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环发〔2008〕52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各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我局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结合重庆实际,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全市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本标准规定全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实行分级设置。一级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二、三级标准适用于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其中,二级标准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各级环境监测站可制定计划,分级别和等次建设达标。

一、机构编制及人员结构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规定详见表1。

表1 机构编制及人员结构

二、监测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环境监测业务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

表2 监测经费

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办公经费等费用,不含人员工资及重大专项监测工作经费。

三、监测用房

监测用房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必备的基础条件之一,特别是实验室用房,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用房,应予以重点保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面积及要求详见表3。

表3 监测用房

注:上表中所列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包括水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面积。

四、监测仪器配置

仪器是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应急监测和生态专项监测等的基础条件。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标准详见表4。

表4 仪器配置表

注:气相色谱仪、气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仪等大型仪器设备要配备齐全的前处理装置和自动进样装置。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4日印发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 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 2010-1-28 ]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招标文件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13C1022)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按照重庆市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对所信息系统运维服务采购进行询价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内容 名称最高限价 (万元) 投标保证 金 (万元) 备 注 信息系统运维服务10 无 二、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资金,资金已到位。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合格投标人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招标项目内容介绍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信息系统运维主要包括:1、重庆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和办公OA系统的日常数据整理、数据库备份还原和恢复、系统问题整改、系统功能小修改及巡检服务;2、门户网站的页面调整、模板制作及应用系统、数据库维护技术等,涉及到重庆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办

公OA系统和门户网站三个信息系统。 重庆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系统(CEIMS系统)和办公OA 系统于2008年投入正式使用,并在2010年完成两个系统的二期改造。 CEIMS系统和办公OA系统均由重庆市博恩软件有限公司开发,该系统基于ofbiz框架技术,采用Java语言开发。CEIMS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管理、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应急反应、实验室管理、系统管理、与多个系统的对接等;办公OA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包括:收发文管理、人事资源管理、签报管理、事务管理、与市局公文和事务的双向对接等。 门户网站于2011年完成改版,由重庆市博恩软件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和技术支持。利用CMS4i信息发布系统,采用Java语言开发。主要展示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在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等方面的工作业绩。 五、招标运维服务详细内容 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1 问题修复提供针对系统(内网CEIMS、OA、外网门户)存在的BUG、问题的修复和整改服务。 2 程序功能小修 改* 提供为方便易用等需要而产生的 程序功能的修改、系统优化服务。 3 数据服务提供批量数据清理、整理等服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外地入渝) 操作手册 编写单位: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 2013年3月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填报流程 注意事项: 1、企业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企业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 通过退回企业,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企业信息。 在填写“在渝技术负责人”信息时,需要填写该负责人两到三年的业绩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流程 注意事项: 1、项目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项目信息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通过退回,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项目信息。

目录 1系统简介 (1) 1.1登录系统 (1) 1.2界面说明 (1) 1.2.1欢迎信息 (2) 1.2.2导航区 (2) 1.2.3工作区 (3) 1.2.4工具栏 (3) 2企业填报 (3) 2.1外地入渝企业 (3) 2.1.1入渝企业备案信息 (3) 2.1.2企业备案人员信息 (4) 2.1.3近三年在渝承接项目 (5) 2.1.4入渝企业备案登记 (5) 2.1.5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 (16) 2.1.6企业良好行为 (21) 2.1.7企业不良行为 (23) 2.1.8上报审核信息 (24)

1系统简介 重庆市建委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1.1登录系统 在浏览器输入地址后,显示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1.2界面说明 登录后台系统以后,将看到系统的首页(如下图所示):

新田县环境监测标准三级实验室建设方案(精)

