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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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六)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任何医疗费用支出;

(八)财产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以列明雇员名单的方式投保的,在投保时应将其雇员名单提交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名单发生变动的,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五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事先未

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雇员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

(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伤亡人员名单;

(六)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七)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及内容

公司企业标准 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发布实施 赫克力能源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及整理人: ——本标准于年月首次发布 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实施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实施活动。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后,鼓励根据部分达成协议的个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3术语与定义 4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4.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部门。 4.2内容 4.2.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4.2.1.1对本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4.2.1.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令法规,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督促和检查各车间、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4.2.1.3组织制订和修改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审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和检查上述各项执行情况;

4.2.1.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2.1.5对特重大事故或事故隐患,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必须到现场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4.2.1.6召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和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和落实安全生产新措施,布置下一步安全工作任务; 4.2.1.7协助总经理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制度; 4.2.1.8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2.1.9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2.1.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2.1.11负责新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并经常组织对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 4.2.1.12负责安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统计、编制,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按期实施; 4.2.1.13督促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各种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 4.2.1.14负责指导公司安全员的业务工作; 4.2.1.1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4.2.1.16组织、参加全公司的安全大检查,深入现场检要是,监督、检查不安全隐患的消除和整改工作,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4.2.1.17监督检查安全用火管理的执行情况; 4.2.1.1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以不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4.2.1.19掌握公司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通畅; 4.2.1.20负责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大修工程和设备的设计方案的制定、审查及工程竣工的验收与试运转工作,使其条例安全生产的要求。 4.2.2生产部职责: 4.2.2.1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2.2组织执行生产技术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措施,合理地组织生产过程,建立安全、文明生产的秩序; 4.2.2.3督促、检查车间、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接到“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及时查实并向相关人员联系落实; 4.2.2.4凡发生重大事故及时组织抢救减少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利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并积极协助指挥事故的抢救工作; 4.2.2.5切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竞岗竞赛活动,宣导日常安全知识; 4.2.2.6根据劳动保护政策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改善劳动组织和人员调配; 4.2.2.7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4.2.2.8将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和明显不适应岗位操作的病残人员及时安排适当的工作; 4.2.2.9配合技术部门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有计划地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4.2.3车间、班组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制 ——车间主任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公司各级领导以及各级工作人员在生产中应负的责任明确规定如下: 1、在组织管理本车间生产过程中,具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切实贯彻安全生产中的“五同时”,对本车间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2、在上级的领导下参与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带头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工艺文件、技术资料和工具、设备符合安全方面的要求。 3、负责本车间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特别加强对车间内生产建筑物、设备、工具和安全设施等的检查,组织整理工作场所,及时排除隐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部门经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4、经常向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操作技术教育,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5、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工人思想状况等特点,开展安全工作。对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其上岗工作之前进行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安全。 6、做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设备维修人员联系进行维修处理,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

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对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避免事故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造成事故者,提出惩罚意见; 8、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立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对轻伤事故,负责查清原因和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9、做好对女工特殊保护的具体工作。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可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在责任限额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载体的事故预防和赔偿保障机制,是利用市场效能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应当构建政府、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风险管控,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有效防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政策保障。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和保本微利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共保服务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件,受害人得到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与承保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新)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总贝y 为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各级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责任制。 1、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地方、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各级人员最基本的安全生产责任。 2、凡公司所属施工单位均执行本责任制。 3、本责任制由各级有关部门监督执行,各单位组织实施。 一、企业各级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企业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和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负责组织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和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 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及时、足额投入。 3)负责组织制定年度的、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制定和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制定和合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文本。组织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及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主持职工因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组织并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负责组织定期听取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组织,研究解决本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2、公司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责任制 1)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策划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组织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及安全生产计划。领导安全管理体系业务工作。组织落实、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3)负责组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实现全员考核合格上岗,特种作业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 4 )每月至少主持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安全工作计划,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采纳合理化建议,针对存在问题,制定解决办法。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隐患纠正及制定预防措施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监督安全措施经费的使用。 3、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责任制 1)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相同”申报、审批工作。 2)组织实施分管的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及安全生产计划。领导分管的安全整理体系业务工作。组织落实、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3)负责分管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实现全员考核合格上岗,特种作业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及发布文件

