然形态经过人为加工而成为一种新的美的形式。作为内容存在方式的形式,包含两方面的联系,首先是内容诸要素的内部结构和排列方式,称为内形式,它是尚在美术家头脑中的反映形式、精神形式。其次是与内部结构相关联的外部表现形态,即呈现于感觉形象的外观,称为外形式。内形式直接体现事物内在要素的构成关系,因而与事物的内容紧密相关。事物的外在形式具有独立审美价值,而形式美则是美的事物的外在形式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审美特征。内形式与外形式好比建筑物的结构与造型,建筑物的内部结构根据设计要求,可采用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等,这是它的内形式;建筑物的外观造型、细部装饰、门窗柱及色彩直接作用于人的感官,这是它的外形式。事物的外形式美,总是诱发人们去欣赏它。形式美具有抽象性,因而具有某种朦胧的审美意味。原始图案,如鱼、蛙、虫等,经历了一个由具象到抽象的转变过程,人们从图案上点线面的组合关系及几何纹样的变化中很难看出有什么明确的社会内容,获得的仅是审美意味。现代英国美学家克莱夫·贝尔用“有意味的形式”来解释图案的形式美是有一定道理的。实际上这种抽象的图案是人类在实践中积淀了丰富的社会内容,以至逐步脱离了原来的内容而形成的。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步骤和方法,笔者认为,我们应以拿来主义的观点,吸取任何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方法,这也正是许多学者研究美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原因。但在研究和借鉴国外版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值观。以此原则,笔者吸收理解相关的各种方法和理论,结合自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提出自己解决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 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二、美术作品委托创作注意事项

今天艺术家提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委托创作,比如某个单位委托艺术家创作和定制一个作品。这就要通过双方的委托创作合同来约定双方各自享有什么权利。 对于壁画作品,就可以约定作品创作完成后,虽然画家不是财产所有权人,但是拆的时候要注意到如何保护画家的著作权。说到美术作品和载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美术作品载体原件的转让、转移是否影响著作权的行使。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财产权转移后只对作品的展览权有所涉及,其他的权利没有规定,那就是说这些权利仍然属画家所有。比如画家给出版社投稿,行使的是著作权,原稿的财产权没有给出版社,可以要求出版社退回。而把美术作品卖给饭店或是拍卖,卖的是财产权,著作权还是画家自己的。到目前,这在法律上应该没有疑问了,之所以出现问题主要是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目前的《著作权法》虽然还需要完善,但是艺术家维权基本上已经有法律上的依据了。在和画家之间如何约定上,如果是一项国家项目,要求画家来完成主题的创作,就应该把各种可能性考虑充分。比如,委托画家画的画是由委托人独有,还是允许作者再画?这是美术作品和其他作品的最大区别,作者再画不叫“复制”,而叫两个原件。我接触过一个摄影家,他的摄影作品不都是直接拍摄的,有复制的,他在每一张摄影作品上都有签字。这和画家重画一幅自己的作品不一样,画家重复画的作品实际上都是原件。 所以,项目组织者和画家要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在项目之外有另外一个作品出现。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委托者就无权禁止画家再画。 三、美术作品特点

