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土资源土地统计的分析与探讨 冯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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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7-31T14:14:17.857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8期作者:冯晓磊

[导读] 土地资源利用情况与国家发展现状密切相关,土地资源完整分析及利用情况决定着土地整体宏观调配。

身份证号码:13012219800916xxxx 河北石家庄 050000

摘要:土地是国家资源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和调控,需要依赖高效高质的土地统计工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直观的数据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统计工作,为优化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配置打好基础。

关键词:国土资源;土地统计;分析

引言

土地资源利用情况与国家发展现状密切相关,土地资源完整分析及利用情况决定着土地整体宏观调配,加强各个阶段土地资源调查及分析,用科学手段完善每一个阶段土地统计及分析,以数据及图形形式直接反应调查结果,保证人与土地协调性发展。

1土地统计概括分析

土地统计是指利用数据以及图表将土地当前阶段利用情况以及土地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土地动态变化进行调查整理及分析预测,对于土地相关统计信息不仅仅反应在数据及文字上,同时,土地空间分布位置要在图纸上进行明确标示,土地空间分布更加准确。土地统计工作内容较多,需要用科学周密统计思维指导工作者,工作者要在工作中收集完整统计资料,最后工作者将统计结果以数据语言及图像形式进行展现,统计者需要将每一个统计环节进行完美结合。在土地统计分析中,数据为最主要分析形式结果,土地统计数据能精准反应土地分型,土地面积,土地所属,土地质量等土地概况,对于土地利用动态演变以及土地资源调查都需要数据资料进行完整分析整合,土地动态利用演变规律可被完整展现。

土地统计要注意做到资料统计完整性,土地统计不仅仅收集土地利用信息,同时,在信息整合基础上对土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改善土地利用现状方面需要全面完整收集土地利用信息。将土地利用情况以数据形式进行完整展现,关于土地利用数量现状分析既要包含已使用土地,对于土地整体调控数量动态变化更需数据呈现,将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可为土地合理规划合理利用提供科学分析。土地统计是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通过数据进行土地利用情况分析,为土地合理利用提供更多建议及要求,土地统计数据是对国家在土地资源调利用方面具体实施措施的反应,是土地具体管理措施反应。

2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统计工作的现状

2.1缺乏重视

现阶段,部分地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在着过分关注资源管理、土地规划使用效益的情况,忽视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土地统计基础工作,不能充分认识到土地管理统计工作的必要性和内涵,对土地统计工作的投入不足,导致土地统计工作面临着人员设备和经费紧张的情况。也有一些国土主管部门机构改革过程中,土地统计以及相关机构和岗位进行了大规模的裁撤与合并处理,导致土地统计工作面临更加不利的形式,统计任务开展过程中,大量动用专业水平难以保证的临时工作人员组织突击作战,面对大量繁琐的土地统计任务,难以保证工作质量。

2.2统计工作制度有待完善

部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在着土地统计工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土地统计管理工作混乱,统计数据真实性不高,一些统计指标没有坚持平时搜集整理,需要使用时临时拼凑,瞒报、漏报、篡改等现象较多,给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水平的持续提升带来了不良影响,很多统计指标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影响了土地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2.3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现阶段,国家国土资源管理和土地统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队伍结构组成逐渐向年轻化趋势发展,高素质工作人员的加入让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得以显著提升,但是土地管理统计工作却仍然存在着缺乏统计学相关专业人才的问题,人员组成兼职比例偏高,半路出家的非专业工作人员较多,实际工作中缺乏有效的鞭策和激励,导致土地统计工作人员自主提升积极性较差。

3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统计工作水平提高措施

3.1土地统计管理机制完善

组建专业土地统计机构,收集整理各项统计指标,统一分析和报送,对土地管理工作所需的各种土地统计信息进行全面多角度的处理。为了进一步精简土地资源管理单位的机构,可以不设置土地统计专门部门,但是需要设置土地统计专岗,专职负责土地统计各项工作,从而保证土地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完善单位统计工作制度,对统计指标搜集和整理工作标准以及对实际业务的衔接机制给出明确的要求,从而有效规范各个科室的统计工作,考虑到土地统计工作涉及到的诸多基础性统计信息如土地储备和耕地保护等相关信息分散在多个业务科室,为了提高土地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科室工作职责和统计职责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多科室的土地统计工作都能遵循统一标准规范落实。

