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

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
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

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和支持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重大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事项依法依规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下列材料依法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材料;

(二)反映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材料;

(三)反映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材料;

(四)反映不服人民法院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的材料;

(五)反映不服人民法院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材料;

(六)反映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存在违法行为的材料;

(七)反映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材料;

(八)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

(九)反映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的材料;

(十)其他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对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的下列问题,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依照交办程序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二)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区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第六条区人大代表关于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按交办程序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区人大代表代转涉及检察工作的人民群众来信等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机构按人民来信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处理。

第七条对人民群众的涉法涉诉来信来访,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后,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一般群众来信,登记后依照转办程序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办理;

(二)对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信访件,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转送的信访件中的重要事项,依照交办程序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八条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向区人民检察院转办、交办事项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工作程序处理。

第九条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登记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转送事项时,应当及时审查,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一)对不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回送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二)对部分内容不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明确主办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三)对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出分流处理意见,经分管检察长批示后,交区人民检察院相关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条对依照交办程序转送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反馈办理结果。对办理难度较大、在3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对于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机构依照交办程序转送的事项,区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及时报送办结报告。

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对上级国家机关转送的全国人大代表信访交办件,应当将办结情况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机构。

第十二条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机构对区人民检察院交办事项办结报告有异议的,可以与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协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工作会议可以听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重要交办事项的工作汇报,必要时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汇报。

第十四条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转送事项和执法办案中发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影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在对区人民检察院转、交办案件及其他衔接工作中,监督和支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对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接受和配合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依法监督和支持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8-24 来源:调研报告网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2000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

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7.25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监督与协商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实施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平等协商、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行业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所辖范围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地方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研究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相互通报,定期会商,实现劳动领域监督工作情况的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劳动法律监督信息纳入政府网络平台,与地方总工会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以及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等方面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督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加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通

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工作制度

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工作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面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充分认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2、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置较为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使我公司的安全生产达到组织、责任、制度、措施“四落实”,从而使生产管理工作基本实现规范化、程序化。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职能职责,制订工作目标,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从组织上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4、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认真实行“一岗双责”。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主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 2 页共 2 页

5、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项目经理除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外,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措施和建议;检查、指导、协调有关地区、行业管理部门甲方的专项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等。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 1、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台账、记录。主要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防火防爆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技措经费提取使用制度;安全事故台账、安全奖惩台账、消防档案、安全教育台账、安全检查(隐患和问题)台账、安全技措经费提取使用台账;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具管理办法;安全奖惩台账、安全事故台账、安全设施台账、消防档案、安全教育台账、安全检查(隐患和问题)台账、职业病台账、机械设备台账、尘毒噪声污水检测台账、安全技措经费提取使用台账;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 2、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工程开工后,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全体会议,主要学习甲方的安全交底及施工组织方案,做到“心中有数,目标统一”,重大工程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3、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和备案制度。工程开工后,安全责任人要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公司主要领导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 第 2 页共 2 页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监督; 2、实事求是; 3、依靠群众; 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参与调查处理; 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

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第九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了保护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劳动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 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3. 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3.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5《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3.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3.7 《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8《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3.9《诺诚综合五星系统常规工业指导手册》 4. 职责划分 4.1 人力资源部 4.1.1人力资源部是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制定、修订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工作; 4.1.3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核、质量监督和建立发放台帐工作; 4.1.4 负责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从业前的体检、在岗期间、离岗后的体检,按规定组织员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建立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工作。 4.2 设备技术部 4.2.1负责组织制定改善劳动条件、治理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对防护措施的落实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2.2 负责进行工作场所有害、有毒物质的日常监测和数据上报工作,监督检查集体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负责劳保用品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 4.3 物资采购部 4.3.1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入库和质量保证工作。 4.4 党群工作部 4.4.1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保护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的权利。 4.5 各部门 4.5.1 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登记、维护、管理和使用宣传和监督。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保健待遇规定和要求 5.1.1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保健待遇分甲、乙、丙、丁四个标准(见附件2)。

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精心整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权行使的好坏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充分履职的基本前提。人大通过履行 大事、求实效的原则。只有突出重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会富有成效。一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进行监督,使人大监督工作同区委的决策和部署相适应,发挥好人大在服务