《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教学设计

一、教材分析: 1、教学目的: 本课讲述的艺术家的创作意图是理解美术作品的必要环节。教学目的主要是为了打破学生美术神秘的观念,使学生认识到,任何艺术家的创作都不是任意的,而是表达了艺术家的某种意图,这种意图可能是针对现实的,也可能是针对艺术的,而且无论是针对什么,它们都与艺术家所生存的社会和文化情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我们从对艺术家的生存和成长环境中就可以找到艺术家创作美术作品的意图,进而帮助我们理解美术作品。 2、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课教学的重点是要让学生认识并理解艺术家的创作并不神秘,而是都表现了艺术家的某种创作意图,而这种意图又都具有其现实的依据。同时,不同的美术类型表现意图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难点要分清艺术家的创作意图与美术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 二、教学方法: 新课标倡导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那么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提问教学法,采用分层次,分目标地选择学生来回答问题的方式来进行课堂教学,鼓励所有同学积极参与,教师给予启发和引导,形成互动探究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遇到难以理解的问题时结合图片对比鉴赏法让学生主动思考。 学法:让学生主动参与,分组讨论,运用所学鉴赏方法来赏析,判断,作出正确的评价。在学生主动参与的过程中增加学习的兴趣。 三、教学过程: 1:引入新课 利用演示文稿展示罗丹的《巴尔扎克》,讲述罗丹创作《巴尔扎克》的故事,激发情意。 思考与讨论:(1).从罗丹的故事中,你了解到了什么? (2).你知道罗丹为什么要把雕塑品巴尔扎克的双手铲掉呢? 引出:有什么样的意图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美术作品。分析理解美术作品中艺术家的创作意图是我们鉴赏美术作品过程中认识和理解美术作品的重要环节。 2:艺术家的创作意图来自哪里? 课件展示分析作品:米开朗基罗的作品《西斯廷教堂天顶画》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一、著名画家状告中国铁通侵权 2008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画家刘旦宅起诉铁通公司侵权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铁通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赔偿2万元。 1981年,刘旦宅创作《黛玉葬花》美术作品,并制作成邮票。随后,刘旦宅发现,铁通公司下属武汉分公司和荆门分公司发行的充值电话卡使用了题为《黛玉》的人物画像,画中人物与自己美术作品《黛玉葬花》基本一致。为此,刘旦宅以铁通公司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上海一中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二、饭店擅用他人画作被判赔 2007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杨信诉北京国际饭店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 原告杨信诉称,其于2007年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餐厅内使用自己的美术作品集《京城老行当》、《大前门外》中70余幅画作,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并使用原告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同时,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三、床上用品图案惹官司 2006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埃迪蒙托公司诉上海维希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2005年8月,原告埃迪蒙托公司在深圳市场上购买到上海维希公司生产销售的“嘉妮美”牌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各一套。发现三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静夜》相同,四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暖流》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上复制了原告上述两幅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维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埃迪蒙托公司这两幅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申请商标后为什么还要申请美术作品版权

很多客户关于商标申请的同时要求版权(下称:美术著作权)有疑问,申请商标后为什么还要申请美术作品著作权? 一、商标和美术作品著作权不属于同一个审查机构 商标申请属于商标局,而著作权申请属于版权局,目前商标和著作权隶属于两个审查机构和审查数据库,即您注册商标的时候,商标审查员不会到版权局系统库中查询是否有在先相同或近似的美术著作权已经申请,同理,版权局也不会去查询商标系统中是否存在相同或在先的商标已申请。 这就势必导致,同一个商标标志,您在申请商标注册后,有可能他人来申请您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反告您侵犯他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即使您可以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您才是该标志的权利人,并进行应诉,那这也将是一件劳心劳神,花费大量精力和成本的事情。 所以,为了避免将来这种纠纷的产生,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自己提前部署好知识产权保护的这步棋,用最少的成本进行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 二、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更广

商标申请保护的范围具有地域性,即在中国申请的商标只能在中国进行保护,无法进行跨地域的保护。而美术著作权登记后则可在全球范围进行保护,跨行业,跨领域的保护,也就相当于商标45个大类的全类保护。 三、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期更长 商标申请成功后有效期为10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在有效期满前1年内办理续展手续可继续有效。 著作权登记成功后,有效期根据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同有效期限也不相同。 自然人:作者有生之年+死亡后50年,并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企业单位法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著作权不可进行续期。 四、商标和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不同 商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需要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具有商标专用权。

美术绘画作品展示评比活动方案

济阳县志远学校 美术绘画作品展示评比活动方案 济阳县志远学校

2015-11-20 一、指导思想: 为反映学校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充分发挥艺术教育的育人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良好的艺术修养,引导学生向真、向善、向美,提高生活情趣,塑造健全人格,全面和谐地发展,丰富校园生活,加强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艺术教育氛围,促进师生的艺术交流。特举办济阳县志远学校首届文化艺术节——学生美术绘画艺术作品展,现将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刘海友 副组长:宋庆杰于平田 成员:裴兰霞、高侠、李光强、张丽华 责任人:各年级主任、3---6年级班主任 具体实施:各年级美术学科教师 三、作品展评时间、地点安排: 时间:二0一五年十一月廿五至廿七日 地点:综合楼广场和美术教室(一、二、三)

四、活动主题: 我爱艺术快乐成长 五、组织形式: 本次美术作品展评活动,学生作品以各班为单位,各年级美术老师组织,年级主任、班主任协助执行并初步筛选。每个年级交10件美术作品,于11月20日前连同作品登记表交各年级美术老师。 六、作品形式: 1、绘画作品:画种不限:儿童画、素描、水彩、水粉画、漫画、卡通、中国画。 2、书法作品:软硬笔书法体式不限:楷书、行书、隶书。 3、手工其他材料制作:力求新颖、别致,要求有一定的审美价值。 4、剪纸作品:要求内容新颖,统一尺寸60×60cm便于装裱。 七、作品具体要求: 1、绘画、书法题材不限、形式不限。 2、上交作品,请在作品的背面右下角(必须用铅笔)写明班级、姓名、作品名和作品形式。 3、作品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符合学生特点,要充分体现学生丰富的想象力、创造力和时代感,创意新颖,形式多样,。

