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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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以上城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及类别】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分为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和干垃圾四种基本类别。

第四条【管理模式和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创新发展、分步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政府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确定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保障机制。

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有关项目的立项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建设、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基层组织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

组织小区居民开展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督促小区保洁员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社会知名人士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九条【单位个人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十条【收费制度】

市、县(市、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建立价格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鼓励科技创新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支持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流程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生产品和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十二条【异地处理补偿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输出的县(市、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理输入的县(市、区)支付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宣传教育】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户外广告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宣传动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纳入文明和卫生创建评选标准】

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十五条【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举报和投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处理流程和时限,并限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分类设施规划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保障、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系统治理的专项规划,科学预测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成分特点,明确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需求等内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和系统治理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计划,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相匹配的分拣中心、大件垃圾处理厂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分类设施建设规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

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建设、供销等部门,统筹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规划建设规范,明确具体量化配建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临时替代设施。

纳入规划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八条【收集设施配套责任主体】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一)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居住区开发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设置。

(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相关企业,由经营管理单位设置。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设置。

(四)已建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设置。

(五)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由商务部门会同供销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站布局规划设置。

第十九条【分类设施设置和使用规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

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识,以及类别、规格、颜色、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条【分类处理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倡导绿色办公】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节约利用资源,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减量措施】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该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

品。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鼓励商品销售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减量措施】

在全市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新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实现废物就地就近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减量要求】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

第二十五条【分类模式】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和干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以及农药包装废物等。

(二)湿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和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有机易腐性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四)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的生活垃圾,包括:不可降解一次性用品、废弃卫生巾、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实时对外公布,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制定相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分类指导手册,并向社会发布。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的专业要求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市有害垃圾独立贮存、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分类投放责任人】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相关企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第二十七条【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制度,县(市、区)政府应当按每300户设1名督导员的比例,配备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负责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保障人员经费。

(三)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按照本条例规定原则和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保洁、维修和更换。

(五)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送数据,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度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报送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活垃圾产量或者成分发生较大变化时,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向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第二十八条【分类投放规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

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丢弃、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条【分类投放方法】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标识进行分类投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湿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湿垃圾收集容器中。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到有害垃圾独立贮存点。

(四)干垃圾应当投放至干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混合投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垃圾、非家庭源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园林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十一条【投放管理】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不按照规定投放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要求其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经劝导无效的,责任人可以拒绝该投放人投放生活垃圾,并报告所在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分类收集与分类运输

第三十二条【收集要求】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湿垃圾和干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二十四小时内收集转运至处理场所,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可回收物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实行定点定期收集。

第三十三条【分类收集设施配置要求】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和使用规范,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实施分类收集设施配置工作。

居住小区、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和存储容器。分类收集容器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居住小区:根据居住小区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设置应当符合“四类”垃圾投放需要。多层、高层住宅小区可根据小区实际,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便利、可控”的原则,相应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分类收集容器。

(二)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单位:办公和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及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当在食品加工及就餐区域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共场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公交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及干垃圾“三桶式”收

集容器。临时大型活动场所,应当根据活动安排及服务内容,在活动期间设置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

第三十四条【收集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二次分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给分类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应当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和投放要求。不符合分类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自行分拣,或者委托分类收集单位进行专业分拣。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拒不分拣或者分拣后仍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分类收集单位应当报告所在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运输管理】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暂存点,集中转移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

可回收物运输至供销部门确认的回收处理服务单位。

湿垃圾和干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

第三十七条【收运单位资格】

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或者相关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或相关资质

的,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三十八条【收运单位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协商集中收集点、收集时间、收集频率及相关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二)配备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要求和标准的分类运输车辆,并设置分类运输标志。

(三)运输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者有效容积,做到生活垃圾分类装载、运输。

(四)采用密闭方式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泄露、洒落,不得污染路面、水面,生活垃圾装车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五)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或者处理场所,禁止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分拣。

