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卡购卡发行章程及协议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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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责,规范购卡行为。

第二条:购卡人(以下简称“用户”)通过在指定地点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即表示同意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卡的申请和发行第三条:购卡人可以直接到指定销售点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也可以通过线上渠道进行购买。

第五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方应当在购卡过程中向购卡人提供购卡价格、卡片充值方式、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卡的使用第六条:购卡人在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之后,可以持卡到指定商户进行消费或充值。

第七条:购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利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非法或损害他人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购卡人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须保管好自己的卡片,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章:卡的充值和退款第九条:购卡人可以选择向销售方充值、线上充值或者到指定充值点进行充值。

第十条:购卡人进行充值时,应确保充值金额准确无误,一旦充值成功,不得要求退款。

第十一条:购卡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余额提现,提现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购卡人可以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有效期限内申请退卡,退卡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五章:卡的管理与安全第十三条:购卡人应该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将卡片丢失或遗失。

第十四条:购卡人在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丢失或遗失后,应第一时间向发卡机构进行挂失。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保障挂失后的卡片不会继续被他人使用。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购卡人和发卡机构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如协商不成,购卡人和发卡机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购卡人和发卡机构协商解决,并可以制定相关协议进行补充。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卡机构有权对章程进行修订,并及时发布修订通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甲方:(购卡人也称持卡人)乙方:(发\售卡人)甲方购买由乙方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并由乙方为持卡人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关事宜及形成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第一条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功能1.单用途卡的名称:2.单用途卡的种类:3.单用途卡的功能:预付凭证。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服务1.消费服务:乙方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但因具体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乙方可以提供的服务为准。

2.客户服务:乙方在确保甲方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1)客服电话:乙方提供客服电话以确保甲方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2)网站服务:乙方提供网站为单用途卡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为甲方提供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3.换卡服务:持卡人的单用途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旧卡到乙方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并缴付换卡工本费元/张,旧卡由乙方收回。

4.记名卡的充值、挂失、转让服务:记名卡可充值、可挂失、可转让。

挂失时持卡人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场所办理挂失手续,转让时需持卡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接收方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场所办理转让手续。

5.退卡服务:当乙方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内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6.安全保障:乙方确保单用途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7.甲方购买不记名卡的,应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卡片可到乙方办理激活、换卡手续。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确保甲方按照正常手续购买的单用途卡可以正常使用。

2.乙方应以网上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单用途卡的使用规则。

单用途卡购卡发行章程及协议合同协议书书修订版

单用途卡购卡发行章程及协议合同协议书书修订版

单用途卡购卡发行章程及协议合同协议书书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单用途卡购卡发行章程储值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降低用户支付门槛。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储值卡(含与其他机构共同发行的联名预付卡,下同)为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安德利公司、购卡人、持卡人、售卡渠道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储值实名账户”“购卡人”指使用现金、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储值卡的单位和个人。

“持卡人”指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储值卡,或凭借持有的储值卡主张相关权利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接入储值支付服务并为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

第二章申购第五条遵守本章程之约定内容,并满足本章程规定购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储值申购储值卡。

第七条单位一次性申购储值卡5000元(含)以上人民币,个人一次性申购储值卡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时,售卡渠道只接受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第八条如购卡人一次性购卡1万元(含)以上及具有储值认为的其他情况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章使用及有效期第十条凡使用储值账户密码(含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进行交易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如此产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持卡人需妥善保管储值卡,该卡不挂失,遗失、泄露及损坏的责任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单用途卡购卡发行章程模板

单用途卡购卡发行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用途卡的购卡、发行和使用,保障发卡企业、购卡人及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通过本发卡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人”)购买和发行的各类单用途卡。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人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其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换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四条本章程中的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购卡人”:指购买单用途卡的个人或单位。

(二)“持卡人”:指持有效单用途卡并使用该卡的个人或单位。

(三)“有效单用途卡”:指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过期、挂失、注销等情形的单用途卡。