3.2优化统计指标体系

新时期国家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沙漠化、土壤污染等因素都导致国家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式和新问题,土地统计指标体系也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才能够适应新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式。国土资源管理指标体系设置要规范统一,统一名称、单位、口径、取数来源,指标体系尽量全面细化,同时要求代表性,便于统计工作的开展,将耕地保护、农民权益保护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等重要信息纳入新的指标体系中,并保持适当超前,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形势和发展趋势不断调整,适应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在统计整理阶段,工作人员要把土地调查阶段获得的各种统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和梳理,从而便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土地统计和管理整体性的理解与掌握,更好的发挥土地统计整理数据结果的信息价值。

3.3规范部门统计数据

土地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着土地统计数据信息报送效率不高、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建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修订草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闲置土地,跟踪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利用情况。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了解闲置土地处置进展。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闲置土地 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经调查核实,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 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 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 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

工作汇报之闲置土地汇报材料

闲置土地汇报材料 【篇一: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 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3号)、《浙江省国土 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52号)精神和要求,盘活闲臵土地,缓解土地要 素制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我市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闲臵土地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闲臵土地处臵的基本情况 (一)精心组织、专题布署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精神,我市专题布署 了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一是结合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工作,要求 把闲臵土地清理作为土地出让专项清理的内容。为做好闲臵土地清 理处臵工作,全市各级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业务工作小组落 实人员开展清理工作。二是在年初召开的全市节约集约用地会议上,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清理处臵闲臵土地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 重要内容。三是结合传达贯彻全省土地利用工作会议精神,进行闲 臵土地清理处臵再动员再布臵,根据省国土厅《关于闲臵土地、转 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各地认真做好总结。 (二)认真清查、摸清底数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要求,自2007年9月开始,全市全面开展了闲臵土地清查工作,利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测系 统逐宗对照、实地核对,准确掌握每宗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对照闲 臵土地标准,全市有闲臵土地83宗,面积207.511公顷,其中市经 济开发区13宗,面积41.4673公顷,市高新园区1宗,面积 9.6966公顷,柯城16宗,面积39.1072公顷,衢江36宗,面积81.3275公顷,开化8宗,面积15.1183公顷,龙游6宗,面积 22.5607公顷,江山4宗,面积1.6529公顷,常山未发现土地闲臵现象。闲臵1至2年的28宗,面积98.7公顷; 闲臵2年以上的53宗,面积108.6公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2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土地资源及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

土地资源及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土地资源及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为查 清土地的利用现状而进行的全面的土地资源普查,是土地资源调查中最为基础的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务是,分县查清全国各种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散布和利用状态、为指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进行农业区划、计划、因地制宜地指点农业生产、建立土地统计、统计制度、全面管理土地等项工作服务。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1领导。农区以村(大队)、农林牧渔场以分场(队),林区和牧区以乡统计各类土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本单位,农区到村(行政村),林区和牧区到乡,并按全国统1的土地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调查所使用的基础图件,在农区需1:10 000、重点林区1: 25 000、1般林区1:50 000、牧区1: 50 000或1: 100 000的比例尺地形图,和相应比例尺的航片或影象平面图。通过野外调绘和补测,将地类界、行政和权属界和变化了的地物界限转绘到地形图或影象地图上。以绘后的地图作为工作底图,量算出各类土地面积,并自下而上逐级统计汇总出各权属单位及各行政区的土地总面积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绘制各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干图件。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图斑。所谓图斑是指在实地

