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或者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从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和船员在境外已经受到处罚的,不得重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第九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一)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

(二)一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

(三)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四)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证据;

(五)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一年内是指自该违法行为发生日之前12个月内。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海事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属于新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三章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第十一条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第十二条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三条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吊销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临时)符合证明: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问题。

第二节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

第十四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和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十五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船舶检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船舶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第十七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吊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未按照规定的检验规范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第十八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三节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第十九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持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八)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对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持租借船员职务证书的情形,还应对船员职务证书出借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收缴相关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第二十条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未持有合格的且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的船员证书;

(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未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按照《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机构包括海员外派机构。

本条第一款所称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备案;

(三)未按照规定的形式备案。

第二十二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设施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对设施所有人或者设施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三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二十四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二)未获得必要的休息上岗操作;

(三)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四)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服食影响安全值班的违禁药物;

(五)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六)不按照规定的航路航行;

(七)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瞭望;

(八)不遵守避碰规则;

(九)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十)不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十一)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十二)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十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十四)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十五)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者清洁;

(十六)不按照规定使用明火;

(十七)不按照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十八)不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十九)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

(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

第二十六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检修、检测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

(二)不按照规定检修、检测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载运旅客、车辆;

(四)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五)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而开航;

(六)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而作业;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夜航;

(八)强令船员违规操作;

(九)强令船员疲劳上岗操作;

(十)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十一)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十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行驶;

(十三)不遵守避碰规则;

(十四)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十五)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十六)不按照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十七)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十八)不遵守强制引航规定;

(十九)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定;

(二十)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者清洁;

(二十一)不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二十二)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三)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二十四)违反船舶并靠或者过驳有关规定;

(二十五)不按照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二十六)未按照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二十七)未按照规定标记船名、船舶识别号;

(二十八)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七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万元罚款,对船长处以1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不按照规定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或者不使用按照规定指派的引航员引航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第三十一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第三十二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本条前款所称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

(二)中国籍船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时不提交《船旗国安全检查记录簿》;

(三)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

(四)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第三十四条违反《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者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者提离港口手续的,禁止船舶离港、责令停航、改航、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未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或者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依照《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依照《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节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三十七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第三十九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本条前款所称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包括下列情形:

(一)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不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交付船舶运输的;

(二)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

(三)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不按照规定进行积载或者隔离;

(四)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化学品船舶的锚地、码头或者其他水域停泊;

(五)船舶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或者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出港口,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第四十二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第四十三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不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或者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

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本条款所称不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的;

(二)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验合格;

(三)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所使用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四)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五)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

本条款所称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包括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

(二)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显示装载危险货物的信号;

(四)未按照危险货物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对载运中的危险货物进行检查;

(六)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货物船舶的锚地、码头或者其他水域停泊;

(七)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发生泄漏或者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进出港口,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第六节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第四十五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船舶、设施或者飞机遇难时,不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第四十六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救助遇难人员,或者不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七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不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

(二)不救助遇难人员;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档

2020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档Document Writing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xxxx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x(1-1)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 地址:xx产业集聚区xx产业园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xxx年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污水总排口出水进行取样监测,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124mg/L(排放标准50mg/L)。1月27日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并现场送达。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

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厅于xxx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xxx〕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厅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xxx〕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厅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上一个月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共计193762.8元(64587.6元×3)。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根据处罚基准的法律依据,对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船长或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将被处以不超过XXXX年的罚款,直至起重机数量。处罚应以违法情节(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为主要考虑因素。)[异议]船员出售船员服务簿和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1。如果在另一艘船上发现任何危险,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没有以轻微和及时的方式报告。(二)有法定减轻情节的。1.在另一艘船上发现的未及时报告的事故或在该船或另一艘船上发现的任何安全事件(一般未发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未及时报告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事故、安全事件或情况,或未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告影响航行安全的任何危险情况、事故、安全事件或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 (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行政处罚条例》(较轻)。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重)未及时报告船舶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未能及时报告。2.船舶有危险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1.本船未能及时报告一般等级以下的事故。重型2。发现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未及时报告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非重大财产损失)。一般事故:3500元;重大事故:4000元;重大事故:8000元,扣除6-18个月。特别重大事故:10000元,扣2年或吊销证书。发现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但报告不及时。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财产损失不足500万元