(四)“有效期”:指单用途卡自购买之日起至终止使用之日止的时间段。

第三章单用途卡发行第五条发卡人发行的单用途卡包括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第六条记名卡发行:(一)持卡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

(二)发卡人须对持卡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进行核实。

(三)记名卡挂失、转让、消费等操作需持卡人本人或授权人办理。

第七条不记名卡发行:(一)不记名卡无需提供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

(二)不记名卡挂失、转让、消费等操作需持卡人本人办理。

第四章单用途卡使用第八条持卡人可在发卡人指定的消费场所使用单用途卡进行消费。

第九条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时,应确保卡内余额充足。

第十条单用途卡不得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单用途卡退卡第十一条持卡人可在卡内余额不足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退卡时,向发卡人提出退卡申请。

第十二条发卡人应在收到持卡人退卡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发卡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策略,对退卡业务收取一定费用。

第六章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发卡人应确保单用途卡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单用途卡,避免遗失、损坏或被盗用。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使用单用途卡,不得滥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甲方(购卡人):乙方(发卡机构):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为满足自身业务需求,购买乙方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为确保双方的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购卡协议:第一条卡片信息1.1卡片名称:1.2卡号:1.3面额:1.4有效期:1.5卡片用途:1.6发行日期:第二条购卡金额2.1甲方决定购买的卡片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_)。

2.2甲方购卡款项将以现金/转账/其他方式支付给乙方,并要求乙方在收到款项后一定时间内完成卡片的发放工作。

第三条卡片使用3.1甲方在收到卡片后,应妥善保管好卡片,防止遗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3.2甲方可以根据卡片面额和有效期,在乙方指定的门店或使用场所消费,也可以将该卡片提供给他人使用。

3.3若乙方发生经营变更、倒闭等情况,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此卡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卡片对应的金额。

第四条责任与义务4.1乙方应保证所发行的卡片的真实合法,并承担因卡片存在问题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4.2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规定使用卡片,并保证卡片不被非法使用。

4.3若甲方未按照乙方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卡片,乙方有权撤回该卡片,并不予退还已支付的金额。

4.4甲方同意按照卡片的使用规定进行使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操作,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卡片的使用,并不予退还已支付的金额。

第五条争议解决5.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若协商无果,可以通过向相关行政机构或者司法机关提起法律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约定6.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卡片有效期结束。

甲方(购卡人)签字:日期:。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

ⅩⅩ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单用途卡是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第三条单用途卡为磁条卡.若卡面上设有密码,则在交易时需要输入密码.第四条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第五条资金存款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规模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六条规模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资金存管标准协议和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标准格式由商务部指导制定可自行登陆“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查询.第七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1.“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买或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或个人.2.“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该卡具有循环充值、消费、积分等多种功能.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3.“不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卡内余额用完即有发卡企业收回.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第二章购卡第八条个人、单位或及其代理人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及其售卡企业购买单用途卡,且购卡后则视同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第九条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登记代码证等.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对购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通过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购买.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第十一条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指卡内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第三章使用第十二条使用范围:单用途卡限定在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第十三条有效期: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十四条不记名卡不可挂失,持卡者的单用途卡若因磁条或条形码损坏无法使用,可凭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更换新卡.记名卡若遗失,可在发卡企业办理补卡,补卡时均需缴纳元/张的补卡工本费.第十五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十六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十七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第四章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发卡企业的权利:1.发卡企业为购卡者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企业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者同意.2.发卡企业若发现单用途卡为伪造的卡片,或发现刻意侵占持卡者金额的行为,将立刻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发卡企业的义务:1.发卡企业以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单用途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2.发卡企业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站、网点咨询服务.3.发卡企业依法对购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者与发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购卡者或持卡者,下同的权利:1.购卡者享有按规定使用单用途卡的权利.2.购卡者有权知悉单用途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3.购卡者对单用途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企业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第二十一条购卡者的义务:1.购卡者未妥善保管,导致单用途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2.购卡者对单用途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单用途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3.购卡者不得在发卡企业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单用途卡,购卡者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4.购卡者不得将单用途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企业与购卡者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发卡企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购卡者购买单用途卡之日起正式生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和章程(示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和章程(示例)

