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一)

9.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一)
9.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一)

《刑法原理与实务》教案(首页)

适用班级:法学专科课时45分钟

课题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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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特征和要件;理解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根据。

重点·难点:

(一)犯罪客观方面(重点)

(二)危害行为(难点)

实施步骤方法教学内容提要时间

复习提问导入新课讲解新课归纳小结布置作业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的概念。危害行为的特征。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不作为。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危害行为的地位。危害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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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一)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中居于主导地位。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的概念: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危害行为的特征。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不作为。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危害行为的地位。危害行为的作用。

课外作业

1.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

2.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一)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中居于主导地位。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在这些要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危害行为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常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而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客观性。犯罪行为作为人的一种活动,可以分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事实。犯罪的客观方面同犯罪的主观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实情况,是犯罪心理态度的客观外在表现。作为人活动的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能为人们所直接感知。(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多样性。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最为复杂、多样。犯罪客观方面,涉及与犯罪行为实施有关的客观事实情况,它表现为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使用一定的方法,对一定的客体进行侵害,造成一定的后果。我国刑法上有四百多个罪名,各有自己的特殊性,从而显示出各种具体犯罪的差别性、复杂性和多样性。而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突出地表现在各自客观方面的复杂、多样化。具体言之,表现为以下两点:其一,有些犯罪侵犯同样客体,但客观方面却不同。比如,同是侵犯公私财产关系,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的行为方式却不相同。其二,有些犯罪行为方式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因而其犯罪性质也不同。比如,同是盗窃行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一般财物的,构成侵犯财产的盗窃罪,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盗窃公文、

证件、印章罪。(3)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我国刑法总则在对犯罪的故意、过失等范畴作规定时,包含了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我国刑法的分则性条文则通常比较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当然,有些犯罪由于是客观方面的内容比较明显,众所周知,刑法便没有详细描述其客观方面,但我们可以从刑法对该罪名的规定中把握其客观方面的要件。由于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故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其具体内容;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客观要件,就是成立这种犯罪不可缺少的要素;反之,就不是这种犯罪的要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正确定罪与量刑有着重要意义:(1)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如果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一切犯罪来说,危害行为的有无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志,无行为则无犯罪。因为仅有思想而没有将思想外化为行为,就不可能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不成立犯罪。对于某些犯罪来说,危害结果及特定的犯罪方法、时间、地点的有无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比如,过失犯罪以具备特定危害结果为要件,如果没有发生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就不能认定。又如,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若不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实施的,就不成立刑法典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重要界限。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上往往是相同的,法律之所以把它们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比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侵犯财产的各种犯罪之间的区别,就是如此。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也主要在于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具备。比如,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是否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行为人是否收受了他人的财物。(3)犯罪客观方面是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根据。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化,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客观上的危害行为才能实现。因此,要查清罪犯的主观方面必须认真分析其客观方面。通过考察罪犯实施的行为,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以及行为实施的各种客

观条件,才能正确地揭示出罪犯的心理态度。(4)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就不同的犯罪来讲,刑法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罚,主要是依据其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从而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就同一性质的犯罪来讲,犯罪客观方面对量刑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从立法上看,刑法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是否加重处罚的根据;其二,从司法实践中看,同一种性质犯罪的不同案件,因为它们所实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时间、地点、条件、具体对象的不同而影响它们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导致刑罚的轻重不一。此外,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否齐备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刑法典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

第二节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指出,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构成,自然也无刑事责任可言。因此,研究和把握刑法上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危害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其表现形式,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

