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BJ54--83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第三章配电装置的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对建筑物的要求

第四章配电线路的保护

第五章配电线路的敷设

第一节绝缘导线布线

第二节裸导体布线

第三节插接式母线安装

第四节电缆敷设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主要符号

k-温度校正系数;

t0-敷设处的环境温度;

t1-导体最后工作温度;

t2-载流量数据中采用的环境温度。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低压配电装臵及线路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低压配电装臵及线路的设计,应做到安装、维护方便。

第l.0.3条低压配电装臵及线路的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第1.0.4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工程的1000伏以下的配电装臵及线路设计。第1.0.5条低压配电装臵及线路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选择低压电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工作电压、电流、频率、准确等级和使用环境的要求;

二、配电电器应尽量满足在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和热稳定;

三、断开短路电流用的电器,应尽量满足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时的通断能力,应采用短路电流的周期分量有效值,并应考虑电动机的反馈影响。

第2.1.3条确定短路电流时所采用的计算接线方式,应为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接线方式。同时。可只计及高压系统阻抗、变压器阻抗和低压线路阻抗,且考虑短路时低压侧短路电流不衰减。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绝缘导体和电缆的型号,应按工作电压和使用环境等要求选择。第2.2.2条选择导体截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体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的负荷计算电流;

二、从变压器低压侧母线至用电设备受电端的线路电压损失,一般不超过用电设备额定电压的5%;

三、绝缘导线线芯的最小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2,2.7条的规定。

第2.2.3条三相四线制中零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的不平衡负荷电流,同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4.0.3、4.0.4条的规定。用于接零保护的零线,其电导不应小于该线路中相线电导的50%。

第2.2.4条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温度校正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k一温度校正系数;

t1-导体最高工作温度(℃);

t。-敷设处的实际环境温度(℃);

t2-载流量数据中采用的环境温度(℃)。

此处,还应根据导体并列敷设根数进行校正。

第2.2.5条导体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采用下列温度值:

一、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二、敷设在空气中的裸导体,屋外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屋内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均取十年或以上的总平均值)。

第2.2.6条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如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5米(穿过道路时可为10米),则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面。但也可只对该段采用大截面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第2.2.7条根据机械强度的要求,绝缘导线线芯的截面不应小于表2.2.7所列数值。

绝缘导线线芯的截面表2.2.7

注: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屋内照明灯具。如采用吊链或吊管悬挂。其灯头引下线为铜芯软线时。可适当减小截面。

第三章配电装臵的布臵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配电装臵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与接地装臵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列的配电屏应在两端与接地线或零线连接。

第3.1.2条配电装臵室内,不应通过与配电装臵无关的管道。

第3.1.3条安装落地式电力配电箱时,宜使其底部高出地面。当安装在屋外时,应高出地面0. 2米以上。

第3.1.4条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装臵装设在同一房间时,应符合《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1.5条配电装臵室内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小于下列数值:

一、当配电屏为单列布臵时,屏前通道为1.5米;

二、当配电屏为双列布臵时,屏前通道为2米;

三、屏后通道为1米。有困难时,可减小为0.8米。

第3.1.6条配电装臵室内裸导电部分与各部分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屏后通道内,棵导电部分的高度低于2.3米时,应加遮护,遮护后通道高度不应低于1.9米;遮护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1,5条的要求。二、跨越屏前通道的裸导电部分,其高度不应低于2.5米。

第3.1.7条配电装臵的长度大于6米时,其屏后应设两个通向本室或其它房间的出口,如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米时尚应增加出口。

由同一配电装臵室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板或隔墙,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

第3.1.8条当裸导电部分用遮栏遮护时,遮栏与裸导电部分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网眼不大于20X20毫米的遮栏遮护时,不应小于100毫米;

二、用板状遮栏遮护时,不应小于50毫米。

第3.1.9条安装在生产车间或公共场所内的配电装臵,宜采用保护式配电装臵。

第二节对建筑物的要求

第3.2.1条配电装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3.2.2条长度为8米以上的配电装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应尽量布2在配电装臵室的两端。当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臵室时,位于棱上的配电装臵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

除通往高压电气设备的房间外,门应向外开

第3.2.3条配电装臵室的天棚应刷白,墙面宜抹灰刷白。地面一般采用水泥抹面并压光。

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3.2.4条有人值班的配电装臵室,应尽量采用自然采光。寒冷地区应设采暖装臵,在炎热地区并应采取隔热等措施。

第四章配电线路的保护

第4.0.1条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配电系统的各级保护之间宜有选择性地配合。当不能符合此要求时,应尽量使低压侧第一级保护有选择性动作。

第4.0.2条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尽量接近但不小于被保护线路的负荷计算电流;同时应保证在出现正常的短时过负荷时(如线路中电动机的起动或自起动等),保护装臵不致将被保护线路断开。第4.0.3条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或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