卡购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购/持卡人):统一信用代码证/身份证:乙方(发/售卡人):统一信用代码证:甲方购买由乙方发行的X卡(下文简称本卡),乙方为持卡人在乙方处购买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时提供使用X卡进行支付的服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服务事宜形成约定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声明与承诺本协议已对与甲方的权益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及对乙方具有或可能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予以列示,请甲方注意。

甲方确认,在甲方购买本卡之前,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第二条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功能及购卡/充值金额1.单用途卡的名称:2.不记名卡3.单用途卡的功能:预付凭证4.购卡/充值金额:元张,购卡总额:元。

5.现金支付银行转账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特别说明:甲方为单位,且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的,或甲方为个人且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甲方采用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现金购卡。

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乙方将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服务1.消费服务:乙方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服务。

2.安全保障:乙方确保本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3.客户服务:乙方在确保甲方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1)客服电话:乙方提供客服电话以确保甲方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2)网站服务:乙方提供网站为本卡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为甲方提供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4.换卡服务:持卡人的本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旧卡到乙方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旧卡由乙方收回。

5.退卡服务:(1)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须退卡的,持卡人应于卡片有效期内向乙方提出相应退卡申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

发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购卡章程购卡人或持卡人在购买、使用预付卡前,请认真阅读本章程内容,务必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

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会议粗体下划线标注,请重点阅读。

当购卡人或持卡人在购买、使用预付卡是时,即已确认已经就本章程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任何疑义,并对本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同意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发卡企业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开展包括预付卡发型、销售、管理等内容的预付卡业务,为规范预付卡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预付卡是发卡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购买人缴纳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介质上储存了预付价值的购买凭证。

第三条发卡企业、购卡人、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发行与购买第四条购买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凭有限身份证件想发卡企业申购预付卡。

个人购卡时需提供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五条对于购买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金额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和个人,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于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RMB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RMB50,000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本公司将不收取现金,购卡人应以转账方式付款。

第七条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购卡开具“预付卡销售与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

线上购卡时,系统默认开具电子发票,用户可在提交订单前选择“电子发票”或“纸质普通发票”。

单用途卡购卡发行章程及协议8篇

单用途卡购卡发行章程及协议8篇

单用途卡购卡发行章程及协议8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XX单用途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XX单用途卡购卡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及协议。

第二条XX单用途卡是由XX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的,仅适用于特定商业领域或特定地区使用的预付费支付工具。

第三条发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用途卡购卡发行活动,应当遵守本章程及协议,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卡发行第四条发卡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购卡服务,并根据申请人的需求提供不同面值的单用途卡。

第五条申请人在购卡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承诺遵守本章程及协议。

第六条发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购卡申请后,及时审核并办理购卡手续。

审核通过后,发卡机构应当为申请人办理单用途卡的充值、激活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卡片使用第七条单用途卡仅适用于特定商业领域或特定地区使用,具体适用范围由发卡机构在购卡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单用途卡具有预付费支付功能,持卡人可以通过特定方式进行充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九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单用途卡及其密码,因保管不善或违规操作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单用途卡严禁转让、出租、出售或用于非法活动。

如有违反,发卡机构有权立即收回单用途卡,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一条发卡机构应当为持卡人提供唯一的账户,用于记录单用途卡的充值、消费等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持卡人可以通过特定方式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如有疑问,持卡人应当及时向发卡机构咨询或投诉。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单用途卡购卡发行的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如发生可疑交易或违规行为,发卡机构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相关账户的使用,并展开调查处理。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如因单用途卡购卡发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丁香岛渔券”购券章程第一章:丁香岛渔券的种类和功能第一条为了拓展丁香岛系列品牌产品与丁香岛景区服务的业务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丁香岛渔券是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渔券票面上体现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为不记名卡一种。

