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实施办法

北京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实施办法
北京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实施办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京卫妇幼字【2019】2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保健与临床实现融合,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生命全周期健康保障,我委依据国家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实施办法》(附件),并将启动北京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完善妇幼保健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全市妇幼保健院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妇女儿童提供全方位健康服务。

二、评审范围

全市所有妇幼保健院均应参加评审。

三、评审标准

依据国家《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进行。并充分发挥北京地区资源优势,增强创新意识,坚持高站位、高标准、高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效率

1.坚持改革创新,在妇幼健康服务上探索新模式。规范部门设置,真正实现保健和临床实质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加强对辖区业务指导,建立与首都功能相适应,并辐射京津冀地区的新型妇幼保健院。

2.坚持健康促进,在健康与文化融合上形成新亮点。突出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品牌特色,创新健康教育推广模式。更新观念、优化流程,注重人文关怀、增强保健意识,为妇女儿童提供更高水平、更加温馨、更具人性化的综合医疗保健服务。

3.坚持智能发展,将大数据融入日常服务管理。推广“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利用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增强科学性与前瞻性,开展绩效评估,实现持续改进。

(二)提升能力

1.坚持生育全程,强化防治结合。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内涵建设,提高0-6岁儿童听力、视力、肢体、智力和孤独症等筛查、干预能力。开展流产后关爱服务,拓展妇女盆底功能障碍防治等服务,提高妇女生活质量。

2.坚持均等惠民,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涵盖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疾病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体检、两癌筛查等服务,保障群众便捷享有惠民政策。

3.坚持多科合作,拓展服务内容。加强妇幼保健专科建设,构建涵盖婚前、孕前、产前、产时、产后、新生儿、婴幼儿、青春期及更年期等关键环节及营养、心理、口腔、中医药保健及常见病防治等重点领域的多学科协作模式,提供优质丰富的健康服务。

四、评审流程

(一)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底实现全市此轮妇幼保健院评审全覆盖。

(二)首次评审申报年度为2020年,拟申请评审的妇幼保健院按照《北京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实施办法》和以上评审标准,在自我充分评估基础上,准备评审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每个评审年度的3月31日前报至市卫生健康委确定的评审组织,由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妇幼保健院评审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院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妇幼保健院等次的过程。各区妇幼保健院要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要求,在申请评审前,确定妇幼保健院级别。妇幼保健院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1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妇幼保健院评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妇幼保健院评审结果将纳入北京市医改绩效综合考评、妇幼健康工作绩效考

核、爱婴医院复核和评优评先等指标体系,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妇幼保健院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标准,提早计划、积极推进,将参加评审作为促进妇幼保健院内涵建设和服务管理的有效手段,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服务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

(二)强化内涵建设

各妇幼保健院要以参加评审为契机,理顺工作机制,优化机构设置,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坚持首善原则,注重服务为民,努力实现建成职能落实、管理规范、服务一流、人民满意的妇幼保健院,构建全市妇幼健康服务新格局。

(三)推进工作落实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通过指导辖区妇幼保健院参加评审,促进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推进辖区妇幼健康事业整体发展。

附件:北京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实施办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21日附件

北京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机构坚持预防为主,实现保健和临床相结合,持续提升管理水平,改善妇幼保健服务质量,惠及妇女儿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妇幼保健院评审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妇幼保健院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妇幼保健院等次进行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妇幼保健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服务提升。重在内涵,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重点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进行评价。

第五条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标准执行。原则上市级妇幼保健院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区妇幼保健院申请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

第六条妇幼保健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对未确定等级或评审期满的妇幼保健院进行的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通过妇幼保健院评审,对妇幼保健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提升能力,改善服务,惠及群众。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妇幼保健院评审的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委托学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作为妇幼保健院评审组织(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具体负责妇幼保健院评审技术性工作。

第九条评审组织在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并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全市妇幼保健院评审政策及具体实施细则;

(二)研究制定全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评审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

(三)研究提出全市妇幼保健院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确定专家库入

选条件;

(四)参与组建和管理市级评审专家库,开展评审专家的培训与考核,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五)具体负责全市妇幼保健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审核评审申请材料,作出受理评审决定,组织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及评审工作建议方案,并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六)研究提出取消评审等级重大事项建议;