(六)使用的作业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洁与消毒,保持外观整洁。

(七)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台账报送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转运单位规范】

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转运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二)生活垃圾在转运设施内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六小时。

(三)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内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分类处理

第四十条【分类处理方式】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单位进行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二)湿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理,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沼气或生物质燃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三)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干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焚烧或卫生填埋。

第四十一条【处理单位资格】

从事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或者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活动。

第四十二条【处理单位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接收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二)处理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监管部门。

(三)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次生污染。

(四)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滤液等处理情况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五)按照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在线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数据和监测结果。

(六)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所处理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及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生活垃圾处理台账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管理台账。

(八)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九)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四十三条【停业歇业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综合考核制度】

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将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的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十五条【联动监管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住房保障、自然

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将违反规定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纳入诚信体系,按照规定予以惩戒。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奖励办法,对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社会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生活垃圾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周边居民代表。

第四十八条【信息公开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情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应急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

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智慧平台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情况实施监控,并与生态环境、供销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一条【舆论监督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曝光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处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或者未按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责任区内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不符合分类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拒不分拣或者分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要求投放相应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未取得资质的单位从事收运、处理活动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或者相关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或者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擅自从事湿垃圾、干垃圾,或者有害垃圾经营性处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对生活垃圾运输、收运、转运单位的处罚】生活垃圾运输、收运、转运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

垃圾混合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运输车辆未标示相应标识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对每车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按要求向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在转运站没有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十六小时,或者没有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对处理单位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单位不遵守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仍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造成损失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管理责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管理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十八条【处罚规定】本条例未规定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

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完整word版)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现状与对策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已成为公害,面对不容乐观的现状,需要积极探索和研究出一套适合我国的系统的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方法,真正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 1我国目前垃圾处理和分类现状 1.1垃圾处理现状 近年来,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城市生活垃圾,已成为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我国许多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已经超过了1kg/(人?d)这个标志性的水平线[1]。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过亿吨,占世界垃圾总产生量的26.5%,且每年以8%~9%的速度增长,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3.52亿t,居世界首位[2]。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超过5亿m2,每年的经济损失高达300亿元。今后30~50年是我国人口和城市化的高峰期,可以预见: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系统和清运能力都日益受到严峻挑战[2]。 有的垃圾处理厂只能进行一次粗略的分拣,由于量大物杂,难以分清,并且厂区内外臭气熏天,殃及周边居民、单位;由于科技进步,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加速,游走在城市大街小巷的拾荒匠,用锤砸火烧的土法把可卖的部分取下,把铅、镉、汞、聚氯乙烯塑料、溴化二噁英等重金属、特殊污染物丢进了城市垃圾箱,其数量将成倍快速增长[3],这些不可能被一般垃圾处理厂或污水厂处理好的特殊垃圾,通过渗透、生物富集等作用,将对我国的土壤、水体和人民的健康造成相当大的危害。国外的一些研究指出,未经过检查分类的垃圾收集会导致经济系统的衰退[4]。可见,城市垃圾已成为公害。 面对已成为公害的城市垃圾,要做到城市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前提条件是实行垃圾分类。 1.2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要采用填埋、焚烧和堆肥等方法,其中,填埋是最主要的垃圾处理方式,占全部处理量的70%以上;其次是高温堆肥,占20%以上;焚烧量甚微[5]。三种方法各有利弊,对垃圾的成分要求也不尽相同。目前对垃圾的处理能力小,处理设施技术水平低,存在污染隐患多[6]。 1.2.1焚烧技术 焚烧是建立在政府向居民高额收费、政府大量补贴、垃圾源头严格分类、垃圾热值较高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垃圾经过焚烧后,体积减少85%;降低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但焚烧过程会产生粒状污染物,酸性气体及毒性有机氯化物,主要为二噁英类(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类。尤其二噁英这类物质

