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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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盈精密”)委托,作为长盈精密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期权注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长盈精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期权注销的授权和批准

(一)2013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与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于2013年11月19日就《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

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2013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

查〈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备案并确认无异议。

(四)2014年2月12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1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六)201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议

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列入股权激励对象

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列入股

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规定的获授条件。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

与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一

致,未发生变化。同意该449名激励对象按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七)2015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及行

权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为434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1,230.42万份,

行权价格为16.82元;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127.14万份。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

及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15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及行

权价格的议案》,并对调整后的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调整后确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九)201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

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5人因个人

原因于2015年2月6日之前离职。公司拟注消已授予前述15名激励

对象的股票期权共计11.22万份。

(十)2015年6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公司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事宜。

(十一)201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上述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

事宜。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期权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公司章程》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期权注销的具体情况

自公司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熊乐华、徐金璐、资小衡、瞿吉林、罗开光、黄远照、李玉、王武兴、饶红彪、林江萍、李科、黄小华、崔光知、许晓聪、方爱民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11.2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经核查,金杜认为,公司本次期权注销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公司章程》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事项

本次期权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无异议意见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并披露注销完成公告等事项。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期权注销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期权注销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期权注销的具体内容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

本次期权注销的相关事项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期权注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无异议意见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并披露注销完成公告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_________

潘渝嘉

_________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

王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电网公司 二零零八年发行第一期300亿元短期融资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财富中心A座40层 2008年1月

目 录 页次 释 义 (3) 第一节 引 言 (4)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4) 二、金杜制作公司本次发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6) 第二节 正 文 (7) 一、发行人发行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7)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10) 五、本次发行的承销 (10)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申报材料 (10) 七、结论意见 (11)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金杜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公司或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所指的短期融资券 本次发行公司2008年发行第一期300亿元短期融资券 《审计报告》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瑞华恒信审字 [2007]第11978号《审计报告》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

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二零零八年发行第一期300亿元短期融资券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国家电网公司 金杜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融资券发行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一九九三年经中国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经司法部和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金杜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杭州、西安、青岛、日本东京、美国旧金山以及香港设有分所,其业务范围包括金融与银行、证券、公司、企业并购、诉讼和仲裁、商事投资、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领域。 公司本次发行的签名律师为王建平律师和宋彦妍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联系方式如下: (一)王建平律师 王建平律师为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合伙人和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主要执业领域包括金融、证券、公司、投资等法律事务。 王律师先后参与并负责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H股A股、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H 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H 股、阜丰集团有限公司H股;新浪网、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NASDAQ)、香港慧聪国际资讯有限

法律顾问合同完整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法顾字第号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甲方决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如下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根据法律与事实,为甲方在行政管理、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日常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和减少潜在风险,在法律范围内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2.就甲方日常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协助甲方修改、审查重大合同或其它重要法律文件;审查甲方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提交法律审查意见; 3.接受甲方委托,就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参与非诉讼谈判、调解;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签署或接收法律文书;

4.根据需要,参与甲方因工作发生的对外磋商、谈判活动,就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分析、论证;签署或接收法律文书; 5.应甲方要求,对甲方工作人员作法律实务知识宣讲、培训; 6.办理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壹年,即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2.本合同期满后,由双方另行协商并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顾问律师 1.结合甲方的选择,乙方指派孙小雪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指派的常年法律顾问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协助完成;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全面、客观地向乙方和乙方律师介绍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事务的有关情况,提供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律师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如遇有关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3.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提出意见,但应当是客观、真实的,且不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4.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关于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金杜”或“本所”)接受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中大股份”)的委托,就其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公司章程”);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关于本次会议通知的相关文件; 4.公司本次会议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以及 5.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会议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本次会议通知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核查,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金杜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验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金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以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等。金杜认为,该等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并经金杜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金杜核查,本次会议的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标准版)协议书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协议书