新田县环境监测标准三级实验室建设方案.txt爱一个人很难,恨一个人更难,又爱又恨的人最难。爱情永远不可能是天平,想在爱情里幸福就要舍得伤心!有些烦恼是我们凭空虚构的,而我们却把它当成真实去承受。新田县三级监测站标准化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为提高新田县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39 号、《xx 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 xx 府办〔200 7〕44号、《xx 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xx 环〔2008〕101 号、《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紧紧围绕减排工作,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工作、为我县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提供充分、有效的技术支持,逐步改善我县环境质量。在“十二五”期间将我县环境监测站建设成为能掌握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容量和污染物状况,满足以“工业富县、旅游旺县、农业稳县”的发展战略的三级环境监测服务机构。 二、背景及现状 2.1 建设背景 新田县地处湖南省南部,毗邻两广,隶属永州市,面积1022Km2,东接嘉禾县、桂阳县,南临蓝山县,西抵宁远县,北邻祁阳县、芝山区。 县环境监测站始建于 1984年5月,于 2006 年通过计量认证复审,是从事环境监测的服务性全民事业单位,隶属新田县环境保护局,业务上受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指导,属全国环境监测三级站。承担着新田县境内饮用水水源、地表水常规监测任务及县内所用污染源的监测监督任务。建站已有二十七年,虽然近几年在上级部门和环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对实验室的分析操作环境进行完善建设,购买了烟气自动监测仪器、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消解通风柜、万分之一分析天平等一批仪器,环境监测能力得到一定提升。但是由于受人员、仪器装备和工作场所的限制,监测监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4]8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4.06 【实施日期】2004.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渝建发[2004]84号2004年4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并组织制定、实施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应用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 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 环境监测 技术人员比例 高、中级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 术人员总数比例不 低于25%,中级不 低于45%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 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 术人员总数比例不 低于20%,中级不 低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 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 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 占技术人员总数比 例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 二、监测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 ]90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5月30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0]15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 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0〕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技术

标准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06〕177号)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重庆市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f18312445.html, 重庆市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探讨 作者:马艳廖伟邹孝李根容朱玲玲李武林 来源:《科技与创新》2016年第13期 文章编号:2095-6835(2016)13-0041-01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就目 前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的问题以及职能部门监管不足的现状,提出参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实验室进行等级评定,建立量化的第三方准入门槛的建议。提出为促进环境监测市场良性发展,重庆市应及早制定地方性管理办法的思路。 关键词:第三方;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问题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https://www.360docs.net/doc/bf18312445.html,ki.kjycx.2016.13.041 随着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工作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也在逐年上升。仅依靠省、市以及区县监测站的人力和物力,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逐步开放环境监测市场,引入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已成为环境监测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向。 1 政策导向 按照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迎来新机遇。 2015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 事项的决定》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以及社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部门进行了调整。它指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以及社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只需质监部门认定,无需主管部门认定。该文件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市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拉开了帷幕。同时,我市管理部门急需理清这一新兴行业的监管细则。 2 现状分析 2015-08-01,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它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相关要求,但整体准入门槛较低,且无量化要求。由于市场进入门槛相对不高,往往会吸引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因而会出现一些规模不等、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特别是民营机构普遍存在规模小、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水平不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说明及计算规则)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CQJZDE—2008) 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195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2003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CQXHL-201-3003)、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其他资料等依据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用工不分宫中、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人工单价分别为:土石方用工22.00元/工日,机械操作用工28.00元/工日,其他用工25.00元/工日。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六、本定额材料消耗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油)料价格,是以定额编制的价格为依据确定的基价,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全省市县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省市县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 警体系,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全省环保系统市级和县级环境监测站人员结构、监测经费、监 测用房、仪器设备、监测能力的配置标准。b5E2RGbCAP
一、人员数量及结构
市级环境监测站应为独立法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级环境监测站可以为 授权法人。市、县级环境监测站人员数量、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 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规定详见表 1。p1EanqFDPw 表1
监测站级别 人员数量 环境监测 技术人员比例 不低于 85%(68 人)
人员数量及结构
高、中级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 于 20%,中级不低于 40% 高级和中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 例不低于 20%,初级不低于 55%
市级
不少于 80 人
县级
不少于 15 人
不低于 75%(11 人)
二、监测经费
按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发[2005]39 号) 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 经费支出。环境监测业务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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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 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 2。DXDiTa9E3d 表2
监测站 级别 市级
监测经费
仪器设备 购置费 (万元/年) 不低于 100.0 仪器设备 维护费 (万元/年) 按上一年仪 器设备总值 的 5%计
业务费 自动监测、信息系统运 (万元/人·年) 行费(万元/年) 不低于 3.0 每个大气自动监测子站 运行费用 10.0 万元/ 年,每个水质自动监测 子站运行费用 20.0 万 元/年
县级
不低于 0.5
不低于 8.0
备注
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办公经费等费用, 不含人员工资及重大专项监测工作经费。
三、监测用房
监测用房分为实验室用房和办公用房,监测用房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必备的 基础条件,特别是实验室用房和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用房应予以重点保证。 环境监测机构用房面积及要求详见表 3。RTCrpUDGiT 表3
监测站级别 实验室用房 (平方米) 办公用房 (平方米)
监测用房
用房要求 1、监测站应远离各种污染源,与 居民区保持安全的防护距离。 2、监测业务用房要求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实验室建设要求,做好水、电、 通风、 防腐蚀、 紧急救援、 恒温等设施。 3、行政办公用房要配备桌、椅、 柜等办公设施,配备传真机、复印机、 互联网登陆设备等。
市级
不低于 2000
不低于人均 8
县级
不低于 500
不低于人均 5
备注
表中所列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包括水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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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年月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订 重庆市建筑管理局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发包方经年月日经过投标方式对工程进行招标,经过现场议标,决定由承包方中标承建。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承包范围 1、设计方案及报价书所包括的内容。 2、中标范围未包括的工程内容:1、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2、地面砖、墙面砖材料。 第三条工程造价 (一)本合同承包总造价为人民币元(大写:拾 万仟佰元整)包干价。其中:装修工程元;土建工程元。 (二)本合同承包范围外甲方要求增加装修内容,按实际增

