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准则概念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准则概念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准则概念

 2004年11月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Nov.2004 第41卷第6期Journal of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 (S ocial Sciences )Vol 141No 16 

[收稿日期]2004210228

[作者简介]张传有(1947—

),男,浙江鄞县人,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西方伦理学与西方哲学史研究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准则概念

张传有

(武汉大学哲学系,湖北武汉 430072)

[摘 要]“准则”概念是康德道德哲学中极为重要的概念之一。本文从准则的界定,准则与规律的关系,准则与自由

及善良意志的关系,以及准则的等级性,准则转化为客观规律的条件等方面对准则概念作了详细的阐述,并指出准则

问题研究的现实实践意义。

[关键词]康德;道德哲学;准则;准则与规律;准则与自由;准则与善良意志;准则的等级性[中图分类号]B 516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9162(2004)0620021205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准则”这个概念,和规律(法则)、自由等概念一样,是几个最重要的概念中的一个。因而,对“准则”概念的研究,是我们深入研究康德道德哲学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且,最近几年,西方研究康德哲学的学者对“准则”概念的研究也有了新的进展。本文对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这一概念作一粗浅的研究,以就教于大方。

一、什么是“准则”

关于准则,在其《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康德曾

两次明确说到,一处说:“准则(Maxime )是意志的主观原则。客观原则(即如果理性彻底控制了欲望,主观上也应

成为所有理性存在物的实践原则)是实践规律。”[1]

(P66)另一处说:“准则(Maxime )是行动的主观原则,它必须与

客观原则(即实践规律)区别开来。前者包括根据主体状况(常是无知或爱好)由理性设定的实践规则,因此它是主体行动所依据的原则。规律是适用于每个理性存在物的

客观原则,是应当依其行动的原则即命令式。”[1]

(P84)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一开头讲的就是这个问题:“实践的诸原理是包含有意志的一个普遍规定的那些命题,这个普遍规定统率着多个实践的规则。如果这个条件只被主体看作对他的意志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一些准则;但如果那个条件被认识到是客观的、即作为对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客

观的,或者是一些实践的法则。”

[2]

(P21)很显然,康德对准则所下的这个定义,是在与规律(又译作“法则”)相比较中做出的。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得到这样一些信息:(1)准则是行为的原则,而且是主观原则,与它相对应的是规律,即行为的客观原则。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二者之间的区

别。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它们都是行为的原则。(2)就准则是主观原则而言,它是主体或行为者具体行动的规

则即实践规则。这种实践规则是理性依据主体的状况来设定的,因而,当理性彻底控制了欲望,并使客观规律成为主体主观上应当依从的实践规则时,准则也就成为了客观规律。(注意:实践规则不同于实践规律)然而康德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主体的实践规则不是依据理性而是依据无知或爱好,这时主体行为的实践规则就不是规律,而只是实践规则或行为的主观准则。也就是说,准则作为主观原则有可能成为客观规律,也有可能不成为客观规律。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作为行为之主观原则的准则与作为

行为之客观原则的规律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主观原则(准则)有可能转变为客观规律。在康德的著作中,准则一词主要是强调原则的主观性,他有时把它和规律对立起来用,并称之为“单纯主观的实践原则”或“单纯的准则”。因而从康德的整个学说来看,准则只有在它是单纯主观的时候,才是和规律相对立的。(3)从形式上看,准则和规律都是行为原则,但是,准则是行为者自身所依从的行为原则,而规律则是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依从的命题,前者主要表现出主观性(但也可能包含客观性),而后者则具有客观性,即普遍必然性。(4)准则是行为主体在行动时所实际依从的命题,它是实然的,而规律则是行为主体应该遵循的命题,它是应然的。所以康德认为规律是一个命令

式,“准则虽然是一些原理,但并不是命令”

[2]

(P23)。康德在此说的命令,指的是定言命令,即那种理性完全规定了意志,行为就会不可避免地按照它们发生的那些规则。

(5)在别的地方,康德还一再强调,一个行为者所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评价这个行为之道德价值观的标准。他说“第二个命题是:出于义务的行动,不是从它要达到的目的中,而是从它被决定的准则中得到其道德价值,因而不依赖于行动目标的实现,而仅仅依赖于行动赖以发生的意志原则,

与任何想要达到的目标无关。”

[1]

(P65)下面,我们从上述的几个要点出发,对准则作进一步

的阐述。

1.准则与规律的关系

如上所述,准则与规律的共同之处都是行为的原则,只不过一个是主观的,另一个是客观的。所谓主观的,在康德看来,主要是指与行为主体自身的意志相关的,是为行为主体个人所遵循的。而所谓客观的,则是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起作用的,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正是由于准则的主观性和规律的客观性,使得规律和准则密切相联。当一个人有所行为时,他的意志首先选择按什么原则去行动,这时,他所直接选择的原则就是准则。因而,准则是意志直接遵循的原则。一个行为者使自己的行为遵循规律时,首先要把自己的准则变成规律,或者把客观的规律变成行为的主观准则,因为准则是意志与规律之间联系的中介。在康德看来,直接决定人的行为的,对人的意志直接起作用的,不是客观规律而是主观准则,或者说是已经变成准则的客观规律。因而,任何客观规律,只有变成主观准则,才能对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作用。

作为规律与准则之区别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普遍性,一个不具有普遍性,这是我们对康德学说的一般理解。然而严格地说,规律具有普遍性,准则也具有普遍性,只不过准则中的普遍性既有可能和规律一样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也可能是有限的、有条件的。前者是当准则与规律相一致时的情况,后者则是准则与规律不相一致而与无知和爱好相符时的情况。前一点比较好理解,即当准则包含或转化为规律时,它本身所包含的普遍性也就和规则的普遍性一样,是一种绝对的普遍必然性,即是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适用的普遍性。后一种情况在许多论述康德道德哲学的著述中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康德在说到基于主观条件的实践规则时说:“这些条件使这些实践规则获得的绝不是对于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普遍性,而只是那种有条件的普遍性(在我欲求这件那件我为了使之实现出来就必须去做的事情的场合下),而且它们全都以自身幸福的原则为转移。”[2](P45)这就是说,和规律不相一致的准则,虽然不具有与规律一样的绝对的普遍必然性,但是,并不是说它就完全不具有普遍性了。因为作为行为的指导原则,行动的方式,它就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当然,这种普遍性和必然性是有限的,即它只是对当事人所具有的,而且是在有限的时空环境中具有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它的存在。比如说,一个人以“借钱不还”作为他的行为准则,正如康德所说的,这种行为准则与普遍的立法原则或客观规律不相符合,因而它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但是,对于这个人来说,凡是遇到无钱可用而需借钱时,他都会遵循此原则,因而对他来说,此原则就具有某种一般性或普遍性。康德为了区分这两者,对于准则所具有的这种有限普遍性有时使用了“一般性”这种说法,有时则称之为“有条件的普遍性”。所以,绝对地说只有客观规律才有普遍性,主观准则没有普遍性的说法是不准确的。美国波斯顿大学的康德学者阿利森曾指出:“康德式的各种准则有着不同程度的一般性,并且,某些准则,但决不是全部准则,可以被刻画为生活规则或者基本意图(与特定的意图相对)。”[3](P133)