编号:FS-DY-20120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协议书 有关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_____ 乙方:_____律师事务所 为了甲方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提高甲方依法管理的水平,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委派____律师为责任律师,负责处理甲方的日常法律事务。甲方若遇到专业法律事务或甲方认为宜由责任律师以外的律师办理的事务,由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或与责任律师共同办理。 二、乙方承诺所派责任律师为甲方提供以下优质法律服务 1.就甲方在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

问题提供建议和有关法律依据,使甲方依法办事,保证其决策的合法性; 2.草拟、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合同、协议书、决定、章程等法律文书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3.协助甲方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企业所需的法律信息,解答企业提出的法律咨询; 4.协助甲方开展对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活动; 5.指导甲方单位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6.对甲方重大经营项目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7.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需责任律师直接面对第三人的法律事务; 8.参与甲方的改制、合并、分立,分支机构的设立、清算等法律工作事务; 9.代理甲方参与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 10.处理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如发生复杂的法律事务(如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诉讼、仲裁等预计投入工作超过____小

(完整版)公司解散清算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公司解散清算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方案针对贵公司拟清算、解散之事宜,经认真分析、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推出本工作方案,供参考。 一、工作目标 依法办理解散清算事宜,妥善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剩余资产,确保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再为公司承担不可知的法律责任,避免法律风险,是本所为贵公司的解散清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指派专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全程负责贵公司的解散清算工作,具体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如下事务: 1、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提供法律咨询,为公司解散清算事务起草、制订股东会决议、解散通知和公告、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有关法律文件; 2、协助公司成立清算组,并协助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清算组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3、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解散备案、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 4、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清算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协助股东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联系工作; 5、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团队与工作方式 本所将指派由周维坤律师、刘佩琪实习律师及其他律师助理组成法律服务团队负责办理,服务团队采用不固定工作方式,服务团队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联系处理工作。同时,在必要情况下,服务团队将邀请与我所有合作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清理财务、税务问题,包括在清算中处置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所引起的税务负担,避免法律风险。 四、具体工作计划与步骤 1、根据公司章程与法律规定,召集股东会会议,起草、制定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会议决议。 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表决等程序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会议召开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 试题目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 一、案例分析题 三个案例, 第一个是公司法的案例,涉及到企业间拆借、相互投资、中外合作企业、出资不实、破产清算、债务承担等法律 问题有两个:1.分析案件中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各方的违法之处;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支持谁,理由。 第二个是个合同案例,涉及到委托加工合同,买卖合同,法人及股东之间的关系等法律问题。 问题也是两个,同上。 第三个也是一个合同案例,主要是关于提单的,涉及到提单的法律性质,与基础关系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 问题也同上,有两个。 二、翻译 1.英译中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到第91条。

2、中译英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三、如何处理与合伙人的关系 你的合伙人让你在一天内替他写一份针对客户的演讲稿。你实在想不出怎么写,不得不去问合伙人。请问,你会问那些问题 四、英文写作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731-27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对专业的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专项法

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甲方设立股权转让的法律服务, 1、服务阶段包括: (1)、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审查; (2)、转让过程的协议的起草、谈判; (3)、转让过程中程序性的代理; (4)、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系列法律纠纷的顾问及处理。 2、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控股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0层 2009年2月25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杜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金杜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篇一:法律服务方案 有限公司 法律服务方案 日期: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提示:本服务方案仅针对并发送指定客户,非公开宣传资料 XXXXXXXXXXXXX公司 法律服务方案 XXXXXXXXXX公司: 非常感谢贵公司对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与邀请!为使贵公司对本所及可提供法律服务有较充分的了解,特制作本服务方案。我们真诚期望凭借本所及律师在法律服务领域丰富的专业经验、良好的服务素质与业内声誉,能够赢得为贵公司服务与合作的机会。 我们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非常希望为贵公司的项目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我们相信,凭借本所律师在该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并通过对本所优质资源的综合调配,一定能为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达到规范公司运作、防范法律风险、减少纠纷产生、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提升项目品牌效益等目的。 一、航向律师事务所简介