(七)完成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妇幼保健院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以专家自荐、单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联合推荐等方式产生,由来自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行业学(协)会等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涉及行政管理、妇幼保健、妇产科和儿科医疗、医技、护理等专业。进行评审期间,评审办公室可根据业务需求,临时加聘有关专家担任临时性评委,参与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评审工作流程、评审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和质量。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接受评审培训、服从评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审要求和评审程序完成承担的评审工作;

(二)承担妇幼保健院评审的相关咨询工作;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三章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妇幼保健院评审周期为5年。

第十四条申请评审的妇幼保健院应提前6个月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复核的妇幼保健院应在等级标识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申请。妇幼保健院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妇幼保健院评审申请书;

(二)妇幼保健院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评审周期内各年度辖区保健管理信息、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保健质量安全、诊疗及服务管理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五)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妇幼保健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评审办公室对妇幼保健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并报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妇幼保健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妇幼保健院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妇幼保健院按照评审办公室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评审办公室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妇幼保健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四章评审的实施

第十八条评审办公室对妇幼保健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妇幼保健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妇幼保健院也可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

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评审办公室决定。

第二十条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妇幼保健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保健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第二十一条妇幼保健院不定期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口支援、社会公益活动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妇幼保健院内部管理、辖区业务管理、专科技术水平等情况;

(三)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结果;

(四)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评审组织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报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报告应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书面评价、医疗保健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及社会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妇幼保健院的评价情况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妇幼保健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办公室存档保存至少5年。

第二十四条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对拟作出等级评审结论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组织将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妇幼保健院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妇幼保健院评审结论包括级别和等次,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或不合格,由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合格机构颁发等级标识。

第二十六条等级标识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标识有效期满后,妇幼保健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妇幼保健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二十八条妇幼保健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妇幼保健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妇幼保健院,由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妇幼保健院等级;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妇幼保健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三十一条妇幼保健院评审结果不自动延续,评审周期结束后妇幼保健院需重新申请评审。

第三十二条妇幼保健院在等级标识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由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评审结论是否有效。

(一)因机构地址、第一名称、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

(二)妇幼保健院出现合并、联合、重组,或所有权、管理权及其工作性质、服务科室设置等重大变更的;

(三)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妇幼保健院规模、服务能力、服务水平的情形的。

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评审结果有效的,保持原有等次不变;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评审结果无效的,通知妇幼保健院重新申请评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评审组织、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负责监督。

第三十四条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妇幼保健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四)未落实北京市妇幼保健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妇幼保健院在等级标识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在评审周期到期前取消评审等级,并收回标识:

(一)妇幼保健院在坚持妇幼方针、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所有权性质改变或以任何形式租赁、变卖、拆分的;

(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

(四)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拒不配合不定期重点检查工作的;

(六)连续发生可避免孕产妇死亡或母婴安全事件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原北京市卫生局印发的《关

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卫妇字〔1997〕12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l、月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工作例会,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汇报本辖区内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新婚数、孕妇数、产褥期人数、有无各种原因的死亡病例、传染病、育龄妇女普查、5岁以下儿童健康状况、高危儿童管理中佝偻病、肺炎、腹泻、营养不良四病发生情况、有无缺陷儿出生等等。 2、乡镇妇幼保健人员解答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提出的问题,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及咨询方法,对村妇幼保健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发放健康教育教材,提供村妇幼保健健康宣传版面的内容。 3、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度: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进行2学时的保健知识培训,具体内容根据全镇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所需而随时制定,如:科学喂养,儿童早期教育,儿童常见疾病的防治,新婚时期性保健知识,婚前健康体检内容,孕期保健知识,高危孕妇保健内容,产褥期访视内容,妇女病的防治,青春期保健要求内容等,每年二次业务知识培训后考核,不及格者应补课直至合格为止。 4、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工作质量督查制度:每季度或年终进行全年度业务考核,成绩优异给予奖励,镇级妇幼保健人员走访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管辖地区的家庭了解工作满意程度及收集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科学性。 5、镇保健资料汇总分析:通过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子网络”信息传递,总结汇总资料并分析书写一份年终总结报告,提出干预措施,要求或建议健康促进措施。(王岗乡卫生院)