2.准则的等级性

这个问题在西方学者中多有讨论。如奥特弗里德?赫费(Otfried Hoffe)和吕迪格?比特纳(Rudiger Bittner)认为只有行为者据以行动的那些最一般的、自己订立的规则或实践原则才是准则。也就是说准则指的是最基本的“生活规则”,在这种准则之下还有隶属于它的“决意”,这种决意指的是人们在做某一具体行为时的意图,它有别于准则,因为它不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奥尼尔(OπNeill)则认为:显现于行为者具体行为中的意图有两种,即行为中的特定意图和基本意图。她认为这两种意图是不同的,只有后者才是行为的准则。也就是说,作为行为的指导原则的准则,它所指导的不是个别的特殊的行为,而是一般的行为。赫费ν比特纳(HoeffeνBittner)是支持奥尼尔的观点的。他认为应当区分真正的准则与单纯的决意,例如,“我应当天天锻炼身体”和“我将在每天下午三点钟打高尔夫球”这两个命题,前者就可以称之为行为准则或基本意图,后者就只能称之为决意或特定意图。那么,康德本人所说的准则是指对特定的个别行为的指导原则,即特定的意图,还是指对行为的一般指导原则,即基本意图呢?有的学者认为,在康德那里是含混不清的。我认为从康德的基本思想来看,准则不是指特定的意图,而是指一般的行为原则,它有可能是绝对普遍必然的,也有可能是相对或有限普遍的、一般的原则。因为从康德自己所举的例子中可以看出,这个例子是:如果有人把钱存放在你这里,他自己却因为意外而去世,别人并不知道他存钱在你这里的事,你是否可以把钱私吞?这本来是一个很具体的事例,它所涉及到的是一种决意,但是,康德在讨论此问题时是首先把它变成一个较一般的命题,即如果有人在你这里存有一笔没人知道的钱财,你是否可以不还给别人的问题。并以这种较一般的命题作为行为的准则来进行讨论。所以,很显然,康德眼中的准则是不包括特殊意图或决意的,在他看来,准则起码应当是某种决意的一般表达方式。

关于准则与决意的讨论应当说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这里涉及到的是准则是否为理性的判断力留下活动余地的问题。也就是说准则作为指导行为的一般原则,在这种原则之下,可能存在诸多依据这一原则行动的决意,这些决意相互之间各不相同,然而它们都遵循这一准则,意志在遵循准则的情况下最终做出何种决意,这就是理性的判断力的作用了。

西方有些学者依据对准则与决意,或者基本意图与特定意图之分而认为准则有等级性。我以为,这种说法并不恰当。因为那种属于特定意图或决意的东西是最后将某种准则赋诸实践的具体行为方式,它本身并不具有作为主观原则的那种一般性或普遍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特殊意图或决意并不构成准则的某一等级。我以为,关于准则的等级性,主要是阿利森所说的准则背后的准则的问题。阿利森认为,存在着两种准则:一种是行为者实际上据以行动的准则,另一种是暗含在这一运作准则之中的、作为其“背景条件”的更为一般的原则,而这种作为“背景条件”的原则也是一种准则,可以说它是一种更深层次的准则,更一般的准则。[3](P133)例如,虚假许诺还欠债是一种行

为准则,但是在它的背后,可能还有一个更一般的准则,即只要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一个人可以漠视一切,以一切欺骗的方式来对待他人的原则。相对于后一种准则,前面的准则也就成为较为特定的准则了。据此,准则也就具有了多层次性或多等级性。一般说来,某一准则,无论其与规律相符还是不相符,在其背后可能有更一般的准则,而在一般的准则后面还可能有更一般的准则,这些不同层次的准则也就构成了准则的等级性。准则的这种等级性是以其普遍性的程度来划分的,而且那种仅是主观的准则与客观规律的区分,也是依据普遍性的程度来定。康德自己对准则的这种等级划分只有一种隐约的意识,而未能做出明确的划分,但是准则的等级性的问题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应有之意。正如阿利森所说:“这种等级性的准则观是由康德的意向概念和根本恶概念所预设的前提,而这些概念所依赖的假设就是,假定有一个基本准则作为选择那些较为特定的准则的前提。”[3](P134)

3.准则与自由

康德认为,只有人才有行为准则,因为人的行为准则能够成为普遍立法的原则,这一点正好体现出人超越自然物而获得的尊严和优越性。他又将这种尊严和优越性称之为“准则的尊严和崇高性”。康德认为,这种尊严和崇高性在于:人的行为准则有可能表现出某种“独立性”,表现出对一切动机的独立性,即表现出自由。也就是说,准则是和人的自由紧密相联的。准则,作为人的行为的主观原则,是通过意志来确立的,而意志在确立准则的过程中是经过选择的。也就是说,在意志面前可能有多种行为原则,只有当意志自由地选择了某一行为原则时,这种行为原则才成为人行为的准则,这一原则也才具有了准则的品质。选择正是自由的一种体现,但是,这种自由还不是真正的积极的自由,只有当意志排除了各种情感和爱好的干扰(消极自由),并且选择了道德法则或规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时,这种自由才是真正的积极的自由。

康德意识到在准则与规律之间存在着某种表面的悖论,即准则对规律的态度一方面是尊重,是遵循,另一方面表现出某种独立。尊重、遵循与独立似乎是相反对的。不过康德进而指出,这种悖论只不过是表面的,因为无论准则对规律的尊重、遵循,或准则对规律的独立,二者是一致的,因为规律都是人作为立法者为自身所设立的,而对规律的服从实际上是对人自己意志的服从,也就是自律。只有遵循能够成为规律的准则的意志才是自律的意志,遵循单纯的、主观的准则的意志只能是他律的意志。

康德认为,行为的客观原则或规律作为命题来说是一种综合命题,而不是分析命题。这是因为,从实践原则或准则这个概念中我们不可能必定分析出普遍规律这个内容。因而,在准则与原则之间要有一个第三者作为中介,而这个第三者就是自由。通过自由,使作为主观原则的准则综合进普遍规律这一内容,从而使行为原则成为一种综合命题。同时,也正是自由使行为者选择了准则与规律的一致,从而使准则上升为规律。这种“自由准则”在康德看来也就是客观(自然)规律。所以康德在说到目的国时说:“但通过有理性的东西的自在目的普遍王国这一光辉思想,却唤醒了我们对道德规律的衷心关切,我们只有小心谨慎地按照自由准则行事,就象遵循自然规律那样,才能成为这个王国的一员。”[1](P119)康德还强调,当一个意志是以准则的单纯立法形式来充当其法则的时候,这个意志才能被称之为“自由意志”[2](P37)。阿利森也指出:“必须再次强调指出的是,所有准则之所以是主观的,是因为它们都是行为者自由选取的策略。”[3](P125)

4.准则与善良意志

康德在说到准则时,还提到准则与善良意志关系的问题。在说到这个问题时,康德把善良意志分为两种:一种是彻底的善良意志,另一种是不彻底的善良意志。康德说,准则与规律必然符合的意志,是神圣的、彻底善良的意志。这种彻底善良的意志显然不是人的意志,而只能是神的意志,因为只有在神那里,其准则才能完全地、必然地与规律相一致,“它不可能提出任何与道德律相冲突的准则”。[2] (P42)而人虽然有善良意志,但是人的善良意志不是彻底的善良意志,而是不彻底的善良意志。因为人的两重性,即同时属于现象世界和本体世界的特征,使得人的意志并不完全受理性的支配,人的行为经常地为情感、爱好、兴趣等经验世界的东西所支配。而只有那种其准则与规律相一致的意志,才是善良意志。康德认为,神的善良意志是用作原型的实践理念,“无限地逼近这个原型是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有权去做的惟一的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德性法则的准则之进向无限的进程及这些准则在不断前进中的始终不渝”。[2](P43)