属于同1种土地利用类型(2级地类)、属于同1个权属单位、同在1个图幅内且外围为固定实物界限的封闭地块。图斑是地类划分的最小范围,在量算面积时,图斑又是最小的量算单位和量算单元。图斑的编是以行政村为单位,依照调绘的前后次序编号。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8步走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按完成的顺序及工作方式、内容,—般可以分为以下8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阶段 该阶段只有1个步骤,即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资料准备、仪器和用品准备等。 2、外业调绘 外业工作阶段内容较多,但它们彼此结合,故实际仅为1个工作步骤,即外业调绘与补测工作,包括外业调绘前的准备工作、行政区划界和土地权属界的调绘、地类调绘、线状地物调绘、零星地类调绘、新增地物补测、调绘航片的整饰和检查等内容。 3、航片转绘 内业工作阶段包括航片转绘、土地面积量算、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分幅土地权属界限图的编绘、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或说明书)的编写等4个相继的步骤。 航片转绘。航片转绘就是将标绘在航片上的外业调绘与补测成果,依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规定的转绘精度及方法,转绘到分幅地形图或影象平面图上,以消除航片上的影象误差和投影误差,并归化为统1的比例尺。转绘好的图件经检查符合转绘精度要求后,即可作为量算面积和编绘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分幅土地权属界限图的工作底图。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8]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发…2008?3号、国发…2008?15号文件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调查分析,按照依法依规、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三)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

