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计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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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计量规则

第501节通则

501.03一般规定

3.施工安全

原条款501.03.3.(2)、(5)、(6)修改为:

(2)在施工作业中应采取各种有效的防护措施,做好通风、照明、防尘、防水、降温和防治有害气体等的措施,保护环境卫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健康和生产安全。否则,由于承包人未采取各种有效防护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力,从而导致施工人员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或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财产损失、工程损坏及修复,承包人均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5)施工过程中,应对围岩进行监控量测,根据量测结果及反馈信息,合理修正支护参数和开挖方法,指导施工和确保施工安全。承包人应根据图纸要求和《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的规定,进行地质及支护状态观察、周边位移量测、拱顶下沉量测、锚杆内力及抗拔力量测、地表下沉量测,以及必要的超前地质预报。另外,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和围岩具体情况,进行围岩体内位移量测、围岩压力量测等。所有量测结果都应报送监理工程师备查。超前地质预报可采用声波探测或超前水平岩芯钻探或其他别的有效方法,查明地质情况,完善施工方案。

(6)爆破器材应设专用库房、专人严格保管,严格领用手续。对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失效及不符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爆破器材一旦发现遗失,应立即上报,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增加条款501.03.3(10):

(10)承包人应对隧道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根据施工情况制订《隧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保留相关的记录、音像资料。

原条款501.03.4修改为:

4.施工过程中,当围岩地质条件、地下水情况发生变化,发现瓦斯或其它重大变化使施工方法或支护结构不适应于实际状态而可能出现事故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及业主。若施工方法或支护结构需作相应变更时,按变更设计程序上报审批。对于Ⅰ~Ⅵ级围岩级别的划分,应符合《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D D70-2004)的规定。本章中所涉及的原Ⅰ~Ⅵ级围岩,修改为相应Ⅵ~Ⅰ级围岩。

业主、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对围岩变化认可后,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组织,以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

原条款501.03.7修改为:

7.施工中除应符图纸及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遵守《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的有关规定。

501.04 准备工作

1.施工测量

原条款501.04.1.(2)修改为:

(2)承包人应按《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2007)洞外控制量测的有

关规定进行—切必要的测量和计算工作,并应将施测采用的方法和精度报

监理工程师批准。

增加条款501.04.1.(7):

(7)当隧道由从两相反方向施工时,必须双方进行贯通测量,并将结果

报监理工程师。隧道中线和标高应符合《公路隧道勘察规程》表4.2.1中

的隧道内两相反方向施工中线在贯通上极限贯通误差的规定。

3.交验前的准备

原条款501.04.3.(1)、(2)修改为:

(1)为观察建成后隧道的稳定情况,隧道路面中心及两侧路缘带每隔

50m(曲线)或100m(直线)应设置永久的观测网点,在可能有采空区出

现的地段、不良地质地段,观测点的距离应适当减小,并按监理工程师指

示办理。交验时还应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设有观测点位置与标高的平面

图。

(2)隧道完工后,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及时准备全部竣工资料,与工程

一并交验。提交的隧道竣工资料复制份数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办理。竣工资

料计有:

a.机电设备装置的测试记录;

b.竣工图纸及原始资料(包括监控量测记录);

c.工程检查合格证;

d.主要机械设备的技术合格证;

e.竣工文件清单及竣工交验报告。

f.永久观测网点及观测记录(包括水平、平面、衬砌变形等)。

4.环境保护

原条款501.04.4.(1)修改为:

(1)隧道施工中,应尽量减少对原有自然环境的破坏,对因工程行为而造

成的破坏,要有处理措施,如坡面防护、加固、排水、植被、弃渣物的处理

等。

第502节洞口与明洞工程

502.02 一般规定

增加502.02.5、6、7条:

5.洞口施工宜避开降雨期和融雪期,在寒冷地区施工,应按冬期施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6.隧道洞口可能出现地层滑坡时,承包人应根据地层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应施工方法不当造成坍塌,一切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7.洞口仰坡上方洞身范围禁止修建施工用水池。

502.03 施工要求

1.洞口土石方

原条款502.03.1.(5)修改为:

(5)进洞前必须完成应开挖的土石方,并按图纸要求完成管棚支护、明洞衬砌、回填反压等工作。废弃的土石方,应堆放在指定的地点,边坡、仰坡上方不得堆置弃土、石方。

4.洞门

原条款502.03.4.(5)修改为:

(5)洞门装饰应符合图纸要求,且表面平整、美观,与自然景观相协调,洞口装饰的隧道名牌,字样要求美观醒目。

5.明洞

(1)明洞地段土石方的开挖

原条款502.03.5.(1)d修改为:

d.明洞若处于不良地质段(滑坡、岩堆、软弱土)应先治理后开挖,治理的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开挖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开挖面的稳定性,且宜随挖随支护。

(3)衬砌

原条款502.03.5.(3)a修改为:

a.拱圈按图纸尺寸由承包人自行设计拱架、支柱、挡土板、外模,并应设有防止渗漏、跑浆和走模的施工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进行施工。502.04 质量检验

增加502.04.1(7、8、9、10、11、12、13)条:

(7)基础的地基承载力须满足图纸和规范要求。

(8)明洞与暗洞应连接良好,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

(9)防水层施工前,明洞混凝土外部应平整,不得有钢筋外露。

(10)明洞外模拆除后,应立即做好防水层和纵向盲沟。

(11)墙背回填应两侧同时进行。

(12)人工回填时,拱圈混凝土的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机械回填时,拱圈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且拱圈外人工夯填厚度不小于1.0m。

(13)明洞黏土隔水层应与边坡、仰坡搭接良好,封闭紧密。

原各项工程的检查项目分别按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中的相应内容和要求执行。

502.05 计量与支付

原502.05修改为:

1.计量

(1)各项工程应以图纸所示和监理工程师指示为依据,按照实际完成并经验收的工程数量,进行计量。

(2)洞口路堑等开挖与明洞洞顶回填的土石方,不分土、石的种类,只区分为土方或石方,以立方米计。

(3) 弃渣运距在图纸规定的弃土场内为免费运距。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认可,弃渣运距超出设计规定距离时,其超出部分另计。

(4)隧道洞门的端墙、翼墙、明洞衬砌及遮光栅(板)、排水沟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石砌圬工,以立方米计量,钢筋(包括端墙连接钢筋)以千克(kg)计量,锚杆以米计量,包括钻孔、注浆及锚杆的抗拔力试验等,均为完成锚杆所必须的工作,不另行计量。

(5)截水沟(包括洞顶及端墙后截水沟)的圬工以立方米计量。

(6)防水材料(无纺布、卷材防水层、防水板)铺设完毕,经验收以平方米计量。与相邻防水材料搭接部分不另计量。

(7)洞口坡面防护工程,按不同圬工类型分别汇总以立方米计量。土工格栅、矩形空心砖护坡网格、六角空心砖护坡、洞顶植草防护、三维植被网护坡按实际防护的坡面面积以平方米计量,砂浆锚杆以千克(kg)计量(含注浆等)。洞口坡面防护的计量,应以本规范第200章同细目的计量规则为依据。

(8)截水沟的土方开挖和砂砾垫层、以及模板、支架的制作安装和拆卸等均包括在相应工程中,不单独计量。

(9)泄水孔、砂浆勾缝、抹平等的处理,以及图纸示出而支付细目表中未列出的零星工程和材料,均包括在相应工程细目单价内,不另行计量。

(10)隧道拱抱石饰面、瓷砖镶面以及其他材料饰板饰面、隧道名牌(包括刻字等一切有关作业的价款)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以平方米计量。

(11)基础处理的钢管桩、小导管、锚杆以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的数量,按不同材料以米计量。钢管桩计量以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桩底至孔顶,钻孔、钢管安放等作为钢管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钢筋、注浆分别以千克、立方米计量。锚杆注水泥砂浆包括在锚杆单价中不另行计量。