加工程量经审定后结算。 第四条工期 (一)本合同总工程为日历天 60 天。(包括10天收费时间在内) (二)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开工期前 2 天,不能交出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电源未按规定接通而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指定日期进场,或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者;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一次连续停水停电达4小时(含4小时),累计超过8小时者;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 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由甲方采购安装,地面砖、墙面砖材料由甲方采购,其余材料由乙方采购。 第六条双方责任 (一)发包方: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56号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 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 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 环境监测技术 人员比例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 于45%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 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 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 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 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 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 1 总则 为了加强重庆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程规定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基本要求、防火安全、防水、电气安装、给排水管道及卫生器具安装、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安装、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各项工程的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质量评定规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 基体 primary stru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维护结构。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遵循安全、使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严禁改变、损伤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房间的主要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建筑的节能构造及设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开启的安装孔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原有装饰效果。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线管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房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施工中应加强对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的有效控制,不得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 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该产品现行标准对质量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质检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甲供材料应符合设计对材料提出的相关质量要求,施工方对甲供材料有异议时,应对材料进行复验。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装饰材料及用具。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及产品。 装饰不得改变共用给水排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功能。 厨房装饰时如需移动燃气表具,敷设燃气管道等,必需符合燃气主管部门的规定。 施工过程中应对原建筑的成品门窗、设施设备,以及甲方提供的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有效的保护。 装饰施工企业在装饰工程完工时,应向业主提供水、电、气管线和其他暗埋管线的竣工图。 4 防火安全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定额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2008 目录 第一章总说明……………………………………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内容……… 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价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 第五章建筑安装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计算程序……… 第六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表格 附录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文件

第一章总说明 第二章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办法: (一)定额计价:指按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本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全部费用的计价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本定额规定的计价办法。 四、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的,应执行本定额。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招标最高限额价时,应执行本定额;编制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价时,其费用组成及内容、计价矢口否认能关说明以及工程费用中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税金标准执行本定额外,其它工程费用标准、工程类别等参考本定额执行。 五、本定额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六、本定额适用范围 (一)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人工土石方工程和机械土石方工程。 (二)建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装饰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装饰工程以及再次装修的工程。 (四)安装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安装工程。包括各类管道、设备、电气(含路灯)、自控仪表、通风空调、消防、工艺金属结构、刷油、防腐蚀、绝热、通信等工程。 (五)炉窑砌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的工业炉窑砌筑工程,包括各类专业炉窑和一般工业炉窑工程。 (六)市政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含厂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居住小区)、桥梁、隧道、涵洞、堤防、排水、附属构筑物、市政给水、燃气管道及道路交通设施等工程。 (七)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的仿古建筑及园林、绿花工程。 (八)房屋修缮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的修缮(含加固、拆除)工程。 (九)签证记工、签证机械和零星借工:签证记工、签证机械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由发包方签证的用工及机械台班。零星借工适用于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由发包方负责管理零星用工。