的:5000元,并扣6至18个月的证件;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处2年以下拘留或者吊销证书。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并扣减该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该证书3000元至2000元3年。有其他加重情节的。34 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序号、案由、具体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违反规定、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法定范围和类型]处以船舶或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24个月,直至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异议]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异议]该设施的船长或主要负责人有轻微的法定减轻情节。一般情况下,一般或低于1000元的事故发生在1000元的城市,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2000元,3000元,擅自离开重大事故现场,但1。在不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的情况下,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离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从轻)第八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不会造成不良后果。擅自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事故后逃生,但不造成有害后果。事故发生后擅自离开事故现场,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5年第1期航行于长江干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试题(总第05期) 科目:机舱管理试卷代号:247 适用对象:二等船舶三管轮 (本试卷卷面总分100分,及格分为6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答题说明: 本试卷试题为单项选择题和是非题,请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答案,并将该答案按答题卡要求,在其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涂黑,每题1分,共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需拆排污管子时,应由______负责。 A. 大管轮 B. 二管轮 C. 三管轮 D. 轮机助理 2.对于油轮,在对机舱燃油辅助锅炉进行吹灰作业前,应先征得______同意。 A.轮机长 B.值班轮机员 C.值班驾驶员 D.大副 3.对主机有遥控设备或集中控制室的船舶,航行值班轮机员应在______范围内活动 A.机舱 B.机舱报警讯号呼叫 C.船员卧室 D.全船 4.对于离心式压载泵在起动时应注意: ①盘车②封闭起动 ③打开进、出口阀起动④观察电机电流表的电流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5.轮机部进行______工作,可不通知值班驾驶员。 A.锅炉给水柜中水的使用 B.压载水的排出 C.燃油舱之间油的调驳 D.淡水舱水的调驳 6.航行中,因紧急情况需______时,轮机部应事先通知驾驶台。 A.调换发电机组 B.暂时停电 C.锅炉熄火 D.B或C 7.调动交接中交班轮机员涉及的机损事故报告应______。 A.移交接班轮机员处理 B.不得移交接班轮机员处理 C.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D. 由轮机长处理 8.提高炉水碱度用______。 A.磷酸钠 B.碳酸纳 C.丹宁 D.硫酸钠 9.驾机联系的车钟失灵时,最简便的方法是用电话或其它声响设备实现驾机联系,当讯 号发出二响声时,表示______。 A.前进 B.停车 C.倒车 D.完车 10.航行时,轮机部交接工作应在______交接。 A.机舱现场 B.机舱上下扶梯处 C.房间 D.A或B 11.不应设单向阀的船舶管系是______。 A.日用淡水系统 B.日用卫生水系统 C.污水系统 D.压载系统 12.当日用淡水泵自动起动时,如果淡水压力水柜水位过高,应: A.将淡水泵的启、停改为手动 B.向压力水柜补充部分压缩空气 C.开压力水柜放泄阀放掉部分水 D.属正常情况无需处理 13.关于齿轮泵的起动操作,下列正确的是______。 A.齿轮泵具有自吸能力,可以进行泵内无油起动 B.起动时,安全阀或旁通阀须开启 C.进口阀应全开,排出阀应在起动过程中慢慢开启 D.进、排出阀应全开之后起动 14.在阀体表面无标志的情况下,判断截止阀与截止止回阀的方法是: ①将阀开启②提出起摇一下③有响声为截止阀④有响声为截止止回阀 A.①②③ B.①②④ C. 上述方法无法判断 D. 最好是解体判断 15.破损管路的修复方法一般有: ①快干水泥②薄橡皮缠绕③夹箍上紧④涂铁水泥⑤焊补⑥软管套接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⑥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⑥ 16.船舶重载从深水区进入浅水区航行时,如果轮机员为保持主机转速而增大油门,会导致: A.气缸超机械负荷, 轴系超机械负荷 B.轴系超机械负荷,气缸超热负荷 C.气缸超负荷,轴系不超机械负荷 D.轴系不超机械负荷,气缸不超热负荷 17.大风浪中航行时,值班轮机员不应______。 A. 勤放日用油柜中残水 B.关好机舱内的通风道 C. 安排人员将可移动的物料绑扎 D. 加大主机油门 18.保持输出功率不变时双机双桨柴油机船舶在转弯过程中,内桨机转速n内与外桨转速 n外的变化情况为______。 A.n内↑>n外↓ B.n内↑n外↓ D.n内↓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 文书格式一: 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字第号(第联)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 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基本事实: 处罚内容 处罚依据 基本情况执法人员 姓名证件号所在单位 处罚机关(印章)年月日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4、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是否当场执行() 注:此表一式三联 文书格式二: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编号: 受案地点受案时间 案件来源案件性质 违法嫌疑人 姓名性别年龄 住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简要案情:

受案人意见(签名)年月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年月日 备注 文书格式三: 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机关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注:本页不够可续页) 文书格式四: 勘验检查笔录 案由: 勘验时间:年月日时至月日时 勘验场所: 勘验人:单位及职务: 勘验人:单位及职务: 当事人:单位及职务: 被邀请人: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单位及职务: 勘验情况及结果: 勘验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被邀请人(签名):当事人(单位代表): (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或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文书格式五: 抽样取证凭证

海事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共98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作业 4.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 的船员擅自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应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 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6.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7.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8.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9.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10.擅自进出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11.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12.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1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或器材,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14.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装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 15.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 16.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船员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海事行政执法文书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

案卷填制说明 1、本卷宗适用于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海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执法案件,每案一卷,要求字迹工整、卷面整洁,及时封卷存档。 2、本案卷中的执法文书为最为常用的文书,必须认真逐项填写。考虑到大多数行政执法案件不需要使用《海事行政执法抽样取证凭证》及听证文书,因此本案卷中未收录上述文书,如需要制作,可粘贴在《粘贴专页》归档。 3、案卷目录中的文书为预定内容,个案实际使用的文书可在“顺序号”栏空格内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如还需制作其他文书,可添加至案卷目录。案卷页码根据实际制作的文书自行编制。案件处理完毕案卷存档时对未使用的空白文书应剪(撕)掉。 4、《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海事行政执法告知书》和《海事行政执法决定书》均为双联复写式。复写后,第一联存档,第二联必须加盖执法单位公章后沿裁剪线剪下送达给当事人。 5、若个案涉及行政听证或行政复议,可将有关听证和复议的资料或其他应添加的内容附在卷内并填入目录;若个案涉及行政诉讼,应将有关行政诉讼的资料单独立卷,作为本案卷附卷并保存,并在目录中注明。 6、在案卷目录中的顺序号、份数、页码以及个案中所添加的资料可以手写。

案卷目录

海事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海事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记录人姓名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与案件关系 被询问人工作单位和职务电话 地址邮编 问(Q): 答(A): 被询问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第页共页

海事行政执法现场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地点: 当事人姓名:记录人姓名: 现场情况记录: 当事人或船员等相关人员确认以上现场记录内容属实时签名: 当事人或船员等相关人员拒绝签名原因: 其他现场见证人确认以上现场记录内容全部属实时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1、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2、执法证号:

处罚决定书模板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 仙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工商处字(╳╳╳╳)第╳╳号 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俱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案件来源)╳╳╳╳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涉嫌╳╳╳╳╳╳╳╳╳╳╳╳╳╳╳╳,于╳╳╳╳年╳╳月╳╳日立案调查。(一般根据案件发生的过程写,写到立案止) (违法事实)经查明, ╳╳╳╳╳╳╳╳╳╳╳╳╳╳╳╳╳╳╳╳。(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证据列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证明╳╳╳╳╳╳╳╳╳╳╳╳╳╳╳╳。 证据二:╳╳╳╳╳╳╳╳╳╳╳╳╳╳╳╳╳╳╳╳,证明╳╳╳╳╳╳╳╳╳╳╳╳╳╳╳╳。 (执法程序)╳╳╳╳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仙工商听告字(╳╳╳╳)╳╳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一般告知的用一般告知号等),当事人╳╳╳╳年╳╳月╳╳日向本局提出了听证要求(陈述、申辩)。 ╳╳╳╳年╳╳月╳╳日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 一、╳╳╳╳╳╳╳╳╳╳╳╳╳╳╳╳╳╳╳╳。 二、╳╳╳╳╳╳╳╳╳╳╳╳╳╳╳╳╳╳╳╳。 (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法律适用和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禁则条文),已构成╳╳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 (处罚决定)根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3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3篇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怎么写?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XXXX,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 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 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公司: 被处罚人:****公司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修正)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7.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内河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

则。 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第五条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第六条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 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九)沉船沉物打捞; (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具体

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直属及地方省级海事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为本条第二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所有《报告》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 第五条水上水下工程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于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航安全评估单位编制的《报告》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应得出确定性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应予否决,并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专家论证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告》编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 一、执法资格与权限 (一)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海事处可以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的海事行政处罚,对法人、其他组织、船舶(设施)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超越此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移交武汉海事局实施。 (三)武汉海事局可以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船舶(设施)处以规定权限内的海事行政处罚。 二、行为规范 (一)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必须着海事制式服装,要求着装整洁、标志齐全。多名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场所时应统一着装。 (二)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告知对方执法主体名称。(三)实施行政处罚时,海事人员必须举止端庄大方,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语言得体。常用标准用语如下: 1、你好,我是**海事处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 2、请提供你船的船舶国籍证书,谢谢。 3、你船缺轮机员一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请你配合我们进行调查。 4、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无误请签字。 5、请你自签字之日起7日内到**海事处接受处理。 6、这是我们制作的询问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无疑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签上姓名和时间。 7、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依法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可以依法申请武汉海事局组织听证。 9、如果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执法程序 (一)一般要求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船舶(设施)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海英语90246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8年第6期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试题(总第46期) 科目:航海英语试卷代号:902 适用对象: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大副 (本试卷卷面总分100分,及格分为70分,考试时间100分钟) 答题说明:请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答案,并将该答案按答题卡要求,在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涂黑。第1题至82题,每题1分,第83题至94题,每题1.5分 一 . 单项选择题 Passage through the Suez Canal is operated on a ______ system. A. convey B. convoy C. escort D. conform KEY: B Data relating to the direction and velocity of rotary tidal currents can be found in the ______. A. Mariner's Guide B. Tidal Current Tables C. Nautical Almanac D. Tide Tables KEY: B No navigational aids are shown and the chart is not kept corrected for alterations in depths inside the pecked lines. For more detailed information,the larger scale charts must be ______. A. referred to B. appreciated C. met with D. concerned KEY: A Prior to getting underway,the Master or person in charge of a vessel must ______. A. conduct a fire drill B. conduct a boat drill C. log the fore and aft draft marks D. test the emergency generator KEY: C At the same time,it is ______ for you to signify your acknowledgement of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llision by signing the copies of this letter hereto attached and to return me two copies in due time. A. essential B. important C. good D. a better operation

海事行政处罚(强制)项目一览表

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处罚项目(部分)一览表处罚项目违法现象处罚措施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 (三)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 (四)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或者停止作业。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一)未持有检验证书; (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 (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 以没收。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一)未持有登记证书; (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 (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 以没收。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 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 (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 (五)在客船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 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 航行或者作业的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的(一)未持有《船舶签证簿》; (二)航行期内未申请定期签证;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至6个月的处罚: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

海事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的指南(包含行政处罚文书实例)