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这类无意识和意志的身体动静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在睡梦中或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这些情况下的举动,并不是人意志或意识的表现,因而即使在客观上对社会有损害,也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这种情况下的行动并不表现人的意志,甚至违背其意志,因而也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行为。比如,铁路扳道工突发疾病不能履行扳道的职责,致使列车相撞。这里,扳道工未履行扳道的义务就是由于突发疾病这种不可抗力所导致的。(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是违背行为者主观意愿的,客观上他对身体强制也是无法排除的,因此此等行为也非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比如,正在运行中火车的司机被罪犯捆绑,无法履行职责,导致严重交通事故。这里火车司机的未履行职责就是由于身体受到强制而无法实施法律所要求的积极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所实施的损害社会的行为,除非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而属于合法行为的以外,其他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而达到触犯刑法程度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因为这时行为人是在其意志和意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这一行为。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二、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是不当为而为。比如,以枪杀人而构成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的作为就是直接违反了刑法中的“不得杀人”的禁止性规范。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凡是只能由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消极行为就不能构成。作为一般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个别孤立的动作,因此不能机械得将一个犯意所支配的若干有机联系的动作和活动环节,分解为多个作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就行为人自身的表现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体的作为。无论是利用身体的哪个部位的动作,只要符合作为的特点,就是作为的具体实施方式。比如,行为人既可以是利用

四肢,拳打脚踢的伤人、杀人,也可以是口出秽言的侮辱,眼神示意的教唆。(2)利用身份条件的作为。行为人利用自己所具有的特定身份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除了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之外,还可能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3)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这种作为方式的特点是,行为人利用工具的某种属性作用于犯罪对象使对象产生某种改变从而侵害或威胁犯罪客体,是一种最常见的作为实施方式。物质工具的种类很多,除了刀枪棍棒、绳索毒药等普通作案工具以外,各种现代化的高科技产品都可能成为实施危害行为的工具。(4)利用自然力的作为。自然力是指水火雷电等自然现象。在现实世界里,行为人利用自然力进行犯罪的案件并不少见。(5)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只要行为人以身体活动驱使动物,就是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比如,利用毒蛇猛兽伤害、杀害他人。(6)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行为人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而实施危害行为。比如,行为人利用精神病人杀人,利用未满14周岁的少年进行放火、决水。

三、不作为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比如,负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对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而情节恶劣的,就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等;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不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故意杀人罪、决水罪等。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不仅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等等。比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行为人拒绝抚养、赡养的行

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被视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换言之,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才是不作为法律义务的根据。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仅机械地根据法律条文上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运用法理,分析有关法律规范的内涵及行为人同所发生的法律事件的关系,加以确定。(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具有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业务的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比如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人的职责,游泳场的救生员负有抢救落水人的义务,值勤消防队员负有灭火的义务。严格来讲,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亦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因为这类义务一般都由各种法规、条例、规则所规定,其效力的根据仍在于法律的规定。但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行为的前提是担任相应的职务或从事相应的业务,因此,与一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相比,又有显著的不同。(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如果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从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或威胁,就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比如,约定抚养他人婴儿的人对该婴儿负有抚养义务,如果不尽此种义务致使婴儿死亡的,就应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广义地包括自愿承担义务行为。(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比如,行为人驾驶汽车将行人撞伤,就负有将行人送往医院抢救的义务。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是一个理论上争议较大的问题。我们认为,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既然由于它而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的状态,行为人就有义务消除他能够消除的危险。当然,对这一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不作为成立犯罪除了存在特定的义务以外,还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那就不可能成立不作为的犯罪。而在存在履行特定义务实际可能的情况下,行为人却未实施刑法规范所要求的作为,致

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自然应负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当时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不作为之所以能成为与作为等价的行为,就在于它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第六讲典型谬误