丁香岛渔券可于销售网点“丁香岛休闲生态乐园”内使用,对旅游、娱乐、餐饮、客房等服务项目根据门市价进行消费,或于润恒国际“丁香岛渔业”专卖店使用,根据门市价购买丁香岛品牌旗下各系列产品。

第三条丁香岛渔券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面值为 200 元与 1000 元两种,纸质防伪券。

第四条发行机构、购买人、销售网点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 (也称持券人)是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丁香岛渔券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网点”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丁香岛渔券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丁香岛渔券的购买、使用及有效期第六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人,均可向发行机构购买丁香岛渔券。

第七条购券人如果使用现金购买渔券,发行机构当即为购券人发放渔券;购券人使用非现金购券,发行机构在资金到账后为购券人发放渔券。

只有防伪认证成功的渔券才能进行消费。

第八条持券人可凭丁香岛渔券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丁香岛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销售网点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以现场支付渔券的方式完成。

发券机构有权调整销售网点及在销售网点内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单位一次性购买丁香岛渔券金额达 5000 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券金额达 5 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券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行机构将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条个人或单位购买丁香岛渔券,一次性购买 1 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购卡人及其代理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发行机构将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样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样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甲方:(购卡人也称持卡人)乙方:(发\售卡人)甲方购买由乙方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并由乙方为持卡人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服务事宜形成的关系约定如下:第一条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功能1.单用途卡的名称:2.单用途卡的种类:记名卡3.单用途卡的功能:预付凭证。

4.卡值标准:500 800 1000 2000 30005.注意事项:本卡记名、不计息、不透支、不可兑换现金、不退卡、可充值、可转让、可挂失第二条乙方提供的服务1.消费服务:乙方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但因具体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乙方可以提供的服务为准。

2.安全保障:乙方确保单用途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3.甲方购买不记名卡的,应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过期后的卡片可到乙方办理续期手续,否则将被停止使用。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确保甲方正常手续购买的单用途卡可以正常使用。

2.乙方应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单用途卡的使用规则。

3.对于违反本协议或章程使用单用途卡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卡。

4.甲方有权使用单用途卡到乙方进行刷卡消费,并有权享受与其他客户同等的各种优惠待遇,但商户针对特定客户的优惠除外。

5.甲方有权依据乙方提供的服务实现消费、查询、充值、消磁换卡等卡片的使用和管理功能。

6.甲方应依据单用途卡的使用规则合法合理的使用该卡片,甲方对单用途卡、密码等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甲方亦应合法合理的使用乙方提供的客服热线、网站等服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若因下列原因致使甲方不能使用单用途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单用途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甲方交易金额;(2)乙方因公安司法部门要求冻结的卡片;3.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议示范文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议示范文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议示范文本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议示范文本单用途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单用途卡协议应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

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

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

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模板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模板

一、总则1. 为保障购卡人(以下简称“甲方”)和发卡人(以下简称“乙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单用途卡(以下简称“本卡”)的发行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2. 本章程所称单用途卡是指乙方发行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特定功能、有限额、有限期、不可兑换现金的预付凭证。

二、卡的种类及功能1. 本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具体种类及功能如下:(1)记名卡:具有挂失、补卡、转卡等功能;(2)不记名卡:仅具有消费功能。

2. 本卡可在乙方指定的合作商户处使用。

三、卡的购买、充值、使用1. 甲方购买本卡时,应向乙方支付相应金额。

2. 甲方购买本卡后,可向乙方充值,充值金额应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充值额。

3. 甲方使用本卡时,应遵守乙方规定的消费规则和商户的经营范围。

四、卡的退卡及退款1. 甲方如需退卡,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1)本卡未激活或激活未满三个月;(2)本卡内余额为零;(3)甲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 甲方退卡时,乙方应退还甲方购买本卡所支付的金额,但扣除相应的手续费。