妇幼保健例会制度 1、卫生院定期召开村级妇幼保健医生例会。 2、会议由卫生院防保站科长主持,卫生院妇幼保健医生、村级卫生室妇保医生参加,院长、主管基层卫生的副院长、妇产科负责人列席参加。 3、主要是传达上级妇幼保健工作方针政策,督促、指导村级孕产妇保健工作,统计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开展业务培训。 4、卫生院妇幼保健每月按时参加县级妇幼保健工作例会,上报辖区内妇幼卫生的统计信息,参加业务培训。 王岗乡卫生院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l、月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工作例会~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汇报本辖区内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新婚数、孕妇数、产褥期人数、有无各种原因的死亡病例、传染病、育龄妇女普查、5岁以下儿童健康状况、高危儿童管理中佝偻病、肺炎、腹泻、营养不良四病发生情况、有无缺陷儿出生等等。 2、乡镇妇幼保健人员解答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提出的问题~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及咨询方法~对村妇幼保健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发放健康教育教材~提供村妇幼保健健康宣传版面的内容。 3、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度: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进行2学时的保健知识培训~具体内容根据全镇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所需而随时制定~如:科学喂养~儿童早期教育~儿童常见疾病的防治~新婚时期性保健知识~婚前健康体检内容~孕期保健知识~高危孕妇保健内容~产褥期访视内容~妇女病的防治~青春期保健要求内容等~每年二次业务知识培训后考核~不及格者应补课直至合格为止。 4、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工作质量督查制度:每季度或年终进行全年度业务考核~成绩优异给予奖励~镇级妇幼保健人员走访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管辖地区的家庭了解工作满意程度及收集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科学性。 5、镇保健资料汇总分析:通过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子网络”信息传递~总结汇总资料并分析书写一份年终总结报告~提出干预措施~要求或建议健康促进措施。,池底卫生院, 妇幼保健例会制度 1、卫生院定期召开村级妇幼保健医生例会。 2、会议由卫生院防保站科长主持~卫生院妇幼保健医生、村级卫生室妇保医生参加~院长、主管基层卫生的副院长、妇产科负责人列席参加。

3、主要是传达上级妇幼保健工作方针政策~督促、指导村级孕产妇保健工作~统计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开展业务培训。 4、卫生院妇幼保健每月按时参加县级妇幼保健工作例会~上报辖区内妇幼卫生的统计信息~参加业务培训。 池底卫生院 孕产妇死亡上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乡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降低孕产死亡率~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上报制度。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上报工作~要求上报的资料具体、真实、实事求是。 二、在本辖区发生孕产妇死亡病例后~应及时负责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孕产妇死亡详细病历资料复印件。凡发生孕产妇死亡~不论住院时间长短~均要在24小时内报告妇幼保健机构~一个月内填报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表~上报至县妇幼保健站。 三、孕产妇死亡资料按要求时间内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 池底卫生院 妇幼保健员工作职责 一、掌握本乡妇女保健工作动态~在所长的领导下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妇女保健任务及指标。承担本辖区孕产妇系统及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以及相关社区卫生保健服务。 二、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的各项妇幼保健工作指标信息~熟悉本地资料~掌握本辖区孕产妇数及儿童数~对高危孕产妇及体弱儿进行筛查及管理~每季度向妇幼保健所上报妇幼卫生信息和相关信息。

国家卫计委《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解读》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60多年来,妇幼保健机构从“一张嘴,两条腿”的工作方式逐渐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规范、防治结合的专业机构;从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妇幼健康服务。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078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35.1万人,床位数19.5万张,年诊疗2亿多人次,成为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力量。 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加强医疗保健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已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2015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对于及时更新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委

组织制定了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是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参考已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特点后组织制定的。和其他医院评价标准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强调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实践证明,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是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防治结合的有效模式。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强调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 (二)全面评价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任务。根据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妇幼保健机构一方面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满足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另一方面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辖区业务管理职责。两方面职能的履行和评价是妇幼卫生工作方针的完整体现,缺一不可。在制订过程中,将辖区妇幼健康业务管理质量与持续改进、医疗保健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作为重点章节,根据对妇幼保健机构职能任务的要求,对其两方面职能的评价标准进行了全面阐述。 (三)突出体现妇幼保健机构人性化服务理念和特色。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突出以妇女

妇幼保健工作制度内容.