生活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项目情况调研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项目情况调 研报告 根据《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下达了新建垃圾环保发电项目1个,日处理规模100吨,总投资10000万元。在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时,因我县日处理垃圾量不足100吨,专家认定垃圾量达不到焚烧发电的最低要求,垃圾发电产能和投入不成正比,建议我县将项目调整为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因此按照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并于2019年11月18日取得州发改委立项批复《关于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划投资4991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多渠道自筹,建设年限2020年至2021年,建设地址为县奔戈乡老垃圾填埋场位置,项目采取焚烧处理方式,配置安装250吨每天的垃圾焚烧处理生产线,新建厂房5494平方米,办公用房192平方米及附属设施。 一、项目推进情况

2020年1月通过政府采购进行设备采购工作,先已完成备采购投资1877万元;2020年8月3日完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9月1日进场施工,已完成基础验槽。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山体滑坡导致项目无法推进,9月19日下午施工现场北侧发生了山体滑坡,滑坡体量大约6.4万方,导致停工至今。已组织地灾专家对滑坡段进行调查,专家提出要先停止项目的施工,对灾害点进行勘察,然后根据勘察结果再做下步工作计划,滑坡治理建议报告已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是资金缺口大,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资金为业主多渠道自筹如今落实了生态转移支付资金1000万元,债券资金1000万元,现已从债券资金中支付前期费用40余万元,设备采购560余万元,缺口资金达2991万元。 三、山体滑坡原因 经业主、施工、监理、地勘及县自然资源局相关地灾专家成立工作组对现场突发情况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及会商,认为该

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八、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级单位在组织生产时,必须严格管理,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劳动部、建设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和条例。 第三条公司就安全管理具体问题下发的通知、规定等文件是本条例的支持性文件,一并执行。在操作实施中有关具体的技术性标准,一律遵照国家、行业的标准。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凡条例中未包括的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实施中有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报告公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或责成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任主任委员,生产副经理,工会主席分别任副主任委员,公司有关部室领导任委员,公司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基层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任小组组长,组员若干名组成。 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1.积极宣传和组织落实国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 2.组织研究解决本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审查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公司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每月一次。 5.组织研究事故原因分析、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7.指导、推动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支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安全管理,适应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公司设置安全系统。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负责领导安全系统的工作。所有基层单位的专职安全人员由系统派出。具体执行安全系统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六、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七、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八、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九、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教育,着力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 徐州天画广告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六月六日

全球金融市场概况

全球金融市场概况 1.3 全球金融市场概况 一、全球货币市场概况 在这里我们只介绍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的全球金融市场情况,至于美国次贷危机以及演变为金融危机后的情况将在后面章节详细介绍。 世界经济自2002年复苏以来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在2007年之前世界几大经济体的经济形势都十分乐观,为国际金融市场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主要经济体普遍实施了紧缩性货币政策,虽然对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等影响巨大,但没有影响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国际贸易继续保持增长,全球经常账户失衡仍然严重,国际资本大量流向发达国家,进一步繁荣了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同时,一些非经济因素也对国际金融市场产生着影响,如地缘政治风险、石油与黄金市场的变动等。 aliqq. 由于全球货币流动性过剩,主要国家和地区货币供应量增长较快,2004年后各主要经济体实施了紧缩性货币政策,但全球流动性依然充裕。全球流动性过剩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美国贸易赤字庞大,其债务增长迅速,而日本、亚洲主要新兴市场国家及石油出口国等对美国保持大量贸易盈余,主要发达国家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贸易逆差的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输出本国货币来满足国内的进口需求,顺差国则因为大量盈余而造成国内货币扩X,导致全球流动性增加。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又为过剩的流动性找到了出口。由于金融创新日益活跃,货币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转化更加容易,金融市场可交易的种类也不断增加,交易总量不断扩大,金融市场对流动性的吸纳能力不断上升。全球流动性过剩又推动国际金融市场资产价格的上涨,增加了风险。2007年前,全球房地产、证券、黄金、石油等市场十分活跃,资产价格快速上涨。而一旦资产价格快速膨胀所形成的泡沫破裂,必然对国际金融市场和全球经济造成负面冲击。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的背景下,全球资本流动日益活跃,全球资本净输入国集中于几大发达国家,美国是全球资本流入最多的国家。新兴市场国家成为资本输出国,国际资本流动推动了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异常繁荣,也加深了全球金融市场中各国利益的联系。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检修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备、动力、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检修和大中修。 第三条检修前必须根据作业的特点,切实分析整个检修过程中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出可靠的预防措施,编制安全作业计划。各项检修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安全施工领导小组或指定安全负责人,并实行行政第一把手负责制,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和有关规程、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凡主要生产设备(部控、公司控)、锅炉、易燃易爆和有毒设备设施的大中修;重大工业厂房和大的民用建筑物的大修;年终检修等,负责检修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一周将检修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和现场安全负责人等)报

