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加快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重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立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条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青岛海关成立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经贸委。

第二章省级技术中心的职能

第八条技术中心的职能:

(一)、技术开发职能。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不断提高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的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

(三)、实施产学研合作的职能。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的职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对企业内部其他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职能。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近期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紧密结合,在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申请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前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技术中心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技术中心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过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四)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能够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技术中心的装备,使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条件逐步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上;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技术中心拥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得低于30%。

(六)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七)技术中心每年有10项以上成功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并能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国家、省、地、市技术创新项目。

(八)已认定为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九)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7月15日。

第四章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设置,力求职责清晰,工作高效。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逐步建立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统计台账,将技术中心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要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实行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要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第十三条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发(技术中心)、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组织机构,负责企业研究开发方向、技术创新规划、年度开发计划、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技术开发项目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七条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以帮助企业跟踪世界高科技的前沿。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章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认定的范围为山东省范围内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所

建立并已正常运行的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企业技术中心在申请省级认定前,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一)《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及附表(见附件二)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B107-1、-2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申请认定省级技术中心程序:企业在技术中心组建完毕并正常运行以后,将认定资料备齐,经所在地经贸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省级认定。中央在鲁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省级认定。

第二十二条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组织行业专家认真评审,形成考察意见,提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认定的技术中心,由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青岛海关联合下达确认文件,并统一挂牌,挂牌后企业即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经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省鼓励支持范围的,优先列入省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予以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七章省级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对所有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两年一次。

第二十七条省级技术中心应于当年7月5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企业所在市经贸委或省级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

(一)《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五)

(二) 《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及附表(见附件二)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B107-1、-2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三)

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在市经贸委或省级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上报的年度评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后,于当年7月15日前报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在鲁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的材料直接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含行业系数调整)、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直接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两大类32项指标组成。技术中心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体现了山东省对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性导向和要求。当国家评定要求调整时我省评定要求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及评价,另从国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暂行)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写提纲

1、企业概况;

2、组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及优势;

3、组建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性;

4、现有技术开发中心概况和组建技术开发中心的可能性;

5、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

6、近三年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效;

7、科技投入情况及具体核算办法;

8、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划计划及申请支持的具体内容;

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及附表

企业名称

行业主营业务

联系人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指标名称单位号

1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万元

2企业利润总额万元

3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4上年度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万元

6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元

8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元

9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万元

10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11企业新产品销售利润万元

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13企业出口创汇额万美元

14企业员工数人

15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万元

17技术中心人员数人

其中:高中级职称人数人

18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万元19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专家数人20硕士以上学位人数人21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人月22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个23通过国家、省级认证实验室数个24技术中心国内外培训费用万元25企业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项26企业获得的驰名或著名商标数个27企业获得的名牌产品数个

28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

业标准数

29企业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项

30企业申请专利授理数项

其中:发明专利授理数项

31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数项

其中:周期大于等于三年的项目数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项

32企业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项

其中:完成省级以上项目数项

33企业最近三年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数项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

附表1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

主要经费内容金额备注

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1、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

2、科技活动消耗原材料费

3、科技活动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

4、其他支出

其中:前期论证费

调研差旅费

办公费

资料图书费

水电费

科研设备维修费

印刷费

专题会议费

成果鉴定费

科研房租费

间接服务人员劳务费的分摊

培训费

1-4项小计

委外经

费支出

5、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5项合计

附表2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

序号姓名地区单位技术职称

工作时间

(人月)

主要从事

的工作

注: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外国专家请注明国别,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

附表3 对外合作技术开发项目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

合作单位名称

(系、专业或部门)

合作对方

联系人

合作对方

联系电话

合作

方式

注:合作方式:①共同研究开发;②委托对方开发需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

附表4 技术中心专家表

序号姓

出生

年月

学历

工作

部门

职务

技术

领域

专家

类型

电话

企业外专

家请注名

单位

注:专家类型指市级以上政府津贴、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硕士,其他(请说明)

需提供专家证书复印件

附表5 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信息

序号发明专利名称申请国别申请号授权号注:需提供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附表6 通过省级以上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信息

序号实验室名称认定机关名称认定证书号是否对外服务及服务收入

注: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7 拥有的国家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信息

序号商标名称评定机关认定时间认定商品与类别注: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8 拥有的中国或山东省名牌产品信息

序号名牌产品名称评定机关认定时间证书或文件号注: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9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软科学项目信息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来源合作单位技术领域项目类型

注:1、项目来源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

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他省部级

以上重点开发项目(请注明)、国际合作项目、企业自立项目、其他项目

2、项目类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软课题

附表9-1 在研重点技术开发项目信息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来源合作单位技术领域项目类型

注:1、项目来源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

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他省部级

以上重点开发项目(请注明)、国际合作项目、企业自立项目、其他项目

2、项目类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软课题

附表10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序号申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国别申请号受理日期

注1:专利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2:当年指报告年度

注3: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11 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

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

参与

颁布年月

标准是否

现行有效

注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注2:三年内指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内颁布的标准

注3: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12 近三年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信息序号获奖名称级别获奖时间备注

注1: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

2: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

指标解释:

1、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2、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3、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4、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5.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指本年度企业主导产品的销售额占全国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市场份额。

主导产品:指企业中销售收入最大的那一类产品。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

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9、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0、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1、企业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

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2、企业员工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3、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4、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5、技术中心人员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16、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17、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专家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18、硕士以上学位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19、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人月。

20、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1、通过省级以上认证的实验室数:指经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2、技术中心国内外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

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3、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4、企业获得的驰名或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和山东省评定的山东著名商标数。

25、企业获得的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数和山东省评定的山东省名牌产品数。

26、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27、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28、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29、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0、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31、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32、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33、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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