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No. 13July, 2019 无线互联科技Wireless Internet Technology 第13期 2019年7月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王陆潇,黄孝艳,付娟娟,李如炼,李开勤 (重庆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重庆100191) 摘 要:由于国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日益规范,重庆市为了监督管理环境监测机构的社会化服务活动,需开发一套社 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支持管理人员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信息和基础数据进行管理、更新和维护。文章研发出一套社 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准入名录、监测业务、监测质量、信息公示等管理。该系统实现了社会环 境监测机构相关信息的外网填报、内网审核、规范发布等功能,在全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领域为首例。关键词: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系统设计;系统功能实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监测领域已通过引入市场化竞争 机制来补充政府部门的监测力量。然而目前社会化的环境监 测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鱼目混珠的现象较为明显。针对社会 检测机构存在经济利益矛盾驱使监测数据不够准确、缺乏 有效监管举措导致监测能力不足和管理制度落后导致监测 市场秩序混乱等主要问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重庆 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渝环发(2016) 6号),并 建立一套了安全、保密、稳定、可靠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 理系统,规范并监督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1研究现状及业务需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 56号)、环保部《关于推进 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 20号)、《重 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渝环发(2016) 6号)等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促 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社会的良性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 局积极探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环境监测服务工作的机 制,通过实行名录备案管理机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管理冋。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社会环境 监测机构基本情况表等相应申报材料申请进入名录,并接 受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环境监测能力评价。社会环境监测 机构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社会环境监 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单位地址、资质认定项目等发生变化的,及时将相关证明材 料提交管理部门进行动态修改。接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 申报材料后,通过资料查阅、操作演示、盲样考核等方式,组 织开展监测能力现场核实和评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将能力 评价合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纳入名录数据库进行动态管 理。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对 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列入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的监测机构,可以承 接企业事业单位或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环境 监测机构通过名录数据库,每月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承接监 测服务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委托方名称、监测项目、监测 时间、监测人员及数据用途等。委托开展污染源自行检测的 排污单位,在签订服务合同后,通过名录数据库将委托服务 内容和项目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管理人员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釆取实验室检查、比对监 测、盲样考核等方式,不定期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 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 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环保部门将相应机构、法定代表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 息记入不良记录叫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针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目前,国内尚停留在制 度探索阶段。重庆市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构建质量管理 体系、提升监测人员业务能力等措施积极推进社会环境监 测机构的管理模式。基于业务管理需求,本文提出了一套重 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思路,服务于 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管理,该系统在国内尚属首例。2系统架构设计总体架构设计遵循“业务驱动”的原则,采用由业务架 构到应用架构和数据架构再到技术架构逐层驱动的方法。系 统功能架构如图1所示。 2.1系统逻辑架构针对企业级信息化项目结合区域广泛、并发用户数量 大、业务数据集中处理的特点,本系统采用J2EE 架构,将表 示逻辑、业务逻辑与数据逻辑相分离,使系统的并行操作、 网络计算能力大为提高,系统的整体性能得以优化。釆用先 进的软件分层设计思想,进行基于框架的开发,降低开发难 度和成本,同时,降低了组件的耦合度,也极大地增强了软件 的可维护性、可扩展性,满足了大型管理系统的要求。2.2系统数据架构数据架构是信息系统的核心。前端的架构根据网页端的 通用设计原则,将现有的模块拆分组合形成最方便、最合适 的交互架构,保证数据展示方便。与此同时,结合社会环境 监测机构业务的具体应用,釆用引用、继承、组合的方式建 立统一的数据模型,满足业务需求及集约化管理要求,形作者简介:王陆潇(1984—),女,湖北咸宁人,高级工程师,博士;研究方向:环境信息化,大数据,卫星导航,3S 技术应用。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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