关于国土资源土地统计的分析与探讨

关于国土资源土地统计的分析与探讨 发表时间:2018-09-10T15:48:31.40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9期作者:王雪莹 [导读] 摘要:土地是国家资源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和调控,需要依赖高效高质的土地统计工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直观的数据支持。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长沙 410004 摘要:土地是国家资源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和调控,需要依赖高效高质的土地统计工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直观的数据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统计工作,为优化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配置打好基础。 关键词:国土资源;土地统计;分析 引言 土地资源利用情况与国家发展现状密切相关,土地资源完整分析及利用情况决定着土地整体宏观调配,加强各个阶段土地资源调查及分析,用科学手段完善每一个阶段土地统计及分析,以数据及图形形式直接反应调查结果,保证人与土地协调性发展。 1土地统计概括分析 土地统计是指利用数据以及图表将土地当前阶段利用情况以及土地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土地动态变化进行调查整理及分析预测,对于土地相关统计信息不仅仅反应在数据及文字上,同时,土地空间分布位置要在图纸上进行明确标示,土地空间分布更加准确。土地统计工作内容较多,需要用科学周密统计思维指导工作者,工作者要在工作中收集完整统计资料,最后工作者将统计结果以数据语言及图像形式进行展现,统计者需要将每一个统计环节进行完美结合。在土地统计分析中,数据为最主要分析形式结果,土地统计数据能精准反应土地分型,土地面积,土地所属,土地质量等土地概况,对于土地利用动态演变以及土地资源调查都需要数据资料进行完整分析整合,土地动态利用演变规律可被完整展现。 土地统计要注意做到资料统计完整性,土地统计不仅仅收集土地利用信息,同时,在信息整合基础上对土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改善土地利用现状方面需要全面完整收集土地利用信息。将土地利用情况以数据形式进行完整展现,关于土地利用数量现状分析既要包含已使用土地,对于土地整体调控数量动态变化更需数据呈现,将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可为土地合理规划合理利用提供科学分析。土地统计是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通过数据进行土地利用情况分析,为土地合理利用提供更多建议及要求,土地统计数据是对国家在土地资源调利用方面具体实施措施的反应,是土地具体管理措施反应。 2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统计工作的现状 2.1缺乏重视 现阶段,部分地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在着过分关注资源管理、土地规划使用效益的情况,忽视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土地统计基础工作,不能充分认识到土地管理统计工作的必要性和内涵,对土地统计工作的投入不足,导致土地统计工作面临着人员设备和经费紧张的情况。也有一些国土主管部门机构改革过程中,土地统计以及相关机构和岗位进行了大规模的裁撤与合并处理,导致土地统计工作面临更加不利的形式,统计任务开展过程中,大量动用专业水平难以保证的临时工作人员组织突击作战,面对大量繁琐的土地统计任务,难以保证工作质量。 2.2统计工作制度有待完善 部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在着土地统计工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土地统计管理工作混乱,统计数据真实性不高,一些统计指标没有坚持平时搜集整理,需要使用时临时拼凑,瞒报、漏报、篡改等现象较多,给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水平的持续提升带来了不良影响,很多统计指标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影响了土地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2.3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现阶段,国家国土资源管理和土地统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队伍结构组成逐渐向年轻化趋势发展,高素质工作人员的加入让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得以显著提升,但是土地管理统计工作却仍然存在着缺乏统计学相关专业人才的问题,人员组成兼职比例偏高,半路出家的非专业工作人员较多,实际工作中缺乏有效的鞭策和激励,导致土地统计工作人员自主提升积极性较差。 3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统计工作水平提高措施 3.1土地统计管理机制完善 组建专业土地统计机构,收集整理各项统计指标,统一分析和报送,对土地管理工作所需的各种土地统计信息进行全面多角度的处理。为了进一步精简土地资源管理单位的机构,可以不设置土地统计专门部门,但是需要设置土地统计专岗,专职负责土地统计各项工作,从而保证土地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完善单位统计工作制度,对统计指标搜集和整理工作标准以及对实际业务的衔接机制给出明确的要求,从而有效规范各个科室的统计工作,考虑到土地统计工作涉及到的诸多基础性统计信息如土地储备和耕地保护等相关信息分散在多个业务科室,为了提高土地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科室工作职责和统计职责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多科室的土地统计工作都能遵循统一标准规范落实。 3.2优化统计指标体系 新时期国家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沙漠化、土壤污染等因素都导致国家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式和新问题,土地统计指标体系也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才能够适应新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式。国土资源管理指标体系设置要规范统一,统一名称、单位、口径、取数来源,指标体系尽量全面细化,同时要求代表性,便于统计工作的开展,将耕地保护、农民权益保护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等重要信息纳入新的指标体系中,并保持适当超前,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形势和发展趋势不断调整,适应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在统计整理阶段,工作人员要把土地调查阶段获得的各种统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和梳理,从而便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土地统计和管理整体性的理解与掌握,更好的发挥土地统计整理数据结果的信息价值。 3.3规范部门统计数据 土地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着土地统计数据信息报送效率不高、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建立统计数据报告制度,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对科室土地统计资料内容渠道、方式时间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和约束,提高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快土地统计队伍建设,增强统计人员责任意识,人员选拔工作中,要求统计人员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土地存量挖潜和综合整治取得明显进展。实施土地内涵挖潜和整治再开发战略,“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累计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750万亩、农村建设用地整治900万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300万亩,土地批后供应率、实际利用率明显提高。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更加完善,机制更加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基本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更加完备,市场配置、政策激励、科技应用、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等机制更加完善,建成一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示范省、模范县(市)。 二、严格用地规模管控 (三)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强化县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刚性约束,遏制土地过度开发和建设用地低效利用。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依据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探索编制实施重点城市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强化对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合理引导乡村建设集中布局、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围填海造地政策,控制围填海造地规模。 (四)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要求相适应,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供应,东部地区特别是优化开发的三大城市群地区要以盘活存量为主,率先压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核定各类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当增加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五)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