总起来说,行为准则与规律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与规律相符,一是与规律不相符,而准则是否与规律相符,是判断意志善良与否的标志。在准则与规律相符的情况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永远必然地与规律相符,一种是有时与规律相符,有时与规律不相符,前者是神的善良意志,是彻底的善良意志,后者是人的意志,是不彻底的善良意志。

二、准则如何才能成为规律

准则是行为者的主观原则,但是,在其中也可能由于理性的作用而使之符合于规律,或者成为规律。那么,一个准则何以能够成为一条规律呢?在许多研究康德的学者看来,其最主要的依据是该准则是否能够具有绝对的普遍必然性。其实,这只是一个方面的条件,在康德那里还提到一个不为人们所重视的条件,那就是行为者是否愿意将自己行为的指导原则即准则加以普遍化这一条件。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康德所列举的依据道德法则引申出来的四条责任的例证中看出来。

我们知道,康德把责任或义务分为两大类:完全责任与不完全责任,它们又各自依照责任的对象分为对自己的完全责任和不完全责任,以及对他人的完全责任和不完全责任。当康德说到完全责任时,他认为:一条行为准则是否能够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主要是看这条准则的运用是否会引起命题本身在逻辑上的矛盾。比如,在以作虚假的承诺,即明知无力还钱,却许诺将按时还钱而借钱为行为

准则时,康德认为,如果把这一准则加以普遍化,其逻辑结果将会取消“承诺”本身,如果连承诺都不存在了,作虚假的承诺也就是不可能的事了。这种导致命题本身被取消的逻辑矛盾,就是虚假承诺不能成为普遍必然的道德规律的原因之所在。如果我们认真解读康德的文本,就可以发现,康德除了提出这条标准之外,还提出了另一条标准,那就是不仅看该准则是否可以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还要看人们是否愿意使之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康德在说到不完全责任的例子时,认为某一准则之所以不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立法原则,不是因为其运用会造成逻辑上的矛盾,而是由于人们不愿使之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康德说:“有一些行为,除非陷于矛盾,人们就不能把它的准则当作普遍规律,更不能够愿意它应该这样。在另一些行为中,虽然找不到这种内在的不可能性,但是仍然不能够愿意把它的准则提高为普遍规律。因为这种意愿是自相矛盾的。人们很容易看出,前一种违背了严格的或狭义的责任,后一种违背了广义的责任。”[1](P75)康德这里所说的狭义的责任也就是完全责任,而他所说的广义的责任也就是不完全责任。以他自己举的不完全责任的例子来看,比如,见人有难不加以帮助,这种行为准则就找不到某种内在的不可能性,即对之加以普遍化而不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但是,即使这样,人们也还是不愿意把它提高为普遍规律。用康德自己的解释,就是因为每一个人都可能会遇到需要他人帮助的时候。一个人不愿意帮助别人,而自己有时又需要别人帮助,这就会出现矛盾。因而,哪怕在“不帮助别人”这条行为准则中我们找不到内在的不可能性,即当你把它普遍化后不会出现客观的内在的逻辑矛盾,但是,它却会出现主观上的矛盾,出现人们是否愿意使之成为普遍原则的问题。

康德在用“绝对命令”和“人是目的”的原则来解释对自己和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时,认为不发展自己的能力和不帮助他人与人作为自在目的的人性是不相冲突的,也就是说,它们并不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后者甚至可以作为普遍的自然规律持续下去。但是,人们不愿意以之作为普遍原则,其原因在于这些原则对待人性的态度是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而人们不愿如此消极地对待人性,因而,这两条准则也就不可能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或客观的规律。

人们在谈到康德所说的这四条责任时,对康德关于“帮助他人”这条普遍原则所作的解释非常不满,屡屡提出批评,主要是认为康德在此偷运了功利主义的原则。这种批评也不无道理。但是,人们在此却忽视了康德提出的在主观上是否愿意某一行为准则成为普遍原则也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评价的标准。而康德本人却明确地指出“人们必定愿意我们的行为准则能够变成普遍规律,一般说来,这是对行为道德评价的标准。”[1](P75)

综上所述,康德在说到一个行为准则能否变成为普遍规律时,有两条标准:一是看这一行为准则是否存在某种内在的不可能性,也就是是否存在着某种逻辑上的矛盾,这条标准可称之为客观标准,因为它是这一准则自身客观存在的矛盾;另一则是人们是否愿意这一行为准则成为一条普遍的规律,这一标准可以称之为主观标准。只有符合上述主客观两个条件的准则才可以转化为客观规律。如果只符合客观标准,而不符合主观标准的准则,也不能转化为客观规律。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准则可能自身不存在逻辑矛盾,但是,这个人实际上并不愿意它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这种由于人们在主观上不愿意使之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也不能成为普遍法则。然而,康德无法从逻辑上说明人们之所以不愿意的原因,只能从行为的后果去加以解释,这就出现了为人们所批评的偷运功利主义原则的问题了。

很显然,在现存的对康德准则思想的解读中,人们往往忽视了这后一条标准。而康德之所以提出这后一条标准,实际上是和他一再强调的对道德法则(规律)的尊重的问题相一致的。如果人们不愿意使某一准则成为普遍法则,也就谈不上对该准则的尊重了。而这种尊重则是康德认定的评价道德行为的标准。康德说:“在一切道德评价中最具重要性的就是以极大的精确性注意到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以便把行动的一切道德性建立在出于义务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必然性上,而不是建立在出于对这些行动会产生的东西的真正的喜爱和好的那种必然性上”[3](P111)。

如上所述,人们要做到按规律行事,还必须经过把规律这一普遍法则转变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有时我们在理性上对某一规律有了认识并表示赞同,但一旦该事项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时,我们能否按照规律去做,也不是没有问题的。比如,在美国,一个一贯主张人人平等,反对种族歧视,并以此教育自己子女的人,当其女儿找了一个黑人做丈夫时,也会面临伦理考验,而需要做出艰难的抉择。也就是说,他也需要一个把普遍规律转变为行为准则的过程,因为对某一伦理原理的赞同和认识与把该原则变成具体行为的主观准则之间是存在差别的。关于这方面,我们就不多说了。

三、准则问题研究的实践意义

在我们现实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其实是很重视行为准则的。这一点从我们为不同的行为者制订了各种不同的行为准则中就可以看出。我们有公务员的行为准则,有教师的行为准则,有医务人员的行为准则等等。我们通过这些行为准则来规范相应行为者的行为。然而,我们对这些行为准则缺乏理论上的研究,因而对之存在着许多误解。

首先,在许多制订行为准则的人看来,这些准则就是相应行业行为者必须遵守的规定,是他们应尽的责任。然而,他们并没有认真研究这些准则是否符合行为的客观规律,也就是说,由这些行为准则所规定的行为是否一定就是符合道德的行为。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大多数的行为准则是合乎客观规律的要求的,但是也不可否认,有许多行为准则是从行为准则的制订者自身的利益出发的,是从他们所追求的私利出发的,或者是从他们本人的爱好与情感出发的。这些准则就只是主观的原则,而非客观的原则,这些准则就缺乏遵循它的客观必要性和普遍性。而当我们弄清了准则与规律的区别和联系之后,人们在制订这些准则时,才能自觉地使自己所制订的准则符合于客观规