将摄影作品改编为绘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探析

将摄影作品改编为绘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探析 作者:王丽莉柴国生 来源:《新闻爱好者》2020年第08期 【摘要】将摄影作品改编为绘画作品属于改编行为。改编作品具有“双重著作权”属性,用于作者学习、欣赏等属于合理使用,但行使发表、参展等权利则要受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权的限制。提高美术工作者的自身创作素养,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转让协议等获得授权,是正确处理绘画界和摄影界从业者切身利益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摄影作品;绘画作品;著作权;改编权;利益平衡 摄影作品和绘画作品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艺术表现形式,两者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近年来,随着摄影器材、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互联网平台信息传播的便利,画家改编传统媒体、互联网平台上他人摄影作品的现象越来越多,经常引起摄影家的不满和侵权纠纷。那么,参照照片进行绘画属于什么行为?摄影照片能否被画家“合理使用”?如何才能成为具有独创性的原创绘画作品?如何平衡摄影界与绘画界从业者的利益?本文从《著作权法》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一、参照摄影作品绘画是一种改编行为 摄影是光与影的艺术。一幅优秀的摄影作品,看似在按下快门的瞬间完成,但其背后却可能蕴含着熟悉照相器材性能的经验、构图角度的取舍、光与影的讲究、精彩瞬间的捕捉,甚至是财力、体力的付出。摄影艺术在200多年前起源并成熟于欧洲,借鉴和融合了古老的绘画艺术丰富的形体构成、色调选配、线条组合和明暗对比等美学理念。摄影与绘画两者都是通过平面描绘构造视觉上的空间立体感,因此被称为“姊妹艺术”。正因为如此,近代画家也喜欢借鉴摄影艺术作品来启迪绘画思维,创作绘画作品,但擅自参照他人摄影作品进行绘画创作究竟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多数摄影界和绘画界人士对此并无清晰的概念。 (一)参照他人照片绘画属于改编行为 画家参照他人照片进行绘画创作,有人认为是临摹、复制,有人认为是抄袭、剽窃,但事实上,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应该属于改编行为。 首先,参照照片进行绘画不属于临摹和复制。临摹在书法和绘画上就是按照原作进行仿制的过程,属于学习起步阶段的基本功,是提高书画技艺的必由之路。临,是照着原作进行绘画或书写;摹,是用透明的薄纸或者绢布蒙在原作上面写或画。可见,临摹属于从平面作品到平

人美版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美术鉴赏第7课《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说课稿

人美版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美术鉴赏第7课《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说课稿 人美版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美术鉴赏第7课《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说课稿_天堂鸟F80LY 书画摄影原创空间月光之心? 0 | 激活我的百度空间 | 我的消息(0/12) | 百度空间 | 百度首页 | 退出天堂鸟F80LY 书画摄影原创空间美术课堂原创摄影专业资料艺术备考高校查询分数线查询实用查询创业致富网络兼职猪八戒网邮箱f80Lzy@https://www.360docs.net/doc/bc3146461.html, QQ358006592 主页博客相册|个人档案 |好友查看文章 人美版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美术鉴赏第7课《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说课稿2008-12-19 07:55第七课 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 我说课的内容是人美版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美术鉴赏第7课《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我主要从教材分析、教法运用、学法指导和教学过程四个步骤加以阐述。 教材分析 [教学目标] 打破学生美术神秘的观念,了解艺术家的创作都不是任意的,而是表达了某种意图的。 [教学重点] 艺术作品都表现了艺术家的某种创作意图,不同的美术类型表现意图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教学难点] 要分清艺术家的创作意图与美术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

教师总结:在欣赏艺术作品时,要打破美术神秘的观念,我们要认识到,任何艺术家的创作都不是任意的,而是表达了艺术家的某种意图,这种意图可能是针对现实的,也可能是针对艺术的。总之,它们都与艺术家所生存的社会和文化情境有密切的关系。 [教学方法] 这节课采用讲授法、探讨法、展示法等与调动学生的主动参与性。学生是学习的主体由此结合提问教学法,可以采用分目标、分层次的选择学生来回答问题的方式来进行课堂教学,鼓励所有同学积极参与,不管他们的答案正确与否,在适当修正和更改的同时,主要给予正面的启发引导和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而不要简单灌输、指责。这样使每一位同学都有参与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都会获得一种成就感。让全体同学的水平都有提高。 学法: 指导学生进行自学、观察,学生自己用本节课所学内容主动去分析、鉴赏、评价作品,在运动参与中获得成就感,从而提高自己的主动意识。 [教学过程] 一、导入:由罗丹的雕塑作品《巴尔扎克》导入。 教师活动:提出问题: 1(你心中的巴尔扎克形象是这样的吗, 2(罗丹为什么要把雕像的手砍去, 学生活动:回答问题,可以互相之间讨论,得到较准确的答案,从而提高成就感。 老师总结:对这幅作品作介绍,引出艺术家的创作意图。 二、探究新知识 (一)艺术家的创作意图来自哪里,

