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谈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谈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谈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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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极其重要意义。本文就确定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作粗浅的探析. 【关键词】: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一)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产品缺陷. (1)默示担保条件默示担保条件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

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要求;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等,就是法律对产品质量规定的默示担保条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明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即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产品标识、广告、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责任,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3)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或提供过程中的原因而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现象。缺陷的核心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有时是潜在的。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质量缺陷、指示缺陷。设计缺陷,是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质量缺陷,

安全质量目标责任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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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博友 关于我 日志 zhangxw1 大学毕业,中级,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有驾照C1牌,有GMP、ISO9001、ISO14001内审员证书,对SGS、EHS体系较熟悉,在日本学过5S并有独特的见解。在国营、民营、港资、日企有十几年工作经验,其中历任工程部、人事行政部、安全部经理,园区事业部、环保事业部总经理级职位,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擅长和政府机关、相关团体建立并保持关系。相信有我的加入你的财富更有保障。 加博友关注他 最新日志 综合练习题--安全主任 安全专业练习题--安全主任 家具工厂(综合)管理规定 邦友通地板综合废水处理问题 怎样提取电镀废水硫酸铜和硫 电镀废水中的含氰、含铬废水 该作者的其他文章 博主推荐 相关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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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有效性

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有效性 一、引言 产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企业向市场提供的,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或欲望的有形物品和无形服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产品品种得到了极大丰富,产品质量水平亦稳步提升。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当前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质量安全风险客观存在,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如何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识别风险、监测风险、研判风险、防范风险,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意义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是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以后,质检部门经过深刻反思,在转变产品质量监督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随着风险监控职能的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确定了“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工作方针,并从2011年起,将“严格实施风险分析”列为保安全的“六个严格”之首,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把风险分析作为保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全面建立风险监测、风险研判、风险预警和风险快速处臵机制,对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臵,避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 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掌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产品检验检测、结果分析,为风险研判和风险处臵提供依据;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早发现、

早研判、早控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从源头上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通过开展风险监控工作,可以促使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转变,切实提高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从而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发展情况 目前,我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较快。自2010年起,总局结合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工作,每年选取玩具、学生用品等量大面广、涉及特殊群体、老百姓关注度比较高的消费品,利用监督抽查样品,开展了风险监测试点实践。通过试点实践,积累了一些风险监测工作经验,掌握了一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在快速处臵“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等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总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挂牌成立。2012年,总局成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完成了18种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动风险监测工作。今年,在总局分批次开展30类以上重点工业产品的主动监测工作基础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河北、安徽、河南、福建、广西、山东、浙江、四川等省市质监局纷纷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和产业特点,组织实施了儿童服装、节能灯、充电器、纸巾纸、家具与装饰材料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基本形成了从点到面、从跟着媒体热点走的被动应对到主动实施监测的工作局面。 四、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分析 虽然我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发展较快,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历史条件限制,风险监测体系尚不完善,监测手段、人力资源、监测对象筛选、监测计划布臵和实施、监测数据利用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不少差距,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有效性

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动员会议上的讲话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bd13788000.html,)/演讲致辞/会议发言 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动员会 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xx区化工行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动员部署会议,对深入分析当前我区化工行业质量安全形势,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相关生产企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生产企业切实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刚才,区质监局报告了xx区化工行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情况,部署了开展化工行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具体要求,同时,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xx处的xx*处长向大家介绍了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意见。开展化工行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十分迫切的重要工作,请同志们深刻领会会议的动员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按时按要求完成各作目标任务,下面,我重点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进行化工产品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这一段时间,全社会关注的目光都集中在“xx奶粉事件”上,大家都知道,这起事件的主要问题是,在婴儿奶粉等奶制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了三聚氰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是严禁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的,是什么人在奶制品生产过程中大量添加三聚氰胺,这一点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相信不久会给出一个答案。但有一点是非常值得反思的,这个事件暴露出化工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这就是我们对化工行业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控制不力,未能建立有效的化工原材料和产品的追溯机制,导致化工材料流入非法渠道,以致于被不法分子利用,添加到奶制品生产过程去,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造成严重伤害,让人扼腕痛心!在这个时候,开展化工行业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我区化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确保我区化工企业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杜绝类似“xx奶粉事件”再次发生,显示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抓紧时间,攻坚破难,奋发有为,切实做好。 二、恪职尽责,扎实推进化工行业专项检查各项工作 我国的产品质量相关法律体系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主管本辖区的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能部门,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质监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各尽职责,按照开展化工行业专项监督检查动员部署的要求,扎实推进,

