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7.22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7.22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7.2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3号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的发展,规范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

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

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金融机构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第八条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

第十条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

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二)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

(四)境内同业拆借;

(五)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六)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八)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九)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十)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第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

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二)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

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

减值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

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

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监会报告业务

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

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比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向银监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银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银监会在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条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0%的出资人。第七条所称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企业衍生工具交易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企业衍生工具交易管理控制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企业对衍生工具业务的管理,减少衍生工具业务带来的风险,提高收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与控制。 第3条本制度中的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协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衍生工具的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的合同协议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第4条本制度所称的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协议。 第2章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与风险管理第5条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程序。 1.总裁授权财务总监全权负责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 2.财务总监授权证券部经理负责衍生工具的管理。 3.证券部经理授权交易专员负责衍生工具具体的交易。

第6条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采用以书面形式表现的逐级授权与职务说明书相结合的方式,禁止越级授权与口头授权。 第7条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内容。 1.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评估。 2.严格遵循衍生工具的授权与审批制度。 3.严格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 4.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衍生工具交易进行实时监控。 第8条进行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衍生工具及其交易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2.数据收集系统的能力。 3.评估方法、局限性以及企业理解其结果的能力。 第3章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规定 第9条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规定如下。 1.交易专员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2.证券部经理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3.财务总监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4.总裁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第10条交易专员在进行衍生工具交易时,遇超过自己的交易限额的情况必须向主管领导请示,否则后果由交易专员承担。 第11条各级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自己的权限去批

金融创新课后测试

金融创新课后测试单选题 1. 下列不属于银行金融创新的内容的是:√ A战略决策、制度安排 B机构设置、人员准备 C管理模式、金融产品 D业务流程、债权划分 正确答案:D 2. 在机构设置方面,我国银行主要的转变顺序是:√ A从部门银行到流程银行 B从部门银行到行业银行 C从部门银行到过程银行 D从部门银行到战略银行 正确答案:A 3. 银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是:√ A金融创新 B人才 C技术创新 D服务 正确答案:B 4. 关于管理模式创新的作用,表述错误的是:√

B降低成本和费用 C实现银行的金融创新 D增加员工和客户满意度 正确答案:C 5.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指出在银行各种创新中,最核心的是:√ A战略决策创新 B金融产品创新 C科技创新 D管理模式创新 正确答案:B 6. 下列不属于银行金融创新应坚持的原则是:√ A维护鼓动利益原则 B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C公平竞争原则 D成本可算原则 正确答案:A 7. 银行在金融创新中,保护客户利益的方式是:√ A充分鼓励客户消费、充分信息披露 B充分鼓励客户消费、客户资产隔离 C客户教育、充分信息披露 D客户竞争、客户资产隔离

8. 银行开展创新业务时,对客户的资产进行充分保护的方法是:√ A银行信息保密 B客户资产隔离 C客户信息保密 D客户资产保密 正确答案:B 9. 关于银行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和培训的目的,表述错误的是:√ A使客户具备各种金融产品的知识 B使客户具备各种金融服务的知识 C给客户灌输“买者自负”原则 D使客户了解所获得的价值 正确答案:D 10. 银行金融创新的中心和导向分别是:√ A客户、政策 B利润、市场 C客户、市场 D利润、政策 正确答案:C 判断题 11. 银行业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高的行业,但是在创新方面,信息却是对称的。√ 正确

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工具指形成本行或交易对手的金融资产,并形成交易对手或本行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指市场参与者在估值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第四条 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遵循审慎性、独立性和充分披露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本行应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的特征,尽可能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审慎估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或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独立性原则。本行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前台交易、后台估值、风险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三)充分披露原则。本行应按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允价值估值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公允

价值进行计量的所有金融工具,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可供出售的金融工具以及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 (三)负责组织实施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 (二)负责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 (三)负责复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结果; (四)负责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对外信息披露。 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国际业务部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金融工具交易数据,并根据估值结果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第九条 总行内审部负责定期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进行审计。 第三章 估值方法 第十条 对于能够直接从市场中获得代表公平交易基础上经常发生的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应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

附件1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 ——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的补充,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之外的各种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包括优先股、永续债(含永续中票,下同)、认股权等。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法律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判断其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确定发行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同时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但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二)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企业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取决于发行金融工具的企业是否承