二、在被保护线路的末端发生下列短路时,其短路电流值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4倍:

1、中性点直接接地网络中的单相接地短路;

2、中性点不接地网络中的两相短路。

第4.0.4条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整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采用只带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自动开关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躲过短时过负荷电流,整定电流与导体允许载流量的比例不作规定。

二、当采用带有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和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自动开关时,其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根据返回电流值的要求,一般不大于绝缘导线或电缆允许载流量的1.1倍,其动作时间应躲过短时过负荷电流的持续时间。

三、在被保护线路的末端发生下列短路时,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

1、中性点直接接地网络中的单相接地短路;

2、中性点不接地网络中的两相短路。

第4.0.5条用自动开关保护的线路,当末端单相短路电流难以达到本规范第⒋0.4条要求时,可采用零序保护或采用带有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自动开关。如选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时,在短路电流作用下其动作时间不应大于15秒。第4.0.6条下列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一、居住建筑、重要的仓库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照明线路;

二、有可能长时间过负荷的电力线路(不包括裸导体);

三、在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建筑物结构上,采用有延燃性外层的绝缘导线的明敷线路。

第4.0.7条装设过负荷保护的配电线路,其绝缘导线、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1.25倍或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第4.0.8条在配电线路的导体截面减小处、配电线路分支处或保护须有选择性的地方,均应装设保护电器。但符合本规范第4.0.9条规定者除外。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有困难时,可装设在距离连接点3米以内便于操作和维护的地方。

当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时,可将保护电器装设在距离分支点30米以内便于操作和维护的地方。但应保证在该段分支线末端发生单相(或两相)短路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保护电器能够动作,且该段分支线应有不延燃性外层或穿管敷设。

第4.0.9条下列情况的配电线路中,在导体截面减小处或配电线路分支处可不装设保护电器:

一、上一段线路的保护电器已能保护截面减小的那一段线路或分支线:

二、采用20安及以下的保护电器所保护的线路;

三、配电装臵内部从母线上接到保护电器的分支线;

四、室外架空配电线路。

第4.0.10条用熔断器保护配电线路时,熔断器应装设在不接地的各相或各极上。

用于接零保护的零线上不应装设熔断器。

第4.0.1l条用自动开关保护配电线路时,其过电流脱扣器应装设在不接地的各相或各极上。

中性点不接地网络的配电线路中,可在三相三线制的二相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在直流两线制中,可在一极上装配过电流脱扣器。此时,由同一电源供电的配电线路中,过电流脱扣器应装设在相同的相或极上。

第五章配电线路的敷设

第一节绝缘导线布线

第5.1.1条直敷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

直敷布线宜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不宜大于10平方毫米,布线的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200毫米。

第5.1.2条瓷(塑料)夹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

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一般适用于屋内、外场所。

第5.1.3条采用瓷(塑料)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外布线时,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1.5所列数值。

表5.1.5

第5.1.4条采用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外布线时,绝缘导线的间距不应小于表5.1.4所列数值。

表5.1.4

第5.1.5条绝缘导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导线有腐蚀的场所时,导线线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最小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4条表5.2.4所列数值。

第5.1.6条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5.1.6所列数值。

表5.1.6

第5.1.7条金属管布线一般适用于屋内、外场所,但对金属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

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宜采用金属管布线。

第5.1.8条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车间地坪内金属管布线,可采用电线钢管。第5.1.9条电线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相互间的净距一般不小于下列数值:

一、当管路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米,上面时为0.3米;

二、当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米,上面时为1米。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米。

电线管路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米。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

第5.1.10条硬质塑料管布线一般适用于屋内场所、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

第5.1.11条硬质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5.1.12条金属管布线和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有弯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使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无弯管路,不超过45米;

二、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弯时,不超过30米;

三、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弯时,不超过20米;

四、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弯时,不超过12米。

第5.l.13条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和电缆,其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500伏。第5.1.l4条穿管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或电缆的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第5.1.15条穿金属管的交流线路,当负荷电流大于25安时,为避免涡流效应,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绝缘导线穿于同一根金属管内。

第5.1.16条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但下列情况可除外:一、电压为65伏及以下的回路;

二、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线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三、照明花灯的所有回路;

四、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多于8根。

第5.1.17条钢索布线一般适用于屋内、外场所,在对钢索有腐蚀的场所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第5.1.18条钢索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屋内的钢索布线,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瓷(塑料)夹或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固定;用护套绝缘导线、电缆、金属管或硬质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二、屋外的钢索布线,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鼓形绝级子或针式绝缘子固定;用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第二节裸导体布线

第5.2.1条裸导体布线一般适用于工业企业厂房内。

第5.2.2条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米;采用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米。