公司安环部审查备案,并应制定“一图三表”即施工组织网络图,作业程序表、风险事故预测表、安全对策表。 第五条施工前,要对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规程,明确任务分工,提出质量标准,颁布安全禁令,交待安全措施,组成联保对子。班组长要根据当天的检修作业任务,作好每日的班前安全讲话,措施要落实到人,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施工现场要设安全检查人员,并佩戴标志。重大施工中,每天应召开各专项现场安全负责人会议,协调安全管理工作,堵塞一切漏洞。 第七条、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同时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酒后上班和在检修现场打闹玩笑。不懂的作业不操作,不归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动用、有指定人员的作业他人不得擅自动手,各种安全警示牌不得随意变动或摘下。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八条必须对施工场地进行安全确认。施工前,高处(如房顶、平台、天车、走台)的堆积物必须清除干净;要文明施工,一切物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六、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七、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八、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九、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教育,着力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 徐州天画广告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现状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现状 1、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现状 目前,中国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还是采用混合收集的方法。在居民区一般都建有专门的垃圾堆放处,居民将家中垃圾装袋后放入其中,每天由环卫工人或垃圾车将这些垃圾运往垃圾中转站;在公共场所或马路两边,分段设置垃圾箱,由专人定时清理。2000年,国家建设部确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八个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以在法规、政策、技术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总结,并为在全国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创造条件。

然而多数城市经过近八年的多方努力,垃圾分类依然举步维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市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管理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城市拾荒者问题突出;缺少有力的政策扶持和配套的执行措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等。 2、相关法律制度 中国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以下几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专门规定了防治包 括城市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 的基础,但该法中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 三章第三节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 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 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垃圾分类处理及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垃圾分类处理及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垃圾分类处理及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

目录 1.总论 (1) 1.1项目背景 (1) 1.1.1项目名称 (1) 1.1.2项目的承办单位 (1) 1.1.3项目的主管部门 (1) 1.1.4项目的拟建地区和地点 (1) 1.1.5编制单位 (1) 1.1.6研究工作依据 (1) 1.1.7研究工作概况 (2) 1.2可行性研究结论 (6) 1.2.1市场预测和项目规格 (6) 1.2.2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 (9) 1.2.3厂址 (10) 1.2.4项目工程技术方案 (10) 1.2.5环境保护 (21) 1.2.6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25) 1.2.7项目建设进度 (26) 1.2.8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26) 1.2.9财务评价 (30) 2.项目背景和发展概况 (34) 2.1项目提出的背景 (34) 2.1.1符合国家和行业发展规划 (34) 2.1.2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35) 2.2项目发展概况 (38) 2.2.1小城镇生活垃圾成分的考察 (38) 2.2.2试验试制工作的情况 (39) 2.2.4项目建议书的审批过程 (39)