第六讲 典型谬误 1.论证品质的基本规范 一个“好的”论证,即是一个“逻辑上有说服力的”论证 一个好的论证需要满足三个最基本的条件: 论证的每一个前提都是可接受的[A c c e p t a b i l i t y]可接受性 论证的前提与结论是相关的[R e l e v a n c e]相关性 论证的前提一并为结论提供了充足的理由支持[S u f f i c i e n c y]充分性2.相关性是前提具有支持性的必要条件(不相关谬误) 相关与不相关的判定 当且仅当A的真或假支持或反对了B之为真或为假 [A提供了某种证据或理由影响着我们相信或接受B之为真/假] 当且仅当A的真或假不影响(不支持也未反对)B之为真或为假 [不存在支持或削弱的任何关联性] 相关性的复杂性 有时,相关性依赖于某些特定前提/额外信息的支持 P r o s e c u t o r:请问被告,你是左撇子吗? D e f e n s e L a w y e r:反对!法官大人,这个问题根本不相关! P r o s e c u t o r:可是,法官大人,我们将证明凶手是个左撇子。如果能表明被告也正好是个左撇子,这显然与他是否犯案是极其相关的。3.A c c e p t a b i l i t y可接受性 (1)前提的可接受性针对于论证的受众或对象,但是,可接受性并不等同于被接受性(a c c e p t a n c e) (2)每一个前提都是理性地可接受的,即,可接受与否应取决于它是否有其合理的证据支持 (3)W h e n P r e m i s e s a r e A c c e p t a b l e? 它由适当的子论证所支持 它在别处得到过合理的辩护 它是先验的/必然的为真 它是常识 它是基于可靠证言或恰当的权威 4.S u f f i c i e n c y充分性 (1)前提为结论提供了充分的支持,即它们使得结论因之而变得可以被合理地相信或接受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本章重点:本章主要阐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及意义;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故意的类型;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的类型;意外事件的概念,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概念,两者的关系;刑法中认识错误及其类型、意义。本章的重点在于掌握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概念、类型,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联系和区别,意外事件的概念及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本章难点:犯罪行为是罪过心理的客观反映,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反对脱离罪过心理的客观归罪。在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章的基本要求:掌握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概念、类型,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联系和区别,意外事件的概念及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本章的课时安排:5课时。 一、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念 1.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2.特征:第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第二,这种心理态度针对的是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第三,它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第四,它是刑事责任的 主观根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1.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包括犯罪人的罪过(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和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中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主观条件,称为选择性要件,犯罪动机不是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三)犯罪主观方面内容 犯罪的主观方面所关涉的问题,主要是犯罪的故意与犯罪的过失(统称为罪过)、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除此之外,还包括某些与犯罪主观方面相关的问题,诸如意外事件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等。 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因此被称之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因此也称之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却影响量刑。 至于意外事件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关问题,由于它们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也有必要纳入犯罪的主观方面来阐述。 (四)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联系 1.二者同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缺一不可。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客观方面表现出来,而且只有行为时的罪过才是犯罪主观方

刘凤科5-犯罪构成要素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核心内容: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除此之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还有哪些分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观方面 2、危害行为 3、作为 4、犯罪对象 5、犯罪对象 6、危害结果 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不定项选择题 1、犯罪的客观方面() A、仅指危害行为 B、仅指危害结果 C、仅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D、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2、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可分为() A、基础要件 B、先决要件 C、必要要件 D、选择要件 3、犯罪行为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B、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C、作为与不作为 D、明知行为与不明知行为 4、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有() A、遗弃罪 B、遗弃伤员罪 C、故意杀人罪 D、放火罪 5、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A、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B、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态度之间的联系 C、客观方面要件与主观方面要件之间的联系 D、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6、不作为犯罪要求的特定义务是指() A、道德义务 B、法律规定的义务 C、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D、因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7、下列犯罪中,()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A、包庇罪 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C、遗弃罪 D、偷税罪 8、下列犯罪中,()只能由作为构成。 A、诬告陷害罪 B、故意杀人罪 C、强奸罪 D、遗弃罪 9、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A、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B、对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非必备条件 C、只作量刑情节考虑 D、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10、作为的形式可以包括:() A、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 B、利用动物实施 C、利用精神病人实施 D、利用自然力实施 11、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A、人在睡梦中的行为 B、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行为 C、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行为 D、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判断题

犯罪构成要件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主张犯罪论体系应有三部分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迈耶尔的犯罪理论体系继承了贝林格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框架。但迈耶尔与贝林格的观点还有不同,他认为有些场合下,违法性是由主观要素所决定的,所以存在有主观的违法要素。梅次凯尔提出了由行为、不法和责任组成的犯罪体系,梅次凯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论和违法性论合二为一构建成不法论。而小野清一郎赞同传统的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犯罪论体系,但是,他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的类型,也是有责类型。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 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概述: 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疑编号506046070101] 【答案】B 【解析】选项A 错误。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不成立正当防卫。选项C 、D 错误。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 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 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对卖淫、嫖娼 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 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第5、6章 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