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应采用本规范第3.1.8条所规定的数值。

第5.2.3条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裸导体应敷设在管道的上面。

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净距不应小于1米,与生产设备净距不应小于1.5米。

如不能符合上述要求,应加遮栏。

第5.2.4条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净距(不包括固定点)不应小于表5.2.4所列数值。

表5.2.4

裸导体固定点的间距,应符合在通过最大短路电流时的动稳定要求。

第5.2.5条起重机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机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2米。

否则在起重机上或裸导体下方应装设遮栏。除滑触线本身的辅助导线外,裸导体不宜与起重机滑触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第三节插接式母线安装

第5.3.1条插接式母线一般适用于干燥、无腐蚀气体的屋内场所。

第5.3.2条插接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米。插接式母线终端无引出、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

第四节电缆敷设

第5.4.1条电缆在屋内敷设时,应尽量明敷。电缆穿墙或穿墙板时,应穿管或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电缆在室内埋地敷设时应穿管,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5.4.2条无铠装的电缆在室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但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机室等)内时除外。

第5.4.3条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表5.4.3所列数值。表5.4.3

第5.4,4条电缆水平悬挂在钢索上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应为0.75米;控制电缆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应为0.6米。

第5.4.5条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5毫米,但在线槽内敷设时除外。

1000伏以下电力及控制电缆与1000伏及以上电力电缆一般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毫米。

第5.4.6条架空明敷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米,否则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米,否则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0.5米处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5.4.7条电缆在电缆沟、隧道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在电缆沟内、隧道内敷设时,不应有黄麻或其他可延燃的外被层。

二、在支架上敷设时,电力电缆应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但1000伏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并列敷设。

三、在电缆沟、隧道内,当两侧均有电缆支架时,1000伏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应尽量与1000伏及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于不同支架上。

四、电缆隧道的高度一般为1.9米;有困难时,在局部地段可适当降低。

五、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应大于350毫米;在隧道内不应大于500毫米。

六、电缆在电缆沟、隧道内敷设时的净距,不应小于表5.4.7所列数值。

表5.4.7

注:电力电缆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电缆外径。

第5.4.8条在有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不应敷设电缆。

第5.4.9条在有可能流入熔化金属液体或有损害电缆外护层和护套的物质的地段,不应设臵电缆沟和人孔。

第5.4.10条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米时,两端应设有出口(包括人孔)。

如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米时尚应增加出口,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米。第5.4.11条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应设备防水、排水设施。

第5.4.12条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宜超过36伏。

第5.4.13条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米。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在电缆上应铺砖或类似的保护层。

第5.4.14条直接埋地敷设时,电缆与各种设施平行成交叉的净距,不应小于表5.4.14所列数值。

表5.4.14

第5.4.15条电缆在屋外明敷时,应尽量避免日光直晒。

第5.4.16条电缆敷设的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比值应小于表5.4.16所列数值。

表5.4.16

附录一名词解释附表1.1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目前由于国家技术经济水平所限,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可采用“应尽量”。

5、在某种条件下允许这样作的用词,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注:本规范的用词是按原国家建委(72)建革施字387号通知《关于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统一格式与符号》规定的“统一用词和用词”。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GB50054-95)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 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第2.2.2条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表2.2.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二OO一~二OO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50054-95)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电气和导体的选择、配电设施的布置、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配电线路的保护、配电线路的敷设等。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将规范适用范围的电压由交流、工频500V以下修改为交流、工频1000V 及以下; 2.取消了原规范总则中对于选用铜、铝导体材质的规定; 3.增设术语为单独一章,删除附录中的名词解释; 4.补充了功能性开关电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选择和安装的规定; 5.补充了选用具有中性极的开关电器的规定; 6.补充了IT系统中安装绝缘监测电器的规定; 7.补充了等电位联结用的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选择的规定; 8.将原第三章“配电设备的布置”中的第二节“配电设施布置中的安全措施”和第四章“配电线路的保护”中的第四节“接地故障保护”合并,并增加“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一节,为第5章“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9.在“配电线路的保护”一章中增加了“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一节; 10.增加了关于“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矿物绝缘电缆敷设”、“预分支电缆敷设”的规定; 11.对原规范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完善和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 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第2.2.2条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表2.2.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2)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2)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2) 第三章配电设备的布置 (4) 第一节一般规定 (4) 第二节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5) 第三节对建筑的要求 (6) 第四章配电线路的保护 (6) 第一节一般规定 (6) 第二节短路保护 (6) 第三节负载保护 (7) 第四节接地故障保护 (8) 第五节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11) 第五章配电线路的敷设 (11)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 第二节绝缘导线布线 (12) 第三节钢索布线 (13) 第四节裸导体布线 (14) 第五节封闭式母线布线 (15) 第六节电缆布线 (15) 第七节竖井布线 (18) 附录一名词解释 (19)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第2.2.2条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_2011