3.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 (40) 3.1市场调查 (40) 3.1.1燃气的市场调查 (41) 3.1.2有机肥市场调查 (41) 3.1.3企口型混凝土腔发泡自保温砌块的市场调查 (42) 3.1.4产品现在生产能力调查 (42) 3.1.5产品产量及销售量调查 (43) 3.1.6替代产品调查 (44) 3.2市场预测 (44) 3.2.1国内市场需求预测 (44) 3.2.2价格预测 (44) 3.3市场推销战略 (45) 3.3.1目标市场 (45) 3.3.2产品策略 (46) 3.3.3定价策略 (46) 3.3.4分销策略 (46) 3.3.5促销策略 (47) 3.3.6初期工作要点 (47) 3.4产品方案与建设规模 (48) 3.4.1产品方案 (48) 3.4.2建设规模 (50) 3.4.3主要建设内容 (50) 3.5产品销售收入预测 (51) 4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 (51) 4.1资源和原材料 (51) 4.1.1原材料及辅助原料供应 (51) 4.1.2燃料动力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供应 (52) 4.2建设地的选择 (53)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为确保工厂施工安全,减少安全事故,应制定规范的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正确穿戴工作服及劳保用品,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进入车间工作。留长发的的女工进入车间工作时需盘起头发并佩戴工作帽。 2、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3、工具、料件摆放平稳有序,不得阻碍安全通道,不得影响施工操作。 4、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使用无齿锯、手电钻、角磨机等移动式用电设备时应在正规的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接线口接续,使用前需对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严禁踩踏碾压落地电缆。 5、车间内禁止吸烟。 6、禁止带耳机边听音乐边工作,禁止操作设备时接打电话。 7、禁止在车间内嬉戏打闹。 8、禁止酒后上岗,禁止疲劳和身体不适时上岗。 9、拒绝来自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带班人报告,及时消除,共同参与安全监督管理。 10、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所有设备进行大清扫、大检验。 11、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带头,会同车间主管、各部门主管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做好记录上交总经理,各部门针对各自安全隐患必须第一时间做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任何单位或承包商在厂区)生活区)餐厅范围内施工作业之 前,必须签订《东莞裕元制造厂外包施工作业安全责任合同书》后再按施工的 程序进行,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和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二、施工之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清理,并做安全防护措施悬挂安全标 示标志,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特殊工种操作者要有正规操作证,持证上岗, 四、施工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若需动用本公司电源,必须申请本公司指定电工人员搭接电源,严禁擅自挪接本公司电源。 五、施工时,不得使用破旧电源线,使用不同的作业工具应配置相应的电源线,同时不得动用生产在线插座(包括应急灯插座),应从主电柜接专用电源或插座使用,否则责令停工整 改。六、操作员带电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及必要保护。 七、施工现场由承包单位)发包单位指定专人监护,工厂安全员) 保卫监督稽查,确保施工安全。 八、施工单位没有签订《东莞裕元制造厂外包施工作业安全责任合同书》或者动火审批报告表的,工厂保卫不得准许施工人员入内施工。 九、施工前发包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安全责任合同书)承包商施工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特殊工种操作证)备份裕元制造厂安全课。 十、施工违反相关规定,对承包商按相关规定处罚或停工整改,对发包单位相关主管责任人执行记过或开除处理,同时对相关工厂当月消防安全成绩作扣数处理。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施工组织