全区工作大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开展监督,推动群众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难点开展监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二是围绕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开展监督。要把督办工作提高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 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调查走访、评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在实际监督工作中,还应该注意运用专家、专业机构的资源优势,为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各专委会成立专家咨询组,充分征求意见。只有灵活运用这些方法,才能提升监督的能力和水平,首先,要把学习放在突出的位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人大监督是

法律性、程序性、规范性极强的工作,要履行好监督职责,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首要的是要注重学习。一是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人大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重要保证。要通过学习,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依法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 只有科学合理、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才能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 三、强化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 人大监督工作中,要建立跟踪检查监督机制,把加强后续跟踪检查,作为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努力使监督意见得到落实,增强监督工作的延

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岗位职责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岗位职责 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职责 1、认真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劳动保护教育,提高群体安全意识和职工自检、自改、自防能力。督促有关部门及广大职工做好本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相应决议。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保用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切实做好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3、督促和协助行政部门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作为年终评比、计酬的重要条件。 4、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违章和强行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明显存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的决议。如无效,即应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6、参加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行政部门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事故责任人提出控告,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和法律责任。 7、督促安全部门做好对新工人、换岗工人、特殊工种的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工作。 二、劳动保护监督小组职责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扬主人翁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 2、参加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不断丰富理论知识,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和处理事务能力。 3、协助项目经理(班、组长)做好对本组工人的安全教育,特别是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 4、经常检查各种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汇报并督促解决,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转。 5、督促项目经理(班、组长)按规定领取和发放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协助做好本组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6、协助本部门做好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运输、保管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解决,保证安全。 7、发生伤亡和中毒事故,立即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三、劳动保护检查员职责 1、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将情况及时汇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2、如发现安全防护装置不规范,机械设备运转不正常,有重大事故隐患因素,随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撤离危险岗位,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7日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及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

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对所在单位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第六条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引导职工依法表达诉求。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总工会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督组织 第九条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委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作为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顾问,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用人单位各工会小组负责人担任;没有工会小组的,由用人单位科室、车间、班组等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推荐一名职工担任。 对暂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一、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二、及时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三、做好新进职工、调换岗位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新职工从业前的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五、做好职工因工伤残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对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六、以科学方法不断改进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生产环境和生

产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七、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保养、报废。在搞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同时,要对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工作,及时改进、改善。 九、控制加班加点,确需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时间和人数。 十、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改进,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施。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浅议如何加强乡镇人大监督工作

浅议如何加强乡镇人大监督工作 唐言峰 面对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乡镇人大要克服监督工作乏力的状况,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开创人大监督工作的新局面,我认为关健是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正确处理好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三者关系,确保乡镇人大监督权的行使。乡镇党委要加强对乡镇人大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帮助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无钱办公、无地方办公、无人办公的问题,党政工作决不找人大主席去做,为人大依法行使监督工作创造良好、有序的内外环境。乡镇人大在监督工作中要防止消极被动、畏首畏尾的倾向。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要下功夫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好监督权。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凡属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主动报请人大审议、批准;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政府必须认真执行。要认识到人大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归根到底是为了帮助政府纠正失误,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于乡镇政府下属的站、所、办,乡镇人大也应加

强监督。虽然乡镇政府下属的站、所、办负责人的人事任免不归乡镇人大,但乡镇人大组织的代表评议结果应当成为这些中层干部任免奖惩的主要依据。从长远看,对乡镇政府下属的站、所、办负责人的任免奖惩,乡镇人大应该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对于实行双重领导及人事任免权不归乡镇管的各类站、所、社等职能部门,乡镇人大同样可以发挥监督作用。这种监督作用主要是通过执法检查和代表评议结合起来进行的。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是把代表评议结果纳入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部门的考核和任免奖惩中去,这需要得到有关方 面的配合。 第二,明确监督职权,完善监督机制。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监督职权主要是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是否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监督贯彻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监督乡镇的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监督乡镇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情况等。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具体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随意性和难度,致使乡镇人大难以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因此,要使乡镇人大监督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各地应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或完善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乡镇人大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7年修订版)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7年修订版) 当前,新一代职工民主权利意识别断增强。如此的背景下,需要工会组织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事情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紧密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地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行业、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咨询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地点总工会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赋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事情进行通报、定期会商,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事情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点总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情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咨询题。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依法实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治理活动;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九条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下列事情进行监督: (一)平等就业事情; (二)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事情;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事情; (四)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事情; (五)劳动酬劳支付、福利待遇降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事情;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辽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 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370-24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个人防护 1、厂根据国家以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发给工人工作服。 2、根据工作需要供给工作帽、安全帽、口罩、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3、在有粉尘场所工作的工人,厂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供给有关劳动防护用品。 4、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或烟气,导致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供给防护药膏或保健。 5、在噪音、强光、辐射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削场所工作的工人,按规定供给防护用品或防护措施。 6、经常站在有水或其它液体地面上工作的工人,按规定供给水靴或防水鞋等。