第一章海事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1.行政处罚文书一律使用A4纸打印,台头使用黑体3号字,正文使用宋体5号字(正文所有文字均不加黑);文书不得删改或涂改,容填写错误或漏写的,应重新制作。 2.文书语句简炼、严谨、逻辑性强;用词准确、规、清楚、完整;缩写、代号或符号规、清晰。 3.行政处罚文书应逐栏填写,不留空白。无容或不需填写的栏目,打印应在该栏填上“/”符号,如遇选择栏目(如“船舶/单位”),选择容不适用的,打印时应以双删除线将其划去,前后容要保持一致。 4. 需要执法人员签名或签字的,必须由本人签名。 5、文书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使用其全称,并明确具体的条、款、项、目;规章以下的规性文件不得作为法律依据单独引用;引用数字格式采用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视引用依据原文格式而定。 6.“案由”填写规 (1)处罚案件的“案由”由“当事人+日期+简要事实”组成。 (2)简要事实参照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容进行简写,要求精炼、准确。 (3)一个行为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列明主要当事人。 (4)船舶存在事实,相关法规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作为处罚的当事人,案由填写格式为“当事人所属某某轮+日期+简要事实”。 7.罚款数额等涉及的数字用汉字描述。《海事行为通知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落款日期应用汉字填写,并在罚款金额数字前加“人民币”字样。 8.实施河海事行政处罚的诉讼规定不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