产品的标准、质量与质量责任分别是什么

产品的标准、质量与质量责任分别是什么 一、产品与产品标准和质量 1、产品的概念 2、产品标准 3、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产品质量的定义是,产品能满足规 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所谓总和是指在标准中规 定的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 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根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的即是合格产品,方可认为达到了质量要求。 二、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判定上述主体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 默示担保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它要求 生产、销售的产品应该具有安全性和普通公众期待的使用性能,因 此是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基本要求。违反该义务,无论是否造成了消 费者的损失,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 3、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在大部分国家的相关法律中,产品存在不合理 的危险,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的核心标准。合理的危险是不可避免 的危险,不是产品缺陷,但要如实说明,如香烟一般都含有焦油, 否则便无香味,包装上应明确注明“吸烟有害健康”。我国的产品 质量法不仅保留了安全性条款,还将产品标准条款引人产品缺陷领域,使产品缺陷认定在许多场合下变得更容易进行,亦更有利于对 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相关却不相同的概念。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 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这一点在法学界已有共识。 相关阅读: 产品包含以下三个层次: 核心产品:产品中给购买者带来的基本利益和效用,即产品使用价值,是顾客真正要买的东西。在产品整体概念中是最基本、最主 要的部分。 形式产品:核心产品借以实现的形式,即向市场提供的实体或劳务的外观。 附加产品:顾客购买产品时所能得到的附加服务和利益。 产品与商品的区别: 有人把产品理解为商品,其实是不确切的。产品和商品的区别在: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产品,商品的生产是为了交换,而当一种产品经 过交换后进入使用过程后,就不能再称之为商品了;当然,如果产品 又产生了二次交换,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它又能被称之为商品了。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责任书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责任书 农产品质量安全其实也是很重要的,我们整天在跟农产品打交道,写一份关于农产品质量的安全责任书,可以让客户放心。下面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范文篇一 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10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XX]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农产品安全工作实际,胡屯镇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农产品监管措施,建立一个机构完善、措施到位、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安全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三)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具体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

文件精神。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村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保证有2个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员专门从事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行政村设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员,负责村级农产品质量监管与信息报送工作。 (三)认真执行上级部门高毒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蔬菜产区无高毒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 (四)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确保上市产品的包装内可以查询到生产农户的信息。 (五)认真落实农产品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每个生产基地、每个蔬菜大棚、每块菜田都要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人,并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机构设置不健全,或不能有效运转、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任分解不明确,将追究责任;对于监管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过或撤职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xx镇人民政府(盖章)代表:(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代表:(签字) 20XX年月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范文篇二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阶段小结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阶段小结 根据省局关于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活动的工作部署,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严密部署,结合我局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组织执法人员对我辖区工业产品和消费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对可能存在的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抓实抓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工作。 一、基础情况 1、5月份和6月份以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76人次,车辆44次。对农资、建材、装饰装修材料、汽车配件、车用油品等方面进行了检查。排查企业44家,查出企业2家,建材案件一家,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装饰装修材料案件1家,价值30360元人民币。 2、初步完成了工作目标。我局以整治人民群众关心的产品质量问题为切入点,全面排查了质量安全风险,整治了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了各种质量违法行为,加强了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教育治理,提升了质监工作的水平和队伍形象,增强了质量安全风险处置的主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了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实现了“两确保”、“一提高”的监管目标,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了良好