陇西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陇西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住建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巩昌环卫管理站、文峰环卫管理站负责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综合执法局牵头落实城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商务局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在建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规划设置要求,并对物业公司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教体局负责向中、小学、幼儿园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县交通局、县旅游局、县文广局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在县综合执法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二章分类投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二)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策略探讨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策略探讨 —以循环经济为视角 《人民论坛》()綦文生 【摘要】发展循环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国务院2013年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加快建设循环型社会,到2015年,构建起先进完整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文章以循环经济为视角,通过借鉴国际发达地区的先进做法,对完善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经济发展生活垃圾分类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及垃圾分类概述 循环经济的概念于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国内,并得到不断深化和实践。目前,国内普遍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是指按照清洁生产要求及3R(Reducing减量化、Resuing再利用、Recycling资源化)原则,对物质资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经济过程。与传统经济发展的线性模式不同,循环经济是一种以物质闭环流动(closing materials cycle)为特征的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力求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以期充分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在生产、消费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减少废弃物排放量,并通过分类、清运、回收,提高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水平。从循环经济关注的主题来看,垃圾分类无疑是其重点关注的内容。事实上,垃圾分类正是随着循环经济的兴起而出现的,也是循环经济中的一个标志性组成部分。其中,如自然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再生化都是其要考虑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实践中,往往也将循环经济的理念更多地融入到了垃圾的回收、清运、处理中,研究者指出只有将垃圾的处理与循环经济结合起来,把循环经济纳入到废物处理的每一个过程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垃圾污染问题,同时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垃圾分类及处理程序

发行日期: 2012/2/1

1.目的 使公司全体员工有一个健康的工作及生活环境。 2.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产生的各种垃圾。 3.内容 3.1垃圾分类: 公司现在把废弃物分为两大类: 可回收垃圾,分为七种:废纸、木材、塑料、金属、零件、塑料袋、废容器; 不可回收垃圾,分为两种:普通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其中危险废物包括四种:废日光灯管、涂改液瓶、化学品容器、沾有化学品的废弃物。 可回收废弃物要按类分好,以利厂商分类回收;不可回收废弃物要按其有无危险性分别堆放,特别注意不可把危险废物混到生活垃圾中。 废 弃 物 分 类 可回收: 废纸、木材、塑料、金属、零件、塑料袋、废容器 不可回收 普通生活垃圾: 果皮等垃圾、灰尘、杂草、枯枝花卉、花土等 危险废物: 废日光灯管、涂改液瓶、化学品容器、沾有化学品的废弃物 3.2厂区内垃圾收集 3.2.1各部门负责人每天必须安排人员对本部门的工作场所进行整理及打扫,并对垃圾进行分类放于规定的地方。 3.2.2 各种垃圾的收集箱应有明显标示,并对于垃圾存放处进行区域标示。 3.2.3易燃可燃易挥发等化学危险废弃物必须放于有盖的铁桶内,远离热工作业区并有相关的“防火”或“危险勿接触”警告标识。 3.2.4医疗废弃物应放于每个急救箱正下方有盖的垃圾桶内。 3.2.6清洁人员每天必须对厂区内公共区域进行整理打扫,并将各部门的垃圾分类集中到保安室对面的垃圾箱内。 3.2.6后勤部必须对垃圾箱进行防护措施,保持垃圾箱周围的清洁,避免因起风而使箱内塑料袋

