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6(最新整理)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6(最新整理)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6(最新整理)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6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

1.(2010年单选18)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相互勾结,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甲、乙的行为( )。

A.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

B.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

C.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

D.不成立共同犯罪

对于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共同犯罪的,以特殊主体的身份定罪,因此,本题表述的情形构成受贿罪共犯。受贿罪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实施,因此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任意共犯,而不是必要共犯。可见,选B项,不选A项。甲、乙是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因而属于一般共犯而不是特殊共犯。可见,不选C项。本题表述的情形构成受贿罪,并非不构成犯罪,故不选D项。

2.(2014年单选9)甲受乙教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 )。

A.必要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

甲教唆乙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构成共犯,该共犯形式属于任意共犯,因为甲、乙共犯在犯罪主体数量上没有特别限制,其组成是任意的。故选D项。甲、乙共犯形式并非必要共犯,因为必要共犯在主体数量上是有限制的,必要共犯具体包括对象犯或对偶犯(如受贿罪、行贿罪、重婚罪)和众多犯(聚众犯罪和集

团犯罪),故不选A项。乙教唆甲犯罪,甲、乙共犯形式是复杂共犯而不是简单共犯,故不选B项。甲、

乙共犯形式是一般共犯,而不是特殊共犯,故不选C项。

3.(2007年单选8)甲教唆15周岁的乙实施盗窃,乙按照甲的教唆盗窃了一辆价值1万元的摩托车。对此

案的正确处理是( )。

A.甲与乙共同构成盗窃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B.甲与乙共同构成盗窃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

C.甲构成教唆罪,乙构成盗窃罪

D.甲单独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

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甲教唆15周岁的乙实施盗窃,甲构成盗窃罪,应当从重处罚。乙因未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甲系间接正犯。可见,选D项。

4.(2009年单选15)甲、乙二人共同盗窃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销赃得款6万元,甲分得5万元,乙分得

1万元。关于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对甲、乙均应按照盗窃20万元处罚√

B.对甲、乙均应按照盗窃6万元处罚

C.对甲按照盗窃6万元、乙按照盗窃1万元处罚

D.对甲按照盗窃5万元、乙按照盗窃1万元处罚

对于盗窃罪的量刑,应当以盗窃财物的价值计算盗窃数额,而不是以销赃所得额计算。此外,对于犯盗窃罪的共同实行犯,根据“一人既遂,整体既遂”的处理原则,对于所盗数额,应以整体盗窃数额计算,而不能以所分赃值的数额计算。可见,选A项。

5.(2011年单选12)甲指使15周岁的乙盗窃轿车,乙将盗得的轿车交给甲,甲销赃得款10万元。在本案

中( )。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是教唆犯,且属于主犯

C.乙是实行犯,是从犯

D.甲是实行犯√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本题表述中,乙未满16周岁,乙对其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更无所谓教唆犯和从犯。可见,

A、B、C项表述错误。就本题而言,乙在甲的指使下实施盗窃,乙是甲的犯罪工具,甲是间接正犯。可见,选D项。

6.(2013年单选5)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 )。

A.应以教唆罪定罪处罚

B.应认定为爆炸罪的犯意表示

C.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应当免除处罚

D.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犯应按教唆他人实施的罪名定罪,若被教唆人没有实行,则认定为未遂。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教唆罪,只存在教唆犯。可见,选D项。

7.(2013年单选6)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是( )。

A.作用

B.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C.分工

D.分工为主,兼顾作用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从犯、胁从犯主要是按照犯罪人的作用大小划分的类型,而教唆犯是按照行为人的分工划分的类型。可见,我国采用的是混合分类,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故选B项。

8.(2006年单选7)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法条竞合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

B.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C.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D.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比如各类金融诈骗犯罪与诈骗罪之间就存在这种关系。不仅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也存在一些法条竞合关系,比如协助组织卖淫罪和帮助犯。可见,A、C项表述正确。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有二:一是特

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二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如优先适用重法条。可见,B项

表述正确。行贿罪的行为方式与受贿罪的行为方式的方向是完全相向的,因此两者之间没有法条竞合关系。可见,D项表述错误,选D项。

9.(2015年单选20)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按照

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形属于( )。

A.牵连犯

B.法条竞合√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甲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这两个法条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且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可见,选B项。牵连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数行为,且触犯不同罪名,而甲仅实施了一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牵连犯,故不选A项。想象竞合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且数罪名之间不存在包容关系,而本题表述中,甲所犯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因而不成立想象竞合犯,故不选C项。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之外还存在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之外的重结果,且该重结果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本题表述中,甲所犯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都符合两罪的基本犯罪构成,都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甲的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可见,不选D项。