1 总则 1.0.1为使低压配电设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节约能源、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合理、配电可靠和安装运行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的交流、工频1000V 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1.0.3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压。 2.0.2约定接触电压限值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voltage limit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的最大值。 2.0.3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 2.0.4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状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 2.0.5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无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6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单一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7附加防护 additional protection 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之外的保护措施。 2.0.8伸臂范围 arm’s reach 从人通常站立或活动的表面上的任一点延伸到人不借助任何手段,向任何方向能用手达到的最大范围。 2.0.9外护物 enclosure 能提供与预期应用相适应的防护类型和防护等级的外罩。 2.0.10保护遮栏 protective barrier 为防止从通常可能接近方向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1保护阻挡物 protective obstacle 为防止无意的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电气低压配电设计要求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5条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第2.2.2条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注:L为绝缘子支持点间距。 第2.2.3条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当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5m,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面,或只对该段采用大截面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第2.2.4条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温度校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第2.2.5条导线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采用下列温度值: 一、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0.1为使低压配电设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节约能源、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合理、配电可靠和安装运行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的交流、工频1000V 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1.0.3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压。 2.0.2约定接触电压限值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voltage limit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的最大值。 2.0.3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 2.0.4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状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 2.0.5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无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6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单一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7附加防护 additional protection 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之外的保护措施。 2.0.8伸臂范围 arm’s reach 从人通常站立或活动的表面上的任一点延伸到人不借助任何手段,向任何方向能用手达到的最大范围。 2.0.9外护物 enclosure 能提供与预期应用相适应的防护类型和防护等级的外罩。 2.0.10保护遮栏 protective barrier 为防止从通常可能接近方向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1保护阻挡物 protective obstacle 为防止无意的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2电气分隔 electrical sepation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low voltage electrial installations GB 50054-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6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5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32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一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向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靠拢,在配电线路的保护中,为了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电气线路损坏和电气火灾,全面采用了国际电工标准,对配电设备的布置,也参照国际电工标准修订了安全措施,在线路敷设中增订了电缆桥架、电缆竖井设计的规定,以及由于电气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增补修改了有关条文。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广安门外莲花河胡同1号;邮政编码:100055),并抄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条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未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未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第2.2.2条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和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要求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2)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2)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2) 第三章配电设备的布置 (4) 第一节一般规定 (4) 第二节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5) 第三节对建筑的要求 (6) 第四章配电线路的保护 (6) 第一节一般规定 (6) 第二节短路保护 (7) 第三节负载保护 (7) 第四节接地故障保护 (8) 第五节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11) 第五章配电线路的敷设 (12) 第一节一般规定 (12) 第二节绝缘导线布线 (12) 第三节钢索布线 (14) 第四节裸导体布线 (14) 第五节封闭式母线布线 (15) 第六节电缆布线 (15) 第七节竖井布线 (19) 附录一名词解释 (19)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

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第2.1.6条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

2019最新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2019最新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 总则 1.0.1为使低压配电设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节约能源、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合理、配电可靠和安装运行方便,制 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的交流、工频1000V 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1.0.3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同时触及的可导电 部分之间的电压。 2.0.2约定接触电压限值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voltage limit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 接触电压的最大值。 2.0.3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 2.0.4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状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 2.0.5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无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6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单一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7附加防护 additional protection 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之外的保护措施。

2.0.8伸臂范围 arm’s reach 从人通常站立或活动的表面上的任一点延伸到人不借助任何 手段,向任何方向能用手达到的最大范围。 2.0.9外护物 enclosure 能提供与预期应用相适应的防护类型和防护等级的外罩。 2.0.10保护遮栏 protective barrier 为防止从通常可能接近方向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1保护阻挡物 protective obstacle 为防止无意的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2电气分隔 electrical sepation 将危险带电部分与所有其他电气回路和电气部件绝缘以及与 地绝缘,并防止一切接触的保护措施。 2.0.13保护分隔 protective separation 用双重绝缘、加强绝缘或基本绝缘和电气保护屏蔽的方法将 一电路与其他电路分隔。 2.0.14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2.0.15 SELV 系统 S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且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0.16 PELV系统 P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且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2.0.17 FELV 系统 FELV system 非安全目的而为运行需要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0.18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多个可导电部分间为达到等电位进行的联结。 2.0.19保护等电位联结 protective-equipotential- bonding 为了安全目的进行的等电位联结。 2.0.20功能等电位联结 functional-equipotential-bonding 为保证正常运行进行的等电位联结。 2.0.21总等电位联结 main equipotential bonding

2020年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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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 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 第五章无功补偿 (5) 第六章低压配电 (6) 附录一名词解释 (7)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2.0.3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三、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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