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纲、两规”和妇幼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群众,面向基层,以社会效益为准则,全心全意为广大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 2、掌握本辖区的妇女、儿童保健主要指标状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搞好主要的敏感指标动态监测。 3、加强辖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及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等,为上级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4、做好妇幼保健的业务指导工作及妇幼保健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业务交流和专题讲座,努力提高专业队伍的业务素质。 5、配合市妇幼保健部门具体落实妇、儿保围产协作活动,并进行信息反馈。 6、定期召开基层妇保、儿保业务例会。 7、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和基层现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各项妇女、儿童保健常规制度、保健措施、适宜技术的贯彻落实和推广。 8、根据妇幼保健统一要求,对妇幼保健各类人员的医德、医风、业务技术、学习进行考核。 9、采用多种形式(如录像、广播、报刊、宣传册、画版),向广大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妇女、儿童卫生保健知识。 10、积极开展科技工作,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服务水平,更好地为辖区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服务。

爱婴医院及妇幼保健工作长效管理制度 1、贯彻“母亲安全,儿童优先”的爱婴医院宗旨,认真落实《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医院促进母乳喂养管理规定》,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2、对所有新入院工作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及技术的岗前培训。 3、利用多种形式对孕产妇和家属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及健康知识教育、指导;院内不允许张贴代乳品广告及推销代乳品。 4、“孕妇学校”制定详细的孕产妇培训计划,专业人员定期向孕产妇及家属讲授孕产期保健知识、母乳喂养知识,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 5、坚持做好新生儿出生半小时内的早吸允、早接触工作。 6、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按需哺乳;坚持无医学指征禁止给婴儿吃母乳外的任何代乳品。 7、做好母乳喂养的咨询和产后随访工作。 8、定期对妇产科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反馈,保持妇产科质量的持续改进。

妇幼保健考核表

妇幼保健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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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县2012年妇幼保健综合考核标准组织考核单位:考核时间:年月日考核得分: 考核单位名称:考核类别:1.乡级自评□;2.县级考核□。 总分值( 700 分) 考核单位考核 项目 目标任务考评内容考评方法评分细则分值 扣分原 因 实 得 分 妇幼保健机构分值300 分妇幼卫 生信息 管理 妇幼卫生信息管 理制度,信息收 集、上报、审核、 分析反馈及质量 控制工作机制 专人负责; 网络通畅,按时报表 现场查看无专人负责不得分。 报表不及时每次扣1分 5 质量控制(监测和/或 年报质量控制) 查阅工作记录及分析报告:抽取1个 乡镇卫生院,查阅相关资料;查阅信 息漏报调查方案。 未质控不得分,无质控报告扣5分, 质控不合要求扣1-3分,扣完为止 20 三网监测 全县活产数、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 儿童死亡、出生缺陷;育龄妇女死亡 数等 未按要求做调查各扣4分,漏报一 例活产数扣0.5分;孕产妇死亡表 卡填写不全或错项扣1分/次;发现 1例孕产妇死亡漏报此项不得分; 20 公共卫 生服务 均等化 妇幼项 目 开展公共卫生服 务均等化服务妇 幼保健项目 制定全县实施方案,宣 传项目,并组织实施。 查阅方案 未制定不得分,运转流程不合理扣 4分。 8 了解宣传方式、查阅宣传材料 未开展宣传活动不得分,宣传形式 每种得2分,满分6分 6 培训、督导资料记录齐全 未进行培训和督导不得分,资料不 全扣8分。 16 孕产期 保健管 理 开展培训,规范手 册运转 开展孕产期保健相关 知识培训 查阅培训资料(包括通知、报到簿、日 程、讲课资料、班后问卷、照片等) 未培训不得分,培训资料少一项扣 2分,扣完为止。 10 3 / 14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 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60多年来,妇幼保健机构从“一张嘴,两条腿”的工作方式逐渐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规范、防治结合的专业机构;从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妇幼健康服务。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078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35.1万人,床位数19.5万张,年诊疗2亿多人次,成为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力量。 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加强医疗保健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已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2015年,我委印发了《关

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对于及时更新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是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参考已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特点后组织制定的。和其他医院评价标准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强调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实践证明,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是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防治结合的有效模式。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强调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

妇幼保健工作计划

妇幼保健工作计划 妇幼保健工作计划篇1 一、总体目标与具体工作指标 (一)总体目标 降低全镇孕产妇死亡,消灭新生儿破伤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 死亡率分别控制在5‰和6‰以下。 (二)具体工作指标 ⑴早孕建卡率达90% ⑵孕产妇系统管理覆盖率达80% ⑶高危孕妇管理率达100% ⑷住院分娩率达100% ⑸7岁以下儿童管理覆盖率达80% ⑹高危儿童筛查率达90%,高危儿童专案管理率达80% ⑺孕前传染病检查率达90% ⑻产前筛查率达80% ⑼妇科病检查率达65% 二、采取有力措施,严禁发生可避免孕产妇死亡,降低儿童死亡 (一)加强高危孕妇的管理 在孕产妇系统管理过程中,凡是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要及时跟踪、随访,转诊,按规定及时向二三级医院转诊。 (二)建立便捷、通畅的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

