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规则

香港税务规则
香港税务规则

章:112A 税务规则宪报编号版本日期

赋权条文 30/06/1997 (第112章第85条)

〔1947年8月22日〕

(本为1947年第658号政府公告)

条: 1 引称 30/06/1997 本规则可引称为《税务规则》。

条: 2 折旧率 30/06/1997

(1) 为本条例的施行,“机械或工业装置”(machinery or plant) 一词须包括或被当作包括本条附

载的列表中第1部第2栏所指明的项目,但不包括该列表中第2部第2栏所指明的项目,而为本条例的

施行,后述项目须被当作包括在“任何工具、器具及物品”(any implement,utensil and article) 一词

内。

(2) 现予订明,本条附载的列表中第1部第3栏所指明的折旧率,须在确定根据本条例第37(2)、

37A(2)及39B(3)条给予的每年免税额时采用。 (1980年第365号法律公告)

(3) 货运码头不包括在亦不得当作包括在“工业装置或机械”(plant or machinery) 一词内,但如

根据本条例第35条须就任何货运码头而给予任何人结余免税额或向任何人作出结余课税,则就1965

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前任何课税年度而根据本条例第37或37A条就该货运码头给予的免税额(如

有的话),须在计算该等结余免税额或结余课税时计入在内。

(1965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列表

第1部

项目折旧率

1. 空调工业装置但不包括室内空调装置................................................... 10%

2. 银行保管箱、门及铁栅........................................................................... 10%

3. 广播发射机............................................................................................... 10%

4. 电缆........................................................................................................... 10%

5. 灯柱(街道)─气体或电力......................................................................... 10%

6. 升降机及自动梯(电动)............................................................................. 10%

7. 总管道(气体或水)..................................................................................... 10%

8. 油缸........................................................................................................... 10%

9. 航运─

船舶、帆船及舢舨.......................................................................... 10%

驳船.................................................................................................. 拖船.................................................................................................. 10% 10%

10. 喷水器....................................................................................................... 10%

11. 家庭用具................................................................................................... 20%

12. 家俬(不包括软质陈设品在内)................................................................. 20%

13. 室内空调装置........................................................................................... 20%

14. 航运─

游艇及渡轮....................................................................................... 水翼船............................................................................................... 20% 20%

15. 的士计程器............................................................................................... 20%

16. 铅字及印版(若无须更换者).................................................................... 20%

17. 飞机(包括机器在内)................................................................................. 30%

18. 酒吧使用的虹吸器................................................................................... 30%

19. 单车........................................................................................................... 30%

20. 漂白及精加工机械及工业装置............................................................... 30%

21. 混凝土管模............................................................................................... 30%

22. 电饭煲及电水煲....................................................................................... 30%

23. 电子数据处理仪器................................................................................... 30%

24. 电子制造机械及工业装置....................................................................... 30%

25. 汽车........................................................................................................... 30%

26. 塑料制造机械及工业装置(包括铸模在内)............................................. 30%

27. 航运─

舷外引擎........................................................................................... 30%

28. 丝绸制造机械及工业装置....................................................................... 30%

29. 硫酸及硝酸工业装置............................................................................... 30%

30. 运载液体的货车....................................................................................... 30%

31. 纺织与制衣机械及工业装置................................................................... 30%

32. 拖拉机─铲泥车及压路机....................................................................... 30%

33. 织布机、纺纱机、针织机及缝纫机....................................................... 30%

34. 1─33项目中并无指明但用于运输、隧道、船坞、水务、气体或电力企业或公共电

话服务或公共电讯服务的机械或工业装置............... 10% 35. 1─34项目中并无指明的任何其他机械或工业装置............................. 20%

(1981年第149号法律公告)

第2部

项目

1. 传动带装置。

2. 陶器及餐具。

3. 厨房器具。

4. 布料制品。

5. 活动工具。

6. 软质陈设品(包括幕帘及地毡)。

7. 外科及牙科仪器。

8. X光机管筒及红外线机管筒。

(1974年第81号法律公告)

条:2A 支出及开支的一般分摊方法 30/06/1997

为本条例第 16 条的施行而确定任何人在产生根据

本条例第IV部应课税的利润时

所招致的支出及开支的方法

(1) 任何利润若非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则在产生该利润时所招致的任何支出或开支,不得

容许扣除;但如有任何支出或开支部分是在产生任何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时招致,部分则

在产生在香港以外地方产生或得自香港以外地方的利润时招致,则在根据本条例第16条确定该等支

出或开支的扣除额时,须将该等支出或开支分摊,而分摊的基准须以最适合有关的行业、专业或业

务的活动者为准。 (1986年第7号第12条)

(2) 除第(1)款所提述的引致分摊的情况外,如需要将任何支出或开支分摊,而其理由是该项支

出或开支并非全部及纯粹在任何人产生根据本条例第IV部应课税的利润时所招致的,则除第2B及2C

条另有规定外,该项分摊或再分摊(视属何情况而定)须按有关个案的情况而以最合理及最适当的基

准作出。

(1965年第129号法律公告)

条:2B 用于购买股份的借款的利息 30/06/1997

(1) 凡为任何一笔金钱缴付利息或须缴付利息,而该笔金钱是借入及部分用以取得某法团的股

份、部分作其他用途者,而该法团是根据本条例第IV部应课税的,则上述利息中可归因于用以取得

该等股份的借款部分者,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不得容许扣除,如需要以分摊的方法确定可如此归