(12) 未列入502-2中的洞口、明洞防水与排水工程,并入505-1节相关项目计量与支付;未列入502-3中的洞口坡面防护,并入200章相关章节计量与支付。

2.支付

(1)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洞口及明洞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2)洞口土石方开挖与明洞洞顶回填各细目的合同单价,应以本规范第200章同细目的计量规则为结算依据。

3.支付细目

第503节洞身开挖

503.02 一般规定

增加503.02.6条:

6.在洞身开挖过程中,为保证洞内工作人员施工安全,承包人应配备安置足够长度的逃生管。施工中一旦发生事故,洞内工作人员得以安全通过逃生管安全撤出。逃生管的管径不宜小于600mm,管壁不宜小于10mm。配备逃生管所需费用计入支付子目102-3安全生产费之中。

503.03 开挖作业

1.开挖要求

原条款503.03.1.(2)、(4)、(5)修改为:

(2)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围岩自承能力,承包人必须采用减少围岩扰动的方法进行洞身开挖。各类围岩的开挖方法参见《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的有关规定。

(4)在开挖的进程中应考虑按有利于减少超挖、有利于围岩稳定的施工方法进行。无论承包人出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超挖以及这部分超挖的回填,所有材料和施工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5)严格控制断面开挖,不应欠挖,仅在岩层完整、抗压强度大于30MPa,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不影响衬砌结构的稳定和强度时,岩石个别突出部分(每平方米内大于0.1m)可侵入衬砌,侵入量不大于50mm。拱脚、墙脚以上1m内断面严禁欠挖。

应尽量减少超挖,不同围岩地质条件下的允许超挖值应按《公路隧道

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的相关规定。采用复合式衬砌时,开挖轮廓应按图纸规定预留变形量,图纸无规定时,可按《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的相关规定。

原条款503.03.1.(8)e、f修改为:

e.在V级以下软弱破碎围岩或有涌水时,应采用预注浆,或从地表安设地层锚杆,或洞内环形固结注浆或采用管棚法加固地层;

f.应加强地表下沉、拱顶下沉的观测及反馈以指导施工。若出现地表下沉、拱顶下沉,应立即停止施作,查明下沉原因,制定处理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后方可进行施作。

增加503.03.1.(11)条:

(11)在确定开挖断面时,除应满足隧道净空和结果尺寸外,并应考虑围岩及初期支护的变形。当采用复合式衬砌时,还应考虑适当预留变形量,预留变形量的大小可根据围岩级别、断面尺寸、埋置深度、施工方法及支护情况等,采用工程类比法测定;如无预测值时,可参照《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表8.4.1确定。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监控量测结果进行调整。

2.钻爆设计

原条款503.03.2.(3)修改为:

(3)钻爆设计应使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爆破参数的选择,均应通过试验确定;无试验条件时,可参照《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中的有关参数。

3.钻爆作业

原条款503.03.3.(6)修改为:

(6)采用电力起爆时,应按《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J201-1983)及《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爆破与震动

原条款503.03.5(5)修改为:

(5)合同图纸中规定禁止爆破的地方及Ⅴ、Ⅵ级围岩地段严禁爆破。有关震动记录资料应随时提供监理工程师检查,必要时应提供复印件。

6. 爆破安全措施

原条款503.03.6(1)、(4)修改为:

(1)爆破材料的运输、储存、加工、现场装药、联线、起爆及瞎炮处理,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的有关规定。

(4)爆破后必须立即进行安全检查,查出有未起爆的瞎炮,应按《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认无误后才能出渣。

增加条款503.03.8:

8.对软弱破碎岩层,稳定开挖工作面的常用措施有:环形开挖留核心;用喷射混凝土封闭开挖工作面;超前锚杆或超前小钢管;管棚;超前小导管注浆;临时仰拱封底;开挖工作面及围岩预注浆等。施工时应按图纸规定进行,如无规定,施工时视地质条件、涌水状况、施工方法等进行选择,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

增加条款503.03.9

9.放射性物质安全措施

(1)施工过程或图纸示出隧道将通过有放射性物质区域时,除按本节规定施工外,应严格遵守行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图纸示出围岩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区域,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图纸要求进行检测、开挖、运输和弃渣的处置。