的质量安全环境。 3、针对百姓关注的农资热点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在播种时节组织了质监利剑“农资打假下乡”专项行动,在建宁乡结合化肥、种子现场进行了真假识别讲解,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时应注意的常识问题,通过此次活动的组织和宣传得到了广大农民朋友的充分认可。在此期间,我科还对各乡镇的农资销售点进行了农资专项检查,抽检化肥产品三个批次,全部合格。 4、我局成立了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对全局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5、围绕我辖区内的工作实际和近年来各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在排查工作中实行道德教育与综合治理、全面排查与集中整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建设了长效机制、改进了工作、有效解决了当前问题,边查边改边完善,从点到面、从上到下、从内到外完善了工作机制。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经济基础差,经济欠发达,缺少有相当规模的公司厂家,总体仍处在“低、小、散”规模和分散化经营的状态,加上广大群众相应知识贫乏,意识淡薄,使监管难度增大。绝大多数生产企业、规模较小,量大面广,科技含量低,生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全)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健全质量安全保障制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质量安全管理员由本单位销售人员组成。 第二条单位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设施设

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条禁止销售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第五条建立健全的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 第六条单位在采购、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实施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做好贮藏和供应等销售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不受污染。 第八条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落实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按规定做好留样工作。健全追溯制度,确保质量安全。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二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

质量管理责任书

中冶建工集团君悦花园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质量 责 任 书

项目经理质量责任书 一、质量管理目标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 二、质量责任制管理 1、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经常对项目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及质量意识的教育,以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质量观念,处理好进度与质量的关系。组织班组严格按"五不准"的原则和设计图纸、规范、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质量措施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2、负责落实项目质量责任制。按上级的创优质责任,定期检查实施情况,监督生产过程中的标准化管理,对施工中进场和使用的材料、构件、器材质量负责监督。 3、认真执行“三检制”,“样板制”。组织工长、质量员、班组长进行工序自检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4、对每道工序的质量负责,对本项目劣质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支持质检人员的工作,对质量监督站和项目部质检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班组进行整改。 5、对违章作业、拒不改正的单位及个人,有教育、处理的责任及权利。 6、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预验,交工验收,质量回访。发现质量事故,生产出劣质产品,必须如实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如隐瞒不

报,擅自处理,对造成后果负全部责任。 责任人: 年月日

项目工程师质量责任书 一、质量管理目标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 二、质量责任制管理 1、对本项目施工工程质量技术负直接责任,协助项目经理搞好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规范、规程、标准和项目部制定的质量、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本项目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学习施工验收规范、分项工程工艺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负责实施。 4、负责制定本项目技术工作规划与质量升级规划。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季节性施工措施,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并负责督促实施。 5、组织项目工程技术、质量交底,编制新工艺、新技术的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对新工艺、新材料的“样板”工程质量作出鉴定。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

附件1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以下简称风险监控)工作,预防和消除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食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等产品以及进出口产品的风险监控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存在的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及后果。 本办法所称风险监控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相关主体采取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处置等措施监测、控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检验