律的要求,而依据此准则而产生的行为才能成为真正的合乎道德的行为。

其次,由于人们所制订的大多数的准则是和客观规律相一致的,因此,作为行为者来说,对这些行为准则的遵守,也就是对客观的道德法则的遵守,而遵守这些准则的必要性也就是我们的义务或责任。而且,一个行为者要真正遵守这些作为客观规律的行为准则,就必须要排除各种私利的考虑,要排除自己的爱好和情感的干扰。不仅要认识到遵守这些准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要自觉自愿地去按照它们行事,这也就是康德所说的对道德法则的一种敬重,一种必要的道德感。

再次,当我们认知到准则是分有层次或等级的时,我们就会意识到:一般而言的行为准则是属于行为的基本意图,是对行为的一般规范。要实现这些准则,还必须有行为的特殊意图,也就是从事具体行为的决意。在把行为的一般意图变成行为的特殊意图时,要正确地运用我们的理智判断力和实践智慧,运用我们的自由意志。与此同时,在我们遵循这些准则行事时,我们还要意识到:在这些一般原则的背后,还有更一般的原则,或者说有绝对的客观的原则。这样我们就不会使我们对准则的遵守变成某种机械的活动,而是使这成为更一般的行为原则的一种体现。因为如果不理解准则背后的更一般的原则而机械地照章行事,其结果可能会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对道德理论的哲学研究或形而上学的研究,不是一种空洞的脱离实际的研究。正相反,这种研究的深入将有力地推进我们的道德实践活动,而这正体现出了理论的指导性作用,也正是我们从事理论研究的必要性之所在。

[参考文献]

[1]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A].康德文集[C].北

京:改革出版社,1997.

[2]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3] 阿利森.康德的自由理论[M].陈虎平译.沈阳:

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

Norm Concept in Kantπs Moral Philosophy

ZHAN G Chuanνyou

(Philosophy Department,Wuhan University,Wuhan,Hubei,430072,PRC)

[Abstract]“Norm”concep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oncepts in Kantπs moral philosophy.This paper defines this concept,and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orm and law,between norm and freedom, between norm and good will.It also discusses its grade and the conditions of changing from norm to objective law,and points out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norm”research.

[K ey w ords]Kant;moral philosophy;norm;norm and law;norm and freedom;norm and good will;grade of norm

(责任编辑 章含/校对 章含)

浅析康德思想中的道德准则和法则

浅析康德道德哲学及对现代的启示 摘要:在康德的道德哲学里,有着准则和法则两种范畴。康德认为,道德准则就是与我们当下生活的具体行为息息相关的规范性原则,即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它们只能“劝告”我们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们做什么;而道德法则却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对全体个体有效的原理,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终极根据,它是我们必须遵从的。因此在道德法则与道德准则的关系中,法则是形式,而道德准则为具体的内容,道德法则为道德准则的实现提供根据。在进入21世纪后我国发展速度非常快,然而在这些高速进步的背后却蕴藏着严重地焦虑:食品安全问题、腐败问题、文化发展问题、人们的心灵归宿问题、价值观异化问题等。所有这些都迫使我们去认真思考如何建立21世纪我们基本道德的问题,而康德的道德哲学思想在很多方面给予了我们深刻的启示。 关键词:价值观,道德准则,道德法则 一﹑康德的道德准则和道德法则 康德认为,“每一个人都必须承认,一条法则如果要在道德上生效,亦即作为一种责任的根据生效,它就必须具有绝对的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的保证就是康德所强调的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完全划清界限,剔除一切经验性的质料,即分清准则和法则。 因此,为了区分准则和法则,康德首先区分了主观与客观,以作为准则与法则的先行概念。所谓主观,指一个原理仅对主体之单个有效则为主观的,是准则,不具备普遍性;所谓客观,指一个原理对每个理性主体的意志都有效,则此原理即为客观的,是实践之法则,具有普遍有效性。康德认为主观的就是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仅对有限个体有效的原理,只能称之为准则,而不能叫做法则。准则就是一些具体的行为规范,对这些行为规范,我们应该遵守,因为它只是关涉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便,它们只能“劝告”我们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们做什么。与主观不同,客观的就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对全体个体有效的原理,康德将之命名为“法则”,相当于自然界里的客观规律,这个“法则”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终极根据,对此我们不是应该遵守,而是必须遵从,因为其关涉的是我们人之为人的根本,这个法则以命令的方式告诉我们该做什么,对此我们不能反抗,不能反抗的理由是因为我们是人,我们是具有理性的存在者。后来康德进一步断言,不仅人应该遵从这样的法则,而且只要是理性存在者,无论其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都应无条件地遵从实践的法则。在这里,康德的逻辑是:理性本身具有实践性,而具有实践性的理性必定具备一些客观的规律性的原理,这些原理是理性内在具有的,而不是什么外在的东西赋予它的,或者说这是理性之为理性的原因。 由此可见,在康德的道德哲学里,有着道德准则和道德法则两种范畴。道德准则是与我们当下生活的具体行为息息相关的规范性原则,即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这些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虽然对我们的道德生活约束性不大,但它对于我们的道德生活并非毫无作用。然而,康德所寻求的不是一般性道德生活的可能性,因为这种道德生活随处可见,无需论证其可能与否,他所想要的是道德之可能的根据,这种根据是不能用一般性的道德来规范的。于是康德又找到另一个更高层面的原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 Zwei Dinge erf Men das Gem ut mit immer neuer und zunehmender Bewunderung und Ehrfurcht, je ?fter und anhaltender sich das Nachdenken damit besch? ftigt: Der bestirnte Himmel uber mir, und das moralische Gesetz in mir. Beide darf ich nicht als in Dunkelheiten verh Ult, oder im u berschwenglichen, au? er meinem Gesichtskreise, suchen und blo? vermuten; ich sehe sie vor mir und verkn ipfe sie unmittelbar mit dem Bewu? tsein meiner Existenz. 翻译: 有两样东西,越是经常而持久地思索它们,它们就越是以常新而弥增的惊叹和敬畏充实着心灵一一我头顶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则。我不应当把这两者当作隐藏在黑暗之中或者超 出我视域之外的东西来加以追寻并纯然地猜测它们;我在我的眼前就看到了它们,我把它们 与我的实存意识直接联系在一起。 康德道德哲学的几个基本特点: 1.康德道德哲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 2.康德道德哲学与中国道德哲学的比较: 内在修养与外在关切 以利益为主题的话语体系(功利主义与义务论都是如此) 3.康德道德哲学基本方法:先验的方法。 细节展开 什么样的问题是真正的善?康德对此下足功夫,做了义务论的新形式,只有出于义务的才是 真道德。为什么强调义务论才是真正的道德?中国道德哲学是自律,内在的修养最重要,康 德认为不可靠,主观的认为自己是圣人是不信的,康德从外在的关切出发,以利害为关键,与幸福联系在一起,很功利的,利益与道德不可兼得。以利益为主题的话语体系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德国人也讲教化,但不是自律,而是理性对自己的启蒙。康德从先验的方 法开始,自由是根基。自由和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是自由,自由是道 德法则的认识理由。 什么是“道德法则”?(谁给谁立法?) 1.理性给意志立法:实践理性 “按照法则的表象来行动的能力。” (自然之物“按照法则而运作”)。 2.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 推理的能力:按照三段论推理与按照不矛盾律推理。行为的逻辑一贯性是道德的标准。 细节展开 理性給意志立法,不是单纯的某个人,心灵中有知情意,意涉及到道德问题。 Bergehr un gsverm?ge n.意欲 Wille 意志 Willku(点)r任意 动物按照法则行走,人按照法则表象,是因为人能意识到法则,这就是实践理性的能力。 推理的能力是现象界得以可能的根据,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都是推理的能力,实践理性从行 为的一贯性(不矛盾律)进行,这种逻辑的一贯性是道德。 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通俗的形而上学,将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作为真正的道德行为分辨出来。 第二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把“出于义务”的动机归结为意志的先天形式法则,即绝对命令。 第三个层次:实践理性批判,揭示绝对命令作为意志的先天的普遍立法的原则(自律)是如