3. 如本卡已激活,甲方退卡时,乙方有权扣除相应的使用费用。

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1)购买、充值、使用本卡;(2)要求乙方提供本卡的相关信息;(3)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乙方退卡。

2. 甲方义务:(1)遵守本章程规定,合理使用本卡;(2)妥善保管本卡,防止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冒用;(3)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购买、使用本卡。

3. 乙方权利:(1)发行、销售、充值、退卡;(2)对甲方使用本卡的行为进行监督;(3)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对甲方使用本卡的行为进行限制。

4. 乙方义务:(1)保证本卡的正常使用;(2)保障甲方合法权益;(3)提供优质的服务。

六、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1. 甲方和乙方因本卡使用发生的纠纷,应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7篇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7篇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7篇篇1甲方(购卡人):[甲方姓名]乙方(发卡人):[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内容1. 甲方同意购买乙方发行的预付卡,并承诺遵守本协议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2.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行预付卡,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购卡金额及支付方式1. 甲方购买预付卡的金额为人民币[购卡金额]元。

2. 甲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购卡款项:(1)银行转账;(2)现金;(3)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方式。

三、预付卡使用规则1. 预付卡仅限于甲方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借予他人。

2. 预付卡具有有效期,自购卡之日起至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有效期届满后,预付卡自动失效。

3. 甲方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预付卡,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

4.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付卡的使用规则,并提前进行公告。

甲方同意遵守调整后的使用规则。

四、退款及退款规则1. 甲方有权在购卡后的一定时间内申请退款,具体退款规则如下:(1)自购卡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可无条件申请退款;(2)自购卡之日起的8-1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后方可申请退款;(3)自购卡之日起的16-3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更多的手续费后方可申请退款;(4)自购卡之日起的31个工作日及以上,甲方不得再申请退款。

2. 甲方申请退款时,应提供购卡凭证、本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退款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批处理。

审批通过后,乙方将按照甲方的支付方式将退款款项返还给甲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章程(示范文本)0219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章程(示范文本)0219

ⅩⅩⅩ(企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名(以下称为本公司)单用途预付卡(即XX卡)经营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本公司、购卡人及其它当事人进行与 XX卡相关的活动,适用本章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对 XX卡的发行、出售、兑付、退换及注销,购卡人对 XX 卡的购买、使用、转让、挂失及补换等。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 XX卡包括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XX卡3 、 XX卡4 为不记名卡,有效期为自售出之日起(或激活之日起)个月(除健美健身行业等非高消费场所的会籍卡外,不得低于36个月)。

(不)可循环充值,单张 XX 卡不记名卡充值后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

本章程所称购卡人指直接通过本公司或门店购买,或从其它购卡人处购买、取得 XX卡的消费者,包括法人(以下称为单位)与自然人(以下称为个人)。

1第二章预付卡的购买第三条购卡人购买 XX卡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5000元(含)以上 XX卡不记名卡的,应当出具有效证件供本公司进行登记。

购卡人为单位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购卡人为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第四条单位一次性购买 XX卡不记名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或单位、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汇款、网银、微信支付宝等。

第五条本公司出售 XX卡前,应当向购卡人明示本公司的信息对接情况、信用评级;本公司为失信主体或严重失信主体时,应当向购卡人书面告知购卡风险。

购卡人以任何支付方式购买 XX卡的,本公司均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卡人要求签订书面购卡协议的,本公司应当签订书面购卡协议。

2第六条购卡人在购买 XX卡时,应当检查预付卡是否完好,如发现损坏,应在购买当时要求更换预付卡。

购卡合同协议书

购卡合同协议书

购卡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购卡合同协议书甲方(购卡方):____________乙方(售卡方):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购买乙方发行的卡片(以下简称“购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购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卡片信息1.1 乙方发行的卡片为______(卡名称),卡号为______,卡片有效期为______年。