金融创新试题与答案

课后测试 单选题 1. 银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是: A金融创新 B人才 C技术创新 D服务 2. 关于银行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和培训的目的,表述错误的是: A使客户具备各种金融产品的知识 B使客户具备各种金融服务的知识 C给客户灌输“买者自负”原则 D使客户了解所获得的价值 3. 银行金融创新的中心和导向分别是: A客户、政策 B利润、市场 C客户、市场 D利润、政策 4. 银行在金融创新中,保护客户利益的方式是: A充分鼓励客户消费、充分信息披露 B充分鼓励客户消费、客户资产隔离 C客户教育、充分信息披露 D客户竞争、客户资产隔离 5.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指出在银行各种创新中,最核心的是: A战略决策创新

B金融产品创新 C科技创新 D管理模式创新 6. 关于管理模式创新的作用,表述错误的是: A提高效率 B降低成本和费用 C实现银行的金融创新 D增加员工和客户满意度 7. 下列不属于银行金融创新的内容的是: A战略决策、制度安排 B机构设置、人员准备 C管理模式、金融产品 D业务流程、债权划分 8. 在机构设置方面,我国银行主要的转变顺序是: A从部门银行到流程银行 B从部门银行到行业银行 C从部门银行到过程银行 D从部门银行到战略银行 9. 银行开展创新业务时,对客户的资产进行充分保护的方法是: A银行信息保密 B客户资产隔离 C客户信息保密 D客户资产保密

10. 下列不属于银行金融创新应坚持的原则是: A维护鼓动利益原则 B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C公平竞争原则 D成本可算原则 判断题 11. 扁平化管理就是通过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建立一种紧凑、干练的组织结构。 正确 错误 12. 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能以金融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 正确 错误 13. 客户与银行沟通不畅是客户利益容易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正确 错误 14. 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与客户的约定,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不能向客户透漏任何相关产品信息。 正确 错误 15. 银行业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高的行业,但是在创新方面,信息却是对称的。 正确 错误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完整word版)《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 第四条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确保具有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资金、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各种资源。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金融创新作为良好监管的重要标准,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引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银监会将积极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及时修订不适应金融创新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对监管规章和政策定期跟踪评估,及时更新,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 第九条银监会积极推动适宜金融创新的市场环境建设,促进形成金融创新活动的公平

新金融工具准则:结构性存款与资管产品投资的分类

新金融工具准则:结构性存款与资管产品投资的分类 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允许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为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扫清了障碍,拉开了上市公司大规模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一、资管产品与结构性存款的定义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资管新规”)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理财新规”)则明确了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定义。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对商业银行而言,结构性存款需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资风险。但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资产管理产品、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的比较如表1所示。理财产品根据是否保本保收益,分别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最新重磅!会计准则大修订-金融工具细则10年首变!(独家解析)

会计准则大修订,金融工具细则10年首变 昨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三个重要通知,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 本次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涉及内容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三)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现行的套期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导致实务中企业开展的大量套期业务无法通过套期会计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新修订的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在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现行准则的定量要求、允许通过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实现套期关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实现诸多突破,从而有助于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还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1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按照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进行处理。如无法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计量,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规定涉及的专业判断较多,企业对其理解和把握口径存在差异。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基本继续沿用现行准则关于分拆的规定。 2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在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许多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可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银监会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 第四条?? 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具有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资金、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各种资源。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金融创新作为良好监管的重要标准,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引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银监会将积极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及时修订不适应金融创新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对监管规章和政策定期跟踪评估,及时更新,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 第九条?? 银监会积极推动适宜金融创新的市场环境建设,促进形成金融创新活动的公平交易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良好的金融竞争秩序。 第二章??基本原则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银行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管 理指引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XXXX银行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2016年版) 第一部分总体背景及管理原则 一、总体背景 本指引所指金融市场业务,涵盖资管业务、同业业务、资金业务、投行业务、贵金属业务五大非信贷板块。截至2015年末,我行金融市场业务的总体规模已经全面超出表内外信贷业务规模,在整体收入及利润贡献中亦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以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领域为例,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业务已经成为银行在该领域的主流金融服务模式。 同时,从当前可比同业的整体资产配置结构来看,金融市场业务规模均已超出甚至大幅超出信贷规模,金融市场业务在整体资产及收入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趋势下各商业银行策略选择的趋同性,金融市场业务成为衡量各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领域。2015年中报数据显示,招商、中信、兴业、民生、浦发、平安六家同业的金融市场业务(资金+同业+资管+贵金属)较信贷业务的相对规模的均值为,即金融市场业务规模为贷款规模的倍,倍数最高的为兴业银行(),最低的为中信银行(),我行为,略高于可比同业均值。 随着金融脱媒及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金融市场业务必将成为银行战略转型的重要抓手,但同时,金融市场