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保障孕产妇安全。充分发挥镇卫生院高危孕产妇抢救基地的作用,在11年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抢救制度和措施,如遇有孕产妇危重情况,随时可取得联系,做好抢救准备。 (三)加强产科管理工作,强化孕产妇死亡的报告制度。 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工作,坚持孕产妇死亡的报告制度,规范和加强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和死亡报告制度,发挥围产期协会的作用,定期开展孕产妇保健知识宣传活动。 三、针对妇女儿童主要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 (一)全面启动适龄妇女妇科病检查,重点规范技术操作,严格质量控制,确保受益人群的健康利益。 (二)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倡自然分娩;推广适宜技术;严格剖宫产指征管理,加强督导,定期公示,逐步降低剖宫产率。 (三)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提高育龄人群自我保护意识,逐步降低人工流产率,减少性病、艾滋病的传播。 四、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一)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规范服务行为。 (二)贯彻执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严格掌握常用计划生育手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严禁因非医学需要的超常规引产。确保手术质量,保障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三)加强对药物流产的监管力度。 五、做好托幼园所和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一)定期对本镇托幼园所保健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提高托幼园所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对托幼园所儿童疾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堂卫生、消毒及安全等方面的指导,提高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水平。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自查报告

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自查报告 根据《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办法》,我们按照《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实施细则》,逐条进行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管理 1、依法执业:我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一是按时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院内诊疗科目与襄樊市卫生局核准的科目一致。保健科室设有儿童保健科、妇女保健科和围产期保健科等三个一级科目;临床设有妇科、产科、儿科和外科;医技科室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手术室、功能科和放射科以及消毒供应科,各科配有相应的设备。我院目前开放床位120张。二是专业技术依法准入。我院依照《执业医师法》和《母婴保健法》等规定,严格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无超范围执业现象发生。此外,我院依法开展了THOCH和唐氏筛查、结扎手术及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服务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出生缺陷监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我院将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汇编成册,下发至每位职工,并经常组织职工进行培训,让广大职工熟知,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

2、组织机构管理: (1)合理设臵组织机构。我院建立了健全的职代会,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单位重大事项;健全了院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各项工作有院领导分管;独立设有医务科、保健部、护理部、信息科、健教科、人事科和后勤科,各科制定有明确的职责。 (2)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市卫生局每年对院长制定有目标责任制,实行院长负责制,明确了科主任(护士长)是各科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定期进行考核,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3)制定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我院制定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组织实施的措施和实施记录。 3、人力资源管理:我院制定有人力资源配臵方案、卫生技术人员培养和梯队建设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轮流进修制度,并有执行这些制度的记录。卫生技术人员配备合理,全部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和评聘分离制。 4、科研管理:院内制订了科研管理制度和科研计划,并有两项科研成果获枣阳市级科技进步奖。 5、医疗、医技、药事、输血管理:成立了医疗质量管理、病案管理、药事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和输血管理等五个委员会,制订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

南宁卫生系统妇幼保健工作考核细则.doc

2009年南宁市产科质量检查考核评分标准(100分)附件9-1:表 1 标得分项目考评内容准评分标准分一、孕期强化产检质量,规范使用 及填写《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南宁市孕产妇5 查10名孕妇,一例未 立卡建册不得分;保健保健卡》、《孕产妇艾滋病监测登记本》、《产前筛查、诊断登记本》、《产科1例早孕初检未立卡不得分;(20分)门诊 登记本》,对每一例初检孕妇(早孕)即进行立卡、建册、高危初筛、卡/ 册一处未按要求填写或检查扣1分;艾滋病初筛,要求:孕产妇建册、 建卡率达100%(其中早孕建卡率:>90%),未开展艾滋病初筛扣1分; 立卡后按规范完善各项化验及辅助检查项目,孕妇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 率立卡后未按规范化验及辅助检查,每缺一项扣0.5分达80%以上;开 展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未开展产前筛查(地贫、DS、NTK NTD)每项 扣1分。高危妊娠管理:12 查《南宁市孕产妇保健卡》及《高危妊娠 登记本》,漏登1 设立高危门诊,健全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实行高危妊娠 首诊负责制,对孕人扣1分;登记本填写不全扣0.5分;1例未开展高危 初筛妇实行孕期全程高危初筛、复筛,完整填写《高危妊娠登记本》;按 要求扣2分;《高危孕妇个案表》未及时填写上报1例扣0.5分;填写 及时上报《高危孕妇个案表》,予以相应的专科治疗,实行追踪管理,查 高危妊娠孕妇卡/册发现因早期诊治不及时或未能及时发对合并症患者请 专科会诊,按分级管理规定及时转送高危孕产妇。现病情变化,以及处 置不当而导致严重并发症的,发现1例扣2分;转诊或会诊不及时延误 病情发生1例扣5分;(此项也可根据急救中心对出院病人的反馈意见