美术作品展览权的规定与归属

美术作品展览权的规定与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我们来谈谈美术作品展览权的归属如何。 本条规定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著作权的归属情况。该条保留了1990年《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由于物权和著作权是不同类型的权利,因此,物权的所有者和物作为载体所承载的无形财产——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但是获得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物权与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本条规定强调了物的所有权的有形形式与著作权为无形财产的无形财产权的表现形式的可分离性。 正是由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这种特殊性,很多人将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作为受让取得著作权的一种方式。前面我们讨论过,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创作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继受取得包括以转让、授权、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而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因此获得了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因此上述认识也不无道理。 本条涉及的作品,一是指美术作品,通常包括美术、摄影、雕塑和模型等作品,二是指其他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美术作品原件具有特殊的艺术价值和不可再现性,因此,

美术作品的原件有着重要的物权意义上的价值。本条所称的“原件”,指的应该是“原稿”、“底本”或“原本”,是与复制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可以通过出售、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转移到作者之外的人,该原件的持有者合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依法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能侵犯著作权,比如说,原件的持有人不能够出版、发行该作品,这样的行为就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 但是由于美术作品原件的特殊价值,法律规定,获得美术等作品原件的人享有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获得美术等作品原件就获得了该作品的展览权了吗? 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而本条规定原件所有人的展览权是这样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原件所有人享有的展览权并非作品全部的展览权内容,而是单指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的权利,而作者仍然享有该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换言之,如果原件所有人将该作品制作了复制件,并进行展览,那么这种行为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美术作品著作权电子版有效吗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电子版有效吗 美术作品著作权电子版有效。 二、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j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三、著作权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主要分为三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著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动取得。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称无手续原则。在已经建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 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但是,登记的时机和办法,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我国历史上《大清著作权律》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都曾实行过登记制。此外,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制,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著作权的条件,方便著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定。所以,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登记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第三种做法是以加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这种办法。著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三项内容: ①“不许复制”或“有著作权”等一类的声明,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如果是音像制品,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 ②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缩写。 ③作品的出版发行日期。由于《世界版权公约》有此要求,而且加注标记的方法简便易行,故这种办法被广泛采用。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临摹他人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作为我们童年美好回忆的《老夫子》漫画竟然涉嫌抄袭……之前夏俊峰之子“临摹”几米漫画也被认为是抄袭……到底什么是抄袭,什么是临摹,着实让大家困惑啊!小编就这一法律问题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临摹与造假 1何为美术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何为美术作品的临摹? 临摹,是学习古典书法或绘画技法、借鉴和继承优秀传统的主要途径与手段,是仿照书画原样写字作画的过程。临,是照着原作写或画;摹,是用薄纸(绢)蒙在原作上面写或画。依境界不同可以分为对临、背临和意临。 3何为美术作品的造假? 美术作品的造假是指非画家、书法家等本人实际创作,却谎称是其所作,署其姓名或采用其他方式表明其身份的美术作品。

4临摹和造假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看署何者之名。如果仿照他人书画完成的美术作品署自己名字,则为临摹。如果在仿制的作品上署原作者的名字,则为造假。并且因临摹的方式不同,临摹的作品与原作可能相同,也可能有些许差别。但造假的作品因其制作目的就是以假乱真,因此造假的作品必定与原作外观上一模一样。 二、临摹 5临摹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 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将“临摹”归于复制行为之中,2001年修法时将该条删去,但是在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的概念中则将“临摹”从复制行为中去掉,这表明了一种立法态度:临摹不完全等同于复制。临摹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复制还是演绎,宜根据临摹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 如临摹作品是为了商业性使用,则分两种情况:一是精确临摹,即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相比在视觉上没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或者差异过于细微,缺少源自于临摹者自身的成果,则此种临摹是对原作品的精确复制,为原作品的复制品,如果复制品上未标注原作品的作者身份,则该行为构成对原作品作者复制权的侵害,属于《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二是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在视觉上差异明显,而且差异部分达到了“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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