康德哲学

康德道德哲学教案 今天的中国正处在一个文化转型、社会变革的特殊时期,所引发的社会道德问题尤为突出,以至于在国内时常会掀起关于道德问题和人文精神的大讨论。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讨论焦点就是当代社会的道德滑坡,从搀扶摔倒老人到小悦悦事件都反映了这一现象。导致出现这些社会现象的原因是很多的。我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在当代的失落。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学者都有过深入研究。我想试着从西方道德哲学的视角去理解这一问题。 我们如何朝向一种善的生活?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柏拉图在《理想国》,亚里士多德在《尼可马科伦理学》中都有过大量的讨论,而且自古希腊哲学之后,可以说,这一问题成为了西方道德哲学核心命题之一。对于这个问题,我用最通俗的表达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做一个好人? 实际上,西方从建立资本主义一直到进入现代工业社会,历经了好几百年,在这样的过程中,他们的道德观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以来这种变化最为显著。促成这一重要转变的思想上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康德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学。因此,假如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也要经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的话,那么我想,我们应该可以从康德道德哲学中吸收很多值得借鉴的东西。 当人们一提到康德,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他的行文晦涩难读、思想抽象难解,对于这一点,甚至连德国人都觉得头疼。但事实上,康德对他的学说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寻常百姓的意义是非常关注的。康德曾明确表示,早年由于受到卢梭的影响,他对哲学的看法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他认为他的学说应该对寻常百姓有用,否则的话,他的学问就没有什么价值了。所以在他的一生中所写的,包括三大批判在内的诸多著作里,他都是处处在为寻常百姓考虑他们的生存根据,立足于普通人的生活世界。 因此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通俗道德。从寻常老百姓那里去发现和寻找道德的先天原理。当然他形成的那些道德原理非常晦涩,但是他认为那些是对寻常百姓非常有用的,对寻常百姓的道德教育、对寻常百姓的日常交往以及对寻常百姓的道德素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但仅仅是通俗的道德是不够的,所以他将通俗道德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学作为第二个层次,在通俗道德中寻找道德哲学的基础。为什么会有道德哲学呢?康德坚信在人性里面有一种形而上学的根基,由此形成的道德哲学原理体系就是道德形而上学。比道德形而上学更高的就是道德哲学中的第三个层次,就是要寻求道德形而上学的前提,对道德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批判,最终形成了他的第二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现将这三个层次分别讨论。 一,通俗道德 第一个层次是从通俗道德来看,康德认为讲道德首先应该从日常生活当中出发,人们最日常的道德生活就是议论别人。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是人们非常不喜欢的,但是康德却为这种不好的习惯辩护,他认为对这种行为不要单纯进行道德批评,而是应该客观冷静地去看待。通过这样一些喜欢议论人的现象,透露出人的一种克制不住的本性,就是人们喜欢用一种绝对的道德尺度去衡量别人。这种所谓的议论人的现象,恰好说明了人们心目中有一个绝对的道德标尺。康德根据这些生活现象发现了一个细节:就是人们总是会对别人做好事的动机提出苛刻的要求。据此康德发现了一个原则,即真正的道德行为应该是“为道德而道德,为义务而义务”,而不是为了任何其他感性的现实目的。康德从中提炼出了一些日常的道德规则,并且举了四个例子来加以证明。第一个例子就是“不要骗人”。一个人做生意,童叟无欺,这就是我们一般说的诚信。他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赞扬的,但还不一定是值得敬重

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概念

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概念 内容摘要: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和康德伦理学说的方方面面牵连深广;同时它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性的概念。本文展示了康德意志观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在此基础上,对康德意志概念的起源、性质、层次、划界以及区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剖析。意志概念不仅在康德道德哲学体系的建构中发挥了作用,而且,它根本关涉康德道德学的核心内容,只有细致入微地检视康德的意志观,我们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才能既作出全景式的总体把握又有对局部问题的透彻理解,从而避免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种种误读。 关键词:意志;普遍意志;个人意志;纯粹意志;任意 在传统西方哲学中,对道德的归口无外乎有三种方式,一是将道德与知识关联起来,主张“美德即知识”;一是将道德与情感关联起来,主张“伦理是一种情感语言”;再就是将道德与生命力关联起来,主张“道德是生命力的扩张”。而明确地将道德与意志内在地贯通起来,成就一种新型的理智论的意志伦理学,这可谓康德之首创;从宏观上看,此乃康德道德学至为显要的一大特色。就康德伦理思想演进的实际情形而论,意志概念原本是促成道德学体系显现最初草样的一个重要契机;就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要处置的对象而论,它是康德伦理学中一个基础性概念;而就意志在道德价值生成机制中的作用而论,它既是康德整个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又是其落脚点。因此,探究康德的意志概念对理解康德的道德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把道德和意志内在贯通起来,对于康德来说有一个过程,在康德对伦理思考的伊始,并没有抓住“意志”这个概念。康德的前批判伦理学中,不论是1759年的《试对乐观主义作若干考察》、还是60年代早期的《证明上帝存在的唯一可能的根据》、《对自然神论和道德原则的明晰性的研究》及《对于美好和崇高的感情的观察》,康德在论述道德时都没有关涉到意志问题。倒是在康德

