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 行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省幼儿园统一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努力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加快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促进幼儿园规范化、个性化发展。

二、等级评定对象与条件

浙江省内所有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办学满一年的幼儿园,均可参加等级评定。.

三、等级与评定标准

1.全省幼儿园在准办园以上共分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2.《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见附件。

四、等级评定的实施

1.幼儿园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三级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二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一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估并报省教育厅审批,由省教育厅

审核、批准并核发等级证书。等级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

2.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程序如下:各幼儿园按《浙江省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自查后,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的有关部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的申报级别,组织三级幼儿园的评定,审核二级、市级县、一级幼儿园的申报材料并报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组,进行评估与等级认定。设区市教育行

政部

门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一级幼儿园的评估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幼儿园等级评定的结果在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3.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组在评估时应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看(教育活动、资料)、听(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问)、评(评分、评级)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估与核查,并填写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幼儿园等级评定

工作用表。

4、幼儿园申报各等级的年限要求:新审批的准办幼儿园1年以后方可申报三级幼儿园;新认定的三级幼儿园2年以后方可申报二级幼儿园;新认定的二级幼儿园2年以后方可申报一级幼儿园。

5.对新办幼儿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办园条件和实可直接预评为二级及以下根据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际情况,

等级,办学满一年后正式申报等级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再根据实际评估情况认定或降低其等级。

五、等级幼儿园的管理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