检测和分析,识别和验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对已经存在或者潜在的风险及危害因素进行评价,确定危险程度,提出降低并控制危害产生的解决方案的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主要负责风险信息的汇总和分析研判,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工作,按照指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采取和落实风险处置措施。 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风险信息的采集、核准、预研判和预处置,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预防和处置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五条【技术支撑】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具体技术工作。 省级质检部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技术机构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质检总局成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与风险监控有关的技术评审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信息系统】质检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快速预警系统,收集、分析、处理和发布产品质量安全风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篇1 为了确保本单位(人)组织生产销售的果品达到安全、卫生、优质的质量要求,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现郑重承诺: 1、果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符合生产无公害食品(果品)、绿色食品(果品)的相关要求,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农药使用准则、肥料使用准则的要求使用农药、肥料。特别是农药的选择和使用上严禁甲胺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的使用,积极使用生物农药; 3、果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果品的容器包装、工具等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果品无污染; 4、建立果树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果树各生育期农业投入产品的名称、用量和日期等。 5、如不按照上述承诺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篇2 为确保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 康和安全,本企业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是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企 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本企业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管理制度、环境 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检验条件等持续 保持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的条件,如发生重大变化,15 天内向质监沣东新城分局申报。 三、本企业严格按照有效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并做好 生产记录,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各项指标 和相应规定的要求,保证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四、本企业每一批次的产品都要进行出厂检验,不经 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检验设备定期检定;检 验员定期培训;做好并保管好检验记录。 五、本企业周围环境卫生清洁、无污染,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设备、库房保持整洁干净;从业人员具有健康证明,上岗时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并进行定期培训。 六、本企业承诺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添加剂使用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安全产品召回 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等项制度,并如实记录制度的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应如何处理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应如何处理?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产生的责任可能兼具两种责任性质: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等等。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通过对以上两种民事责任的区别及其竞合的特征等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有许多不同之处。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同一种不法行为有时具有多重性质,可能同时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称为“责任的竞合”。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行为,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又直接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即所谓的“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既可以追究请求相对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但是,由于两种责任的不同,权利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却可能产生迥异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由原告自主选择的原则,一般而言,在举证责任方面,若违约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

人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在责任形式方面,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而不包括人身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人身责任而不包括违约金责任。权利人不能就同一产品质量纠纷同时根据两种责任提出诉讼请求,只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请求权人应从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诸方面综合考虑,以最终确定采取何种诉讼请求。应当注意的是,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或《刑法》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销售者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应当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书整理版

食品安全责任书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精神,为有效开展我公司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和食品加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以下责任: 1、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质量否决权。 2、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材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3、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和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传染病和其它疾病。 4、生产加工的食品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5、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品;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发霉变质原料、国家命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 6、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监测、检验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7、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要求;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 8、列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产品应积极争取条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不得无证无照生产加工上述产品。 9、扩大产品范围的生产加工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10、加强企业内部培训,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加工企业(盖章)企业法人:负责人: 日期:日期:

[人造板,产品质量,因素]人造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分析论文

人造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分析论文 1人造板产品质量现状及影响 1.1我国人造板产品质量现状 人造板作为流行的装修材料以及家具材料,其质量的好坏对于人体的健康至关重要。人造板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对于消费者,企业以及国家都会造成伤害,其危害涉及多个方面。 第三,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消费者信心,企业利益受损。 2我国人造板生产工艺过程的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分析 2.1人造板生产工艺流程 人造板生产线是指用旋切机将原木旋成单板,再将单板按纤维方向互相垂直排列胶合、压制而成。由于人造板主要包括胶合板、刨花(碎料)板和纤维板等三大类产品,其延伸的产品种类达上百种,本文只列出其主要的工艺流程见下图[5]。 人造板主要工艺流程 2.2人造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分析 有学者对人造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可分为物理类风险因素、化学类风险因素和生物类风险因素。[6] 从人造板的生产工艺一步一步的分析其质量安全风险因素。 原料,人造板的原料以木质原料为主,木质原料的内结合强度,表面结合强度等物理风险因素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最终产品的好坏。 切削过程中,注意切割的板条的形状和厚度,为了保证生产的质量,板条的厚度与尺寸需要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在GB/T 5849―2006《细木工板》标准中要求保证芯条的宽度与其厚度之比不大于3.5[7]。 施胶过程。人造板的胶黏剂中的主要化学物质为甲醛,在施胶过程中要胶黏剂的选择以及涂胶量的控制对最终产品的甲醛释放量影响至关重要。 组坯过程中,将不同的木材按照一定方式重新组合,这将改善木材的某些性质如各项异性、不匀质性、吸水厚度膨胀率、内结合强度、表面结合强度、湿胀性等这些性质对于最终产品质量都会产生影响。 干燥以及加压过程。在干燥以及加压过程中都会对人造板的含水量产生影响,人造板的含水量将会影响到产品牢固性以及甲醛释放量的影响。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三篇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三篇 篇一: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为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我单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我单位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二、依法取得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资质。 三、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四、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企业从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明确各级各类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严格岗位责任制考核。 五、建立完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能力,严格原料进厂查验制度、过程检验制度、成品出厂检验制度。建立出厂产品的检验原始数据和检验报告,需要保留样品的,按规定留样。保证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六、建立完善产品质量溯源制度,建立和保存产品生产记录和销售台帐,保证产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 七、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加强自律,保证产品的标识内容全面、真实、可