10.(2004年单选7)想象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 )。

A.只触犯一个罪名

B.只造成一个危害的结果

C.只侵犯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想象的数罪,是因为它具备部分的数罪特征,即具有数个罪过,数个危害行为,侵犯数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但由于行为人仅仅实施了一个行为,所以在本质上仍然是实质的一罪。可见,选D项。

11.(2004年单选8)如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具备这一特征的是( )。

A.连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继续犯√

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的根本特征在于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之中。可见,选D项。

12.(2005年单选11)下列哪一种犯罪在既遂之后犯罪行为也随之而结束,但由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可能继续存在( )。

A.诈骗罪√

B.故意杀人罪

C.非法拘禁罪

D.非法持有枪支罪

状态犯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权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遂而终结,但形成的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当这种存续的侵害法益的状态还受构成要件的评价时,不另成立他罪。诈骗罪,在一般情况下财产到手,诈骗行为即告结束,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可能继续存在,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不法状态仍然存在,此情形为状态犯,选A项。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死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一定结束,因为行为人可能认为被害人没有死亡而继续加害,不选B项。C、D项表述的罪名属于继续犯,因而不选C、D项。比如,非法拘禁罪,被害人人身自由一旦被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即可构成既遂,但既遂以后,非法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仍在继续,人身自由受限的不法状态也继续存在。

13.(2009年单选17)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继续犯的是( )。

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5万元后逃匿

B.乙非法剥夺武某人身自由10天√

C.丙一夜之间盗窃同一住宅楼3户人家财物共5万元

D.丁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致受害人重伤且久治不愈

乙非法拘禁武某人身自由10天,在释放武某之前,不法拘禁行为和他人身体遭受非法拘禁的状态处于同

步持续之中。继续犯具有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步的持续性。可见,B项表述的情形属于继续犯,选B项。A项表述的情形构成诈骗罪,诈骗行为完成后,虽然诈骗行为结束,但犯罪分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仍在持续,这属于状态犯。可见,不选A项。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连续犯是处断的一罪。C项表述的情形构成盗窃罪,丙实施了数个盗窃行为,这属于连续犯,而不是继续犯。连续犯和继续犯最根本的区别是,连续犯实施的是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而继续犯则仅仅实施一个行为。可见,不选C项。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D项表述的情形构成结果加重犯,而不是继续犯,故不选D项。

14.(2009年单选18)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致通讯中断,既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甲的犯罪属于( )。

A.吸收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甲偷盗使用中的通信电缆,既触犯了盗窃罪,又触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这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甲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

15.(2012年单选14)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

A.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

B.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愤自杀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就是实施非法行医这一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发生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属于结果加重犯。可见,选B项。《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据此,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系转化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换句话说,《刑法》第292条规定了聚众斗殴的基本犯罪构成,但没有规定聚众斗殴这一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而是规定为转化犯。鉴于结果加重犯仅限于刑法规定,因此,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可见,不选A项。《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刑法》第237条第1款并没有将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愤自杀死亡的情形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可见,不选C项。《刑法》第261条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题D项表述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犯遗弃罪“情节恶劣”的情形。有的考生认为《刑法》第261条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形属于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这种认定是错误的,因为“情节恶劣的”规定属于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根本区别在于,情节加重犯中的“情节”具有不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具有特定性。例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个加重结果是特定的,仅限于“重伤”或“死亡”,因此,“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在情节加重犯中,哪些属于“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具有不特定性。可见,D项表述的情形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情节加重犯,故不选D项。

16.(2013年单选7)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绑架罪属于( )。

A.继续犯√

B.结合犯

C.状态犯

D.连续犯

一般而言,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大多数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可见,选A项。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通说认为,我国没有结合犯的规定,因而不选B项。绑架罪不是状态犯,而是继续犯,故不选C项。绑架罪是继续犯而不是连续犯,故不选D项。

17.(2014年单选10)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这种犯罪形态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甲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因而是想象竞合犯,故选A项。

18.(2005年单选10)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这种情形属于罪数论中的( )。

A.牵连犯√

B.想象竞合犯

C.继续犯

D.连续犯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本题表述中,甲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伪造公文的行为和诈骗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因此属于牵连犯,选A项。不选B、C项,因为想象竞合犯和继续犯都要求仅存在一个行为,而本题表述中存在两

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即伪造和诈骗行为。不选D项,因为连续犯要求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而本题表述的伪造和诈骗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

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5,分数:10.00)