浅析康德的道德哲学

浅析康德的道德哲学 【摘要】:康德通过寻找实践理性至上原则来看待道德和道德判断。他在道德自律的基础上,就道德与幸福、理性与自由、动机与效果等问题阐述了独到而深刻的见解。主要浅谈康德的道德哲学思想,希望通过分析能够对现实问题提供一种解决思路。 【关键词】:理性;善良意志;道德律 毫无疑问近两、三百年来,德意志民族的哲学天才所放射的光辉是无可比拟的。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伊曼努尔·康德,他在德国哲学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康德的哲学思想主要集中于对人性的探讨,并将他的伦理学体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主要理论成果表现为三个方面。一、在人的认识能力方面的探讨,特别表现在为科学知识奠基的巨著《纯粹理性批判》。二、在人的欲望能力方面的探讨,代表作为研究人类道德原理及其基础自由意志的《实践理性批判》; 三、在人的情感能力方面的探讨,体现为美学和目的论的《判断力批判》。康德的一切哲学研究最终是为了解决“人是什么?”的问题,他的“三大批判”正是围绕着这一总问题而展开的哲学视野的全景。 一、理性与善良意志 卢梭是对康德的思想发展起了重要影响作用的人,卢梭的哲学思想是源本于人类学。他认为人和动物的区别在于它的自由。康德也继承了这种“自由”的观点,但是他对自由也做了进一步的发挥“把整个哲学的基础都转移到‘自由’的概念上来了;自由成了一种‘自发性’或‘自律’,本身就具有普遍性,是道德性的内在先验原理”。当然,对于这种先天的道德原则的肯定并不表示康德完全否定感性世界中的人的欲望和幸福。他承认在理性原则之外还有感性的幸福,“人属于感觉世界;人的理性当然有一个无可否定的感性层面的使命,即照顾感性的关切,并且为今生的幸福起见,以及可能的话为来生的幸福起见,制定实践的准则,在这两点而言,它乃是一个有需求的存在者”。 虽然承认感性世界,但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关注点还是理性。他把人看作理性行为者。他认为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最重要的是在于理性能力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建立自己的伦理学体系。他认为世界分为自然世界和道德世界的两个不同的范畴,其区别就在于在道德世界里理性能够为行为为提供行为准则,使每个人的行为不完全是顺从于个人欲望。因此康德指出人在拥有了自然能力之后,就需要理性能力来随时考虑自身的福与难。除此之外,理性还会被用于到一个更高的目的,那就是对纯粹的、绝无感性关切的理性进行判断,并使这种判断成为福祸判断的无上条件。 而这种理性的善恶评价又是源于什么呢?康德认为那就是“善良意志”,康德将道德的基础从传统观念的经验的外在对象转移到人的善良意志中来,从而建立

康德道德哲学详解

2005年6月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un.2005第25卷第2期(总72期) Journal of Xi′an J iaot 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Vol.25(Su m No.72) 康德道德哲学详解 邓晓芒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 对康德道德哲学三个层次结构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读,即通俗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 指出康德立足于普通人的道德意识而抽象出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由此派生出三种表达方式把道德意识逐步引向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使得行动主体具有了人格的尊严,并激发起“敬重”的道德情感,并最终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确立了自由意志在人类道德行为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对康德道德哲学进行梳理的同时,还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资源进行了批判式的剖析和评价,认为东西方在道德领域应该加强对话和交流,从中吸取值得借鉴的道德观念。 [关键词]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自由意志;实践理性 [中图分类号] B51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245X(2005)022******* Expound i n g on Kan t′sM ora l Ph ilosophy DE NG Xiao2mang (College of Phil os ophy,W uhan University,W uhan430072,China) Abstract Detailed analysis and expounding are made on three2layer structures of Kant′s moral phil os ophy, na mely,popular moral phil os ophy,moral metaphysics and p ractice rati on criticis m.It is pointed out that based on the moral a wareness of the common peop le,Kant abstracts the p rinci p le of moral metaphysics and de2 rives three for m s of exp ressi on,gradually leads moral a wareness t o the self legislati on of free will,enables the acti on of the main body t o have dignity of pers onality,sti m ulate moral senti m ent of"res pect",and finally es2 tablish the s overeign positi on of the free will in the moral behavi or of the mankind during p ractice rati on criti2 cis m.W hile carding Kant′s moral phil os ophy,critical analysis and evaluati on are made on the moral res ources in the traditi onal culture of China,considering that the dial og and interfl ow bet w een the East and W est in the moral field should be strengthened in order t o abs orb moral concep ts worth being used as reference. Key words Kant;moral metaphysics;free will;p ractice rati on 现在国内外关于康德道德哲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特别是在中国目前所面临的这样一个文化转型、社会变革的特殊时期,所引发的社会道德问题尤为突出,以至于在国内曾经掀起过一场关于道德问题和人文精神的大讨论。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讨论焦点就是当代社会的道德滑坡,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在当代条件下显出它的不适应性的问题。但是这场声势浩大的讨论最后不了了之。在这场讨论中,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该回归传统文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重建现代文化。笔者认为,在当代我们应该更多地吸收一些西方人的观点和视角,了解他们在道德问题上的看法。西方从建立资本主义一直到进入现代工业社会,历经了好几百年,在这样的过程中,他们的道德观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以来这种变化最为显著。促成这一重要转变的思想上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康德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学。因此,假如中国当 [收稿日期] 2005-03-11 [作者简介] 邓晓芒(1948- ),男,湖南长沙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西方哲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外国哲学史学会常务理事。

康德的道德哲学

二.康德的道德哲学 Zwei Dinge erfüllen das Gemüt mit immer neuer und zunehmender Bewunderung und Ehrfurcht, je ?fter und anhaltender sich das Nachdenken damit besch?ftigt: Der bestirnte Himmel über mir, und das moralische Gesetz in mir.Beide darf ich nicht als in Dunkelheiten verhüllt, oder im überschwenglichen, au?er meinem Gesichtskreise, suchen und blo? vermuten; ich sehe sie vor mir und verknüpfe sie unmittelbar mit dem Bewu?tsein meiner Existenz. 翻译: 有两样东西,越是经常而持久地思索它们,它们就越是以常新而弥增的惊叹和敬畏充实着心灵——我头顶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则。我不应当把这两者当作隐藏在黑暗之中或者超出我视域之外的东西来加以追寻并纯然地猜测它们;我在我的眼前就看到了它们,我把它们与我的实存意识直接联系在一起。 康德道德哲学的几个基本特点: 1.康德道德哲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 2.康德道德哲学与中国道德哲学的比较: 内在修养与外在关切 以利益为主题的话语体系(功利主义与义务论都是如此) 3.康德道德哲学基本方法:先验的方法。 细节展开 什么样的问题是真正的善?康德对此下足功夫,做了义务论的新形式,只有出于义务的才是真道德。为什么强调义务论才是真正的道德?中国道德哲学是自律,内在的修养最重要,康德认为不可靠,主观的认为自己是圣人是不信的,康德从外在的关切出发,以利害为关键,与幸福联系在一起,很功利的,利益与道德不可兼得。以利益为主题的话语体系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德国人也讲教化,但不是自律,而是理性对自己的启蒙。康德从先验的方法开始,自由是根基。自由和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是自由,自由是道德法则的认识理由。 什么是“道德法则”?(谁给谁立法?) 1.理性给意志立法:实践理性 “按照法则的表象来行动的能力。” (自然之物“按照法则而运作”)。 2.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 推理的能力:按照三段论推理与按照不矛盾律推理。行为的逻辑一贯性是道德的标准。 细节展开 理性給意志立法,不是单纯的某个人,心灵中有知情意,意涉及到道德问题。Bergehrungsverm?gen.意欲 Wille 意志 Willku(点)r 任意 动物按照法则行走,人按照法则表象,是因为人能意识到法则,这就是实践理性的能力。推理的能力是现象界得以可能的根据,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都是推理的能力,实践理性从行为的一贯性(不矛盾律)进行,这种逻辑的一贯性是道德。 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通俗的形而上学,将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作为真正的道德行为分辨出来。第二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把“出于义务”的动机归结为意志的先天形式法则,即绝对命令。 第三个层次:实践理性批判,揭示绝对命令作为意志的先天的普遍立法的原则(自律)是如