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法律服务提供商,在成立之初,即确定了专业化发展的路径,在业务的研讨中、在资源的培养上,在律师的选取上以及在对外宣传中,均以“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和“行政教育法学”两项优势业务作为事务所主体业务范畴。积极拓展建筑房地产等法律服务业务。 航向所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注重引导、培养企业的发展需求,为丰富企业的投资、融资渠道提供法律指引,为企业的股权结构调整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在为企业提供系统服务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比如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或者为企业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提供意见或方案。 航向所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并不是简单地就案议案,将定纷止争作为服务的终极目标,而是更多地将服务前臵于预防环节,通过积累,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在服务手段上,培训、座谈、辅导…不一而足,在服务追求上,帮助我们的客户专注于主营业务或其核心事业,从而使我们的客户在营商活动中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节约成本并保障其稳定发展,引领企业向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进程迈进,得到了中小企业主的首肯,巩固了事务所的服务地位。 目前本所的服务对象集中于浙江省内、上海、北京等区域。本所部分法律顾问单位有浙江大学、杭州市教育局、杭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通用版)

A contract is generally a legal act of both parties and can only be established if th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fter signing.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通用版)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通用版)说明:合同一般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才能成立。签订合同后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鉴于: 1.甲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2.乙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由于甲方的经营活动会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因此甲方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决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

世纪游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1-02-1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已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1月口头提出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口头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PPP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内容

PPP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内容 【本服务内容大致包括了全程服务,但因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内容有所不同,具体服务内容均以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为准。其他参与方(如融资方)的服务内容亦要根据情况调 整。】 (一)对项目研究分析 1、律师通过委托人介绍、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公开渠道收集的资料,对项目进行充分的了解,对项目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2、律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专项委托)对项目本身及项目其它参与方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书面尽职调查报告。 (二)项目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 1、项目识别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A、征集通知 B、潜在项目报告或报表 C、项目建议书 D、项目年度开发计划 E、项目中期开发计划 F、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改建项目) G、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存量项目) H、项目产出说明 I、初步实施方案 J、物有所值评价 K、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L、项目目录 M、PPP项目进展情况表 上述文件中需要其他专业机构独立或联合制作的和由委托人自行制作的,律师负责其合法性审查。 2、项目准备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A、项目实施方案 B、项目实施方案验证报告 C、项目实施方案验证审核报告 D、项目实施方案(调整) 上述文件中需要其他专业机构独立或联合制作的和由委托人自行制作的,律师负责其合法性审查。 律师参与实施方案的编制及调整,对实施方案中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提出建议(设计方案),并根据委托方要求修改、调整方案。 3、项目采购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A、资格预审文件 B、资格预审公告 C、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D、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 E、采购文件 F、采购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 G、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示范文 本)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鉴于: 1.甲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2.乙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由于甲方的经营活动会涉及各种法

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方案

关于申报担任广州集团公司 罗岗区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的服务方案 广州集团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一家全国知名的特大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截至2009年4月止本所共有200名执业律师,深圳分所和东莞分所共有10名执业律师,拥有精通各法律领域的人才。200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07年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信用单位”。 本所具有为政府部门、企业、学校和大型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特别是在担任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建设指挥部、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办公室、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新馆二期(琶洲会展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虎门大桥建设指挥部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在各建设项目的征地、土地开发、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建筑施工、质量监理、竣工验收、物业交付使用等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体现聘用单位的意见,结合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实际情况,较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为聘用单位提供了及时、准确、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聘用单位的好评。 在知悉贵司有意延聘律师参与执行和处理贵司罗岗区建设项目法律事务之信息后,本所经审慎调研与内部讨论,已充分认识到