第三册: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单独装订成册) 编制:白城市富达棒材轧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批准:白城市富达棒材轧制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年1月 1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白城市富达棒材轧制有限公司文件 富达字[2018]004号 颁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决定 各车间、各部(室): 经审查编制(修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原则,规定了本公司各类人员和各部门的安全职责,符合本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等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现决定颁布实施。 希望全体员工认真履行本部门及本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总经理:袁勇平 2018年1月10日

白城市富达棒材轧制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总则 1.1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2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同时向各自的领导负责。 1.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责,各负其责。 1.4 若机构变动,某职能部门分出或两个职能部门合并,其安全职责也随之分出或合并。 1.5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为员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的发生。 2、企业各级管理者安全职责 2.1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对全厂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在生产经营中抓好全方位安全环保综合管理。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方案、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经营场所区域范围内从事业务时,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包含第三者投毒、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 (二)顾客摔伤、烫伤、撞伤、砸伤等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三)电梯、升降机正常运行过程中突发故障或坠落导致顾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火灾、爆炸(含因此引发的烟熏)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或装饰物坠落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取得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被责令停业整改但仍继续营业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二)经营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发生不可抗力行为: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自然灾害(如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人为投毒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烟熏(因火灾、爆炸引发的烟熏不在此限);

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全生产责任书1 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订立本责任制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制度。 一、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对工区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有直接责任; 二、经常组织工区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活动,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四、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五、认真做好岗位安全技术操作教育,未经三级教育考试合格,不准分配上岗作业; 六、支持班组兼职安全员工作,督促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每月底集中交项目部备查; 七、发生工伤事故或未逐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领导。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违者给予警告罚款,清除,凡属清除班组所涉及的工资,需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给结付。 九、本责任书一式三份,项目部、工区负责人各执一份。 项目经理:工区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身份证号码: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潮惠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部 签订日期:年月日 安全生产责任书2 院内各科室、各村卫生室: 为加强我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完成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条例,20____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1.3关于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泸州浩泰工业有限公司 关于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总经理(签字) 2014年2月6日

泸州浩泰工业有限公司 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经理 1、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开展与运行。 2、安全管理员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组织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3、组织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4、积极推进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活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

查和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参加“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协助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7、督促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好定期检验检测计划,确保设备完好。 8、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9、监督检查消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0、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负责处理协调与供应商、施工商的关系,对供应商、施工商施加全面安全影响,选择具备法定资质的供应商、施工商,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12、负责供应商、施工商入厂安全、应急知识培训。 3、制造部经理 1、制造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3、组织制订并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分数: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 研究与探析 姓名: 学号: 班级:

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但加强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而且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本文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讨论,最终对如何发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概念定义为:“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运行 1.确定被保险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确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 3.实行再保险。应在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机构中进行相互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再保险,以增加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降低单个保险机构因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无力赔付的风险。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由再保险人分担,原保险人不必因为付出巨额赔款而影响其经营。同时,原保险人在转嫁保险责任风险时仍然可以取得再保险佣金收益,有助于巩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4.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为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国家财政一定的补贴。适用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保险人对前述抢险救援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保险人对前述调查勘验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安全生产责任书(领导班子)

安全质量责任书 甲方:中铁十三局蛟城高速A3项目部 乙方: 总则 为切实履行蛟城高速A3项目部对有限公司的安全质量责任承诺,加强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的方针,充分落实各部室、工区、班组的安全质量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经协商,签订本责任书。 2.责任范围 本责任书适用于中铁十三局蛟城高速A3项目部领导班子。 3.责任目标 3.1生产安全 3.1.1杜绝生产安全一般(重伤2人)及以上事故。 3.1.2遏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重伤1人),遏制施工生产中的“三违”行为。 3.1.3杜绝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3.2 工程质量 3.2.1杜绝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 3.2.2遏制工程质量一般事故,遏制影响企业信誉的严重

质量不良行为。 4.责任内容 4.1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地方安全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乙方作为分管安全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负责的相关的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4.2与相关部门一道制定和完善本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质量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职责,并认真落实。 4.3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质量职责,对安全质量工作进行有效监管。 4.4 乙方必须参加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质量专题工作会议,及时分析总结本单位安全质量情况,研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部署和安排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4.5 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工法、安全设计(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杜绝偷工减料、简化施工工序、随意改变施工工艺工法、违反安全质量规定的行为。 4.6 工程开工前,组织编制安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版)教程文件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