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

附件 1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评;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章68节,设置320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1节277条标准,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7节43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四)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二、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一)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 (二)依据功能任务,确定本院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有科学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本院建设和内部设置体现保健和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围绕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化配置内部资源,服务流程合理,科室设置规范。 (四)产科、新生儿科等重点科室专业技术水平在本省、全国同行业优势明显;服务能力和质量处于本省或全国前列。

最新2020年妇幼保健工作计划范文精选

【篇一】 20XX年的妇幼保健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动力,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妇幼卫生保健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妇幼卫生的公共职能,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控制和减少出生缺陷,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县保幼健站妇幼工作计划,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计划: 一、总体目标与具体工作指标 (一)总体目标 降低全镇孕产妇死亡,消灭新生儿破伤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5和6以下。 (二)具体工作指标 ⑴早孕建卡率达90% ⑵孕产妇系统管理覆盖率达80% ⑶高危孕妇管理率达100% ⑷住院分娩率达100% ⑸7岁以下儿童管理覆盖率达80% ⑹高危儿童筛查率达90%,高危儿童专案管理率达80% ⑺孕前传染病检查率达90% ⑻产前筛查率达80% ⑼妇科病检查率达65% 二、采取有力措施,严禁发生可避免孕产妇死亡,降低儿童死亡 (一)加强高危孕妇的管理 在孕产妇系统管理过程中,凡是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要及时跟踪、随访,转诊,按规定及时向二三级医院转诊。 (二)建立便捷、通畅的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 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保障孕产妇安全。充分发挥镇卫生院高危孕产妇抢救基地的作用,在11年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抢救制度和措施,如遇有孕产妇危重情况,随时可取得联系,做好抢救准备。 (三)加强产科管理工作,强化孕产妇死亡的报告制度。 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工作,坚持孕产妇死亡的报告制度,规范和加强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和死亡报告制度,发挥围产期协会的作用,定期开展孕产妇保健知识宣传活动。 三、针对妇女儿童主要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 (一)全面启动适龄妇女妇科病检查,重点规范技术操作,严格质量控制,确保受益人群的健康利益。 (二)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倡自然分娩;推广适宜技术;严格剖宫

2020年妇幼保健工作制度精品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开展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开展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4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6.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7.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8.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9.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妇女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妇女保健各项工作;开展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认真做好辖区内妇女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等妇女保健工作。 3.严格遵守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4. 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认真进行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营养咨询、医学指导等工作,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6.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进行青春期保健、婚姻保期健、孕产期保健、科学喂养和避孕节育知识的讲座和指导,普及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及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7. 规范填写《母子保健手册》等医疗文书和台账,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等工作,做好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进行科学、有效的妇女保健基本情况社区诊断,做出分析、评价,制定干预措施。 8.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妇女保健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9.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任务。

2017三甲妇幼保健院评审细则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为进一步解读评审标准,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与评审工作提供参考,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开展自我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6章68节320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1节277条566款细则,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41条。 第六章共7节43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 (一)基本条款 适用于所有三级妇幼保健院。

(二)核心条款 为保证妇幼保健院的功能定位正确、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对最基本、最常用、必须做到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妇幼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条款 主要是指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须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不是由妇幼保健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见表1。 表1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 三、评审结果表达的方式 (一)评审结果采用A、B、C、D、E五档表达方式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妇幼保健工作制度内容