康德道德哲学读书报告-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

康德道德哲学读书报告 厦门大学哲学系张宽前 “我生性是一个探求者,我渴望知识,不断地要前进,有所发明才有快乐。曾有过一个时期,我相信这就是使人的生命有其真正尊严的,我就轻视无知的群众。卢梭纠正了我。我意想的优点消失了。 我学会了来尊重人,认为自己远不如寻常的劳动者之有用,除非我相信我的哲学能替一切人恢复其为人的共同权利。” 在康德哲学严肃冷峻的语言外衣下,是一个倾心于关注人的自由与尊严的内核。在《纯粹理性批判》所建立的宏大理性基础上,对于实践理性即道德哲学的建构是其另一艰巨任务,主要以三部著作为主线《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81年)、《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道德形而上学》(1797年)。 一、《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康德认为:“在道德的事情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所以普通的人类理性不是出于任何一种思辨的需要(这种需要,只要那理性还满足于只是健全知性,就永远也用不着它),而是本身由实践的理由所推动,从自己的范围走出来,迈出了进入到实践哲学的领域的步伐”。在《实践理性批判》的“方法论”中,他则请读者注意“由商人和家庭妇女所组成的那些混杂的社交聚会中的交谈”,特别是说别人闲话(嚼舌头)的场合。他为这种不好的习惯辩护说,这正表明了“理性的这种很乐意在被提出的实践问题中自己作出最精细的鉴定的倾向”,并认为可以把这种倾向运用于对青年的道德教育中,因为它诉之于理性而不是情感,所以反而比任何高尚的榜样或热忱的激励更能养成纯粹的道德素质。 因此康德要做的只不过是把这些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着的道德法则单纯地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一件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行指导。正是出于这一目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将全部正文的内容分为三章: a“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向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 b“从通俗的道德哲学到道德形而上学过渡”; c“从道德形而上学到实践理性批判过渡”。 在这里,康德的道德哲学明显表现出有三个不同的、从低级到高级的层次,即“通俗的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批判”。 1、通俗的道德哲学 康德指出,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因而善良意志是我们在撇开一切感性的东西时单凭理性来设想的一种意志,而理性(作为实践理性)则是一种“应当给意志以影响的能力”,“所以它的真正的使命决不是作为另外意图的手段,而是产生出自在地本身就是善良的意志来”[4]。大自然给人配备了理性不是为了满足人的感性欲求,因为在这种满足上人的本能比理性要更有用,人的理性是为了更高的理想,也就是实现“义务”这一包含着善良意志的概念。对于这一点,每个普通人单凭自己自然的健全知性即可领会,所以“不须教导,只要解释就行”[5]。但之所以需要解释,是因为义务和“爱好”经常混杂在一起,因而一个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仅仅是明智的,仅凭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还不足以区分,而必须提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即从日常混杂的行为中把“出于义务”(而不仅仅是“合乎义务”)的成分区别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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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德的道德哲学 Zwei Dinge erf üllen das Gem üt mit immer neuer und zunehmender Bewunderung und Ehrfurcht, je ?fter und anhaltender sich das Nachdenken damit besch?ftigt: Der bestirnte Himmel über mir, und das moralische Gesetz in mir. Beide darf ich nicht als in Dunkelheiten verh üllt, oder im überschwenglichen, au?er meinem Gesichtskreise, suchen und blo? vermuten; ich sehe sie vor mir und verkn üpfe sie unmittelbar mit dem Bewu?tsein meiner Existenz. 翻译: 有两样东西,越是经常而持久地思索它们,它们就越是以常新而弥增的惊叹和敬畏充实着心灵——我头顶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则。我不应当把这两者当作隐藏在黑暗之中或者超出我视域之外的东西来加以追寻并纯然地猜测它们;我在我的眼前就看到了它们,我把它们与我的实存意识直接联系在一起。 康德道德哲学的几个基本特点: 1.康德道德哲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 2.康德道德哲学与中国道德哲学的比较: 内在修养与外在关切 以利益为主题的话语体系(功利主义与义务论都是如此) 3.康德道德哲学基本方法:先验的方法。 细节展开 什么样的问题是真正的善?康德对此下足功夫,做了义务论的新形式,只有出于义务的才是真道德。为什么强调义务论才是真正的道德?中国道德哲学是自律,内在的修养最重要,康德认为不可靠,主观的认为自己是圣人是不信的,康德从外在的关切出发,以利害为关键,与幸福联系在一起,很功利的,利益与道德不可兼得。以利益为主题的话语体系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德国人也讲教化,但不是自律,而是理性对自己的启蒙。康德从先验的方法开始,自由是根基。自由和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是自由,自由是道德法则的认识理由。 什么是“道德法则”?(谁给谁立法?) 1.理性给意志立法:实践理性 “按照法则的表象来行动的能力。” (自然之物“按照法则而运作”)。 2.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 推理的能力:按照三段论推理与按照不矛盾律推理。行为的逻辑一贯性是道德的标准。细节展开 理性給意志立法,不是单纯的某个人,心灵中有知情意,意涉及到道德问题。 Bergehrungsverm?gen.意欲 Wille 意志 Willku(点)r 任意 动物按照法则行走,人按照法则表象,是因为人能意识到法则,这就是实践理性的能力。推理的能力是现象界得以可能的根据,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都是推理的能力,实践理性从行为的一贯性(不矛盾律)进行,这种逻辑的一贯性是道德。 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通俗的形而上学,将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作为真正的道德行为分辨出来。 第二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把“出于义务”的动机归结为意志的先天形式法则,即绝对命令。、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康德的道德哲学三原则

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 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故而,人是自由的。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 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 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意志自由”可以让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灵魂不灭”可以让人一生充满希望与并不绝望,而“上帝存在”可以让人感受到全善、全知、全能的“上帝”在时刻起到裁判、奖惩的作用,让人相信“因果报应”,让人一生有所敬畏,不敢恣意妄为。这便可以说是“神”存在的最大意义了。 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 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2]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

浅析康德的道德哲学

浅析康德的道德哲学 【摘要】对康德道德哲学三个层次结构进行了简述和解读,即通俗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详细论述康德提出的关于道德法则的概念,认为康德尝试通过对道德法则的三个层次的建构,建立人类所有行为的道德评判标准和最终归属。 【关键词】康德;道德哲学;道德法则 [Abstract] Brief narration and expounding are made on three-layer structures of Kant’s moral philosophy, namely, popular moral philosophy, moral metaphysics and practice ration criticism. Discuss Kant's concept of moral laws in detail that Kant's attempt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hree levels of moral laws establish moral evaluation standard and ultimate ownership of all human behavior. [Key words] Kant; Moral philosophy; Moral law 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通俗道德哲学,是从寻常老百姓和日常生活中去发现和寻找道德的先天原理。通过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流言蜚语等现象,透露出人的一种克制不住的本性,就是人们喜欢用一种绝对的道德尺度去衡量别人,这恰恰说明人们心目中有一个绝对的道德标尺。他认为这些道德原理对于寻常百姓的道德教育、日常交往以及素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但仅仅是通俗的道德哲学是不够的,所以他将通俗道德哲学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学作为第二层次,康德坚信在人性里面有一种形而上学的根基,由此形成的道德哲学原理体系就是道德形而上学。康德认为通俗道德哲学缺乏可靠的理性原则作为最后的裁定,所以很容易变质,因此康德就是要寻找这种道德箴言背后的道德律,康德提出来的普通道德律是以一种命令形式表达出来的:你必须要这样行动,即你的行为准则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第三层次就是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就是要寻找道德形而上学的前提,是对道德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批判。康德最终得出结论,自由意志是一切道德之所以可能的前提,这是实践理性批判的最高点。如果为我们追溯道德如何可能,就是在于人有自由意志。但至于自由意志如何可能,这就没法证明了,它是一切证明的绝对前提。 意志自律为道德上最高原理。所谓意志自律,便是意志对它自身成一法则的特质,不管决意所及各种对象的特质怎样。那么,自律的原则便是:“永是这样抉择,叫这个决意能以这所选取的格准作为一个普遍法则”①。我们必须进一步,从客体底认识跃至主体(即纯粹实践理性)之批判的探究,为了这种毅然决然发出命令的综合命题必须能由全然先验地予以察认。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以至于它不仅必然适用于人,而且适用于一切一般而言的理性存在者。 ②”因此,道德法则没有例外,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绝对必然地适用。通过这个前提,康德就排除了经验对道德法则形成的影响,他认为“没有任何经验能够提供理由,哪怕是仅仅推论到这样一些无可置疑的法则的可能性”。排除了经验对制定道德法则的影响之后,纯粹实践理性就完全承担起规定道德法则的任务,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而且不论是在最普通的人类理性中,还是在最高程度的思辨思维中。正是在对纯粹实践理性高扬的基础上,康德才建立起了他完全义务论的道德形而上学。 康德提出道德法则的概念,实际上是提供了一个对人类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检测系统,即人类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只要按照这个普遍法则来检测就可以知