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知识考试题库

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知识考试题库 一、填空题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建设项目用地实行 (分级) 预审、备案制度。 3、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必须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五项指标要求。 4、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5、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6、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8、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就是(划分土地利用区)。 10、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11、耕地保护就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与措施,对耕地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的保护。 1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1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与挖塘养鱼) 。 14、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 ( 二年 ) 。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16、基本农田就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17、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就是第一责任人。 18、权属调查包括(土地权利人状况、宗地权属性质、界址位置、用途)等。 19、土地统计的主要包括(土地面积、质量、分布、权属与利用状况)。 20、土地统计以县级行政辖区为统计单元,建立(地统计台帐与统计簿)逐级统计汇总上报统计结果。 21、土地确权就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审查并确定某一宗地的(现状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类型及其范围)。 2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就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它项权利)争议的调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 23、土地调查就是对(土地的权属、土地利用类型、面积、质量、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等的调查。 24、地籍调查实行全国统一分类。分为(村庄地籍调查与城镇地籍调查)。 25、城镇地籍调查的比例尺为(1:500)。 26、村庄地籍调查的比例尺为(1:500—1:2000)。 27、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与地籍测量)。 28、地籍调查方法以(宗地)为单元。 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登记工作。 30、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2013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2013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编者说明 一、《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是一部反映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居民健康状况的资料性年刊。本书收录了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目前居民健康水平的统计数据,以及历史重要年份的全国统计数据。本书为《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1卷,收编的内容截止2010年底。 二、全书分为15个部分,即: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卫生设施、卫生经费、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妇幼保健、人民健康水平及营养状况、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卫生监督、医疗保障制度、人口指标,另附主要社会经济指标、世界各国卫生状况。各篇前设简要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简要说明主要介绍本篇的主要内容、资料来源、统计范围、统计方法以及历史变动情况。 三、资料来源: (一)本资料主要来自年度卫生统计报表,一部分来自抽样调查。 (二)人口和社会经济数据摘自《中国统计年鉴》以及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统计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摘自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各国卫生状况数据摘自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统计》。 四、统计口径: (一)除行政区划外,书中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 (二)卫生部三次修订了《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适当调整了卫生机构和人员的统计口径,导致1996、2002、2007年卫生机构和人员数变动较大。 (三)从2010卷起,村卫生室的机构、人员、和诊疗人次分别计入卫生机构总数、卫生人员总数、总诊疗人次数中(村卫生室不再单独统计)。各年数据已按此口径调整。 五、统计分组: (一)东、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重庆、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主办单位: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为依据,分为政府办、社会办和私人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名团等政府机关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 (三)城乡:1949-1984年以前卫生机构及其床位和人员按城市、农村分组,1985-2004年按市、县分组,2005年起按城市、农村分组。城市包括直辖市区和地级市辖区,农村包括县及县级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计入农村。 六、符号使用说明:“空格”表示无数字,“…”表示数字不详,“①”表示表下有注解。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4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 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 (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做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 (三)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 2012-07-20 | 来源:土地利用管理司 | 【大中小】【打印】【关闭】 国土资电发﹝20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去年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促进了房地产和土地市场平稳运行。但今年5月份以来,部分城市商品房销售量明显回升,新建住宅价格出现环比上涨,土地市场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波动,部分城市再现高价地,引发社会热议。为更好地落实中央要求,巩固已有调控成果,切实维护好房地产和土地市场的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放松 近期房地产和土地市场出现的一些波动,虽并未改变市场整体格局,但市场运行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在增加,房地产市场调控仍然处在关键时期,任务还很艰巨。对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有清醒认识,要坚持调控不放松,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不断巩固调控成果,坚决防止房价反弹。 二、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提高计划完成率 各地要把落实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作为下半年的重点工作切实抓好,应保尽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并以提高计划完成率、增加有效供应为首要目标,进一步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力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计划的落实情况,分别制订督促措施,按月跟进。从7月开始,国土资源部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实行月度指导,对落实情况较差的将予以公开通报,年底对各省(区、市)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三、继续探索完善土地交易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地价是衡量房地产状况的重要指标,过高过快的地价变化影响市场预期。下半年,各地要密切跟踪市场形势,切实把握好土地出让节奏、时序和价格,防止出现商服和住宅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破坏市场稳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价专业评估和集体决策程序,合理确定起始价、底价,在土地出让前还应全面分析、研判市场形势,对可能出现高价地的要及时调整竞价方式,制定出让方案和现场预案。对预判成交价创历史总价最高,或单价最高,或溢价率超过50%的房地产用地,包括商服、住宅或商住综合,要及时调整出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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