因的利息额,则须按有关个案的情况而以最合理及最适当的基准作出分摊。

(2) 如根据本条例第IV部可向任何人就其股票交易的利润课税,则任何一笔金钱如是借入及用

以取得构成上述股票交易之标的物者,不得根据第(1)款就该笔金钱而将利息分摊或不容许将利息扣

除。

(1965年第129号法律公告)

条:2C 投资组合 30/06/1997

(1) 任何人如根据本条例第IV部应课税,而其投资组合被评税主任认为颇具规模,足以需要就

该投资组合的监管开支及管理开支作出调整,则有关的管理开支、文书开支及一般开支中可归因于

该投资组合的监管与管理的某适当比例的款额,不得容许扣除,而除非就有关个案的情况而言,有

更切实际及更适合的基准用以评估该比例的款额,否则在评估有关的管理开支、文书开支及一般开

支中上述适当比例的款额时,须按组成该投资组合的各项投资及证券的总成本中某百分率为基准而

评估,而该百分率是就有关个案的情况而言属最合理及最适当者,并以不超出以下款额为限─

(a) 如持有各项投资的目的并非为或并非纯粹为以股息的方式产生利润,而是或亦是为以

转售方式或股票交易方式产生利润,则1/8%;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1/2%。

(2) 任何人如根据本条例第IV部应课税,而其投资组合被评税主任认为并非颇具规模,不足以

需要就该投资组合的监管及管理作出调整,则不得根据第(1)款作出分摊或不容许作出扣除。

(1965年第129号法律公告)

条:2D 反对及上诉的权利 30/06/1997

根据第2A、2B或2C条作出的任何决定,受反对及上诉的权利规限,而该等权利与本条例第XI部

所授予的反对及上诉权利相同。

(1965年第129号法律公告)

条: 3 银行;香港分行 30/06/1997

总行设于香港以外地方的银行

其香港分行的利润的确定及厘定方法

(1) 在本条中─

“香港分行”(Hong Kong branch) 指下述银行在香港经营的业务;

“银行”(bank) 指总行设于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银行。

(2) 凡任何银行为其本身的目的而拟备任何账目,而该等账目被评税主任认为披露其香港分行

的真实利润,则有关的应评税利润须以该等账目为基准而计算。

(3) 如无任何账目是评税主任认为披露有关的香港分行的真实利润者,则在厘定该等利润时,

以下条文适用─

(a) 须以该香港分行的资产与该银行总资产所构成的比例,视为在香港交易所得的利润与

该银行的总利润构成的比例,并须据此而评税;

(b) 为厘定该银行的总利润,该银行的账目将作出税项调整,而该项调整与假若该等利润

根据本条例全部须予课税则需作出的调整相类似;

(c) 评税主任如认为采用本款(a)及(b)段的规定并非切实可行或不符合衡平法原则,则可评

估该香港分行的利润额,并据此而评定该等利润︰

但评税主任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须受按照本条例第XI部条文而提出的反对及上诉规限。

(1965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1986年第7号第12条)

条: 4 (由1956年第49号第69条废除) 30/06/1997

条: 5 香港分处的利润 30/06/1997

总办事处设于香港以外地方的人

其香港分处的利润的确定及厘定方法

(1) 在本条中─

“人”(person) 包括公司、合伙或团体;

“永久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指分支机构、管理机构或其他营业地点,但不包括任何代理机构,除非该代理人有代其委托人进行合约洽谈及订立合约的一般权能,并习惯上行使此等权

能,或该代理人有一批商品存货,并经常代其委托人从中按订单付货。

(2) 凡在香港设有永久机构而总办事处则设于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其在香港的利润须按以下规

定予以评税─

(a) 如该人为其香港机构备存账目的方式,使其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真实利润易于从

该等账目中确定,则对其利得税的评税,将参照该等账目所披露的利润而计算;

(b) 如该人的账目并无披露其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真实利润,则该人的税项法律责

任,将参照其无论在何处获得的总利润而计算。 该人在香港的营业额与其总营业额

所构成的比例,须视为其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与其总利润所构成的比例,并

须据此而课税;

(c) 为厘定任何人的总利润,该人的账目将作出税项调整,而该项调整与假若该等利润根

据本条例全部须予课税则需作出的调整相类似;

(d) 评税主任如认为采用本款(b)及(c)段的规定并非切实可行或不符合衡平法原则,则可按

该人在香港的营业额中某个公平的百分率,计算该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额

但评税主任根据本条作出的决定,须受按照本条例第XI部条文而提出的反对及上诉规限。

(1965年第101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7号第12条)

条: 6 (由1989年第17号第23条废除) 30/06/1997

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解析

香港回归祖国后,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及其它税收事务。因此,1997年7月1日后,我国形成了两种相对独立的税收法律制度并存的现状。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及政治、经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各自具有独特的税收地位。对香港税法和大陆税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不同特点,以求两种税法的相互协调,这对发展香港及大陆经济,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 (一香港与大陆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决定对哪些人和对象征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在实践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国家主权存在的属人联系或属地联系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或者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或者根据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国家则同时行使双重税收管辖权,即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征税权,同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我国大陆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也是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无论其收入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需要按照中国的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而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地理特点,香港始终以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促进本地经济贸易发展为出发点,因此,香港税法体现出税制简单、征税面窄的特点。在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方面,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选择单一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即各种税收的征收仅限于来自香港地区的财产和收入,凡是来源于香港之外的财产和收入一概不征税。这样,投资者在香港进行投资经营将承担比其它国家和地区低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香港进行投资或经营。

