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大调整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非居民企业及其税收处理概述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2、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
(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类型(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1、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2)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减税:无机构场所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3、免征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的利息;(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所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经济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4、税收协定待遇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简介(一)源泉扣缴的对象源泉扣缴的对象仅适用于法第三条第三款。
(二)源泉扣缴的所得类型(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08年之后股息不再免税(2)利息所得;(3)租金所得;非居民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但租金所得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024年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题及答案指导

2024年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自测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下列关于税收特征的描述中,哪项不属于税收的基本特征?A. 强制性B. 无偿性C. 固定性D. 可变性2.关于公共财政支出中的转移性支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转移性支出直接表现为资金的无偿的、单方面的转移B. 转移性支出体现了政府的非市场性分配活动C. 政府的转移性支出主要用于购买性支出D. 社会保障支出是转移性支出的一部分3.在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财政资金转移的制度称为:A. 财政联邦制B. 财政分权制度C. 分税制D. 税收承包制4.下列税收收入中,属于消费税范畴的是:A. 增值税B. 资源税C. 消费税D. 房产税5、关于税收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税收应当公平,不应存在特权阶层免税B.税收应当保持中立,不应对特定产业或行为有所偏向C.税收的征收应当简便易行,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D.税收不应给社会带来额外负担,不应该过多地影响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提升6、关于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的财产税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财产税主要针对个人财产进行征税B.财产税主要针对企业资产进行征税C.财产税主要包括车船使用税和车船购置税等税种D.财产税在地方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具有重要作用7.在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是:A.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B.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 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D.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8.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以下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A. 国有企业B. 私营企业C. 外商投资企业D. 个人独资企业9.以下关于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减免税优惠、各项税收抵免等。
B.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在中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指依照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外没有住所、场所、管理机构,或者在中国境外有住所、场所、管理机构但与所取得的所得无实质性关联的企业,在境内取得的所得支付给中国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行为,中国税务机关颁布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一、纳税义务的确认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境内扣除义务人应履行纳税义务。
境内扣除义务人是指支付所得给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必须在取得所得后15天内在缴税地办理纳税义务登记,并按月或按季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
二、所得计算和税款缴纳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境内扣除义务人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所得额计算,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税款。
非居民企业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费、财产转让所得等。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税款缴纳管理,税务机关要求境内扣除义务人在支付所得给非居民企业时,应当在扣除所得的总额后,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并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三、信息报告义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境内扣除义务人在支付所得给非居民企业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非居民企业的基本情况、所得的性质、金额,以及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等。
境内扣除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报和报送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境内扣除义务人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账务凭证等。
四、税务检查和纳税信用管理为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的有效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境内扣除义务人的税务检查和纳税信用管理。
税务机关有权对境内扣除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核实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同时,税务机关还对境内扣除义务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信用评价结果将涵盖纳税诚信情况、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事前咨询和纳税申报义务等。
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案例:跨省涉税数据共享

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案例: 跨省涉税数据共享通过跨省涉税数据信息共享, 深圳市国税局海洋分局日前联合海南省三亚市国税局, 成功对一境外企业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征收企业所得税3830万元, 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税收主权与税收利益。
近日, 深圳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海洋分局)联同海南省三亚市国税局开展专项行动, 充分运用涉税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成功征收入库香港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830万元。
信息共享把握征管先机据介绍, 该项联合行动针对香港某非居民A企业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合同标的为三亚市C企业股权, 受让方为总部驻深圳B企业, 股权转让涉及交易金额达3.83亿元人民币。
股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8月底在中国香港签署, 协议约定香港A企业将持有三亚C企业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企业, 并于协议签订后120日内办理完成转让交易相关所有手续。
根据协议规定, 协议签订后7日内, 受让方深圳B企业将转让对价支付至以转让方A企业名义开立的资金共管账户, 由买卖双方共同监管。
在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后, 受让方深圳B企业从资金共管账户款项中支付转让方香港A企业所应缴纳的税款, 并协助办理资金共管账户付款手续。
三亚国税部门在日常征管中获悉辖区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后, 第一时间把它作为重大事项报告海南省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海南省国税局随即迅速知会受让企业所在地深圳市国税局。
由于此次股权转让交易行为涉税金额巨大, 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两地税务机关迅速启动双方沟通联动机制。
深圳市国税局指定受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海洋分局具体跟进处理, 海南国税机关也及时将三亚C企业的基本资料及纳税信息发送深圳市国税局, 并着重提示股权过户交易完成时限。
两地涉税信息数据的充分共享, 为推动该笔股权交易的如期完成和税款征收的顺利入库提供了有力保障。
解惑答疑确认征税权限考虑到非居民税收征管的特殊性, 海洋分局一方面积极主动与受让方B企业相关负责人沟通联系, 一方面指定专人实时跟进股权交易进度, 同时就纳税人提出征税权限疑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历史资料。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的24个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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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的24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10月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