业务投资谱系的多元化及投资结构的复杂化,使得其中蕴含的潜在风险亦不容忽视,债券及非标债券违约、金融市场波动均对金融市场业务投资安全提出了挑战。 基于以上背景,总行针对金融市场业务制定了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以进一步明确及传导整体风险偏好,确保非信贷板块与信贷板块风险偏好的一致性,引导金融市场业务健康稳健发展。本指引覆盖自营及代客项下的各类非信贷投融资业务,我行金融市场业务条线各部门所出台的各项管理办法及制度,均须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 二、风险管理原则 本行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管理,紧密围绕系统性风险管理的主线,遵循“风险隔离、偏好一致暨统一授信、投资穿透、风险分散、杠杆适度、自主管理、有效内控、统分结合”的核心管理原则。 (一)风险隔离原则。一是要作好不同性质金融市场业务的有效隔离,包括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隔离、自有业务与托管资产隔离等;二是要严格防范各类外部输入型风险,尤其是针对承销、代销、参股、投顾、托管、冠名等情形,应特别防范因声誉风险而可能被迫承担非契约义务所引起的风险。 (二)偏好一致暨统一授信原则。偏好方面,须体现全行信用风险策略的协同性与一致性,类信贷金融市场业务的准入标准原则上与我行自营授信保持一致(代客资产

金融工具的披露风险及防范

金融工具的披露风险及防范 王仁天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200 该文属于E+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验区12级国际会计科研训练项目 指导老师:赵爱良副教授 摘要:金融工具是存在于企业并能够用于市场交易的金融资产,它的交易可能会导致企业承担或向另一方转移金融风险。披露这些风险对于所有的财务报表使用者都是有利无害的。尽管衍生金融工具已在表内予以确认,但是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关注,它不仅对表内的列报有所补充,而且还包括许多不能忽视的具有独立价值的政策性和战略性的重要资料,使得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及防范是亟需探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字: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工具金融风险财务报表 一、金融工具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金融工具包括基本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其中金融衍生工具由基本工具衍生而来,它们是可以在金融市场自由买卖的产品,故统称金融产品;因为具有不同的功能,可以达到不同的目的,如融资、避险等,所以称为工具。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些产品例如货币类金融工具、股权类金融工具、利率金融工具等,由其衍生而来的也有很多,如股权类基本金融工具衍生后就包括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货等。因此金融工具可以说是一个庞大的家族。 二、金融工具交易导致的金融风险 其实在一开始,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功能是规避风险,但是在多个衍生产品的实践运用中,风险并未有效转移,相反却一直在扩大,这就使得金融工具成为一柄“双刃剑”。金融工具交易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内部原因 (1)本身特点。首先,衍生金融工具的价格变动是由其基础产品价格变动引起,因此和传统金融工具相比,它对价格变动更加敏感,风险也相对更大;其次,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成本很低,潜在的亏损比较大;加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初始净投资额基本没什么要求,所以参与者想完成巨额交易只需交少量保证金即可,因此这种交易机制极大地扩大了交易风险,一旦失利则会损失惨重;同时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是一种未来交易,不确定因素影响大,很难准确判断基础工具价格走势。 (2)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情况。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一直在不断变化,造成其不能及时在会计报表里得到反映,要防范监督这些风险,并及时分析风险的形成原因就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控制和评价系统,以达到企业稳健经营的目的。 (3)风险信息披露滞后性。在不断变化的金融交易市场中,投资决策行为随时都可能发生,这就需要在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时要保证时效性,一定不能滞后披露,否则会使决策者和投资者无法及时地了解金融市场的具体信息和各种变化因而造成损失。 (二)外部原因 (1)监管部门监管不力。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过程涉及证券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交易所等等,由于交易过程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各交易部门的利益冲突,往往使得对交易过程的监管力度不够。 (2)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因素包括多个方面,例如政策变化、法律规定等,但是政策性的条文或者是法律法规并不能够做到完美限制金融风险的产生及扩大,现在依然有不少企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之令狐文艳创作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令狐文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

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 第四条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第六条商业银行应确保具有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资金、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各种资源。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金融创新作为良好监管的重要标准,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引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银监会将积极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及时修订不适应金融创新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对监管规章和政策定期跟踪评估,及时更新,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 第九条银监会积极推动适宜金融创新的市场环境