7、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按规定供给防晒、防雨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厂区 1、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平坦、畅通,夜间有足够的照明、道路和铁道交叉处必须有醒目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和落杆。 2、厂区应保持清洁,做好绿化工作。 3、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损坏、危险的设施应及时修理。 三、工作场所 1、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温度、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光线应充足。 2、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不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保持完好。 4、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人员,由厂供给盐汽水或其它清凉饮料。 5、工作场所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洗手设备。

江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第四条《条例》所称区域工会主要指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社区)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基层工会成立时,应当同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 未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可以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因岗位变动、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时,应当及时进行替补或增补。 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变动等情况,须报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备案。 第九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应为单数,且不

劳保所员工工作制度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为加强中心内部管理,使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经中心会议研究,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请全体干部职工遵守执行。 一、工作时间 (一)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二)凡属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公休日,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制度 (一)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并将名单交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考勤员负责逐日如实记录本部门员工的出、缺勤、月底将考勤表(各种假条附后)交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于每月2日前报办公室。 (三)考勤统计是单位对员工考核及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 (四)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五)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随意串岗、聊天等。如有违反,即作违纪处理。 三、请销假制度 (一)员工请事假、病假及其它各类假,均应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必须先请假(以假条为准)没有假条或者事后补假的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请假一天以内由中心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镇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镇主要领导批准。公休假按有关规定安排,丧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及年休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请长期病假的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病例及证明。具体要求按《劳动合同法》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员工因业务需要外出工作,出差要由中心主任统一安排,中心主任外出工作,应及时通告主管领导。 四、礼仪、礼节规定 (一)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要用自身言行树立单位形象。 (二)员工在接待来电、来访时要用礼貌用语,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吵闹或使用粗鲁语言。 五、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制度 (一)职工应负责各自办公室区域的清洁卫生。所有的文件、资料、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职责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职责 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的实施,参与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对劳动保护决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职工在老公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应情况。 四、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思和技能。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活动。 五、组织和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执行。 六、参加伤亡事故调查,查清伤亡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监督、协助学校采取防范措施。 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险,危及

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学校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队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监督行政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期限解决;对抗不执行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企业劳动防护管理制度(2018年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有效发挥其劳动防护作用,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今天国际项目部范围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3、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职责 3.1、供应处负责制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发放标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入库、发放、建立台帐等。 3.2、供应处负责劳动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与回收、台帐建立等,同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负责。 3.3、报集团供应部或区域批准自行采购大劳动保护用品,供应处在询价时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样品,会同财务处、总经办、生技处比质、比价,共同选择供货厂商。并获取和保存生产厂家提供产品“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3.4、各处室负责本处室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申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和公司安全员负责建立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临时需要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

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退换;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查处,及时反馈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情况。 3.5供应处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劳保用品临时采购发放标准,并负责落实。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4.1、新进人员根据岗位工作需要,需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首次发放春秋工作服各两套。4.2、劳保用品到货后,供应处及时通知各二级单位领用。 4.3、各二级单位按申报计划由计划申报员开具领料单,由各处室领导、安全员、供应处审核登记后,到供应处领用。 4.4、供应处对领料单开出的劳保用品数量、品种等进行核实,按要求发放,并做好废旧劳保用品的回收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的发放台帐和回收台帐。 4.5、转岗岗位职员因新工种需要而在原岗位未配发的保护用品,经生技处、安全员核实后予以补发。 4.6、职员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应按其危害保护进行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4.7、因生产、检修等作业中涉及特殊保护需要的由使用部门申请,公司安全员确认,公司领导批准后发放特种保护用品,使用后专人保管以供备用。 4.8、小劳保实行计划管理,由各单位计划报公司安全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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