靠;保证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伪造产品产地,不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及质量标志,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安全警示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企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八、建立完善售后服务制度,接受消费者的产品质量查询,严格落实“三包”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九、接受群众、媒体和质监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质监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承诺单位(签字盖章): 年月日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众所周知,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人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国法律对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基本上都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即不以产品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只以产品本身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即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种立法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义务就是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或者约定,当事人在产品质量方面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一定行为的行为。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三是产品缺陷。 由此可见,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不是同一概念,这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特殊的民事侵权。产品质量责任是再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包括相应的责任、产品瑕疵担保(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以及刑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其次,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通常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职员无关;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 再次,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外,其责任形式还有合同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另外,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没有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 责 任 书 胡屯镇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月

2014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农产品安全工作实际,胡屯镇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农产品监管措施,建立一个机构完善、措施到位、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安全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三)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具体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村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保证有2个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员专门从事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行政村设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员,负责村级农产品质量监管与信息报送工作。 (三)认真执行上级部门高毒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蔬菜产区无高毒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

(四)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确保上市产品的包装内可以查询到生产农户的信息。 (五)认真落实农产品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每个生产基地、每个蔬菜大棚、每块菜田都要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人,并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机构设置不健全,或不能有效运转、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任分解不明确,将追究责任;对于监管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过或撤职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胡屯镇人民政府(盖章)村民委员会(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2014 年月日

2016年儿童玩具(塑胶玩具)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

2016年儿童玩具(塑胶玩具)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监测分析报告 摘要:近期,苏州市质监局开展了儿童玩具(塑胶玩具)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本次共采集样品50批次,本地生产企业抽样5批次,市场买样28批次,电商平台买样17批次。检测项目分监督项目和风险监测项目二类,其中监督项目中合格42批次,合格率为84%,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标识及使用说明、锐利尖端、增塑剂项目不合格。风险监测项目50批次儿童玩具(塑胶玩具)中有28批次检出溶剂残留总量,检出率为56%;11批次检出苯类溶剂残留,检出率为22%。 一、产品概况 儿童玩具是指专供儿童游戏使用的物品,是儿童把想象、思维等心理过程转向行为的支柱。儿童玩具能发展运动能力,训练知觉,激发想象,唤起好奇心,为儿童身心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目录,玩具可分为塑胶玩具、电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毛绒玩具,其中塑胶玩具占据玩具市场的75%以上,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包括大型超市、批发市场、儿童玩具店、学生用品店、网络电商平台等均有销售。本次风险监测对象为玩具中的一大类——塑胶玩具。 二、本次风险监测情况 (一)样品来源 本次风险监测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采样,流通领域包括超市、文具用品店、电商平台等,所采样品基本覆盖了市场主流品牌,包括A+B、快乐小鲁班、澳贝、爱亲亲、汇捷、AULDEY、Nibobo、广宇诚、美乐欣、NEEU等。本次共采集样品50批次,其中,生产企业5批次,超市25批次、文具用品店3批次、电商平台17批次,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不同采样渠道批次数统计表

(二)检验依据 本次风险监测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如下: GB/T 5009.60-200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296.5-2006《消费者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 GB/T 6040-2002《红外光谱分析方法通则》 G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4-2014《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22048-2008《玩具及儿童用品聚氯乙烯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三)检验项目 本次风险监测的具体项目及检测依据如表2所示: 表2 本次风险监测项目及依据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则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 可见,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既相关又不相同的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 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 二、赔偿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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