及纸张类的废弃物飞出。 3.3废弃物的转移及处理 3.3.1认真落实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弃物的相关规定,强化监督管理防治、有毒、有害废物的污染和扩散转嫁污染。 3.4垃圾的控制 3.4.1行政部人员有义务监督本厂区内的环境卫生,针对乱扔垃圾的现象给予制止及教育。3.4.2厂区内全体员工应养成良好的习惯,避免浪费,生活垃圾应放于指定区域。 附录:一般生活垃圾分类种类 可回收垃圾: 纸类(报纸、传单、杂志、复印纸、传真纸、包装纸盒、包装纸箱板、水泥袋等纸制品)玻璃(各种酒瓶、饮料瓶、酱油瓶等玻璃制品) 金属(各种易拉罐、铁、铜、铝等金属制品) 塑料(塑料膜袋、各种食品饮料包装袋、食用油瓶、塑料泡沫、塑料拖鞋等塑料制品)橡胶(橡皮圈、橡胶手套等橡胶制品)竹木制品、纺织品类(体积较小) 不可回收垃圾: 果皮等垃圾、灰尘、杂草、枯枝花卉、花土等 有害垃圾: 日光灯管、电池、喷雾罐(消杀剂、发胶、卡式炉罐)、涂改液瓶、指甲油瓶、油漆罐、废润滑油罐、药品、针头、针筒等.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必要性及意义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必要性及意义 当今社会对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再利用已经相当的重视,垃圾分类早已成为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大量地消耗资源,大规模生产,大量地消费,又大量地产生着废弃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也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如何使这些垃圾变废为宝,从而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垃圾分类回收是最好出路。许多发达国家的垃圾分类已经实行了几十年,而且效果明显。从2002年开始中国政府提倡垃圾分类收集,但是效果却不怎么理想。要实现垃圾分类,政府首先要重视,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垃圾分类回收系统,还要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关键词】垃圾分类、回收利用 每人每天都会扔出许多垃圾,您知道这些垃圾它们到哪里去了吗?它们通常是先被送到堆放场,然后再送去填埋。垃圾填埋的费用是非常高的,处理一吨垃圾的费用约为400元至600元人民币。人们大量地消耗资源,大规模生产,大量地消费,又大量地产生着垃圾。 我们对待垃圾就束手无策了吗?其实,办法是有的,这就是垃圾分类。垃圾分类就是在源头将垃圾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的清运和回收使之重新变成资源。 一、为什么要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处理 垃圾处理是社会的责任。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子孙后代的好处。中国是个大国,垃圾分类作的好坏影响到全世界的环境。只有从每家每户做起,才能从源头上做好这件事。我们要督促自己身边的亲人、朋友支持垃圾分类,“垃圾分类,从我做起。”举手之劳支持环保。 垃圾处理需要政府的资金支持。从分类需要塑料袋、到清运垃圾的分类处理,分类都比不分类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和劳力。尤其是塑料袋不再无偿取得后,人们

用于分类的塑料袋要自己花钱购买,这对垃圾分类是个很大的挑战。当人们需要塑料袋要自己花钱购买时,还愿意花这笔钱么?实施垃圾分类,国家是否应该给予补贴?很多地方在居民将垃圾分类堆放后,在送到垃圾场后,却不再分类而是统一填埋,这就将居民的辛苦分类都白费了。很多人知道自己分类的垃圾到了垃圾站后,把他们的垃圾打乱,统一处理,也就不再支持垃圾分类。但当经过垃圾分类的垃圾到了大垃圾站后,如果还是继续分类,无疑将需要比现在更多的工人,而这也需要政府加大投资。政府在目前很多民生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会投入这么大量的资金吗?这是垃圾分类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城市垃圾的产生和分类 从城市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来看,大致都是根据垃圾的成分构成、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来进行分类。如德国一般分为纸、玻璃、金属、塑料等;澳大利亚一般分为可堆肥垃圾,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目前常用的垃圾处理方法主要有:综合利用、卫生填埋、焚烧发电、堆肥、资源返还。 (一)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1、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纸盒等等,但是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2、塑料:主要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包装物、一次性塑料餐盒和餐具、牙刷、杯子、矿泉水瓶、牙膏皮等。 3、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灯泡、暖瓶等。 4、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 5、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二)厨余垃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 手续并签字。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的,须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和分包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服 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2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5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的,由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2018年)

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2018 年)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2018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为加快建设美丽河南、让中原更加出彩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居民和社会各界养成自觉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各市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投放习惯、垃圾成分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实施路径,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3.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大力宣传,提高居民分类意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大力推进思路创新、技术创新和设备创新,提高垃圾分类效率及覆盖范围,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4.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浓厚氛围。郑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开封、洛阳、焦作、安阳等4个省辖市城区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区,以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市县全面启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区域。2020年底前,在全省所有省辖市城区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鼓励和支持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市县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主体范围。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旅游景区、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强制分类内容及相关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含高校)等公共机构要带头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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