37号公告将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并同时废止国税发〔2009〕3号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全部内容,以及24号公告、7号公告等文件的部分条款。
至此,曾在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产生深远影响的3号文和698号文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转由37号公告接棒,在未来成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37号公告对源泉扣缴税收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安排,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要求,而被废止文件中有些规定虽然没有出现在新的文件之中,但由于上位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规定而会继续执行。
为了方便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学习、理解和用好新的源泉扣缴税收政策,省局组织编写了《广东国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问答(1.0)》。
问答目录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范围是什么?2. 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时扣缴义务人如何界定?3. 扣缴义务人应在什么时候履行扣缴义务?4. 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怎么处理?5. 扣缴义务人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外币支付或计价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进行外币折算?6. 扣缴义务人在解缴应扣税款时如何区别是否含税的不同情形进行所得换算?7. 非居民企业取得源泉扣缴所得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8. 扣缴义务人还需要履行合同备案义务吗?9. 扣缴义务人还需要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吗?10.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和申报地点如何规定?11. 扣缴义务人应如何进行扣缴申报?12. 扣缴义务人还要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吗?13. 当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时,扣缴义务人应如何处理?14. 非居民企业取得源泉扣缴所得应履行申报缴纳税款义务的情形、时间及地点是如何规定的?15.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如何处理?16.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追缴措施?17. 如何区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属于“已扣未解缴”,还是“应扣未扣”的情形?18. 向非居民企业追缴应纳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19. 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和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20.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21.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22.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如何计算对应股权成本?23.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在什么时候?24. 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如何折算为人民币?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47c8ab0be23482fb5da4c8b.png)
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2010-02-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地方税务局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包括转让中国境内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企业股权等,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税款核定第六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第七条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按固定比例核定;(二)按实际收入核定;(三)按成本加成核定;(四)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第八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合同、协议等资料。
第四章税款征收第九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以采用源泉扣缴或者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源泉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并及时解缴国库。
第十一条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并及时解缴国库。
第五章税收优惠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照中国法律及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或者协议,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源泉扣缴义务人或者指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2017 3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0-17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实务别误读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三大问题

财税实务别误读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三大问题近期,网上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简称《管理办法》)的话题不少,观点各异很正常,但是,有篇报道的题目却让我诧异了。
这个题目是《100万美元以上账户余额的中国税收居民要注意了,你的信息将被交换到国内税务机关》,我很肯定的说,这个题目有误。
下面简单的说说《管理办法》涉税信息报送的问题。
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首先,看看所称的金融机构及金融账户的指向这里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金融账户是指:存款账户、托管账户以及其他账户。
金融账户包括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
其中的存量账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一)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金融机构保有的、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二)2017年7月1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开立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账户:1.账户持有人已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了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的;2.上述金融机构在确定账户加总余额时将本款第二项所述账户与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视为同一账户的;3.金融机构已经对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进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4.账户开立时,账户持有人无需提供除本办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的。
其次,了解一下存量账户尽职调查是怎么回事《管理办法》所称尽职调查,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而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记录相关账户信息。
实际上,一直以来,金融机构在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下,为了反洗钱目的早已经开展了类似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财税实务总局2015年第48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总局2015年第48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纳税⼈规定(⼀)居民企业(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的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款)(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款)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的组织。
(条例第三条第⼆款)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产经营、⼈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条例第四条)相关⽂件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需要注意此⽂件的适⽤范围和⽂件制定的背景,主要是为解决红筹上市国企分配股息的免税问题及返程投资框架下重复交税问题。
(⼆)⾮居民企业(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企业。
(所得税法第⼆条第三款)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三条第⼆款)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农场、开采⾃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条例第五条)⾮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在中国境内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视为⾮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的机构、场所。
(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条例第⼋条)(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操作手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操作手册一、概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操作手册,以供相关部门和企业参考。