19.(2004年多选21)甲唆使乙杀丙,乙将丙杀死。甲和乙属于( )。

A.必要共犯

B.任意共犯√

C.简单共犯

D.复杂共犯√

本题表述中,甲、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因而甲、乙属于任意共犯,故选B项,不选A项。甲唆使乙杀人,他们之间存在分工,因而属于复杂共犯,故选D项,不选C项。

20.(2008年多选22题)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B.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

C.事前与盗窃犯罪人通谋、事后为其销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过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不承担刑

事责任√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可见,A项表述正确。《刑法》第26条第3

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据此,B项表述正确。事前

与盗窃犯罪人通谋、事后为其销赃的行为,因为销赃者与盗窃者在盗窃前有共同的故意,销赃是整个盗窃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按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可见,C项表述正确。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

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同犯罪的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这在理论上被称为“实行过限”。可见,D项表述正确。

21.(2004年多选22)甲唆使乙盗窃丙的财物,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丙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构成盗窃罪√

C.乙构成抢劫罪√

D.对甲而言,被教唆人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甲、乙共谋实施盗窃行为,乙也实施了盗窃行为,甲、乙构成盗窃罪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选B项。但乙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乙的行为是盗窃转化为抢劫,乙构成抢劫罪,选C项。由于甲、乙有盗窃的共同故意而没有抢劫的共同故意,甲、乙不能构成抢劫罪共犯,不选A项。对甲而言,被教唆人乙实施了盗窃行为,只不过该盗窃行为因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不能因行为转化而得出“被教唆人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结论,不选D项。

22.(2006年多选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本题表述中,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丙为帮助犯,存在犯罪分工,属于复杂共犯。可见,A项说法正确。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一般可认定为主犯,丙为帮助犯,一般可认定为从犯。C、D项表述中均

有“一般可以”四字,用词较为委婉,因此表述也正确。故意杀人罪可由一人实施,因而不属于必要共犯,故B项说法不正确。

23.(2016年多选41)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B.处理法条竞合时一般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

C.我国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之中√

D.在竞合的数个法条中,仅应择一适用√

法条竞合虽然也触犯了数个罪名,但从其形态上看,是由于法规的错综复杂的规定即法规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以至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法条竞合是法条之间具有重合关系,而非犯罪的竞合。可见,A项表述错误。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可见,B项表述

正确。不仅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且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之间也存在一些法条竞合现象,但法条竞合现象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之中。可见,C项表述正确。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由

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可能同时适用数个法条,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可见,D项表述正确。

三、简答题(总题数:2,分数:4.00)

24.(2004年简答26)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教唆犯即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就是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有: (1)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教唆未遂。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4)教唆犯具有独立的

犯罪性或可罚性,但并非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

25.(2016年简答51)简述结合犯的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根据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四、辨析题(总题数:3,分数:6.00)

26.(2004年辨析28)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2)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不一定都是主犯,因为我国刑法分则划分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依据的不是分工,而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 (3)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被暴力胁迫而教唆他人犯罪且仅起次要作用的,按胁从犯处罚。)

27.(2005年辨析28)请对“凡教唆他人犯罪的一律以共犯论处”进行辨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这种说法不正确。 (2)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论处。 (3)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单独构成犯罪。 (4)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犯。 (5)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

28.(2010年辨析28)请对“实施同样的行为,就应当以同样罪名定罪处罚”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出现实施同样的行为而不按同样罪名

定罪处罚的情况: (1)因犯罪主体不同可能导致相同行为定不同罪名,并处罚不同(如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 (2)由于犯罪客体(或对象)不同导致相同行为定不同罪名,并处罚不同(如盗窃仓库中的钢轨与盗窃正在使用的铁路上的钢轨等)。 (3)由于犯罪目的不同而导致相同行为定不同罪名,并给予不

同处罚(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与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4)由于法律把某行为作为其他犯罪的一种情节而不单独定罪(如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 (5)由于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或由于法条竞合,同样行为也可以构成不同的犯罪,并处不同的刑罚。)

五、法条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4.00)

29.(2010年法条分析29)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试说明: (1)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2)主犯与首要分子之间

的关系。 (3)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构成特征为:①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

罪活动;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④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⑤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2)主犯与首要分子不完全一致。首要分子包括两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 (3)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0.(2016年法条分析57)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

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

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理解?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哪些情形?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哪些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指明知他人没有犯罪意思,故意实施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第一,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第二,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第一,被教唆者拒绝教唆;第二,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但未实施犯罪;第三,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不是被教唆之罪;第四,行为人教唆时,被教唆者已有实行被教唆之罪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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