(3)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区域施工现场,承包人应配备有检测有害物质的仪器设备,必须有专职的检测人员负责检测。对施工人员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还应制订安全应急预案。

(4)隧道开挖过程,如发现放射性危害的异常情况,在一般情况下,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至洞外,并报告监理工程师和有关单位,待有关方面作出评估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503.05 施工支护

1.一般规定

原条款503.05.1.(2)修改为:

(2)不同级别的围岩,应采用不同结构形式的施工支护。

a.Ⅰ、Ⅱ级围岩支护时,宜采用局部喷混凝土或局部锚杆,为防止岩爆和局部落石,可局部加挂钢筋网。

b.Ⅳ、Ⅲ级围岩可采用锚杆、锚杆挂网、喷混凝土或锚喷联合支护,Ⅳ级围岩必要时可加设钢架。

c.Ⅴ、Ⅵ级围岩宜采用锚喷挂网的联合支护形式,并可结合辅助施工方法进行施工支护。

2.喷射混凝土

原条款503.05.2.(2)i修改为:

i.喷射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混凝土强度等级C25(25MPa)

密度 2200kg/m3

1d龄期抗压强度≮5MPa

弯曲抗压强度 11MPa

抗拉强度 1.1MPa

弹性模量 2.1×104MPa

与围岩粘结强度(Ⅲ及Ⅲ级以上围岩) ≮0.8MPa

(Ⅳ级围岩) ≮0.5MPa 原条款503.05.1.(3)修改为:

(3)配合料设计与施工前的试验

施工前试验应按《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的规定进行。标准试块按《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附录F及《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制作并进行各种龄期的抗压强度试验。

喷射混凝土与围岩的粘结强度试验宜在现场按《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附录A的规定进行。

承包人应于施工前至少28d,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为每种不同材和配合比的喷射混凝土最少制作3块试验板,并进行养生。经各种龄期养生后的试验板按规定加工成立方体试块,送交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即进行各龄期的抗压强度试验。

增加503.05.1.(6)l、m条款:

l.喷射作业应分段、分片依次进行,喷射顺序应自下而上进行,每段长度不宜超过6m。

m.喷射混凝土作业需紧跟开挖面时,下次爆破距喷射混凝土作业完成时间的间隔不得小于4h。

原条款503.05.1.(7)b修改为:

b.对已喷射的混凝土,应按《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及《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附录F的规定取样做抗压强度试验。

503.07 辅助坑道

1.一般要求

原条款503.07.1.(2)、(5)修改为:

(2)隧道施工需要设置横洞、斜井、竖井或平行导坑作辅助坑道时,对坑道类型、平面位置、坡度高程、断面尺寸、支护类型和设备技术条件等

的选择,

均应符合《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的有关规定。

(5)辅助坑道不再利用时,除图纸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的规定予以处理封闭。

3.竖井

原条款503.07.3.(6)修改为:

(6)竖井开挖时,对出渣、支撑、喷锚支护、运输以及安全防护、联系信号等,应符合《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的规定。

4.斜井

原条款503.07.4.(5)修改为:

(5)斜井开挖时,对出渣、支撑、喷锚支护、运输以及安全防护等,应符合《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的规定。

503.09 质量检验

2.检查项

原表503-4修改为:

洞身开挖检查项目表

503-4

原条款503.09.2.(3)a修改为:

a.锚杆孔位偏差不大于50mm,孔洞保持直线;孔深不得小于图纸所示长度,杆体露出面的长度,不应大于喷层厚度。

增加503.09.2.(3)c:

c.锚杆支护实测项目表

锚杆支护检查项目

原条款503.09.2.(4)f修改为:

f.喷射混凝土强度的合格条件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附录E有关条款进行检查。

同批试件组数n≥10时,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不低于设计值,任一组试件抗压强度不低于0.85设计值;同批试件组数n<10时,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不低于1.05设计值,任一组试件抗压强度不低于0.9设计值。

503.10 计量与支付

原503.10修改为:

1.计量

(1)洞门、明洞开挖土石方,按土石分类,以立方米计量,洞内开挖土石方符合图纸所示(包括紧急停车带、行车横洞、人行横洞以及监控、消防设施的洞室)或监理工程师指示,按隧道设计横断面计算的土石方工程量,不分土石类别、围堰级别,以立方米计量。弃渣运距在图纸规定的弃土场内为免费运距。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认可,弃渣运距超出设计规定距离时,其超出部分另计;反之,弃渣运距不论远近,均为免费运距。

(2)不论承包人出于任何原因而造成的超挖,和由于超挖所引起增加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

(3)支护的喷射混凝土按验收的受喷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量,钢筋网列入钢筋细目

503-2-c、503-2-d中以千克(kg)计量。喷射混凝土其回弹率、钢纤维、微硅粉以及喷射前基面的清理工作均包含在工程细目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

(4)洞身超前支护所需的材料,按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并经验收的各种规格的超前锚杆或小钢管、管棚、注浆小导管、锚杆以米计量,灌、注砂浆、水泥(水玻璃)浆作为锚杆、小钢管、管棚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木材不另行计量。

钢架支护、格栅钢支撑所需的材料,按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并经验收的各种规格的钢架以kg计量。型钢连接钢板、钢垫板、拉杆及连接钢筋、角钢、槽钢、定位钢筋、螺栓、螺帽、垫圈、管套、混凝土垫块、锁脚锚杆等作为钢架支护的附属构件,不另行计量。

(5)隧道开挖钻孔爆破、弃渣的装渣作业均为土石方开挖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6)隧道开挖过程中,洞内采取的施工防排水措施,以及通风、防尘等其工作量应含在开挖土石方工程的报价之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7)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方时,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制定处理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坍(塌)方一旦发生,由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三方共同评价。未按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有关要求施工,以及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够预料但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引起的坍(塌)方,均认为是承包人施工不当而引发的坍(塌)方,承包人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8)连拱隧道施工导洞中临时支护的钢支撑、小导管、锚杆、钢筋、喷射混凝土等工程量,含在连拱隧道工程永久项目的相关单价中,不另行计量。

(9)分离式隧道施工中临时支护的钢支撑、喷射混凝土等及一切与此相关的工作,已含在隧道永久工程项目的相关单价中,不另行计量。

(10)岩溶处治中采用的管棚、小导管列入503-2节计量,管棚、小导管注浆超出503-2节中规定的数量,在本节以立方米计量。岩溶处治中的排水管列入505节相应细目中计量,钢筋混凝土托梁、混凝土填充(包括垫层)在本节以立方米计量,钢轨、钢筋以千克(kg)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及其他为完成洞身开挖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

程的全部偿付。

1.支付细目

第504节洞身衬砌

504.02 一般规定

原条款504.02.6、8、9修改为:

6.不论什么原因造成的混凝土损坏和混凝土内有蜂窝、裂缝或其他缺陷,以及因有表面凹陷而不合格的混凝土,承包人均应按规范要求自费清除、修补。

8.当围岩级别有变化时,衬砌断面的类别亦应相应变化,但需获得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及业主批准。围岩较差地段的衬砌,应向围岩较好地段伸延,一般伸延长度为5m。

9.整体式衬砌施工中,发现围岩存在对衬砌有不良影响的硬、软岩层分界处,应设置沉降缝;Ⅵ~Ⅴ级围岩洞口约50m范围内必要时可每隔10m 左右设置沉降缝。在严寒地区,整体式衬砌、锚喷衬砌或复合式衬砌,均应在洞口和易受冻害地段设置伸缩缝。

衬砌的工作缝应与设计的沉降缝、伸缩缝结合布置。在有地下水的隧道中,所有工作缝、沉降缝和伸缩缝均应进行防水处理。

原条款504.02.11修改为:

11.衬砌采用防水混凝土时,施工中应遵守《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的相关规定。

504.03模板与支架

原表504-1修改为:

拱架(包括模板)预留沉降量表

注:①上述预留量值适用于先拱后墙法;如采用先墙后拱法或全断面衬砌浇筑时均不大于50mm。

②上表不包括施工偏差。

2.整体式衬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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