幻灯片1 第五章犯罪客体 幻灯片2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社会关系说: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法益说: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规范违反说: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存在于社会中的规范联系。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幻灯片3 犯罪客体的地位 ●犯罪客体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彰显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是分析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必须 考量的因素; ●考察犯罪客体的内容对于准确量刑也是必不可少的。 幻灯片4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 1.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102、221) 2.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206) 3.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236) 4.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337) 5.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257) 幻灯片5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本质 2.有助于准确定罪 3.有助于正确量刑 幻灯片6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幻灯片7 ●1、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 关系的最高层次。 ●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的一般客体 的主要内容 幻灯片8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 分类。 幻灯片9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划分依据:客体的复杂性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2、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划分依据: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为标准 幻灯片10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幻灯片11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一定;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不是;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不一定;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 幻灯片12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幻灯片13 犯罪客观方面定义与特征 ●定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 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法定性 ●客观性 ●特征危害性 ●主导性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圣才出品】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概念题 1.犯罪的客观方面 答: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特征包括: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2.不作为(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危害结果(上交2009年研) 答: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二、简答题 1.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北化工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武大2013年研) (2)不作为犯的类型构成。(南师大2010年研) (3)简述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理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1)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①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 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b.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c.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②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即不为一定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 ③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后者是指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一)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含义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或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从具体要件中抽象出来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形形色色、千姿百态,但根据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原理,可以从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中,科学地概括出各种不同犯罪构成的共同组成要素,这便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与具体要件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共同要件寓于具体要件之中,通过具体要件而存在;共同要件只能大致地包括具体要件,而不能完全代替具体要件;具体要件比共同要件丰富,但具体要件不可能都是共同要件。将共同要件与具体要件联系起来研究,有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虽然不可能成为认定具体犯罪的法律依据,但对认定具体犯罪又起着重要作用:具备共同要件的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不具备共同要件的行为则不可能符合具体要件,因而不可能成立犯罪。 (二)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确定 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的是前苏联刑法理论的观点,即认为犯罪构成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3)犯罪主体,指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少数犯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对于上述传统观点,不少人提出了异议,并阐述了新见解。 有人认为客体不是要件,因为客体就是犯罪侵害的对象,而且没有必要将其列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25]但是,客体与对象在刑法上不应是等同的概念,根据通说,前者是社会关系或利益,后者指人与物,故说客体就是对象并不一定合适。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攻击客体)与保护客体(法益),二者分别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可见,外国刑法理论也未将客体与对象等同起来,只是名称与我国不同而已。

刑法复习资料3(犯罪概述、构成要件)