诉讼期限规定的,应将格式中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字样删除,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期限为十五天。 9.常用减轻、从轻、从重等情形的具体描述。 (1)如对当事人实施从轻或减轻处罚时,应加入下列描述: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b.受他人胁迫实施行为。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行为有立功表现。 (2)如对当事人实施从重处罚时,应加入下列描述:a.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b.一年因同一海事行政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 c.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行为。 d.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行政行为证据。 e.拒绝接受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10、文书中人称填写要求。 (1)文书调阅清单、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海事行为通知书等文书应使用第二人称表述,不应当出现“该船”等第三人称。 (2)海事行为调查报告、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使用第三人称表述,不应当出现“你”、“你船”等第二人称。 11、当事人行为书面报告:有明确的时间、地点、情节、后续措施。 12、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与案件相关、齐全、有相关人员的验证。 1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确认书、事项清晰、配套证明合法。 14 、《海事行政处罚现场勘验笔录》制作要求。 (1)调查人员、检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物品或场所进行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0年第1期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试题(总第25期) 科目:主推进动力装置试卷代号:831 适用对象:3000KW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大管轮 (本试卷卷面总分100分,及格分为70分,考试时间100分钟)答题说明:请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答案,并将该答案按答题卡要求,在其相应位置上用2B 铅笔涂黑。第1 题至88题,每题1分,第89题至96题,每题1.5分。 一.单项选择题 1.表示燃油自燃性的指标是______。 A.闪点B.倾点C.浊点D.十六烷值 2.在同一负荷下燃烧室内部过量空气系数 最小的部位是______。 A.油束外缘B.油束内部 C.油气均匀混合区D.远离油束处 3.按照我国有关规定,中速柴油机的最低稳定转速n min应______。 A.不大于30%n b(标定转速) B.不大于40%n b C.不大于45%n b D.不大于50%n b 4.船用大型柴油机的喷油器多采用冷却式,其冷却介质多使用______。 A.柴油B.淡水C.滑油D.A或B 5.按分段燃烧理论分析发生燃烧敲缸的燃烧阶段是______。 A.滞燃期B.速燃期C.缓燃期D.后燃期 6.理论研究并经实践证实,提高柴油机功率的最有效途径是______。 A.增加缸数和增大缸径B.提高转速 C.提高进气压力D.提高充量系数 7.能提高边界润滑中形成吸附膜能力的添加剂是______。 A.油性剂B.极压剂C.增粘剂D.浮游剂 8.通常,十字头机与筒形活塞式柴油机的曲轴箱油所要求的质量等级分别是______。 A.均为CB级 B.十字头机为CB级,筒形活塞机为CD级 C.十字头机为CD级,筒形活塞机为CB级 D.均为CD级 9.柴油机轴系的振动形式为______。 A.纵向振动、横向振动、扭转振动B.纵向振动、横向振动、水平振动 C.水平振动、垂直振动、纵向振动D.高频振动、中频振动、低频振动 10.按照规定,在柴油机超负荷运行的一小时内,功率达到110%P b且不允许______。 A.超转速B.产生振动C.转速波动D.冒黑烟 11.液压调速器中设置恒速反馈机构的目的是______。 A.为了具有一定的稳定调速率B.使调速过程稳定 C.使调速过程稳定并恒速调节D.A+B 12.在直接换向中与实现柴油机换向无关的是______。 A.配气定时B.供油定时 C.起动定时D.曲柄排列 13.换向时凸轮轴需要作轴向移动的是______。 A.双凸轮换向B.机械差动换向 C.液压差动换向D.单轴鸡心凸轮差动换向 14.柴油机的连锁装置中不包括______。 A.运转方向连锁B.润滑油低位连锁 C.车钟连锁D.盘车机连锁 15.多机并车减速齿轮箱的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A.其加强了中速柴油机与低速机竞争的地位 B.其在大型低速机上得到广泛应用 C.其在所需功率较大的集装箱船上得到广泛应用 D.A+C 16.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船舶柴油机曲轴箱防爆门的开启压力不大于______。 A.0.05MPa B.0.01MPa C.0.02MPa D.0.1MPa 17.根据有关统计资料连杆螺断裂的部位大多是______。 A.螺纹部分B.凸台圆角处 C.螺杆与螺栓头部连接处D.螺栓开口销孔处 18.辛泼莱克司改进型尾轴密封装置之所以应用广受欢迎,其原因之一是______。 A.密封性好且结构最简单 B.密封性好及对轴密封的跟踪性较好 C.虽寿命短但密封性好 D.虽密封性不好但造价最低 19.气缸套内表面在最大燃烧压力作用下,承受的机械应力是______。 A.切向压应力,径向压应力B.切向拉应力,径向压应力 C.切向压应力,径向拉应力D.切向拉应力,径向拉应力 20.气缸盖触火面产生低频应力时其交变热应力的性质是______。 A.停车时为压应力,运转时为拉应力 B.停车时为压应力大于转时压应力 C.停车时压应力小于运转时压应力 D.停车时为拉应力,运转时为压应力 21.柴油机轴承合金裂纹主要原因是______。 A.机械疲劳B.高温疲劳C.热疲劳D.机械冲击 22.大型低速柴油机的贯穿螺栓上紧方法是______。 A.人力板手锤击上紧B.风动冲击板手上紧 C.液压拉伸器上紧D.上述三种任一种 23.在推力轴承中调节圈的作用是______。 A.调整推力块间隙B.调整推力块与压板间隙 C.调整推力块与推力环间隙D.调整推力块与壳体间隙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附件1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本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5月

目录 1. 行政处罚委托书 (1) 2. 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2) 3.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3) 4. 询问笔录 (4) 5.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 6. (行政机关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6) 7. 抽样取证审批表 (7) 8. (行政机关名称)抽样取证通知书 (8) 9. (行政机关名称)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9) 10.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10) 11.(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1) 12.(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12) 13.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3) 14.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4) 15. 行政处罚审批表 (15) 1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6) 17.(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7)

18.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18) 19.(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9) 20.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1) 21. 述(申辩)笔录 (22) 22.(行政机关名称)案件移送函 (23) 23.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5) 24.(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26) 25.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28) 26. 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9) 27.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30) 28.(行政机关名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1)

1.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字〔〕第号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地址: 受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地址: 根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容) 的规定,经××局与××(单位)研究,现由××局委托××(单位)实施:(处罚事项和实施围)。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期间,××(单位)必须以××局的名义,在委托围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局承担。××(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机关(印章)受委托单位(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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