妇幼保健工作制度内容

第一节县(市、区)妇幼保健所工作制度 一、妇幼保健所岗位制度 (一)妇幼保健所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纲、两规”和妇幼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群众,面向基层,以社会效益为准则,全心全意为广大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 2、全面掌握调整全县(市、区)妇幼保健管理的基本情况,掌握本辖区的妇女、儿童保健主要指标状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搞好主要的敏感指标动态监测。 3、加强全县(市、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及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等,为上级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4、做好全县(市、区)妇幼保健的业务指导工作,制定全县(市、区)妇幼保健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业务交流和专题讲座,努力提高基层专业队伍的业务素质。 5、配合市妇幼保健所具体落实县(市、区)妇、儿保围产协作组活动,每半年一次,组织全县(市、区)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每半年一次,儿童死亡病历讨论每年一次,并进行信息反馈。 6、定期召开基层妇保、儿保业务例会。 7、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和基层现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各项妇女、儿童保健常规制度、保健措施、适宜技术的贯彻落实和推广。 8、根据妇幼保健统一要求,对妇幼保健所各类人员的医德、医风、业务技术、学习进行考核。 9、采用多种形式(如录像、广播、报刊、宣传册、画版),向

广大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妇女、儿童卫生保健知识。 10、积极开展科技工作,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全县(市、区)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服务。 (二)基层例会工作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妇儿保工作例会。 2、例会内容: (1)根据当月工作计划,布置和交流阶段性工作; (2)研究基层妇幼保健及行业管理的对策; (3)负责对中心工作的开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4)组织业务培训、专题业务讲座不断提高妇幼业务骨干及管理人员的水平。 (5)进行全市孕产妇死因及围产儿死因评审,分析顺位,制定干预措施,进一步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 3、例会要求: 上述例会均应设有“例会会议记录本”,记录会议时间、参加人员、会议内容、解决问题、布置工作任务等。例会前应做好准备,争取每次例会解决1-2个问题,不流于形式。 (三)基层培训工作制度 1、.年初各科室分别制订对基层人员的培训计划。阐明办班目的、对象、形式、时间。 2、根据培训计划,各科室分别做好培训管理工作和准备工作。 3、培训应根据县(市、区)妇儿保、生殖健康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开展新知识、新技术及当年妇幼卫生中心工作的要求。

妇幼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管理工作 制 度 汇 编 (2015年修订) 目录 信息资料分类归档管理制度 (1)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 (1)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2)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2)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3)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3) 基层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制度 (4) 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5) 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制度 (6) 托幼机构人员培训和定期督导制度 (6) 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7) 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7) 妇幼健康教育实施方案 (8)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1)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11)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2) 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 (13)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14)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15)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7)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 (17) 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及体弱儿管理制度 (20) 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21)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 一、结合妇幼卫生年报、“三网监测”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信息资料的上报情况,对全县个10个乡镇和城区医疗单位城镇社区进行质控抽查。时间从上一年10月1日—本年度年9月31日。 二、对妇幼卫生年报中所有指标进行检查,重点核查生命指标以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填写妇幼卫生年报生命指标

漏报表和妇幼卫生年报保健服务指标质控结果汇总表等质控表卡册。 三、尤其对本年度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活 产数、出生缺陷及死胎死产漏报情况进行检查。 四、5岁以下儿童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活产儿及死胎死产漏报质控抽取全市三分之一的乡镇,每个乡镇抽取2个行政村。孕产妇死亡漏报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 五、质量控制要在查阅各乡镇年报质量的基础上,走访城区各家医院、疾控中心、乡镇派出所、火葬场、计生办、并询问村医、妇女主任等知情人,了解该乡镇当年的活产、死亡情况,并深入各接生单位查阅分娩记录、产儿科出入院登记、医院死亡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乙肝疫苗接种、“降消项目”、死亡登记及住院病历等资料,积极寻找漏报线索。 六、对乡村两级的年报资料进行逐级核对。 七、10月30日前完成各级补漏,11月5日前进行网络直报,11月15日前将质控小结、质控表上德州市妇幼保健所。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为加强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范管理,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县妇幼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系统包含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二、县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妇幼卫生系统妇幼安全和保管责任。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附件2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 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 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核;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 章66 节,设置304 条标准与监测指标。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0 节274 条标准,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6 节30 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二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

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 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 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 版(刘爱民主编译)。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申请书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 申请书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成都市卫生局 单位名称隶属关系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申请等级电话号码 联系人申报日期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以下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填写: 是否符合评审条件: 是预定评审日期年月日 否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原因: 1、资料不全 2、未达到“必备条件”所规定的要求 3、其它(写明):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名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盖章资料审查日期