1.2 甲方购买卡片的数量为______张,每张卡片的面值为______元。

二、价格与支付2.1 甲方购买卡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2 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购卡款项。

三、卡片使用3.1 甲方在购买卡片后,应按照乙方的规定进行使用,遵守卡片使用条款。

3.2 甲方使用卡片时,应确保卡片处于有效期内,如有遗失、损坏,甲方应及时向乙方申请挂失、补办。

3.3 乙方对卡片的使用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四、售后服务4.1 乙方承诺,卡片在有效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

4.2 甲方在使用卡片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问题,可随时向乙方咨询,乙方应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违约责任5.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卡款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甲方(购卡方):____________乙方(售卡方):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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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卡购卡发行章程及协议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单用途卡购卡发行章程储值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降低用户支付门槛。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储值卡(含与其他机构共同发行的联名预付卡,下同)为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安德利公司、购卡人、持卡人、售卡渠道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储值实名账户”“购卡人”指使用现金、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储值卡的单位和个人。

“持卡人”指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储值卡,或凭借持有的储值卡主张相关权利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接入储值支付服务并为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

第二章申购第五条遵守本章程之约定内容,并满足本章程规定购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储值申购储值卡。

第七条单位一次性申购储值卡5000元(含)以上人民币,个人一次性申购储值卡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时,售卡渠道只接受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第八条如购卡人一次性购卡1万元(含)以上及具有储值认为的其他情况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章使用及有效期第十条凡使用储值账户密码(含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进行交易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如此产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持卡人需妥善保管储值卡,该卡不挂失,遗失、泄露及损坏的责任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储值不提供透支、提取现金及转账到银行卡等服务。

储值不提供赎回服务,但储值终止储值卡业务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储值卡为不记名卡,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日见卡背。

储值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到期后须付费延期,延期后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持卡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储值有权暂停或终止对持卡人的服务,所有损失需由持卡人承担:(一)持卡人单独或与他人合谋,进行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二)持卡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非法交易的;(三)储值调查持卡人身份及交易信息等情况,遭持卡人拒绝的;(四)持卡人在储值公布的售卡渠道之外申购储值卡的;(五)持卡人使用的储值卡为过期卡、伪造卡、变造卡等的;(六)持卡人有其他损害发卡机构、售卡渠道及其他持卡人权益情形的。

第十四条储值卡发生退款情况的,储值首先将退款退回原储值账户。

第四章费用收取第十六条购卡人申购储值卡时,除按预付卡面额支付等额款项外,还需向售卡渠道支付购卡手续费。

第十七条储值卡到期后,储值将一次性扣收管理服务费12元,付费后可延期使用180天,以此类推。

当卡内余额等于或少于12元时将被一次性扣收。

卡内余额为零时,该卡将无法使用。

第十八条上述费用收取具体以页面公布为准。

储值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及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适时调整费用标准。

按照公示的生效日期生效。

第五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十九条储值的权利(一)储值有权要求购卡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二)违反本章程使用储值卡的,储值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预付卡的使用;(三)储值为购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储值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同意,但终止前须提前在储值网站进行公示。

(五)因以下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储值卡的,储值对给持卡人造成的不便或持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以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1、储值经网站公告后的系统停机维护;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3、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储值系统障碍不能运行业务;4、电信、电力或银行的系统、设备、网站及服务中断、故障、不稳定或升级维护等原因而造成的储值服务中断、延迟或不稳定。

第二十条储值的义务(一)储值应当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提供储值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须知、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储值应当按约定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咨询及账务明细查询、异议更正等服务。

(三)储值应依法对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人/持卡人与储值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储值严格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储值服务协议》的约定保障持卡人的交易安全。

第二十一条购卡人/持卡人的权利(一)购卡人享有按本章程的规定及其他储值与购卡人的约定申购、使用储值卡的权利。

(二)购卡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储值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卡人/持卡人对储值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储值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二条购卡人/持卡人的义务(一)购卡人/持卡人应当按规定向储值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储值卡。