税务总局解决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所得双重征税16号公告八大关注点

税务总局解决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所得双重征税16号公告八大关注点 为解决往来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双重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6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6号公告)。该公告适用于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执行《安排》受雇所得条款涉及的居民,自 2012年6月1日起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准备理解16号公告蕴含的新意,我们需要关注如下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注公告适用的主体 16号公告明确规定,该公告只适用于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居民。因此,在适用主体上,我们需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只适用于属于港、澳的税收居民,这个也是税收安排的应有之意。二是,该公告必须适用于在港、澳受雇或在港、澳和内地双重受雇的情况,不适用于仅在内地受雇的港、澳居民,这一点大家在执行16号公告时务必要注意。 对于解决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双重征税问题的16号公告只适用于在港、澳受雇或在港、澳和内地双重受雇的情况,我们必须了解港、澳与内地税制之间的差异。对这

一差异的理解也是我们理解16号公告其他规定的基础。下面,我们就以香港税制为例,简要说明香港与内地税制在这方面的差异。 二、关注香港与内地税制间的差异 内地对于个人工资、薪金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根据内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属人加属地原则,即如果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应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非居民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香港对个人工资、薪金征收的是薪俸税。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的规定,香港实行的是单一的属地原则,即来源地管辖原则。根据《税务条例》第 8(1)条的规定,不管是否是香港税收居民,任何在香港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都属于香港薪俸税的征收范围。因此,是否应在香港缴纳薪俸税取决于三个因素:(a)雇用合约,(b)雇主的居住地及(c)支付薪酬的地方。在何处提供服务,对第8(1)条下对受雇工作所得入息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查究并无关连。税务机关应完全不予考虑。 例如,在香港税务上诉委员会第D20/06号案例中,纳税人在香港受雇于某公司,并被派遣到内地东莞的某间工厂提供劳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她在香港一共逗留182天,其中工作42天。香港税务局认为该纳税人虽然有一部分时

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中利息和股息收入所得税的规定

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中关于利息和股息收入所得税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先预提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非居民企业的上述所得,减按10%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如为香港居民,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其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税率在内地交纳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利息支付方。 非居民企业如为香港居民,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其从内地取得的股息收入, (1)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预提税率为股息总额的5%; (2)在其它情况下,预提税率为股息总额的10%. 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 香港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内地公司所持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香港居民公司可获得的抵免额,应包括该内地公司就产生有关股息的利润(但不得超过相应于产生有关股息的适当部份)而需要缴纳的税款。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第十条股息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的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五、一方居民公司从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征收任何税收,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但是,支付给该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第十一条利息

美国、香港、新加坡上市指南

美国、香港、新加坡上市指南 一.海外上市的概述 二.(一)美国市场概况 (二)上市标准 (三).上市流程 (四)美国上市的优势 (五)美国上市的劣势 (六)适合在美国上市的企业 三.(一)香港市场概况 (二)上市标准 (三)上市流程 1.香港主板上市流程 2.香港创业板上市流程 (四)香港上市的优势 (五)香港上市的局限 (六)适合在香港上市的企业 四. (一)新加坡市场概况 (二)上市标准 1.新加坡主板上市标准 2.新加坡创业板上市标准 (三)上市流程 1.新加坡主板上市流程 2.新加坡创业板上市流程 (四)新加坡的优势 (五)新加坡的劣势 (六)适合在新加坡上市的企业 五.结语 一.海外上市的概述 海外上市是每个国家企业寻求融资的一种很好的方法,中国的企业也是不例外的。2004年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的数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主要原因在于国内融资渠道的进一步减少。自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以来,很多过热行业得到了抑制,作为国内主要融资方式的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大幅缩减。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渴求度进一步上升。由于国内上市的审批与时间上的难度并没有丝毫的降低,加上国内证券市场持续低迷,很多企业由此走上海外上市之路。 而且海外上市还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好处:(1)公司股票有一个流通的市场,股东可以收回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有一个退出渠道。(2)公司的价值可通过市场确定,增加公司市值和财富。私人公司一般是由税务部门或贷款商来估值,通常是利得(Earnings) 的1-2倍。上市后,投资大众对公司的估值通常在利得的5-30倍。(3)吸引和激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员工,主要是通过股票选择权计划(Stock Options Plan) 来进行,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对其职员更有吸引力。(4)一般来讲, 上市公司的信用比较好, 比较容易在市场上获取信贷。(5)中国企业通过收购空壳公司以及反向合并可变成一个外国公司。(6)上市公司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第二次,第三次上市融资,因为,如果你的股票有一个现 成的市场并且在积极的交易, 投资者就对你的股票比较有信心。(7)收购空壳公司而获得的股票, 其中的15%到26%可以自由交易, 这部分股票必须由非附属公司持有,并且可以同股