第四章犯罪概述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立法经验,从犯罪的阶级实质和法律形式的统一上给犯罪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并通过《刑法》第13条体现出来。 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侧重于从行为与社会的角度分析。本质上,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各种损害。 1、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①对国家或人民的利益已造成的实际损害; ②潜在的危害性,即造成的现实威胁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如:总则中规定的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 2、确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 ①应依据事物的本质来把握行为的性质,而不是现象; ②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的统一。 不能由危害后果倒推犯罪 现象:甲死亡,尸体倒在路边 ①被乙故意杀死故意杀人罪 ②被乙过失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 ③乙是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④意外事件 ⑤突发急病死亡 3、确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用弹弓打烂一路灯,该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吗?构成犯罪吗?随地吐痰有社会危害性吗?构成犯罪吗? 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些属于道德范畴,有些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它们不受刑法调整。 从程度上看,并非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应认定为犯罪,只有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犯罪行为即严重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解决罪与非罪的核心。 (二)刑事违法性; 侧重于从行为与刑法规范的角度分析。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确定某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不仅在内容上必须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而且在形式上必须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刑事违法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基本特征中的反映。 (三)刑罚当罚性; 侧重于从行为与国家的反应方式的角度分析。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前面两个特征,就没有刑罚当罚性这个特征。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本章要点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内容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非共同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2.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3.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是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5.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动静)。(动是指身体积极的动作,而静则是指身体的消极的静止)。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活动,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4.危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刑法上的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法律要求人们不应为,而行为人却有所为,即“不当为而为”。 作为的表现形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刑法犯罪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刑法犯罪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刑法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二、危害行为 三、危害行为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不当为而为之”(违反禁止性规范)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刑法中大多数犯罪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如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逃脱罪、强奸罪。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它自然具有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此外,还具有以下特殊性: (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称其为“有形性”。如:将一名妇女按倒,强行实施奸淫行为。思想不能构成行为犯罪,因为思想属于人的主观认识的范畴,一定的思想只有行诸于外才能对社会产生影响,从而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 (2)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的动作。例如:扒窃行为,由靠近被害人,将手伸入被害人衣袋或提包,窃取钱物等动作组成。 (3)作为是违反刑法禁止规范的危害行为,称其为“违法性”。刑法规范由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组成,禁止性规范,即要求人们承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其行为模式是禁止人们这样行为的模式,其法律后果是否定式的。 2.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 指行为人实施作为犯罪的表现方式。作为犯罪虽然表现为一系列的身体动作,但由于人是一种具有理智的高级动物,因而行为人在实施作为犯罪时,并不限于利用本人的身体以实现一定的犯罪意图,而且还利用各种犯罪工具及手段,将本人的犯意付诸实施。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行为(包括四肢、五官)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作为犯罪,犯罪人还必须要有一定的身体动作,这些身体动作主要表现在对物质性工具的操纵上,即对一定工具的使用上。如果纯粹利用工具实施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必须要有利用行为,这种利用往往是通过一定的身体动作表现出来的,如决水,必须有挖毁堤坝的行动。 (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判断题 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2.刑法中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3.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4.不作为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非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5.犯罪客观方面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或者受到损害的程度来划分的。() 6.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睡梦中的举动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7.甲对乙实施抢劫,乙乘其不备逃跑,甲在后紧追,乙在横穿公路过程中被正常驾驶的汽车撞死,甲乙死亡的结果对甲的影响是: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导致在对甲的抢劫罪量刑时,考虑这一结果。() 8.从自然意义上讲,犯罪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属于一种客观事实特征,因此犯罪客观方面是包括犯罪客体在内的客观事实特征。() 9.不作为之所以与作为一样属于危害行为,同样可以成立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作为在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10.行为人盗窃了某一老太太的全部钱财,该老太太自杀。财物损失和老太太自杀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危害结果。() 11.对于具体案件,只要把它的刑法因果关系搞清楚了,就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 12.实行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只会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1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必须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行为,没有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1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二、简答题 1.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2.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特定义务的来源。 3.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4.如何理解刑法中危害行为? 三、论述题 1.试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2.试述我国刑法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 3.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错; 5.错; 6.对; 7.对; 8.错; 9.对;10.错;11.错;12.错;13对;14.对

犯罪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

中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 具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其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盗窃罪不同于诈骗罪、故意杀人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就在于他们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从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看,有详有略。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明确,立法者认为不需要对犯罪构成作详细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规定的较为简单,例如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简单。而对某些难以简单的犯罪,则表述得较为详细,例如,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就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论上有相当大的分歧: (1)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状态要件; (2)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主体、危害行为、客体; (3)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a.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b.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c.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d.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三)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是指不是每一个犯罪构成而是部分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例如,一般的犯罪对犯罪主体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能成立,但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则要求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才能成立。如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又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但有一些特定的犯罪以一定的时间、地点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犯罪,刑法规定必须是在禁渔区、禁渔期、禁猎区、禁猎期这些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才能构成。 【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本身的特点,犯罪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又可分为二大类,即客观的要件和主观的要件。犯罪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这些反映行为人事实特征的特征的构成内容。无论是犯罪构成具体要件、共同要件还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统称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主体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称之为犯罪的主观要件。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要件相统一。那种只根据人的所谓犯罪思想,而不问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就予以定罪,称之为主观定罪,中国封建社会中的“腹非罪”就是“主观归罪”的典型。而只根据行为和行为的损害后果而不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和过失就予以定罪的,称之为客观归罪。古代刑法大都以结果论责任,而不问主观上有无故意和过失。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二者形式不同,实质一样,都是极端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反映,必然导致乱判滥罚,冤及无辜。而中国刑法犯罪构成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因此,严格按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就能有效地避免发生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的错误。