(二)购卡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储值卡,导致预付卡污损、遗失、被盗、被抢、被骗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卡人/持卡人对因储值卡、卡号及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储值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购卡人/持卡人不得在储值指定的售卡渠道之外的非授权渠道购买储值卡,亦不得在储值特约商户以外的商户使用储值卡进行消费。

购卡人/持卡人未按上述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储值(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制定。

储值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系统升级等需要修改本章程,储值将采取适当的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本章程当事人,如当事人不接受修改的,有权选择是否继续购买及使用储值卡;若当事人在本章程修改之后仍继续购买及使用储值卡的,即视为当事人接受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所指的“公告”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2012年10月31日起正式实施。

储值卡购卡协议基于购卡人(包括合作售卡方,以下简称“您”)向储值(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值)购买储值卡,为明确权利义务,您同意和储值签订如下协议:一、声明与承诺1.1 本协议已对与您的权益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及对本公司具有或可能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用粗体字予以标注,请您注意。

您确认,在您购买储值卡之前,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1.2 您同意,本公司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在本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购买储值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购买储值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购买储值卡。

二、相关定义2.1 “储值卡(含与其他机构共同发行的联名储值卡,下同)”是指由储值(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值”)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预付价值。

2.2 “储值实名账户”2.3 “购卡人”指使用现金、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储值卡的单位和个人。

2.4 “合作售卡方”是指经储值书面认可的并经储值在其网站公示的代理售卡商户。

2.5 “特约商户”是指接入储值支付服务并为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

三、储值卡服务3.1 申购3.1.1 您同意,申购储值时不得使用信用卡,您可以通过现金、借记银行卡等购买储值卡。

3.1.2 如下情况,您应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申购储值卡:3.1.3 如下情况,您应在申购提供有效身份证件:3.1.4 有效身份证件分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3.1.7 您同意,一旦您申购储值卡成功后,您将无法申请退款。

申购记录以储值系统记载为准。

3.1.8 您申购的储值卡将通过储值的合作物流寄达您提供的地址,请您务必确保您在申购时填写的信息是准确的。

您可以通过储值及其合作物流机构查询您申购的储值卡信息,如储值卡卡号(批次号)、物流寄递信息等,上述服务以储值提供的具体内容为准。

3.1.9 未经储值认可的购卡人,不得以合作售卡方的名义向第三人出售储值卡。

3.2 挂失储值不提供挂失及换卡服务。

3.3 赎回您同意,储值卡不办理赎回服务。

但储值终止储值卡业务或储值同意的情况除外。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4.1 储值的权利4.1.1 储值及合作售卡方有权要求您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4.1.2 储值有权拒绝不符合《储值卡章程》及本协议约定内容的购卡人的购卡申请。

4.2 储值的义务4.2.2 储值依法对您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您的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人与储值另有约定的除外。

4.3购卡人的权利4.3.1 您在付款购卡后,有取得储值卡的权利。

4.3.2 您有权知悉储值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4.3.3 如您对储值卡业务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储值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4.4 购卡人的义务4.4.1 您应当按规定向储值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申购储值卡。

否则,储值及售卡方有权拒绝向您出售储值卡。

4.4.2 您未妥善保管储值卡,导致储值卡污损、遗失、被盗、被抢、被骗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4.4.3 您对储值卡、卡号及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储值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4.4.4 您不得在储值指定的售卡渠道之外的非授权渠道申购储值卡。

您未按上述约定进行交易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4.5 储值在发现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反法律规定之虞时,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该储值卡的使用,经认定有违约违法事实后,将根据法律法规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并拒绝您使用储值服务之部分或全部功能。

4.4.6 除储值认可外,您不得以合作售卡方的名义从事储值卡销售。

一经查实,储值有权要求您支付相当于所售储值卡面值等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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