香港公司对报税要求

香港公司法对报税要求: 香港公司条例规定香港公司成立后,无论公司是否要纳税但是每年必须报税,新公司刚成立允许18个月后报税,以后每年一年一次报税。香港公司只有一种税,利得税的17.5%。 税务局在一般情况下每年都会向个别人士,个人公司,合伙公司,物业持有人及有限公司发出报税表,有关人士必须于发单日期后 1 个月内(而公司则于 3 个月内)把报税表填妥并连同有关之资料及文件交回税务局;利得税报税表一般会在业务经营 18 个月后发出,如有关人士在开始经营业务后 18个月后仍未接获税务局发出之利得税报税表,应主动向税务局查询有关税务申报事宜,或至电本公司。 报税表可自行填妥后邮寄至税局,但由于一般填表人并没有税务上的专业知识,可能会因错误填报而令自己多缴税款;有部份填表人甚至会漏报一些项目而触犯税务条例,更会遭检控。 为了令企业家更好地了解香港的经营环境、企业管理以及账务税务处理的相关知识,卓裕集团财务策划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存在的疑问,对香港的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做账、核数和报税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制定以下说明书: 企业如何判断是否可以零报税——(有经营和无经营的标准) 在香港,没有经营的公司可以直接零报税,有经营的公司就必须做账、核数才能报税。当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只要您以公司名义进行商业上的交易或活动,您已经开始经营业务了。要是从书面记录来讲,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符合其中一方面的即为有经营业务: 1、银行账户已经留下经营记录; 2、政府海关、物流公司已经留下进出口记录; 3、与香港客商发生购销关系; 4、在香港已经聘请雇员; 5、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专利,商标设计等数据; 6、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动产收取租金,租赁费等款项; 7、委托在香港代销; 8、其它得自或产生于香港的利润。 报税的模式在香港,处理报税有三种情况: 1、零报税——适合没有经营的公司; 2、做账后直接报税——适合有经营的无限公司; 3、做账、核数后才能报税——适合有经营的有限公司。 零报税 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公司无经营,则该年就可向政府申请豁免做账、核数和缴纳税款,直接进行零报税即可。香港政府要求企业每年申报一次。 办理时间:一般新公司会在第18个月收到香港税局发来的利得税表,零申报必须在收到税表后的一个月内持填报好的利得税表去税局报税。 零报税办理流程:收到香港税局的利得税表→股东确认签署→交付报税费用(卓裕客户免费)→到税局办理报税→办理完毕,回馈客户。 香港税务局确定利润来源地之提问 在香港,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缴纳香港之利得税。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之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香港税务条例第5号-可扣除利得税的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税务局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 第5号(修订本) 可扣除利得税的开支- A部-研究和开发 B部-工业教育 C部-专利权等 D部-建筑物翻修 E部-订明固定资产 F部-环保设施 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它载有税务局对本指引公布时有关税例的释义及执行。引用本指引不会影响纳税人反对评税及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及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本指引取代2011年2月发出的指引。 税务局局长朱鑫源 2012年7月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 第5号(修订本) 目录 段数 引言 1 A部:研究和开发-第16B条 2 研究和开发的涵义 4 与行业、专业或业务有关的研究和开发 7 支付给认可研究机构的付款 9 工业装置及机械的资本开支 12 土地或建筑物的资本开支 15 取得研究和开发权或取得因研究和开发而产生的 权利所招致的资本开支16 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开支 17 所收取的津贴及补助金 19 出售研究和开发权或出售因研究和开发而产生的 权利20 B部:工业教育-第16C条22 可扣除的付款 24 C部:买卖专利权、工业知识权-第16E条28 专利权、工业知识的涵义 30 可容许扣除的项目 31 在香港使用 33 分摊开支 34 向相联者购买权利 35 其后出售权利 37

D部:翻修旅馆/建筑物的资本开支-第16F条40 何时扣除 42 合资格的开支 43 不合资格的开支 46 E部:提供订明固定资产方面的开支-第16G条48 指明资本开支 49 订明固定资产 50 制造程序 52 电脑硬件 54 电脑软件和电脑系统 55 部分用于产生应课税利润的订明固定资产 56 售卖订明固定资产 57 受控制售卖 60 被毁掉的订明固定资产 61 62 在1998/99课税年度以前已拥有并使用的订明固 定资产 F部:提供环保设施的开支-第16H、16I、16J及16K条65 指明资本开支 66 环保机械 68 环保车辆 70 环保装置 71 何时扣除 73 部分用于产生应课税利润的环保设施 74 售卖环保设施 75 受控制售卖 82 被毁掉的环保设施 83 已拥有并在使用的环保设施 85 附件

香港企业所得税指南

香港企业所得税指南 香港是它的简单和低税制闻名世界,使它成为世界上最方便营商地区之一。香港的公司税制度,或利得税,因为它通常是指,遵循领土和固定费率的原则。此外,已实施税收优惠,以增加香港的竞争力,并加强了其在亚太地区的投资目的地的地位。 拉特公司利得税税率 香港有16.5%的单位法人税评税利润的比率。 税率优惠的利得税正常率在50%的将被应用到交易利润和利息所得的收入或所得资格债务证券香港在香港发行,并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的专业。 全港企业税收制度 香港奉行领土的税收制度。换言之税只征收所带来的利润或经营某行业,在香港经营业务或专业的派生。利得税是不适用的利润来源,其香港以外。因此,如果你进行商业在香港,但你的利润是从其他地方得到,你没有责任支付利得税,而不论利润已汇往香港。领土原则并没有区分居民和非居民。你可能是一个在香港居住,但如果你的利润是来自其他地方,你没有责任支付的利润税。同样,如果一个非居民取得的利润来自香港,他将负责支付香港的利得税。 一个企业是否是在香港进行,以及是否利润来自香港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实问题。然而,一些指导原则的应用中可以找到司法机关的案件有法律被认为由香港法院其他普通法。 单层企业税收制度 香港奉行单层税制(有时称为“硫酸基”),因为公司所赚取的利润征税只有一次,在公司获得的利润,即当该公司宣布分红,利润分配从而不再对公司的股东纳税。 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和截止日期