贵司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法律事务的紧迫性、复杂性;且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向贵司选派在大型建设项目具有丰富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组成的律师专家团队,为贵司的项目建设提供快速的、专业的、优质的、全面的、综合的法律服务,以确保贵院建设项目依法有序、顺利进行。 现随函附上本所的申报文件,本所对自己所提交的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请审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七层 电话:38870111 传真:38870222 邮编510620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f17640484.html, 联系人: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副本和复印件)是完 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若为复印件或副本的,复印件或副 本都与原件或正本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09年10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0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0年8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原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底价、发行股 份总数等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 发行相关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10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3.2011年8月4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27号),核准发行人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7,000万股新股。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简易版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传真: 邮编: 乙方:律师事务所地址: 电话:传真: 邮编: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就聘请乙方担任 法律顾问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第一项聘请事项 1、甲方因工作需要聘任乙方律师作为甲方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并指派律师为甲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安排本所或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助理协助办理本合同项下委托事务。 2、乙方承诺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聘期内为甲方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3、乙方经甲方书面许可后可调整乙方指派之法律顾问(律师)。 第二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1、为甲方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2、帮助甲方审查日常经营性合同; 3、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劳动合同、人事管理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天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重庆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河北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山西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 辽宁 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吉林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郎信律师事务所 浙江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安徽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福建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 江西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山东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河南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金研律师集团(焦作)律师事务所 湖北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湖南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帮律师事务所 海南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广西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四川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四川仁竟律师事务所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

公司运作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正式版_1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公司运作专项法律服务合 同正式版

公司运作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合同编号: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电挂: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电挂: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公司投资设立、经营管理等事项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公司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委托事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协议书(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462-91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协议书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协议书(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有关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_____ 乙方:_____律师事务所 为了甲方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提高甲方依法 管理的水平,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 问,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委派____律师为责任 律师,负责处理甲方的日常法律事务。甲方若遇到专 业法律事务或甲方认为宜由责任律师以外的律师办理 的事务,由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或与责任律师共同 办理。 二、乙方承诺所派责任律师为甲方提供以下优质 法律服务

1.就甲方在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和有关法律依据,使甲方依法办事,保证其决策的合法性; 2.草拟、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合同、协议书、决定、章程等法律文书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3.协助甲方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企业所需的法律信息,解答企业提出的法律咨询; 4.协助甲方开展对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活动; 5.指导甲方单位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6.对甲方重大经营项目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7.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需责任律师直接面对第三人的法律事务; 8.参与甲方的改制、合并、分立,分支机构的设立、清算等法律工作事务; 9.代理甲方参与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两篇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两篇 篇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顾问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顾问单位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顾问单位的委托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所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报价分为不同层次。现向贵单位简要介绍本所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如下: 1、常规服务: (1)为顾问单位就其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意见; (2)根据顾问单位要求,审查并修改顾问单位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 (3)就顾问单位在日常业务运营中的债权债务纠纷等有关事项,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出具律师函,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4)应顾问单位要求,起草并以顾问单位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

公告; (5)依据顾问单位要求,每年向顾问单位提供有关的法律培训2次;(6)就顾问单位的商业计划或融资计划提出口头的初步法律意见;(7)根据顾问单位要求,审查顾问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及与之相关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 (8)参与并协助顾问单位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顾问单位的经营和业务进行沟通。 2、特色服务: (1)系统互动服务: 我所为西北地区唯一一家通过ISO9000国际服务质量体系认证的律师事务所,为了配合认证需要,更为了提高我所的服务质量,我所特别推出了网上系统“案件/服务进程查询”互动服务。顾问单位可随时登陆我所网站查询案件/服务工作进程,在案情讨论区就该案件进程进行查询,并可通过“回复”与顾问律师进行沟通交流,同时下载服务成果,并可随时对我们的法律服务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这种互动方式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够使顾问单位在第一时间了解顾问律师团队所提供的各项法律服务。 (2)工作联系单服务: 我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用的是“主办负责、小组服务”的团队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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