二、纳税义务主体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与之有关联关系的非居民企业。
三、税务登记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2. 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变更、注销等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手续。
四、税款的计算与申报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2. 非居民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按季度或年度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3. 非居民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材料作为依据。
五、税款的缴纳1. 非居民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应缴纳的所得税款及时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2. 非居民企业应如实填写缴款书,并在缴款书上注明纳税人识别号、国别、税款性质等相关信息。
3. 非居民企业如需提前支付或者分期支付所得税款,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担保或者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税务稽查与查核1. 税务机关有权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和查核,非居民企业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的账务凭证和资料。
2.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将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提供给税务稽查机关,说明和核实所开具的发票和凭证等。
七、税务争议解决1. 非居民企业在纳税工作中如有争议,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进行解决。
2. 非居民企业如需咨询相关税务问题,可向税务机关咨询,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咨询。
八、违法行为和处罚1. 非居民企业如有逃税行为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追偿。
2. 非居民企业应当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保持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
财税实务云南地税: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财税实务云南地税: 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一、业务类别
国际税收
二、业务概述
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
上述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
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 向所得发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外国企业税收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
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程序
纳税人备齐资料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申报。
六、附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外国企业税收报告表》;(2)税务
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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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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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新旧规定对照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新旧规定对照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旧规定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事项新规定2017年第37号公告原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及未扣缴税款的追缴及处理方式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依法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需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由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
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发〔2009〕3号: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居民企业未依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国税函〔2009〕698号: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外支付股息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股息,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4号公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09.25
•【文号】财税[2008]130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哪些非居民企业需自行申报所得税

哪些非居民企业需自行申报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在国内没有固定住所或者管理处所的境外企业。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要依法缴纳所得税。
然而,并非所有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自行申报所得税,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才需要进行申报。
下面将详细介绍哪些非居民企业需要自行申报所得税。
首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居民企业需要自行申报所得税:1. 在中国境内有经营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有经营场所并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需要自行申报所得税。
经营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办事机构、销售点等。
这些非居民企业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基进行缴税。
2. 在中国境内有财产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拥有财产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也需要自行申报所得税。
这些财产包括房产、土地、设备等各种形式的资产。
非居民企业需要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纳税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计算所得,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3. 在中国境内没有场所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但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所得需要自付税款的非居民企业;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场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所得需要缴纳税款,也需要自行申报所得税。
这些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非居民企业从中国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
除了以上情况外,非居民企业还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自行申报所得税:1. 受托代理人需要行使纳税义务;如果非居民企业将某个受托代理人委托为其申报所得税,那么该受托代理人就需要行使纳税义务。
也就是说,虽然申报的主体是受托代理人,但所得税的实际义务人还是非居民企业本身。
2. 依法规定需要纳税的其他情形;对于那些不属于以上情况,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纳税的非居民企业,也需要自行申报所得税。
这些情形通常是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殊经营方式所涉及的纳税问题,依法应当缴纳所得税。
综上所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申报情况主要取决于企业是否有经营场所、财产或分支机构,并且所得是否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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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大调整
今年以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大幅度调整。
在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相互协商程序、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和源泉扣缴方面一些执行多年的政策已或将不再继续。
一、关联申报方面。
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关联申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
填表要求及口径见该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2017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废止。
二、同期资料管理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同期资料管理作出规定。
国税发〔2009〕2号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不再执行。
三、相互协商程序方面。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56号),从2017年5月1日起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调整。
国税发〔2009〕2号文第十一章废止。
四、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国税发〔2009〕2号文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十二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