税务局(税务局)香港一般问题4月1日公司的利润回报,每年的利得税。,1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提交1个月内从发行之日起利得税报税表。,18在新登记的企业的情况下,税务局会发出18个月后开始营业或公司注册日期利得税报税表。 该公司必须提交一份完整的回报,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具体利得税由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 一个由税务局发出的报税数据和财务数据等补充形式 一个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和损益表的基础时期有关的核证副本

办税指南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指南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指南 一、概述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单位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办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二、提供资料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ETS退税的需提供《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应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ETS退税的需提供《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使用ETS退税的需提供《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 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 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 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 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 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 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 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 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 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 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 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

香港离岸公司税率

香港离岸公司税率 对于一间成立之后不在香港实地运作的香港公司来说主要的税种其实就是利得税。香港是个低税率的地区,香港本土税种也比较少,香港公司主要的税种包括:利得税、物业税、薪俸税、厘印税、增股税、印花税、遗产税,对于五种特殊产品还涉及进口关税(烟、酒、化妆品、汽车、燃油)。关于香港利得税、物业税、薪俸税的税率简单介绍如下。 一、香港利得税税率: 利得税一般是指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征收的税。香港公司利得税的税率每一年都有可能不同的,因为它是变动的,例如在200203年度利得税税率为16%,而从200506年度至2007年利得税税率则定为17.5%,2008、2009、2010年香港公司利得税率为16.5%。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讬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纳税,而如果属于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则除外。对于征税的对象是没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区别。利润的来源主要是依照案例法的原则来确定的,所以香港人在非香港本地所赚取的利润是勍以不在香港交税的,反过来非香港人如果赚取来自于香港本地产生的利润,则需要交税。 香港的税务条例亦列出了一系列的规则,用于判断某些利润是否源于香港,及在某些情况下该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经营的业务,从而最终判断这些利润是否需要在香港交税。如果是并非在香港当地产生的利润,即使将这笔钱汇回香港,也都不需要交税的。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间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控有的一个物业卖出并赚取了利润,则这种情况有可能要交利得税也有可能不需要交利得税,这主要是看该物业的买卖是否属于公司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如果是,那么该物业的买卖就会被看作公司是在经营一项业务,当然这个动作所赚取的利润是需要交税的,反之,则不需要交税。 二、香港薪俸税税率 薪俸税税率可以累进税率或标准税率计算,以缴税较少者为准 1)标准税率以净入息总额的16%计算 2)以薪俸税累进税率计算 三、香港物业税税率 物业税是向拥有香港物业出租而收取租金的人士征收的税项,以物业的应评税净值按标准税率16%计算。 四、香港课税范围: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

香港公司税务常见问题

香港公司税务常见问题 问:香港企业征税的情况是怎么样? 问:香港公司的税率是如何计算的?具体报税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问:进出香港的产品是否要上税? 问:成立公司的时候有什么要交的税? 问:香港公司的发票收据是由哪个部门制作的? 问:每年公司会计账目、审核及报税将如何办理? 问:香港税收制度为何? 香港企业征税的情况是怎么样? 香港是一个税项少、税率底的自由港。企业每年必须交付的税只有利得税一项,所谓利得税是按照企业的所得,也就是按纯利的17.5%来计算的。比如一家企业一年的营业额是1000万,毛利200万,纯利100万。这家企业应交给政府的利得税是100万X17.5%=17.5万。如果企业不盈利,企业就不需要交税。 香港公司的税率是如何计算的?具体报税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香港的税率是按照实际盈利的17.5%来计算的。香港公司的习惯是以每年3月31日作为财政年结日,您可以顺延一年报税。 进出香港的产品是否要上税? 除了烟酒之外,一般进出香港的货物是不需要上税的。但所有进出口货物必须报关,报关费是按实际货价的 0.5%(47000 元以内) 和0.3%(47000以上) 收取。 成立公司的时候有什么要交的税? 有。成立香港公司时必须缴纳注册资本厘印税。注册资本厘印税是按照注册资本的1/1000来收取的。比如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应课税1000元。 香港公司的发票收据是由哪个部门制作的? 香港公司的发票收据不是由税务局统一印制,而是由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印制发行的。发票收据及其它单据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并由负责人鉴署后就可生效。 每年公司会计账目、审核及报税将如何办理? 本机构可直接代办,你只须将资料提供予我们.我们就可以代办会计、审核及报税等事宜,费用方面会按实际工作量而定,但我们会在双方同意收费金额后才开始工作,不会有未经你方同意而先作账的情况出现。 香港税收制度为何? 香港的税收主要为三大类:- 物业税、薪俸税及利得税。 物业税之税率乃根据拥有物业之租金收入之百份之16.5计算。 薪俸税乃根据薪金收入以累进税率计算,负税上限不超于总薪金收入之百份之16.5。