青少年必读书系(小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第七章 刑事责任

什么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庭,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廖,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才构成犯罪? 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归结为社会利益,是一种有益的探索。犯罪客体的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3)根据犯罪客体的范围大小,可以将其分为三类:①直接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②同类客体。复杂行为的同类客体是指被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③一般客体。犯罪行为的一般客体是被所有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表现于外部的、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客观事实特征。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问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这些内容可分为必备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必备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即危害行为。如盗窃行为、抢劫行为、放火行为,等等。选择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具备的要件,即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结果、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必须达到刑法规定年龄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为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一般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只要具备了作为一切犯罪主体最基本的条件就可以构成犯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所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个: (1)必须是有生命的自然人;(2)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3)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特殊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例如,渎职罪就是属于特殊主体的一类犯罪,必须是具有某种职务的人才能构成这类犯罪。单位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合称罪过),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四项内容。其中故意或过失的心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犯罪客观要件——第九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客观要件 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1)犯罪客观要件,又称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 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必要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选择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行为 作为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不作为 关于持有问题 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危害结果的种类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危害结果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 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 犯罪其他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种类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其他客观要件的法律规定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犯 罪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2)犯罪客观要件具有以下特征: ①客观性 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又称将犯意表现于外的现象。犯罪客观要件是与主观要件相对立的内容,因而其特点是可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的内容。 与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对应的客观要件,不但包括犯罪的行为、结果等,而且包括犯罪客体。这里的犯罪客观要件仅指犯罪客体之外的其他客观事实内容。 ②多样性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及所包含的要件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特点。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最为复杂、多样。 ③法定性 依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犯罪的客观要件必须具有法定性:就具体的犯罪来说,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应该具有哪些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 2.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主要是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以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各种事实情况是否为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需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必要要件与选择要件。 (1)必要要件 ①必要要件是指构成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情况。 ②危害行为是必要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选择要件。 ③关于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必要要件存在分歧: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精选.

犯罪构成三阶层基本内容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因此,犯罪构成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两层次”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美国即采用该模式。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在此问题上,我们小组坚持“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更为合理,“三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阶层”体系认为,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据此,犯罪的成立要件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任或责任。并且,按照(1)→(2)→(3)的顺序分层次判断。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罪行法定主义决定了犯罪不只是一种反抗社会的侵犯行为,而且必须首先是符合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侵害国民的人权。一般来说,作为构成要素的因素包括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客观要素有:行为、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客体、行为状况。主观要素有:故意、过失、目的、倾向等。 (二)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即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这是第二重判断。尽管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场合,虽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是实质上却并不违反法秩序,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来排除犯罪的成立。 (三)有责性。在经过前面两个步骤的判断之后,犯罪的成立还要求第三重的判断,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即能够将对行为的非难加之于行为人。一般来说,有责性的要素包括故意、过失、责任能力、违法性的意识和期待可能性。这些要素决定了责任是否存在,并最终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对于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故意、过失的行为人的行为,则不可以进行责任非难。例如,幼童的行为,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实施的行为,意外事件,不具有违法认识的可能性的行为等。 “该当行一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也与刑法三个基本原则相适应。由罪刑法定主义的原理出发,可以推导出构成要件体系该当性这一要素;由法益保护主义的原理出发,违法性这一要素得以解释;更进一步,由责任主义的原理出发,可以导出有责性这一要素。 三阶层体系最大的一个特点,便在于它的阶层性。因此三阶层体系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断,是由形式(外部)到实质(内部)、由抽象(一般)到具体(个别)、由客观到主观的逐层递进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是形式的判断一般的判断、定型的判断;违法性是实质的判断、具体的判断、非定型的判断、客观的判断;有责性是个别的判断、内部的判断、主观的判断。根据阶层的体系,判断顺序绝对不可颠倒。而一般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以及英美的犯罪成立条件是平面的,即犯罪构成由具有等价性的要件组成,各个要件处于平面关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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