劳动人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示范文本

劳动人事部安全生产责任 制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劳动人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真对公司实 际,配齐具有一定文化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 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足够人数。 (二)、负责组织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工种变 换人员)上岗前的培训教育,组织工作技术培训及特殊工 种人员的培训工作。并作好教育记录入档。 (三)、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 格,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四)、录用临时工、招聘退休人员以及使用外包工 队伍,应双方签定使用合同,在合同中应有安全施工的具 体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任务,并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工人晋级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凡

因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本人负伤或他人重伤、死亡及设备、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在该次考核期间晋级。 (六)、编制职工培训计划,必须包括全培训教育计划,并负责解决教育经费。协同安全处组织各种安全培训班。 (七)、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协助事故调查组搞好事故调查工作,并作好调查记录入档。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最全版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分X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壹.分X公司经理是安全生产第壹责任者,负责行政工作,对分X公司的安全生产以及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组织编制发电、供暖的近期和远期规划,且组织实施。完成安全生产任务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二.负责分X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贯彻及体系的日常运行工作,负责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指标的具体实施,提供体系运行的合理资源配置,定期对环境因素\危险源进行评审。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实行经理分工负责制,全力支持副经理的工作,充分发挥分管副经理及职能科室的作用,协调车间和专业之间关系。 四、每月主持召开壹次分X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安排车间、专业科室工作内容和生产任务,制定月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上月工作总结。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且按制度严格执行,搞好质量

标准化工作,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六、定期组织安全活动,布置安全工作,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安排做好全厂消防工作,杜绝人为火灾事故。 七、定期组织职工技术、安全教育,开展小指标竞赛,提高职工业务技术水平。 八、定期召开管理人员会议,负责设备配件、材料计划审批。督促检查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九、加强技术管理,审批工程改造技术方案,推广使用新技术、新经验、新材料。 十壹、组织参和重大事故调查分析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分清责任,查明原因,吸取教训。 十二、关心职工生活,及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努力学习业务,推行现代化管理,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壹、党总支书记对分X公司管理人员、职工进行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全面负责,是安全教育的第壹责任者。 二、党总支书记协助经理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做好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工作,负责分管区域的质量\环境\

防范责任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防范责任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防范责任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新版) 安全生产是农电企业的基础,是企业永恒的主题,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和条件,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应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从思想意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操作作业等诸多方面防范和控制责任事故发生。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在生产和农网建设(改造)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别贯彻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西北电力系统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在农网运行、检修、维护、建设改造中,各个部门和工作岗位安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落?quot;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过程、全方位地执行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 2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作用 局、所、班三级安全管理网在安全生产和农网建设改造中,充分发挥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作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专职安全员和所(班)兼职安全员有效地履行职责,各级安全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经常到所、班(组)、送(配)电线路、变台及台区,深入农网建设、改造和春检现场,安排、协调安全生产,对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使安全监察工作贯穿于送、变、配、用的全过程。 3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年初全局安全工作安排有重点,全年的安全工作有目标,以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为目标,以作业无差错、工作无违章、行为无违纪为重点。首先对35kV送电线路、35kV变电所、10kV配电线路、10kV配变及台区0.38/0.22kV线路,分别由局高试班、各所送电班和运行班、乡镇营业所进行全面春季检查、检修、试验,对发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公司长效、安全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合于公司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等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 3 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企业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当其它生产经营工作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应首先保证安全。4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4.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说明:(1)主要负责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渔业生产者),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4.1.1 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1.3 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4.1.4 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4.1.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1.6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 4.1.7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1.8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法》正在修改之中,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浙江、湖南两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选择及责任范围的确定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根据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将食强险的概念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品生产、销

售领域,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1986年上海市保险公司开始办理的“饮食业食物中毒责任保险”是我国最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该保险主要针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事件。随后,直到2008年7月,扬州市广陵区30户食品经营者代表与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后才真正意味着我国食品经营企业开始为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投保,这也是我国第一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在2009年前后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分别开始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进行尝试,开办一系列的与食品安全责任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从建立食强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亦或是已经在全国一部分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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