香港税务条例析义

引言 1. 本册子撮要地解释《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 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有关企业的事宜。如想获得更详尽资料,请参考「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2号」。本册子并无法律约束力,亦不会影响任何人士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权利。 2. 《安排》在香港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 度中取得的收入;在内地则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目录 1.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2. 《安排》所适用的人 3. 《安排》所适用的税种 4. 企业的概念 5. 居民的定义 (1) “个人”居民 (2) “公司”居民 (3) “团体”居民 6. 居民身分认证 7. 申请要求获得《安排》待遇的资格及期限 8. 常设机构的概念 9. 常设机构的特点 10. 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 11. 代表办事处 12. 来料加工 13.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 14. 工程作业时间的计算方法 15. 企业提供劳务 16. 营业代理人 (1) 非独立代理人 (2) 独立代理人 17. 营业利润 18. 投资间接所得 19. 海运、空运和陆运 (1) 海运 (2) 空运 (3) 陆运 20. 税收抵免 21. 协商 22. 查询有关《安排》的事宜

1「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香港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所有在香港产生或 得自香港的利得均须征利得税;但源自香港境外的利得 则毋须征税。 2 《安排》所适用的人 《安排》适用于内地或香港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3 《安排》所适用的税种 在内地,《安排》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 得税,及外国企业所得税(经营跨境的海运、空运及陆 运企业亦包括营业税)。在香港,则适用于利得税、薪 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4 企业的概念 《安排》没有界定“企业”的定义,此词可按香港和内 地各自的法例解释。 在内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 产、贸易或其它活动赚取利润的经济组织,并要单独计 算成本和费用,以及自负盈亏。 在香港,“企业”是指任何从事经营或商业的活动,例 如生产和贸易。本局认为企业一词应包括公司或任何其 他团体。 5 「居民」的定义 根据《安排》第六条,「居民」是指按照双方法律,由 于住所、居所、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 他类似的标准,在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至于「人」 一语包括个人、公司或其它团体。

香港公司注册后税收常见问题

香港公司注册后税收常见问题 问:进出香港的产品是否要上税? 答:除了烟酒之外,一般进出香港的货物是不需要上税的。但所有进出口货物必须报关,报关费是按实际货价的0.5%(47000 元以内) 和0.3%(47000以上) 收取; 问:注册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c09263234.html,]的时候有什么要交的税? 答:有。成立香港公司时必须缴纳注册资本厘印税。注册资本厘印税是按照注册资本的1/1000来收取的。比如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应课税1000元。 问:香港公司的发票收据是由哪个部门制作的? 答:香港公司的发票收据不是由税务局统一印制,而是由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印制发行的。发票收据及其它单据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并由负责人鉴署后就可生效。 问:我成立香港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c09263234.html,]的目的是为了到内地申办外商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香港公司的股东全部是内地居民可不可以? 答:一般来讲,香港公司可以全部由内地股东所组成,但如果要办外商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外经贸通常会邀请至少一位海外股东签署文件。从这点意义上讲,安排一个海外股东进入公司是有必要的。 问:港盛会计事务所和母公司亚达国际有限公司除了以上的服务外,还有什么其它配套资源?答:亚达集团属下有几家分公司,业务上相互联系相互配搭,现把相关公司的业务简介如下:港盛会计事务所:会计核数、年审年报、理税报税、更改名称、股东变更、增资转让、资产评估、上市安排; 港盛商标事务所:商标设计、商标注册、专利注册和外观注册、商标估价、商标拍卖、商标转让;亚达国际有限公司:商务秘书服务、银行开户、信用证、货物转口、中港物流; 问:我只有一些琐碎业务通过香港办理,并不想成立公司,港盛会计事务所可以提这方面的服务吗? 答:由于中港业务交往日益频繁,很多内地生意人必须通过香港处理一些业务,但在香港又没有自己的公司,他们往往需要挂靠某某香港公司处理业务。针对这种需求,我们的母公司亚达国际有限公司推出了商务套餐服务计划,任何人士,只要有需要,可以拥有香港公司的配套资源,详情可以参看[https://www.360docs.net/doc/c09263234.html,]香港公司注册商务套餐服务。 问:我们的香港公司刚刚成立,是否可以在中国内地直接办理外商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 答:一般来讲,外商要来中国投资,新注册的外商企业可以直接来中国投资。具体情况,视当地的政策. 问:如果在香港注册公司,是否可以将公司账号设在国内的外资银行?例如香港的银行在深圳的办事机构? 答:可以。贵司成立后,公司董事可以凭内地身份证到国内的外资银行开离岸账户。不过,有一个首要条件是,董事必须亲临银行开户。