公司金融工具管理办法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金融工具业务的内部控制,提高金融工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维护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第二章金融工具的分类 第三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四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三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第五条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构成实际利息组成部分。 第六条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时公允价值通常指交易价格(即所收到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收到或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并非针对该金融工具,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估值技术进行估计。 第七条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对于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第九条公司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精心整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17]56号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月26日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 第八条 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合并表内外资产的比率。 监管的相关规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性管理及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性信息。 第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性、杠杆率、资本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和减少监管套利。 第二章集团母公司资本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9%。 10%。 12.5%。 第二节资本定义 第十八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XX银行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XXXX银行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2016年版) 第一部分总体背景及管理原则 一、总体背景 本指引所指金融市场业务,涵盖资管业务、同业业务、资金业务、投行业务、贵金属业务五大非信贷板块。截至2015年末,我行金融市场业务的总体规模已经全面超出表内外信贷业务规模,在整体收入及利润贡献中亦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以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领域为例,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业务已经成为银行在该领域的主流金融服务模式。 同时,从当前可比同业的整体资产配臵结构来看,金融市场业务规模均已超出甚至大幅超出信贷规模,金融市场业务在整体资产及收入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趋势下各商业银行策略选择的趋同性,金融市场业务成为衡量各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领域。2015年中报数据显示,招商、中信、兴业、民生、浦发、平安六家同业的金融市场业务(资金+同业+资管+贵金属)较信贷业务的相对规模的均值为1.52,即金融市场业务规模为贷款规模的1.52倍,倍数最高的为兴业银行(2.51),最低的为中信银行(1.04),我行为XXX,略高于可比同业均值。 随着金融脱媒及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金融市场业务

必将成为银行战略转型的重要抓手,但同时,金融市场业务投资谱系的多元化及投资结构的复杂化,使得其中蕴含的潜在风险亦不容忽视,债券及非标债券违约、金融市场波动均对金融市场业务投资安全提出了挑战。 基于以上背景,总行针对金融市场业务制定了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以进一步明确及传导整体风险偏好,确保非信贷板块与信贷板块风险偏好的一致性,引导金融市场业务健康稳健发展。本指引覆盖自营及代客项下的各类非信贷投融资业务,我行金融市场业务条线各部门所出台的各项管理办法及制度,均须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 二、风险管理原则 本行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管理,紧密围绕系统性风险管理的主线,遵循“风险隔离、偏好一致暨统一授信、投资穿透、风险分散、杠杆适度、自主管理、有效内控、统分结合”的核心管理原则。 (一)风险隔离原则。一是要作好不同性质金融市场业务的有效隔离,包括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隔离、自有业务与托管资产隔离等;二是要严格防范各类外部输入型风险,尤其是针对承销、代销、参股、投顾、托管、冠名等情形,应特别防范因声誉风险而可能被迫承担非契约义务所引起的风险。 (二)偏好一致暨统一授信原则。偏好方面,须体现全行信用风险策略的协同性与一致性,类信贷金融市场业务的

金融创新课后测试

金融创新课后测试 单选题 1. 下列不属于银行金融创新的内容的是:√ A战略决策、制度安排 B机构设置、人员准备 C管理模式、金融产品 D业务流程、债权划分 正确答案: D 2. 在机构设置方面,我国银行主要的转变顺序是:√ A从部门银行到流程银行 B从部门银行到行业银行 C从部门银行到过程银行 D从部门银行到战略银行 正确答案: A 3. 银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是:√ A金融创新 B人才 C技术创新 D服务 正确答案: B 4. 关于管理模式创新的作用,表述错误的是:√ A提高效率 B降低成本和费用 C实现银行的金融创新 D增加员工和客户满意度 正确答案: C 5.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指出在银行各种创新中,最核心的是:√ A战略决策创新 B金融产品创新

C科技创新 D管理模式创新 正确答案: B 6. 下列不属于银行金融创新应坚持的原则是:√ A维护鼓动利益原则 B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C公平竞争原则 D成本可算原则 正确答案: A 7. 银行在金融创新中,保护客户利益的方式是:√ A充分鼓励客户消费、充分信息披露 B充分鼓励客户消费、客户资产隔离 C客户教育、充分信息披露 D客户竞争、客户资产隔离 正确答案: C 8. 银行开展创新业务时,对客户的资产进行充分保护的方法是:√ A银行信息保密 B客户资产隔离 C客户信息保密 D客户资产保密 正确答案: B 9. 关于银行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和培训的目的,表述错误的是:√ A使客户具备各种金融产品的知识 B使客户具备各种金融服务的知识 C给客户灌输“买者自负”原则 D使客户了解所获得的价值 正确答案: D 10. 银行金融创新的中心和导向分别是:√ A客户、政策 B利润、市场 C客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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