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探究

广西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探究 姓名:刘兰芝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 指导教师:李恩来 20080401

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探究 导师姓名:李恩来研究生姓名:刘兰芝(2005010010) 学科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方向:西方哲学与文化研究年级:2005级 中文摘要 现代社会中一个严重的问题是社会秩序与人心秩序失范,价值虚无化,人生无意义感。这个问题不仅发生在个体层面,而且也发生在民族、国家层面,其实质就是道德文化危机。因而,道德重塑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现代的道德哲学传统。康德的道德哲学作为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思想,它的理性主义的道德哲学深刻的揭示了道德的本质特征,将人的道德价值和意义彰显出来,建立人的精神家园和意义世界。因此,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考察对现代社会问题的反思和解决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的启示意义。 本论文的论述核心是康德建立在理性人性观之上的道德哲学思想,论文以康德关于“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的定义为切入点,结合康德批判哲学体系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特别是康德的“理性批判”对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分,和在将世界二元化和人自身二重化的基础上,在实践理性即道德领域证实了人的自由、自由意志、善良意志等内容来进行论述。文章从实践理性这一维度,全面梳理和论证了康德道德哲学的实质内容和逻辑进路,分析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的意义和价值,从而证明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的目的是把传统的道德哲学建立在理性和自由的基础之上来重建人类道德的理想王国。此外,论文通过考察在现代和后现代的语境下,黑格尔、马克思、哈贝马斯对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的批判,了解康德道德哲学的困境,反思其原因,对现代社会的道德危机的解决做出了有益的解释。 本文指出,康德及他的哲学思考处于启蒙时代的历史大背景下,反映了时代的主体精神,即理性主义。而康德把握的理性是人的理性而非神的理性,康德认为正是因为人的有限性及其对无限的完善性的追求与向往,人的理性才显示为自身划界而又自身超越的特征,表现为理性对经验的依赖而又超越,这是理性的超验性。康德把人类理性看作是不依赖于客观世界的绝对主体性和独立性的本原,并试图从理性中引申出客观世界的规律。此外,卢梭宣扬人的自由,使康德看到了人本身尊严和权利的信念就是新的形而上学的根基。卢梭启发了他:哲学不是别的,只是关于人的实践的知识。因此,人的内在本性即自由的理性(自由意志)作为道德的本体,就是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的本质。康德认为,德性(道德)是从人之为人先天具有的自由中推导出来的,而人的先天的意志自由的自然延伸就引出了善良意志的概念,因为在实践理性领域,意志的自由与在道德律规定下的意志是同一意志。也就是说,意

浅谈康德道德哲学思想理论

浅谈康德道德哲学思想理论 化学系--潘西--10120540119 摘要:在康德完整的哲学体系中,其中以自由意志为主导的道德哲学占据着实质的核心地位。康德强调:人的理性是道德原则的基础,人是道德活动的目的,人的意志自由应体现在对客观道德原则的遵循,对绝对命令的服从。本文对康德道德哲学三个层次结构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读,即通俗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指出道德立于普通人的道德意识而抽象出道德形而上学的原理,由此派生出三种表达方式把道德意识逐步引向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使得行动主体具有了人格的尊严,并激发起“敬重”的道德情感,并最终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确立了自由意志在人类道德行为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此外康德对道德的阐释在今天仍在哲学界熠熠生辉,对我们当前各方面的思想道德教育有着较为深远的启发。 关键词:康德,道德哲学,自由意志,现代启示,通俗道德学,道德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学。 康德是近代西方哲学史上划时代的大哲学家,他的哲学思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中道德哲学在近代西方思想界始终占据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他认为人在道德上是自主的,人的行为虽然受到客观因果的限制,但是人之所以成为社会人而不是自然人,就在于有道德上的自由意识,能超越因果,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康德的这些学说在当今社会上仍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对康德道德哲学的阐释 (一)通俗的道德哲学 善良意志、感性欲求、理性的使命。普通的人类理性都承认,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而“善良意志”也就是我们撇开一切感性的东西时单凭理性来设想的一种意志。然而理性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感康德还认为,如果理性被用来满足人的感性欲求,那么,它也就被用作它的正当使命之外的意图的手段了。理性不应成为手段,而应当成为其自身的目的,这是普通的人单凭其健全知性就能领会的。性的欲求,因为感性欲求单凭人的本能就能满足,而且这种本能比起理性来似乎更有效。 所以,一个普通人,“即使不教给他们任何新东西,只需使他们注意自己的固有的原则,因而不需要任何科学和哲学,人们就知道如何做才是诚实的和善良的,乃至于智慧的和有德的。 (二)道德形而上学 刚才上面所讲的是实践理性的先验论,这里讲到的是实践理论的辨证论,虽然通俗的道德哲学能够区分出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称得上是道德的,但它毕竟只是停留在朴素的状态,如果它没有更高的哲学指导,就容易在实践理性自然产生的辨证论面前迷失方向而走上歧途,从而使自已的本性变坏。就比如说,通俗的道德哲学是立足于行为的动机来考察行为的道德意义,即某个行为到底是“出于义务的”还是“合乎义务的”,实际的上是把一个行为的动机归结为一种经验的事实。对于这种经验的事实,我们要么可以再假定有一种隐藏得更深的不道德的动机,这样就可能会否定有真正道德行为的存在;要么假定一种虚构的高尚动机,从而为一种抽象的道德而沾沾自喜。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没有可靠的经验事实作最后的裁定,因此人们便陷入“有无真正的道德行为”的辨证论。在这里于是康德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即不要靠举例子或树榜样来说明道德的原则,而是要从通俗的道德哲学上升到道德形而上学,然后再从道德形而上学下降到通俗的道德哲学,重新诠释那些行为,从而更好地指导人们的实践。 道德形而上学不是从经验的知识中抽出来的法则,而是直接由纯粹实践理性推演出来的法则,因而它是适用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一般有理性者和自然之物的区别在于前者有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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