香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香港财务公司成立涉及到哪些事务呢?一般来说财务公司是大企业集团内部成立的,是用于集团内投融资、筹资等发展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香港财务公司成立的要求比较高。 成立香港财务公司要求比较高,一般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等。 香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香港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或模板吗,财务公司是做什么的 香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香港会计财务管理知识: ?香港税法 税收体系与税收管理:税务局的结构与程序,税务人员的权利与责任,纳税人及其代理人或执行人的责任与义务,申报、犯罪与处罚,估价,支付、延期、退回,免除,上诉等; 物业税:范围,估价,减免,责任; 工薪税:范围,减免,责任,与配偶分开征税,各种收入与损失的处理; 个人扣除额; 个人计税; 企业税:所得税范围,企业所得来源,减免原则,计税基期,利润调整,损失计算与处理,资本项目与收入项目,所得税责任,合伙企业利润或损失分配,各类公司的利润确定; 折旧扣除额; 印花税与遗产税; 税收管理:避税与偷税,犯罪与处罚,反避税,香港税收优点,香港税务计划; 内地税收体系。 ?公司会计 公司会计:股票、债券的发行与回购,公司法对减资与回购的限制; 会计准则与指南:编制会计报告的标准会计实务与操作指南;

编制会计报告:香港公司法的法定披露要求,编制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及附注,管理人员报告书,香港联交所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 公司合并:不同类型的公司合并; 股本结构变动:减资,公司重组; 集团公司合并报表:集团构成,合并特征,合并全资及部分持有子公司,合并纵向与混合集团公司,权益法; 外币业务:外币折算的方法,私人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外币折算会计实务,套期保值的基本概念。 ?财务报告分析 企业分析:企业行为与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与企业分析,分析工具; 企业战略分析:现实的与潜在的竞争,竞争优势,获取竞争优势; 会计分析: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因素,会计的灵活性,潜在的问题; 财务分析:共同比财务报表,比率分析,现金流分析; 前景分析:预测,季节与中期预测,折现价值,会计基础定价; 企业分析应用:权益性证券分析,信用分析与艰险预测,兼并收购,公司财务政策。 ?财务管理 公司财务的目标与功能:目标与功能,代理理论,成本控制、管理与调整方案,时间价值; 资本投资估价:资产预算管理,税收的影响,替换决策,租、购决策; 不确定条件下的投资决策:风险与回报,敏感性分析,通胀; 投资组合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营运资本管理:营运资本组成,现金管理,应收、应付款管理,投资管理; 资金成本:普通股、优先股、债券成本,加权平均成本,边际成本; 证券价值:类型,权利,可转换、担保、期权,期权定价; 股利政策;

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所得双重征税新政八大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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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所得双重征税新政八大关注点 【标 签】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所得,双重征税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为解决往来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双重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6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6号公告)。该公告适用于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执行《安排》受雇所得条款涉及的居民,自2012年6月1日起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准备理解16号公告蕴含的新意,我们需要关注如下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注公告适用的主体 16号公告明确规定,该公告只适用于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居民。因此,在适用主体上,我们需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只适用于属于港、澳的税收居民,这个也是税收安排的应有之意。二是,该公告必须适用于在港、澳受雇或在港、澳和内地双重受雇的情况,不适用于仅在内地受雇的港、澳居民,这一点大家在执行16号公告时务必要注意。 对于解决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双重征税问题的16号公告只适用于在港、澳受雇或在港、澳和内地双重受雇的情况,我们必须了解港、澳与内地税制之间的差异。对这一差异的理解也是我们理解16号公告其他规定的基础。下面,我们就以香港税制为例,简要说明香港与内地税制在这方面的差异。 二、关注香港与内地税制间的差异 内地对于个人工资、薪金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根据内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属人加属地原则,即如果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应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非居民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香港对个人工资、薪金征收的是薪俸税。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的规定,香港实行的是单一的属地原则,即来源地管辖原则。根据《税务条例》第8(1)条的规定,不管是否是香港

香港公司周年申请指南

香港公司周年申请指南 一. 1.费用:105港币 官网指南链接: https://www.360docs.net/doc/c09263234.html,.hk/sc/public/fees.htm 2.提交的表格:NAR1

官网指南网页链接: https://www.360docs.net/doc/c09263234.html,.hk/tc/forms/specified.htm 需要填写的表格:NAR1_fillable.pdf 填写参考表格:NAR1(private)_Specimen-c.pdf 3.资料邮寄地址: 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 公司註冊處 支票抬头和填写说明请参考: 中文版:7-c.pdf 英文版:7-e.pdf 官网指南网页链接: https://www.360docs.net/doc/c09263234.html,.hk/tc/compliance/PrivateCompany.htm 二. 1.业务流程: 對於已登記的業務,商業登記署會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約1個月發出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經付款後,該繳款通 知書便會成為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如你收不到該繳款通知書,你應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後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如在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後仍收不到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或你遺失了繳款通知書,你可以親身或以郵遞方式來換領商業登記證:-

?如你親身來換領商業登記證,你應帶同你的舊商業登記證前往商業登記署,要求補發給一份繳款通知書。如果你的業務地址已經更改而又未有通知商業登記署,你應同時填妥IRC 表格第3111A 號通知有關更改。 ?如你以郵遞方式換領商業登記證,你應將你的舊商業登記證影印本連同註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寄交商業登記署。本局很快便會將一份已收費的商業登記證寄往你的業務地址。如你的業務地址已更改,你亦應夾附更改地址通知書,其上清楚書明你的商業登記號碼、業務名稱、新舊業務地址或註冊辦事處地址及更改日期等。 由2011 年2 月14 日起,本署發出的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將以A4 大小白紙列印。詳情請瀏覽“商業登記證、分行登記證及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的新格式”。 2.费用:港币250港币