A、基本情况 一、规模与建筑设施 编制总床位数张 实际开放床位数张 占地面积(m2) 建筑总面积(m2)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m2) 门诊建筑面积(m2) 住院建筑面积(m2) 保健业务用房建筑面积(m2)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m2) 生活用房建筑面积(m2) 平均每床建筑面积(m2) 平均每床净使用面积(m2) 二、人员编配 1、全院职工总人数人。 2、专业技术人员数人。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人。 4、临床卫生技术人员数人。 其中:医师数人。 护士数人。 5、护理总人数人。 6、保健卫生技术人员数人。

7、医技及其他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数人。 8、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人。 8、.非专业技术人员数人。 9、保健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情况: 医疗技术人员职称情况: 主任医师人;副主任医师人; 主治医师人;住院医师人。 护理人员职称情况: 护士人;护师人;主管护师人; 副主任护师人;主任护师人。 其他技术人员职称情况: 初级人;中级人;高级人。 10、床位与职工总人数之比 11、床位与医师之比 12、床位与护士总人数之比 三、教学任务:有(√)无(评审前三年)—————————————————————————————学校名称系人数 四、培训(评审前三年统计) 年份培训期数人数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细则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细则( 第二周期 )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级别确定和等次评审。按照《江苏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纲要》的要求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和任务,我省妇幼保健机构按省、市、县(市)三级设置。省建妇幼卫生保健中心;省辖市妇幼保健机构都要发展成为妇幼保健院;各县(市)及撤县(市)设立的区建好一所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也可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机构实行等级评审制度。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可创建三级妇幼保健院;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可创建一、二级妇幼保健院或等级妇幼保健所;每级设甲、乙两个等次;等次依据评审得分的高低确定。 目录 一、妇幼保健院功能与任务(50) (一)保健服务(15) (二)医疗服务(15) (二)社区保健指导(20) 二、专业科室设置(30) (一)保健科室(10) (二)临床科室(10) (三)医技科室(10) 二、人才队伍建设(100) (一)人员配备(60) (二)人员培训(40) 四、妇幼保健院管理(120) (一)组织管理(20) (二)信息管理(15) (三)财务管理(20) (四)设备管理(20) (五)设施管理(25) (六)环境管理(20) 五、保健管理与技术水平(150)

(一)保健管理(70) (二)保健技术水平(80) 六、医疗管理与技术水平(310) (一)医疗管理(100) (二)护理管理(50) (三)医疗技术水平(160) 七、医疗保健服务质量(140) 八、各项统计指标(100) 附件一:《三级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室技术标准》 附件二:《三级妇幼保健院临床科室技术标准》 附件三:《三级妇幼保健院医技科室技术标准》 附件四:《急诊抢救室基本装备》 附件五:《综合ICU基本装备》 附件六:《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七:《三级妇幼保健院有关指标计算公式》 附件八:《妇幼保健院(所)评审结论判定标准》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细则

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基层业务指导制度 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全县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做好培训指导和检查落实工作。 二、下基层指导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职责,指导时使用规范性术语,态度认真,下基层指导时不能擅自离岗,不办私事,有事请假,团结协作,服从工作分配。 三、妇幼人员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了解妇幼保健系统管理情况,检查县乡和乡镇之间收转信息、资料、卡册工作,并以会代训对基层妇幼人员进行理论培训。 四、妇幼保健人员每季度下基层指导工作一轮,并有督导记录。 五、负责基层指导的妇科人员、儿保科人员、信息科人员下基层指导时间每季度不少于10天,全年不少于60天。 六、下基层指导人员使用统一印制的基层督导记录,详细提出指导意见,一式二份,交给被指导单位一份,存留一份,并有指导人,被指导人签名。 七、下基层指导过程中发现特殊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每次指导写出小结报主管领导。 八、组织做好儿童体检建档工作,并做好质量控制及统计分析。 九、每年进行一次孕产妇及0-5岁儿童死亡漏报调查工作,并写查漏报告,反馈给各乡镇卫生院。 十、对基层妇幼工作人员进行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考核,一年不得少于两次,考核结果与单位经费挂钩。

妇幼保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一、实行分级培训,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记录,必要时有试题。 二、由省、市级医疗机构专家不定期的对我县妇幼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授课培训,强化业务知识提高医疗水平。 三、县级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乡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定期培训,必要时进行业务技能考核。 四、乡级卫生院负责定期召集村级保健人员进行培训,普及妇幼保健知识,提高基层业务技能。 五、所承办的各项培训任务,均应写出书面的培训计划,备好培训教材,做好培训记录等工作并备案。 六、负责授课人员应按培训计划及培训认真准备。 七、不定期组织本县资深医务人员深入基层进行技术指导、及发现并解决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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