香港公司政策及税种详细介绍

香港作为一个自由贸易港来说,也可以称得上是世界数一数二的金融自由贸易港了。不仅是世界闻名的金融交易场所,对于税收来说,香港也是便利和实惠的一个代名词了。那么,香港征税的是哪个机构?香港税收法律又是如何的?香港税种又有那些?这些问题就由恒通小编给各位详细介绍吧~ 一:税种 1:利得税 香港政府规定: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中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而非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如货款汇入香港则无须征税。 2:薪俸税 香港政府规定: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而获得的入息,均须缴薪俸税。而入息是否于香港或得自香港,决定于受雇工作的地点。 3:物业税 物业税是向香港土地及建筑物业主征收的税项,是以物业的应评税净值按标准税率计算。而法团在香港若出租物业从事商业用途,则会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须就其物业收入缴纳利得税。 当然啦,物业税对于在香港挂牌经营的公司是没有的。换句话说就是,你有钱在香港买房买楼才会有物业税。 香港公司条例规定香港公司注册成立后,无论公司是否要纳税但是每年必须报税。 新成立的香港公司第一次是18 个月后报税,以后每年一年一次报税。 二、香港税务局 1. 香港税务局的最高管理层由局长、两名副局长和五名助理局长组成。 2. 香港的其他税务机构包括税务委员会、税务上诉委员会及联络小组(独立于政府的论坛,由会计界及商界自行成立)。 三、香港税收法律 1. 目前,香港主要税务法律是《税务条例》及其附则《税务规则》。除此之外也会顶起通过《税务条例(修正案)》修订《税务条例》。 香港税务局还会不时透过市场变化和案例更新,把相关的最新执行方向和税务处理方法制作、修订在《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进行演绎和释义。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利得税处理中最重要的原则——利润来源地,以及利得税——可扣除项目。 2. 香港主要依靠普通法和判例法的原则执行。 3. 双重征税宽免 香港和中国内地在1998年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在香港方面,若某项收入须在香港课税,并同时须在香港以外缴纳按营业额计算的税款,香港税务局在计算该收入的应缴税款时,会容许该笔已缴交的外地税款作为开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经营业务,所得收入一般而言不会有双重征税的问题。 以上就是本期的恒通内容的介绍了,有任何不懂的均可留言咨询恒通小编,想了解更多行内知识就点击关注哦~

常见问题-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Ird

常见问题 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问1 离岸公司(即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否须要缴纳香港利得税? 答1 《税务条例》并没有豁免离岸公司缴纳利得税的条文规定。 离岸公司是否须要缴纳利得税,须视乎该公司在港的业务性 质及范围。 问2 在甚么情况下离岸公司须要缴纳利得税? 答2 一般来说,一间公司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并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便 须缴纳利得税。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在香港及在海外注册成 立的公司。 问3 税务局怎样判断一家公司是在香港经营业务? 答3 这个问题必须根据事实决定,每一个案的情况都不同。不过,应注意的是,公司不一定要有大量的业务在香港才算是在香 港经营业务。此外,公司在港的代理所进行的活动,亦可以 列为有关的考虑因素。 问4 税务局怎样决定一家公司的利润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答4 这也须根据事实来决定。一般原则是要查明该公司哪些活动产生有关利润,以及这些活动的进行地方。如欲进一步了解 税务局在决定利润地域来源方面的意见,请参阅《香港税务 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利润的来源地》。指引可由税 务局网站下载,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c09263234.html,.hk/chi/pdf/sc_dipn21.pdf。

问5 一家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有甚么申报规定须要遵守? 答5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须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申报规定。基本的规定是,该公司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申请 登记其业务,并提交当局向该公司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 如该公司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有应课税利润,但仍未收到税 务局的报税表,则该公司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后 的4个月之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须要课税。 此外,公司须备存足够的英文或中文纪录,以便易于确定应 评税利润,并须在该纪录所关乎的交易完结后,将该纪录保 留最少7年。 问6 离岸公司在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时,是否须要提交经审计的帐目? 答6 如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区没有法例规定须审计帐目,而该公司的帐目亦未经审计,税务局会接受该公司提交未经审计的帐 目作为报税表的佐证。不过,如果帐目确实经过审计,即使 有关地区的法例没有审计规定,该公司也应该把经审计的帐 目连同报税表一并递交。 如离岸公司的总部设于香港以外的地方,但在香港设有分行, 税务局一般都会接纳未经审计的分行帐目,而无须附加经审 计的环球帐目。不过,评税主任可视乎情况需要而要求提供 经审计的环球帐目。 问7 我的公司已向一家离岸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据我所知该公司在港并没有经营任何业务。该离岸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是否须予征收利得税? 答7 即使该离岸公司在香港没有经营任何业务,它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属以下情况均须予征收利得税:

服务企业走出去税收指引

服务企业“走出去”税收指引 一、企业“走出去”适用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国内税收政策 1.对外承包工程免征增值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 2.对外劳务合作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3.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个人和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4.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5.避免双重征税。 税收抵免。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

进行抵补。 饶让抵免。企业从我国税收协定(或安排)缔约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可按规定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6.境外中资企业享受居民企业待遇。符合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可以享受境内外企业之间分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免于视同股息分配所得。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8.石油企业境外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 直接抵免。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 间接抵免。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办理间接抵免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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